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评价理论的难题
如果让一个有怀疑主义倾向的人评论当前关于评价(valuing)和价值(values)问题的讨论状况,他一定会找到证据来证明这种讨论是一件费力极大但收获甚微,也许一无所获的事情。因为这一讨论的现有状况表明:人们不仅在运用事实作出恰当的理论解释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这也许是理论健康发展的标志,而且在价值理论所运用的事实究竟是什么、究竟有没有价值理论可以运用的事实这些问题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纵观目前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价值”,不过是情感的别名,或者说,“价值”就是一种喊叫;另一种观点认为,先验的、具有必然性的、合乎标准的、具有合理性的价值,是艺术、科学、伦理学赖以获得有效性的根据。在这两种极端性的观点之间,还有大量介乎其中的观点。通过考察目前关于价值问题的文献,我们还可以发现,对价值问题的讨论深受唯心论和实在论的认识理论的影响,也深受关于“主观的”和“客观的”形而上学理论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找到一个事先没有作出任何妥协的起点。因为表面上看起来,适当的起点,实际上也许不过是某种以前就有的认识论或形而上学的结论。也许从这样的提问开始是最稳妥的:为什么在最近的讨论中,评价理论的问题会显得如此重要?在智识(intellectual)发展史上是否已经存在了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使科学态度和科学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所以现在价值问题才被凸显出来?
如果人们是在这种背景中考虑评价问题,那么,他们就会立即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在天文学、物理学或化学这些学科中,根本不包含价值事实(value-facts)或价值观念(conceptions)这样的表达。即使想入非非,也不可能将这些学科中的表达看成是意指价值事实或价值观念的。但是,在所有深思熟虑的、有计划的人类行动中,无论在个人行动中,还是在群体行动中,似乎无一不受对欲达目的之价值鉴定的左右(如不说受其控制的话)。在实践事务中,“好”的意思通常与“相对的价值”(relative values)的意思是一致的。自然科学和人类事务之间的这种明显的差别,导致了一种分歧,导致了一种彻底的分裂。在关于物理现象的那些被认为理所当然的观念与方法,和关于人类活动的那些被看作最重要的观念及方法之间,似乎没有任何共同的基础。因为自然科学的命题涉及的是事实和事实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命题构成了被公认具有卓越科学地位的学科的主要内容,所以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指导人类行动的科学命题是否可能?包含“应该 ”理念的科学命题是否可能?如若可能,那么,这样的命题属于何种类型?它们的基础是什么?
从历史上看,大约在16或17世纪,价值概念才被排除在关于非人类现象的科学之外。在此之前很长的时间内,人们都认为自然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目的 (ends )使然。这些目的的极致,是完满的或完美的 “存在”。人们相信,自然界的一切变化都是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自然界的本性使其将这些目的作为自己的目标(goals)。古典哲学将存在 、真 与善 视为同一,而且这种观点被看成是对作为自然科学对象的自然结构的一种见解。在这样的语境中,单独 提出评价和价值的问题,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为今天被称之为“价值”的东西,那时整个儿都是被并入世界架构之中的。但是,当一门又一门自然科学将目的论排除在外,最后连生理学和生物学也将目的论排除在外之后,价值问题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提出来。
如果要问为什么当“目的”概念和“实现目的的努力”这样的说法被排除在自然之外以后,价值概念却没有像“燃素”等诸如此类的概念那样完全退场,那么,前面说过的价值概念和价值鉴定在人类事务中的地位就暗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人类行为似乎 要受诸如“好与坏”、“正确与错误”、“值得赞美的或骇人听闻的”这样一些语句所表达的需要考虑的事情所左右(如果不说受其控制的话)。所有的行为举止,只要不是盲目地仅凭情感冲动行事或只是机械地例行公事的话,似乎都包含评价。评价问题和关于人类 活动和人类 关系的科学结构问题,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把评价问题置于这样的背景中的话,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考虑关于评价的那些各不相同、互不相容的理论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有些人认为,物理学和化学已经穷尽了所有可得到科学证明的命题。对于这些人而言,不存在任何名副其实的价值命题或价值判断,不存在任何陈述价值的命题或判断,无论肯定命题还是否定命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可以得到实验证据支持或检验的有关价值的命题。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讨论非人类问题的领域和讨论人类(包括个人的或人类的)问题的领域之间存在着区别,并认为作为存在的两个领域——物理领域和精神或心灵领域是彼此独立的。这些人主张将价值范畴从物理领域中清理出去,以保持物理领域的纯净,而将价值范畴仅放置于精神领域。第三种观点,即利用在研究物理现象的科学中没有发现价值表达这一事实,来证明物理科学的题材仅是科学题材的一部分(有时也称物理科学为纯粹的“现象的”科学),因此需要有一种“更高”类型的题材和知识来补充;在这些题材和知识中,价值范畴高于事实范畴。
以上所列举的只是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没有囊括所有的见解。将这些观点罗列出来,不是为了表明讨论的内容,而是为了界定讨论经常而明显地围绕,但却没有意识到其根由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就是:指导人类事务的真正命题是否可能?如若可能,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期望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尽可能少地涉及价值表达(value-expressions)了。因为在对价值表达的讨论中,已被带入大量来自认识论和心理学的含糊其辞的东西;眼下我们还不可能采取这种讨论方式,所以导言部分将以对所谓标示“价值事实”(value-facts)特征的那些语言表达的评论而结束。
1.“价值”这一表达,既被当作名词,又被当作动词。在此存在一个根本性争议,即“价值”一词的原始含义究竟是名词还是动词?如果有些东西在与活动没有任何联系的条件下,它们本身就是价值或具有价值的特性,那么,“价值”的动词形式(to value)就是派生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所以把某种理解行为称之为“评价”,仅仅是因为这种行为所要把握的对象(object)。然而,如果“价值”一词的动词形式是其原始含义的话,那么作为名词的“价值”,就是指那些通常被称为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一些活动的对象。这些东西,像钻石、矿山或森林,它们的存在本身并不受制于评价。当它们成为确定的人类活动之对象的时候,它们是有价值的。许多标示事物的名词所标示的,并不是事物的原始存在,而是事物作为活动的素材或目标(如某物被称为“靶子”)时的性质。当一个东西或一种性质被称为价值的时候,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呢?这也是争论的一个焦点。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种说法。有人说,最好将价值“界定为一个理解过程的质的内容……价值是呈现于注意或直觉的一种特定的质的内容”。这一说法看来好像主要是把“价值”当成名词,或者至少是当成形容词来使用,以表示一个对象或对象的内在性质。但是,当说这句话的人谈到直觉和理解的过程时,他却说:“看来,使评价行为与单纯的直觉行为区别开来的是,评价行为显而易见是以感情为必要条件的。……感情有意识地另眼看待了某些特殊的内容。同时,评价行为也是激发情感的;评价是一种兴趣、一种以情感为动力的态度的自觉表达。”这段话,与前面那段话给人的印象截然相反。这个人又说:“经验的价值性质或经验的价值内容,已经与价值行为或心理态度区别开来了,价值内容是心理态度直接的对象。”当他说这番话时,并没有使问题更加清晰。他的做法就好像为到达一个目的地,却骑上了两匹背道而驰的马!
此外,当把注意力集中在“价值”动词形式的使用上时,我们发现,通常的说法具有双重性。只要翻一下字典,我们就可以发现,通常所说的“评价”在口语中既表示珍视 (prizing),又表示鉴定 (appraising)。珍视是在珍藏、珍爱和其他诸如此类的行为,如尊重、敬重的意义上使用的。而鉴定则是在“赋予 ……某种价值”、“把价值归属于……”的意义上使用的。鉴定是一种评估活动,在鉴定中明显地包含了比较活动。如在价钱方面,对商品和服务作出鉴定。作为动词的“价值”一词所具有的这种双重含义非常重要,因为这里隐含着关于价值问题的一个基本争议。“珍视 ”这层含义,侧重于某些具有一定个人 色彩的东西,就像所有带有独特个人色彩的活动一样,“珍视”具有被称为“情感的”的性质。然而,评价作为“鉴定 ”,则主要涉及对象的相关特性,因此在鉴定活动中的理智因素要强于在其他的同类活动中。这在“鉴定”和“尊敬 ”两个词的区别中也可以看到。“尊敬 ”带有个人的情感色彩。同一动词的这两种用法,使人想到目前各派的观点意见之分歧所在。在作为动词的价值的两种用法中,哪种是基本的呢?“鉴定”和“尊敬”这两种活动是分离的,还是互补的呢?联系词源史,我们可以看到(当然,尽管一点儿也不确定):“赞扬”(praise)、“珍视”(prize)和“价格”(price)都是从同一个拉丁词中派生出来的;而“鉴赏”(appreciate)和“鉴定”(appraise)曾一度被交替使用;而在货币价格方面,“昂贵的”仍被当作“宝贵的”和“贵重的”的同义词而使用。动词价值的双重含义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导致了一个问题,同时语言使用的这一问题由于下面的事实而被进一步扩大(如果不说被进一步混淆的话)。这个事实就是:当前的理论经常把动词价值和喜爱、享受等同起来。这些理论不仅在将价值的动词意义等同于在某物中获得乐趣、得到满足、发现某物令人喜悦这一意义上使用——欣赏、喜爱(to enjoy),而且将价值的动词意义等同于在活动与其结果相一致 的意义上使用——享受(to enjoy)。
2.如果我们采用通常被认为是价值表达的那些语词的话,就会发现,在理论讨论中,关于这些词的恰当地位根本没有统一的见解。例如,有人认为,“好”是指对什么而言是好的 (good for )、有益的、有用的、有帮助的,而“坏”是指对什么而言是有害的、不利的。这是暗含一个完整评价理论的概念。而另一些人认为,“对什么而言是好的”的“好”和“自在的好”(good in itself)之“好”是极为不同的。另外,就如上面所言,还有人认为,“令人愉悦的”和“令人满足的”是最基本的价值表达方式,而其他人则不同意这样的说法。讨论者对作为价值语词(value-words)的“好”与“正当”(right)各自的地位也存在着争议。
结论:“价值”一词的这种动词用法对我们没有什么帮助。甚至,事实证明,人们用动词的用法来指导关于价值和评价的讨论,只能导致混乱。参考语言表达,充其量只是指出某些问题,这些问题可用来限定讨论的主题。因此,就目前讨论中关于术语的情形而言,我们将在理论上最中性的意义上使用“评价”的动词和名词形式,在以后的讨论中去确定它与“珍视 ”、“鉴定 ”、“享受 ”等的联系。
II.被当成喊叫的价值表达
我们的讨论将从对前面所谈到的最极端的一种观点的思考开始。这种观点认为,价值表达不能由命题构成,即它不能由表达肯定的或否定的语句构成,因为价值表达纯粹是喊叫(ejaculatory)。它们认为,“好的”、“坏的”、“对的”、“错的”、“可爱的”、“可憎的”诸如此类的表达,都与感叹词具有相同的性质;或者与脸红、微笑、哭泣等现象具有相同的性质;或者/而且与一些能使被命令者以某种特定方式行动的刺激信号具有相同的性质,就好像对牛喊“Gee”、对马喊“Whoa”一样。它们并没有表示什么或陈述什么,甚至没有谈论感情(feelings),只不过是表示(evince)或显露(manifest)感情而已。
下面这些说法代表了上述观点。“如果我对某人说‘你偷钱是不对的’,与我只说‘你偷钱’,没什么两样……也与我以憎恶的语气说‘你偷钱’,或是加上一些特别的感叹号而写下这句话,没什么两样。这语气……仅仅用以表明说话者在说这句话时带有一定的感情。”这位作者还说:“伦理学术语不仅用于表达感情,它们还可以用于唤起感情,从而对行动产生刺激作用……‘说真话是你的责任’这个句子就既可以看作是有关诚实的一种伦理感情的表达,又可以认为是‘说真话’这种命令的表达。……在‘说真话是善的’这个句子中,命令语气已减弱,几乎相当于建议了。”这位作者并没有表明,他根据什么将这些术语和“感情”称为他所说的“道德的”。不过,将“道德的”这个形容词用在感情上,似乎包含了某种用来辨别和确认感情的客观根据。当某一类别、某一结论与采取的立场不一致时,这些客观根据就用来辨别和确认那些感情。我们先将此搁下,继续来看进一步的例证:“在说‘容忍是一种美德’时,我并不是在陈述我自己的感情或陈述其他什么,而只是表达我的感情,这与我说我有这种感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就价值问题而进行争论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怎样,当一些语句没有表示或陈述任何东西时,根本不可能彼此不相容。在具有明显争议的或截然相反的陈述事例中,如果这些陈述是有意义的,那么,关于它们的争议就可以归结为它们所涉及的事实的差异。因为人们在一个人是否真的“偷”了或真的“撒谎”了这样具体的行动上,也许会产生争议。我们所希望或期望的就是:如果“我们能使反对者在经验事实的见解上与我们达成一致,那么,他就会和我们采取同样的道德态度去对待这些事实”。然而,为什么这种态度被称为“道德的”,而不是被称为“不可思议的”、“好斗的”,或者是随便从几千个形容词中随意挑出一个呢?答案不得而知。
