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柯(Nicola Sacco)和凡泽迪(Bartolomeo Vanzetti)死了。所有关于他们是否有罪的讨论都不能让他们死而复生。这个问题现在融入了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保证公正的方法,而这一问题进而又融入了一个更为全面的问题,那就是美国公众舆论与情感的基调和倾向,因为它们影响到对任何涉及种族分裂与阶级利益的社会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与行动。这些更大的问题并没有随着这两人被处决而消失。当然,并不是他们的死第一次提出了这些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由来已久,并且自世界大战以来愈演愈烈。但是,对这两个无名的意大利人的定罪与处决掀开了一个新的历史篇章。我们所经历的某些生活片段已经是亮点中的亮点,从此以后不会被忘记也不会被忽略。它们会沉重地压在许多人的良心上,会以无数意外的方式扰乱情感,搅动最不思考、最俗常的人的思想。

我无意大范围地讨论这一新篇章所揭示的许多事情。我的讨论只局限于一点,这一点本身看来不大,却有着重大的意义,那就是富勒(Fuller)顾问委员会的报告所揭示的本国主流文明阶级的心理。我并不是不尊重那些与该委员会成员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重要活动,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所写的文件决定了他们在人类历史记忆中的位置。公正地说,未来会认识到这一文件是超越个人表达的,是典型和象征性的,它代表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有学识的领导者们的心理状态。因为我的目的有限,所以不会讨论其他话题,更不会讨论桑柯和凡泽迪是否有罪。比我能干的人已经处理了这些问题。我的主题是:展现在这个报告中的作者们的态度与精神倾向。

在对此的讨论中,该委员会对将两人定罪的方法的声明给出了他们的底线。他们说:“无论是贝蒂荣(Alphonse Bertillon)人身测定法还是指纹测定法,没有一种检测或方法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将它们合在一起就有可能产生一种完美的鉴定;没有一种情况是结论性的,但将一些情况放在一起也许就能提供理性无法质疑的证据。”在将两人定罪的过程中,其作用的并不是每一个孤立的情况,而是所有情况相互关联之下的累积效应。我引用这一事实并不是要质疑委员会的声明,也不是要引发关于间接证据的旧争议,而是因为与该委员会在处理其他问题时所采用的标准与遵循的方法联系起来看,这一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其他问题都被分割了,无论是在总体上,还是在细节上;每一件事、每一个主题都被当成是孤立的,都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事情而自行处理。累积性原则不但没有受到重视,还被有意地抛弃了。为什么?人们,尤其是那些训练有素和有教养的人,不会无缘无故地颠倒他们的标准与程序。

我们可以在下面三个地方找到上面这个一般性论断的证据。首先是总体的处理方案,也就是报告的框架;其次是对框架的前两部分所进行的分割与相互孤立;再次是委员会在处理一个根本性的重要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

报告的框架被阐明如下:“委员会被要求所做的调查似乎包括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在委员会看来,审判的进行是否公正?(2)基于后来发现的证据,是否应该核准重审?(3)委员会是否毫不怀疑地确信桑柯和凡泽迪犯了谋杀罪?”前两个问题是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中的元素 ,这一点没有人会怀疑。至于委员会是否可以像陪审团一样决定并陈述他们关于两人是否有罪的意见,人们会持不同的看法。在全世界对这一审判与定罪的关注之下,这种看法的不同在于人们是否认为,随着事件的发展,同司法问题比起来,有罪与否的原始问题暂时 变得次要了。

不管怎样,对前两个问题的分割,对公正审判问题与新近发现的证据(这些证据并没有被视为问题的元素 ,而是被视为独立而孤立的问题)的处理都说明了下面这个事实:委员会并没有面对,甚至没有提及摆在世界面前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是:将所有的考量都放在一起 ,我们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对两人的直接处决中存在着不公正?将审判是否公正与新证据是否有价值这两个问题分开处理的做法,断然否定了累积性的原则;而在宣布两人有罪上,这一原则已经被接受并被宣告了。委员会的这一方法没有直面下面这个事实:这两个问题是主要问题共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如果立即执行了死刑,那么不公正是有可能发生的。

