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及其相关的所有事务中,做到团结一致和无所不能这两点,是意大利政治体制的核心原则,但它允许一个国家首脑终身享有无上的权力,这一点不仅其敌人能够感受到,它的臣民也必然会有深切的体会。权力滥用和压迫人民是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必然会有人努力去削弱这种权力。然而,罗马的改革和革命斗争与它们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人们从未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或者去剥夺国家相关机构的权力,人们从未在争夺个人天赋权利的同时去反对国家的权力,相反,他们反对的是国家所体现的那个政治体制。从塔昆氏时代直至格拉古时代,罗马进步党派的诉求都不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限制官吏的权力,此外,罗马人从未忘记一条事实:人民不应该是统治者,而应该是被统治者。

这种斗争都发生在公民内部,但与之并行的还有另外一种斗争:非公民争取政治平等的努力,其中包括平民、拉丁人、意大利人以及其他被解放奴隶的斗争。所有这些人,不管是否是公民(平民和自由民属于公民,而拉丁人和意大利人不是),他们都极其缺乏并深切渴求政治平等。

第三种矛盾更为普遍,那就是贫富矛盾,尤其是财产被没收者或受威胁者与富人之间的差异。罗马的法律和政治关系造成了为数众多的农民阶级的兴起:他们一部分是依赖于资本家的小型业主,一部分是依赖于地主的短期承租人。这种政治关系还经常剥夺他们个人甚至整个阶层的田产,但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个人自由。由于这些原因,农业无产阶级在早期就逐渐壮大,对于整个国家的命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城市无产阶级直到很久以后才在政治上取得了立足之位。

就是以上这些矛盾决定了罗马的国内史,可以想见,它们还决定了意大利其他一些国家的历史,虽然这些历史我们无从考证。享有充分特权的公民们内部的政治运动、排斥者与被排斥者之间的战争、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冲突虽然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并经常结成奇特的同盟,但它们从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国家首脑终身制的取消

塞维乌斯改革使得非公民和公民在军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但这次改革的原因似乎是出于行政的考虑,而不是某一政治党派的主张,我们由此可以推断,这次导致内部危机和政体改变的运动,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官吏的权力。这次罗马最早的反对派运动最初的成绩就是取消了国家首脑的任期终身制,也就是说,取消了君主专制。这是事物自然运动的必然结果,这一点事实已经证明,因为此后,在整个意大利-希腊世界里,政治体制都遭到了相似的变革。不仅在罗马,在其他一些拉丁国家,甚至萨贝利、埃特鲁里亚、阿普利亚等国。可以说,和希腊各国一样,在所有的意大利城邦内,我们发现,早期的国家首脑终身制都被废弃,取而代之的则是每年一任的首脑制。比如在卢卡利亚地区,有证据表明,在和平时期,那里实行的是民主制,只有面临战争时,行政官员们才会指派一个国王,也就是类似于罗马独裁官的一位官员。在萨贝利各国,如卡普亚和庞贝,后期都由一个“国家管理人”来管理,而且每年一换。我们由此可以推断,类似的制度也存在于意大利其他国家和城邦。

从这个角度看,罗马执政官取代国王的原因就无需任何解释了。古希腊和意大利的政体由首脑终身制发展成为首脑任期制,且通常为每年一任,这是其自我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变化的原因虽然简单,其途径却有很多种,可能是因为一个终身制统治者死后,他们决定不再选举下一个,据说在罗慕路斯死后,罗马元老院就决定采取这条道路;也可能是因为统治者本人主动退位,相传塞维乌斯·图利乌斯国王就是这个打算;或者可能是广大人民群起反抗一个残暴的统治者,并将他驱逐下台。