如先前所提到的,我们的讨论将分析应该引起关注的事实,而不是抽象地谈论理论的功过得失。让我们从大家公认属于什么也没有说的那些现象开始。像婴儿的第一声啼哭、第一次微笑,或早期的咿呀之语、咯咯笑声和尖叫声,这些就什么也没有说。若说它们“表达(express)了感情”,那么“感情”和“表达”这两个词不免含糊其辞。如果我们可以弄清楚流泪和微笑中所涉及的问题,那么,同样能弄清楚关于无意识发出的声音中所涉及的问题。流泪、微笑和这些无意识的声音本身并没有含义,但它们是更大有机体组织状态的组成部分。它们只是有机体活动的事实,在任何意义上,它们都不是 什么价值表达。然而,它们可以被当作某种有机体状态的信号 。如此一来,它们作为 信号或被当作征兆 就会唤起其他人的某些行动,以对这些信号或征兆作出反应。婴儿哭了。母亲就会把婴儿的这种哭声当作一种有充分证据的信号,从而推论出这哭声表示孩子饿了,或是有钉子之类的东西刺痛孩子了。于是,母亲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来改变婴儿的身体状态。
当婴儿长大了一些,他们就会逐渐意识到特定的哭与所能引起的活动(activity),及由这种活动而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联。于是,这时候,他们哭(或采取某种手势、姿势)就是为了 引起某种活动,为了获得这种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就有机体的反应而言,两种由于“哭”所引起的活动是不同的:一种仅仅是由于哭的刺激而引起的 反应(如在沉睡中的母亲甚至还没有意识是一种哭声,就会被孩子的哭声弄醒);另一种是把“哭”理解为一种信号 或某事的迹象的活动。这两种哭也是不同的:一种是原初意义上的哭,可以把这种哭恰如其分地称为“纯粹的喊叫”;另一种是有目的的哭,这是为了引起某种特定的结果。有目的的哭,以语言媒介的形式存在。它是一种语言信号。它不仅说了些什么,而且是有意识地说,有意识地传达和有意识地告诉他人一些什么。
那么,它究竟告诉了什么 或陈述了什么呢?与此问题相关,我们必须注意“感情”一词致命的含糊性。因为可能有人认为,这种有目的的“哭”所传达的一切不过是一些感情的存在,也许这些感情伴随着一种赢得他人感情的欲望。他人的这种感情,是由于“哭”这种活动而引起的。但这样的看法:(a)与使讨论得以开始的事实明显相反,(b)它引入了一个完全不必要的(如果不说是不能被经验证实的)问题。(a)因为我们所着手讨论的,并不是一种感情,而是由哭、眼泪、微笑等组成的一种有机体的状态。(b)于是,“感情”一词要么是一种严格的行为术语,是包含哭和姿势在内的整个有机体状态的一个名称;要么是被毫无必要地引入的一个词。我们所讨论的现象是有机体生命过程中的一些事件,这些事件与吃饭或体重增加没有什么两样。但就像体重增加可以被当作适当饮食的信号或根据,哭也可以作为有机体生命过程中某些特殊事件的信号或根据。
因此,不论“表示”是否被当作“表达”的同义词,“表示感情”这个短语与报告所发生的事情无关。就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像哭、笑、叹息、尖叫等这些原始活动是一个更大的有机体状态的组成部分,因此,“表示感情”这个短语对此并不适用。如果哭或身体语言是故意而为之的,那么,哭所表示或表达的就不仅仅是一种感情。采用公开的语言行为,是为了改变有机体的状态,而这种改变要靠其他人采取某些行为才能实现。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咂嘴,是或者也许是被称为“吃东西”这种原始的有机体行为的一部分。在某个社会群体中,咂嘴发出的声音被看作一种粗俗或“不礼貌的”表现。因此,当年轻人在强制力量的控制下成长时,他们就被教导不准咂嘴。而对另一个社会群体而言,咂嘴及所发出的声音则表示客人已经知道主人准备好了东西。这两种情形完全可以在可观察的行为方式和可观察的结果这一意义上进行描述。
与此相关的重要问题是:既然“感情”这个词对描述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多余的,那么,为什么在理论解释中还会引入这个术语呢?只有一个答案是合乎情理的,即“感情”这个词是从被称作心理学的理论中拿来的,而心理学理论采用了心灵主义(mentalistic)的术语,采用了所谓内知觉状态或内知觉等这类术语。就我们现在所面对的事情而言,如果要问这种内在状态实际上是否存在,那么既不切题,又无必要。因为即使存在这样的状态,根据描述,它们也完全是私人的,是仅在个人内省时才可以触及的。所以,即使有一种正当的内省理论是关于意识状态的,或者是关于作为纯粹精神作用的情感的,也没有理由从这个理论中借用“感情”这个词来解释尚无定论的事情。而且,涉及“感情”,也是多余和毫无理由的。因为这个解释的重要部分是,“价值表达”通过引起他人的反应而影响他人行为举止的作用。从经验报告的立场来看,涉及“感情”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那种解释所用的是一些难以进行公开检查或证实的术语。如若真的存在我们所说的这类“感情”,那也无法保证两个人在使用同一个词时,恰好指的是同一件事情。因为这种事情是无法接受公共观察和描述的。
因此,如果我们后面的思考能够集中于具有经验意义的部分,也就是集中于那些能引起他人某些反应的,而且如果集中于那些想使它们产生就能使它们产生的有机体的活动上,那么,下面这些说法就是有正当理由的:(1)我们所讨论的现象是社会 现象,所谓“社会”这个词,在此仅是指在两个人之间,或者多个人之间,存在一种性质为相互作用或交互作用的行为方式。一个人,比如一个母亲或一个护士,将他人有机体行为所附带的声音当成一种信号 ,并对这种声音的意味作出反应,而不是对这种声音的原始存在作出反应。有这类行动,就表明人与人间存在着一种交互活动。我们所谈论的那些以唤起 他人的反应为目的的有机体的活动,更明显地表现了这种交互作用。如果我们追随前面提到的那位作者,把他当作价值表达的东西也当作价值表达,那么,在剔除“表达”的模糊性和“感情”的不相干之后,我们就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价值表达”只与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相关,或者说,它只存在于人与人交互作用的关系中。(2)一旦手势、姿势和言语被理解为信号,尤其被用作信号时,它们就是语言符号。它们就表达意义,并具有命题的性质。例如,有一个人装出病人特有的样子,并且发出病人通常发出的声音。对这件事,合理的做法就是弄清楚这个人到底真的病得不能工作了,还是装病。从其他人截然不同的反应中,一定会“引出”作为调查结果的结论。这个调查要做的,就是弄清经验上可观察的事情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而不是去弄清内在的“感情”到底如何。医生们设计出了具有很强实验性的检验方式。每位家长和学校老师都知道,需要警惕孩子们假装做出某种“表情”和姿势,因为他们的这些表情和姿势是为了让大人得出一种结论,而这种结论会使大人去照顾他们。对于这类例子(这类例子很容易拓展为包含更复杂因素的例子),如果人们对行为只进行了短时间的观察,那么包含推论的命题就很可能是错的;但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或者根据多种经过仔细观察的事实材料而建立的命题,就可能是有充分根据的。在这一点上,我们正在讨论的命题与一切真正的物理学命题的特点是相同的。(3)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提出关于人与人之间交互活动这种情形的命题是否具有评价命题(valuation-proposition)的性质这一问题。我们的推论是假设性的。如果 所涉及的表达就是评价表达(valuation-expressions),即像那个特别的学派所认为的那样,那么 ,(i)评价现象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或人际间交互行为现象;(ii)评价现象就与那些能为可被经验证实或驳斥的事实命题提供素材的现象是同样的。当然,这个假设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一个假设。它引出了一个问题,即那些以影响他人行动、唤起他人具有特定结果的活动为目的的语句,是否就隶属于评价范畴的现象。
让我们以一个人喊“着火啦”或“救命”为例。无疑,这种喊叫就是为了影响他人的行为,从而达到某种结果。这种喊叫所欲达到的结果是可观察的,并且是可用命题表述的。发生在可观察的情境中的这种喊叫,表达了某种复杂的东西。通过分析,我们可知,这种喊叫表达了:(i)存在一种将带来不良后果的境况;(ii)作出这些表达的人不能应付这一境况;(iii)如果能得到他人的援助,那么,这种境况将得到改善,喊叫者所期望的就是这种境况的改善。这三点都可以得到具有经验证据的检验,因为它们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可观察的。例如,第三个(即期望)命题,就可以通过观察确定情形中发生的事情而得到检验。先前的观察可以证实:如果语言信号真的像它被设计的那样产生效果了,即喊叫的确引起了想要引起的援助,那么无论如何,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将会减少。
考察表明,这些例子和先前我们考察过的那位作者所用的例子具有相似之处。它们都包含评价表达。这些命题直接涉及现存 境况,而间接涉及意欲达到、期望引起的未来 境况。我们所说的这些表达是一种媒介,它们被用以引起从当前境况到合乎期望的未来境况的转变。在我们最先考察的那一系列事例中,明显地出现了像“好的”、“对的”这样一些毫无疑问的价值语词;而在第二系列的事例中,却没有这种明确的 价值表达。然而,当我们将求援的喊叫放在现实情境中来理解时,就会看到:求援的哭喊尽管用词很少,但实际上,它却断定导致哭喊的境况是“坏的”。在被人们拒斥的意义上,这种境况是“坏的”,倘若这种哭喊产生了作用,那么,期望达到的未来境况就是比较好的 。这种分析似乎毋庸赘述。但是,除非每类例子中实际存在的前因后果都梳理清楚了,否则,所用的语词表达就有可能意指任何东西或毫无所指。如果我们将那些前因后果都考虑在内,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赋予实际存在状况否定性价值命题,赋予所预期状况相对肯定性价值命题,以及作为中介的命题(这类命题可以包含,也可不包含评价表达)引起某些活动,从而实现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换。因而这几类命题就包含:(i)对现存境况的厌恶和被预期的可能境况所吸引;(ii)作为目的的可能境况和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手段的活动之间,一种能详细说明并可验证的关系 。这为进一步的讨论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在活动中能起作用的态度或行动的态度,与(为了辨认起见)被称为“喜欢 ”和“讨厌 ”之间的关系;其二,评价与那些作为手段-目的(means-end)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III.被当成喜欢或讨厌的评价
在与评价的关联中,对喜欢和讨厌的考虑,应该从前面所阐述的可观察、可辨认的行为方式的角度进行。就行动而言,“以情感为动力”(affective-motor)这个形容词,还是适用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决不能将“情感”(affective)的性质解释为私人的“感情”。因为这样的解释,会抵消以“驱动”所表达的那种能起作用的和可观察的要素。“驱动”发生于公共的可观察世界。而且与发生于这个世界的其他事情一样,“驱动”具有可观察的状态和结果。如果把“喜欢”这个词用作指称一种行为方式,而不是指称一种私人的、难以捉摸的感情,那么,它所代表的是哪一类活动呢?它所指称的是什么呢?让我们通过对下面这些词的说明来回答这些问题。作为行为方式,“关心”和“照料”与“喜欢”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另外有一些词汇与“喜欢”的关系也很密切,如“期待”、“寻求”、“珍爱”、“致力于”、“专注”、“趋向于”、“照顾”、“抚养”等。几乎所有这些词都与“珍视”是同义异形的。而“珍视”,就像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的,是词典中所认可的价值的两种主要含义之一。当人们在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或者用它们指称那些为维持或促成某些情形发生的那些活动时,就有可能将它们所指的东西与像“享受”这样一些意义含糊的词所指的东西区分开来。因为“享受”一词可指一种从 已经存在的东西中,而不是指从由以情感为动力的行动中获得 满足的情形。以情感为动力的行动是产生满足的前提,是满足得以延续的前提。也许,“享受”一词也可以指称以情感为动力的活动,但在这种情形中,“享受”是力求欢悦的同义词,它有着明显的“欣赏玩味”的含意。在我们看来,只有“煞费苦心”、“想方设法”,才能使那些能让我们从中获得满足的条件延绵不断 。行动的意义上的享受,以花费精力赢得作为满足之源泉的那些条件为特点。
之所以说这些,就是为了使理论免于那种脱离所指的对象而界定词意的徒劳。它引导我们去注意那些能够作出详细说明的实际存在着的情形,去观察在现实情形中所发生的事情。它告诉我们,要去观察我们的精力是否被用于创造某些条件和维持某些条件。用日常术语来说,就是去注意是否已经尽力了,是否已经尽力去创造那些条件而不是其他的条件了。之所以需要花费精力,这表明现实中存在着一些与我们所需要的条件相反的东西。如果一个母亲说她珍视她的孩子,乐于(在该词的行动意义上)与孩子为友,但实际上却接二连三地忽略孩子,而且也不找机会和孩子相处,那么,她就是自欺欺人。另外,假如她只有在他人在场的时候,才做一些像抚摸孩子等显示爱的事情,那么,她八成就是想欺骗别人。只有通过足够的时间和在足够的场合对行为进行观察,才能作出评价。就像我们上面所列举的那个例子。只有通过观察这个母亲花费精力的多少和坚持时间的长短,才有资格将诸如“微不足道的”或“伟大的”这样的形容词恰当地加在特定的评价上。观察精力的去向,看它是趋向还是离开所说的目标,就能使我们有根据地确定究竟应该给予“肯定性的”评价还是“否定性的”评价。即使另外还存在“感情”,那么感情的存在,也与可证实的、能够形成评价的命题无关。
因为在“珍视”、“喜欢”意义上的评价,只发生在有必要创造现在缺少的东西,或有必要保护受到威胁的东西的时候。评价包含着 想望(desiring)。但想望不等于纯粹的想要(wishing)。在纯粹的想要中,“为实现目的而努力”是缺席的。“如果愿望就是马,那么,乞丐将骑愿望而行”。现在没有此物,假如有的话,就会令人感到心满意足,但却不花精力去创造此物,也不在现有条件下作任何能使此物产生的努力,那么,这就像婴儿哭着要月亮和幼稚的成年人沉湎于幻想,“如果事情不是这样的话,那该多么好啊”一样。在这些情形中,所使用的“想望”与“想要”这两个词的所指 是根本不同的。相应地,用“想望”来界定“评价”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在欲望(desire)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现实情境中来看待欲望。如果将欲望看作一种就其本身而言原初的、完成了的东西,并在这个意义上用欲望来界定“评价”,那么就不可能对不同的欲望作出区别,因此也就无法通过相互比较来衡量不同评价的价值。欲望就是欲望,所能说的就只是这些。另外,如果因此而把欲望设想为纯粹 私人的东西,那么就无法根据其他对象或事件对欲望作出规定。例如,假如碰巧注意到努力是随着欲望 而来的,而且这种努力引起了现存条件的变化,那么,这些考虑就会被当作外在于欲望的东西,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条件下,欲望就被当作一种就其本身而言原初的、完成了的东西,一种不受可观察的、有前因后果关系的情境制约的东西。
