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伦理学家就对动物残忍为什么是不对的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理由。但是,关于它不道德的事实却没有疑问,因此也没有必要争论。不管理由是动物的某种固有的权利,或者映射了对人类特性恶劣的影响,或者不管是什么理由,对任何有感觉能力的生物的残忍,向任何有感觉能力的生物肆无忌惮地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毫无疑问,是不对的。然而,没有为如下假设的道德辩护,这种假设认为,在动物身上做实验,甚至当它包含了某种痛苦,或者如常见的那样,蕴涵了没有痛苦的死亡——由于动物仍然受到麻醉剂的影响——是一种残忍。也没有为如下主张提出的道德辩护,这一主张认为,除了那些调节所有人的行为的一般法规以外,科学人员和动物的关系应该受制于任何法律或约束,以便保护动物免受残忍。然而,这些命题没有一个传达了全部的真理,因为它们是以否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而真理是肯定的。肯定地陈述出来,和动物实验相关的道德原则是这样的——

1.科学人员有明确的义务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只要那种实验是在人身上做随机的和可能有害的实验的替代选项,只要这样的实验是挽救人的生命和增进人类健康和效率的途径。

2.一般来说,共同体有明确的义务,确保医生和科学人员在执行对于充分履行他们维持人类的生活和健康这一重要的社会职能所必需的探究,这不会毫无必要地受阻。

让我们分别来考察这两个命题。

I

当我们谈论有资格的人,为了获取要取消在人类身上做的无用的和有害的实验所必要的知识和资源,为了更好地照料他们的健康而在动物身上做实验时,我们低估了事实。这样的实验远不只是一种权利;它是一种责任。当人们致力于增进人的健康和强健时,他们有义务——不会因为默许而缺少约束力——让自己获取将使他们更加有效地履行高级职能的所有资源。这种职能不同于单纯地减轻人在生病时忍受的身体上的痛苦。虽然这很重要,但还有比身体上的痛苦更加糟糕的事情,正如还有比身体上的愉悦更加美好的事物一样。

一个生病的人不仅遭受着痛苦,而且病魔使他不能履行日常的社会责任;他没有能力服务于他周围的那些人,其中的某些人可能直接依赖于他。而且,他从社会关系的领域被移除掉,这不仅仅在他所在的地方留下了空缺,还包括对其他人的同情心和情感的沉痛打击。这样引起的道德上的痛苦,在动物的生活中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对等物,它们的喜悦和痛苦仍然停留在身体的层面上。为了治愈疾病,为了阻止不必要的死亡,因此是和仅仅减轻身体上的痛苦完全不同的事情,处于一个相当程度的更高的层面上。治愈疾病和阻止死亡就是要促进基本的社会福利状况;就是要获得有效开展所有的社会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就是要保护人的情感免于因为和某人休戚相关的其他人不必要的遭遇和死亡所招致的可怕的浪费和枯竭。

这些事情是如此的显而易见,以至于有必要为在此提及它们而感到抱歉。但是,任何读过直击动物实验的文献或听过旨在反对动物实验的演讲的人都会承认,煽动反对它的伦理基础是因为忽视了这些考虑。人们通常假定,动物实验的目标只是为了避免我们自己身上的痛苦而自私地、一厢情愿地向他者施加身体上的痛苦。

站在道德的一边,整个问题被争论得好像它仅仅是一个平衡彼此相对立的人类身体上的痛苦和动物身体上的痛苦的问题了。如果就是这样的问题,绝大多数人会作出裁决,认为人类痛苦的主张要优先于动物的;但还有少数人无疑发出了相反的声音,迄今为止,问题还是没有定论。然而,问题不是这样的。问题不是动物身体上的痛苦对立于人身体上的痛苦,问题是动物遭受一定数量的身体上的痛苦——借助于麻醉剂、无菌处理等预防措施和技能,把痛苦的程度降到最低——对立于把人们在社会中凝聚起来的纽带和关系,对立于社会活力和生机的条件,对立于对人类之爱和人类的服务最深层的冲击和干扰。

曾经面对这一问题的人,没有谁会就道德上的对和错在哪里存疑。偏爱动物身体上的感觉的主张,胜过阻止死亡和治愈疾病——这很可能是贫穷、不幸和无效率的最重要的来源,而且也是道德上不幸的最重要来源——甚至还没有提升到感觉主义的水平。

