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谢赖斯先生给了我进一步澄清我的观点的机会,过去我没能将我的观点表述得足够清楚 [163] 。我现在试图将自己限定在赖斯先生提出的两个最主要的命题上。第一个命题是,有一些事件本质上具有如下的质,即它们只能够被“内省地”观察到,或为个人或为事件发生于他们身上的人自己观察到,这些事件是极为“隐秘的和特殊的”,因此是私人的,心理学上是“主观的”。第二个命题是,尽管具有主观内在的性质,它们能够与具有公共的和“客观的”性质的事实一起被用作证据来判断价值,因此虽然存在着主观性,逻辑却是“客观的”。 [164]
I
这两个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涉及事实问题。这一涉及的事实是,它具有这样一个基本性质,它与有效地支持价值判断的证据这一逻辑问题没有影响与关联,与其他众多哲学问题也没有影响与关联。于是我将把它作为 一个事实问题讨论,而且我注意到,在赖斯先生的观点中,按照他的解释,这一事实在关于“价值”的判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赖斯先生认为,诸如“形状、颜色、明显的运动”等,具有为许多具备同样条件的观察者观察到的质,因此它们的存在方式是公共的和“客观的”。与这些事例相对立,存在着诸如“肌肉的感觉”、不能表达的思想、有情调的情感等,这些东西只能被个人观察到,或“内省地”观察到,因此是私人的、主观的。在下述论述中这一观点得到了清楚的表达,即“这些事件的发生与质只能被发生于其上的个体有机体直接观察到”。在生理学上,它们据说是以本体感受器和内部感受器官为条件的,而具有公共性与客观性的东西是以外部感受器官为条件的。
讨论这一事实问题过程中存在一个难点。按定义,讨论中具有这种特征的事件不能为任何两名观察者所共同拥有,因此不能为赖斯先生与我共同拥有。赖斯先生因此非常逻辑地让我求助于“我自身”(排外的我自身)的“喜悦、痛苦和隐秘的思想”,作为私人观察到的事件存在的证据。当我认识到赖斯先生列举的这些事例的存在时,我并没有 发现它们作为被观察和被认知的东西是“私人的”或内在的,现在这直接的陈述不能使讨论进一步进行,它似乎使得讨论进入了死胡同。
然而争论的问题可以间接地来处理。赖斯先生反对我将他的观点描述为“认识论-形而上的”观点。过去我没有解释这一描述。因为我那时没有打算以任何招致不满的方式将之运用于赖斯先生的观点。相反,我打算把这个描述运用于一个传统的、目前仍然普遍被接受的学说,这一学说源于并发展于现代认识论的讨论,在这一学说与存在的两种性质或状态的固有本性有关的意义上,它是“形而上的”。如果我正确地理解了赖斯先生,由于他接受并传播这一观点,即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心理的和“个人的”,另一种则不是,我便使用了上述描述。 [165]
无论如何,我愿意再次表达对赖斯先生的感谢,他给了我尽可能清楚地陈述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的机会,因为正如我在先前的文章中所言,不能把握我的实际观点,看来可能是由于误解了我的一般哲学理论中的许多观点。这次重申我的观点,我要从陈述我的结论开始。这就是:各种事件——这些事件是一般在特殊的生物有机体内,比如在约翰·史密斯身上,在观察与认识方面发生的事件的更直接的条件——其无可否认的中心 ,被看作证据,证明了作为结果的观察 是其自身“个人的”观察。我进一步相信,事件发生的条件转变为(观察的)事件本身的内在的固有性质,这一转变不应归于任何事实,而是来自一种较早的、前科学的主要具有神学起源的学说的延续,这种学说认为个体灵魂是认识者——即便“灵魂”部分已稀薄化为“精神”、“意识”,或甚至被认为是科学合成 的,是单个的生物有机体的大脑。
换言之,我并不否认,一种痛苦,例如牙痛发生 的直接或最近的条件,以及关于认识一个特定事件,例如 牙痛这样一个事件发生的直接和最近的条件,是以特殊的有机体为中心 的。但我确实否认,一个事件发生 的因果条件本身 就是这一事件的性质或特性。我认为,它们是外在于事件自身的,尽管它们与事件的发生确实相关。我还认为,一种观察的时间与空间界限条件以特殊的生物有机体为中心 ,这些条件并不位于 这个生物有机体内。因为在体外发生的事件和在体内发生的事件都既直接与产生的痛苦有关,也与对作为 痛苦的观察有关。
我从上述这一观点出发。在区分我称之为事件的中心 与其位置 时,我头脑中并无任何难以理解之处。每一件发生的事件都有一定的时空延伸,其长度与广度包括所有有关的相互作用的条件。环境条件肯定像有机体条件一样,是牙痛发生的一部分;如其所是,他认知诸如 牙痛的事件确实依赖于认知前者。环境条件和有机体条件之间存在的唯一区别是,在形成一个完整事件的事件发生序列中,前者占据相对初始的位置而后者占据相对末端的位置。环境条件和有机体条件的出现、起作用,同样在赖斯先生称为“私人的”事件中被发现,如同在他称之为“公共的”事件中一样。认为语言在没有被其他人听到(没“被表达的”)的情况下,其起源、发生和性质是私人的,这种观点十分极端,因此我相信除了极端唯我论者外,没有什么人持这种观点。而且,如果某些以特殊的生物有机体为中心发生的事件,证明了以此为条件的事件是私人的和“主观的”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那么似乎逻辑上可以推出的学说就是:感觉到的 颜色和明显的运动也是私人的。赖斯先生纠正了我的这样一个印象,即他认为诸如此类 的性质同样是“主观的”;但我认为,有关坚持所有 性质都是主观的理由,这一问题的逻辑与那些对感觉到的颜色和感觉到的痛苦不作区分的人有关。
就问题的逻辑而言,为什么不坚持所有事件 都具有排他的、隐蔽的、私人的、自我中心的方面?例如,着火并不普遍发生。它发生于特殊的房子,并可以被限制于单独一所房子:根据代表主观性学说的逻辑,它是“个别的”。除了坚定的泛灵论者外,所有人如果认为这一事实不能把着火归结为主观的,同时认为类似事实使得牙痛的感觉是私人的,这样的人似乎都有责任指明两种情况的区别,而泛灵论者没有这一责任,因为他们自始至终运用同样的逻辑。
最后,例如痛苦的事件的发生可以在经过限制的相对的意义上,被恰当地说成是以特殊的有机体为中心,这种说法的相对意义与其作为 痛苦和作为 牙痛的痛苦的观察知识 无关。在平常条件下,某个其他人也能比我自己更直接地看到“我自己的”牙痛,我想,这一事实不能用来证明,毕竟他所看到的是属于他“私人”方面的。在平常条件下,我不能看到我自己的后脑,这一事实也不能被用来反对下述事实,即毕竟这涉及的是“我自己的”后脑。从我现在坐的地方,我可以观察到某些人从他们现在占有的位置无法观察到的事情,这一事实也不能用来作为上述事情是私人的和主观的之证据。
我所选择的例子大概会引起反驳,说上述感觉和非感觉的条件完全是外在的,对感觉到的事物的性质没有影响。严格地说是这样的。我的观点是:为什么牙痛直接为一个人而不是另一个人“感觉”到,其原因同样是外在的,根本不影响对诸如痛苦和牙痛事件的观察性质。我们又回到了区分特定事件发生的条件和对这一事件的观察性质的问题。
当“感觉”意味着识别与区分一事件是否具有某种界定某事成其为某种事的性质时——正如识别与区分作为痛苦和作为牙痛的事件一样,我们必须学习 去看、去听、去感觉。尽管不能十分确信地断言,下一代人或许可以做到,使生物学、人类学和其他科学所确定的事实取代目前的学说对观察和认识理论的影响,这些学说是在科学达到目前状态前构建的。作为目前站得住的事物,许多仍然作为可靠的心理学知识的东西,是由于它们渗入了在先前的条件下“自然”值得坚持的学说的结果,但这些条件现在在科学上无效了。在重提对下述事件的混淆时——这些事件在相对有限的意义上是作为事件发生的条件,还是作为被观察到的事件的性质,我要说,在平常环境下我们确实感觉不到我们自己的牙齿或我们自己的后脑勺。然而,“利用镜子”就很容易做到。虽然在实际上不是很方便,但在原则上,牙痛的情况也是同样的。假设两个有机体的神经组织的感受器的某种移植能够成功地实现(像这样奇异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就会存在由不同的观察者同样观察到的条件——这种观察的标准被说成是“公共的”。