塔昆氏被逐出罗马

罗马的君主专制制度就是以最后这种方式结束的。尽管塔昆氏王朝的最后一任国王“骄傲”的塔昆氏被赶下台一事在历史上流传着很多轶事和佳话,最终被演变成了一段罗曼史,但最主要的事实还是无可置疑的。以下事实据说就是人民反抗他的原因:国王没有按要求与元老院洽商、没有补足元老院缺额;没有咨询元老的意见就自作主张宣判某人死刑或没收某人财产;他在谷仓里囤积了大量粮食,还要求公民额外服兵役和工役。以下事实可以证明人民的怒火有多大:他们以自己和子孙后代的名义起誓,此后再也不愿容忍一个国王;在罗马,“国王”这个名字总会引起人们莫名的憎恨;最重要的是,他们出台法令规定“国王仅为祭祀”(祭献人)。他们认为必须有这样一个人进行祭献,这样诸神才不会失去自己已经习惯的中间人,但他不能担任一切职务,他地位虽高,权力却是最小。和末代国王一起,他的族人被全部放逐,这也说明当时的氏族关系多么密切。塔昆氏家族由此辗转到了卡西里,那儿也许就是他们最早的家乡,他们的祖墓最近就在那里发现。从此,罗马废弃了一个终身制的首脑,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每年一任的执政官。

关于这个重大的事件,以上就是历史上可以确定的事实[1]。可以想见,在罗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王权,尤其是累世执政于此的王朝,必然会遭到比在小国更激烈的抵制,斗争也会更加残酷,好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它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干涉。和埃特鲁里亚的那场战争——由于罗马编年史时间顺序混乱,被排在紧挨塔昆氏家族惨遭驱逐的时期——也不能被看作是埃特鲁里亚为了支持一个在罗马受到伤害的同胞,就干预了罗马的内政,因为尽管埃特鲁里亚人大获全胜,他们并没有恢复罗马的君主专制制度,甚至根本没有迎回塔昆氏家族。

执政官的权限

虽然我们无法知晓这个重大事件的历史联系,幸运的是,我们对于此次政体变化的本质却有着清楚的了解。事实证明,此次王权遭到剥夺,跟以前王位空缺时,临时找一个“过渡国王”的情况完全不同。实际情况就是,终身制的国王已经完全被两个“一年王”所取代。这些执政官自称“将军”或者“大法官”,或者就是简单的同僚执政官[2]。同僚职位和一年任期正是共和制区别于君主制的地方,这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

同僚安排

上面第三个也即现在最常见的一个称呼,就来自于“同僚原则”,它在此以一种特别的形式出现。最高权力并不是移交给两个执政官共同行使,而是每个执政官都可以单独拥有,并充分行使这种权力,如同一个国王。并非一个执行官掌管司法,另一个掌管军队,而是同时掌管国家司法,共同去军队巡察。如有冲突发生,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按月份或者天数轮流掌管。此外,权力范围的划分,至少在最高军事指挥权方面,毫无疑问从一开始就有的,比如一个执政官带领部队攻打埃魁人,另一个则带队攻打沃尔西人,但这种分工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每一位执政官都可以随时干预另一位权限内的事情,所以,当两种最高权发生碰撞,一个执政官禁止另一个命令的事情,他们的命令就会相互抵消。这种最高长官同僚的政体,若非罗马人所特有,也是拉丁人特有的,至少在罗马共和国它还行得通,但在其他大国找到类似的例子就很难了。很明显,这种体制的初衷是在法律上尽可能地保存王权。结果,它没有把王权分成几部分,也没有把它从一个人移交给两个人,相反,它让王权成倍增加,然后在必要的时候,让它相互抵消。

任职期限

至于他们的任职期限,之前“过渡国王”五天的过渡期为其提供了一个法律先例。通常,执政官的执政期限自即位之日起不允许超过一年,一年期满就不再是执政官,就如“过渡国王”五天的过渡期一样[3]。由于规定了任职期限,以前国王各种事实上的不负责行为,在执政官这里都不复存在。罗马共和国的国王固然要受到法律限制,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罗马人认为,你不能在他自己的法庭起诉最高法官,同样,国王可能确实犯了错,但没有法庭可以起诉他,所以他就逃脱了惩罚。对于执政官,如果他犯了谋杀罪或叛国罪,只要他在位,他的职位可能会保护他,不过一旦任职到期,他就会遭到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惩罚。

除了这些主要的、影响政体原则的变化之外,还有一些次要的、更多有关外部的限制,其中一些限制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王利用公民耕其私田的做法,非公民们作为整体必须服从国王从而获得其保护的特殊关系,随着终身制的废除也都荡然无存了。

