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oison of Subjectivism
在人之贪婪(greed)与骄傲(pride)中,我们始终要面临导致痛苦与邪恶之诱因。然而,在特定历史时期,则因一些错误哲学之一时流行,该诱因会变本加厉。正确思考不会使一个坏人变好,但是一个十足的理论错误,则会将两可之人交给邪恶,并剥夺他们天赋之善端。 这类错误在当前流布甚广。我在此并不是指极权国家的权力哲学。它比权力哲学更深入人心,流布更广,而且说实在的,就是它给那些权力哲学提供了黄金机会。我是指主观论(Subjectivism)。
研究自然环境之后,人开始研究自己。在此之前,他设定了他自己的理性,并通过理性照察万物。而今,他自己的理性成为对象:就像我们剜出自己的双眼,拿在手里仔细端详。如此一研究,他自己的理性,在他看来俨然就是大脑皮层化学反应或电子活动的副现象(epiphenomenona),而大脑皮层本身则只是盲目进化过程的副产品(by-product)。他自己的逻辑(logic),此前一直是王者,所有可能世界的事件必须服从,如今变得全然主观。没有理由假定,它能结出真理之果。
只要这一废黜仅仅针对理论理性(theoretical reason),它就不会是全心全意的。因为,即便是那些为了证明逻辑纯属主观的科学家,也不得不设定他自己逻辑的有效性(以柏拉图或斯宾诺莎那种生硬的老方式)。因而,他只不过和主观论调情而已。有时候,这一调情的确相当过分。我听说有些现代科学家,他们已经把“真理”( truth )及“实存”( reality )扔出了他们的词汇表。他们坚持,其工作之目的并非是要知道那里有什么,而只是为了得到实践成果。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坏征兆。然而大体上看,既然主观论对科学研究而言是个令人尴尬的搭档,那么在这一区域,其危害也一直被抵消。
然而当我们转向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就会发现主观论在全力发挥其毁灭性后果。我用实践理性一词是指,我们的善恶判断。我把善恶判断完全置于理性名下,假如你对此感到吃惊,那么请允许我提醒你一下,你的吃惊本身就是我正要讨论的主观论的结果之一。现代以前,一流思想家无人怀疑:我们的价值判断是理性判断,或他们的发现都是客观的。他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是,在诱惑(temptation)中,与激情(passion)对立的是理性,而不是某种情操(sentiment)。柏拉图这样想,还有亚里士多德,还有胡克、巴特勒和约翰逊博士。 现代观念很不相同。它并不相信,价值判断真正算得上是判断。它们仅仅是情操或情结(complexes)或态度(attitudes)。 它们仅仅是一个共同体内环境压力及传统之产物,而且共同体之间各不相同。说某一事物好,只不过是在表达我们对于它的感情(feeling)。而我们对它之所以有此感情,则取决于社会条件。
设使果真如此,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另设条件,另作感受。“或许,”革新家和教育专家想,“要是我们能那样会更好。让我们改进我们的道德。”这一观念看似天真无邪,却会生出一种疾病。这一疾病即便不会摧毁我们这一物种,也必定会终结我们这一物种(而且在我看来,毁掉我们的灵魂)。它也会生出这一致命迷信:人可以创造价值,一个共同体可以选择其“意识形态”(ideology),就像人选择衣物一样。听到德国把正义界定为符合第三帝国之利益,每个人都义愤填膺。然而我们常常忘记,假如我们自己认为道德只是主观情操,可以随意变更,那么,我们的义愤填膺就毫无根据。除非有一些关于善的客观标尺(objective standard of good),无论我们服从与否,它也君临(overarching)德国人、日本人以及我们这类人,否则的话,德国人完全有资格去创造他们的意识形态,就像我们要创造我们自己的意识形态一样。假如“好”和“更好”这些词语的唯一含义,来自每一人群的意识形态,那么,意识形态本身当然彼此就不可能有好有坏。除非量杆独立于被量物,否则我们无法测量。同理,比照这一时代与那一时代的道德观念,于事无补:进步及退化都成了毫无意义的语词。
所有这一切是如此之显而易见,以至相当于等值命题。从道德革新家的套路,就可以见出我们对此浑然不觉。他说了“好”意味着“我们在特定条件下的喜好”之后,接着就欣欣然推断,应当为我们设定条件,以便我们喜好其他,那样或许会更好。可是老天,他说“更好”到底什么意思?
