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价值问题的现状而言,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在方法论方面:究竟该从什么样的立场来研究赋值行为和评价本身等方面的问题?哪些先决条件在决定着这类问题的选择和讨论?前面提到的“这一问题的现状”很重要。并不是说方法论问题可以和相关问题研究的方法分开,也不是说前者就一定该比其他问题都重要。恰恰相反,假如这个问题能得到澄清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着手使用它,并在使用的过程中检视它,发展它,并不需要对其加以特殊的讨论。然而,看一下目前争论不休的情况,我们就可发现,佩珀先生所提的问题比任何其他问题都更加紧要、更加尖锐,即:“如何保证不同的论者在研究‘价值’时讨论的是相同的问题?” [22] 我还发现佩珀先生(在前面一句话中)用的“价值问题或曰领域”这一短语也同样重要。因为,对相关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之所以出现,正是由于对这一领域 大家莫衷一是,而具有价值限定性的事件恰恰就发生在这一领域。不对这一领域加以适当澄清,那么,所谓讨论就好比在黑暗中连“方位”都没搞清楚,就用打鸟用的小号铅弹向某处某子虚乌有的东西射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先着手解决方法上的问题,只能先提出某种假设,否则,不是妄自尊大就是好高骛远。
I
先声明一下,下文的写作基于这样一种假设:价值-事实所属的领域是行为性的 ,因此,这类事实必须以适用于行为性议题的方法来加以探讨。然而,“行为”以及“行为性的”这两个词并非是不释自明的,因而有必要先谈谈这两个词。此处用的这两个词所专指的事件,其性质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生命过程 和特殊意义上的动物的生命过程。有人以为这两个词仅仅适用于能以身体 术语——严格的身体知识术语——加以说明的东西,并据此提出反对和批评的意见,但我们认为这些意见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不错,生命过程有其肉体方面的特征,不利用已有的关于肉体方面的知识,确实不能充分说明生命过程。但是,这与将一切还原 为肉体术语的做法完全是两码事。况且,人类 行为虽然毫无疑问既有肉体方面的特征又有动物方面的特征,但不能因此就全用生理学上的术语来说明人类行为。这里,仅以人类语言 行为为例就可说明相关问题。我们知道,人如果没有相关的肉体条件和相应的生理过程,就不会有语言行为,但在讨论人类语言行为的典型特征时,若将其完全归结为肉体条件和生理过程,那一定是极其荒谬的。
探讨价值事件的领域时,参考生命过程帮不了什么大忙。必须增加一些限定性条件,如:(1)需仅限于那些选择-拒斥的生命过程;(2)需具体说明一项事实,即这些选定的生命过程,有助于维持一切生命形式的发展——从阿米巴到最高形式的灵长目动物。也就是说,一切生命形式都有一个end ,这end不是形而上学或准形而上学(常被称为“精神的”)意义上的目的,而是结果之谓——简言之,它是个描述性 术语。
这些限定性条件与上述关于生命过程的基本观点有关,表明价值事实置身其中的领域是行为性的 ,这使这些事实能在一般意义上接受观察和检验。因为选择和拒斥的生命过程倾向于维持一般的(而不仅限于那些当时当地所涉及的)生命过程,用得上“赋值 ”及“价值 ”这两个术语的地方,“领域”一词都特别适用。因为,将价值行为看作独立、自足和短暂“行为”的任何观点,上述假设均已加以排除。任何将其归因于某种中介或代理人的观点,上述假设也已加以排除。选定的东西不仅时空跨度较大,而且就其结果而言,涵盖了整个生命过程,包括通过生殖繁衍而得以延续的人类的生命过程。 [23] 拒斥过程涵盖周期较长的功能,如排除、保护性防御、敌意等,针对的大都是具有毁灭性的人或事。
以上提及的事实仅能探明价值事件所在的领域,若不加以进一步限定,它们并不能涵盖这些事件。但是,即使不加以进一步的限定,仍可直接得出如下一些带有方法论意义的 结论。