然而,如果我们发现,欲望只产生于特定的背景(contexts)之中,即只有当某种匮乏妨碍了行动意向直接实行的时候,才会有欲望的产生;发现欲望是在这样的背景中,以弥补现存缺憾的方式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可以要求以可证实命题的形式表述欲望和评价 的关系。(i)我们看到,欲望的内容和对象依赖于使欲望产生的特定背景,而这一背景又依赖于人的活动和先前存在的周围环境。以一个人对食物的欲望为例:已经连续吃了5个小时的人或已经连续吃了5天的人,对食物的欲望很难与普通人相同;住在茅屋里的人和住在皇宫里的人的食欲很难相同;游牧部落的人与农耕部落的人对食物的欲望,也很难相同。(ii)我们看到,包含在欲望中最基本的张力是努力(effort),而不是随欲望而至的东西。因为欲望并非仅仅是个人的,它还是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一种行动关系(“饿”这个例子就很明显)。正是这种关系,将真正的欲望与纯粹的想要和幻想区别开来。由此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与欲望相联系的评价,是与欲望存在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在不同的存在环境中,评价是不同的。既然评价的存在依赖于环境,那么,它的恰当性就在于它对环境所产生的需要与要求的适应。既然环境是可观察的,并且评价对环境的适应取决于对努力之结果的观察,那么,一种特定欲望的适当性就可以通过命题来表达。而且,这些命题能够经受经验的检验。因为可以通过经验观察的手段(means),而探知一种特定的欲望与它发挥作用的条件之间的联系。
“兴趣”(interest)一词,以具有说服力的方式暗示了人的活动和那些在评价理论中必须考虑的条件之间的积极联系。甚至在词源上,“兴趣”一词也显示了人和周围环境彼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东西。发生在人和周围环境联系中的这种东西被称作一种“交互作用”(transaction)。它指的是通过外部环境这一媒介而起作用的活动。例如,当我们考虑一个特殊集团的兴趣时,如考虑银行家的兴趣、工会的兴趣或政府机构的兴趣时,我们所考虑的就不仅仅是这些相关人士的心理状态,还要考虑到他们作为一个压力集团(pressure groups),有各种各样有组织的渠道,并且正是通过这些渠道来指挥行动,才会获得和创造那些产生特定的结果的可靠条件。单个人的行动也是如此。一旦法庭确认某个人对某事有特别兴趣,它就确定了这个人会有哪些特别的要求,这些要求的满足将对存在的问题或者结果产生什么影响。无论何时,只要一个人对某事有兴趣,他就与这事的进程和最终的结果有了一种利害关系;正是这种利害关系,引导他采取行动去实现某种特别的结果,而不是去实现其他的结果。
从所引证的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评价(或各种“价值”)与欲望、兴趣联系起来的观点,仅仅是一个起点(starting-point)。在对兴趣和欲望的性质作出分析以前,在构建“在欲望和兴趣具体而特殊的发生过程中,确定欲望和兴趣的要素”这一方法之前,将评价(或各种“价值”)与欲望、兴趣联系起来的观点,和有关评价的理论是模糊不清的。在那些将评价与欲望联系起来的理论中,几乎所有的谬误都是由于笼统地使用“欲望”而导致的。例如,当有人说(相当正确地)“价值源于 对生命冲动直接的而无法说明的反应,源于我们本性的非理性部分”时,他实际上所表述的是:生命冲动是欲望存在的原因 。如果只给“生命冲动”一种经验上可证实的解释(即有机体的生物学倾向),那么,那个“非理性”因素就是评价的原因。这个事实就证明了评价在某种存在 中有其根基,而这种存在与所有自在 存在一样,都是合理的存在。如果解释正确的话,这个表述提醒人们:有机体倾向是与其他的存在 相联系的存在,因此是可观察的。“非理性的”这一语词,根本没有为“存在 ”添加什么新的东西。但上面所引用的那个句子,常常被解释为生命冲动就是 评价。这种解释,与把评价和欲望及兴趣联系起来的观点,是不相容的。根据逻辑上的相似性,这种解释可以证明“种子就是树”这个判断是正当的,因为树是由种子生长出来的。毫无疑问,生命冲动是欲望和兴趣存在的必要条件 。但是,欲望和兴趣包含了以实现目的的措施(包括付出精力)为形式的各种想法(ideas),以及随同这些想法的预期结果。既然我们用欲望活动或兴趣活动来界定评价,就要拒绝用生命冲动来界定评价。这是因为,将评价视为生命冲动将会导致一种荒谬,即把所有有机体的活动都看作评价行为。因为根本不存在不包含“生命冲动”的有机体的活动。
接受“价值是一切兴趣的一切对象”这一观点,应该非常谨慎。按照字面来理解,这一观点是把一切兴趣完全置于同一水平。但是,如果从某些情形中兴趣的地位与具体构成之间的关系方面来考察兴趣,那么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切都依赖兴趣所涉及的对象。而兴趣的对象又反过来依赖于某种关心(care),正是由于这种关心,才会有审视存在境况的需要;也正是由于这种关心,才会考察所计划的可满足这些需要的那些行动的资格。就兴趣作为评价者(valuators)的功能而言,所谓所有兴趣的立足点都是相同的这一说法,与日常经验中即使最普通的观察,也是相抵触的。可以说,对入室行窃及其结果的兴趣,给予一定的对象价值。但是,梁上君子对此的评价和警察对此的评价是不同的。对富有成效的工作成果的兴趣所创造的价值,与梁上君子追求其行当的兴趣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很明显,将小偷所偷的东西拿到法官面前等候处理时,这个东西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因为兴趣是在存在的一定背景中产生的,而不是完全凭空产生的,并且由于这些背景属于个人或群体生命活动范围内的境遇(situations),所以各种兴趣彼此相联,以至于对任何一个兴趣的评价都只能将它视为它所属系列的一个函数。只有在将各种兴趣完全隔离开来的情况下,才能坚持“价值是一切兴趣的一切对象”的观点。而将各种兴趣看成是完全孤立的观点,与实际观察到的事实如此格格不入,以至于它的存在只能被解释为内省心理学的一个推论。因为在内省心理学看来,欲望和兴趣仅仅是一些“感情”,而不是一些行为方式。
IV.评价命题 [117]
由于欲望和兴趣是在这个世界里发生并在这个世界里发挥作用的活动,所以它们本身是可以观察的,它们所产生的作用也是可以观察的。依据那些将评价与欲望和兴趣联系起来的理论,我们现在似乎可以看到我们的目标了——探索评价命题 [118] 。的确,现在显示出关于 评价的命题是可能的。然而,仅仅是在“关于土豆的命题就是土豆命题”这样的意义上,关于 评价的命题才是评价命题。评价命题是关于事实的命题。这些所发生的恰好就是评价,这一事实并不会使评价命题处在任何特别的(distinctive)意义上。虽然如此,可以形成这样的事实命题这一事实,仍然是重要的。因为,如果根本不存在关于评价的命题这一事实,那么要假设一种特别 意义上的评价命题,就再荒谬不过了。已经表明,个人活动的这一题材并不存在构成建立事实命题的理论障碍,因为人类的行为(behavior)是可观察的。当一些实践障碍妨碍我们建立关于人的行为(如关于其要素的活动关系)的普遍的有效命题(valid general proposition)时,我们可以探究这种行为的条件和结果。根据这种行为的条件和结果作出的关于评价的命题,划定了关于“一种特别 意义上的评价命题”这一问题的界限。能够对关于现存评价的命题本身进行鉴定吗?这种鉴定能够成为将来评价的一部分吗?我们已经知道,可以通过观察而确定一个母亲是否珍视她的孩子;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对不同类别的“珍视”或“喜欢”的条件和结果进行比较和对照。一旦比较和对照的结果表明某种珍视行为比其他珍视行为更好 ,那么,评价行为(valuation-acts)本身就得到了评价(evaluated);而且,这种评价(evaluation)可以对将来直接的珍视活动有所修正。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那么,关于实际发生的评价的命题就成为特别意义上的评价的题材了。也就是说,这种特别的意义,是一种使关于评价的命题既区别于物理学命题,又区别于记载人类实际已做事情的史学命题所具有的意义。
这样,我们就被带到了鉴定的性质或评价的性质这一问题上。如我们所知,鉴定是公认的“评价”的两种含义之一。以一个简单的鉴定命题为例:“这一小块地正面宽每英尺值200美元。”这一命题在形式上不同于下面这个命题:“这块地正面宽度为200英尺。”后一个命题陈述了一个已经完成的事实,而前一个命题陈述了一个确定将采取的行动的规则(rule)。前一个命题是指向未来的,而不是指向已经完成或已经做过的事情。如果这个命题的背景是估税官执行公务,那么,这个命题所表达的就是向土地所有者征税的制约条件;如果它是土地所有者对地产商说的,那么,它就是提出一个制约条件,要求地产商在对土地所有者出售的资产出价时应遵循这个前提。关于未来的行动或情形并不是作为关于将来会发生的事情的预言提出来的,而是作为应该 发生或本应该 发生的事情提出来的。因此,可以说,这一命题设置了一个规范(norm),但是必须在“未来行动的一定形式应该 遵循的条件”这一意义上理解“规范”。“规则”存在于人类关系的一切模式中,这一点显而易见而毋需争论。“规则”决不仅仅局限于可以用“道德”命名的活动之中。每一种循环往复的活动,如在需要技术的行业和需要专门知识及特殊训练的职业中,都要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能使人们以最佳的方式来实现所期望的结果(the ends in view) [119] 。这样的规则被作为标准或“规范”,以判断所筹划的行为方式的价值。这些评价不同领域行为模式的规则是不可否认的,它们被用于评价不同领域的行动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节约的还是浪费的、有效的还是无效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规则作为一般命题的存在(因为每一种活动规则都是一般性的),而在于它所表达的仅仅是习惯、习俗和传统,还是能够规定 [120] 作为手段的东西与作为结果(consequences)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手段与结果关系本身的基础,是得到经验确定和证明的、通常被称为因果的存在关系。
当涉及工艺、技巧和技术的时候,我们能够确定哪一个选择是正确的。例如,医学技术正接近这样一种情形,即医生为病人规定的大部分规则所涉及的是:对于病人来说,应该做什么会更好 ,其中不仅仅包括药疗方式,而且包括日常饮食方式和生活习惯。医生为病人所规定的这些规则的基础,是得到经验证明的化学原理和物理学原理。当工程师们说,如果要在哈得逊河的某一点上建造一座能够承受一定负荷的桥梁,那么就需要 某些经过一定技术处理的材料。他们的建议所表达的并不是他们的个人观点,也不是他们的突发奇想,而是以公认的物理学原理为依据的。通常人们相信,像收音机、汽车那样的发明物,自问世以来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并相信手段和结果之间关系的改善,归功于对基本的物理学原则更充分的科学认识。这种论证并不要求相信习惯和风俗的影响已经被完全排除。这些例子足以表明,建立得到科学证明的物理学一般法则为基础的鉴定规则或评价规则是可能的;而且,这类规则与那些仅仅表达日常习惯的规则相比,正在不断地增加。
在医学方面,一个庸医也许会援引大量所谓被治愈的例子作为证据,以使他的患者接受他所提议的药物。但是,只要一个小小的检验就能表明,在一些明确的方面,他对治疗步骤的建议与称职的医生是不同的,或者说,他们关于某种医疗步骤“好”或“必要”的判断是不同的。例如,并没有什么分析可以表明一个庸医用来作为证据的病例,事实上与他竭力推荐的药物治愈的病症是一样的。而且,也没有什么分析可以表明,一个庸医所说的(而不是已被证明的)那些已经痊愈的病人,实际上是由于服用了他竭力推荐的那种药而被治愈的,而不是由于某些其他未确知的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所导致痊愈的。一个庸医所声称的每一件事情,都是不加区别和缺乏分析性条件约束的。而且,也缺乏科学程序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即没有充分地公开它的材料和过程。我之所以引用这些人们非常熟悉的事实,唯一的理由就是:它们与称职的医学实践之间的对照显示了一种限度,在这一限度内,称职的医学程序规则得到了已被验证的经验命题的保证。关于活动的过程更好或更糟、更有用或更没用的鉴定,与那些不涉及人的非评价命题(nonvaluative-propositions)一样,都能得到经验的证明。先进的工程技术命题,规定了所要采用的恰当的 活动程序。很明显,这些命题是以物理科学和化学科学的一般规则为基础的;它们通常归属于应用 科学。不过,那些为了使程序合适而不是不合适、好而不是不好而制定规则的命题,与它们所依据的科学命题在形式上不同。因为它们是人的活动中的规则或活动所遵循的规则,它们是将科学所概括的原则用作实现人们渴望和预期的目的的一种手段。
对这种鉴定的考察表明,鉴定必须借助它们与手段 与目的 的关系或手段与结果 的关系的相互支撑。对任何包含所谓更好或所谓需要的行动规则的鉴定,都必然包含所要达到的目的,因为鉴定就是对事物的适用性和必要性的评价。如果我们用前面所举的例子,那么显然,鉴定地产的目的是为了征税或决定售价;鉴定治疗方法的目的是为了使身体康复;鉴定材料和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建造桥梁,或制造收音机和汽车等。如果鸟儿筑巢是出于所谓纯粹的“本能”,那么,它就不必鉴定材料和程序是否与目的相适应。但是,假如鸟儿把“巢”这个结果当作自己欲望的对象,那么,它要么采取一种最为任意的操作——试错法,要么考虑采用什么材料和通过怎样的步骤才能使欲望的对象成为现实。而对材料和步骤的权衡过程,明显地包含了对作为可选择手段的不同材料和步骤的比较。除了那些纯粹的“本能”和完全的试错法之外,在每一个例子中都包含了对实际材料的观察,及对这些材料就获得特定结果而言所具有的潜力的鉴定。人们总是会在所获得的结果 与所预期的结果的比较中,观察所获得的结果 。那么观察,就使这种比较有助于理解那些被作为手段的东西的实际的适用性。这样也就为将来更好地判断这些东西的适用性与用途提供了可能。根据这样的观察,某些行为方式被认为是愚蠢的、轻率的或不明智的,而其他行为方式则被认为是明智的、谨慎的或英明的。这一辨别是以已完成的鉴定的有效性为基础的。而这一鉴定的对象,是作为手段者与作为目的者之间的关系,或作为手段者与实际取得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已有反对这种评价观点的典型的意见认为,这种评价观点仅仅适用于作为手段 的东西;而真正的评价的命题,是关于作为目的 的东西。对于这种观点,一会儿我们将详细地考虑。在这里必须提到的是:对目的的鉴定,就在对作为手段者的权衡这同一个评价之中。例如,人们想到了一个目的,但当他们在权衡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时,发现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实现这个目的,或者发现一旦实现这个目的,会招致一堆麻烦,或将来可能会碰到一些麻烦,就会将这个目的鉴定为“坏的”,从而放弃这个目的。
