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制裁以保证一个维护和平的国际组织发挥其作用的问题,牵涉到许多难题。但有两条根本原则贯穿于繁复的细节之中,使之变得条理分明。第一条原则是:制裁在实践上不可行,任何朝着这个方向做出的努力只会恶化而不会改善国际关系。试图把这个问题放到桌面上来讨论甚而也是有欠谨慎的,因为这样做只会转移人们的注意力,不去考虑可能会有效地改善国家间关系的那类举措。第二条原则是:即使有可能基于共同的协议采用强制的力量,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诉诸武力只会使我们越来越依赖战争方式,以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最终手段。于是,“保障和平”就成了把两个相互矛盾的观念组合起来的一个字眼。

Ⅰ.

尽管《国际联盟盟约》包括第10条和第16条,人们却始终拒绝援引后一条使用制裁的手段。它在这方面的记录并非没有瑕疵。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动用制裁的观念是空想的观念。如果这一观念能够得到实际运用,如何解释国际联盟的政策呢?如果要责备的是非国际联盟成员国,这只能使事情变得更加清楚:国际联盟把各个国家作出划分,这使得联合一致的行动成了不切实际的东西。如果这种责备只是意味着国际联盟理事会未能自负其责,那么,这一事实也只是证明,这些结合得最为紧密的国家也未能团结一致地采用强制的力量。

可是,有关国际联盟之所以失败是由于美国不依附政策的陈述,尤其值得引起注意。依我之见,实际情况恰好相反。事实上,那些鼓吹我们应加入国际联盟的美国人,他们十分积极地要求采用制裁政策。法国承诺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就是关系到维护《凡尔赛和约》神圣性的情形下使用制裁手段,并且附加了这样的先决条件,即实施制裁的国际力量须有法方人员参加,或者须得到英国和美国陆海军力量的支持。某些较小的满足于 现状 的国家认为,制裁会强化其安全,抵御某些大国的帝国主义倾向。然而,一般来说,大国不愿意支持制裁,它们的态度由麦克唐纳关于《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的评论可见一斑:麦克唐纳称之为“朽木”,认为应予以删除。

我们可以从国际联盟如何处理冲突的历史中发现它坚拒使用武力支持制裁的证据。坚决支持国际联盟的研究人员和历史学家对之提出好评,认为它仅仅求助于宣传、调停,努力寻求使公众舆论与意愿协调起来。奇怪的是,只有大洋这边的国际联盟支持者因为未能运用制裁措施而批评国际联盟——可能是因为他们对那种实际控制着欧洲介入国际事务的行动因素颇为隔膜。我想不出还有什么能比敦促人们去做不可能之事更不现实的人了——尽管从表面上看,参与“实施”国际联盟的武力制裁是可行的。

由于无法考察国际联盟的全部历史,我将选择一个我认为典型的例子来加以讨论。为了表示支持《洛迦诺公约》,英国同意为德法前线的和平提供保障,但拒绝保障德波边境的和平。人们一致认为,英国作出这一决定,部分原因是它认识到,在后一种情形下,它不能保证英联邦成员国与它保持一致。既然如此,人们又怎能指望英国将其用武力支持制裁的白纸黑字的保证运用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呢?

当然,英国的克制还有其他原因。欧洲不是一个团结和睦的家庭,甚至那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结为同盟的国家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英国不可能为巩固法国在欧洲大陆的霸权而放弃传统的外交政策,比如要是英国由衷赞同制裁,以便为东欧平静的战争态势提供保障,那么就会起到这种效果。大国间的国家利益的较量、历史创伤、旧恨新仇、猜疑妒忌,使之不可能联合起来实施统一的制裁措施;勉强的实施,只能为已有的对立火上浇油。

以上提到的这个特殊之点,当然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法国不停地要求确保《凡尔赛和约》拥有的长久影响力。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1927年在《纽约世界报》(New York World )上写道:“用‘修正’一词替代‘侵略’,用‘维护巴黎公约’一词替代‘安全’,你就会知道这场无休止争吵的真实意义何在。”撇开权利与正义的问题不谈,利益上的冲突将会继续阻止达成有效的一致,而实施制裁必须要求一致行动。要是我们专门来看看英国和法国,那么,一位作家在1928年6月的《圆桌》(Round Table )杂志上颇为真切地指出了这样的情形:“当英语世界使用‘和平’一词,它想到的是某种事态,这里不但没有战争,而且人们普遍接受了一种政治结构;人们所以默认这种政治结构,又不仅仅是屈从于 武力胁迫 。当法国人谈起 和平 ,他们想要的宁可说是由和平条约创造的政治格局。这更像是一种通过法律控制的局面,而不是靠道德形成的局面。”

撇开和平条约问题不谈,假定存在一种情况,人们断言英国、法国或美国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存在违约行为,他们呼吁依据《国际联盟盟约》有关条款对它们的行为进行制裁。这时会有人相信这些条款被付诸实施吗?如果有人竭尽全力要使制裁条款生效,这对美国的舆情会产生何种效果?这种效果是否有利于维护以促进和平为宗旨的国际组织?要是有人思量一番后脑子里浮现出一幅如何作出反应的画面,那就不可避免会爆发一种民族主义情绪,他也会对祈求制裁美国的任何其他强国中产生的类似效应表示欣赏。为什么要限定受到这种影响的国家范围呢?美国支持制裁者的心目中,似乎对哪个国家会成为有罪一方始终存有一个未予言明的前提。

让我们再来考虑一个更少假设性的例子。假设俄国与中国在1929年的中国东北争端中走得如此之远,就像日本与中国1931—1932年就同一地区发生的争端那样变得一发而不可收。反俄情绪其实还有除俄国拟对中国东北采取行动以外的原因,这就有可能触发针对俄国的制裁。但是,这会让俄国或它的世界其余地方的同情者确信,制裁行动的真正理由正是人们宣称的那一种吗?如何实施制裁呢?制裁又将如何发生作用呢?难道说人们已明显认识到,只有打一场更大规模的老式战争才能达到制裁的目的?各国国内会涌现大量反对制裁的呼声,这难道不是极为可能,且实际上肯定会出现的情况吗?英国的工党会赞成动用制裁手段吗?

