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提出的观点是,当“内在的”一词用于善 及其他哲学讨论的主题时,具有某种模糊性。有时它被用来指在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意义上的本质的 东西。因此它与“存在的”相对立,存在的是指暂时的、占有空间的,但不是必然的和普遍的东西。我的讨论首先提到的是语言表达的用法,但我不打算赋予这种用法任何拥有立法权的能力。我所谓的这种特殊的用法是指词“内在的”和“与生俱来的”用法。查阅《牛津词典》(Oxford Dictionary )的人会发现,这些词有时被用作同义词,这种用法赋予内在的 一词一种力量来表示属于事物本性或本质的东西。例如,“内在的”一词的第三个界定是:“属于事物自身的,或依据其本性的;与生俱来的,本质的;固有的;‘属于其自身的’。”显然,这一界定意味着接受了这样一种逻辑的形而上的学说,即认为某些性质必然地、永恒不变地、普遍地属于某些实体,而区别于仅仅暂时地、偶然地“被拥有的”性质。在同一词典中,对“与生俱来的”一词的界定使得这一层意思非常清楚:“在事物中作为永久属性或性质而存在的;……属于谈及的事物的内在本性。”
至此尚没有模糊性的问题。但在这里引述的“内在的”一个重要界定,以下面引自约翰·洛克(John Lock)著作中的一段文字作为例证:“银子作为货币,其内在的价值,是赖以作出普遍同意的评估。”这种“评估”显然是易变的和偶然的东西,随着时间和地点而变化。它和由于本身的、与生俱来的、永久的性质或本质而属于银子的价值无关。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它是“从属的”性质,当空间和时间条件变化时就会变化。
萨弗利先生的文章引述了G·E·摩尔关于内在的善的两个界定或描述。 [76] 其中一个界定认为,将善称作内在的,是肯定“即便它完全孤立”地存在,也是作为善的事物存在,这一界定并未超越存在的或非本质的意义。这一事实证明,萨弗利先生关于这一界定是“显然无害的”论断完全正确。但是摩尔也认为,善的事物能否被说成是内在的善的,“只能依赖于这一事物的内在的本性”。
假设我们不说“善”的性质而说“白”那样的性质,如果我说“白”的性质内在地属于我书写用的纸,因为即便纸完全孤立地存在于世界上,“白”这一性质依旧属于它,那么我认为,我只是说出了事实上确实属于纸的性质,而不管这一性质如何属于纸。在这个意义上,“内在的”并没有超出断言时空存在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会认为,所有 “内在”于事物的性质,它们符合事物发生的时空条件——假设只有这些事物真正地“拥有”这些性质。然而,如果我认为“白”的性质属于纸,是因为纸的“内在的本性”,我就是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内在的”一词。
如果说“善”的适用性依赖于事物的“内在本性”,便无疑涉及这一模糊的词的两种含义。有一点很不明显,即这一词的模糊性的影响竟至改变了问题,这很不幸。问题不再是某种事件或存在是否确实具有“善”的性质,与该事件或存在如何具有这种性质无关,而是转变为内在性质或本质的一般的形而上的问题。“善”的内在本性的全部问题于是被看作依赖于另一个问题,即直接与内在的不变的性质或本质的学说相联系的问题。
我不打算讨论后一学说的正确性。显然,任何论述这一主题的人都有权在讨论伦理学问题界定“善”时利用这一学说。但是我认为,每遇这种情况,应当让读者清楚,这一道德界定是根据宽泛的逻辑-形而上学说作出的,其正确性依赖于后一学说的正确性,因此,为了证明提出的“善”的道德学说的正确性,后一学说需要独立的证明。
不再深入的话,我想,我们会假定,一些论述道德问题的作者会对我所说的内在的“善”的存在的含义和本质的含义作出区分,认为就其非道德的用法而言,“善”等同于满意或享受;这种满意或享受确实作为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某个事件的性质而存在,它仅仅是在下述意义上是“内在的”,即这一事物在那一时刻、那一地点确实具有或“拥有”这一性质。另一方面,道德的 善或许可以被认为是 道德的,恰恰是因为被标志为“善”的东西的性质或本质是永恒的。
我不怀疑,这是一个可以坚持的观点。但如果要接受它,当然需要论证的支持,因为有可供选择的不同观点。为了清楚地陈述并清楚地辩护,我提出一种可选择的观点。可以认为,关于作为满意或享受的善的事物的道德问题,只是在下述条件下提出的,即这种享受成为有疑问的,并导致了反思的探究。在这种情况下,对照物被认为并非下述两种事物的对照,即某种仅仅在“外在的”或偶然的意义上为善的事物与由于其永恒的普遍的本性为善的事物之间的对照,而是直接 为善的事物与适用于大多数情况的依赖反思 被确定为善的事物之间的对照。我这里并不坚持这是对的。我指出一种可供选择的界定,是为了表明“内在的善”的观点需要清楚地阐释和证明,以确保它最终不会停留在与尚未阐明的形而上观点相联系的“内在的”一词的模糊性上。
(余灵灵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