(1)由于这一领域是一项可观察得到的涉及空间和时间的事实,因此,假如内省 一词根据定义指的是完全私人化 的对事件的观察,那么,诉诸这种内省的做法就可排除。这么做根据的虽然是上述假设,但并非武断。根据任何一种 理论,仅仅诉诸内省的做法在讨论 时是不可取的。完全私人化的东西必须任其留在原地,留在它该待的私密空间里。针对别人的意见发表议论时诉诸这种私人化的东西,这在哲学中是自相矛盾的做法。以为另一个人的内省也许能指明同样 一项事实,这种想法同样是荒诞可笑的,概莫能外。
(2)因此,作为生命过程的选择-拒斥总能接纳某样东西——某种事物 ——或选择它,或拒斥它。李(Lee)博士曾提出一个初步问题:“所谓价值,难道不是某一具体事物、事件或状态的价值吗?除此之外,难道还有任何可称作价值的东西吗?”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毫无疑问是否定的。 [24]
(3)基于这一假设,或可得出另一项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结论,即并不存在某一特殊种类的事物(更不用说所谓“实体”),好让人们将价值资格归于其名下。这一点表明,“价值”是一个形容性质的 词,指出某事物的特征、性质、属性——这里所谓的事物 是就其广义而言的。这就好比出色、完美、优秀等词。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当价值 一词用来指任一特殊种类的事物时,它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抽象名词而被使用的。要是语言能给人们提供一种特殊的抽象名词[如与好 (good)有关的善 (goodness)],比如说valuity 或valueness, [25] 那么,导致不相干结论的许多模棱两可的议论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太阳底下的任何事物因此也就能拥有以“价值”作为其形容词来命名的东西。而文化人类学似乎也会表明,在某时某地几乎任何一种事物实际上都被赋予那种属性。 [26]
(4)差不多等于以另一种方法重述上述观点:用来形容“价值”一词的“固有、内在”一词太过自相矛盾,比循环论证还严重。它将真正的问题完全掩盖了起来,因而事先就将讨论的大门关了起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词本身是无辜的;它仅仅表明讨论涉及的所谓特征实际上 属于此时此地 特指的某物——比如,假如雪是 白的而且确实是 白的,那么,白就成了雪的“固有属性”。但是,作为一个窃取论题的称呼,“白”字又被用来将物及其属性从其时空的种种关联中分离出来,使它们成了绝对的东西。在这种用法中,它就是“本质”的残存物,所有分支“科学”都曾用这样的“本质”来说明事物属性,这属性使事物成其为“实际”所是的东西。在所有进步的知识分支中,“本质”早就让位于对时空关联的考量。价值领域研究的进展也需要类似的方法论变革。
II
现在我们来看看哪些具体的先决条件会构成具备价值属性的选择-拒斥的生命过程。为此,引入“看护、照料”这一术语来称谓特定种类的选择-拒斥也许能表明我们要阐述的观点。看护、照料 的行为在某些类似人类的动物中也会发生,这种行为本身虽并不等于估价,但确实点出了后者的方向。照料配偶及幼崽是某些动物行为的典型特征。比如旅鸫孵卵,在孵化的全过程中表现得十分小心;此外还悉心哺育小旅鸫,给它们御寒,保护它们使其免受敌人侵害,教它们学习飞翔,等等。
假如可以增加一个附加条件的话,我想我们应该将这些看护、照料行为看作是赋值。不过,就我们所知,这些看护、照料行为虽然很周到,也跨越具体的时空,但行为主体并未将行为结果看作其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假如 我们这里谈论的动物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所预见,假如这种预见能影响、指导它们去看护、照料,那么 ,根据前面所作的假设,它们就应当属于价值领域的范畴。詹姆斯曾举例说明,他说,一只抱窝的母鸡总是“不厌其烦”。假如母鸡事先预料到抱窝的结果并以此为理由去抱窝的话,那么我想我们就该说母鸡很珍视自己的抱窝行为,很珍视蛋,很珍视小鸡,并将这一系列的赋值看作是抱窝行为本身所固有的、不可或缺的。