上诉权

迄今为止,涉及到刑事诉讼、罚款和体罚时,案件都要由国王来侦查和裁判,甚至罪犯是否有权上诉也要由国王来决定。瓦莱里法现在(罗马纪元245年即前509年)规定,除非军法从事,否则执政官必须允许被判死刑或体罚的犯人进行上诉,后来一条法律(具体日期不定,但于罗马纪元303年即前451年通过)又增加了罚重金一罪,扩大了此项规定的范围。当执政官以法官的身份而不是将军的身份出现时,其侍从会把斧钺置于一旁作为上诉权的象征,而之前,侍从们都是手持斧钺,表示其主人拥有刑事裁判权。如果法官不允许犯人上诉,法律对他的惩罚也无非就是声名狼藉,按照当时的情况,也就是道德上有污点,其坏处无非就是此人作证的资格被取消。同样,在法律上,旧的王权不可能削弱,改革后对于首脑们权力的限制,严格来讲,只在事实和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所以,执政官是在旧的王权框架内行事,他完全可能歪曲正义,但这不算犯罪,从而不会受到惩罚。

同样,民事诉讼方面也产生了相同趋势的限制。可能执政官刚就职时,他们自由裁判私人之间法律争端的权力就被剥夺了。

委任权的限制

刑事和民事诉讼改革与将职权交给副手或继任人的有关规定相联系。尽管国王拥有绝对自由去委任代理人,但他没有这么做的必要,执政官们移交权力的方式则截然不同。如果最高法官离开都城,他必须指派一位副手来掌管司法这样的规定对于执政官也同样适用,但这个副手并不拥有同僚执政的权力,相反,任命副手的任务会落到最后一位离城的执政官身上。但是执政官本人仍在都城时,他的委任权在设置这一职位时就遭到限制,他只能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力,超过规定的范围则禁止行使。如前所言,整个司法体系就是根据这个原则组建的。执政官可以在重大案件中行使他的刑事裁判权,他把裁决结果呈交给公众,由公众来肯定或者否决。就我们所知,他从来没有或者很快就不能行使这种权力了,或许只有在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诉诸公众时,他才可以进行刑事裁决。最高长官理论上有最高司法权,但实际上都是通过代理人行使,虽然此人是由他来任命的。

刑事诉讼过程这么安排,避免了最高长官和国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这些代理人包括两位非常任的审判暴乱和叛国罪的法官以及两位常任的缉凶法官。其实在王权时期,国王派人代表他审理案件时其安排也大概类似,但是后来这个政体的常任职位以及行使权力的同僚原则,都是共和国所特有的。后面这种安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第一次和两个常任最高长官并列设置了两个助手,助手由各最高长官就职时指派,并和他同时离任。助手的职位和最高长官一样,也是按照常任的原则设置的,遵守同僚安排,任期也是一年。这还不是后来的低级官吏制度,至少从共和国与官吏职位的联系这方面来说还不是,因为它的被委任长官不是来自于人民的选举,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后来的低级官吏制度发展形式虽然多样,但它们的起点都源于此。

与此类似,最高长官裁判民事诉讼的权力也遭到限制,正如国王派副手审理私人案件的权力也移交给了执政官。当他确定案件原被告的身份后,再派人按照自己的命令去处理此案件。

这样,留给执政官的主要政务就是管理国库和国家档案库,但同时,至少是从很早开始,就会有常任助理和他们一起完成此项任务。毫无疑问,这些助理,比如财务官等,在办理案件时绝对听命于执行官,但是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和参与,执政官就无法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如若没有上述规定,身在都城的首脑本人必须亲自处理事务,比如在案件审理之初,他无论如何都不能委托别人来代替自己。对于执政官委托权的这种双重约束存在于城市管理之中,主要存在于司法和财务方面。然而,作为国家的最高统帅,执政官仍然享有将自己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别人的权力。对于移交民事权力和军事权力的不同规定解释了以下一些问题:为什么在罗马政府民事活动中,代理行政长官不可能存在?为什么非行政长官永远不可能代表纯粹的民事行政长官?另一方面,为什么军事代理长官会被排除在国家民事活动之外?