我们并不是单靠思辨来考虑俄国的例子。曾几何时,当人们对共产主义的恐惧与敌意达到了极点,他们尝试对俄国实行经济“隔离”;俄国无疑因此遭受磨难,那份死于饥饿之人的名单上又增添了好多人,但这种措施除了令全体俄国人——不管其持有何种经济哲学——对外部世界感到愤愤不平之外,它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效果。即使比俄国弱小的国家也能退缩到内部,支撑到风暴平息。可是在风暴肆虐的时候,旧仇会被重新唤起,引发未来战争的怒火又被点燃。

我只能作出这样的断定:有些人为国际联盟未能按纸面上的规定动用制裁措施而感到痛心并指责国际联盟,在他们想来,民族主义的对立和雄心已趋衰歇,但这并不符合事实。他们设想的那种世界各国 领袖 间的融洽一致并不存在。如果我们要依据这种有关融洽一致的设定行事,那我们的行动只会加重已经存在的不和。欧洲并不存在人们想象中的那种至为高尚的外交,但那里的外交部门至少具备了足够的智慧,它们认识到呼吁制裁中隐含的危险,因此同意让《国际联盟盟约》中的有关条款形如一纸空文。看来我只能认为,有人劝告国际联盟:宁愿采取回避的态度,也不要采纳诉诸强制力量之类耸人听闻、令人瞠目的举措。在美国属于学术讨论的事放到欧洲,就会是致命的。况且,在美国这样的事也不完全属于学术。诉诸制裁激发了本国所有致使我们仍呆在国际联盟门外的那种态度与信念,使之颇具活力。更糟糕的是:它对各种极端孤立主义活动产生了刺激作用,为它们提供了各种口实,而所有这些辩护之词均难以摆脱空想的性质。

Ⅱ.

至此为止,我说的话中还未涉及比尔先生对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所作的区分,并用前者来反对后者的那种看法。这一区分会起到实际作用吗?毫无疑问,《国际联盟盟约》并没有认可这种区分。该盟约第10条宣称各国同意不但尊重,还要“ 维护 ”领土完整。这里没有限定可运用的手段,“维护”就是维护。第16条指出了可以运用的手段。其中第一部分明确谈到了经济和金融制裁。但是,这一部分给人的印象是它的独立性:实施经济制裁可以,也可以 不 伴随军事制裁。该盟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授权,这一点与其字面文字存在抵触之处。接下来的两个部分与第一部分是个整体。而根据第二部分,“在 此种 情形下,理事会有责任建议一些国家的 政府 关注其 有效的陆海空诸种军事力量 ”等等,第三部分则要求成员国允许输送军队。从该盟约的观点来看,经济制裁不可能替代战争,它们是战争的工具之一。

那些对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作出区分的人,与反对制裁的人至少存在某些共同点:他们谋求对该盟约第10条和第16条作一重大修改。即便如此,仍然存在这种分别到底有多大可行性的问题、国际联盟设计者是否在把经济和军事制裁并用方面并不具备足够现实感的问题,以至于如果取消了军事制裁,经济制裁也将被取消。

让我首先对经济制裁支持者普遍使用的“抵制”(boycott)一词谈点看法。这一用法不仅不严格,实际上还会误导人。抵制是一种个别人或团体的行为,这类行为并不带有政治的性质:拒绝对某个特定国家特定的商行、公司或商业代理行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它的性质体现在它最初发源于爱尔兰的那些条件之中,也体现在印度和中国的抵制行为之中。无论这个词还是这样的观念都没有被运用于国际事务, 在国际事务中 ,我们使用的只是禁运与封锁这样的词汇。该盟约当然没有使用诸如抵制之类含混的措辞,使用的是“ 切断 所有贸易与金融联系”,“ 禁止 ”国民之间的交往,“ 阻止 ”国民、金融贸易以及个人的一切往来。这些措辞显得斩钉截铁,令人想到中世纪的宗教停权令。无论如何,切断与禁止意味着禁运;而没有封锁的配合,阻止就没有意义。

于是就产生了问题:没有陆地与海上封锁这类诉诸战争的手段,是否还能 成功地 实施经济制裁?我很怀疑,是否能给出适用于所有这些情形的答案。如果制裁针对的是一个弱小国家,而所有其他国家又一致同意并齐心合力地支持制裁,那么,制裁能起到威慑的作用。但在我看来显而易见的是,即使针对一个较弱国家(我已提到过俄国的例子),我们也不能保证成功地进行威慑,除非得到战争手段的增援;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制裁会使受到制裁的国家的民众产生满腹怨气,滋生军国主义的情绪。受到制裁的国家会觉得它等来的不是正义的裁决,它被迫向超级强权作出让步,就像输了一场战争一样。

在许多情况下,正如从前的事例表明的那样,即使针对一个较弱国家进行的纯粹的经济抵制,也不会获得成功。考虑一下土耳其抗击希腊的解放战争的例子。土耳其一直得到法国的秘密资助,以对付英国支持的希腊;即使在土耳其受到封锁的情况下,法国和意大利还一道向土耳其走私武器弹药以从中获利。几乎所有的事例都表明,政治对抗和追逐利润可以令所谓的经济抵制归于无效。在上次世界大战中,尽管协约国拥有难以匹敌的陆海军资源,它们对德国的封锁是一种公开的战争行为,但也没有取得完全成功。

存在着许多声称要为国际联盟和《巴黎公约》“装上牙齿”的说法,从理智上讲,这些说法极不负责。所有的事例均表明, 单纯的 经济制裁只是一副制作拙劣、易于折断的陶制牙齿。国际事务中的牙齿是一副真正的 牙齿 ——封锁和其他战争措施。依我看,比尔先生把日本的例子视为一个关键事例,这一点十分正确。他争辩说,如果国际联盟和美国在日本和中国拒绝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裁决的情况下,及早显示出实施经济制裁的意图,那么,沈阳事变 [3] 可能很快就会得到解决,从而可使上海的战事得以避免。宣称一件已发生的事情如果不发生,则另一件事情将会发生或不会发生,类似的事例处理起来当然非常棘手。而当比尔先生声称,单单通过经济制裁就能实现双方的和解,没必要动用封锁手段以保证经济制裁能够奏效,这个论点的思辨性质也未见有丝毫减弱。根据他的主张,所需做的事不过是通过立法,禁止向“侵略国”出口货物,并禁止从“侵略国”进口货物。

思辨性的假设总归是思辨,单纯的“禁止”而不是“阻止”,不足以成功地阻止日本实施其计划;同时还会制造出对建立国际秩序十分有害的怨恨,并导致军人操控局势。可以相信,日本将退出国际联盟;由于美国是日本货物的主要进口者,日本会把它积聚的怨恨化作战争挑衅。这种结果如果不是在眼下,那么会在日后加强执政党在日本国内的地位,该党欲使日本坚定地“走向亚洲”。