以上仅是假设的说法。而我们知道,在人类当中,预见并以预见到的东西为其行动的理由和根据,这是起码的前提条件。由于给看护、照料等行为提供理由和根据的东西种类很多,所以,人们发现照料、赋值的表现形式也很多,这并不奇怪。结果,一个词竟能分延出一系列词,表达的行为包括“珍视、珍爱、爱护、敬重、钦佩、崇敬、称许、敬畏、拥护、保卫、支持;效忠于、献身于;关心、专注于”。此外,还得在特定的行为意义上用“对……感兴趣”一语,比如用其来表达某合伙人对某生意“有兴趣”,在某项“权益”要诉诸法律裁决的情况下,也可用此语。我想,人们通常在惯用语中使用该词时用的也是这一意义;不过,主观主义心理学将该词着上了主观色彩,其结果在有名无实的各种哲学探讨中也随处可见,致使运用该词时难免会引起争议。
在上述词语中无论是用哪一个,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所涉及的事实 横跨不同的时空、“对象”以及施动者-受动者。在各类特殊的行为和“事物”之间存有系统化的相互关联,就像消化和循环中所说的功能 一样。在谈论珍视、敬重、爱护等行为时不管是否用到该词,所能观察到的事实都会强调前述观点——“赋值”不 是某个特异且无与伦比的施动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特殊的孤立行为,因此,理解赋值和价值时,不能将其从本身不属于价值的那类事实中孤立出来。
正因为如此,这里非常有必要提醒人们,将“关系理论”这一短语用来探讨事关赋值的种种理论时,要特别注意该短语的模糊性。与有些人对“内在”理论所作的“绝对”性质的表述正好相反,我们这里所提出的假设是“相对”性的,注重关系。不过,由于说得过于笼统,因此对所谓“关系”的性质可作各色各样的解释。认为所谓价值 只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思想”、“意识”,即“主体”与“客体”之间;或存在于某一生物体与“客体”之间;或存在于有着种种名称的特定行为之间,如喜欢、欣赏、欲求、感兴趣(皆被视为“思想过程”)。这些是目前常见的几种“关系”理论,它们与我们在这里所提出的假设大相径庭。说实话,我认为,(在绝对化的估价行为遭到驳斥之时)继续将赋值看作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之间存在的某种独特的直接的关系,这种做法比别的更能说明人们对赋值的认识仍处于混乱状态。只有在人们将所谓“关系”看成是多元的(因为牵涉到不同事物间各种各样的时空关联)而不是单一的时候,只有在人们确切地认识到所谓关联是跨越 空间、时间、事物及人的时候,“关系”理论才能得出广为接受的结论。 [27] 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把各种关系看作是构成某种交互作用 的纽带,“交互作用的”一词才能取代“关系的”一词。
III
所谓关系理论常常在使用“内在的”一词时露出绝对理论的马脚。当人们把“内在的”一词与“外在的”一词对立起来,并将后者与仅仅作为手段(手段本身)的事物之价值属性等同起来,而将前者与作为目的(目的本身)的事物之价值属性等同起来,绝对理论就露馅儿了。事实上,人们不得不使用“……本身”这一短语,本身就表明绝对主义远 没有衰息。“……本身”一直是个确定的符号,它拒不承认存在种种关联 ,这就证明它只承认存在某个绝对的东西。只要这种情况继续下去,有关估价行为和价值的讨论就仍将处于目前这种落后的状态,这与其他一些领域适成对照。在其他一些领域中,“科学的”进展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研究工作已经不再探索什么“事物自身”,而致力于寻找可以观察得到的各种关联。
观察不是概念的(所谓概念的其实就是语言的)抽象。在讨论类似“工具性的”、“最终目的的”的价值问题时,假如能诉诸观察,那么人们就将发现,作为手段(无论是物质手段还是程序上的手段)来使用的事物,其实是受到使用人的珍视、爱护的,这些事物已经成了他们悉心呵护、挚爱的对象。艺术和娱乐业中所取得的令人欣喜的进展,其情形即如此。由于“工具-手段”受到珍视就说价值 是“工具性的”,这种思想的可敬程度还不如一则双关语。人们珍爱狗或珠宝时,是否存在某种特殊类型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否应有自己的名称?假如事物被作为手段 而得到珍视,因而其价值就是工具性的,那么,为什么就不能有某种 狗-价值、珠宝-价值之类的东西?