在他内心深处,常常怀有这样一个观念:假如推翻了传统价值判断,他就会找到其他某些更“真实”(real)或更“坚实”(solid)的事物,藉以给新价值方案(a new scheme of values)奠基。比如他会说,“我们必须抛弃非理性禁忌,让共同体利益为我们的价值奠基”——仿佛“你须促进共同体利益”这一准则并非“己所欲、施于人”之多音节变体似的。后者自身别无基础,除了他宣布要加以拒斥的那种古老的普适价值判断(the old universal value judgement)而外。或者他会努力让他的价值奠基于生物学,他会告诉我们,为了保全我们这一物种,我们必须如此如此。显而易见,他没有预计到这一问题,“为什么应保全这一物种?”他视之为理所当然。然而,他之所以视为理所当然,是因为他其实还依赖于传统价值判断。假如他真像自称的那样,从白板(a clean slate)开始,他就永远得不出这一原则。有时候他试图借助“本能”(instinct),来得出这一原则。“我们具有一种自我保全的本能”,他或许会说。然而我们有吗?假如我们有,谁告诉我们,我们必须服从自己的本能?为什么我们应该服从这一本能,公然不顾那些与物种保全相互冲突的其他众多本能。革新家知道,服从这些本能而不服从那些本能,只是因为他用一个标尺评判本能。这一标尺,又是他宣称要存而不论的传统道德。本能自身显然不足以提供根据,让我们给本能排列次第。你研究本能时,假如并没有带入关于它们的相对尊卑的知识,那么,你从它们之中也得不出这种知识。
把传统价值当作主观之物加以抛弃,并以某种新价值方案取而代之,这一企图全然错误。恰如你企图提着自己的衣领抬高自己。让我们用永不褪色的墨水,将这两个命题写入心灵:
(1)人类心灵无力创造新价值,恰如它无力在天空栽植一个新太阳,在色谱上添加一种新原色。
(2)想做此事的任何企图,就是随意撷取传统道德里的某一准则,让这一准则孤立于其他,并进而将其树立为唯一必须。
第二个命题需要稍作阐明。日常道德教导我们要尊老也要爱幼。只撷取后一个诫命(precept),你建构了一种“未来主义伦理”,其中“后代”的要求就成了唯一标准。日常道德教导我们,既要遵守承诺,又要丰衣足食。只撷取后一个诫命,你得出一种共产伦理,其中,“生产力”及产品分配就是唯一标准。日常道德教导我们,在同等条件下,爱由亲始,要爱自己儿女及同胞,而不是陌生人。把这一诫命孤立出来,你可以得到一种贵族伦理,把我们阶级的要求定为唯一标准;或者得到一种种族主义伦理,除了血统以外不承认任何要求。接着,就以这些单边体系为根据,攻击传统道德。然而这相当荒唐,因为它们所拥有的那点有效性,其唯一来源正是传统道德。从草创伊始,不带任何价值预设,我们无法抵达这些体系之中的任何一个。假如对双亲或承诺之尊重,只是生理本性的副产品,那么,对种族或后世之尊重也同样如此。革新家要斩断其根(root)的那块树干(trunk),却是他所妄图保留的那根树枝(branch)的唯一供养。
因而,关于“新”道德或“科学”道德或“现代”道德的全部构想,可以斥之为思想混乱。我们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必须把诸多传统道德准则(maxims of traditional morality)当作实践理性公理(axioms of practical reason)加以接受。实践理性公理不容亦无须论辩支持,更不可去“看”哪个将会不合时宜。要么,就根本无所谓价值,我们误认为是价值的,只不过是非理性情感的“投射”(projections)。藉“我们为何应当服从它”把传统道德一笔勾销之后,在我们哲学的某些晚近阶段再企图重新引进价值,纯属徒劳。我们重新引进的任何价值,都会遭到同样套路的反击。任何用以支持它的论证,都是企图从陈述语气的前提得出祈使语气的结论。这没有可能。
针对我的这一观点,现代心灵有两条申辩。其一宣称,传统道德因时因地而异——事实上,不是只有一种道德,而是有千百种。其二则宣称,把我们自己束缚于不变的道德律条,就是扼杀进步,窒息于“停滞”(stagnation)之中。二者都是无稽之谈。