委员会的整个程序是与司法无关的,委员会的存在本身就证明了人们广泛相信正义并没有得到伸张,不管那两个人是否有罪,这一案件的许多情况都表明他们还没有被证明 有罪。并且,委员会可能建议的任何行动,可能给出的任何建议,可能得出的任何结论,都是与司法无关的。州长的职能是执行,他不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州长对委员会的任命是与司法无关的,后者的功能同样也是如此。州长被委托保护定罪者,使他们免受很有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他的权力是通过赦免或减刑来实行宽恕,而不是去定罪或推翻法庭的决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州长实行这一功能时引导他的良心。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像陪审团和法庭那样行事呢?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种严格的法律方法,甚至如果被定罪者马上就要被处刑,他们还是要把出示肯定存在的(不是很有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的担子推到被告头上?

不管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们很确定地知道委员会是如何回避这一问题的。他们将这个问题分割成几个问题,然后不顾它们之间的互相联系,对它们进行单独处理。在司法不公这一方面,旧审判的问题与拒绝根据新证据进行重审的问题具有最为明显的累积性特征。将它们的净效应联系起来放在一起,问题就得到了定义。那么,为什么要将它们完全孤立起来呢?我们只有在委员会处理这个问题的态度中找到答案。

这一态度明显地体现在分割成三个问题的报告框架中。只有在我们考察了前两个问题的细节之后,这种孤立处理在程序决定上的全部力量才能体现出来。根据报告,每一个问题下面都有六点。虽然每点自身都是“非结论性的”,但是如果将它们放在一起,是否可以形成一种能够引发合理怀疑的证据性力量?委员会甚至没有暗示,就做了这样的处理。从体系上来看,每一点都是同其他各点分开的,这样甚至不可能产生累积性效应的问题。涉及原始审判的六个考量点包括下面这些要点:法官的偏见、起诉律师停留在被告的激进主义上、法庭的气氛、所谓的联邦政府官员的干预。但是,每一点都是孤立的,对它们的处理也是孤立的。

这种方法完全不同于将两人定罪时所用的累积性方法,人们越注意到两个程序的细节,这种对照就越醒目。在累积性程序中,重心被放在下面这些事实上:桑柯的“总体形象”被公认为“像”真正凶手中的一个;他承认拥有的一顶帽子同凶手的“在颜色与总体外观上有相似之处 ”;被捕时,他所拥有的一把手枪同谋杀所用的手枪是“同一类”的;虽然专家认为子弹不一定是从他手枪里打出来的,但委员会“倾向于相信”那些认为子弹是从他手枪里打出来的证人,如此等等。让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如果我们通过六个考量点引证出审判是不公正的,但委员会还是使用分割的方法进行处理,那么这些分裂的考量点又会变成怎么样的呢?

在是否要根据新证据进行重审的问题上,也有六个考量点。其中一点是一个叫古尔德(Gould)的旁观者所提出的证据(并没有在审判中出示):两名被告并不是他所看到的凶手,当时他离现场很近,以至于一颗子弹穿过了他的大衣翻领。并且,根据审判记录,被告在审判中并不知道这一证据。原告知道古尔德在凶杀现场,但没有传他出庭。委员会努力为原告开脱,将不利的证据强加给被告。他们所采用的方法是典型的:用高度法律性的论证来削弱公认事实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将这一程序与委员会处理那个新证人的程序作一个对比,那个新证人的证词可能会打破桑柯不在场的证明。委员会这样说,“这个女人有些古怪,行为也并不是无可指摘的,但委员会相信,根据她的 这个情况,她的证词是完全值得 考虑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古尔德证据的评语:这一证据“只不过是累积性的”,尽管还有其他证人作证凶手并不是桑柯和凡泽迪! [3] 委员会并没有在此止步。他们自愿提出:“似乎不存在任何理由认为古尔德的证词会对改变陪审团意见产生任何影响!”这句话的意思几乎不可能说陪审团是不受证据影响的,因此对于陪审团角色的这一假设,体现了委员会自己的态度;尤其在讨论是否要在进行新 审判过程中这样说之前的 陪审团时,就更是如此。