关于另一观点,即识别和区分事件如此这般 靠的是感觉和观察,赖斯先生合理地承认一个事实,即基于公共认识——例如牙医的观察——的感觉,比起没有什么技术知识的观察来说,更可能有效,即便被观察事件的发生条件恰巧以被观察的有机体为中心。事实上赖斯先生承认这点,就非常接近于认可我已经提出的观点,问题或许还在那里。
我要补充说,我相信详尽考察“肌肉的感觉”所表现的状况或许证明是特别有益的。生理学方面的一些性质因肌肉中的神经组织的变化而改变,这种性质的存在是在什么时间、什么环境下,被第一次发觉的?我相信,这一事实将表明,虽然事件直接发生在某人的有机体内,但是它们的出现并不是某人直接容易观察的,在一开始,它就是根据对另外的事实的认识得出结论的——这一假定的结论于是通过设立特殊的、能够进行直接观察的条件来检验(一般就如同用镜子感觉一个人自己的后脑勺那样)。
我还要补充说,考察语言的情况,无论是表达出的还是“隐秘的”语言,在我看来,都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证据。语言是习得的 ,是在社会或公共条件下习得的,这几乎不需要辩论。如果我们消除传统学说的影响,这些学说的流行要归于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科学上确认的事实,那么我相信,我们接受下述观点就不会有困难,即它们并非首先是私人的“思想”,是由于语言的外衣而成为公共的,而是由于语言、交流,无声的事件才拥有了“意义”,当这种意义以分割的方法来研究时,这种意义就被称作“思想”。我可以想象,涉及决定“痛苦、牙痛 ”的意思的语言在赖斯先生看来似乎是不相干的。这个问题太大了,无法在这里详尽讨论。但是这里讨论的问题在于观察 的便利性。为了为“不相干”的观点作辩护,有必要表明,对如此这般 的事件的观察不使用语言中公共确定的特征是可能的,并且/或者,没有它们,事件就不可能发生的条件与语言的描述并不相干。 [166]
II
前面一节涉及的是事实问题。得出的结论影响到评价理论,只是在结论与哲学主题有关的意义上而言的。在这篇文章中,哲学讨论占据着很大篇幅,这是因为在前面的文章中提出的问题和作出的批评看来使得这一讨论成为必须。就我来说,我所得出的结论乍看起来使得与评价的证据有关的问题陷入了僵局 。因为如果根本没有这种“主观的”事件,那么主观的事件当然不能作为评价的证据或其他事物的证据。
然而,实际上关于评价的问题并不能以这种颇为随意的方式解决。我并不否认被赖斯先生称为私人的和内在的主题 的存在。相反,我们同意,这种材料(不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评价所涉及的材料。关于判断这种材料是否可用作证据的问题因此仍然摆在我们面前。与事实不同的逻辑问题需要讨论。而且,在赖斯先生的上一篇文章中,他的说明有助于界定这一问题。
我尽可能再次强调一下,至于说估价、珍爱、赞美、欣赏、享受等事件的发生,都不在讨论之列。它们对于人类生活具有不折不扣的重要性;这些事件使生活有价值。我并不认为,这些事件必须 消除其直接性质,并且经过判断。相反,我关于评价的观点是:只有当下述条件出现了,即引起对它们的价值(而不是它们的发生)的怀疑,才能对它们作出判断。没有一个单独的词汇能够涵盖这种事件的整个范围。用一个单独的词汇来省去对被赞美、享受、喜好、珍爱、欣赏的东西的不断重复,是方便的,这一列表远不能包含它们的整个范围。我将使用“被享受的东西”(the enjoyeds)一词。我用这个词而不用“享受”(enjoyments)一词来谈论赖斯先生的说明,是因为它强调这一事实,即它涉及实际的事件;我们并不享受(enjoy)享受(enjoyments),而是享受人、情景、行为、艺术作品、朋友、与朋友的交谈以及球类运动和协奏曲。
在赖斯先生最初的文章中,他批评我的下述观点,即评价判断形成于将被享受的东西置于(当然是由探究提供的)产生它们的条件和由它们产生的结果构成的背景中。赖斯先生并不否认,这一操作提供了证据,但他指责我忽略了由被享受的东西的出现提供的证据。事实上他甚至认为在我专注于条件和结果时,并不关注被享受的东西的出现。我的回答是我非但没有忽略这一事实,我的理论还认为,正是这种事件是评价的主题 ;但由于它们作为价值的未决或不确定的状况恰恰呼唤着判断,根据它们的无遮蔽的出现 ,便认为它们能够提供证据,这是含糊其词。
赖斯先生在回答中,引证了牙痛的例子,认为它的直接的并非享受的性质可以并经常为价值判断提供部分证据。“‘我应当去看牙医’,或者——虽然最初不太可能——‘我应该去补牙’,”他继续说,“疼痛不像杜威先生认为的那样,只是这种境遇下的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是加上我以前对相似的境遇的认识,构成了这种价值判断的初步的 证据。”我不知道赖斯先生在说看来我认为疼痛“只是这种境遇下的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时指的是什么。而且我并不认为,他打算归于我的观点是,疼痛的存在是存疑的。因此我要重复一遍,如果 在价值判断时犹豫,一定是因为在整个境遇中,对表明如何做更好、应当 或应该如何做,有着某种疑问。我要加上如果 ,是因为判断的介入绝不是必需的。疼痛的人或许会将它作为看牙医的尺度;上述事件因此是作为一个直接的刺激——不幸的是,许多人的做法只是忍受疼痛直到它停止。
赖斯先生观点的要义可以在包含“加上”(together with)这一短语的句子中找到,他认为疼痛的性质,与以前的认识一起 ,提供了证据。现在“加上”这词有一个含义,根据这个含义,这句话似乎对我和对赖斯先生同样是可理解的和明确的。但是这一含义恰恰不是赖斯先生赋予这一短语的。“加上”是一个含糊的短语。赖斯先生赋予它他自己的理论所需要的含义;它自身就是证据,然后这个证据加到 先前对相似境遇的认识提供的证据上。我对这一短语的理解是,我相信,它出现在一个人的脑海中与任何理论都无关。当对一个被享受的事件的判断与其价值有关时,鉴定这一事件发生的价值,其依据是使它的发生摆脱孤立状态,将它与其他事实联系起来,首先是与对过去相似境遇中发生的事件的记忆性认识所提供的那些事实联系起来。由于“加上”这些事实来进行考虑,形成了事件如何更好或事件应当如何的判断。从我的观点出发,赖斯先生赋予这一短语的含义是重复了我前一篇文章所指责他的含糊措词。
虽然如此,赖斯先生对事实的理解导致他限定事件可作为证据的状况;他将它称为“初步的 证据”,并谈到为了证实(我料想或是为了拒绝)仅仅是初步的 证据,需要寻找“进一步的证据”。我的观点是,这个进一步的证据,恰恰是在下述同样的意义上“加上”上述被享受的东西的,在这个意义上对先前境遇的认识加上了被享受的东西:“加上”就是作为决定对它的评价的手段。
赖斯先生为这相同的一般类型列举了进一步的例证,涉及关于未来事件的评价。他说,当作出如下判断时,即当说听贝多芬协奏曲或看道奇队和红人队之间的球赛是一种享受时,“它部分地是因为我回忆起过去相似情况下伴随着享受,还因为我通过内省发现,我对可能的体验的想象伴随着愉快”。谁也不能怀疑,过去的相似事件证明是享受这一事实提供的证据也很好地证明了下述事实,即在相同条件下,同类的事件在将来会被享受。这没有证明赖斯先生的下述论点,即目前对期望之事的兴趣是附加的 证据,而是说明其他 事件提供的证据可用于判定这种兴趣作为价值的性质。我只是重申,我认为评价判断并不必须 介入。人们可以直接作出反应去球场或音乐厅。除非赖斯先生认为,被享受的每一种情况本身 也是作出评价判断的情况,否则根据他的观点,唤起对被享受的事物——假设其无疑具有价值——作出判断的条件是什么呢?
但读者会自己分析赖斯先生所举的例证,决定它们是否是下述情况的实际例证,即直接享受的东西在进行价值判断 时提供了附加的,甚至是初步的证据;或者决定据说是被附加 其上的证据事实上是否是决定被享受的事情的价值 的东西。如果我们仅仅限于辩论,而不讨论问题,我要补充一点:引入初步的 这一短语本身就足以表明,后一种选择是对事实的描述。
(余灵灵译)
* * *
[1]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7卷。
[2] 这篇论文是为了回应委员会的要求而提交的,它要求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阐述后提交发表。首次发表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Journal of Philosophy,Psychology and Scientific Methods ),第10卷(1913年),第268—269页。