对日本可能采取的行动作出一种现实的评价,就不能不考虑到它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传统。西方人很可能会忘记,日本不仅是个与美国和欧洲相隔很远的岛国,而且与亚洲也相隔甚远;长久以来,日本一直奉行小心谨慎的闭关锁国和排外政策。我们不可能夸大这些情况对日本人心智造成的影响。最近的战争告诉我们,无论如何,通过宣传和屏蔽所有反对它的新闻消息,政府可以多么容易地对舆情实施控制。在日本,做到这一点更是轻而易举,因为日本民众怀着赤诚之心相信:日本针对中国的行为是“正义”的,它事关民族的生存。认为只要通过制定法律,无需借助封锁和其他武力展示,就能令日本改变其政策,或者,运用这种法律不会起到积聚怨恨、增加军方声望的效果,这些想法都不切实际。

那种以为事情本该如此的信念,不只是思辨的结果。请看135个在日本传教的美国传教士签署的一项声明,他们并不想为日本的行为开脱,他们的陈述可见于下面这段话:“如果所有反对侵略的国家如同《国际联盟盟约》规定的那样,拒不放弃动用经济制裁措施,从当前形势来看,我们相信,针对日本的禁运威胁只会让日本的公众舆情更趋一致地支持军方的政策”——这一陈述的温和节制令它更值得信赖。

有人以为,对经济损失的担忧会阻止任何好战国家发动战争,但晚近的整个历史证明,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日本很可能是这个世界上令这类担忧最不能产生威慑效果的唯一国家。人们可以指望,对经济制裁的畏惧会对一些国家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在这些国家中,产业利益压倒一切,民选政府占有极重的分量。但日本的情况刚好相反。强大的封建传统使军人享有崇高的威望,内阁中的军人成分也压倒了平民成分。所有的事实都与下述信念相抵触:一个单纯法律上的姿态足以动摇一个国家的政策,在这个国家中,军人正在磨硬他的牙齿投入一场追逐逃跑者的比赛,并博得了舆情的一片喝彩。如果以为我们需要制裁和“牙齿”,然后又突然停止其使用,这种情况显得逻辑上不连贯,因而是做不到的事情。

让我们回到日本侵占中国东北的实际发生过程。我们可以再现一下假使所有列强对日本发出经济制裁威胁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假定这时所有列强已对运用制裁以实施威慑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制定了相同的政策。于是,质询和抗议声日日不断。民选政府必须日复一日作出解释,对未来的行动作出某种有条件的保证。军队将按照预定的作战计划逐日加以部署,让民选政府不动声色地向民众说明,令他们兑现承诺的条件还未得到满足。事件进展得很快。没有理由认为,与此同时,日本不会顶着经济制裁威胁的压力行事,直至把它制造的侵占中国东北 既成事实 放到世人面前。这不是一幅赏心悦目的景象,而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隐瞒这一事实对谁都没有好处。

有人反驳说,要是《巴黎公约》载有使用武力的条款,或者能将《国际联盟盟约》配有“牙齿”的条款付诸运用,就不会发生所有这类事;然而,这一反驳只会把我们置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牙齿”不是假牙或纸做的牙齿,那么它就意味着封锁,并且时刻准备着一旦事态失控就进一步动用军事力量。即便这类手段获得成功,这种“成功”也是任何战争能够带来的东西,应付这种事态显示的成功 并不 有助于建立一种有组织的世界秩序。就日本的情形来看,这种成功会令它满怀怨恨,并巩固军人的强势地位。要是不动用武装力量,那么展示经济“牙齿”除了制造怨恨外,不会在中国东北产生任何其他的效果,它还会使今后诉诸纯粹的和平手段显得比现在更为荒唐可笑。有一个事实现在就可确信并非是单纯的思辨,即日本实际上已经从上海撤军;官方发言人承认,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日本招致了世界其余人的“憎恨”。就算日本是迫于制裁的威胁撤军(像日本这样傲慢自大的国家,发生这样的事似不太可能),我认为,日本的后续反应也将表现为比今日更为暴躁和好战的态度。

还需要指出,如果采用国际经济制裁的措施,中国不会置身事外。作为参与制裁的一方,它不能不听凭国内外势力任由驱使。日本已宣称,中国国内出现的非正式抵制为它进攻上海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显而易见,如果中国参与正式的抵制,这会使日本的借口变得更加堂而皇之。只要它愿意,它那强烈的挑衅欲望就可以成为与中国开战的根据。十之八九,他会让战火从长江流域一直烧到汉口、天津和北平,还有可能漫延到厦门和广州。中国从其避免宣战中得到的所有好处,就将全盘尽失。

Ⅲ.

以上所谈的是这种观点,即经济制裁不可能在未获军事支持的情况下获得成功。下面我要转而来谈谈我的另一个观点:经济制裁是否具备可行性?在把经济制裁付诸实施之前,就必须确定制裁针对的国家。现时我们是用“侵略国”一词来指称这个国家的,我们使用这个词,似乎《国际联盟盟约》已经认定什么样的国家是侵略国;事实上,该约并未提到这样的国家,一个含义较为接近的词是“违约 国 ”。不管使用何种字眼,必须确定负有罪责的国家。即使我们可以接受有关经济制裁之功效的其余论证,那种有关日本本应及时认清罪责从而停止侵占中国东北并停止进攻上海,又是以何种依据作出的设定呢?负责判定事实情况的国际调查团只到过上海——在1932年4月。这一事实大可使我们对下述设定做一番评头论足,即确定罪责的性质和归属,并给予相应制裁,这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无疑,调查本该加快推进。不过我怀疑,它的快速进展是否跟得上日本军队的推进速度。更何况调查还要面对日本灼灼逼人的声言:中国才是真正的“侵略者”,日本是受到攻击的一方,所以它不得不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

另一种特质的存在,也使确定违约国的问题变得复杂化了。它的确切形式仅与中日争端有关,但在重要国家的复杂争端中也能发现相应的东西。日本认为中国是真正的“侵略者”,这一主张密切关系到中国作出的下述声言:载有“ 二十一条 ” [4] 要求的那些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是在胁迫下签订的条款——中国民众还一致相信,之所以会签约,是由于日本收买了中国的官员。总之,只要有可能,中国就提请注意它并不认为这些条款具有约束力。要确定哪个国家负有责任,这是件多么精细的事情!想象一下法国人的激情,他们声称出于胁迫签订一份已获认可的条款是无效的!即便如此,我可以想象,国际委员会会回避这一问题而满足于指责中国无视条款义务。如果施行经济制裁和爆发全面战争是取决于这样的决定,那么会干出些什么事来呢?我把这个问题留待于制裁的信奉者去作一思考。

Ⅳ.

