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情况已经使我几乎不可能对本人哲学观点的这个或那个方面所发表的批判作一一的考虑了。在这篇论文中,我选了两个最近的批判实例作为评论对象,因为它们各自的主题在关于方法 的理论中占据了一个中心地位,而关于方法 的理论是我一切哲学主题的观点的基础,所以它决定着我所得出的结论的样式。出于这个原因,我希望现在的这个讨论被看作有一个重要的位置而远超仅局限于支持明确考虑的特殊见解。
第一个讨论的问题与我的一个观点有关,它聚焦于道德的理论,我在写作中处理过这个主题。引起现在这些评论的一种特别的批判,见莫顿·G·怀特(Morton G.White)博士最近的著作。它们牵扯(就其瞄准我的伦理学观点而言)到方法 ,依靠它们,能够得到关于在人类行为中什么是好的、正确的、在道德上必需的等问题的有效——用一般能够被接受的话说,就是客观 有效的——结论。不同于一般的方法,这里所包含的特殊之处是我在自己的著作中对被 需要的、一个事实上的 问题和什么是值得 要的所作的区分;在我看来,后者也就是法理上的 (de jure )应该 或应当 被需要的东西。怀特博士所作的具体批判,已经被悉尼·胡克博士在对我的著作有一个广泛而准确的批判性认识的基础上,作了相当充分而又适当的应对,以至于我只需要就被批判的具体观点,将相关人士引到胡克博士的讨论中并表示我深切的感激就可以了。 [88]
因为将要讨论的观点涉及认知的方法和得出结论的方法问题,所以它的覆盖面不包括在胡克博士的讨论范围内;因为它不直接与怀特博士的批判层面相关,而对于后者,胡克博士都予以回应了。因此,我不能说他会同意我将要说的,然而我希望他会发现,这与他自己关于这个在考虑中的主题的立场是一致的。怀特博士对于在“X是被 需要的”(desired )和“X是值得 要的”(desirable )之间作判断(或陈述命题,如果有人愿意这样说)种类 或类型的区分所进行的批判,其中蕴含的方法论上的哲学问题,在胡克博士的一个段落中(其论文的第206页)显现得最为清楚。在这个段落中,胡克博士对怀特博士批判的“一种变型”(one variant)进行了简要的思考,其大意是:“关于我们的欲望和什么是被需要的这二者的因果知识,并不使被需要的东西值得要了,除非……我们能追溯到值得要的东西自身 (desirable in itself )这块底板 。”
我用斜体标出的字眼(值得要的东西自身 )很清楚地表明了,怀特博士在方法论立场上跟我有根本不同。我不想给怀特博士关于方法的立场贴上什么形容词,也许他会否认;然而对我来说,很明显,依赖于那“值得要的东西自身”、那完全独立和隔离于对“条件和结果”的实存环境的调查的东西,实则包含了一种在伦理学中被称为直觉 的方法,以及在认识论中被称为先验 必然性的假设,这东西保证了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陈述的有效性。无论如何,我可以而且的确是把对这一点(即对“值得要的东西自身 ”的依赖)的提出,视为可以在上面作出有效区分的唯一场地;这是把事实上 “被需要的”东西(the de facto “desired”)和法理上 “值得要的”东西(the de jure “desirable”)作为方法论基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示;至于我所强调的对条件与结果的调查,在我看来,是可能得到关于值得要的东西的有效陈述的唯一途径。也就是说,在一般哲学中担当和引入了对条件与结果的关注,是要把伦理的认知和将成为伦理知识的东西带出绝对事物的领域;而就方法 而言,则是要把一般的哲学研究的方法、特殊的伦理研究的方法,与现在当然是在科学和技术的问题中(事实上,是在所有非 哲学的问题中)被当作要紧事追求的方法一致起来。我当然不怀疑怀特博士有权利采取这样一个立场,在我看来,它是从那样一些时代留下的遗产:那时候,像今天这样被实践的科学方法还不存在,不同于观测的理性还不得不被调用来确保信念和陈述的有效性。但是,我有权以我自己的名义指出,被用来区分事实上 被需要的东西和法理上 值得要的东西的方法,不外乎是一切科学都遵循的那种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找出什么是事实 ——“客观的 ”事实(赘言一句)——以及在对“条件和结果”进行系统研究之后,确定把区分于什么的东西视为事实。