可以将结论概述如下:(1)有这样一些命题:它们不仅仅是关于已经发生的评价的,即不仅仅是关于过去发生过的珍视、欲望和兴趣的,而且描述和详细说明了在确定的现实关系中一些东西之好坏、恰当和适合与否。此外,这些命题是一些一般原则 (generalizations ),因为它们形成了正确使用素材的规则。(2)我们所讨论的存在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手段与结果的关系。(3)具有普遍形式的这些命题,可以奠基在经过科学证明的经验命题之上;而且,这些命题本身能够通过观察实际获得的结果和期望的结果的比较而得到检验。
反对上述看法的意见是:这些见解未能对以下两种东西作出区分:一种是直接而内在地因自身而好、因自身而正当,并且来自自身的好、来自自身的正当的东西;另一种是仅仅对 其他东西来说是“好的”的东西。换言之,这种东西之所以好,是因为它们有助于获得那些被认为是因自身而有价值、由于自身而有价值的东西。因自身而有价值、由于自身而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因为作为实现其他东西的手段而得到珍视,而是因为它们自身的原因而受到青睐。据称,关于这两种“好”和“正当”的区别,对于整个评价理论和价值理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至于假如不对它们作出区别,我们已提出的那些结论就毫无有效性可言。这种反对意见,明确地将手段 与目的 范畴的关系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根据前面谈到的“评价”的双重含义,很明显,“珍视 ”和“鉴定 ”的关系问题就产生了。因为在这种反对意见看来,“鉴定”仅适用于作为手段 的东西,而“珍视”适用于作为目的 的东西,所以,必须承认自身具有极其重要性的评价和派生的、第二位的评价之间的区别。
假设已经承认了珍视和评价之间的联系,也承认了欲望、兴趣与珍视之间的联系。那么,对于作为手段者的鉴定和作为目的者的珍视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就采取了以下形式:对目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的欲望和兴趣(如果有人更喜欢用“喜爱”这个词也行),是不受对作为手段者的鉴定的制约,还是本质上受到对作为手段者的鉴定的影响呢?假如一个人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发现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获得作为满足这种欲望所必需的手段的条件(也许还需要牺牲其他目的价值,而通过付出相同的努力就有可能获得其他目的价值),那么,这个事实会不会使他修改原来的欲望呢?根据上面关于欲望与评价联系的那种界定,这个事实会不会使他对原来的评价也作出修改呢?审视深思熟虑(deliberate)的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肯定的回答。何谓“深思熟虑”?除了根据作为实现欲望的条件,即除了根据作为手段而决定结果能否实现的条件,而权衡各种可选择的欲望(包括各种目的价值)之外,还有所谓的“深思熟虑”可言吗?除非控制促成结果实现的那些条件,否则无法控制所期望的结果的实现。作为所期望的结果的对象是可陈述的,或可以明确陈述的。这样的命题,仅仅在已经从作为手段的角度通盘考虑和鉴定了现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有正当理由的 。对这种陈述来说,唯一可能的另一种情况是:一个人无论如何都不进行深思熟虑,也不构建所期望的结果,直接按照恰好出现的冲动行事。
对构建所期望的结果的经验审视,对早期的冲动性偏好通过深思熟虑而被塑造成精选的 欲望这一经历的审视揭示了:最后被评价为“要实现的目的”之对象的具体的特质,是通过对作为手段的现存条件的鉴定而确定的。然而,由于长期形成的哲学传统的缘故,将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完全割裂开来的习惯根深蒂固,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1.一种通常的假定认为,有用的或有帮助的东西与内在 好的东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分,并且因此何谓有利的、何谓谨慎的、何谓明智这样一些命题,与什么是本来值得想望的命题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分。这种假定,无论如何都不能声称是不证自明 的真理。像“审慎的”、“有判断力的”和“有利的”这样的词,最后经过全面考察所有条件之后,会轻而易举地融入“明智的”这个词中。这一事实表明(当然,不是证明),脱离对作为手段者的考虑而设计目的,已愚蠢到荒谬的程度。
2.常识把某些欲望和兴趣看作目光短浅的、“盲目的”,而把另一些欲望和兴趣看作有见识的、有远见的。常识从来没有主张就目的价值而言,一切欲望和兴趣的地位都是相同的,也从来没有将所有的欲望和兴趣混为一谈。每种欲望和兴趣各自的短视和远见都被作了准确的区分。区分的根据就是:特定欲望的对象本身,是否反过来被当作手段,这一手段是实现下一步结果的条件。常识并不赞成“直接的”欲望和“直接的”评价,它认为,拒绝中介恰好就是短视判断的本质。这是因为,认为目的纯粹 是直接的、唯一终极的东西,就等于拒绝考虑在特定的目的实现之后将会发生什么,以及因为这一目的的实现而会发生什么。
3.“固有的”(inherent)、“内在的”(intrinsic)和“直接的”(immediate)这些词在使用中如此含糊不清,以至于导致错误的结论。一些实际上属于任何一个对象或任何一个事件的任何一种性质或特性,统统都被称为“直接的”、“内在的”和“固有的”。它的错误就在于,把这些词所指称的东西解释为与其他东西没有联系的,因而是绝对的东西。例如,按照定义,所谓手段 是表示关系的,是通过中介得到的和起中介作用的,是媒介性的。因为它是实际存在的情形,及通过它而使之成为现实的情形之间的媒介。但是,被用作手段的东西 的这种表示关系的特征,并没有妨碍它们具有直接的性质。如果我们所讨论的东西受到珍视和喜爱,那么,根据把价值特性与珍视联系起来的理论,这些东西就必定具有一种直接价值的性质。评价手段和工具(instruments)所得到的结论是:它们的价值性质只是工具性的。这种看法与一个糟糕的双关语没什么两样。就珍视或想望的性质而言,没有什么会妨碍它们被用于指称作为手段者;就手段的性质而言,也没有什么会妨碍它们被想望和被珍视。在经验事实中,一个人对某个特定目的的价值衡量,并不在于他说 这个目的如何珍贵,而在于他多么在意地去获得和使用那些对于实现这个目的而言必不可少的手段 。根本没有显著的成功事例可以证明,一个人对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中介毫不在乎,但却实现了目的。除非意外。所实现的目的,依赖于所采用的手段。实际上,这与上面的陈述是同义反复。对所需的手段的忽视和冷漠,证实了欲望和兴趣的匮乏。因为如果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就不可能实现公开声称被珍视的目的。因此,只要关于欲望和兴趣的看法被逐渐地展开,我们所讨论的欲望和兴趣的问题,就会自动地将它们自己与被看作达到目的之必需的手段的那些东西联系在一起。
对“直接的”一词的思考,也适用于“内在的”和“固有的”这两个词。一种性质,包括价值性质在内,如果它实际上是属于某物的,那么,它就是固有的。至于这种性质是否属于此物,这是一个事实 问题,而不是可以由玩弄“固有”这个概念所决定的问题。假如一个人对获得某些东西作为手段有着炽烈的欲望,那么,这些东西就因此而具有了价值性质,或者说,价值性质是这些东西所固有的。所期望的结果,这会儿就是 去创造和获得这些手段。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那些与其他任何东西都没有关系的东西,才能被冠以“固有的 ”之名。这种观点不仅本身是荒谬的,而且与将对象的价值与欲望、兴趣联系起来的理论相矛盾。因为把对象的价值与欲望、兴趣联系起来这种理论,明显是与目的-对象(end-object)的价值相关。因此,根据这种见解,假如用“不相关”(nonrelational)来界定“固有的”,那么就根本不会有固有的价值。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在这一情况中,存在固有性质是一个事实,因为是一种关系制约着这种性质之所属,那么就不能拿手段的关系性特点(relational character)来证明手段的价值不是固有的。同样的思考也适用于“内在的”或“外在的”(extrinsic)这样一些被用于指称价值性质(value-qualities)的范畴。严格地说,“外在价值”(extrinsic value)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表示关系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它们的出现是由于 某些“外在”东西引起的 ,就失掉使它们是其所是的内在性质。因为像“红 ”、“甜 ”、“硬 ”等内在性质,其形成都是由某种原因引起、受到某种原因决定的,根本不存在与外物无关的内在性质。因此,关于内在性质的理论从逻辑上说,早就应该终结了。但是,问题就出在对概念的玩弄,已经代替了对实际经验事实的考察。认为“内在的”就是与其他东西没有任何联系的,这种观点的极端例子可以在拥有下述观点的那些作者那里看到。那些作者认为,既然价值是 内在的,那么,它们就不能依赖任何 关系,当然也不能依赖与人的关系。这一学派还完全以同样的观点为基础,抨击那些将价值性质与欲望和兴趣联系起来的人,抨击那些将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的区别混同于手段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区别的人。因此,可以认为,这种极端的非自然主义(nonnaturalistic)学派的观点,暴露了当人们用对“内在性”(intrinsicalness)这个抽象概念的分析取代对经验事件的分析时,到底会产生什么结果。
对作为目的之对象的评价,与欲望和兴趣的联系越是明显,那么,对作为与其他手段相联系的欲望和兴趣的评价,是有效地鉴定作为目的之对象的唯一条件这一点也将越加显著。因为欲望和兴趣如果离开与周围条件的相互作用,就不起作用了。如果人们早就知道,科学知识的对象无论如何 都是一种已探知的诸多变化的相关关系,那么,人们就会看到(而不是否认),任何被当作目的 的东西在其自身内容和构成的成分方面,都是一种能量的相互作用,是作为手段的人的能量与非人的能量的相互作用。和其他任何科学分析的结果一样,“目的”作为一个实际的 、存在着的结果,仅是使之发生的各种条件的相互作用。因此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关于欲望和兴趣之对象的想法 ,即“所期望的结果 ”不同于事实上已经实现的目的或已经获得的结果,它是根据起作用的各种条件而构建的,因而是有正当理由的。
4.现在流行的那些评价理论,即把评价与欲望和兴趣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理论,其主要缺陷在于:没有根据具体欲望和兴趣的实际存在状况,而对欲望和兴趣进行经验的分析。如果进行这样的分析,那么,马上就会有一些相应的思考呈现在它们自己面前。
(i)欲望易受挫折,兴趣常遭失败。不能实现“想要达到的目的”的可能性,与在多大程度上未能在认识障碍(负价值的东西)或是以资源方式存在的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形成欲望与兴趣成正比。合理的欲望和兴趣与不合理的欲望和兴趣之间的区别,恰好就是下面两种欲望和兴趣的区别。一种欲望和兴趣是偶然产生的,不是在考虑了那些实际上将对结果产生制约作用的条件之后重新建立起来的;而另一种欲望和兴趣是根据现存不利条件和潜在资源而形成的。欲望产生之初,是纯粹的有机体倾向和已养成的习惯使然,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使欲望变得成熟的所有发展,都不会 立刻就对有机体的倾向和已养成的习惯俯首称臣,而是考虑如果 按照这些倾向和习惯行动将会产生什么后果,通过这种思考而改变欲望原初的表现形态。这一过程等于把欲望作为一种手段而对欲望进行判断和评价。作为手段的这种欲望,在与同样作为手段的、人之外的各种条件的联系中发挥作用。将评价与欲望和兴趣联系在一起的评价理论,不能既想得鱼又想得熊掌。它们不能总是在下面两种观点之间摇摆不定:一种观点把欲望和兴趣等同于偶然产生的冲动,即当作有机体机能的产物;而另一种观点将欲望看作人们通过对行动结果的深谋远虑而对原始冲动作出的修正,并认为,只有这种被修正了的冲动,才是欲望。对“所期望的结果”之想望,和对作为已预见其结果的对象之想望的存在,将欲望与冲动完全区别开来。预见是根据对未来在事实上将对结果产生制约作用的条件的考察而建立的,因此是可靠的。如果硬要灌输这种看上去有些强人所难的观点的话,那只是因为,这件事举足轻重。因为它不是别的,它就是具有特别意义上的评价命题是否可能的问题。因为不能否认在对作为手段者的评价中,有证据证明的、根据实验检验的命题是可能的。因此,这必然得出:如果这些命题参与了评价目的的欲望和兴趣的形成,那么,欲望和兴趣就名副其实地成为以经验为根据的、可以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题材了。
(ii)我们通常说“从经验中学习”,或称某个个体或群体“成熟”。这些说法意味着什么呢?起码意味着,我们想表达,在个体发展和人类种族发展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种变化,即原始的、较为鲁莽的、冲动的和不容变通的习惯,变成了包含批判性研究在内的欲望和兴趣。在考察这一过程时,我们发现,这种变化主要是以对一种差别的小心观察为基础而发生的。这种差别就是:所想望的、所计划的目的,即所期望的结果 ,与所达到的目的或实际后果之间的差别。所想望的和所期望的与实际上所获得的目的之间的一致,肯定了对作为想要达到的目的之手段的条件的选择是正确的;而它们之间的差异,即人们体验到的挫折与失败,促使人们进行探究,以发现失败的原因。对形成冲动与习惯之条件,及对冲动与习惯得以发挥作用之条件越来越仔细的考察,就构成了这一探究的要旨。探究的结果,是一些欲望和兴趣的形成。这些欲望和兴趣,是通过以情感为动力的行动的条件与理智或观念的结合而形成的。只要有所期望的结果,就有理智和观念,无论其形成是多么偶然。同时,正是在根据实现条件而确立目的这一点上,所期望的结果才是恰当的。因为无论在哪里,只要有所期望的结果 ,就有以情感和观念 为动力的行动;或者根据评价的双重含义,只要有所期望的结果 ,就有珍视和鉴定的结合。对所获得的结果和实际的 后果与所预期的目的或所期望的结果之间是否一致的观察,为检验和完善欲望与兴趣,从而检验和完善评价提供了条件。想象不出还有什么会比下面这种观点更为与常识相悖的了。根据这种观点,我们不可能通过对按照欲望和兴趣而行动所导致的后果的了解,或者像有时候所做的那样,通过对放任 欲望和兴趣所导致的后果的了解,改变我们的欲望和兴趣。我们倒也没有必要明显地去针对那些被宠坏的孩子和不能“面对现实”的成年人。然而,就评价和价值理论而言,只要一种理论把对目的的评价与对手段的鉴定割裂开来,那么,它就是将被宠坏的孩子和不负责任的成年人当成了成熟和明智(sane [121] )的人。
