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判断的三个因素
我们以上讨论的,是反省的思维的全部过程。在这过程中,还有附属的各单位。思维的效能,也视这种单位的质量如何。
判断构成思维的单位
从一个观点上看,思维的作用,包括彼此互相联络而引导到一个最后判断(即结论)的一系列的判断。虽然这样,我们以前把反省的思维当作一个整体;因为判断并不单独发生,而是和困难的解决、问题的解答相连的判断,只是反省的思维的单位而已。解答问题的目的,决定所要作的判断是哪一种。如我忽然说,22.5米的地毯,可以盖满某种大小的地板,这原是正确的事实说明,可是如果和当前的问题没有关系,那便是一个无意义的判断。判断不仅要正确,而且要适当。判断固然要决定事实和观念是否可靠,尤其要选择和估量它们,看它们和问题有无相关。富于判断力的人,会估量价值,而估量得精确适当。
所以良好的思想习惯的中心,在于适当的、精准的判断能力。我们有时遇到一种人,他们所受的学校教育无多,而他们所做的实际事务却很好。遇到困难,他们所出的主意常为人们所信赖。这种就是富于判断能力的人。不管他们的学校教育程度是怎样,在某些事务上能够下适当的判断,便是在那些事务上受过教育的人了。如果我们的学校,能使学生在某些事务上有适于审量判断的态度,便比单给予知识和训练技能有成就多了。
判断的因素
判断的特质,可从原来法律上用这名词的意义,而分为三点,法律上所谓裁判包含:(1)争执,两边对于同一情境有相反的要求;(2)推勘,确定这种要求的性质,而鉴别其所根据的事实;(3)决定,终结现在的争执,且供给以后同样案件的先例。
判断起于怀疑和争执
除非有所怀疑,我们对于情境,应付裕如,只有知觉认识,而没有判断。如其情境是全部疑难暧昧,那也只会有神秘,而没有判断。但倘使情境暗示不同的意义,各种可能的解释,那便有争执之点了。于是怀疑成了争议的形式,各个方面,各要求一个有利于己的结论。在法庭上,争议的处理,是峻洁而严明的;在理智上,疑难情境的应付,实在也应该是这样。我们远远地看到一个模糊的动的影子,便问:“那是什么?是一阵沙尘吗?是一棵随风摇晃的树吗?是一个人在招呼我吗?”全部情境中,以上每一可能的意义,都有一些暗示,或许只有一个意义是正确的;也许没有一个是适当的;可是那影子一定有一个意义的。哪一个暗示的意义有合理的要求呢?那知觉的对象怎样解释、估量、安放呢?判断就从这种情境而起的。
判断从选择事实和原则而确定争执
争议的评断分为两部分,在各案中,这两部分的轻重各不同。在法律上,这两部分是证据的比量和适用原则的选择,是一案中的“事实”和“条文”。在我们寻常的判断上这两部分是:(1)重要事实的确定;(2)事实所暗示的意义的推演。(试和前章第四形态相比较)这两个问题是:(1)情境中有关于解释的构成的是哪些部分?(2)用来作为解释的观念,有什么充分的意义?这两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每一个答案依靠着另一个的答案。我们只为说明的便利,才把它们分开来。
(一)选择事实
在任何实际事情中,有许多事实是与问题无关的。经验中的各个部分虽同时存在,而不是同样有可以作为证据的价值。也没有哪一部分上挂着标志说:“这是重要的”或“这是无关的”。而且强烈、活泼或明显,也并不是它的价值的可靠的尺度。最昭彰的事实,也许与问题全然无关。最隐晦的部分,可以为了解全问题的秘论。可是不相关的事实,偏逼着我们注意;而顶重要的部分又不暴露在表面。所以就是关于感觉所接的情境,也要有判断、淘汰、选存、发现是不可少的。在最后结论未定以前,事实的去取是临时的。我们暂时选存我们希望有意义的事实;但倘使这些事实,并不能够暗示有关的意义,我们得重组事实:因为所谓相关的事实,必须是可以作为达到结论的证据的。
事实的选汰去取,没有呆板的规则,全凭所谓判断的能力了。有好的判断能力,便会在疑难的情境中,看出它各部分的比较的价值,分别去取,去其无关的,取其可以作为结论的证据的。这种能力,在日常事务中,称为机智、聪明;在重要事务中,称为领悟理解。这种能力,一部分是先天的,但一部分也靠过去对于同类情境的熟谙。有了这种能力,在一项事务上,便是专家或技术家的表微了。