然而,这仅仅是引证的六点中的一点。其他几点是:马德罗声明凶杀发生时,他同另一个帮派在一起;有证据证明,旧陪审团主席有两处明显的偏见;一个专家为原告提供的证词是:在他正面拒绝说那枚致命的子弹是从桑柯手枪里打出来的之后,原告律师安排他证明这枚子弹同之前从桑柯手枪里打出来的子弹是“一致的”。报告本身就是我们所能找到的、最令人信服的采用非累积性方法的证据,这种方法将每一个证据都削减至单独一点,将它们孤立起来并最小化,同时将所有有利于另一边的新证据放大到极致。因此,桑柯帽子中被用来确认其身份的借条,被说成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证据,在委员会看来根本不足以成为重审的理由”——委员会的论点是:单独这一点并不能成为理由。然而,如果作为拒绝任何累积性原则的证据,这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就不再微不足道了。还有,两名新专家作证说,那枚致命的子弹并不是从桑柯的手枪中打出来的;同时又有另两名新专家持反对意见,而委员会则在检查了照片之后得出结论:“后者提供了更令人信服的证据。”换言之,虽然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以新陪审团进行重审的理由,但委员会自己承担了陪审团的功能,处理了新证据,并否决了重审。

委员会的先在态度还通过第三个方面自我揭示出来,那就是他们处理激进主义的方法:据称两个被定罪者的激进主义对陪审团与法官产生了影响,而鉴于这两人是外国人,这种激进主义就更加凶恶了。这个案件最吸引公共注意力与公共兴趣的就是这个方面了,这也是委员会存在的基本原因。洛伊尔(Lowell)、斯特拉顿(Stratton)和格兰特(Grant)在接受富勒州长的任命成为委员会成员时,也接受了对于全世界每个国家的责任。但他们的记录显示了他们是如何放弃这一责任的。他们承认激进主义,他们承认激进主义在导致非法拘留和遣送中的偏见效应。但他们承认这些事实,仅仅是为了证明原告律师的行为!原告律师已经对桑柯展开了交叉盘问,“这种对他的社会与政治观点展开的检查初看起来过于严厉,而且是为了给陪审团造成偏见,而不是为了检查被告声明的诚实性这一法律目的”。但是,委员会又原谅了被告律师,他们否认激进主义的证据影响了陪审团!他们也承认法官在庭外的“轻率”谈话之上形成的偏见,但又声明这种偏见并不是导致审判结果的一个因素。激进主义对于被告被捕时行为的影响被忽略了。这几乎是一个心理学常识:人,尤其是头脑经过训练的人,只有在受到某些隐秘因素的影响时,才会用这种颠倒的方式来理论。

这些都是写在报告中的事实。毫无疑问,委员会对审判时的公众情绪状态,以及这种情绪状态对导致不公正和非法行动的实际(不仅仅是可能的)效应是完全了解的。他们提到了“麻省东南部对赤色分子大规模的逮捕,所幸的是被美国巡回法院的安德森法官阻止了”。除非是非法的,否则,这种行为很少被法官阻止,即便阻止了也是运气好。另外,“在非正常的恐惧与轻信的状态下,几乎不需要什么证据就能证明任何人是一个危险的激进分子。在我们的大学里,无害的教授和学生被指控持有危险的观点”。这种歇斯底里传播如此之广,已经从外国人和无知的劳动者传到了大学教师和学生中间。而原告律师的交叉盘问,看起来就带有这种严厉而有偏见的特征。并且,几年之后,在公众舆论平息之后,这种状态依然影响着委员会的成员,即使这些人经过了高度的训练,不像是陪审团那样的普通人。不管怎样,委员会认为,生活在恐惧与轻信的时期当中的陪审团并没有受到影响——当时几乎不需要什么证据就能指控并确定一个人为赤色分子;况且,这些陪审团成员拥有的还不是少量的证据,而是清楚获证的激进主义事实;并且,作为平常人,他们没有经过训练的头脑并不能辨别偏见,因此,可以想见,他们也就不能怀疑地看待偏见!