[3] 伊·布·麦吉尔夫雷及其他,《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0卷,第168页。
[4]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5]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Journal of Philosophy ),第41期(1944年8月17日),第449—455页。这是对乔治·R·盖格(Geoge Raymond Geiger)的文章的答复。
[6] 《我们能进行价值选择吗?》,《哲学杂志》,第41期,第292—298页。
[7] 杜威在英文版书中用叙体表示强调,中文版改为楷体加重。——译者
[8] 我要补充说,我并不试图列举所有导致结论不一致的问题。赋予价值标准先验性 的观点已经被忽略,因此我所说的对于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无吸引力。
[9] “就其广义”这一短语的插入,使得这一点清楚了,即“科学的”并不是被预先假设还原为物理学或生物学的词汇,而是像一般意义上的对具体事物的科学研究那样,将这一主题领域留给了探究过程来决定。
[10] 文中使用“或许”一词表明,使用特殊的描述是为了作为同类行动解释的例证,而不是作为最后的定论。
[11] 如果这一解释被接受,就表明价值性的出现在起源和功能上的延续,不仅与保护和延续生命过程的生理学活动有关,而且与在某些化合物部分的变化中维持稳定性的物理化学相互作用有关。
[12] 上面的正文已经写就,我发现这个问题在艾尔斯的著作《经济进步理论》(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 )中,明确地被当作经济理论的基础,特别参见第73—85页,第90和97页。
[13]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14]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22卷(1925年2月26日),第126—133页。关于这篇文章所针对的普劳尔的文章,见《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边码第393—402页(本卷中提到的《杜威全集》页码,均为边码,即英文原版书页码——编者)
[15] 他接受了这一宣言,和他把价值定义为由喜好构成不相融。看起来,这一点对于普劳尔先生而言,并没有出现。下面要考虑这一点的对立面。
[16] 《理性生活》(Life of Reason ),第5卷,第172页;《科学中的理性》(Reason in Science ),第214—215、256页。
[17] 中译本中用楷体加粗表示,下同。——译者
[18] 普劳尔先生在缺少就我而言的任何明确陈述的情况下,有权引用我的一个关于包含成问题的因素、怀疑和调查的反思性思考的定义。虽然我认为这些元素对评价性判断至关重要,但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拥有价值-属性的情境出现的因果条件。刻画价值情境自身可以被直接认出或预见的,却是因此而出现的决定性的含义。在谈到态度作为“反思性的理解”之一时,我使用了形容词“反思性的”,这是很不幸的;在我自己的理解中,至关重要的是“理解”。形容词传达了下一句话表达的思想:“体现了许多深思熟虑的兴趣的结果。”
[19] 布什(Bush):《价值和因果关系》(Value and Causality ),《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5卷,第91页(《杜威全集·中期著作》,乔·安·博伊兹顿编,卡本代尔:南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1卷,第382页)。
[20]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21] 本文最初发表在《价值:一种合作的探究》(Value :A Cooperative Inquiry ),雷·勒普雷(Ray Lepley)编,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9年,第64—77页。
[22] 这是本讨论之前预选的相关问题和评论中的问题之一。
[23] 并不是说涵盖较窄领域的观察行为没有合法权利去作某些探究,而是说取决于当前题材的 、被选定观察的生命过程必须考虑其全程情况。
[24] 这里的“东西、事物”(thing)一词,应在惯用语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其意义与任何东西、事物 (anything,如上述问题里用到的“任何……东西”)和某样东西、事物 相类,指的不是物理或精神的实体,可涵盖事件、状态、人、群体、原因、运动、职业及各色各样的娱乐和爱好。
[25] 英语中并无这两个杜威杜撰的所谓抽象的词。——译者
[26] 正是这一事实使杰塞普(Jessup)先生所提的初步问题显得特别令人深思:他所提问题涉及偶发价值和标准价值之间的关系。
[27] 说得更加具体一些,只要你用所谓“喜欢”、“欲求”、“欣赏”来说明现成的、自身完整的个别思想或有机体的行为,那么,你就必须依据某种兼容并包的行为间的相互作用来对“喜欢”、“欲求”、“欣赏”等加以界定,否则没什么意义。一旦将所谓“喜欢”、“欲求”、“欣赏”等界定为行为间相互作用的不同方面,其情形将大为不同。
[28] 重复“作为手段-目的的事物 ”这一短语会让人觉得过分挑剔。但是,在目前的讨论中,我认为还是谨慎为好,不要轻易以为有什么本身是目的或手段的东西,因为这样的想法其性质无异于认为价值 本身就是个“具体的”名词。
[29] 赖斯先生语,见本讨论开始之前预选的相关问题和评论。
[30] 在起初列出的那些“问题”中,我曾问过这样一个问题:率直的估价行为与作为判断的评价,其间的区别究竟是由于种类不同,还是由于侧重点不同所导致?现在看来,答案应该是后者,即是由于侧重点不同。由于我在更早的著作中曾过分强调两者在种类上的差别,因此,现在觉得更有必要申明这一点。不过,我仍坚持认为,当初导致我过于强调两者在这类上的区别的理由还是正当的。在目前的讨论中,有人将特属于赋值的一些特征不加区别地转用于评价的一般性理论研究。不过,这样做所导致的混淆也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注意到其间的区别只是衍生过程的一个阶段而已。[参见《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第101—108页。]
[31] 若想了解有关这一问题的更为详细的讨论,请参看我的文章《伦理主题与语言》(“Ethical Subject-Matter and Language”),载《哲学杂志》,第42卷(1945年),第701—712页(《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第127—140页)。“劝导”能否有效,主要看如何选择、排列实际议题,但它本身不是议题的一部分。
[32] 欲了解与本文特别有关的评论,请参看《价值:一种合作的探究》,第312—318页。
[33]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卷。此文首次发表于1929年,为《经验与自然》一书第10章。
[34]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35] 首次发表于《哲学评论》(Philosophical Review ),第34期(1925年7月),第313—332页。
[36] 《实验逻辑论文集》(Essays in Experimental Logic ),《实践判断的逻辑》(Judgments of Practice),第335—442页(《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4—82页);《哲学评论》,第31期,《评价与实验知识》(Valuation and Experimental Knowlege),第325—351页(《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3卷,第3—28页)。