继任人提名

国王没有提名继任人的权力,临时执政者才有[4]。从这方面看,执政官和后者的地位相似,然而,在罗马共和国政府内部,如若临时执政者没有行使此项权力,他仍和以前一样享有此项权力,其职位也仍然会持续下去,任期不会缩短。不过,考虑到公民的利益,其提名权已遭到极大限制,他提名继任人时必须征得公民的赞同,也就是说,他只能提名公民爱戴的人。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看,由于这种限制,最高执政长官的提名权已经大部分转移到了国家和公民的手中,但事实上,建议权和正式提名权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操纵选举的执政官不仅仅是个选举监察人,他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王者特权排挤一些候选人,或者对于选票置之不顾。起初,他甚至可以把候选人的名单缩减为自己选中的几个人,然后,更重要的是,当独裁官指定同僚执政官的时候(下文很快要讲到这一点),他们并没有咨询民意,相反,他们同样可以自由行事,正如以前的临时执政者指定国王一样。

祭祀提名的一些改变

对于祭司的提名,原本是国王的特权,并没有移交给执政官:祭司团的职位如有空缺,则由同级别的祭司自行补充,而维斯塔贞女和单独的祭司则由主教祭司团推举产生,同时,主教祭司团对于维斯塔女祭司还拥有父辈一样的管制权。其实以上权力只有在单个人行使时,才最为恰当,所以主教祭司团此时会首先推举一位领头,称作大祭司长。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献祭王”既没有国王的民政权,也没有其宗教权,他所拥有的仅仅是授予其身的一个头衔。这样,宗教和民政最高领导权的分离——新任大祭司长的半官方职位和罗马其他祭司的特征完全不同,这是政体改革最有意义、最为重要的一点。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官吏的权力,保护贵族的利益。

我们曾经提到,国王的身份会带来人们的崇敬和畏惧,而执政官既无国王身份,又无宗教权力,侍从们又没有手持斧钺,故其外部身份远不如原先的国王。不仅如此,国王们身着紫衣以示尊贵,而执政官与其他公民的区别仅仅是衣服上镶有一道紫边,同时,国王外出时一般乘坐战车,而执政官则必须遵守规定,在城内均需步行。

独裁官

对于执政长官权力和外部排场的限制,仅适用于一般的国家元首。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一个单独的元首,和另外两位公众推举的执政官并列,这位元首就是“陆军统帅”,通常也被称为“独裁官”。在选举独裁官时,民众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他完全是由其中一位时任执政官推举的,对此,其同僚或其他任何官员都无法阻挠。和之前的国王一样,独裁官对案件的判决是终结性的,除非他本人允许,否则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诉。独裁官一旦上任,其他一切官员必须听命于他。另一方面,独裁官的任期也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作为两位执政官的同僚,且其中一个还是他的推举人,所以他的任期不能超过两个执政官;其次,法律规定,他任期的最大期限为六个月。对于独裁官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在他上任伊始,这个“陆军统帅”就要指定一个“骑兵统帅”作为他的直属下属,并与他同时离职,就如财务官之于执政官一样。毫无疑问,这项规定源于如下一个事实:独裁官是陆军首领,所以依律不能骑马。从这些规定来看,独裁官制度和执政官制度应该是同时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战事爆发时分割权力的不便,并在短期内恢复王权,因为在战时,两位执政官权力平等会招致危险。独裁官一职就是为了军事目的而设计的,这有确凿的文献证明,更重要的是独裁官及其属下的古老名称、其任期仅限于一场夏季战役的时间、其判决不允许上诉等特性都证明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两位执政官仍然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最高法官及最高将领,如同过去的国王一样,即使从宗教方面看,为国家祈福和祭祀,并以国家名义,借助精通神学者的帮助去了解神意的也是执政官而不是“献祭王”(他被推举为“献祭王”的目的也许就是为了保存这个名字)。

不仅如此,执政官还享有一种特权:在紧急时刻,无需征得民意,即可随时完全恢复王权,以此来避免由于同僚制度和司法权特别削减而引起的弊端。所以,领导这次革命的不知名的政治家就用这种纯粹罗马人的精神,以精明又简易的方式解决了问题,既在法律上保存了王权,又在实际上对其加以限制。

百夫队与公民大会

由于政体改变,民众获得了最重要的权利,如每年选举元首的权利、在最后时刻决定一个公民生死的权利,但是获得这些权利的不可能是推动政体改革的人们,那些元老们已经成为贵族阶层。相反,国家的力量存在于民众中间,其中大部分人都聚集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财富。尽管这部分人同样分担国家重任,他们仍被排除在公民大会之外,但是只要公民大会对国家机器的运转不产生太大的影响,只要王权高贵而自由的地位仍然得到民众的敬畏,从而在国家内部能够保持法律上的平等,那么他们被排除在公民大会之外也可以容忍。国家本身要定期进行选举并决定一些重大事宜,而元首本人也会在任期之后会从主人降为下属,这种情况就无法再持续下去,尤其是改革之初,国家经历重大变革之时,贵族和平民们只有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改革大业。