断言说调查日本行为遭到的失败只能使人们强化这样的想法,即必须依恃武力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想法削弱了和平运动和裁军的愿望,并为世界性组织的发展前景设置了障碍。尤其值得提到的是,人们争辩说,不以武力进行还击的做法强化了日本那种依仗武力来实施国策的信念,使中国更加相信国际机构不可信赖;这种做法也让俄国感到担忧,促使它通过增强武力来寻找出路;它也使世界人民对裁军的后果深感不安与忧虑。

所有这些陈述皆持之有理,我无意否认它们。我完全同意这样的说法:“如果国际联盟和美国能够成功地约束日本的军国主义,并且能为中日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一种保证,那么,世界各大国会难以估量地增强它们的国际意识,这将使解决其他急迫的国际问题变得较为容易。”可是这一说法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它本身又说明了些什么呢?它不是在说, 如果 和平的措施当真促成了问题的和平解决,那么今日世界的形势会比实际情形好得多吗?上述说法好像在暗示人们:只有诉诸制裁,才能“约束”日本军国主义(我们不妨还可以说,制裁会吓阻日本军队停止冒险),或者更为一般地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一种保证,这种说法要么是 不合逻辑的推论 ,要么就是回避问题的实质。

的确,运用和平手段至今未能成功地制止日本的军国主义——尽管可能产生某种抑制作用,因为很可能日本原来的作战计划并不限于针对上海。但是,有关强制力量的威胁确实会制止日本军国主义的设定,在我想来,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人们表露的一种诉求,对德国军国主义的武装反抗和征服将为一切军国主义敲响丧钟。事实上,如今我们拥有的是一个比1914年时更趋完备的武力化的世界。我认为,此刻我们应当超越这样的说法:诉诸强制力量意在减弱诉诸强制力量的倾向。这种说法只是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

当然,对于上述观点,常有人作出这样的回答:一国使用武力和国际社会使用武力、作为国策工具的战争和国际战争,这两者极不相同;他们要论证的是“国际防卫和国际制裁”。我看不出这种驳论如何能够淡化我们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作的类比。欧洲以外的五个大陆国家武装起来反对 同盟国 [5] 。这一点似乎标明了一种相当近似于国际战争和国际制裁的形式。然而要是回想一下,事情看起来更像是出于民族主义防卫和民族主义扩张的各种目的结成的老式国家联盟。虽然存在一个“神圣同盟”,如今相互结盟的国家看来甚至并没有在立足世俗的基础上团结起来,更不用说以神圣的名义结为一体了。在集联盟之力动用强制力量以创造一种利益与目的的共同体方面,世界已经得到了教训。一个反对日本的强制力量集团也许会比一个反对德国的强力集团更快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为此遭受的痛苦与毁灭也会少得多。然而在我看来,不论就哪个事例而言,认为制裁将提高争取和平的真正世界性组织的声望,这只是一种幻觉。

就个人而言,我不认为有关经济制裁伤及无辜的论证是反对这种制裁的最终辩由(如果实施这种制裁确能保证成功地创造国际秩序与和平的国际关系的话),我这里只对比尔先生的有关论证作一点评论。现时世界上正在遭受痛苦的无辜之人不计其数,没有理由让他们遭受更多的痛苦,除非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表明这种追加的痛苦确实是达到世界各国利益和谐的一种因素。而这一点需要作出论证,但它还没有得到论证。

比尔先生的文章似乎谈到了另一些观点,而这些观点与主要论题并不相干;但为完备起见,我会对它们作一考虑。我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即那些敦促现在实施制裁的人所持的是欧洲的观念,而反对者所持的则是美国的观念。我已说过,现在的欧洲人在乞灵于制裁作用的问题上过于实际,反倒是美国的国际联盟支持者竭力主张动用制裁,并且催促美国与欧洲一道实施制裁。秉持这种态度,这些美国人相信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扮演的角色,他坚持说《国际联盟盟约》应载有关于制裁的那部分内容。然而如实说来,令美国置身于国际联盟之外的主要因素,正是美国反对制裁的观念;而且,依据 原则 和可行性的理由反对制裁,成了形成战争体制——把战争视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之非法的美国式观念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此而论,可以说,反对制裁是美国的观念。

有人争辩说,那些反对国际制裁的人又参与了对日本货物的 私人 抵制,这种行为显得不相连贯;我认为情况恰好相反,这样的抵制是针对日本采取的唯一自相协调的经济行动。只有极端的和平主义者会认为,对任何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开行动都是错误的。它 是 一种抵制,但不是封锁。它甚至不包含运用政治力量的任何暗示。它表达了道义上的不赞同,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有人断言说,私人的抵制伴随政治、商业金融交往方面发布的禁令,意味着日本提出的论点逻辑上是正确的,即中国抵制日本的货物使日本方面有理由进行武力报复。甘地抵制英国货物,也使英国方面找到了武力报复的理由——即使是英国赞成动用武力的党派,也不会用这样的理由来为自己的行动进行辩护。

要是我对下述论点保持沉默,我的讨论不会做到完全坦诚布公。有人认为,事实上,为了捍卫本国利益,某些大国会毫不迟疑地派遣陆海军到日本去。有些对制裁问题持独立观点的人可能会拒绝接受这样的主张,但我不属于这类人。那些支持美国干涉拉丁美洲事务的人经常为我们的国家主义行为进行辩护,他们的理由是:根据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我们实际上是以欧洲列强受托人的身份在行事。但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避免 所有 武装干预。这一结论也适用于中国。取代联手施压行动的唯一选择方案 不是 个别的国家行为,而是停止执行借用武力实施的保护政策,把处于危险境地的个人和财产自愿置身于某种法律保护之下。如果两个欧洲强国在打仗,碰巧把处在战地内的美国人财产毁掉了,美国不会认为这是一种敌意行为。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落后国家”。所有国家也许适宜一同派船接回所有遭受战争威胁的国民,这类行动既适当又可取,它们与实施制裁毫无关系。它不是一国的“防卫性”战争 或者 国际“防卫性”战争。

Ⅴ.