[37] 《意义的含义》,第217—218页。
[38] 佩里(Perry):《论“价值的定义”》(The Definition of Value),《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1卷,第141—162页;普劳尔:《价值理论研究》(Study in the Theory of Value),《加利福尼亚大学哲学出版物》(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ublications in Philosophy ),第3卷,编号2(带有参考文献),第179—290页;《价值理论的现状》(The Present Status of the Theory of Value),同上书,第4卷,第77—103页;《捍卫一种微不足道的价值理论》(In Defense of a Worthless Theory of Value),《哲学杂志》,第20卷,第128—137页;桑塔亚那:《教义之风》(Winds of Doctrine ),第138—154页;皮卡德(Picard):《直接的和促发的价值》(Values,Immediate and Contributory ),纽约,1920年及《价值的心理基础》(The Psychological Basis of Value),载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7卷,第11—20页;布什:《价值和因果性》(Value and Causality),载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5卷,第85—96页(《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第375—387页);卡伦(Kallen):《价值与生存》(Value and Existence),载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1卷,第264—276页,以及《创造性智慧》(Creative Intelligence ),第409—467页的一篇同名文章。
[39] 桑塔亚那:《教义之风》,第145页以下。我不知道“恰当的”和“神秘的”这些术语各自是如何与后面讨论的桑塔亚那的观点调和起来的,但这个区分是清楚的,与这些称号相互独立。
[40] 《加利福尼亚大学哲学出版物》(Univ.of Calif.Publications ),第4卷,第100页。
[41] 《意义的含义》,第227—228页。与关于定义理论的讨论有关。
[42] 《哲学杂志》,第21卷,第122页,斜体是我加的。
[43] 原文是objective differences,疑是objective references的误拼。——译者
[44] 《哲学杂志》,第21卷,第149、150页。
[45] 顺便说一下,可以指明的是:这个概念包容了另一种理论不包容的事实,即厌恶可以和一个积极的价值或好联系起来——即当它充分实现时。
[46] 《哲学杂志》,第21卷,第150页。
[47] 《哲学杂志》,第21卷,第153页。
[48] 如从句“兴趣不是对对象中的价值属性的直接承认”所表明的,佩里先生在这里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即欣赏、喜好、兴趣等是否在构成价值时,还是它的知识或判断。因此,这一段话不能基于文本中提出的那一点被视为是决定性的。在对价值的体验并非关于价值的判断或知识这个事实上,我当然同意佩里先生的话。
[49] 这里指的应该是列奥纳多·达芬奇。——译者
[50] 《哲学杂志》,第21卷,第160页。
[51] 桑塔亚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67页。
[52] 同上书,第200页。
[53] 桑塔亚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201页。
[54] 同上书,第214页。
[55] 桑塔亚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25页。
[56] 同上书,第217页。
[57] 参见《理性生活》,第5卷,第234—238页。这几页在我看来,是涉及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的标志,而且承认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必须被建构一个公正的社会的因果艺术加以补充,以便使辩证法或者可以发生,或者将行之有效。
[58] 这么看,刚刚已经考察的那类定义,和看起来似乎更客观的布朗(Brown)的定义(潜能的充分性)以及谢尔顿(Sheldon)的定义(有助于完成和推进已有的某些倾向)之间的鸿沟没有最初看起来那么大;它们和任何根据完全直接的喜好的定义之间的差别,是绝对的。参见布朗:《价值和潜能》(Value and Potentiality),载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1卷,第29—37页;谢尔顿:《一种经验的价值定义》(An Empirical Definition of Value),同上书,第113—124页。
[59]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5卷。
[60]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20卷(1923年),第617—622页。这篇文章回应普劳尔的文章。
[61] 《哲学杂志》,第20卷,第128—137页。
[62] 普劳尔先生的申明几乎不符合我的观点。他声称,判断与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一样,不是一种因果条件。依据我的想法,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的具体使用是评价判断的内容;因此,作为判断的材料,它们几乎不能和判断的内容相比。
[63]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6卷。
[64] 首次发表于《哲学评论》,第19卷(1910年),第188—192页。
[65] 杜威经常大写那些他希望人们当作概念对待的词汇,如此使它们在意义上区分于相同词汇的非大写形式。在中文版中,大写的词汇被加重处理。——译者
[66] 明斯特伯格:《永恒价值》,第112页。
[67] 同上。
[68] 明斯特伯格:《永恒价值》,第274页。
[69] 同上书,第276页。
[70]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
[71] 此处杜威用的是ultimate values。——译者
[72] 首次发表于《国家教育研究学会第37周年年刊》(Thirty -Seventh Yearbook of 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ducation ),第2部分——《教育中的科学运动》(The Scientific Movement in Education ),第38章,盖伊·蒙特罗斯·惠普尔(Guy Montrose Whipple)主编,伊利诺伊州,布卢明顿市:公立学校出版公司,1938年,第471—485页。
[73]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74]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39期(1942年6月4日),第328—330页。