委员会是如何得到这一非凡的结果的呢?是通过两种转移问题(一种是直接的,另一种是间接的)的方法。直接的方法是询问十个可以接触到的陪审团成员,并接受他们的保证:他们当时并没有受到法官态度与审判方式的影响。“每个人都对此感到确定:被告是外国人和激进分子的事实,并没有影响自己的观点。”换言之,这些人现在确信(而委员会完全接受作为审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的这一确信),他们对“恐惧与轻信”的传染病是免疫的,尽管对于“危险的观点”,他们不只有“少量的证据”,还有确凿的证明。谁要相信就相信吧!不相信并不是怀疑陪审团在作出声明时的真诚性。如果在这样一种氛围中,他们能够意识到这一力量对于他们信念的影响,他们就是非凡的人了,甚至比委员会的成员还要不同寻常。如果意识到了对他们产生作用的这种影响,他们就能够在它产生以前采取措施来减轻它。并且,他们的声明是在几年之后作出的,而在这几年间,他们的行为已经成了激烈争论的主题,并且他们自己也成了严厉批评的对象,所以他们用上了所有的防卫机制。但是,委员会照单全收了他们的保证!委员会相信,法官承认的存在于庭外的偏见到了法庭上就扔掉了,就像他脱下外套披上法袍一样。这一信念同样表现了委员会对于基本心理因素的漠视。

更能自我揭示的,是委员会对于原告提出的“犯罪意识”的处理程序;原告认为,囚犯在被捕时所作的假声明就证明了这种意识的存在。被告争辩说,之所以作出假声明,是因为他们意识到自己是激进分子和外国人,害怕被逮捕和遣送。委员会首先原谅了原告律师看似严厉而带有偏见的盘问,理由是需要他来检查他们所承认的、用来解释他们被捕时行为的激进主义的真实性。接着,委员会不但确定被告真诚地相信这些观点的证据并不能左右陪审团的意见,并且非但没有用这一证据来支持被告对于自身行为的解释,反而认为这一证据同被告的犯罪意识是一致的(即便不能作为犯罪意识的实际证据)!这其中的方法,也许是这个最为非凡的文件中最为非凡的事情了。

委员会的论点是这样的:是被告们自己在审判中坦白了自己的激进观点。在他们被捕时,“人们并不确定桑柯具有这样的观点。搜查赤色分子的美国当局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让它们合法地遣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两人”。虽然存在大规模的逮捕,但“这两人没有被逮捕”。

因此,原告律师看来严厉而带有偏见的起诉方法是合理的,这种方法并没有在恐惧与轻信的时期让人产生偏见。并且,虽然被告是激进分子,并且大规模非法逮捕和遣送时被逮捕的事实为起诉律师提供了证据,但它并不能否决被告在被捕时显示出了“犯罪意识”这一理论。其中的暗示是:被告并不是根据自己是令人讨厌的激进分子这一认识来行动的,相反,被告的行为应当是基于缺乏对当局的某些认识!

较之基本心理学的力量,提及另一个次要的事实,也许会削弱这一案件。对于汤普森(Thompson)先生的行为,委员会仅仅提到,有时他的行为表明“被告的情况一定是相当绝望的”,因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的手段。当然,委员会参与的事件表明,被告的境况确实非常绝望,而汤普森先生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有机会认识到这种绝望多么具有悲剧性。但是,不同于委员会自己给被告的定罪,汤普森先生确信他们是无罪的;汤普森先生的社会和政治观点是保守的,他牺牲了大量时间以及社会和职业身份,英勇地为了被告与狂热的妒忌进行战斗,以维护自己司法公正的声誉。然而,委员会对汤普森先生只是草草带过。委员会缺少一种简单却又必须的大度,对此我只能看到一种解释。

置于历史台前的记录已经充分地呈现了一种态度,对于这一态度的揭示让人感到无比耻辱。耻辱感近似于有罪感:我们竟能容许这种展现在记录中的心态在一个宣扬尊重正义、献身平等友爱的国家中发展起来。

(孙宁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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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3卷,第143—149页。

[2] 首次发表于《新共和》,第53期(1927年),第9—12页。

[3] 有人会说法庭不准许在只是累积性的新证据上进行重审,但这一答复对这里的情况并无帮助。因为既然整个程序处于司法之外,采取一个纯粹的法律立场又有何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