我们先看第二条。让我们剥除它从“停滞”一词得来的非分情感力量,因为这一词暗示着水坑或死水。假如水长久不变,水就变臭。由此推论,无论什么长久不变必生腐败,我们就成了隐喻的受害者。空间自始以来一直保持三维,并未因之变臭。直角三角形斜边之平方一直等于两直角边平方之和,它并未因之发霉。爱并未因其忠贞不渝而声名欠佳。我们洗手时,我们是在寻求停滞(seeking stagnation),在让“时光倒流”。我们人为地让双手洁净如初,开始新的一天。我们自生至死,都在人为地抗拒使得双手不断变脏的自然趋势。让我们用描述语词“永久”(permanent)来替代抒情语词“停滞”。永久之道德标尺,是否妨碍进步?相反,除非假定了一种不变的标尺,否则进步就不可能。假如善是个定准,那么至少可能的是,我们应当不断趋近它。然而,假如车站像列车一样变动不居,那么,列车如何向它开进。我们关于善的观念是会变迁,然而假如并无绝对而又恒常之善以供回返,那么它们既不会变好也不会变坏。只有在一个完全正确(perfectly right)是“停滞”的条件下,我们才能一点点地趋近正确。
然而有人会说,我恰好承认了我们关于善的观念可以改进。“传统道德”既然是我们不得废弃的善道, 那么这二者如何协调一致?假如我们比较一下真正道德精进(real moral advance)与单纯革新(mere innovation),就会得出答案。从斯多葛学派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基督的“己所欲、施于人”,是真正精进。尼采之道德则是单纯革新。前者乃精进,因为任何不承认老准则之有效性的人,也就看不到任何理由去接受新准则;而任何接受老准则的人,则会立刻体认到新准则乃是同样原则之延伸。假如他拒斥它,也是因其过度而不得不拒斥,因其走得太远,而不是因为它完全异质于自己的价值观念。然而,尼采式伦理要能得以接受,除非我们做好准备,准备把传统道德当作一个纯粹错误加以废弃,于是也准备让自己处于为任何价值判断找不到根据之境地。其间之不同相当于,一个人对我们说,“既然你喜欢相对新鲜的蔬菜,你何不自己种菜,以得到完全新鲜之蔬菜?”另一个人则对我们说,“扔掉那菜叶,试着吃一下砖头和蜈蚣。” 总而言之,真正的道德精进发生于现行道德传统之内,本着这一传统的精神,而且只有在这一传统的烛照下才能得到理解。那些拒斥这一传统的局外人(outsider),不能评判它们。他恰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没有始点(arche),没有前提(premises)。
我们怎么看另一条现代反对——不同文化之伦理标尺大相径庭,根本就没有共同传统?答案就是,这是一个谎言,一个广为传诵的结结实实的谎言。倘若一个人愿意花上几天时间,在图书馆翻阅《宗教和伦理学百科全书》的话,他很快就会发现,人身上实践理性的惊人一致。从巴比伦《圣歌》中,从《摩奴法典》、《古埃及亡灵书》、《论语》、斯多葛主义、柏拉图主义,从澳洲的土著人和红肤人中,他将会搜集到,关于欺压、谋杀、背叛和说谎,它们全都一致谴责;而关于尊老爱幼、保护弱者、乐善好施、公正和诚实等美德,它们全都一致劝诫。 虽然可能略感讶异(我的确讶异)地发现,仁慈之诫命(precepts of mercy)比公正之诫命(precepts ofjustice)频率更高;但他将不再怀疑,类似“天理”(the Law of Nature)的某种东西存在。的确是有差异。甚至在某些文化里,还有道德盲区——恰如有野蛮人,数不到二十。然而,借口说我们面对的仅是一团乱麻——即便普遍接受之价值并未现出轮廓时——无论如何都是谎言。而且无论何时何处碰见这一借口,都应予以否定。与其说我们发现一团乱麻,不如说我们恰好发现我们应当期待的,假如善的确客观,假如说理性(reason)就是藉以领会客观之善的器官(organ)。换言之,我们发现的是一种实质的一致(a substantial agreement),尽管不同地域强调重点不同,尽管没有一个律条(code)包管万事。
掩盖此一致性的两个堂皇策略就是:其一,你可以专挑性道德之分歧。最严肃的道德家都会认为,性道德属于实在法(positive),而非属于自然法(Natural Law),尽管它激起强烈情感。关于乱伦定义之分歧,或多偶制与一夫一妻制之分歧,就在此名下。(说希腊人认为性反常无辜,这并不对。比起亚里士多德之严令禁止,柏拉图嗤之以鼻其实是更有力的证据。人之所以会嗤笑,至少也是认为此事是个过错:《匹克威克传》 中的醉鬼笑话,不是证明19世纪英国人认为醉酒无辜,而是相反。希腊人关于性反常的观点与基督教观点的巨大差异在度,但却没有对立。)第二个策略就是,把其实是关于事实的不同信念(differences in belief about fact),当作价值判断之不同。于是,人牲(human sacrifice)、处死女巫,被援引来作为巨大道德差异的证据。然而,其真正差异在别处。我们不再抓捕女巫,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她们之存在。我们不再杀人以防止瘟疫,是因为我们不再认为瘟疫如此就可防止。我们在战争中还“牺牲”人,我们也抓捕间谍和叛徒。