[75] 没有巴尼特·萨弗利(Barnett Savery)论“内在的善”的文章的刺激,这篇文章就不会面世。那篇文章发表于《哲学杂志》,第39期(1942年),第234—244页。事实上,如果不是似乎要使他对他没有说过的结论负责,我会将这篇文章看作他的文章的某些观点的发展。——杜威原注
[76] 《哲学杂志》,第39期,第235页。
[77]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4卷。此文为《确定性的寻求:关于知行关系的研究》一书的第10章。首次发表于1929年。
[78]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79] 本文为未发表的打字稿,现藏印第安纳大学(伯明顿校区)里利图书馆手稿部A·F·本特利藏品室,共9页,标注日期为1945年6月20日。
[80] 《哲学杂志》,第42卷,第197—210页。
[81] 为避免误解,我在此附带声明一下,作如上区分并不是说在珍视、珍爱的各种行为中毫无认知或曰“理智”的成分,只是想说这样的认知成分无关乎我们对珍视、珍爱本身的考察。而评估或曰“评判”明确地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某种或某一类珍视、珍爱行为已经变得很成问题,以致人们觉得,不加以认真考量就没法从事这样的行为。
[82] 前引著作,第202页。
[83] 这里给“理性”一词加引号,并不意味着所涉及的理性一定 是精神分析学意义上的“理性化”。目前仅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如何 使类似问题的探讨更加明确地符合规范,使其与已成常规的传统做法保持一致;毕竟,传统的做法涉及的议题是经过长期努力才获得其科学地位的。这一问题无疑要求人们强化并扩展某种情感和某种日常习惯,悉心呵护真理,而抑制另一些想法和癖好。不过,得到强化及扩展的并非判断的组成部分,而在于创造条件以便让判断作为人类行为中的大事而出现;被排除在外的“情感-选择型”态度虽然根本谈不上是判断的“组成部分”,但却有力量阻碍判断事件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努力削弱其效力。
[84] 见前引著作第204页。由逻辑的向“个人的”这样的转变前面已经指出过,有鉴于此,原文中出现的斜体字似乎特别值得注意。
[85] 节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
[86] 首次发表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2卷(1915年),第505—523、533—543页;修订并重刊于《实验逻辑论文集》(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16年),第335—442页。
[87] 《哲学的科学方法》(Scientific Method in Philosophy ),第57页。
[88] 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美国总统詹姆斯·门罗在1823年12月2日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阐明的美国对外政策。他宣称,旧大陆和新大陆社会制度不同,必须各自保持明确的势力范围。——译者
[89] 分析实在论者特别不愿意把未来结果的性质作为命题的条件来讨论。未来的结果与关于未来结果的心理行为当然不是一码事;对这个心理行为而言,结果是“客观的”。据此,结果已经在某个存在的王国里存在了吗?抑或存在仅仅是一个名称,用来代表逻辑指涉的事实,而让“逻辑”的具体含义去决定“存在”的具体含义?说得更笼统一点,关于未来,分析实在论的立场是什么呢?
[90] 假设现在的问题是关于过去地质年代地球的某种炽热状态。业已发现的事实虽然被当作一个命题或者一门科学的全部内容,但却不能被视为生命出现的原因或者途径。因为从定义上看,业已发现的事实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系统;硬要把一个未来事件扯进来,那就否定了这个定义。反过来,说地球过去的条件是后来出现生命的一个机械条件,则意味着这个过去的阶段不仅仅是被作为过去来看待的,而且是被作为转向其未来的过程,作为朝着生命方向变化的过程来看待的。要描述地球历史的这个早期阶段,就必然要涉及朝着这个方向的变化。一个纯地质学的描述可能在其自身的论域内是相当准确的,但在另一个论域之内却可能是相当不完整的,因而也是不准确的。也就是说,地质学家的命题可能准确地阐明了事物的过去状态,但同时忽视了由其过去状态必然引起的以后状态的描述。而一种未来的哲学可能不会忽视这个隐含的未来。
[91] 《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 Essays ),第104、105页。
[92] 《第六个沉思》(Sixth Meditaion )。
[93] 《哲学原理》(Principles of Philosophy ),第90页。
[94] 鲁道夫·赫尔曼·洛采(Rudolf Hermann Lotze,1817—1881),德国哲学家、医学家,他是沟通德国古典哲学和20世纪唯心主义的哲学家,著有《医学心理学》、《形而上学》、《逻辑学》等。——译者
[95] 《人性论》(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第2卷,第3章,第3节。原注为第3卷,似有误。——译者
[96] 我把这个问题与别的问题搅在一块,这也许是个很糟糕的策略。但是,显而易见,“激情”、痛苦、快乐可能被当作某种超越它们自身的东西的证据 (就像超过5英尺高这个事实可能被当作证据一样),因而获得了一种代表性的或者认知的地位。不是还有一种貌似真实 的假设,认为一切感觉的基本属性(qualities)本身都是赤裸裸的存在或者事件,而不是认知的矫饰,只不过以代表其他东西的符号或者证据的形式获得后者的地位吗?在认识论上承认快乐和痛苦不具有认知性质的理想主义者或者实在论者,似乎肩负着特殊的义务。要慎重考虑这个论点,即除非用来代表其他的东西,一切感觉的基本属性都不具有认知性质。承认这一点,便把逻辑从对次要属性进行认识论的讨论中解救出来。
[97] 阿诺德·本涅特(Arold Bennett,1867—1931),英国小说家、剧作家、散文家、记者,著有《老妇人的故事》、《里程碑》等。——译者
[98] 对于抓住了我的论点思想的读者,这样说也许不是没有意义的:典型的理想主义谬误在于把理智的审视或者反思性审视的结果引入直接体验之中,而实在论的谬误在于把反思性的运算看成是在准确处理最初的行为所涉及的同样的论题,即把”理性思考”的好东西和直接感受的好东西看成是同一种东西。这两种谬误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把两种不同的行为相互同化了,而且给两者冠以“认识”(knowledge)的头衔。这样一来,便把它们之间的差别仅仅看成是直接欣赏与思考性欣赏之间的差别了。
[99] 分析实在论应该赞成这种享乐主义;可目前的事实是分析实在论者并不赞成,这似乎表明他们对自己的逻辑态度不够认真,并且因为现实动机的限制,不能完全把其应用于实践。说道德生活展现了一种高级的组织和整体,既是说真话,但同时也是在说,按照其分析逻辑,需要把什么东西分解成终极的、独立的单一体(simples)。除非他们把边沁的快乐和痛苦论当作终极原则(ultimates)来接受,否则,他们一定会提出令人接受的替代理论。然而,在这里,他们打算改变自己的逻辑,把完善组织 (有各种定义)作为利益的标准。于是,为了逻辑上的一致性,又承认这个假说——在任何 情况下,一个最终的组织(而不是先在的单一体)提供了认识的标准。同时,“完善”这个词(或者任何同义词)表示承认这里提到的组织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先验的东西,而是还未达到的目标。
[100] 必须记住,仅仅提醒过去确定的目标就足以刺激行动。很可能,实在论者把回想目标这个行为与认识混为一谈,因此把它称为理解。但是,这种回想根本不涉及认知,只不过相当于摁下一个按钮,发出一个信号,表示已经确定的行为。