支持动用制裁手段的主要正面论点是说,创建“一种成功的国际组织”有赖于确保交由合作行动支配的一种力量,以便把和平破坏者绳之以法;各国无须解除武装,它们也不会任由他者采用排他性的和平措施,除非得到一种担保:国际力量将承担起防卫的义务。据说,如果缺少一种致力于维持和平的国际力量,各国只能依赖自己的军队进行防卫。

上述论点似乎放弃了对经济制裁的限定。但比这一事实更重要的是,就其被人们承认的分量而言,它接受了法国的前提:安全才是最要紧的事情,只有依靠武力才能确保安全;并直接呼应了法国人的提议:由一个总参谋部来指挥国际陆海军部队。如果安全是头等大事,如果除组建一支国际部队外,非此不能成事,那么结论似乎就是有必要组建一支国际部队。所有反对后者的论证也就是要反对据以引出后者的那个前提。有关国际秩序的论证和动用强力以维持和平的论证几乎成了一回事,我们无法保有一者而不对另一者作出证明,这样的论证如果说毕竟证明了什么,它证明的就是拥有自己的陆军和海军的超级国家的必要性。

即便如此,有关在现存条件下实施制裁是创造一种国际秩序的先决条件的论证,依旧是本末倒置的。 如果 存在对利益和融洽目标的普遍关切,建立一个特定的国际组织不失为一项真实的成就,无论它是否可取;该组织会用它的力量来对付某个桀骜不驯的国家。但要是以为运用纠合起来的强制力量有助于形成这种组织——且不说它还是最好的或者唯一的形成这种组织的手段——那就好像在说,众人会在棍棒痛打之下变得彼此相爱。这令人想起日本人的说法:他们正在上海为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而战。

比尔先生认为,旨在体现强制目的的组织(也就是动用制裁的组织)是创建国际秩序的必要先决条件;与此相联系,他想当然地认为,制裁的反对者相信依靠“善意”(good faith)便 足以 创造这样一种秩序。我不知道这样的乐观主义者是谁,我很抱歉无法分享他们的乐观主义。

众所周知,有些条件可能既非必不可少也不充分。我看不出,如果不经众多不同路径形成一种和谐的利益和价值共同体,维护和平的组织如何能够产生出来。我不知道通过哪一种单一手段能够促其自动产生出来。在我看来,在形成我们需要的这种和谐利益和价值共同体的过程中,逐渐逼近的强制力量威胁正构成了对其最抱持敌意的东西;而所有反对在国际事务中乞灵于制裁的人都相信,仰仗通达开明的舆情和善意则是一种 绝对必要的条件 。他们也相信,借助这种舆情和善意有利于产生稳定的和平,而使用武力则极不利于产生这种舆情和善意。这就把我们引向了另一条基本原则:即使诉诸强制力量是可行的,它对于实现国际和平的目的来说也并不足取。

Ⅵ.

尽管我对人们已被夸大到了危险程度的民族主义所作的批评内心表示同情,因为它搅乱了今日的世界;我也同意这些人的说法,民族主义造成了国际社会几近于无政府的一种状态。在阅读人们为修复这种状态提出的某些建议的时候,我有一种感觉,民族国家具备的属性和活动只是被转移到了某个较大的替代性机构那里。要放弃某些被久远的传统神圣化了的概念和思维模式,是极其困难的。较容易的做法是用一种新的方式对它们作一些调整,使其得到改善,而不是发展出一种可引以为据的新的概念和思维模式。

所以,在读到“国际战争”、“国际防卫”以及用强力维持的国际秩序的时候,我不能不产生这样的印象:正在规划的政策和依靠某种想象形成的计划仍然不能摆脱民族主义思维的窠臼,至少说,它们都把武力推崇为最终的裁决者,而这正是民族主义的一大特色。我承认我的这种感觉或印象并没有得到任何论据的支持,但把它们记录在案是值得的。在建立世界国家的那个宏伟计划中,有一点确实很清楚,引为出发点的观念就是按现存形式组织起来的那种国家,然后把这个国家放大,直到把所有国家都纳入其中为止。我不会相信,通过操纵那些民族主义国家的构成因素就能摆脱民族主义的恶行。我们只能通过类似社会单位或团体活动产生的互动作用,才能生成一个世界国家;而美国各个州相互间形成的思想、产业和商业联系,正体现出这样一种互动作用。正是通过这些互动作用,而非凭借任何凌驾各州之上、对其滥施强制力量的政治实体,才能造成有关各方互利共赢的效果,从而把各个州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我并不声称这个类比完美无缺,但我认为,没有哪个理智之人会认为联邦政府的强制力量是把各州聚为一体的主要的或相当大的力量;或者,比起通过遵奉共同的传统、心智习惯、信念,通过讯息交流、商业贸易等,把各州民众联系起来的这条纽带、这种力量是最重要的统一因素。我也不能想象,任何敏感之人,当他看到今日各个地方仍存在着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磨擦,他会要求强化那种凌驾其上的强制力量,以此作为一种补救(内战过后,我们曾尝试通过“武力法案”)。除却积极加固各个地方业已存在的那条体现共同利益和目的的纽带,我不能想象这样的人还能提出别的什么建议。如果说内战最后不得不求助上述那种强制力量,这并非是可取的补救措施,而只是不能不加以承受的可怕的不幸。

至于说到把国际社会动用强力与一国内为实施法律而动用警力作一类比,那么对此所作的明确论证似已陷入了僵局,双方各自提出的理由似乎并不足以打动另一方。我不会怯于对那些否认这种类比正当性的人讲述的理由作一概括,因为这些理由与这一事实相关联,即国际性的强制力量形同诉诸战争——这是双方都承认并不可取的一件事。

人们设想的上述类比为什么不能成立,最明显也最表面化的理由是:就一国的内部事务而言,这里已存在一种法律体系(普通法与成文法),它确定了使用武力的依据和方式;也就是说,它决定了公共力量施用的对象,以及运用这种力量的确切方式。这一体系中并未载有使任何法庭在任何特定时刻,为了自认为可取的目的而运用这种力量的任何条款。为数众多的规定和先例确定了公共当局要尽可能缩小施用法律的情形,尽可能把动用武力造成处决和监禁的后果降到最低程度。警察、行政司法长官等等皆被允许动用他们判定可以动用的无论何种强制手段,这一点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他们本人要依法办事,而法律又对他们动用强制手段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和限制。众所周知,在国际制裁动用所谓警力的情形中,是不存在这些先设条件的。