至此,我们已经虑及不信者(unbelievers)会给客观价值论或天理(the Law of Nature)提出的反对意见。然而在我们的时代,我们必须准备面对来自基督教的反对意见。“人文主义”(humanism)和“自由主义”(liberalism)二词日渐被用来仅仅表示非难。我所采取的立场,极有可能被扣上这两顶帽子。这二词背后,则潜伏着一个真正的神学问题。假如我们把实践理性的首要共识(the primary platitudes of practical reason),当作所有行止的不可质询的前提加以接受,那么,我们岂不是因此过于信任我们自身之理性,而忘记了堕落(the Fall),而且让我们的绝对忠贞背对一个位格(a person)、转向一个抽象(an abstraction)?
关于堕落,我以为经文大旨并不鼓励我们相信,我们关于律法(the Law)的知识的败坏程度,与我们对律法的履行能力的败坏程度相同。假如有人声称,他对人之堕落状况的认识,比圣保罗更清楚,那么他是个莽夫(a brave man)。在《罗马书》七章,保罗最强烈地断言,我们没有能力持守道德律(moral law)。也就在那一章,保罗也最为自信地断定,我们感知到律法的善(Law's goodness),而且内心欢喜这个律。 我们的“义”(righteousness)或许已遭玷污或被撕碎,但是基督教并没有给我们理由让我们认为,我们的正义感(perceptions of right)也处于同等境地。无疑,它们或许已经受损,但是视力不好确实不同于眼瞎。假如有一神学,打算说我们的实践理性极不可靠,那么,它是在把我们领向灾难。一旦我们承认,上帝所说的“善”(goodness)截然不同于我们所判断的善(good),那么纯粹宗教(pure reli-gion)和魔鬼崇拜(devil worship)之间就毫无二致。
另一反对更难对付。一旦我们承认,我们的实践理性为真正之理性,实践理性之根本律令如其所称的那样绝对(absolute)那样不讲条件(categorical),那么,对它们的无条件的忠贞(unconditional allegiance)就是人之义务。对上帝的绝对忠贞也是如此。这两项忠贞,必定在某些方面相同。然而,如何表述上帝与道德律之关系?说道德律就是上帝的律(God's law)并非最终解决。到底道德律正确是因为上帝命令(command)之故,还是上帝之所以命令是因道德律正确之故?假如选取前者,假如善被 界定 为上帝所命令的,那么,上帝自身之善(the goodness of God Himself)就会失去意义,一个全能魔王之命令,也会与“公义的主”之命令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假如选取后者,我们看上去就承认了宇宙中的两头政治(a cosmic dyarchy),甚至让上帝自己成为律法的执行者,这一律法仿佛既外在于祂之亲在(His own being),亦先于祂之亲在。
至此,我们必须提醒自己,基督教神学并不相信上帝是一个人(a person)。基督教所信的上帝就是,在祂之中,三个位格(a trinity of persons)与一位真神(a unity of Deity)是一致的。在此意义上,它所信仰的上帝与人之不同,恰如正方体与正方形之不同。在正方体中,六个正方形与一体是一致的。(假如二维世界之居民,企图想象一个正方体,就会要么想作六个正方形之叠加,从而取消它们之分际;要么想作它们之平列,从而取消了一体。三位一体对于我们,有类似困难。)因而,当我们先思考我们在天的父,再思考道德律的自明律令时,就有一个二重性(duality)看起来就会把自身强加于我们头上。这一二重性不是一个小错,而是对某类事物之真实感知(尽管并不充分,亦有受造印记)。这类事物,在进入我等经验范围的任何存在形态里,必然是二;然而,在超个人的上帝的绝对存在里,则并无此二分。当我们试图思考一个人和一条律法,我们就被迫把此人想作,要么是律法之服从者,要么是律法之制定者。