以前,政治独裁使臣民服从于政府权威的武断意志,随着自由主义理想取代政治独裁,公民自由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对于说英语的人而言,传统观点而非历史事实是:公民自由的起源是与《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 )相联系的。人们认为,公民自由明确形成于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这是在斯图亚特王室被流放、这个国家推翻了最后一个王朝政府之后发生的。在美国殖民地反抗英国时期,许多州的宪法都包含了与“权利法案”十分相似的条款。在对抗更激进的革命思想的时期,联邦宪法没有将这种条款包括在内,汉密尔顿 [3] 尤其反对采纳这些条款。但是为了保证获取几个州的认可,1789年在前十个修正条款中加入了公民权的宪法保障。然而,它们的内容几乎仅限于在大不列颠已经变得普通的公民权。我们的宪法条款唯一的创新之处在于否定政府设立国教的权力,更加强调个人在选择宗教信仰的形式方面有完全的自由。宪法保障个人公民权的要点是:出版的自由、和平集会和讨论的自由以及请愿的自由。
我对历史稍加回顾,是因为历史非常有助于说明现在公民权混乱的状况。从来没有一个一致的社会哲学用这个名字来讨论几种不同的权利。总的说来,主流哲学来自对政府和有组织控制的恐惧,其理由是它们在本质上与个人自由对立。因此,信仰自由、崇拜方式的自由、言论自由(实际上意味着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一个理论基础就是自然权利理论,认为自然权利由个人所固有,它先于政治组织,且独立于政治权威。从这种观点看来,它们像是《独立宣言》中我们所熟悉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它们代表了对于政治行动的固定的外在限制。
这个意思最明显地出现在权利法案修正案的最后两个条款中,这些条款明确地保留了几个州或普通人民的所有权力,宪法没有把这些权力授予联邦政府。农业调整法决议的大多数意见援引了宪法中的这些条款,并宣告农业调整法是违背宪法的。表面上看来,农业管理与言论自由权利之间没有什么密切的联系。但是,这样一个理论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该理论认为,在政治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有内在的冲突。
公民自由理论的内部冲突表现在两类用语之间的对照,一方面是“公民”这个词,另一方面是“自然的”、“政治的”这两个词。“公民”这个词是与公民身份观念直接相关的。据此,公民自由是以公民身份拥有的自由,既区别于人们认为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又区别于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据此,各种公民自由的依据是他们对于社会福利的贡献。
我说过,即使在我们这样名义上的民主国家,现在的公民自由也处于混乱和危险的状态,这是由关于公民自由的基础和目标两种对立观点的相互冲突引起的。随着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维护社会秩序变得更加困难。实际上不可避免的是:无论理论上用什么名义,单纯的 个人的主张被迫在实际上让位于社会的主张。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公民自由概念(比如自由探讨和自由讨论)得到有力的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宪法名义上保障的公民自由很容易在事实上受到侵犯,并由法庭轻松地搪塞过去。众所周知,当国家陷入战争时,公民自由就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这个重要例证只不过指明了一个事实:当单纯的 个人主张显得(或可以使其显得)与整体社会福利相冲突的时候,这些主张就受到轻视。
再者,公民自由决不是绝对的,或者说,在具体情形下,它的确切本质从来不是自明的。只有哲学无政府主义者才会认为,比如说,言论自由包含怂恿他人从事谋杀、纵火或抢劫的权利。所以,在具体事情上,法庭做什么解释,公民自由的意思就是什么。人人皆知,在一切具有普遍的政治或社会意义的事务上,法庭都受到社会压力和社会势力的影响;这些压力和势力既来自外部,也来自法官所属的教育和政治机构。这些事实使建立在纯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公民自由的主张受到冷遇,因为法官们认为,行使这样的自由会威胁到他们所重视的社会目标。霍姆斯和布兰德斯 [4] 之所以出名,不仅是因为他们坚定地维护公民自由,更多是因为事实上,他们进行辩护的根据是自由探讨和自由辩论对于公共福利的正常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而不是针对任何实际个人固有的福利。
自由放任派的自由主义在行为上有明显的矛盾。对此,任何公正地审视这种情形的人都不会感到惊讶。他们不断抗议政府对工商业自由的“干预”,但是对公然破坏公民自由的事例却几乎全体沉默——尽管他们满嘴的自由观念,信誓旦旦地拥护宪法。矛盾的原因是明显的。工商业利益群体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政治势力。这些“自由主义者”代表着经济事务上的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他们是顺应潮流的。另一方面,只有那些反对 既定秩序的人在使用自由探讨和公开辩论的权利时才会遇到麻烦。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自由主义者”对看上去像是经济管制的东西都激烈反对;却乐于容忍知识和道德的管制,理由是这对于维护“法律和秩序”是必要的。
真正相信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这个民主理想的人,都不会认为有必要从总体上为最大可能的知识自由作论证。他知道,进行探究和传播探究结论的思想自由是民主制度的中枢神经。因此,我没有沉湎于泛泛地赞颂公民自由,而是试图表明:公民自由现在处在不确定和危险的状态中,解救公民自由的第一步是坚持它们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依据。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尽管有所谓的宪法保障,但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几乎在各个方向出现。这个事实为这个系列的前一篇文章确立的原则提供了例证。自由主义的唯一希望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放弃这样的主张,即以为自由是独立于社会体制和安排以外的个人所具有的一些发展完备和现成的东西;并认识到,只有实行社会控制,特别是经济力量的社会控制,才能保障个人自由,包括公民自由。
(李楠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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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1卷,第291—293页。
[2] 首次发表于《社会前沿》,第2卷(1936年2月),第137—138页,“约翰·杜威专栏”。
[3]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也是宪法的起草人之一。他是财经专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译者
[4] 路易斯·德莫比茨·布兰德斯(Louis Dembits Brandeis,1856—1941),美国法官,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年)。——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