我已指出,这一特定的有缺陷的类比不像其他的类比那样能够直指要害。不过,它指出的有一个问题却带有根本性。为什么这些法律能对动用警力的实体和程序作出规制,其理由在于:在各个法治国家中,人们对重要的社会利益和价值达成了实质性的协议。换句话说,要是存在强行动用强力的可能性,就不会存在法律。之所以可动用强力,是因为“法律”除了是一种强制手段外,它们还是习惯,是对生活、社群形式表示同意的方式;或者说,它们大体上是借助社群生活自己把它们落实的 方法 对社群共同认可的意志作出的宣示。贯彻的法律是由它背后某种共同体的共识在贯彻它,而武力威胁并不能导致产生共识。所以在这一点上,把一国的警力类比于运用制裁以作为形成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的手段,这样的类比完全不能成立。

对上述例证作一思考后,让我们来看一看形成这种差别的第三个要素。动用警力针对的是个人,最多也就是一个小群体;何以人们会认为它与针对整个国家使用武力是一回事呢?国内的罪犯如得到确认,会受到众人的斥责;他被警察制服,说明他只是整个人口中无足轻重的一分子。如果纽约州民众一致行动起来拒绝服从联邦法律,要是国家决定对他们动用强力,那么需要召来的远远不止是警察,而是陆军与海军。结果将是内战,而不是审判和司法起诉的普通程序。可能出现内战是事实上已难以避免的形势,但我不能想象任何人会说内战本身就是可取的,或者事先就应作出规定,因为制定这样的条文是维护和平秩序的必要手段。

虽说有人叫我们相信,在人类文明迄今达到的每一个阶段上,动用警力以执行法庭或其他律法实体的判决是必要的;我承认,我不能理解制裁的支持者会满足于寻求为动用警力形式的国际性武力进行辩护。我不是那种极端的不抵抗主义者,以至于相信在处置国内事务中可以把强力弃而不用。但有一点很清楚,在国内事务中动用强制力量确实会造成大量伤害,有时很值得怀疑它带来的好处是否足以抵消它造成的伤害。前大法官霍姆斯(Olirer Wendell Holmes)曾对动用强制力量表示过怀疑,如果我的记忆不错,这是有案可查的。毫无疑问,某些人仍然执著于惩罚正当的抽象概念。但当今大多数开明人士皆已确信,强力和惩罚应是最后求助的手段;诉诸这类手段的必要性本身就证明,正常的社会过程出了问题;社会的理想应当是去想方设法,对导致在特殊情况下必定求助强力的那种原因进行改造。令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是:在某一国或某一刻,当仰仗强力来处置国内事务已被可悲地明显证明是靠不住的办法时,竟然还会有人把诉诸强力看成是维护良好国际关系的重要和必要条件,并为之激动不已。

对实施制裁的可行性所作的论证,是与实施制裁的可取性问题叠合在一起的。在很大程度上,实施制裁之所以不可行,就是因为对这个世界作出的最好判断本来就可使人们认识到实施制裁不可取。我们前面已说过,企求对英国或美国实施制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可以用作说明不可取性的一个证据。让我们再用另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南美洲国家迄今未能相互形成一种稳定关系。相对来看,其国与国之间不幸经常发生争端。即使是那些在理论上支持制裁原则的人,他们当中又有多少人会认为,当这些国家间每一次发生威胁和平的争端时,美国参与对有关当事方进行抵制是可取的?美国人会被《查科条约》(Chaco Treaty)搞得兴奋莫名,他们准备对巴拉圭或者玻利维亚实施抵制,要是法律首先确定哪一方犯有过错的话,这可取吗?一旦这种做法被当作可采用的原则,事情究竟要走到哪里才算有个了结?如果它不算一个原则,那么这种做法只是一种躲避之计,或是把我们组成老式军事同盟、卷入战争的行为掩饰起来的面具。此刻我不会认为,人们这样做意在选择后者,我只是在说事情本身的逻辑。但我确实相信,某些制裁的狂热拥护者回想起上次战争中产生的那种同仇敌忾的感觉,仍觉得津津有味;他们像法国人那样,只能把一个特定国家或一群国家想象为“侵略者”,从未想到要把他们那种原则的作用作一概括说明。

反对制裁者主张的观点阳光般地清楚直白。另一方面,制裁的支持者声称,动用警力与国际制裁之间存在真正的相似之处,后者与前者一样,同属必要的东西。他们还声称,制裁与战争有着根本的区别。不过,我相信,世界将依据受人尊重的逻辑运转,如果有个动物看起来像青蛙,跳起来像青蛙,叫起来像青蛙,那么它就 是 个青蛙。战争的定义并不取决于理智的分类和法律所作的区分,而取决于行为的检验。那些由枪炮、毒气作为后援的一般性的禁运和封锁就是战争,仍然是用另一个名字称呼的战争。

我相信,要想在“国际战争”与其他战争间划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这是一种可悲的幻觉。只要按照武力的语汇来解释和看待国际关系,就会使战争的观念本身长久地保持存在,须知武力正是战争体制赖以立足的据点。吞下疯狗的一撮毛发来治愈狗咬的伤口,这种习俗固然带点傻气;而以为通过动用强力就能摆脱强力,这是否也是一种天真的想法。

如果我们谈论的制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国家,这势必会刺激起该国以及寻思动用制裁的那些国家的好战精神。日本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就美国民众来说,乞灵于对日本进行制裁的要求相应唤起了对日本的敌意。为了把美国公众舆论引导到愿意诉诸制裁这方面来,就有必要详述日本犯下的种种过错,于是就产生了残忍、公开施暴直至十足的好战精神。其中所用的技巧与一度用来造就不惜同德国开战的那种意志相差无几,而这种技巧的运用对象正是数百万爱好和平的美国人。我坚信,我们的公民中有许多人几周前还在说他们赞同进行抵制,现在则会为事情尚未再发展下去而感到庆幸。之所以造成这种差别,是因为他们的满腔怒火冷却下来了。我不想暗示说,那些为动用制裁的原则声辩的人依据的是情感而不是理性,但我确实认为,普通民众只是出于长期酿成的敌意或者瞬间爆发的情感,才会主张对某个特定的国家加以制裁。有人以为,这种事态转瞬即逝,最终起作用的是某种远程的非个人的机制在推动进行制裁,而不是动用制裁的国民胸中颤动的情绪,这样的想法与我熟知的人性不相一致。除非人们的情感被激发出来,否则,他们不会为遭受的痛苦而启用强力制裁的手段。