所以,国家的扩张在所难免,而且此次扩张的范围非常广泛,罗马辖下诸公国内,所有既非奴隶又非公民的平民都被纳入了公民的范畴。原来的公民大会,无论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是国家的首要权威机构,现在他们的特权都被剥夺了,只有在非常正式或者影响到氏族关系的问题上——比如在执政官或独裁官上任时对他们宣誓效忠(就如之前对国王宣誓效忠一样),或者过继继子、立遗嘱等法律方面还保留有一定权力,但是自此以后,公民大会不再进行任何纯属政治的决议。不久,即使平民也拥有了社区的投票权,不过到那时起,旧的公民大会已完全丧失了其聚会和进行决议的权力。这种公民大会是建立在氏族基础之上的,而氏族又仅仅存在于旧的公民团体之中,所以至此,公民大会就被彻底清除了。平民们被纳入公民团体后,他们在法律上也享有建立氏族和宗族的权利[5],这也是他们在初期唯一能做的事情。不过建立氏族的平民却只有很少一部分,这不仅有史实记载,此事本身也可以想象,所以,与旧公民大会截然相反的新公民大会就成立了,它吸纳了众多不属于任何氏族的公民。

公民大会所有的政治特权甚至刑事案件的上诉权(其实基本上都是一些政治案件)、对于行政长官的推举以及采纳或否定某项法律的权力都被移交给了军人大会,或为他们所强取,所以,百夫队之前只承担责任,现在也获得了一定的公民权利。塞维乌斯·图利乌斯法起初的一些小小改变,比如把宣布侵略战争开始的权利移交给军队等[6]就取得了很大进步,从此,公民大会完全被百夫队大会永远地夺去了势头,人们也渐渐习惯视后者为首领。在百夫队大会中,只有最高长官愿意发言或者愿意派人发言时,才会有辩论的情况产生,当然了,一旦有案件上诉,双方的陈述都要听取,决议须多数人通过才能生效。

在公民大会,有投票权的公民地位完全平等,所以,平民们成为公民后,公民大会就完全民主了,不用说,政治问题在公民大会依然是禁止的。在百夫队大会里,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不是贵族,而是有产者,同时,能够决定选举结果的优先表决权,也都掌握在骑士阶层的手里,换句话说,都掌握在富人的手里。

元老院

政体改革对于元老院的影响远不如对于国家的影响。之前的元老们不仅仍然拥有其贵族身份,而且仍然拥有其基本的特权,如指派摄政王、是否采纳公民提出的决议为宪法等。不仅如此,他们的特权还因为这次改革而得到加强,因为行政长官的任命,本来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现在也需要得到贵族元老院的同意。就我们所知,只有提起上诉一件事不需要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因为这些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宽恕罪人,既然公民大会已经同意,就不会再被任何人取消了。

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废除,元老院的权力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大了许多,但在元老院还有别的事情需要讨论,并且可以采用更自由的方式去处理,所以,根据史料记载,在君主专制废除之后,很有必要吸纳一些平民,扩大元老院规模,这就引起了元老院整体上的改头换面。从最早时候起,元老院作为国家议会,但其职责并非单独在此,即使在王政时期,如果有非元老参加议会,也不会被认为违法。现今法律规定,在议会讨论某种决议时,应当允许一部分非贵族参与进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处于平等地位。议会内的平民并没有成为议员,仍然属于骑士阶层,他们不被称为“元老”,而是称作“在册者”,无权穿着代表元老尊荣的红鞋[7]。此外,他们不仅被排除在元老们专有的行政特权之外,即便议会里没有讨论重大问题,只是征询大家建议时,他们也不得不保持缄默,眼看着元老们挨个接受咨询,只有在元老们分组表决人数不均时,才用来凑个数目,引用那些傲慢的元老的话,就是“用脚投票”。无论如何,在新的制度下,平民们还是进入了议会,而不仅仅是公民大会,从而完成了通往权利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艰难的一步。