[101] 柱头修士(Simon Stylites),长时间站在柱头上苦修的基督教修士。首倡这种苦修方式的,是5世纪的西门。——译者
[102] 捍卫这种观点的人们一般会提出一个概念,说判断的对象正朝着接近永恒价值的方向进步,目的是以此来掩盖重复论。但实际上,对进步进行判断时,从来就没有参照(关于此,我曾不断指出)过先验永恒的价值,但却参照了在满足具体情境的需要和条件前提下成功的期望结果,这是为了文中提出的学说而牺牲了复制说。从逻辑上说,进步等于接近的概念站不住脚。这个论点应该这样来解读:我们总是努力重复已知的价值,但实际上却屡战屡败,结果常败变成了进步的奇怪代名词。
[103]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2卷。此文为《逻辑:探究的理论》一书第二部分“探究的结构与判断的建构”中的一章。
[104] 鲍桑奎:《逻辑》(Logic ),第1卷,第35页。
[105] 迪拉克(Dirac):《量子力学》(Quantum Mechanics ),第1页。
[106] 参看《杜威全集·晚斯著作》第12卷第5章所谈到的希腊科学中的美学标准,第88—89页及第100—101页。
[107]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
[108] 首次发表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5卷(1918年),第253—258页。
[109] 同上书,第12卷,第512—523页,经增补了一些内容后重印于我的《实验逻辑论文集》,第349—389页;乔·安·博伊兹顿编,《杜威全集·中期著作》(卡本代尔:南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79年),第8卷,第23—49页。
[110] 同上书,第14卷,第7期,《杜威和厄本论价值判断》,引语见该文第173—174页。
[111] 很可能,我最好要按佩里先生本人提及的他那有关信念和承诺的判断“目的”理论的思想来展开我的论点。尽管对此,我还不敢肯定。见《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3卷,第569—573页。似乎有理由设想,存在着那类真正怀疑的情况,它要问:“目的”应当是什么,什么是所持信念的一种更准确的意图和判词?在这样的场合,如果我们进行反思,如果我们通过判断以决定作为先决条件的“目的”,将这个“目的”用于进一步的判断上,我以为,是可以找到逻辑上类似我正在处置的那一判断种类的。佩里先生在同样的情况下说,“实用主义理论正确地强调心灵的生成、创造的行为,把认知的情形比作愿望或意愿的情形”(572页),可是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又煞费苦心地否认思想在构成愿望情境的对象中的任何生成行为的作用。我要坦言,我被搞糊涂了。我的感觉是:他通过对他的信念判断理论所作的修正,而使他有关评价判断的本性的老看法保持原封未动。如果他把信念判断理论运用于有关评价判断的本性的问题,会无可回避地得出某种与我所持的看法不无一致的有关评价的观点。
[112] 《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5卷,第4期,第95—96页。
[113] 手段和结果的价值化,它们分别是知悉同一事物的两种途径。有关例子见《实验逻辑论文集》,第340—344页和第358—362页(《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7—20、29—32页)。
[114] 我从不认为判断是涉及某一新的对象的唯一 决定因素,它只是被用于改造或重组,后者暗含着另外的独立的变化因素。
[115]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
[116] 首次发表于《国际统一科学百科全书》(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Unified Science ),第2卷,第4部分,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39年,共67页。
[117] 对于本章标题,杜威用的是proposition of appraisal,而不是proposition of valuation。在本书中,杜威多次谈到appraisal是valuation的两种基本含义之一。因此,可以将杜威对proposition of appraisal的用法理解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其狭义上,我们译为“鉴定命题”;而在其广义上,我们译为“评价命题”。我们理解,本章的标题,杜威是在广义上使用appraisal的,因此译为“评价命题”。——译者
[118] 此处以下,杜威都是用valuation-propositions来表示评价命题。——译者
[119] “所期望的结果”是杜威关于道德生活和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术语。在谈到目的与标准的关系(the relation of ends and standards)时,杜威写道:“意图、目的、所期望的目的,与标准有所区别,但与标准有关;反之亦然。所期望的结果与愿望、欲望(desire)相连;它关注的是未来,因为它是关于满足愿望和欲望的目标的计划。”引自杜威:《道德生活理论》(Theory of Moral life ),纽约:1996年,第101页。——译者
[120] 这里的规定(stating),还包括陈述、说明之意。——译者
[121] sane,包含“神志正常的,头脑清楚的;合乎情理的,明智的;健全的,无疾病的;稳健的”诸种意思。——译者
[122] 此处仍然用的是“enjoy”一词。——译者
[123] 查尔斯·兰姆(1775—1834),英国散文家及批评家。——译者
[124] 此处仍然用的是“enjoy”,按照中文习惯,最好译为“喜爱”,但考虑到上下文的一致,勉强仍译为“享受”。——译者
[125] “finality”,重点在于“终结”,带有绝对性完结的意思;而“final”是就一个过程而言的相对的“最终”、“最后”。——译者
[126] 人们经常会说,形而上学的命题是“无意义的”。这种说法通常没有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文学科的言语在具有重大文化影响这一意义上,决不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在任何浅薄的玩弄概念都无法消除它们的意义上,它们绝非是“无意义的”。因为只有具体地运用那些能够对文化环境进行改造的科学的方法,才能消除形而上学的命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经验证明的命题是无意义的。只有在这些命题声称或自命它们所言不能清晰明白地被理解这一意义上,认为这些命题无意义才是有道理的。这个事实大概就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想要的吧!在它们被解释为实际存在状况的表征或迹象时,它们可以是,也通常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对它们最有效的批评,就是公开它们作为证据的那些条件。
[127] 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3卷。
[128] 首次发表于《哲学评论》,第31卷(1922年),第325—351页。
[129] 《实践判断》(Judgments of Practise),《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2卷,第505—523页。该篇文章稍作修改后,再次发表于《实验逻辑论文集》(Essays in Experimental Logic ),第335—389 页(《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4—82页)。但是,第374—384页,关于标准的一个讨论在最初的文章中是没有的。有关评论将在下文中给出。