有人以为作为目的而得到珍视、爱护、珍爱的事物,可以和作为手段的事物区别对待。但我们知道,针对作为手段的事物而发生的赋值同样是严肃的,因此,以为两者可以区别对待的想法不仅从理论上说不通, [28] 其所导致的错误还要更为严重。倘若某人说他十分看重“目的”,对“目的”赖以实现自身的任何事物不感兴趣,那么此人不是故意骗人,就是受人蒙蔽而不能自拔。基于所谓“内在的”价值而试图区分手段之物和目的之物的学说 虽很流行,但严肃而有能力的人不为所动,他们的行为比他们宣称的信仰要好得多。他们对“手段”予以耐心和始终如一的关注,以此表达他们对“目的”的专心和热爱。
根据各自拥有的价值来区分手段和目的,这样做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实际后果。首先,它让所谓“目的”成为终极的“理想中的”东西,但这所谓“理想”又最具乌托邦色彩,它感伤、空洞而无能。这样的所谓“终极的”“目的”不仅无法达到,而且缺乏指导意义。这让笔者甚至很想知道如何回答人们所提的如下这么个简单问题:“假如所谓‘终极’价值不同时 具有‘工具价值’,那么要它有什么用?”其次,有人认为作为手段的事物没有自身价值,也就是说,没有其“内在的”价值,此说是就“内在的”一词较为易懂的意义而言。让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此说的言下之意就可一目了然。就各自价值而言,将手段和目的截然分开实际上将导致狂热主义, 这是必然结果。当人们想当然地以为有些“目的”是自在自为的(因而是根本的、终极的),人们对其无法加以探究,其价值也无法衡量,因此(根据这种没有根据的臆断),人们只能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上。“只要能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由于人们接受这么一种理论而导致的恶行,就是其后果。不管什么东西,一旦设为目的,那它就是不可更易、不容置疑的,成了自在自为的东西;于是用某些事物作为手段所实际导致的后果 都成了不用计较的。施虐狂的残忍行为、野蛮的迫害行为,只是貌似 如此而已。事实上,根据这一观点推演出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必然结果,施虐狂的残忍行为、野蛮的迫害行为都是获取至高价值的手段,那些使用这些非人道手段的人“实际上”只是实现至善的卑微奴仆。逃避那些无法实现的乌托邦“理想”,狂热地献身于一切武断地自命为手段的东西。后一观点是前一观点的补充。以为在终极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存在固有的“类型”上的差异,并以此差异为名设立价值本身 ,无视这些价值在导致后果或达到“目的”上实际 起过什么作用——这种观点往往会导致一个必然的结果,那就是宣扬狂热主义。
IV
在本文展开讨论前预选的相关问题和评论中,可以发现部分材料足可证明人们的相关误解。这种误解曲解了关爱(赋值)行为的意义,它维护着被人珍视、珍爱的事物,声称这些事物在赋值发生以前就已存在;而借助赋值,这些事物获得的唯一好处就是进一步得到价值肯定。举例来说,一颗珍珠与光及光学仪器等发生实际接触时,就会带上一定的色彩属性,这一点我想大概不会有人怀疑。议论至此,同样可以假设的是,在这里起作用的是类似这样的接触、关联,而并非任何与思想、意识的关系。这一点很重要。这里所提出的假设是:珍珠获得价值属性所需的条件是同一类型的——尽管具体情形会有些差异。因此,下面的一段文字颇值得引用一下,因为它能矫正相关误解,并能进一步凸显所持观点。
在人们通常以为很有价值的经验中,我们关注的似乎是如何保存倍加珍视的某个独立存在物之实存,而在别的情况下,似乎没这么用心。在审美领域,前者往往是博物馆策展人所持的态度,后者则是来博物馆参观的人所持的态度。来博物馆参观的人仅想观摩画作,而把维护画作留给博物馆工作人员去做。珍视的形式各种各样,都有其自身的道理,也都很重要。因此,一种完整全面的价值理论必须容忍两种不同的态度,对每种态度都应赋予其特定的价值。 [29]