在下引的事例中,穆勒(Mill)指示这审量情境中的重要因素的能力,可以发展到怎样机微准确的程度:
苏格尔一位厂商,以重价雇用一个英格兰有名的染色熟练工人,要他教别的工人以同样的技巧。这老练的工人到了,但他的秘诀,在于配合染料的分量,而他的方法,是用手撮而不用秤量。那厂商设法叫他改手法为相等的秤法,庶几他的配合方法可以确定下来。这他可不会做,因此他的技巧也就无法教。原来在他的经验里,颜色的调和与染料多少的触觉,已经构成一种联络,从触觉他便能估量某种色彩要用多少染料。
对于情境,有过长时的考虑,浓厚的兴趣和熟谙的经验,就产生了这种所谓“直觉的”(intuitive)判断。但这是真的判断,因为它是根据于以问题的解答为目的的选择和估量的。这种能力的有无,是艺术者和理智的拙工的分别。
这是判断能力最完全的形式。但无论怎样,里面还是含有情境的探索,结论的犹豫,重要事实的选取,不相关事实的汰除或减轻地位等。机智、灵活、好奇是成功的要素;独断、固执、偏见是必归失败的。
(二)选择原则
事实的选择,当然是为了控制暗示的意义(用以解释事实的意义)的发展和推演。所以意义的推演与事实的确定,是同时进行的。可能的意义,一个一个呈现于前,就其和事实的关系来考虑,来推演到较细密的节目,然后决定取舍。在这中间,我们并不是以一个空洞的心来应付问题的;我们带着习惯的了解方法,和从前经验中积累的许多意义。
习惯的行动,一遭挫折,而抑制着不得适用的时候,可能的意义便呈现于心了。一个暗示的意义对不对,也没有呆板的规则,仍旧要凭判断的能力来决定。任何意义或原则上面不挂着一个标志说,“用我”像《爱丽丝漫游奇境记》里的魔饼上面印着“吃我”的字句那样。思想者要自己去抉择;因为抉择总含有错误的危险,所以缜密的思想者要十分慎重地抉择,而被选择的意义,仍留待后来事实的证明。如果一个人没有这能力,不会估量可以解决迟难的意义,那么,即便以勤劬的学问,积聚了丰富的意义,也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学问不等于智能,而知识不保证判断的优良。记忆所供给的,好比是一个冷藏室,预为将来存储着可用的意义,遇到疑难什么意义可用,那全靠判断了(至于并无疑难或危机,当然也用不着裁决)。任何意义,不管抽象上怎样的确定,在其解释事实的功用上,最初至多只有候选的资格;非较其他并立的意义,更能显微阐幽,决疑解困,没有当选的资格。总之,思维是事实和观念的不断估量,非将事实和解释事实的意义的价值,估量过,判断过,思维的进行是不可能的。
判断终于决定
判断的终局是决定,是怀疑和争执的结束。这个决定不但解决目前的问题,也确立了将来解决同类问题的原则或方法,像法庭的判决,不但解决一个争讼,也构成将来判决的先例一样。如其所决定的原则,为后来事实所不能否定,则以后遇到有类似而可以适用的案件,这原则的援引,便有了优先的机会。判断的原则,就是这样逐渐造成;某种解释的方法,就是这样逐渐增加了权力。意义这样标准化了而成为论理的概念。(参看下第十章。)
二 分析与综合
在判断之中,混淆的事实,得以理清;杂乱的事实,得以连贯。这理清即是分析;这连贯即是综合。
事物和我们接触的时候,有若干说不清的印象:这一物觉得是浑圆的,这一事觉得是粗鲁的;而这些印象却融化消失于一整个情境里面。到了我们遇着另一情境而感觉疑难,才需要那原来情境的那一特质作为解释的工具,这才把那特质个别化而抽了出来。我们为要说明另一物的形状、另一事的性质,才将旧经验里的“浑圆”“粗鲁”抽了出来,而成为显著的元素,倘使这元素能使新经验里混淆的理清了,疑难决定了,那么它的意义也就确定了。这点下章还要讨论,这里只就它在分析综合问题上的关系而言。
理智的分析和物质的分析不同
