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手法和方法
一切 知识及知识的全体,都必须依照一种规则。(无规则即是无理性。)——这种规则或者是手法 (自由的)的规则,或者是方法 (强制)的规则。
§95.科学的形式——方法
知识作为科学,必须按照一种方法来处理。科学是作为体系的知识整体,而不单是其堆积物。因此,科学要求一种系统的、按照深思熟虑的规则编成的知识。
§96.方法论——其对象和目的
逻辑学中的要素论以知识的完备性的要素和条件为其内容,与此相反,一般方法论作为逻辑学的另一部分,则研讨科学的一般形式,或研讨将知识的杂多联结成一门科学的样式。
§97.促成知识之逻辑完备的方法
方法论应当陈述我们如何达到知识完备的方式。知识最主要的逻辑完备,就在于知识的明晰、彻底,及系统安排成一门科学的整体。因此,方法论主要是陈述知识之逻辑完备借以促成的方法。
§98.知识明晰的条件
知识之明晰,及其联结成一系统的整体,依赖包含于知识中 及知识下 的东西之概念明晰。
明晰地意识到概念的内涵 ,要通过概念的解释 和定义 ;而对于概念外延 的明晰意识,则借助于概念的逻辑划分 。这里先从内涵方面 讨论促成概念明晰的方法。
Ⅰ 通过对概念的定义、阐明和描述,来促成知识的逻辑完备
§99.定义
定义是充分明晰准确的概念(conceptus rei adaequatus in minimis terminis, complete determinatus〔以最少言辞充分完全规定的概念〕)。
注释 唯独定义可视为逻辑上完备的概念;因为在定义中结合着概念的两种最主要的完备——明晰,及明晰中的圆满精确(明晰的量)。
§100.分析定义和综合定义
一切定义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前者是一个所与 概念的定义,后者是一个造成 概念的定义。
§101.先天及后天的所与概念和造成概念
分析定义的所与概念或者是先天所与的,或者是后天所与的;同样地,综合定义的造成概念或者是先天造成的,或者是后天造成的。
§102.由阐明或构造而成的综合定义
综合定义由以发生的造成概念的综合,或者是(对于现象的)阐明 的综合,或者是构造 的综合。后者是随意 造成的概念综合,前者是经验的,也就是由作为概念质料的所与现象造成的概念综合(conceptus factitii vel a priori vel per synthesin empiricam〔先天及经验综合所造成的概念〕)。随意造成的概念是数学 概念。
注释 一切数学定义和——倘若定义在经验的概念中到处都可发生的话——经验定义必须综合地造成。因为在后一种概念中,例如在水、火、空气等经验概念中,我不应当分析存在于它们之中 的东西,而应当通过经验,认识属于它们 的东西。所以,一切经验的概念必须视为造成概念,但是这些概念的综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经验的。
§103.经验的综合定义之不可能性
经验的概念综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经验的,作为这样的综合绝不能是完善的(因为在经验中永远可以发现概念的更多特征),所以也不能给经验的概念下定义。
注释 只有随意概念可以综合地定义。随意概念的这些定义——它们不仅总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必须先行于一切借助随意概念说出的东西——也可称之为申述 ,只要人们借以说出他的思想或提供出一句话中知解到的东西的理由。在数学家 中情况就是如此。
§104.由分析先天或后天所与概念而成的分析定义
一切所与概念,无论是先天所与还是后天所与,都只能通过分析 来定义。因为只有不断地搞清所与概念的特征,才能使所与概念明晰。如果搞清楚了所与概念的一切 特征,这概念就完全明晰了;所与概念如果不包含过多的特征,便是精确的,由此产生出概念的定义。
注释 因为不能由实验来确定,一所与概念的特征通过充分分析是否已经穷尽,所以,一切分析的定义都可认为是不可靠的。
§105.阐明和描述
并非一切概念都能 定义,但也不是一切概念都可 定义。
同某些概念的定义相近的,一方面是阐明 (expositiones),一方面是描述 (descriptiones)。
阐明 一概念,就在于将其特征互相连贯(连续)地表象出来,只要这些特征是通过分析发现的。
描述 是对一概念的不精确的阐明。
注释1 我们能阐明的,或者是概念 ,或者是经验 。前者通过分析进行,后者通过综合进行。
注释2 阐明仅在所与 概念中发生,通过阐明使所与概念明晰。阐明区别于申述 ,申述是造成概念的明晰表象。
要使分析完善并非总是可能的,而因为分析在成为完善的之前,必定先是不完善的。所以,即使是不完善的阐明,作为定义的部分,也是对概念的真实有用的展示。在这里,定义永远只是我们必须试图达到的逻辑上完备的理念。