这最后一点的表达,把当前的讨论带到了怀特博士的一个断言。他说,我的区分依赖于我“通过仅仅对事实 命题进行一番适当的操作而制造出了一个标准的或法理上的 命题”。如果我真的犯了如此过错,通过如上所述的途径达到了我的那个区分,那么,我当然应该被指责为依赖于各种智力上的戏法。然而,如上这个说法却完全忽略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在我的实际解释中,为使那个“操作”成其为“适当的”提供了一个保证。首先,这个操作不是对 (on )命题,而是用 (with )它们、借助它们进行的;其次,那些命题——借由 (with )它们,“值得要”的东西被确定为标准的或法理上的 ,区别于关于事实上 被需要的事物的事实 命题——是进行系统研究后得到的成果,而不是随意选取的命题;最后,有关的“条件与结果”不只是那么多事实上 被需要的东西的例子。有关研究必须处理实际存在的情况,在其中,有些事情是需要做的;其性质就是不去 做任何事情,从其后果来看,也许就是最致命的一种做法——就像围观者漠不关心地站在一旁,任由一个受伤的人流血至死一样。
我希望,即使是怀特博士也能承认,那些经由它们而使命题“鲸是一种鱼”转变成陈述句“鲸是热血的”(因而不是 鱼)的研究,并不是由对任何命题所进行的操作组成的,而是建立在系统的、对鲸的一整套典型行为的前因和后果所进行的谨慎检验的基础上的。怀特博士将“值得要”的东西还原为“在正常(normal)条件下”被需要的东西,我是完全满意的。如果能将“正常”字面中讨厌的矛盾除掉的话——但我并未发现他甚至只是试图做这件事,“正常”在通常所发生的、一般说来在意义上讲,当然是事实上的 。陈述句“X客观上是红色的”并不属于那个种类,如果“客观的”有任何特殊含义的话。在后一种情形中,“正常”条件有着规范的力量;但我们所讨论的条件,并不在于大量的甚至所有的X都显示为红色。它们是由为了得出所期待的结果(end-in-view)而不断进行的实验研究所制定的条件。如果这个事实被承认的话,我欢迎对陈述句“X是值得要的”和“X客观上是红色的”进行形式上的或方法论上的同一,因为如果“客观的”在后一个命题中有什么特殊的实质 意义的话,那意义(正如“正常”一词,当它在短语“正常条件”中与所讨论的问题有任何关联时,它所具备的意义)本身就是本质规范的或法理上的 。我欢迎怀特博士的鉴定,如果它的方向完全反转过来的话。所有 以科学为基础的命题,那些经由这样一种研究——它满足由“科学”一词所命名和代表的内容所指派的条件——而得到的命题,都是规范的命题;正如最后一次举例来说,“X客观上 是红色的”意味着所讨论的案例满足那些条件,那些条件由关于发生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单位中、具有一定空间长度的一定量的波的一个限定标准构成。与已经存在的和现在正被观察到存在的有关,是事实 和经验命题。说一个给定的事物是被需要的 ,无论说一次还是一百万次,这样的陈述都属于这种事实 性质或类型。说一个事物是“值得要”的,它应该被需要,这个陈述不是关于已经发生了的或现在存在着的东西的事实 ,而是关于要求将其带入现实存在中的那种行动的事实 。它也是一个经验命题,但仅仅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才是,即当这一案例中的“经验”被等同于用实验来 决定的时候。不幸,或者也许恰恰幸运的是,支持并构成一个能产生可靠结论的实验的“正常”条件并不到处都是,也不会硬把自己塞给我们。唯有通过采取目前最好的知识告诉我们应该去 尝试的那样一些行动,才能得到它们,其目的是能够在更深远的认知中以及为了更深远的认知而发现它们的明确结果。
(徐志宏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