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 Ways with the Self
人们认为,舍己(self-renunciation)很接近基督教伦理之核心。而且确实如此。当亚里士多德赞美某种自爱,我们或许感到,尽管他小心区分合法的与不合法的 Philautia (自爱), 在此我们还是碰见了某种本质上是次基督教(sub-Christian)的东西。然而我们却难于决断,该对圣法兰西斯·德·塞尔斯的“论优待自己” 那章作何感想。这里禁止我们沉溺于憎恨,即便是恨自己;还建议我们,即便自责,也应“平和劝谏”, 更需同情(compassion)而非激情(passion)。本着同一精神,诺里奇的茱莉安则要我们“细心周到心平气和”(loving and peaceble),不只对我们的“慕道友”(even-Christians),而且对“我们自己”。 至于新约,则要我“爱人如己”, 要是自我只是恨的对象,这就成了一则可怕诫命。可是,我们的主也说,真正的门徒,必须“恨自己的性命”。
我们万不可这样解释这一表面矛盾,说在某节点以下,自爱正确,越过此节点,自爱就错了。这不是个度的问题。有两种自恨(self-hatred),其早期阶段虽然相似,但一个起头就错,另一个则自始至终都对。雪莱 说自厌(self-contempt)是残酷之根源,后来还有一位诗人说他瞧不起那种“恶人如己”的人,他们指的都是一种极为真实且极为非基督(un-Christian)的自恨。这种自恨会使一个人成为魔王,而平常的自私则(至少有那么一会)只使他沦为禽兽。我们这个时代里硬心肠的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忙于分辨自己人品(make-up)里的“意识形态印记”或弗洛伊德式动机, 必然不会知道基督教之谦卑。他或许会以所谓“低看”一切灵魂而告终,包括他自己的灵魂。这就表露了其理论之玩世不恭(cynicism)或残酷,或者兼而有之。即便是基督徒,要是他接受了某些类型的完全堕落教义(doctrine of total depravity),也难免此虞。这样去想的逻辑结论,或是受苦崇拜(worship of suffering)——为他人受苦或为自己受苦——我们在大卫·林赛(David Lindsay)先生的《大角星之旅》 中看到的那种受苦崇拜,要是我没读歪的话;或是极度空虚,莎士比亚在《理查德三世》结尾所描写的那种极度空虚。理查德挣扎着转向自爱。可是,既然他已经“看透”一切情感,他也就看透了这一情感。于是自爱就成了套套逻辑(tautology):“爱理查德的是理查德,就是说,我才是我。”
这样说来,看待自我有二途。一方面,自我是上帝之造物,乃爱怜与欢笑之机缘(an occasion of love and rejoicing);即便可恨之时,也须怜惜,也须救治。另一方面,它是相对于一切他人的一个自我(self),我们称之为“吾”和“我”(I and me ),并以此为据要求非理性的优先权。对这一要求,不仅要加以恨恶,而且要加以消灭;恰如乔治·麦克唐纳(George MacDonald)所说,“绝不容它片刻免于永死。” 对于我就是我的喧嚷, 基督徒必须发动无尽的战争:他爱且肯定自我本身,对自我之罪则否。他必须加以拒斥的自爱,对他而言,正是个样本,教他应如何对待一切自我(feel to all selves)。他还可以指望,当他真正领会了(这在此生实难做到)爱人如己,他或许能够爱己如人:也即以仁爱(charity)爱己,而非以偏爱(partiality)爱己。相反,另一种自恨,就恨自我本身。它一起始,认为唤作“我”的那个特定自我,具有特别价值;后来,在自豪中受伤,发觉这一心爱对象竟如此令人失望;它寻求报复,首先报复那个自我,后来则是一切自我(all selves)。根深蒂固的唯我主义(deeply egoistic),如今成了反转的唯我主义(inverted egoism) 。它的论证,快言快语:“我饶不了自己”——潜台词是“更不必说我不必饶恕他人”——就像塔西佗笔下的那个营帅:“由于他自己受过苦,因此他对别人也就更加残酷。”
错误的苦行主义折磨自我:正确的则杀死自私。我们必须每日在死:但比起一无所爱,自爱就是好事;比起无所怜悯,自怜也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