除此之外,有关元老的制度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过很快,在贵族成员中,等级分化逐渐明显,尤其是在投票时:那些职务接近最高行政长官的或者曾担任此职务的元老,名字会出现在名单之上,会先于他人赢得投票,而其中职务最高的首席元老,很快就成了人人艳羡的对象。另一方面,时任执政官和国王一样,不再是元老院的一员,因而投票时他的一票不包括在内。议会成员的挑选——包括狭义的贵族议员和那些“在册者”——应由执政官来进行,而之前,这是国王的责任。此事说明,虽然国王仍然考虑让各氏族在元老院拥有代表,但涉及到平民,他就不用有所顾忌了,因为在平民之间,氏族发展并不完善,结果,元老院与氏族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疏远了。没有信息表明,有任何法律规定拥有选举决定权的执政官在吸收平民进入元老院时,人数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同时,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根本没有必要存在,因为执政官本人也属于贵族阶层。另一方面,可能从一开始,在任命元老时,执政官的职位就不如国王那么自由,他会更多地受到本阶级意见和传统的束缚。

有一条规定认为,假如执政官当选时还不是元老(这种情况在当时可能发生),要取得执政官一职,此人必须立即加入元老院,成为终身元老。这条规定可能很早就在传统习惯上得到了认可。同样,元老职位若有空缺,并不会得到及时补充,而是在人口普查的时候再去修改或完善(所以,一般来说,通常是四年一次),这也是很早形成的一项传统。这项规定对于握有选举决定权的人,也是一种权力限制。议员们的数目仍然与以前相同,这其中也包括那些“在册者”,从这里我们大体可以推断出贵族们的数目减少了多少[8]。

革命的保守特性

由上可见,在罗马共和国,甚至在由君主制转变为共和制时,旧的制度也都尽可能地保留了下来。如果有哪个国家的改革能够如此保守,那就是罗马,国家的制度没有一个是真正弃而不用的。这也表明了此次运动的主要特征。塔昆氏家族被驱逐在外并不是像一些满怀同情而错误百出的记载所说的,是渴望自由、追求自由的民众所为,相反,它是两个相互冲突的党派斗争的结果,而且他们很清楚自己的冲突将会稳定持续下去。他们一派是原来的公民,另一派是平民,就像1688年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一样,在同遭大难、面临着专制政府取代共和制的威胁时也会暂时联合起来;然而一旦大难结束,就又分裂开来。没有新公民的合作,旧公民不能废除专制,但新公民又不够强大,无法把权力从旧公民手中一劳永逸地夺过来。经过漫长的讨价还价,双方都做出了最小的让步,但是哪一种制度会最终取得胜利,两派应该团结一致,还是继续对抗,这些问题都要留给将来做决定。仅仅看到眼下的改革或者只看到最高执政长官任期的变化,这都是对影响深远的罗马革命的误解。其实罗马革命的间接作用才最为重要甚至可能超过了革命者自己的预期。

新国家的诞生

简单地说,后人所谓的“罗马公民团”就是从这时开始的。一直以来,平民都是非公民,他们承受着沉重的税务和负担,但从法律上看,他们只是这个国家不得不忍受的一群外来者,很难划清他们和真正的外国人之间的界限,现在,他们也被纳入了服兵役的公民的范畴,尽管还远远不能拥有与旧公民平等的地位。旧公民仍然享有法律上属于元老会议的权利,只有旧公民才有资格被选为行政长官或者祭司,他们甚至可以优先占有公共利益,比如使用公共草场等。不过无论如何,平民不再仅仅具有服兵役的义务,在公共大会或议会上,有人征询意见时,他们也可以进行投票,而那些最贫困的穷人,也和最高贵的旧公民一样,得到了上诉权的保护。这样,通往完全平等的第一步也是最艰难的一步就完成了。

罗马公民团里贵族和平民的这种融合,其中一个结果就是,旧公民变成了氏族贵族,他们无法接受新人加入,甚至不能自行弥补空缺,因为贵族不再拥有在公共议会通过法令的权力,而依靠法律接纳新家庭成为贵族的做法也更加不可能。在国王治下,罗马贵族阶级并不如此封闭,新氏族的加入并不罕见,现在,贵族阶级呈现出新的特征,这表明他们很快就会失去自己在这个国家的政治特权及尊贵地位。尽管他们可以成为军官和议员,但平民却被排除在公共官职和祭司职位之外,同时,法律上又顽固地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这都足以表明,贵族阶级从一开始就希望独享特权。