阅读我的文章的人该如何理解上述这段相关文字才能发现其批评恰好切中要害,对这个问题我一时答不上来,但我本人确实觉得这段话说得好,因为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我们对相关问题可以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
1.在上述这段文字中曾发生两次转换,即从因有价值而受到珍视的东西转移到珍视具有价值之物的“经验”本身,也就是说“经验”本身受得了重视。发生这种转变,可能是由于后一表达方式恰好体现了这段文字作者的观点。这观点不是我的观点,跟我的观点也没什么关系。“经验”一词(常被赋予“心灵主义的”意味,但又可在广义上用作行为的同义词)虽然显得有些含混,但确有这样的意思,即珍视行为就是受到珍视的对象,因而本身就有“价值”。各种珍视的行为发生后 ,人们常常对其加以评判,想看看这些被珍视之物 是否该受到珍视,是否该在未来行为中继续如此。但是,这种思前想后的行为以及作出的评判性结论,肯定不是原来珍视行为“经验”的一部分。我之所以强调以上引用的那段文字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觉得它能较好地说明价值领域这一话题目前所处的模糊状态。
2.上面提到的策展人一例中所用“实存”两字,有着特定的有形实物的 意味。或许有的策展人所关注的不超出这一点。人们对“审美 领域”究竟会关注多少,我说不上来。假如所涉关心或珍视的行为确实属于 审美范畴(希望策展人属于该列),那么,关心一幅画作为有形实物的保存当然只是涉及面更广的珍视行为的一部分。
3.根据我所提出的假设,参观人的“观摩”是一个行为性的 举动。假如我们所说的行为属于审美领域,那它就不可能“仅仅”是观摩画作的欲望之表现。不会仅仅由于画作是观摩的对象 ,因而观摩这一行为性举动就变成审美的。“观摩”可以是随便看一眼;观摩的人也许只想知道画作是哪位画家画的,或只想知道画能值多少钱,或只想看看画中所表现的场景。不一而足。
4.假如观摩的行为确 属审美范畴,那么,(1)非审美的观摩行为出现在前,并且有着优先、独立的“实存”;(2)在观看行为本身被当作值得延续和发展下去的东西而受到珍爱、珍视时,观摩行为就受到了限定,因而变成是 审美的。短暂的一瞥谈不上是审美的;这里所说的保持、延续具有探索性质,对画作的空间幅面及各个局部作审慎考察,要使这种考察具有审美性质是需要花时间的。是“看”不了一会就没什么好看的了,还是每看一次都能发现可供欣赏的新东西,这是衡量审美价值的一个标准。参观的人刚瞥见画作就显得欣喜若狂,那是装腔作势、感情过于外露的表现,不能说明他有什么过人的审美想象。与任何其他种类的人类观察相比,审美知觉间的交互 作用恐怕要复杂得多。
现在似乎该谈谈所谓性质不同的种种价值了。关于估价行为-价值和判断(亦即评价)力之一般理论的基础奠定后,我想有必要讨论一些真正重要的问题,以区分价值限定的方方面面。能够加以具体说明的不同方面和不同阶段,有的专属于美学理论,有的专属于伦理理论,有的专属于经济理论,有的则作为方法论专属于逻辑理论。但是,我认为:一、将其固化为相互区别的种类,正是导致目前相关问题讨论中意见不一的一个主要因素;二、在为有关赋值-价值奠定一个大致的理论基础之前,仓促地去讨论有关问题是无济于事的,只能加重目前的混乱状态,无法帮助我们获得一种可靠的“价值”理论。
V
下面谈谈关于赋值-价值之判断 问题,即与评价相关的话题。首先,对所持观点与我不同的人应给予应有的尊敬。因此,应该说各种评价性质的研究确实能 带来判断;和所有其他领域的判断一样,后者的基础在某些特定的时候显得更为扎实。简言之,关于价值所发表的论点可以是真论点,不一定仅仅 是对受评价之物的意见或传闻。就所谓工具价值而言,人们似乎普遍认为,真正的探究由于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判断,因此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令人神往的。但一谈到所谓最后的、终极的价值,人们则常常认为,人所能做的不过是传达特定的一则消息而已,即所谓终极价值只不过是受到人们高度评价的东西而已。奇怪的是,人们常声称这些东西应该 普遍受到人们的高度评价;但除了断言这些东西是所谓“目的本身”之外,就给不出什么理由了。这样一种观点注定要在“逻辑上”和实践上让外围的“专家们”占便宜。针对这一观点,必须构拟一种全面的综合性理论,以把握评价判断与作为事实 的赋值之间的联系。