(iii)每一个有能力从经验中学习的人,只要他参与构建和选择各种相互竞争的欲望和兴趣,就能将“所想望的”(desired)和“值得想望的”(desirable)区分开来。在这一说法中,既没有牵强附会,也没有任何“说教”。所涉及的差别只存在于下面两种对象之间,一种是由冲动和习惯所引起的最初欲望的对象;另一种是在批判性判断了将对实际结果产生决定作用的条件之后,而作为最初冲动的“修正版”的欲望的对象。“值得想望的”东西,或被评价为“应该 想望的”东西,既不是来自先验的高贵(blue),也不是来自摩西十诫的命令。它之所以出现,仅仅是因为过去的经验表明,受未经批判的欲望而支配的鲁莽行动不仅会导致失败,而且可能导致灾祸。使“被想望的”有别于“值得想望的”,并不在于它显示了某种具有普遍性的或先验性的东西,而在于它显示了未经审视的冲动的作用和结果,与探究条件和后果之后而形成的欲望和兴趣的作用和结果之间的差异。社会条件和社会压力是影响欲望实现的那些条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在根据有效手段来确立目的时,我们必须把社会条件和社会压力考虑在内。但是,在由某种原因引起的欲望之对象意义上的“是”,与在实际条件的联系中构建欲望这一意义上的“应该”之间的差别,就是人们成熟前后的差别。即当人们逐渐成熟以后,就不会像小孩儿那样,放纵自己的每一个冲动了。
如我们所知,欲望和兴趣本身就是对结果而言具有原因作用的条件。就是以这种身份,欲望和兴趣是潜在的手段,而且必须像鉴定手段一样,对欲望和兴趣进行鉴定。这无非是重复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而已。但是,这样做是值得的,因为它令人信服地表明,一些评价理论的观点与实践中常识的态度和信念是那么的格格不入。不知有多少谚语实际上已经阐明:决不能在欲望和兴趣一出现的时候,就把它们当作最终的、不可改变的东西;相反,必须把它们当作手段。也就是说,必须根据它们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结果来对它们作出鉴定,进而构建对象,构建所期望的结果。“三思而后行”、“鲁莽行事,空余悔恨”、“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稍安勿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等等,这不过是众多格言中的点滴而已。用一句老话来概括,就是“要考虑后果”。“要考虑后果”标示了一种区别,即仅有 一个能满足任何 欲望的“所期望的结果”,不同于通过寻找 、考察而确定一种结果;这种结果一旦产生,就会得到珍视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只有那种有先入之见的理论,即受到未经批判而接受的“主观主义”心理学严重影响的理论,才会对由于评价而揭示的“喜欢”和“珍视”、欲望和兴趣在内容上具体的差别视而不见。这种评价是以“喜欢”和“珍视”、欲望和兴趣被当作手段时,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引起某种结果的能力为根据的。
V.目的和价值
那些将价值与欲望和兴趣联系起来但却严重地割裂了珍视与鉴定、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理论,其问题就在于,它们缺乏对欲望和兴趣得以产生和发挥作用的那些实际条件的经验性探究。而正是在这些实际条件下,目的-对象和所期望的结果才获得它们的实际内容。对此,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谈及。现在,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
如果我们不只是玩弄“欲望”的一般概念,而是探究欲望及欲望对象的实际出现,探究被认为属于欲望对象的价值性质的实际出现,那么再明显不过的是:欲望只在现存境况有“问题”、有“麻烦”的时候才会出现。分析表明,所谓“有问题”来自下面这个事实,即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缺少某些东西和需要某些东西。在实际存在的多种因素中,这种匮乏就造成了冲突。如果事情进展得非常顺利,就不会出现欲望,也没有必要设计所期望的结果了。这是因为,“进展顺利”意味着此处不需要努力和斗争,让事情“顺其自然”足矣。在“进展顺利”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去探究将来发生什么会更好,也没有必要去规划什么目的-对象。
在这种情形中,生命的冲动和已养成的习惯,通常是在没有所期望的结果或意图介入的情况下运作的。如果一个人发觉自己的脚被踩着了,会马上推开踩着他的脚的人,以摆脱这种不愉快的状况。他不会停下来构建一个明确的欲望和提出一个要达到的目的。一个由习惯使然开始行走的人,会一直地走,而不会不断地停下脚步,问自己“我迈下一步要达到什么目的”。在很多人类活动中,这些初浅的例子具有典型性。行为经常是直截了当的,根本不受什么欲望和目的的干预,也没有什么评价发生于其中。只有那些具有偏见的理论的要求,才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即认为饥饿的动物寻找食物,是因为它形成了一个关于“想要实现的目的-对象”的观念,或者说,因为它根据欲望而对这个对象作了评价。有机体的紧张状态足以使饥饿的动物继续寻觅,直到它找到能减轻这种有机体紧张状态的东西为止。但是,如果在生命冲动或习惯性倾向的产生与行动的实施之间,介入了欲望 和所期望的结果 ,那么,这种冲动或倾向就将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和改变。用一种纯粹同义反复的说法就是:与所期望的结果相联的欲望的产生,就是 先前冲动或常规习惯的改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发生评价。如我们所知,这个事实要比那种乍看起来似乎将评价与欲望和兴趣联系在一起的理论重要多了。因为这个事实证明了:评价只发生在有问题的地方,发生在需要去除某种麻烦的地方,发生在需要改变困窘、匮乏、贫困的地方,发生在需要依靠改变现存条件来解决各种倾向相互冲突的地方。反过来,这一事实也证明了,只要有评价存在,就有理智因素,即研究因素在场。之所以构建和设计所期望的结果,就是因为如果按照这个结果行动,就会满足现存的需要或者改变现存的匮乏,从而解决现存的冲突。由此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同的欲望和与此相关的所期望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取决于以下两点:一是对现存境况中匮乏和冲突的探究是充分的;二是对某种可能性的探究是充分的。这种可能性是指:如果按照被确立的特定的所期望的结果行动的话,那么就会满足现存的需要,满足那些由匮乏所构成的各种要求;就会通过指导活动而消除冲突,以开创一种统一的局面。
这种情形在经验上和逻辑论证上都如此简单,除非是受到那些不切题的理论偏见的影响,不然很难理解:为什么在讨论中,它会变得如此混乱。这些理论偏见部分来自内省(introspectionist)心理学,部分来自形而上学。在经验上有两种可能性,即行动发生时产生了有所期望的结果,或者无所期望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有一种明显的行为是不以评价为中介的;它是一种生命的冲动或固有的习惯对某种直接的感官刺激作出的直接反应。在前一种情况下,产生了有所期望的结果,而且这一目的经过了评价,或者这一目的的存在与某种欲望或兴趣相联系,那么,其中的动力和行动就受到了对行动后果的预见 的调节。对后果的这种预见作为预知的结果,参与了欲望或兴趣的形成。这不过是同义反复而已。这样一来,就像我们反复说过的那样,只有根据使之成为现实的那些条件,才能将某事或某物预料或预见为目的 或结果。除非考虑使这一目的或结果成为现实的手段,哪怕只考虑一点儿,否则根本不可能拥有所期望的结果,也根本不可能预料任何行动计划的后果。另外,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欲望,有的只是毫无价值的幻想、毫无用处的愿望。而生命的冲动和已养成的习惯就只能消耗在做白日梦和构筑空中楼阁之中。但是根据描述,梦幻和空中楼阁的内容并不是 所期望的结果。它们之所以沦为幻想,恰好是因为:它们的形成并没有 以作为实现它们手段的那些实际条件为根据。将某种事情(包括行动和素材)作为手段而对此作出鉴定的命题,必须进入决定“目的价值”的欲望和兴趣 。因而,探究欲望和兴趣的重要性就导致了对作为手段之物的鉴定。
这一点已经非常清楚,用不着再直接就此而讨论了;相反,考虑一下下面这种信念是如何形成的,倒更有裨益。根据这种信念,存在这样一些作为目的的东西,撇开对实现它们之手段的评价,这些东西还是有价值的。
1.心灵主义(mentalistic)心理学把以情感为动力的行动归结为纯粹的感情 。这种心理学也影响了对所期望的结果、意图 (purposes )和目标 (aim )的解释。所期望的结果、意图 和目标 并没有被当作与关于未来事件的论断相同的,当作关于结果的预料来看待。无论如何,它们的内容和有效性都没有被看成是由关于结果的预料这样的论断而决定的。相反,它们仅仅被看成是一种精神状态;因为当这样理解时,只有这样理解时,目的、需要和满足才会以曲解整个评价理论的方式受到影响。作为一种精神 状态,一种目的、目标或意图,是 不依赖于使其实现的生物手段和物理手段的。任何有欲望存在的地方,就有需要、匮乏或贫困。因此,需要、匮乏或贫困就被解释为一种纯粹的“精神”状态,而不是某种境况中 缺乏或缺少的东西,即不是将它们理解为了完善它们所在的经验境况中应该补充的东西。在后一种意义上,如果要实现所期望的结果,那么,所需要的或必需的东西就是那种在存在意义上所必需的 东西。在这种情况中,究竟需要什么 ,不能由对精神状态的考察来断定,而只能根据对实际条件的考察来判定。至于对“满足”的解释,是将“满足”当作一种精神状态,还是将其当作对条件的满足,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将“满足”当作对条件的满足,也就是将它当作满足一定条件的某种东西,那么,连带的可能性与因匮乏使欲望产生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就会对这些条件产生影响。匮乏是引起欲望产生之环境的特征。欲望的满足就意味着匮乏已经得到了满足,而且是以这样的方式被满足的:根据字面的意思,就是所使用的手段使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充足了。由于对目的、需要和满足的主观主义的解释,一种词语上正确的陈述——“评价就是人的态度和人之外的事物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包含了动力因素(motor),进而包含了身体因素”——就被解释成一种包含手段和目的的分离,以及鉴定和珍视的分离的陈述。于是,一种“价值”被断定为一种“感情”、“感觉”。这种“感情”、“感觉”,很明显不是对他物的,而是对价值自身的。如果有人说“感到了 某种‘价值’”,那么,这一表述就会 被解释为:它表示一个人的动力态度(motor attitude)和人之外的周围条件之间的确定的现实关系,是直接经验的内容。
2.作为欲望 -兴趣 (desire -interest )的评价和作为享受 (enjoyment )的评价,其基础的改变(shift)进一步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之所以容易发生这样的转换,是因为实际上既存在由那些不用 想望和努力,就可以直接得到的东西所带来的享受;也存在由那些只是因为 有了为获取那些可以满足欲望的条件而采取的行动,才获得了所得到的东西带来的享受。在后一种情况下,享受与欲望或兴趣处于一种函数关系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违背以欲望、兴趣的方式界定评价。但是,由于使用了同一个词 “享受”,而“享受”一词也被用于表达一种与在先的欲望和随后而来的努力彻底无关的满足,评价的基础就转换了。“评价”就被等同于享受的任何状态,而不管这种满足是如何产生的,即使这种满足是以最为不经意、最为偶然的方式得到的,也无所谓。“偶然”在这里是指远离欲望和兴趣。例如,当获悉得到了陌生亲戚留下的遗产时所感到的喜悦,就是一种偶然的满足。这里有享受 的存在。但如果是以欲望和兴趣来定义评价的话,那么,这里就没有评价,也没有“价值”。“价值”只有在出现该用这笔钱做什么这样的欲望,出现该如何构建所期望的结果这样的问题时才会形成(coming into being)。因此,这两种享受不仅不同,而且对评价理论的影响是彼此矛盾的,因为其中一种享受是与直接拥有连在一起的,而另一种享受却是以先在的匮乏为条件的,而先在的匮乏恰好有欲望参与其中。
为了强调起见,让我们用一个稍作变动的例子来重申这一观点。让我们想一下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人因为意外地得到了一笔钱而喜悦,这笔钱是他走在路上时捡到的。在捡钱那一刻,他的行动与他的意图和欲望丝毫无关。如果价值与欲望的联系涉及对价值的界定,那么,到现在为止,这个行动中还不包含评价。当捡钱者开始考虑该怎样 珍视和照管那些钱的时候,评价就开始了。例如,他把这钱当作一种手段,用它去满足一些他以前一直不能得到满足的需要;或者,他把这笔钱当作被托管的东西而保存好,直至找到失主为止。根据定义,无论这两者中的哪一种情形,都有评价活动的存在。但明显的是,在这两种情形中,价值性质被赋予了截然不同的对象。当然,这笔钱的使用和它将满足的所期望的结果,都相当合乎标准。因此所引用的这个例子选得不是特别好。让我们以一个小孩发现了一块发亮而光滑的石头为例。小孩对石头的外观和手感都很满意。但是,在这儿并没有评价,因为这里没有欲望,也没有所期望的结果。直到他提出“应该拿这块石头来干什么”这样的问题,直到这个小孩珍爱 (treasures)他偶然发现的这块石头时,才有了评价。在他开始珍爱并喜欢这块石头的一瞬间,他开始“用”这块石头,开始把这块石头当作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至于他是否在目的和手段的这种关系 中对这块石头进行判断(estimates)或评价(values),或是否将这块石头判断或评价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就取决于他的成熟程度了。
与欲望和兴趣联系在一起的评价,被转换为与任何欲望和兴趣毫无关系的“享受”,就产生了理论的混乱。获得欲望和兴趣的对象(获得评价的对象),本身就是令人喜悦的,这一事实很容易导致那种理论混乱。这种混乱的症结,就在于将享受与享受得以产生的条件相分离。然而,作为欲望得以满足,兴趣得以实现之结果的享受,之所以是享受,就是因为在作为所期望的结果的观念指导下,经过努力满足了某种需要,改变了某种匮乏,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享受”包含了与拥有(possession)之匮乏 的内在关联;但是,在另一意义上,“享受”是对纯粹拥有的享受。拥有之匮乏和拥有是矛盾的,这当然是同义反复了。而且,一种通常的经验是:人们一旦获得了所想望的对象,就不再 喜爱 [122] 它了。这个道理非常普通,对此有一些众所周知的说法,像“乐在寻觅而不在得到”。不需要逐字逐句地领会这些说法,就能意识到我们所讨论的事情,证实了与欲望相联系的价值和纯粹享受的价值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最后,作为日常经验问题,享受提供了评价难题 的原始材料。人们可以完全不受“道德”问题的约束,而不断问自己:当需要付出很高代价才能获得这种享受的时候,这种享受是否还值得?是不是无论需要付出多高的代价,这种享受都是值得的?