注释3 描述只能在经验地所与的概念中发生。它没有规定的规则,而仅包含定义的材料。
§106.名义定义和实在定义
单纯名称上的说明 或名义定义 ,是作为这样一种定义来理解的,这种定义包含着人们随意给予某一名称的意义,因而仅标明其对象的逻辑本质,或者仅用来使该对象同其他客体区别开来。反之,事物的说明 或实在定义 则是依照内在规定充分认识客体的定义,因为实在定义是根据内在特征来陈述对象的可能性的。
注释1 与事物不同,如果一个概念是内在充分的,则它也一定是外在充分的。但是,如果概念是内在不充分的,那它便仅是在某种关系中 外在充分的,也就是在被定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的比较中是充分的。唯有无限制的 外在充分性无内在充分性就不可能。
注释2 经验对象只允许作名义说明。所与知性概念的逻辑的名义定义,是从一种属性取来的;实在定义则来自事物的本质,来自可能的第一根据。因此,实在定义包含任何时候都属于事物的东西,包含事物的实在本质。单纯否定的 定义也不可称为实在定义,因为否定特征固然可以像肯定特征那样,用来使一物同他物相区别,但不能用于按照内在可能性认识事物。
在道德事物中,必须永远探求实在定义,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必须以此为目标。数学中有实在定义,因为随意概念的定义永远是实在的 。
注释3 如果一个定义给出先天对象能够由以说明的概念,则该定义是发生的 (genetisch);一切数学定义都是如此。
§107.定义的基本要求
一般属于定义的完备性的基本普遍要求,可在量、质、关系和样式这四个主要环节之下来考察。
1)就量来看——关于定义的范围——,定义和被定义者必须是可转换的概念, 从而定义不得宽于 或窄于 它们所定义的东西;
2)就质来看,定义必须是一周详 而准确 的概念;
3)就关系来看,定义不得是同语反复,就是说,被定义者的诸特征必须作为被定义者的知识根据 ,同被定义者本身有区别;最后
4)就样式来看,诸特征必须是必然的 ,从而不是由经验附加上去的。
注释 定义应由属概念和种差概念(genus und differentia specifica)构成,这个条件只在比较 名义定义时才有效,对于导出 实在定义则不适用。
§108.检验定义的规则
检验定义时,要完成四种活动,也就是要研究定义
1)作为命题来看,是否真实 ;
2)作为概念来看,是否明晰 ;
3)作为明晰的概念来看,是否也周详 ;最后
4)作为周详的概念来看,是否同时又确定 ,即对事物本身是否适合。
§109.下定义的规则
完成下定义的,也恰恰是检验定义的这四种活动。为此目的就要探求:1.真实命题;2.其谓项尚未假定事物概念的命题;3.收集命题的更多谓项,把它们同事物本身的概念相比较,看它们是否合适;最后,4.看一看是否没有一个特征混入或隶属另一特征。
注释1 无须提醒也能了解,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分析的定义。因为在这里,人们永远无法确定分析是否业已完善,所以只可把定义作为尝试提出来,就像它并不是定义那样来利用它。在这样的限制下,仍可把它作为一个明晰真实的概念来使用,并由这一概念的诸特征引出绎理。因此我可以说,凡适合于被定义者概念的,也适合于定义。但是反过来当然不行,因为定义不能穷尽全部被定义者。
注释2 在说明时利用被定义者的概念,或在定义时以被定义者为根据,称为循环 说明(circulus in definiendo)。
Ⅱ 通过概念的逻辑划分来促成知识的完备
§110.逻辑划分的概念
任何概念都包含一致而又不同的杂多于其下。包含于一概念之下的一切可能的东西——只要这些东西相互对立、即彼此相异——的概念规定,叫做这概念的逻辑划分。 较高概念叫做被划分概念 (divisum),较低概念叫做划分支 (membra dividentia)。
注释1 分剖 一概念和划分 一概念因此很不相同。在概念的分剖中,我看到(通过分析)包含于概念中 的东西;在概念的划分中,我考察包含于概念下 的东西。这里我划分的是概念的范围,而不是概念本身。因此,说划分就是概念的分剖还远远不够,宁可说,划分的诸支在自身中所包含的,多于被划分的概念。
注释2 通过划分,我们从较低概念上升到较高概念,又从较高概念下降到较低概念。
§111.逻辑划分的普遍规则
在概念的任何划分中,应注意的是
1)诸划分支的自相排斥或相互对立;其次,它们
2)同属于一个较高概念(conceptum communem)之下;最后
3)所有一切划分支总和,构成或等同于被划分概念的范围。
注释 诸划分支必须通过矛盾对立,而不是通过单纯的相对(contrarium)互相分离。
§112.同分和再分
用于不同意图的概念的不同划分,叫做同分 (Nebeneinteilung);诸划分支的划分叫做再分 (subdivisio)。
注释1 再分可以无限地进行下去。但相对地讲,它却可以是有限的。同分也可以无限地进行,特别是在经验概念中;因为有谁能穷尽概念的一切关系呢?