[130] 皮卡德(Picard)博士在刊登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7卷第11页的文章《价值的心理学基础》(The Psychological Basis of Values)中说道:“从杜威教授的文章中很难看出他是否愿意承认有一类直接的价值,它们与现在有关并且作为独立于判断的好或坏而被给出。”我不仅愿意承认,而且,这类价值的存在,正是我的论点的一个基本部分。我的观点是——与我以前关于知觉本身这个话题频繁提出的观点相类似——在认识隐含着判断的任何意义上,经验的明显在场并不 等于认识。只因为直接的价值存在着,考虑这些价值与认知判断联结在一起的情况就很重要。皮卡德的文章中另有一段在我看来,似乎显得含糊不清或不正确。“于是,显然辅助性的价值并不需要一个判断来使它们得以成立,它们只要求作为目的的一种手段的存在。”(第18页)也许这句话的意思只不过是说它们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判断。如果是这种意思,那么,我同意,情况正如上面所说的那样。许多东西都是直接被人使用的。另一方面,我们有时探究适用性、恰当性,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一个判断来使手段得以成立。
[131] 有一个前提也许会使这个观点被否认。有人或许会说,喜好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精神(psychic)或心理事件,从其本质上来说,这个事件一旦过去就完全结束了。本文暗示喜好是一种主动的或行为主义的态度,我在此不对这个问题进行直接讨论。但是,认为喜好不具有结果(无论我们是否对这些结果加以思考),这种断言的涵义似乎与事实相反。这种与事实的不符可以用来批评完全用精神来立论的喜好理论,这种理论把喜好说成仅仅是意识的一种状态。认识论上的实在论者们在证明他们的观点时,如此不注意道德境况的这些内涵,这真是令人吃惊。无论意识的领域被认为是认知性的还是非认知性的,认为在道德中存在的领域与意识的领域相一致的观点对道德而言都是灭顶之灾,除非用来定义道德的根据可以完全排除对没有呈现于意识之中的标准、目的和结果进行参照。据我所知,迄今为止还没人做到过这一点呢。
[132] 善意地阅读了这篇文章的皮卡德博士提出,还有其他的情况。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我们把某物判断为有价值的——令人渴求的——却并不真的喜欢它。他建议用“值得”(worth)来描述这些情况。举例说(借自皮卡德博士),判断告诉我,佩特(Pater)的行事风格是值得赞赏的,但我仍旧一直不喜欢他。或者,判断告诉我,一个朋友是不值得交往的;但我仍旧一直喜欢他,他一直保持为一种直接的价值。这个例子是很重要的,因为它表明判断就其理论方面而言,本身并不确定一种新的内在价值(即被定义为喜好这种情况的价值)。由于皮卡德博士的批评,我在行文中插入了一个段落,对这个问题加以讨论。在这里,我仅仅补充说,如今我意识到,我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令人可惜的失误,无疑造成了人们对我先前文章不小的误解。之前我一直没能明白,为什么我对以判断为前提条件的那些价值的坚持,会显得(比如在普劳尔先生看来)像是包含着一个否定,否定内在价值是由情感驱动的态度构成的。如今,我明白了。
[133] 《关于价值理论的一个研究》(A Study in the Theory of Value),《加州大学哲学期刊》(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ublications in Philosophy ),第3卷,第2期。它包含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文献目录。
[134] 同上书,第215—226页。
[135] 如果不用“工具性的”这个形容词,而用“创造性的”(creational)这个词来描述判断在逻辑方面的特征的话,也许人们早就理解这个问题了。
[136] 佩里(Perry)先生和鲁宾逊(Robinson)先生在普劳尔先生之前,就主张评价判断(valuation judgments)是我自己发明的一个没有必要的东西。分别见《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7卷,第169页和第225页。糟糕的是,他们以为我是为了评价判断的缘故,否认或无视关于 价值的判断的存在。
[137] 我先前的文章感兴趣的是:是否存在与价值有关的、确实 有着独特含义与功能的一些判断这个问题,它仅限于探讨现有的作为称赞、珍视、看重行为的对象的价值。那篇文章的观点是:无论这样的价值如何被定义,评价问题仍旧作为与关于价值的判断有别的东西而存在。本文接受了价值是由兴趣、喜好、基本偏见(vital bias)所构成的这个观点。但是,我怕这样一来,我的批评者们走向相反的方向,认为我的逻辑分析依赖关于价值本质的这种特殊观念。无论如何,我愿意公开表明我对布洛根(Brogan)博士提出的那种理论的支持,这一理论见于《基本价值共相》(The Fundamental Value Universal)一文,刊于《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6卷,第96页。他的观点是:价值-判断总是以一种关系——比……好或坏——作为它的主题。基于这种观点,这是我接受的,我们应该把喜好理解为偏好 (preference),理解为选择-拒绝,把兴趣理解为“宁可要这个而不要那个”。“偏见”这个词似乎已经把它的意思带在字面上了。那么,对评价的一个完整的 讨论就必须把价值的本质这个要素考虑进来,而到目前为止,这篇文章还是不完整的。但是我并不认为就论证的推进来说, 它涉及论点的任何改变。它倒确实涉及在此略过的一些补充和完善。关于与喜好、兴趣、偏见相联系着的价值的本质,读者可以参考皮卡德已经引用了的一篇文章,普劳尔和布什(Bush)所作,《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5卷,第85页。佩里把价值与欲望及其现实的或预期的实现相联系。见他的《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 ),以及《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1卷,第141页。关于价值的概念,后者包含许多历史材料和批评材料。又见已经提到过的普劳尔文章中的参考文献。
[138] 那么,归根到底,这个重要的问题还是形而上学问题。
[139] 这个行为所占据的中介地位是思考的关键所在。比如说,为了获得所需的信息来使我对某件事拿定主意,我可以步行去图书馆。步行这个行为有理智上的结果。但是,这个行为也许未曾被看作形成一个判断或者我拿定主意的有机部分。我们所考虑的情况则是:在一个形成最终判断的过程中,我们经过判断认为,一个行为的完成是形成一个完整判断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像一个科学家经过判断认为,一个特定的实验可以算作给他的问题的解决提供启发的那个行为。这个实验是离开了他的判断就不会发生的一个行为,并且,它还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逻辑条件而进入关于主题的进一步的判断之中。
[140] 惠蒂埃(1807—1892),美国作家,废奴主义者。——译者
[141] 如今我可以说明人们之所以抱怨我早先就这一话题写的著作模糊不清,主要应归咎于我的批评者方面的一个假设。这个假设是:我否认上面列出的这些类别的判断的存在和重要性。那么,当人们发现这个论证使用的正是这样的判断时,他们就会自然而然地根据这种假定指出,这是一个混淆不清和自相矛盾的论证。