当用生命冲动来界定 “价值”时(所提供的根据是,在价值“起源于”生命冲动这一意义上,生命冲动是价值存在的条件),就会导致前面所提到的那种理论混乱。在上述引文的原文中,在其语境的紧密联系中,出现了以下命题:“像任何其他的理想一样,关于合理性的理想本身是任意的,它的任意性与它对限定组织的需要的依赖相吻合。”这段话隐含了两种非常奇怪的观念,一个观念是:如果一个理想是由实际存在的因果决定的,而且与人的实际需要有关,那么,它就是任意的。这种观念非常奇怪,因为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一种理想的任意性程度取决于它与存在的事物没有 联系,与具体存在着的需求毫不相关。另一个骇人听闻的观念是:关于合理性(rationality)的理想是“任意的”,因为它如此受到条件的制约。也许有人会推想,根据合理性的理想的作用及其他所做的,而不是根据它的来源判断它是否合理(相对于任意而言),这是特别正确的。如果合理性作为一种理想,或者作为一种广义的所期望的结果用于指导行动,那么,人们在由它指导的行动的结果中经验到的东西实际上会更加合理,对它的要求仅此而已。所蕴含的这两种观念是如此奇怪,以至于人们只有在某些未明说的偏见的基础上,才能理解它们。就所能断定的而言,这些偏见是:(i)理想不应该 依赖于存在,也就是说,理想应该 是先验的。关于理想起源于生命冲动的证明,实际上是对这种先验观点的有效批评。它规定了一个范围,即除非接受这种先验观点,否则就不能将理想称为任意的。(ii)另一种偏见看起来接受了这样的观点:有或者应该有“自在目的”(ends-in-themselves);也就是说,目的或理想不能同时又是手段。但是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如果根据理想的功能来判断和评价理想的话,那么,理想恰好就是手段。如果你认为,由于广义的所期望的结果或理想源于存在、源于经验,所以是任意的,那么,你得出这一结论的唯一方式就是首先将“目的不能同时又是手段”确定为最终的判断标准。我们所引用的这整个段落以及由这一段落典型而有力地代表的观点,使人想到一种信念的残余,这种信念就是:“自在目的”是唯一正当的且终极正当的目的。
VI.目的与手段的连续性
查尔斯·兰姆(Charles Lamb) [123] 写过一篇关于烤猪肉来历的短文。读过这篇短文并喜欢它的人,或许没有意识到,他们对这个故事荒谬性的欣赏,归因于他们对一种具有荒谬性的目的的理解。这种具有荒谬性的目的,是在脱离实现目的的手段、脱离目的本身下一步作为手段的功能这一情况下构建的。要说兰姆写这个故事,就是为了要将造成目的与手段分离的那些理论滑稽化,这不太可能。但是,尽管如此,目的之荒谬性的确是兰姆这个故事的要点。这个令人难忘的故事说的是:人们第一次尝到烤猪肉的美味,是一间有猪在里面的房子意外地被大火烧毁了的时候。当房子的主人们在废墟中搜索时,他们的手碰到了那些被火烤过的猪,而且被烤过的猪烫伤了他们的手指。于是,他们一冲动就把手指放到嘴里去吮,想由此而减轻疼痛。可就在这时,他们尝到了一种从来没有品尝过的味道。由于喜欢这种烤猪肉的味道,他们就开始盖房子,把猪关在这些房子里,然后烧掉这些房子。到此为止,如果“所期望的结果”是完全脱离手段的,并且它所具有的价值与对手段的评价是无关的,那么,这一过程就无所谓荒谬,也没什么可笑了。因为所达到的目的,即事实上 的结局,就是享受烤猪肉,而这一过程的结果恰好就是想要达到的目的。只有根据所采用的手段来评估所获得的目的时,即在将所采用的这种手段与其他能够实现其所想望、所期望的结果的有效手段进行比较,而对盖房子和烧房子这一手段作出评估时,才会认为,这种盖房子和烧房子而获得烤猪肉之美味的方法是荒谬的,或者是不明智的。
这个故事还有一点是直接针对“内在”(intrinsic)之含义的。享受 烤猪肉的味道,可以说是直接的。尽管如此,当想到需要付出一些没有必要的代价,才能得到这种美味,对那些还记得那件事情的人来说,这种享受是有点儿麻烦的。但是,由直接的享受就跳到所谓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这种跳跃是缺乏根据的。享受作为 已经达到目的之对象的价值 ,即这种享受的价值 是某种东西的价值。而这种东西作为一种目的、一种结果,是与达到这种结果的手段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如果这一对象是被当作目的或“最终的”价值而受到珍视的,那么,它就是在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中 得到评价的,或者说,是被作为一种中介关系而得到评价的。烤猪肉在首次被享用时,并不 具有目的价值,因为根据描述,它并不是欲望、预期和意向的结果。但在后来的情形中,它是精打细算(foresight)、欲望和努力的结果,因而它处于所期望的结果这个位置。有些时候,先前的努力会增强对所获之物的享受 [124] 。但也有很多时候,人们在得到了作为目的的东西之后,却发现自己付出了太多的努力,并牺牲了太多其他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享受 所达到的目的这件事情的评价 ,就不是根据目的的直接性,而是根据达到这一目的所要付出的代价。“代价”这一事实对于享受被当作“自在目的”来说,是具有毁灭性的。无论如何,“自在目的”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术语。
这个故事使“目的证明手段是正当的”这一格言通常所指的意思清晰地显示出来,也使拒绝这一格言的理由更加显而易见。将这个格言用于烤猪肉这个例子,它的意思就是:所获目的的价值证明了,为实现这一目的所用的手段是正当的,即吃到烤猪肉,就证明了烧毁盖得好好的房子和牺牲为盖房子所付出的代价是正当的。“目的证明手段是正当的”这句格言中所包含的观念,与“自在目的”概念中所包含的观念基本相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它就是从“自在目的”概念中衍生而来的,因为只有主张“某些东西是以自身为目的”,才能相信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是单向度的,才能相信从目的到手段是唯一的路径。如果将这一格言与通过经验而发现的事实相比较,就会看到,采取以下这两种看法别无二致,它们都是与经验事实相矛盾的。其中一种看法认为,只有那个被特别选出来的所期望的“目的”,才能被所采用的手段真正地实现。某种东西不可思议地介入,阻止了所采用的手段发挥它们通常具有的其他的作用;另一种看法(它更为可能)认为,与所选择的而且是唯一被珍视的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相比,其他的后果都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置之不理,无论这些后果实质上多么令人讨厌。从已获得的各种后果中任意地选出一部分作为这一 目的,并因此而将这一目的作为证明所采用手段正当性的根据(无论这个手段所带来的其他的 后果多么令人讨厌),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就在于,认为这一目的 之作为目的 ,是以自身为目的 的,因此具有与所有现存关系都无关的“价值”。有一种观点假定:能够脱离对作为实现目的之手段的那些东西的鉴定,而对目的作出评价。这种观念蕴含在下面的各种 见解中。一种见解认为,这一 目的是从实际结果中任意选出来的,作为 目的,这种实际结果的一部分就证明手段的使用是正当的,而无需考虑这一手段所产生的其他后果。对这种见解,唯一的选择就是将欲望、所期望的结果和已经取得的结果反过来,当作实现下一结果的手段,从而对它们作出评价。在实际结果的意义上,目的为手段的使用是否正确提供了证明。这种见解,不过是“目的证明手段(是正当的)”这句格言的一个幌子。实际上,它说的是:某个实际结果的片断、一个由于一心想得到而被任意选出来的片断,证明使用获得它 的手段是正当的,没有必要再对作为使用这一手段所产生的结果的其他目的进行预测和权衡。这样,它就以惊人的方式暴露了包含在这一立场中的一个谬误,即目的具有价值,与对与其相关的手段的鉴定无关,也与它下一步作为原因所具有的作用无关。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前面已经阐明的要点。现在人们承认,在所有的自然科学中(在此,“自然”是作为“非人类”的同义词而使用的),一切“结果”都是“原因”;或者,更加准确地说,所发生的一切都处于川流不息的事件发展过程中,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什么是最终的 。如果将这个原则及其所随附的对“只要一个对象是目的,它就不是手段”这一信念的怀疑,用于处理具有特殊性的人类现象,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区别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就此而论 ,为了作为手段而需要实现的每一个条件,都是欲望和所期望的结果的对象;在实际中已经达到的目的,相对下一步的目的而言,都是手段,同时是对先前已作评价的检验。因为已经达到的目的是下一步存在意义上将要发生的事情的条件,所以必须将它当作一种可能的障碍和可能的资源而进行鉴定。如果放弃那种认为某些对象是自在目的的观点,那么,不仅在言词上,而且在所有实践的含义上,人类都将有史以来第一次站在这样的立场上:以具有经验基础的、关于事件之间暂时性关系的主张为基础而构建所期望的结果。
每个特定的时期,社会群体中的成年人都会拥有一些确信无疑的目的,习俗使这些目的如此符合标准,以至于人们未经审察就对这些目的信以为真。于是,所提出的唯一的问题就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最佳手段是什么?对这个群体来说,赚钱是目的;对那个群体而言,掌握政治权力是目的;而在另一个群体的眼里,科学知识的进步才是目的;但有的群体则会认为,军事威力才是目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这样的目的:(i)或多或少是一些留有空白的框架。在这些留有空白的框架中,名义上的“目的”规定了所限定的目的应与之相符合的限度,所限定的目的是由对作为手段者的鉴定而决定的。同时,(ii)它们仅仅是表达了一些没有经过对手段和目的关系进行批判性审察就建立的习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没有为评价理论提供一种可遵循的样式。如果一个人经历过极为讨厌的严寒并对此深有感触,那么,他会立刻断定烧毁他的房子来取暖是值得的。唯一能将他从这种由“强迫性神经症”导致的行动中拯救出来的办法,就是让他理智地认识:失去房子将会产生的其他后果。将某些被设定为目的的事情,与这些事情将发生于其中的运动变化的世界这一背景割裂开来,它不一定是精神错乱的标志(就像我们引用的这个烧房子取暖的例子),但起码是不成熟的标志。如果一个人不能将他的目的同时看作下一个结果的一个变化着的条件,而把这一目的当作“最终的 ”(在这儿,所谓“最终的”,意味着事件的进程已经完全中止),那么,这至少说明他是不成熟的。人就是在这种诱惑中沉沦!然而,如果把它们当作构建目的理论的样式,那么就是将概念从它产生和发生作用的情境中抽象出来,就是玩弄概念,而不是从对具体事实的观察中得出结论。这要么是精神错乱、不成熟、死板地例行公事的标志,要么是狂热的象征,即上述三种状态混合的象征。
毫无疑问,存在着普遍的目的概念和普遍的价值概念。它们不仅作为习惯的表达而存在着,作为未经批判的、可能无效的概念而存在着,而且作为有效的普遍概念出现在所有的学科之中。相似的境遇循环往复;欲望和兴趣从一种情境被带到另一种情境,而且日益巩固。一般目的的一览表产生了,包含在其中的价值是抽象的,但这种“抽象”是在“不直接与实存的某个事例相联系”的意义上而言的,而不是在“与所有存在于经验中的事例无关”的意义上而言的。当用普遍概念指导自然科学时,这些普遍概念是作为一种理智手段;当发生特殊情况时,人们就用这些普遍概念对那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实际上,这些普遍概念是对考察具体事物起指导和促进作用的工具,同时又受到因为使用它们而产生的那些结果的检验,并在这一检验过程中得到发展。当自然科学不再通过概念的逻辑论证而获得关于实际存在事务的结论时,当概念的逻辑论证被当作一个工具而用于获取适用于特殊事例的富有成效的假设时,自然科学就开始了一个真正的发展历程。关于人类活动和人类关系的理论,也将如此。熟练的行动所特有的连续性,使普遍的价值概念发挥作为评价特殊欲望和目的之标准的功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连续性竟然成了下面这种信念的来源。在这种信念看来,欲望的产生与它们在连续性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都毫无关系;仅凭“产生”这一仅有的事实,欲望就将价值赋予了作为目的的对象。
与此相关有一种危险,即“终极”这一概念的使用与我们先前说过的“直接的”和“内在的”这些概念的使用非常相似。所谓一种价值是“最终的 ”(final ),指它所代表的是分析地鉴定了具体情形中起作用的那些条件之后所得到的结论。那些条件既包含了冲动和欲望,也包含了外部环境。通过探究所获得的任何结论被用以证明: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这种价值是最终的。在这里,“最终的”具有一种逻辑的力量。价值的性质或特性,与在评价过程构建的最后的 (last )欲望相关。对于那种特殊情形而言,它是最终的。这其实是同义反复。然而,它只适用于能详细地说明的暂时性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而不适用于本身就是目的的东西。最终的特性或性质,与“终极”(finality) [125] 的特性或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
通常反对上述观点的意见认为,根据这种观点,评价活动和评价判断就陷入了毫无希望的无限倒退 之中。因为如果所有的目的反过来都是手段的话,那么,所谓“深谋远虑”便无立锥之地,除非采取最任意的举动,否则不可能构建所期望的结果。而这样做是如此的任意,以至于真正评价命题的要求就此而成泡影。
这种反对意见使我们回到形成欲望的条件上,回到将预测结果设计为所要达到的目的的条件上。这些条件就是需要、不足和冲突的环境。如我们所知,脱离了人与周围环境的紧张状况,就没有什么可以唤起人们对其他东西的欲望;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促使人们在具有理论可能性的诸多目的中构建某个目的,而不是其他什么目的。一旦人们觉察实际境况中的要求,实际境况的各种需要、匮乏就会操纵一种转换,即把各种在活动中起作用的倾向转换成一种欲望;在这种欲望中,包含了被特别期望的目的。人们对那些浮现在心中的不同目的之价值的鉴定和衡量,是以这些目的所展示的指导改善现存匮乏状态之活动的能力,以及满足 (照其字面意思)现存需要的能力为根据的。正是这个因素,缩短了根据所期望的结果作为手段的功能,而对其作出预测和权衡的过程。对竞争而言,充足是不幸。但充足也是好的 ,因为它摆脱了现实中的不幸。之所以如此,因为充足是开创圆满局面和一种综合条件的手段。
这里有两个例证。一个医生必须确定不同治疗过程在治疗一个特殊的病例中的价值及其效果。他通过检查而发现了病人的“毛病”或“麻烦”,在此基础上,他构建了所期望的结果;这一所期望的结果所具有的价值,在于采取这些治疗方案被证明是正确的。医生对自己所采用的治疗方案之价值的鉴定,是以这一方案消除病人“麻烦”的能力为根据的,即采用了这一方案,病人就会被“治愈”。医生并没有把一个健康的观念当作一个绝对的自在目的,当作一种可用以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的绝对的善。相反,他将关于健康的一般观念的构建,当作对这个病人而言的一种目的和一种善(价值)。他构建这一观念的基础,是他的检查技术向他显示的:病人患的是什么病,以及用什么办法才能治愈。没有必要否认,关于健康一般而抽象的概念最终也得到了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大量确定的经验探究的结果,而不是不断地研究先验的、预先准备好的“标准”的结果。
另一个例证更为常见。在所有的探究中,甚至在最科学的探究中,人们对作为结论(该探究中所期望的结果)而被提出来的东西之价值的鉴定,都是以它解决问题 的能力为根据的。这些问题是通过探究过程的各种条件而呈现出来的。在具体的情形中,并没有什么先验的标准可用来确定所提出的具体方案的价值。作为所期望的结果,一个假设的、可能的具体方案被当作方法论手段,用以指导下一步的观察和实验。这一具体方案也许能解决问题,就像人们采用它、尝试它时所期望的那样,也许不能。经验已经表明,各种问题在极大的程度上都可以归入一些周期性发生的种类,因此就会存在一些一般准则。人们相信,在一种特殊情形中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一定要符合这些一般准则。于是就逐渐形成了关于需要满足的条件的一种基准体系,这是一个参考框架;这个参照框架在具体情形中,发挥着经验 调节作用。我们甚至也可以说,它起着“先验”标准的作用。但是,只有在与以下意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它起着“先验”标准的作用,即那些指导工业技术学科的标准既是在经验上居先的,又是在该学科的具体情形中起支配作用的。虽然没有一种先验的健康标准,人们可用它来对照人的实际状态,对人是否健康或究竟生了什么病作出判断;但是,人们在以往的经验中已经逐渐形成某种标准,当出现新情况时,人们就用这种标准有效地处理新情况。当人们发现由于匮乏和冲突而使一些情形令人不满时,就会以所期望的结果指导行动,去改变这种令人不满的状况。人们根据所期望的结果在指导这种行动表现出的适用性,鉴定和评价所期望的结果的“好 ”或“坏 ”;根据所期望的结果在实现这个目的过程中的必需性 ,鉴定它们是否恰当、合适,是否正确 。
