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派社会思想总是主张自由与平等是不相容的,因此自由主义不是可能的社会哲学。它的论证如下:一方面,如果自由是主导性的社会和政治目标,那么自然的多样性和自然资质的不平等必然会产生社会的不平等。因为如果你充分发挥自然才能,就不能不产生文化、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明显不平等,这是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它进一步论证:如果以平等为目标,就必须对自由的实施进行重大的限制。据称,自由与平等的不相容是导致自由主义必将沉没的礁石。所以,这一派社会思想认为,将自由等同于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派自称是“唯一可能的自由主义学说”,并且会容忍任何程度的实际的社会不平等,只要这是自然力量自由运行的结果。
最初的民主观念和理想将平等和自由看作并列的理想,在法国大革命的口号中,还加上“博爱”作为第三个并列的理想。因此,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实现民主理想的可能性取决于在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上实现平等与自由结合的可能性。名义上的民主国家(那些没有公开走向独裁统治的国家)的民主现状证明,这是一个实践问题。明智的观察者不会否认,现在民主制度衰落的根源是那种以最大个人经济 自由的名义来争取和维持自由的风气。
早期民主的政治自由主义原则是人生来自由平等。肤浅的批评家认为,人类在力量、能力或自然资质上生来不平等这一事实,不容置疑地否决了这个原则。然而,这个原则从未假定自然资质平等。它的含义如同一个熟悉的说法:在坟墓里,穷人与富翁、君主与农奴都是平等的。这是说,政治不平等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一个社会种姓、阶级或地位与另一个社会种姓、阶级或地位之间没有什么“自然”内在的差别;差别是法律和社会习俗的产物。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经济上的差异;如果一个人生来拥有财产而另一个人没有,这种差异是支配着财产继承和财产拥有的社会法律所导致的。从实践指导来理解,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天然禀赋的不平等会在法律和制度之下起作用,而法律和制度不应给那些较少天赋的人设置永久的障碍;在社会中出现的权力、成就和商品分配的不平等,应该与天然的不平等严格相称。在目前的社会安排中,个人的机会取决于个人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人类关系的制度给某些阶级提供了机会,却损害了另一些阶级的利益。进步和自由的民主所面临的挑战可以用熟悉的战斗口号来表达:制度和法律应该使所有人获得平等和维护平等。
这个原则表达了对自动限制广大个人机会的现行制度的反抗。这种反抗体现的志向是民主自由主义的本质,在早期政治的和人道主义的宣言中表现出来。但是,由金融资本主义控制的机器工业的兴起,是一种没有考虑到的力量。它将行动自由给予了具有特殊的天赋和适应新经济图景的个人。首先,工业革命充分发扬了获取财富的能力和在进一步牟利过程中使用财富的能力。对这些特殊的获利能力的运用,导致权力被少数人垄断,控制着广大群众的机会并限制其实现自然能力的自由行动。
简言之,平等和自由互不相容的常见断言,乃是基于一个高度形式化和有限的自由概念。它完全无视《社会前沿》十月号中强调的事实。它忽视和排除了这样的事实:一个人的实际 自由依赖于当时的制度安排授予他人的行动权力。它以完全抽象的方式理解自由。另一方面,民主理想把平等与自由统一起来,认识到实际的、具体的机会和行动自由依赖于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平等。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个人才有事实上的自由,而不是某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的自由。 民主的悲剧性崩溃的原因,是将自由等同于在经济领域、在资本金融制度下无节制的个人主义行动的最大化,这对于平等的实现是致命的,对于所有人自由的实现也是致命的。正是因为它破坏真正的机会平等,所以也破坏了大多数人的自由。
许多人认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的社会哲学过时了,因为它看起来是基于当时的农业条件并设定了农业体制的长久存在。于是有人论证,工业上升到高于农业的地位,摧毁了杰弗逊式民主的基础。这是一个非常肤浅的观点。杰弗逊曾预言,如果农民在实际上无主土地的条件下所具有的独立和自由的特征没有保留下来,由工业主宰的经济和政治的兴起将会产生什么后果。他的预言实现了。他真正代表的并不是农耕主义本身,而是存在着开放的疆域时农业体制促成的那种自由和平等。例如,早期的杰弗逊主义者认为,国家信贷是国家财产,应由国家控制。他们强烈反对私有银行机构控制国家信贷。他们甚至反对通过私人债券获得战争经费,而主张战争期间应通过征收富人所得税来支付战争的费用。
我提到这个具体例子,仅仅是为便于讲解,并说明所谓的杰弗逊式民主已经远远地漂离最初的民主观念和政策。所谓直率的个人主义,是用现行经济-法律制度养成的不平等来定义个人自由。在直率的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名义上的民主漂离了真正的民主生活的观念。这种做法几乎是单一地强调那些能够取得金钱和物质收获的个人自然能力。因为以牺牲多数人的全面自由为代价,夸大少数人的经济自由,必然产生我们现存的物质主义及其给个人文化发展带来的损害。我重申,由制度建立和支持的金融资本主义产生并且必定产生不平等,而不平等不可避免地导致对真正自由的限制。
(李楠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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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1卷,第288—290页。
[2] 首次发表于《社会前沿》,第2卷(1936年1月),第105—106页,“约翰·杜威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