此前我曾经指出,我并不怀疑,日本现时至少正在世界上强化其军事影响;虽说我也认为,试图强制日本改变其目标只会把事情搞得更糟。承认日本的所作所为对世界和平造成了危害,同时又认为,日本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取得显著的成功,这两种看法并非不相融贯。很可能在现代还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事例显示,民众会怒不可遏地表达出近乎一致的道德感和公开看法。情感及其和平的表达不会让日本断念,不过,今天日本的立场并不是什么值得羡慕的东西;当一个敏感之人还在犹豫不决地预测未来时,我们却有理由认为,要是我们不对日本诉诸强力,日本未来更难守住它对中国所持的立场。日本已完全成了公众舆论法庭上的被告,它已在道德上被击败。很难相信,它可以不改变其政策而继续生存下去。求助强制力量则会使它确信,它有它自己的道理,这会使它的不妥协立场变得更为强硬。现在,它不得不面对其行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这些后果不是这个嫉妒而又怀有敌意的世界不顾它的行为有多么正当而强加给它的东西。如果让我们再来看看日本之外的国家,我怀疑竟会有任何国家愿意强化和效仿这种致使日本遭受普遍谴责的行为。我很愿意看到国际联盟组织维护和平的能力不断得到增长,我相信,即使日本并未改变其做法(它很可能不会这样做),国际联盟不诉诸制裁其实是对世界和平事业作出的一项真正贡献,因为它的行动强化并表达了世界的道德判断。《巴黎公约》规定,应使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这是新近才出现的事,它的意义还远没有充分渗入民众的意识之中。例如,就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一事,其辩护者仍然认为要宣扬日本受到来自中国的“挑衅”,以此来为日本开脱罪责。就算我们承认事情确如那些辩护者声称的那样,他们的论点也完全忽略了这一事实:日本之所以会受到指控,是因为它没有采用《九国公约》和《巴黎公约》规定的和平手段来补救自己的过错。一旦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件事情上来,而不是耗在对先前的是非问题进行无谓的思考,我们会为世界打开一个新局面,这将对和平产生难以估量的作用。

Ⅶ.

现在让我们来比较一下制裁的价值和其他可采用的措施的价值。首先我要谈一下《巴黎公约》,我想就“防卫性”战争这一题目说几句话。我十分赞同那些人的观点,他们认为“防卫性”战争逻辑上即蕴含着“侵略”战争,并且需要对这两者确立某种区分的标准。战争非法的初始观念是把战争体制视为非法,而恰好不是把借助某种特殊名义进行的战争视为非法。他们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否认自卫的权利——正像个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要行使自保的权利一样。这后一种权利并不依赖对攻击或防卫性的袭击殴打作出的区分;这完全是法律之外的事,战争也是如此。

然而不幸的是,民众在非法观念被正式采用之前并未就这一观念的意义接受过充分的教育。更不幸的是,世界各国的政治家中不乏视军事力量为必不可少的人,他们力图赋予这一观念以一种无害的意义;并试图把自卫的事实转变为防卫性战争之合法性的概念,而自卫既不是法律的产物,也无法由法律予以废除。颇具声望的政治家们急于迅速采用《巴黎公约》,以至于陷入了含混不清的窘境。白里安先生要么是从未能充分掌握这种非法性的观念,要么就是想削弱这一观念的力量。在1928年4月27日的演说中,他引进了两种类型的战争观念,其中有一种不是非法的,从而以这样的方式限制了放弃战争的范围。他说,只有“用自私和任意方式发动的战争”,才应被宣告为非法。出于强调的目的,他有好几次把《巴黎公约》针对“自私和蓄意的”战争具有的意义作了限制,这就为一些人的主张提供了依据;这些人声称,纵使签订了《巴黎公约》,这里仍存在高尚和不谋私利的战争的一席之地。不仅如此,一些从前反对和挖苦非法观念的美国人、致力支持制裁观念的人也抓住这个漏洞,并以这一点为中心来解释《巴黎公约》,从而把“国际”防卫性战争的概念放到了突出的位置。

从结果上看,《巴黎公约》本身仍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这就被人利用来支持这样一种论点,除非《巴黎公约》认可的“防卫性”战争能变成纯粹民族主义的战争,其本身要求国际制裁和战争。但是还存在另一个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对国际法作出澄清,从而能清晰地对自卫的权利和“防卫性战争”的概念作一区分。假使我们能在日本入侵中国东北之前就已作出这种区分,日本方面有关它打的是一场防卫性战争、因而并无违反《巴黎公约》的每一种口实,就没有施展的余地。

有一种论点认为,其他国家拒绝承认因违背《巴黎公约》而获得的领土及掳获物是不够的,这是一种半制裁(half-way sanction),但也 只是 一种半制裁而已。支持这一论点的理由是:以往作出的不承认,并没有起到防止某些国家享用其侵略果实的作用。但是,基于先前事例提出的这种论点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差别。人们引证的是那种 特定 国家作出不承认的情形,例如法国对英国占领埃及的不承认、美国对拉美国家各种行为的不承认。而“和平制裁”(这一观点最初由战争非法观念的构想者S·O·莱文森先生提出)所考虑的不承认,是由所有国家共同实施的不承认,是借助史汀生国务卿的影响力而由国际联盟大会已正式确定的不承认。如果孤立的国家行为和有组织的国际行为不存在什么可期待的差别,那么,涉及一国和国际防卫、一国和国际战争的有关论点又成了什么东西呢?从一国不承认的失败的论证逻辑引申到目前和将来国际不承认的必然失败,势必使我们作出结论:国际制裁的 唯一 优点就是它代表着一种更强大的经济与军事的强制力量。

有人以为,不承认比方说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地位,这并没有削弱日本在那里如此扎眼显现起来的能力,这说明不承认无济于事。但这一说法不会产生什么假设性的问题。在我看来,它忽略的是那种无法估量的缓慢而有效的作用。撇开思辨的事情不谈,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向往一个有组织的和平世界的人到底以何为凭?是仰赖武力或武力威胁,还是仰赖在发展共同利益和目的过程中采用的和平措施?