讨论就从下列一项事实开始:作为实际 赋值的关爱、珍视有着心理学上所谓的原发动力 的一面。观察显示,动物在作出选择-拒斥的决定时,常常伴随有愤怒、恐惧以及对异性的依恋等现象,这说明它们也有情感 的一面。它们是否也具有一定的“智力”?这一问题决定着我们对下列问题的回答,即毫不掩饰的珍视等赋值与评价性质的判断之间(以及后者相对于前者),是否存在真正的或曰“内在的”关联?换言之,两者是否是两码事?前面所提出的假设在前一个意义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对关爱结果的预见、期盼作为特定关爱行为之基础, 可以把内在的因、果连接起来。
当基础本身得到追问的时候 ,它与理由 就成了同一的东西。特定的珍爱例子可能有其局限性,人们常常觉得这些例子比较“偶然、随意”。对特定结果的预期是某一具体赋值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假如人们对这些例子加以分析,看看它们是否足以 确保产生特定的结果,那么,珍视行为就明确地成了具有判断性质的那一类东西。正常的人有时都会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自己习惯上或多或少有点儿恣意妄为地对某样东西倍加珍视的行为是否值得延续下去?假如他能经常问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那么他就能够意识到:有些重视行为其实是受到“偶然、随意”性限制的,因而是没有意义的,甚至会妨碍自己十分看重的结果发生。大家知道,阶级身份、缺乏理性的偏见、权威意见公报,所有这些对享有特权以及上层权力的人来说,都发挥着作用,从而决定着他们特定的赋值(这种行为是交互性的,因而包括了被估价的东西)。上述探讨及其所得结论(判断)会导致珍视行为及被珍视的东西都发生改变。简言之,对价值所作的判断是人类从其较为率直的珍视、珍爱行为中着意衍生出来的。作为生物,人类必须而且确实一刻不停地珍视、珍爱着什么,但他们起初 这样做的时候,相对说来并“没有考虑那么多”。 [30]
只要实际 发生的特定重视行为取决于流行的道德观念,只要操控经济、政治乃至教会等机构大权的那些人还能掌控着一切,那么,这些人就会滥用权力,他们就会基于理性的评价是不可能的这样一种观点,去给一切东西任意涂上貌似合理的色彩。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这种情况恐怕很难从目下正在构拟的最为合理的评价性判断中彻底消除。尽管如此,我们没有理由不事先尝试一下,没有理由任由引人注目的恶行继续下去。而且,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几个世纪前,由于受到类似上述情况的显著影响,天文学和物理学领域所得出的结论就已经遭到人们的怀疑;不到一个世纪前,生物学研究也同样受到类似影响的严重歪曲。其他类似相关研究领域所发生的解放运动,让我们有了足够的理由去尝试一下,以免评价、赋值受到类似的不良影响。以为有排除一切的所谓“终极”价值,这种思想是目前阻碍我们进行尝试的最大障碍。我们发现,有些人一方面鼓吹“自由主义”的信条,另一方面又积极援助甚至怂恿那些信奉教条主义的绝对主义者,这无疑是道德的不幸。