当我们把祂想作律法制定者时,我们又被迫想象祂制定律法,要么取法一些更为终极的善的典范(在此情况下,至高无上的是那个典范而不是祂),要么祂率性而为,我行我素 (如此,祂则既不善又不智)。然而在这里很有可能,我们所用范畴背叛了我们。仅仅凭借我们的可朽资质(mortal resources),企图矫正我们的范畴,将是徒劳——我在行“重大和测不透的事” 。但或许可以确定两个否定性限定:上帝既不 服从 也不 创造 道德律。善,并非被造;它是不变之常;在善之中,并无偶然性之阴影;恰如柏拉图所说,它在存在之彼岸(on the other side of existence)。 对印度教而言,诸神之神性,赖于梨多(Rita);对中国人而言,万物并育,因道之行。而我们,则比这些绝顶聪明的异教徒更受宠爱。我们知道,那超越存在者、绝无偶然者、给其他事物赐予神性者、为全部存在之根基者,不仅仅是律法(law),而且是爱(love)。既是生养之爱(a begetting love),也是受生之爱(a love begot-ten)。爱爱相生,爱充盈那些分有爱之自生自长之生命的人。上帝不仅是善(good),而且是善之为善(goodness);善之为善不仅仅是神(divine),而且是主(God)。
也许这听起来像是玄微思辨:然而我相信,要是缺少这一思辨,无论什么都不能拯救我们。一种信仰终其究竟可能与魔鬼崇拜无异,假如它并不认为,道德经验和宗教经验汇合于无限(infinity)的话。它们并非汇合于否定之无限(negative infinity),而是汇合于肯定之无限(positive infinity),即活生生而又超个人的上帝(living yet superpersonal God)。一种哲学,假如并不承认价值之恒常(eternal)与客观(objective),只能把我们带向毁灭。这不仅仅关乎思辨。民主平台上(democratic platform)的许多很有人气的“规划家”,民主实验室(democratic laboratory)里许多文绉绉的科学家,说到底,与法西斯主义者之意无异。他相信,“善”意味着人在一定条件下所赞同的任何东西。他相信,他以及他这类人的功用就是,为人创造条件;借助优生学、对婴儿的心理控制、国民教育和群众宣传,来创造良知。由于他的糊涂,他不会充分认识到,那些创造良知的人,本人不会是良知的臣民。然而他必定迟早会意识到其立场之逻辑。当他有一天意识到了,还有什么能阻止我们把人类这一物种最终分成两组,一边是立身道德之外的极少数配制师(conditioners),另一边则是人数众多的受配制者(conditioned),专家在这些人身上随心所欲地生产他们所选择的道德?假如“善”就是本土意识形态(local ideology),那么,那些发明本土意识形态的人,本身如何接受任何善的观念的指引?正是自由这一观念,预设了某种君临统治者及被统治者的客观道德律(objective moral law)。价值主观论与民主制永不兼容。我们和我们的统治者,只有在臣服于同一律法的条件下,才是同类。假如并无天理(Law of Nature),那么,任何社会的道德风气(ethos)都是其统治者、教育者及配制师之创造。别忘了,任何创造者相对于其创造,都是高高在上,都是置身事外。
除非我们回归对客观价值的粗糙而又幼稚的信仰,否则我们就会灭亡。假如我们回归了,我们或许会活下来。这样一种回归,有一个小小的优势。假如我们相信基本道德共识之终极实在(the absolute reality of elementary moral platitudes),我们就应当珍视这些人,他们不用新近流行的道德标尺来拉拢我们,而是用其他。当我们相信,善就是发明之物,我们就会要求我们的统治者有这类品质,诸如“远见”(vision)、“活力”(dynamism)及“创造性”(creativity)等等。假如我们回归客观论,我们则会要求统治者具备更稀有也更有益的品质——德性(virtue),知识(knowledge)、勤勉(diligence)及才干(skill)。“远见”(vision)四处都有卖的,或者据说四处都有卖的。然而你给我找出一个人来,此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还会拒绝贿赂,还不会捏造事实,还励精图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