“和平制裁”不是一种“半”制裁,因为按照那些支持实施经济和军事制裁的人们的观点,它毕竟不是一种制裁;因为它们根本没有涉及动用强制力量。它们只是这种意义上的制裁,即某种执行的行动自会导出一种制裁的可取结果。如果某一国家借助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了领土,那么,这些掳获物在法律上即应被视为非法无效。对某些人来说,对运用严格的道德手段和影响力持有信念看似极不现实;其实,战争史以及运用物质强制力量造成的效果史似乎足以令那些向往和平的理智之人深信,采用其他手段都带有极不现实的特征。

我们并不坚持认为,善意和道德压力 肯定 会起作用,只要有它们就够了。但我们确实认为,比起诉诸或明或暗的强力手段,以道德名义采用的措施对于实现稳定的持久和平而言,是一种更具希望的办法。现在我们似不必争论,采用前者的可能性要视后者而定,因为动用强制力量的誓约依赖于造成此举的国民所体现出的善意。你不能老是周而复始地对那些没有察觉到善意的人动用强制力量。比尔先生承认这一点:“不能不承认,所有的国际义务一言以蔽之,都要仰赖善意和公众舆论的力量。”这是个事实,而且必定是个事实。由此我们认为,基于这一事实采取的一以贯之的行动,是扩展善意和公众舆论影响力的最佳方式;而延续那种按照强制力量逻辑来思考和行动的习惯,则将使支撑着战争体制的那种观念和情感永久化,并相应削弱了善意和公众舆论的作用,而这两者正是我们承认可以最终仰靠的东西。

我们每个人都对那些对国家间关系的现状深表焦虑的人怀有同感,他们对这样一类国家感到愤慨,这类国家声称爱好和平并承诺放弃使用战争手段解决争端,但并没有兑现其美妙诺言。它们对善意的背弃影响了我们的心理,致使我们怀疑所有的善意是否具有效力;使我们会去设想,动用强力是得到他国敬重的唯一东西。但是,这样一种反应方向尽管因其希望尽快见到结果而显得合乎常情。我相信,对历史和人性的理解可以告诉我们:这种看法是短视的,到头来只会背离我们的初衷。我并不确信无疑地认为,战争非法将导致最终使世界摆脱战争体制。如果一些国家坚持要打仗,它们会这么做,其情形恰如一个人想去自杀那样。

但我仍然确信这样两件事:第一,如果一些国家的人 想 发动战争,那么,非法观念是针对这种仍被掩藏着的欲望表达看法的最佳办法;第二,对于那些对非法观念持欢迎态度、同时又相信该观念会与制裁或强制力量观念共同发挥作用(即使是思想上的作用)的人来说,这一观念会对他们构成致命一击。这些人如果这样想,那么,他们就在无意中恢复了战争的观念,从而颠覆了自己的立场。热衷于制裁,只会自然又合乎逻辑地出自这样一些人的看法:他们相信战争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无法规避的方式,他们不认为可以废除传统的势力平衡政策和结盟政策。实际上,推行制裁仅仅意味着在某一给定时间、在当下那一刻,存在着一个国家联盟;该联盟以为自己已强大到可以动用强制力量去阻止某个国家发动战争,去征服并惩罚该国,如果它真的走向战争的话。如果不担心有人以为我在推荐这样一个观念,我会说,较之人们已设计出的“国际防卫和战争”方案,由英联邦成员国和美国组成的经济、金融、陆海军的牢固联盟更能从容地实现一种“ 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和平 ”(Pax Romana )。

Ⅷ.

从长期来看,《巴黎公约》以及一般的 非法 观念的效力有赖于由世界各国组成的利益与目的共同体的成长。就像任何法律安排一样,宣告战争 非法 的协议是对业已存在的利益起保护作用的东西;它借助宣示的善意来加固这种利益。但还存在着可以采用的切实措施,运用这种措施会增加《巴黎公约》表达的诉诸善意和公众舆论的效力。我相信,如果向往和平的人们能够把他们的能量集聚起来,推动落实这些措施,那么,相比于不断地集中讨论和思考动用强力的问题,他们为实现和平作出的贡献要大得多。

1.对《国际联盟盟约》第10、15和16条进行修改,可使它与《巴黎公约》保持一致。除非做到这一点,否则,反对美国依附政策的呼声仍将持续不断。本国外交政策最确定的一件事,即我们不会放任任何外国势力对我国事关战争或战争威胁的未来行动作出的决策指手画脚。撇开美国的态度不谈,这类行为会造成互相干扰,从而只会妨碍为确保和平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它实质上在鼓励近乎战争的行为——在中日争端中,不幸已产生了这样的干扰。

2.可以把下述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予以正式采纳,即所有因破坏《巴黎公约》,也就是通过采用与我们誓言仅仅采用和平措施解决争端不相一致的手段获得的领土、特权、财产都是非法无效的。这一原则已经国际联盟大会认同,应把它正式纳入国际法。

3.国际法还应考虑采纳这个原则:任何未经一般外交过程,或未经调解、裁决等等加以处理的争议或争端应使之保持 现状 [6] 。《巴黎公约》无疑已经隐含了这一原则,要是能把这一原则清楚地陈述出来,并让各国承诺予以接受,那么对《巴黎公约》的即定破坏行为就会变得昭然若揭,而舆情的反应也会更为快速而直言不讳。

4.国际法应当对自卫权利和防卫性战争的概念作出根本的区分。

5.要是有人声称出现了破坏《巴黎公约》条款的情况,而每个这样的问题又不能通过国家间一般的协商途径获得解决,那么,美国应正视舆情的开明意见和世界的一致道德判断,及时地支持将有关案件提交国际法院,以便作出裁决。

最后,不用说,采用上述措施只是要增加采用诸如协商、会谈、调解、仲裁以及所有其他有助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可能手段,而非取代这些手段。让我们集中精力来强化这些手段,而不是去考虑采用强力的办法,因为迄今我们还未十分成功地把这些手段和《巴黎公约》付诸应用。

(薛平 译)

* * *

[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6卷,第163—184页。

[2] 首次发表于《国际组织必须进行制裁吗?》(Are Sanctions Necessary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外交政策协会手册》,第82—83号,纽约:外交政策协会,1932年,第23—39页。

[3] 沈阳事变(Mukden incident),即九一八事变,指日本帝国主义大规模侵略中国东北的事件。——译者

[4] “二十一条”(Twenty-One Demands),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提出的强索特权、独占中国的条款。“二十一条”激起全中国大规模的反日运动,后来日本国会未予批准。——译者

[5] 同盟国(Central Powers),指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等“中部”欧洲国家组成的联盟。——译者

[6] 这一建议和上一节给出的建议都来自S·O·莱文森先生,这些建议首次发表在《基督教世纪》(Christian Century )1932年第3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