即使人们说明白理智的分析和物质的分析不同,他们还是把理智的分析去比拟物质的分析,而当它是一种将整体拆成部分的作用。将整体拆成部分在心智上是怎样一回事,既然无人能说,这观念就使人把论理的分析当作一切性质关系的列举和表列。这一观念,对教育方法的影响是很大的。学校中每一学科,都经过——或仍滞留于——所谓“解剖”的阶段:那就是将一科知识的内容,化成形式、性质、关系等等的区别,而给予每一区别的元素一个名词,便算完事。但在寻常经验之中,总是先要解除一个现实的困难,而后才注重到,而区别出它一个一个的特质。先要判断一个现实的情境,而后才有动机去分析其中特殊有意义的性质或关系的。
这种结果和过程的先后倒置,在小学里流行的方法上也一样明显。思维和发现中所用的方法,与思维和发现已有结果而归纳成功的方法,绝不相同。在思维中主要的态度是寻求、假设和试探,思维已有结果,则寻求已终止了。所以希腊人常辩论:“学问的探求,怎样有可能?如果我们已知道所要寻求的,我们用不着寻求;如果我们不知道所要寻求的,我们又不能寻求。”这矛盾正指出真正探求学问的方法:即寻求假设和实验的应用。得出结论之后,回想过程中的各步骤哪里是对的,哪里是不对的,从这回想而得到的方法,对应付将来的问题是有益处的。组织思想的方法是这样产生出来的。
有意的方法与无意的论理的态度
一般的假定,认为学生不是一开始就有意识地认明他所应该用的论理的方法,他便没有了方法,而思想必陷于混乱,这假定是谬误的。同样,认为他学习的时候,带着方法的一种形式说明(如大纲、表解、公式之类)思想便得到了保障,这假定也是谬误的。事实上,论理的态度和习惯的逐渐的、非意识的发展是在最先的。只有在非意识的、试探的方法得到结果之后,才有意识地叙列论理的方法的可能。这种意识的叙列,对以后同样材料的处理是有价值的。可是把它提早说明而过分注重,则反而阻碍学生分析自己经验的能力。使方法明显而确定的,是方法反复使用以后,便自然会有显著的说明,只因为教师们觉得自己了解的教材,是区划而分裂的,才使学校里充满了儿童也应该从方法的系统入手的迷信。
分析既被当作整体的拆开,综合也被视为部分的拼合,这样想来,综合便神秘了。实则凡我们把握着事实对于结论,或原则对于事实的关系时,我们便有综合。分析是选拔,综合是安放;分析把事实或性质选拔出来,使它有明显的意义;综合把所选放出来的,安放在一个有意义的关系上。这样安放了,意义和意义联络了,便更增加了重要性。我们把汞提出来,而与铁、锡等联络,称为矿物,这些东西都得了新的理智上的意义了。每一判断,只要是分别与结论有关或无关的事实的,都是分析的;只要是把选择的事实安放在一个概括的情境里的,都是综合的。
教育方法上的分析与综合
凡自诩为严格的分析或综合的教育方法,都和正常的判断作用相背驰。例如地理教学法,所谓综合的方法,假定先教给儿童他所熟悉的一小部分的地面,依次及于毗连的地域(如县、国、洲等)直至全地球,或太阳系的整个观念。所谓分析的方法,则从自然的整体开始,从太阳系或地球,渐次及于它所构成的部分,而归到儿童自己直接的环境。以上基本的概念,是物质的整体和物质的部分。其实我们不能假定儿童所习知的一小部分的地面,在理智上是一个确定的东西,而要他从这观念开始地理的学习。他对于这环境的知识,不但不完全而且是模糊的。理智的进步,必包含这环境的分析;选出其中有意义的部分,而使它们格外显著。同时这小部分的环境,也不是清楚地划了界限的;他对于这环境的经验,已和他对于日、月、星等的经验分不开;他一行动,地平线也随着改变。他有限的局部经验,已包含着村、街以外更远的因素,已包含其与一较大的自然的整体的关系。不过这关系的了解是不充分的,他必须确定了局部环境的重要事实,才能明白其与较大的地理上的关系。等到较大的关系明白了,则局部环境里最普通的事实,也就理解了。这样分析引导到综合,而综合完善了分析。当学生愈了解大的复杂地理关系的时候,他也愈加确定了局部事实的意义。这种事实的选拔,注重(分析)与它的整个关系的解释(综合),在正常的反省的思维中,总是密切互为影响的。所以把分析与综合看成对立的,实在是大愚。
我们作任何估量的时候,我们要抽出特殊的性质或形状,我们也要汇合而把所抽出的安放在整个关系上。估量土地价值的人,先要抽出或注重某方土地的货币价值,而也要把这价值安放在整个地方的土地价值上去量一量。同样的作用,在一切判断中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