因此,把动物实验用作增进社会福祉的工具,是科学人员的责任;保护这些人员免受妨碍了他们的工作的攻击,是普通公众的责任。努力支持他们,也是普通公众的责任。因为他们虽然有个别的失败和犯错,但医生和科学人员在这项事务中扮演着公共利益使者的角色。

II

这把我们带向了第二点:就向在动物身上从事科学实验的人施加特殊约束的立法而言,共同体的责任是什么呢?国家有责任通过一般的法规反对残忍地对待动物,这一点几乎是所有文明国家都承认的事实。但是,动物实验的反对者们不满意于这样的一般立法;他们要求的如果不是法律上的,也是事实上的阶级立法,即把科学人员置于特定的监视和限制之下。一般立法可以应付屠宰场的人、卡车司机、马夫、牛和马的主人、农夫和马厩管理员,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致力于减轻人类遭受痛苦的医生,需要某些特殊的监管和约束!

不带偏见的人,很自然要探究这件事的对与错。听到对于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教室里的教师的、受不比短暂的好奇心更高尚的动机驱使的、肆无忌惮的残暴行为的谴责,他们起初可能被触动以至于相信额外的特殊的立法是需要的。然而,进一步的思考会引出更深层的问题:如果这些关于残暴的指责有正当理由,那么为什么不根据针对残暴地对待动物的已有法规,把那些违反它们的人带向审判席呢?那些强烈谴责科学人员的人,没有诉诸已有的补救和惩罚措施;对这一事实的考虑,把不偏不倚的探究者引向一个更深层的结论。

鼓动新的法律与其说意在阻止残暴地对待动物的具体案例,不如说是要让科学探究受制于起阻碍作用的限制。道德议题转变成这样的问题:公众对于提议把科学探究置于限制性的条件之下的道德态度应该是什么?我想,真正问自己这一问题的人——没有把它混同于另一个被既已存在的法律所应对的残暴地对待动物的问题——没有哪一个会对它的答案存疑。然而,应该强调一点。虽然在它的每一步中,它都招致了来自无知、误解和嫉妒力量的坚决反对,但科学探究已经成了把人从野蛮引向文明、从黑暗引向光明的主要手段。

按年代估算,在不太远的过去,物理或化学实验室里的科学家被广泛地视为巫师,从事不合法的探寻,或者被视为与邪恶的精灵进行不虔诚的对话。人们相信并散布关于他们的各种各样的负面故事。那样的日子已经成为过往;一般来说,自由的科学探究作为社会进步和社会启蒙的工具的价值,得到了承认。与此同时,有可能通过使情感的诉求变得无关紧要,以及通过使真正的问题变得模糊不清而向生活中注入误解、嫉妒和畏惧科学的过时的精神,让动物实验受制于特殊的监管和立法中的争议点,因此比初看上去更加深层。原则上讲,它包含了对发现以及把发现的成果应用于生活中敌意的复苏,总的来说,这已经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敌人。每一个深思熟虑的人,都应该对这种精神的每一次复苏保持持续的警惕,不管它伪装成什么东西出现。

III

以这些关于一般原则的积极陈述结束,可能是恰当的;但就反对动物实验的运动经常被发起的方式的伦理发表一些看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言过其实的表达,重复从未被证实或考察过的残暴的指控,使用一代或两代人之前发生在欧洲的残暴地对待动物的零星案例,就好像它们在当下的美国实践中很典型一样,拒绝接受德高望重的科学人员或者就他们自己的程序,或者就动物实验为人类以及为它自己的残忍王国带来的好处所给出的证据,从模糊的含沙射影的批评到直接的恶语中伤的不公正的判断——所有这些,无疑有任何不偏不倚地渴望正当和正义获胜的人必须加以考虑的伦理的面向。

某类视角和某些部分在道德判断中应该被坚持,这也是公正的要求。毫无疑问,在我们国家的某个城市的某一屠宰场的某一天,比在整个美国所有的科学和医学实验室中的一年或几年施加给动物的痛苦更多。那些自负地不加反抗和不作努力去弥补或减轻现存的罪恶,每天以动物遭受痛苦之后死去为代价来满足他们自己的食欲,然后又反过来,大声呼吁反对数量上相对较少的死亡的人,是两手干净地走上法庭的吗?后者在技术上做了预防痛苦的措施,处于为减轻人类痛苦而增进知识的事业进程中。确实,直到剥夺动物的生命以用作人类的食物是错误的这一问题得到最后裁决,任何质疑为了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而剥夺动物生命的权利——尤其是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采取了更多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动物遭受痛苦——的煽动,在道德上都是缺乏根据的。

(王巧贞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