注释2 也可以把依据同一对象的不同概念(观点)之划分称为同分 ,把不同观点本身的划分称为再分 。
§113.二分和多分
分为二支的划分叫做二分 ,划分多于二支的,叫做多分 。
注释1 一切多分都是经验的;二分则是根据先天原理的唯一划分,从而是唯一的原始 划分。因为划分的诸支 应当是相互对立的,与任何A相对立的支,都无非是~A。
注释2 多分不能在逻辑学中讲授,因为它属于对象的知识 。二分只需要矛盾律 ,而无须认识人们想要划分——就内涵而言——的概念。多分则或者需要先天直观,像在数学(比如圆锥曲线的划分)中那样,或者需要经验直观,像在博物学中那样。也有来自先天综合原理三分法 的划分,就是1)作为条件的概念,2)为条件所限制的东西,以及3)由前者到后者的导出。
§114.划分的不同方法
在论述和处理科学知识时,尤其还涉及方法本身的问题。有各种不同的主要方法,这里我们按下列划分对其加以陈述。
§115.1.科学的和通俗的方法
科学的 或学术的 方法区别于通俗的 方法,前者从基本命题出发,后者从惯常 而有趣的事情出发。前者依靠彻底性 ,从而远离一切奇异的东西,后者则以消遣为目的。
注释 这两种方法是就种类,而不是就单纯的陈述而言相互区别的,方法上的通俗与陈述上的通俗是某种不同的东西。
§116.2.系统方法或零散方法
系统方法与零散的 或前后不连续的 方法相对立。如果按一种方法去思想,随后在陈述中将它表达出来,并明晰地指出一命题向另一命题的过渡,那就是在系统地研讨一种知识。反之,如果虽然按一种方法去思想,但没有按部就班地处理陈述,则这样一种方法可称为不连续的 。
注释 就像有计划的 陈述与杂乱的陈述相对立那样,系统的 陈述与零散的 陈述相对立。按照一定方法思维的人,可以系统地或零散地讲说。表面零散,而本身却有计划的陈述是格言式的。
§117.3.分析方法或综合方法
分析 方法与综合 方法是对立的。前者从既定条件和根据出发,进向原理(a principiatis ad principia),后者从原理走向结论,或从简单走向复杂。前者可称倒溯法 ,后者可称前进法 。
注释 分析方法又称发现 的方法。为了通俗化目的,分析方法更合适;而为了科学系统地论述知识,则综合方法更合适。
§118.4.三段论法或列表法
三段论法 是以推理连锁来陈述一门科学的方法。
列表法 是这样一种方法,依照这种方法,一个业已完整的学说结构在其全体联系中展示出来。
§119.5.密授法或诘问法
单独传授的方法是密授法 ;同时也发问的方法是诘问法 。后一种方法又分为对话法 或苏格拉底方法 与问答教授法, 其问题或者对知性 而发,或者单纯对记忆力 而发。
注释 人们只可通过苏格拉底式对话 进行诘问法教授,在这种对话中,两人都需发问,并互相回答,以致学生似乎本身又是先生。苏格拉底式对话就是通过诘问进行教授,以此使他的学生认识到他自己的理性原理,增强学生对这原理的注意。但是,通过普通宗教问答法 却不能教授,而只能盘诘密授的东西。因此,宗教问答法只适用于经验知识和历史知识,反之,对话法却适用于理性知识。
§120.沉思
沉思可理解为深思熟虑或一种有计划的思维。 沉思必须伴随一切阅读和学习。此外,先 作临时性的研究,然后 再使思想井然有序,或依照一种方法将思想联结起来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