在其他领域被证明或有效或无效的理论观察、构拟和检验的研究方法假设被用到价值领域,那么,在“价值”领域将逐渐取得正确、合理判断的种种研究,其细节目前暂且无需加以细说。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这种研究将系统地针对(1)特定时间内,所发生的评价行为之决定条件 ,以及(2)受这种条件影响的评价行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在这类研究中,种种“评价行为”可暂时忽略不计,而将注意力放到后果上,这些后果是由决定评价行为的习俗、偏见、阶级利益以及特权操作(包括对决定奖惩的权力之暂时或“永久”的诉求)所导致的。有人认为事关评价行为和价值的判断,本身就必须用价值术语来作出。依照这种观点,好像对色彩所下的判断,也必须出之以有关颜料的术语,而不能依据由震动过程或微粒震动所限定的条件。正是这种方法论观点,使所有“科学研究”乃至整个人类知识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目前的问题是:是否所有价值判断都具有可以也应该名之为“劝导”的功能,言下之意即意图?这一事实会否赋予价值判断一种极为怪异的特性,从而使其有别于所有其他类型的判断?根据这里所作的假设,对这一复杂问题的前半部分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有一个限定条件,这在后面还将谈到),而对问题的后半部分的回答则是否定的。道德 评价的职能就是影响他人的行为,其途径就是通过在他人身上养成一种思想品质,以使其赞同某种行为。这一观点似乎无人质疑,虽说它无法轻易地运用于审美判断,但我认为,经过适当的论述,这一观点还是能够令人信服的。就目前而言, [31] 我仅想说,凡是所谓标准的 价值露脸的地方,应该 、本该 等词就一定会大显身手,因而希图影响、指导随后行为的职能和意图就显而易见。上面所提到的一个限定性条件是,“劝导”应局限在评价性判断的意图和职能 范围之内,不应将其看成是判断议题 中的一个证据确凿的成分。
这里所谈的用途或“功能”不会使评价性判断在种类上显得有什么特别之处,只需考察一下大家所谓“科学的”判断之情形,就可明白这一点。根据所谓“科学的”定义,天文学、物理学、生物学领域里作出的有效判断(结论),是严谨认真、全面系统地选择真正有事实依据的材料而带来的结果。在选择过程中,所有其他材料,一经发现可能导致偏见,有先入为主地信奉某一特定理论、依仗专业特权和在大众心目中的所谓声誉之嫌疑,均在摒弃之列。行之有效的评价,其规范和相应技巧目前在“科学”各门类中所取得的进展,远远大于传统上归入“价值”领域的那些学科。劝导及使人信服的目的绝非传统认为属于价值领域的判断所特有,恰恰相反,这种目的更好地体现在“科学的”研究中,体现在由科学研究而来的相关命题中。
从上述所论不难发现,能从方法论上(以判断的身份)将“价值判断”与天文学、化学或生物学研究中所得出的结论区别开来的东西压根就不存在。因此,具体说来,“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是个彻头彻尾的假问题,因为它依据的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臆断,并以臆断为出发点。价值事实 与其他事实间的关系才构成一个真正的问题,而且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局限在“价值领域”之内,无视物理学、生物学、人类学、历史及社会心理等领域的相关问题,这样作出的评价性的判断,其正当性是很可疑的。只有将在上述相关领域内已弄清楚的事实纳入考虑,我们才能确定已有评价行为产生的条件和后果。没有这样一个确定过程,所谓“判断”,纯属无稽之谈。我对评价判断及评价行为所持的理论观点,大致已如上述。文章结束之际,我想起史蒂文森(Stevenson)博士曾说过的一句话。他说,道德评价应当“从一个人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中产生”。我完全赞同史蒂文森博士的这句话,认为这句话适用于任何领域、一切领域的评价。 [32]
(汪洪章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