[142] 我是从罗伯特·L·黑尔(Robert L.Hale)的一篇文章中借用的这段材料,见《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 ),第22卷,第209页,论《税率制定与财产概念的修改》(Rate Making and the Revision of the Property Concept)。黑尔先生本人的结论更为重要,因为他讨论的是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对价值与评价的分析。他说:“在公共事业税率的制定上,法律正尝试着在一个有限范围内进行实验 ,试着不按照它在其他情况下遵循的那些原则 做。如果成功的话,这个实验也许会延伸到其他领域。我们正试验用一根法律的勒马绳来抑制财产所有人的力量。为了应用这根勒马绳,我们必须制定出一些原则或应用规则——简而言之,一整套法律。”[第213页,斜体字是我标的]因此,这个讨论指的不仅是各种新的经济价值,而且是通过评价-判断(evaluation-judgments)衍生出来的一类新的价值。这篇文章也列举了对评价-判断作一个理论考察对于实践的重要意义,因为它明白地揭示出法院和委员会的各种困难主要是由于他们试图维护这样一个假想,即他们的任务仅仅是“找出”和宣示已经给出的价值而产生的。
[143] 据皮卡德博士的主张,在这一过程的每个横截面上都存在着直接的内在价值。
[144] 《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7卷,第449页。
[145] 第454页,斜体字是我标的。
[146] 我说的不是这个厨娘会逻辑地分析这件事情。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无疑,从厨娘的立场出发,这种观念和预期仅仅作为做的一个刺激而起作用。我指的是,如果这个判断在逻辑上得到了分析,被分析为一个实践判断,那么,我们就得到了我们所说的结果。
[147] 方括号里的内容由译者补充,下同。——译者
[148] 正是与这一点相关,对一个完整的评价判断理论而言,布洛根博士的作为关系的价值(value as relational)概念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149] 正是在这一点上,布洛根博士的观点变得如此重要,这正是对一种完整的评价理论来说需要补充的地方。然而,我在此必须满足于指出应当避免的一个模糊之处。他把评价判断视为表示关系的。我的观点是,作为一个行动的喜爱或偏见包含着偏向——选择-排斥。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行动是 一个判断,而是说,当它的结果在判断中得到陈述时 ,判断必然采取一个用关系表示的形式。我说的模糊之处是动力意义上的“关系”一词和逻辑或理智意义上的“关系”一词之间的含混不清,这是相当常见的。
[150] 我想,这解释了卡图因(Mr.Katuin)先生如此恰当地指出了的那个事实(见《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第17卷,第381页),即对评价来说,价值总是理想的 (ideal)。或者,用他的话说,一个好“从来都不是就那么好了,而是总还可以更好”。我简直无法原谅自己忽略了科斯特洛提出的观点,因为它已经由斯图亚特(Stuart)博士在一篇我从中受益良多的文章中提了出来——《作为逻辑过程的评价》(Valuation as a Logical Process),见《逻辑理论研究》(Studies in Logical Theory )。这篇文章写于1903年,比我的文章要早得多。在其中,作者说,评价并不确定或认知各种价值,而是规定或固定它们;随后,他又补充说,这种固定“在当下起作用并永远受重新鉴定的支配”(第298页)。从中当然也得出所有以实验方式获得的存在判断总是有一种“理想的”性质——就是说,总是具有一个超出存在和实验性检验的意义侧面。
[151]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152]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40卷(1943年),第309-317页。这篇文章是对菲利普·布莱尔·赖斯(Philip Blair Rice)文章的答复,赖斯的文章见附录3。赖斯的第二篇文章,见附录4。杜威的进一步答复与赖斯的反驳,见附录5。
[153] 《价值判断的“客观性”》(“Objectivity” in Value Judgments),《哲学杂志》,第40卷,第5—14页。
[154] 参阅第12页。由于强调可证实性,似乎有些遗憾,即没有提及莱普利(Lepley)博士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
[155] 参阅第9—10页。
[156] 同上。“承认”一词在赖斯先生的原文中并非斜体。我以斜体标明的原因可以从后面的论述中作出推断。
[157] 参阅第11页,斜体为我所标。
[158] 《逻辑:探究的理论》,第158页(《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2卷,第160页)。
[159] 第40卷,第14-21、29-39页。
[160] A·F·本特利(A.F.Bentley)的另一篇文章《真理、实在与行为事实》(Truth,Reality,and Behavioral Fact)正确地陈述了这一实际立场,特别是修正了布拉泽斯顿先生对于詹姆斯的“中立实体”的误解(《哲学杂志》,第40卷,第169—187页)。我也许应提一下我较早的一篇文章,《心灵如何被认知?》(How Is Mind to Be Known)[同上,第39卷,第29-35页(参阅本卷第27—33页)]。在我的一篇较早的文章《现代哲学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The Objectivism-Subjectivism of Mordern Philosophy)[同上,第38卷(1941年),第533-542 页(《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4卷,第189-200页)]中,我恐怕没有足够清楚地表明,在谈到作为一种境遇的条件的有机的环境因素时,所指的是这些因素是境遇发生 (occurrence)的条件,与产生 (production)有区别,这一区别是为我们带来有目的的规则下境遇性质(在这种境遇下关系不是获得的)的首要因素。
[161] 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162] 首次发表于《哲学杂志》,第40卷(1943年),第543—552页。这篇文章是对菲利普·布莱尔·赖斯的文章的回答。
[163] 这篇文章为赖斯教授《价值判断的类型》一文所引出,赖斯先生的文章见《哲学杂志》,第40卷,第533-543页。我在这里补充这一注释,当我偶然使用“评价判断”(valuation judgments)一词时,我将这一短语当作一种重复,评价 (valuation )就是一种判断(judgment)。[赋值(valuing)如我早就指出的,是一个含混的词,可以代表判断或评价,也可以代表直接的喜好、珍爱、欣赏等。]由于赖斯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将我为了区别于传统的感觉论的经验主义而称之为新 经验主义的观点以及科学方法,等同于“工具主义”,因此我也要加上这一注释,即只能将我过去和现在的论述,等同于“假设-归纳法”。
[164] 在赖斯先生的文章中还有第三个观点,这个观点显然就是其文章的标题。它完全独立于刚才提到的观点,值得单独加以考量,因此在这一答复中我不涉及。
[165] 这一问题在赖斯先生最后一篇文章中因下述事实而变得复杂了,即他随意谈论“主观的”方面 和“客观的”方面 ,似乎“经验”被当作具有两方面或两面,一方面是私人的,一方面是公共的。我依然将此观点看作“形而上的”,这是在其作为关于存在物本性的一般性的最高概括意义上说的。无论如何,因为我无法假定,赖斯先生对“方面”一词的使用闪烁其辞,这个词看来需要解释。赖斯先生关于“肌肉的感觉、隐秘的思想、有情调的情感”的讨论,似乎将它们当作以自身为依据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