在人类经验中,诸如麻烦、匮乏、失败、挫折这样的“灾难”几乎无处不在。人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对它们作出解释,然而“麻烦”的一种具体功能却被人类行动理论奇怪地遗忘了。这种功能就是:当“麻烦”被当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时,“麻烦”就具有一种训练功能。为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人们就得去探究问题的条件和结果。刚才引用的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科学研究的进步这两个例子,在这一点上最富有启发性。只要医学技术和科学研究还坚持只有对照那些作为标准和规范的绝对的目的价值,才能对实际情况作出判断,那么它们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进步。只要健康的标准、满足的标准、条件的标准、知识的标准是根据对现存条件的分析性观察而构建的(这种分析性观察揭示了问题中可阐明的麻烦),那么,判断标准就可以通过在查找麻烦的根源和表明有效解决办法这一观察过程中的使用而不断地自我矫正。这些方法构建了具体的所期望的结果的内容,而不是某种抽象的标准或抽象的理想。
强调需要和冲突作为控制因素在制定目的和建立价值方面的作用,并不意味着目的和价值本身在内容上和重要性方面是消极的。在根据短缺、需要、贫困、冲突等消极因素设计目的和价值时,目的和价值的功能是积极的;并且通过发挥它们的功能而得到的结果,也是积极的。要想直接 达到一个目的,就必须让作为经验到的麻烦之根源的所有的条件都发挥作用,而且要在不改变它们显露自身的外在形式的范围内增强其作用。根据消极的信息 (诸如一些麻烦和问题)而构建的所期望的结果是一种手段,它被用以遏制产生令人讨厌的结果的那些条件而发挥作用;并使积极的条件成为最大程度地产生积极结果的源泉。目的作为所期望的 对象,其内容是理智的或是方法论的;已经获得的结果或者作为结果 的目的的内容,是有关存在的(existential)。它标志着致使所期望的结果 产生的那些匮乏和冲突已经得到了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积极的。消极因素的作用,在于它是形成某一目的恰当观念 的条件;如果人们按照这个观念行动,这个观念就对积极结果的产生起着决定性作用。
已经达到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的结果,总是一种对各种活动的组织。在这里,所谓“组织”,是指对作为参与因素的所有活动的协调。所期望的结果 是一种特殊的活动,它的作用就是协调其他相关的从属性活动。认识到“目的”是一种协调,是一种使各种活动成为一体的组织活动;而且认识到所期望的结果作为特殊的活动是实现这种协调的手段,就会避免悖论的产生。这一悖论似乎是与关于活动的暂时性、连续性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在活动的暂时连续中,每一个相继的阶段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一个已经达到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的结果的形式 总是相同的,即都是恰当的协调。每个相继的结果的内容或相关问题,都与被取代的原有事物的内容或相关问题不同;因为经过由于冲突和匮乏所导致的中断之后,它在复原 (reinstatement )作为一个统一而不间断的活动的同时,也是一种新事态的制订 (enactment )。它所具有的性质和特性,与它作为活动前的状态的完全改变是相称的;而在活动前的状态中,存在着特别的需要、欲望和所期望的结果。在将活动组织成一个协调的和协调着的整体的这个连续而暂时的过程中,每个子活动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就它是一个暂时的相对的结束而言,它是目的;而就它提供了下一步活动必须考虑的条件而言,它是手段。
与存在的那些奇怪的或自相矛盾的事情相反,在现实情形中,手段恰好就是目的-对象的要素,而这一目的-对象恰好就是借助它们而成为现实的。每当活动成功地设计了所期望的结果,而所期望的结果又指导行动解决了原先的问题时,这种情形就会出现。目的与手段分离的情形,是一种反常的情形,是偏离理智指导的那些活动的情形。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某件事情被认为是纯粹的苦差事,那么这里就一定存在所要求的必要的手段与所期望的结果以及所达到的目的的分离。另一方面,从被称作目的 的方面来看,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被称作“理想”的东西是一些乌托邦和白日梦,就会产生这种分离。没有成为真正的目的或结果之要素的那些手段,导致了我们称之为“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s)的产生,这些代价的“必要性”与知识状况和技术状况是成正比的。成为真正的目的或结果之要素的那些手段与脚手架相似。在建筑物建成之后,必须拆掉脚手架;但在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中,脚手架却是必不可少的,直到用了升降机为止。升降机在已经建好的建筑物中仍被保留下来,它被当作工具以运输材料,而这些材料反过来又是构成建筑物这一整体所必需的要素。在所期望的东西的生产过程中,曾一度被当作必然废弃品的那些结果或后果,根据人类经验和智力的发展,又会派上用场,成为实现下一步所期望结果的手段。根据分析,在每一种先进的艺术和技术中发挥作用的、关于经济效率的一般理想和标准,与关于手段的观念同样重要。这种关于手段的观念,是已经达到的目的和作为下一步目的之手段的目的的组成部分。
一定要注意,就像前面用到这些词时那样,“活动 ”、“复数的活动 ”与任何一种实际的行为一样,都必须有一些实际存在的材料,就像呼吸要有空气、步行要有大地、买卖要有商品、探究要有被探究的东西,等等。没有任何人类行动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人类行动是在这个世界中进行的,它需要材料;只有使用这些材料和通过这些材料,人类行动才能创造出结果。另一方面,除非 在人的活动中,除非 人们用它来完成某件事情,否则便没有任何材料是手段 ,像空气、水、金属、木头等都不是手段 。当说到“组织各种行动”时,这种组织总是本身就包含了对材料的组织,这些材料是我们居住的这个世界上有的。这种组织活动对于所评价的每一种具体情形来说,都具有“最终的”价值,它因此而成为现实条件的一部分;在下一步构建欲望和兴趣或形成评价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条件。如果对处于手段与目的关系之中的事物采取轻率而目光短浅的研究,那么就会使一种具体的评价失效,并且难以使下一步的评价合理。如果欲望和兴趣的构建建立在批判性通盘考虑那些作为手段而对实际结果起制约作用的条件的基础上,那么下一步的行动就会进行得更加顺利。因为如果这样,所获得的那些结果就像被评价过了一样,在行动的延续中更容易被用作手段。
VII.评价理论纲要
因为有一种混淆影响了当前对评价问题的讨论,所以我们在探究中就不得不花费相当多的笔墨来分析这种混淆,追溯产生这种混淆的根源。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它使在常识看来理所当然的那些事实的经验探究从不切题且混乱的联想中解脱出来。一些更重要的结论将概括如下:
1.即使“价值表达”是一种喊叫,而且以喊叫的方式而影响他人的行为,关于评价表达的真正的命题仍然是可能的。我们可以探究它们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并且通过进一步的考察,我们能够发现,成功地获得预期结果的事例,与不能成功地获得预期结果的事例的条件是不同的。在此,区别“情感”(emotive)语言表达和“科学”(scientific)语言表达是很有用的。即使“情感”语言表达没说什么,但它们仍然能像其他自然事件一样,作为一种可以对其条件和效果进行检验的结果,成为“科学”命题的题材。
2.另一种观点将评价和价值表达与欲望和兴趣联系在一起。既然欲望和兴趣都是行为现象(至少包含了“动力的”方面),那么对于由欲望所引起的评价,就可以根据欲望和兴趣 各自的条件与结果而对评价进行探究。评价是在经验上可观察的行为方式,可以把评价当作这样一种行为方式而进行探究。这种探究所产生的是关于 评价的命题,而不是价值命题。这类命题与事实命题没有任何区别。
3.无论何时,只要对事物的鉴定是根据它们作为手段的适宜性与有用性而作出的,那么,就存在一种独特类别的价值命题(value-proposition)。因为这类命题并不是关于已经成为现实的事物和事情的,或关于已经存在的事物和事情的(尽管在与前一句所提到的那类命题相分离的情况下,这类命题不可能被有效地确立),它就是关于准备使之成为 现实的事物和事情的。而且,虽然这类命题在逻辑上要以实际的预言为前提,但它们不是单纯的预言。因为,除非在现实的条件下受到人的行为的干预,否则,我们所谈论的这类事情不会 发生。这种差异类似于以下两个命题的区别:“无论如何 ,某一确定的日食都会发生”;“假设那些人采取某种行动的话,他们就会看见或体验到这一日食”。尽管作为对手段的鉴定,评价命题发生在所有的艺术和技术之中,并且是以严格的自然科学命题为基础的(比如,在先进的工程技术中看到的),但是评价命题仍然不同于自然科学命题,因为评价命题内在地(inherently)包含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4.只要有欲望,就有所期望的结果 。所期望的结果不单是纯粹的冲动、嗜好和日常习惯的结果。所期望的结果作为影响特定欲望的预期结果,按照定义,或同义反复地说,是观念的(ideational) 。就“所期望的结果”依赖于作为充分观察活动之结论的那些命题而言,它所包含的远见、预测或预料与任何一种理智的推论性因素一样,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 其观念性要素,所以一个特定的欲望是在其实际内容或在“对象”之中的。可以把纯粹的冲动或嗜好描述为“以情感为动力的”;但是,那些将评价和欲望、兴趣联系起来的理论就根据这一事实,将评价和那些“以情感和观念 为动力的”行为联系起来。这个事实证明了,具有特殊意义的评价命题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所期望的结果所发挥的引导活动或实现欲望,或挫败欲望的作用,如果欲望有可能是理智的,目的有可能不是短视和非理性的,那么,评价命题存在的必要性 就得到了证明。
5.对作为产生实际结果的行动之手段的欲望,与所期望的结果所作的必需的鉴定,依赖于对一种结果的观察,这种结果是在将它们与所期望的结果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对照中获得的。欠考虑而轻率的行动是没有经过一定的探究就采取的行动,而这类探究是确定实际形成的欲望(评价也因而得以作出)与依据这种欲望而进行的活动所实现的东西之间是否一致的关键因素。既然欲望与对被作为目的而提出来的对象的评价天生(inherently)联系着,既然有必要将欲望和所期望的结果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而进行鉴定(这种鉴定是以得到证明的自然科学的一般法则为基础的),那么,就应该用实际上随之而发生的结果来检验对所期望的结果的评价。如果对所期望的结果的评价与实际上随之而发生的结果一致,那么,这一评价就得到了证实。万一经过仔细观察而发现这一评价与这一结果相背离,那也不是纯粹的失败,因为这种不一致为将来更好地建构欲望和构建所期望的结果提供了手段。
最后的结论就是:(i)无论是一般的还是特殊场合中的评价问题,涉及的都是那些支撑彼此手段与目的关系的东西;(ii)只有以使目的得以实现的那些手段为基础,目的才是确定的;(iii)对欲望和兴趣本身的评价,必须是将欲望和兴趣作为手段,而且以欲望和兴趣与外部条件或周围环境相互作用为根据。所期望的结果与结果不同,就像已实现的结果与目的不同一样明显,它们是作为指导活动的手段而发挥作用的。在日常语言中,所期望的结果被称为“计划 ”。作为手段,欲望、兴趣和周围条件都是行为方式,因而可以被设想为能量(energy);借助能量语言,可以将它们还原成同质的、可比较的同类事物。因此,对来源于有机体和周围环境的能量的协调或组织,既是所有评价的手段,又是所有评价获得的结果或达到的“目的”。这两种来源于有机体和周围环境的能量,在理论上(在实践中并非完全如此)都可以用物理单位的术语来表达。
以上结论并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评价理论,但它们确实阐述了一个完整的评价理论必须满足的条件。只有对那些支撑目的-手段关系的事物的探究得到了系统的指导,而且这一探究结果对欲望、目的的构建产生影响时,一种实际的评价理论才能完成。因为评价理论本身是一种理智的或方法论的手段,它只有在应用中、通过应用才能得到发展和完善。既然目前还没有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应用这种理论,那么所阐发的那些理论思考和已获得的那些结论,还只是一个计划的纲要,而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只有在具体过程中控制性地引导兴趣和目的的构建,这个理论才能得以完成。参照目前关于评价与欲望和兴趣之间关系的理论,完成评价理论的首要条件,必须认识到:欲望和兴趣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给定的、现成的,更不像它们最初出现时那样。欲望和兴趣并不是评价理论的起点和原始数据,也不是评价理论的前提。因为欲望总是在前一个行动的系统中或在相互联系的能量中出现的。欲望产生在这样的地方 ——一个遭到破坏或受到被破坏威胁的地方,一个冲突引入了需要的张力或预示有引入需要的张力之虞的地方。一种兴趣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欲望,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着的欲望。人们已经发现,这些欲望是在经验中产生的,因此彼此是相连的;所以在连续的行为过程中,这些欲望具有一定的次序。
对评价的存在及其性质的检验,是可以被观察的实际的行为。接受 活动的现有环境(即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的综合)吗?在这里,“接受 ”意味着努力保持它而抵御不利条件。或拒绝 活动的现有环境吗?在这里,“拒绝”意味着努力摆脱这一种行为环境和努力创造另一种行为环境。在后一种情况下,那个作为目的的欲望与努力(或构成一种兴趣的欲望与努力的协调)所针对的实际环境是什么?将这一环境确定为行为的目标,也就确定了什么 是有价值的。直到出现了现实的打击或打击的先兆,出现了对处境的干扰时,才会为立刻行动、公开行动开绿灯。没有需要,没有欲望,就没有评价,就如没有疑问就没有探究的理由。恰如激发探究的问题是与出现问题的经验环境联系在一起的,欲望和对作为想要达到的结果之目的的预测,也是与具体的环境及其改变环境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证明的重任取决于阻碍和妨碍情况的出现,取决于引起冲突和激发需要的情况的出现。考察构成匮乏和需要的条件,考察作为构建可实现的目的,或可达到的结果的积极手段的条件,就是构建正当的(必需的和有效的)欲望和所期望的结果的方法。简言之,评价就以这种方式发生了。
现有理论中的混乱和错误(正是它们,使前面所展开的分析成为必要),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它们将欲望和兴趣当成了原初之物,而不是置于它们出现的相关环境之中。一旦欲望和兴趣被当作原初之物,那么,它们在评价关系中就成为不可再分析的了。可以说,一般而言,如果将欲望和兴趣当作原初之物,那么,我们就无法再对它们进行经验检查或检验了。如果欲望真的具有这种原初性,如果它真的独立于具体的经验情境的结构和需要,并且真的因此而对存在的情境毫无作用,那么,坚持每个欲望中必然有观念的或理智的因素,并且进而坚持实现有效的经验条件的必要性,就真的会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是多余的和不切题的。因此,这种“坚持”也会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是在“改造”个体和社会的兴趣中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偏见。但是,由于在经验事实中离开了产生欲望和兴趣的行动领域,离开了欲望和兴趣产生和作为拙劣的或有益的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活动领域,就没有任何欲望和兴趣可言。所以,我们对这一点的“坚持”,纯粹是而且完全是为了对现实情况进行恰当的经验考察,为了避免大而空地玩弄欲望和兴趣概念 。因为将欲望与其存在的情境隔离开来,必然导致大而空地玩弄欲望和兴趣概念 。
一个极端的错误会引发另一个极端与之形成互补的错误,这在理论发展史上屡见不鲜。刚才我们所考虑的那种理论类型,不仅将作为评价的源泉的欲望与欲望存在的情境相隔离,而且将欲望与理智控制欲望的内容和目标的可能性相隔离。这样一来,评价就成了一种随心所欲的东西。也就是说,实际上,对欲望所建立的价值来说,任何一种欲望都完全与其他欲望一样“好”。既然欲望和形成兴趣的欲望系统是人类行为的源泉,那么,如果完全彻底地按照这种看法行事的话,就会产生茫然无序的行为,从而导致彻底的混乱。然而,尽管行动存在着必要的冲突,也存在着不必要的冲突,但却不存在彻底的混乱,这一事实就证明对现存条件和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的理智考虑,实际上的确作为一个控制因素,在欲望和评价的构建中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前面这种理论的含义无论在理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非常混乱,所以引发了一种与之相反的理论。不过,这种理论与前一种理论的基本前提相同,即它们都将评价与具体的经验情境相隔离,将评价与经验情境潜在的可能性和要求相隔离。这种理论就是将“自在目的”作为所有评价的终极标准(ultimate standards)的理论。这种理论或隐或显地认为,除非或直到欲望臣服于作为评价欲望之标准和理想的先验的绝对的目的(a priori absolute ends),否则,欲望与“终极价值”(final value)就没有任何关系。这种理论在奋力逃出混乱无序的评价之油锅的同时,又跳进了绝对主义的火坑。它以牺牲其他所有人的所有兴趣为代价,为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特定兴趣披上终极的、彻头彻尾理性权威的外衣。这种观点反过来又强调:不对欲望,进而不对评价和价值性质进行理智的、在经验上合理的控制,是可能的。因为这是与前面观点相伴随的一个必然结论。而那些根据定义在经验上不可检验的理论(因为它们是先验的),和那些不经意地用从赤裸裸的欲望概念 中所得出的结论,代替了对欲望的实际观察结果的那种自称为经验主义的理论之间的跷跷板游戏,就这样延绵不绝。这种先验理论的令人吃惊之处(如果在审视中忽略了哲学思想史,就会令人吃惊),就在于它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评价是个体的和群体的人类行为中一再重复的现象,而且评价能够通过利用关于自然关系的知识所提供的资源而得到纠正和改善。
VIII.评价和社会理论的条件
于是,我们就被引入了下面这个问题。如本书开篇所示,这个问题是目前人们之所以对评价问题和价值问题感兴趣的原因,即关于目的、计划、措施和政策等真正的有根据的命题是否可能。只要人的活动不仅仅是冲动或习惯性的结果,活动的目的、计划、措施和政策等就影响着人的活动。评价理论作为 一种理论能提出的,就是在具体情境中构建欲望和兴趣的一种方法所必须遵循的条件。是否存在这类方法问题,完全与以人类活动(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的理智行为为题材的真正的命题是否可能的问题联系在一起。价值在“好 ”的意义上,与促进、推动、推进活动进程的东西内在地相联;而在“正当 ”的意义上,与维持活动进程所需要的、所要求的东西内在地相联。这种看法其实质并不新奇。这种看法的确完全受“价值 ”一词的词源的启发而来,“价值”一词与“效用”、“勇猛”、“有效”、“无效”等词相关联。前面的讨论对这一观点所作的补充,证明了当且仅当 在这一意义上理解评价时,这些有经验根据的、关于欲望与兴趣(作为评价的源泉)的命题,才是可能的。而且,这些命题在多大程度上有充分的根据,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将科学的物理学归纳作为手段,构建关于活动的命题,这些活动作为“目的-手段”而相互关联。如此而产生的普遍命题为评价目标、意图、计划和政策提供了标准。人类理智的活动就是由目标、意图、计划和政策所指导的。但是,它们却不能使我们直接地或在缺乏调查的条件下断定特定的个别目的的价值(傻瓜才会要求将关于先验价值的信念作为理想与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不是标准。它们是指导确定探究不同行为方式各自的条件和结果的、有条理的程序的规则(rule)。它们并不声称本身就能自行地解决评价问题;而是说,它们要做的是阐明解决评价问题所必须满足的条件,而且在引导这一探究的过程中,发挥指导性原则(principle)的作用。
1.事实上存在着评价,而且评价可以接受经验观察,因此关于评价的命题可以被经验地证实。个人和群体认为宝贵或珍贵的东西,以及他们之所以如此珍视这些东西的根据,在原则上都是可以弄清楚的,无论所遇到的实际的 困难有多大。但是,总的看来,过去价值是由习俗而确定的,这些习俗在当时之所以受到称赞,是因为它们有利于某种特殊的利益,而这些称赞是随着强制、劝诫或两者的混合物接踵而来的。科学地探究评价的实际困难是巨大的,这些困难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极容易地被误认为是一种不可克服的理论障碍。而且,目前关于评价的知识远不是有条理的,更谈不上是充分的。认为评价并不存在于经验事实中,因而必须从经验之外的源泉中引入价值概念,这是人类心灵曾有过的最稀奇古怪的信念之一。人类从未间断过评价,而这些评价就为后来的评价和关于评价的一般理论提供了原始材料。
关于这些评价的知识并不是评价自身的,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并没有提供评价命题;不如说,它是历史文化人类学性质的知识。但是,这种事实性的知识是构建评价命题的一个必要前提。这一表述包含了这样一种认识,即只要适当地进行分析和组织,过去的经验就是引导我们未来经验的唯一的(sole)向导。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的欲望和目的过去曾经产生的结果,就会在他个人经验的范围内对其欲望和目的作出修正。这一知识,就是能够使他预见他自己未来活动的可能结果并相应地指导自己行为的知识。构建关于当前欲望、意图与未来结果之间关系的有效命题的能力,反过来依赖于将当前欲望和意图分解成其组成要素的能力。如果未经分析就笼而统之地接受欲望和意图,那么,对未来的预见就会相应地是粗略而不确定的。科学史表明,将粗略的定性的事件分解为基本 (Pari passu )组成要素,预言的力量会相应地得到增强。在目前缺乏关于作为已经发生的事件的人类评价充分而有条理的知识这一前提下,更不可能有系统地阐述就特殊因果关系结果而言的新的评价的有效命题。鉴于人的活动(个体或群体的)是连续的,因此,除非将当前的评价置于它们与之相连的过去的评价事件的背景中,否则就不可能有效地陈述它们。假若没有这样的理解,那么更深入的看法,即关于目前新的评价的结论,就是不确定的。只要能够将现有的欲望、兴趣(从而评价)置于它们与过去条件的关联中进行判断,就可以在这样的前后关系中理解它们;这一前后关系,使它们在可观察、可接受经验检验的根据的基础上得到重新评价。
例如,假定已经查明一系列特别流行的评价的有关历史的前提条件,是一种小团体的或特殊阶级维护某些特权和利益的兴趣,而且对这些特权和利益的维护限制了其他人的欲望和其他人实现其欲望的能力,那么,很明显,这一认识一定会使我们重新评价那些欲望和目的,重新评价那些已经被假定可信的评价来源。难道不是这样吗?当然,这样的价值重估(revaluation)未必能立即生效。但是,一旦某一特定时间里的评价被发现缺乏那种曾以为它们所具有的支持时,这些评价就处于对它们的继续存在非常不利的境地了。从长远来看,这种结果与一种对待某些水域比较谨慎的态度非常相似。人们之所以会对那些水域采取谨慎的态度,是因为知道那些水域有病菌。另一方面,如果探究表明,已知的这一系列现有的、包含实施准则的评价,能够以有助于群体所有成员的欲望和兴趣共同增强的方式而释放欲望和兴趣的独特潜能,那么,这一认识就会充当这一特殊系列评价的坚强后盾,而且使人们更努力地维持这一评价。
2.这些考虑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关于过去和现有评价的知识成为构建新的欲望和新的兴趣的评价工具,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在这里,这些新的欲望和新的兴趣是经过经验检验而表明最值得培育的。这么说吧,根据我们的观点,这一点很明确,即任何抽象的评价理论都不能作为判断实际存在的(existing)评价活动的标准,与实际存在的评价活动等量齐观地放在一起。
答案就是:改进了的评价一定是在实际存在的评价中产生的。探究,将实际存在的评价置于彼此相互联系的系统关系之中,而实际存在的评价受到探究的批评方法的影响。就一般而论,实际存在的评价大部分可能是有缺陷的,所以要改善它们,就要使它们处于与其他观点的相互联系之中。这一观点乍看起来,就像是说一个人用靴带将自己拎起来一样滑稽。但是,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印象,是因为没有想过实际上如何才能将它们置于相互联系之中;换句话说,正是对它们各自条件和结果的考察,将它们置于相互联系中的。只有遵循这种方式,我们才能将它们化为可以进行相互比较的同类项。
事实上,这种方法只不过是把那些已被证明能够成功地处理物理学题材和化学题材的方法,运用于人类现象或社会现象而已。在现代科学出现之前,物理学领域和化学领域存在着大量孤立的、表面上彼此无关的事实。当从现象本身导出构建理论内容的概念,并把这些概念作为把那些彼此分离的事实联接在一起的假说而使用的时候,物理学和化学就开始了系统的进步。例如,当普通饮用水在使用中被当作H2 O时,就使人们将水与其他无数现象联系起来,从而无限地扩展了相关的推论和预测,同时使其成为经验检验的对象。在人类活动的领域,目前存在着大量有关欲望与目的的事实,它们以彼此完全孤立的方式存在着。但是却没有关于这种同样的经验次序(order)的假说,能将这些孤立的事实彼此联系起来,从而使由此而产生的命题有序地控制后来的欲望和目的的形成(formation),并进而控制新的评价的形成。原料比比皆是,但把原料的各种要素置于成果由之产生的联系之中的手段却空空如也。缺乏将实际评价置于彼此联系中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价值标准和价值理想是外在于(通常使用“在……之上”表达)现实评价的原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它又是这一信念的结果。说它是原因,因为控制欲望和目的的方法是如此重要,人们迫切需要得到它,因此如果没有经验的方法,那么,任何 一种看似能满足这一需要的观念都会被人们抓住不放。说它是结果,因为一旦先验理论形成并获得了威信,那么,它们就会掩盖联系各种评价的具体方法的必要性。通过这样做,先验理论提供了一种将各种冲动和欲望安放于一种背景中的理智手段,而这一背景恰是影响对冲动与欲望作出评价的地方。
然而,妨碍我们的困难大多是实践的,它们来自未经系统经验探究就存留下来的传统、风俗和制度。这些传统、风俗和制度成为对后来欲望和目的最有影响力的源泉。而一些先验理论又加强了这一点。总的来说,这些先验理论将这些欲望和目的合理化,从而使它们获得貌似理智的地位与声望。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障碍曾一度存在于现在已由科学方法所支配的题材中。这方面的一个显著事例,是几个世纪以前哥白尼天文学在获得发言权的过程中曾经历的种种困难。得到强权体制认可与维护的、传统的、习俗的信念,曾将哥白尼天文学这一新的科学观点视为一种威胁。然而,这些产生了在实际观察和实验证据意义上具有可证实性命题的方法却保存了自己,拓展了自己的范围,并产生了持续性影响。
那些已经产生并且现在是物理学、化学,乃至生物学的实质内容的命题,恰好提供了这样的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就能在声称处理人类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信念和观念中引起所需的变化。只有在自然科学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水平,一种能够反过来作为方法调控新的评价产生、有充分根据的经验主义的评价理论才有可能。只有当表达欲望和兴趣的活动,通过与物理条件的相互作用而在环境中见效时,欲望和兴趣才展现出结果。没有关于物理条件的充足的知识,没有关于这些条件相互联系的有充分根据的命题(即没有已知的“规律”),就不可能预测包含在评价中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欲望与意图可能导致的结果。一旦我们注意到,相对于人类在地球上所存在的时间跨度而言,用于严格的物理事件中的艺术与技术获得科学的支持是多么晚近的事情,就不会对与社会、与人的政治事件有关的学科的落后状况而感到奇怪了。
心理科学目前的状况与天文学、物理学和化学最初作为真正经验科学而出现时的状况极为相似,然而如果没有一门作为真正经验科学的心理科学,就不可能有对评价系统的理智控制;因为如果没有合格的心理学知识,就不能对与周围的非人类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的人类因素的力量作出判断。这一说法完全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关于人类各种条件的知识就是 心理科学。再者,一百多年来,被视作对心理学知识起关键作用的那些观念,实际上就是妨碍对控制所期望的结果之形成所需要的因果关系深谋远虑的东西。因为当人们将心理学的题材用于形成一个相对物理环境而言的心理领域或精神领域时,探究会偏向(实际上也是这样)心理和物理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否可能。这样的形而上学问题,远离评价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说,远离揭示人类行为与周围环境之间具体的相互作用问题,而恰恰是这一周围环境决定了欲望与意图的实际结果。一个有充足根据的、关于人类行为现象的理论,是评价理论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自然(即在不涉及人的意义上的)事物变化过程理论的一个先决条件。关于生命现象的科学发展,是健全的心理学发展的一个绝对的先决条件。在生物学提供存在于人类与非人类之间的重要事实之前,人的表面特征与非人的表面特征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在这二者之间存在绝对鸿沟这一教条似乎是唯一言之有理的。在以有充足根据的评价命题为终点的知识链条中,所缺少的一环就是生物学。因为这一环尚在锻造之中,所以我们可以期盼着那一刻早日到来;到那时,阻碍经验主义评价理论发展的障碍将是那些来自制度的和阶级利益的习惯和传统的东西,而不再是智力的缺陷。
因为人类有机体生活在一个文化环境中,所以对人类关系理论的需要,是作为有效工具的评价理论得以发展的更深层的条件。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人类关系理论也许最好被称为文化人类学。任何一种欲望和兴趣,它们之所以有别于原始的冲动和纯粹的有机体的嗜好,都是因为它们后来在与文化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得到了改造。审视当前恰到好处地将评价与欲望和兴趣联系起来的理论,可以发现,它们的疏忽最引人瞩目。这一疏忽是如此广泛,决非一种偶然的疏忽。这些理论忽视了文化条件和习俗在形成欲望和目的中的作用,从而也就忽视了文化条件和习俗在形成评价的过程中的作用。这一疏忽也许是所能获得的最具说服力的证据,它证明对欲望概念的玩弄,已经取代了对作为具体存在事实的欲望和评价的探究。有一种观点认为,撇开个体生活于、活动于并存在于其中的文化环境,只考虑个体,就能够形成一种令人满意的关于人类行为的、特别是关于包含欲望与意图现象的人类行为的理论。我们可以将这种理论恰当地称为形而上学个人主义(metaphysical individualism)。而且,这种观点已经与精神领域的形而上学信念合成一体,而将评价现象(valuation-phenomena)置于臣服于未经审视的传统、习俗与制度化的习惯统治的地位。 [126] 只有将评价现象视为在行为的生物学模式中有其直接源泉,并且将评价现象的具体内容归因于文化环境的影响时,那种所谓存在于“事实世界”(world of facts)和“价值领域”(realm of values)之间的分离,才会从人类信念中绝迹。
一些人所设想的那一道存在于“情感”语言和“科学”语言之间的严格而无情的界线,是如今存在于人类关系和人类活动中的理智和情感之鸿沟的反映。存在于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观念与情感之间的分裂,尤其是有科学 保证的观念和支配实践的无拘无束的情感之间的分裂,以及情感和认知上的分裂,可能是整个世界正在遭受的失调和令人无法忍受的紧张的主要根源之一。智力与情感的分离所造成的紧张如此让人难以忍受,所以哪怕它只暂时消失一会儿,人类也甘愿付出几乎全部的代价。如果忽略了这个事实,我认为,我们就很难建立关于独裁政治何以兴起的心理学的令人满意的解释。我们正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此时情感的忠诚与依恋集中在那些不再对理智的忠诚有支配权的对象上,而理智的忠诚得到了那些在科学探究中获得有效结论的方法的认可,虽然那些在探究的理论基础中有其来源的观念至今没有成功地获得那种纯粹由情感的热情所提供的力量。现在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实践 问题,就是建立一种文化环境;这种文化环境将为融情感与观念、欲望与鉴定于一身的行为提供支持。
如果说前面一些章节关于这一研究的讨论,看上去主要强调形成作为评价之源泉的欲望和兴趣的有效观念 的重要性,而且其注意力集中于被经验事实证明有充分根据的观念因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那是因为,当前关于评价的经验主义 理论(有别于先验理论)的阐述,是以将欲望当作一种与观念隔绝的情感为根据的。事实上,在最终结果上,先前的讨论完全没有以理智取代情感的意思。先前的讨论唯一的、完整的含义,就是强调在行为中必须有理智和情感的结合。用日常语言来说,就是强调在行为中要心脑并用;用专业一点儿的术语来说,就是在行动中应将珍视与鉴定相结合。鉴于实际所发生的事实,所谓自然(就不涉及人的意义而言)知识的发展限制了与像光、热、电等有关人类活动的自由范围的观点是如此荒谬,以至于没有人会支持它。如果欲望也能听命于关于事实的可证实的命题,那么,它在引起影响人类行动的评价方面的作用也能被释放出来。
主要的实践 问题是科学的统一问题。这一问题是百科全书 目前所关注的问题,应当说,也是本书所关注的问题,因为目前知识中最大的鸿沟就是人文学科和非人文学科的分裂。欲望包含所期望的结果,因此也包含评价,是人类行为区别于非人类活动的特征,所以,当不具人格的(impersonal)、非人文的(nonhumanistic)科学结论被用于指导与之相区别的人类行为过程时,也就是说,当不具人格的、非人文的科学结论被用于指导那些在设计(frame)手段和目的方面受到情感与欲望影响的有特色的人类行为过程时,人文学科和非人文学科之间的分裂将会消失,它们之间的沟壑将被填平,而科学将因此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事实上,明显地成为一个操作整体。而另一方面,在专门被用于人文的科学中,那些被证明有充分根据的关于非人文世界的观念,是与作为人类特性的情感融为一体的。在这一结合中,不仅科学本身是一种 价值(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人类欲望和兴趣的表达和实现),而且科学还是有效地鉴定人类和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所有评价的最重要的方法。
(冯平 余泽娜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