新旧公民融合的第二个结果就是对其盟国拉丁及其他国家人民居住权的详细规定。对于获得平民权利的条件必须表达得更为准确,对于扩大了的公民团与其他非公民的界限必须划分得更为清楚。这种必要并非是由于百夫队的选举权,因为此项权利仅限于固有田产者,相反,这是由于上诉权的原因,因为上诉权仅仅授予平民,而不会授予暂时或者永久居住在罗马的外国人。从人民的观点和情感来看,对于贵族和平民之间不公平的区分、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之间那种严格而傲慢的界限,其源头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时代。前者(贵族和平民)的区分,从其本质来看是相当短暂的,而后者却是政治上的不平等,会持续很长时间。政治上团结一致的要求及国家日益强大的骄傲感,此时开始植根于民众心里,并逐渐扩张,首先会削弱这种不公平的划分,之后,它会渐渐被其洪流冲刷殆尽。

法律及命令

从这一时期开始,法律和命令渐渐分开。这种区分可以从罗马这个国家的基本特征中找到基础,因为,在罗马,即使王权也要服从于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和其他具有政治潜能的民族一样,罗马人对于权威规定深刻而实际的尊重,导致了罗马公法和私法这条原则的产生:行政长官的每条命令,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至少在其任期内有效,同时会随着其任期期满而失效。很明显,从这方面看,只要首席长官是终身制,那么法律和命令之间的区分就完全消失了,而公共议会的立法活动根本不会取得任何进展。另一方面,如果首席长官的任期为一年,那议会就会拥有广泛的活动余地了。这不是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的,如果执政官审判的案件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他的继任者可以重新审理。

民事权及军事权

最后,民事权和军事权的分离也发生于这个时期。在前者中,法律规定一切事情;在后者中,斧钺代表了最高权力。前者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有限制的上诉权和委任权,而在后者中最高统帅拥有绝对控制权,如同国王一样[9]。军队统帅及其军队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进入城区,这是一项约定俗成的原则。只有在民事机构监督之下所形成的组织和法规才具有永久效力,这项规定即便在条文中没有明示,它的精神也暗示了这一点。当然,军队统帅不顾此原则、召集人员在营地召开公民大会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制定的法令也仍然有效,但是,按照惯例,这样的事情是不允许的,所以很快就被禁止并不再发生了。市民和士兵的不同之处在罗马公民的头脑里更加根深蒂固了。

贵族政府

不过,新共和政治的这些成果要继续发展还需要时间。尽管后代们都能深切体会到它的成效,但从当时人们的眼光看来,这次改革则是另一番模样。非公民们确实获得了公民权,新公民团在百人会议中也取得了广泛的权力,但是拥有否决权的贵族元老院手腕强硬,防范森严,如同现在的上议院一样与百人大会对峙,在一切重要的事情上都有权从法律上阻止他们的自由活动,尽管元老院不能阻止百人大会追求自由的愿望,但它会以实际行动对其造成拖延或者破坏。贵族们放弃了他们作为国家唯一代表的身份却不以为意,因为他们在其他方面也确实获得了不少权益。

不错,国王和执政官一样,同属贵族,且和执政官一样都拥有推举元老的权力,但是他特殊的地位,使他不仅凌驾于平民之上,也同样凌驾于贵族之上,有时候,他甚至不得不依靠平民的支持来对抗贵族。执政官的任期很短,在任期之前或之后,他都只是个普通的贵族,说不定明天他就要听命于他今天任命的某个人,所以他决不会高高地凌驾于其他贵族之上,他心里的贵族意识一定远远强于他的长官意识。事实上,如果一个不赞同贵族统治的人由于偶然的机会入主政府,那么那些贵族自豪感强烈的同僚们一定会千方百计地干扰他施政,不仅如此,他还很容易就被独裁官所废除,更重要的是,他缺乏政治权力的第一要素——时间。一个国家的元首,不管他被授予多少权力,如果他执政的时间短暂,就绝不会真正掌管统治权,因为时间是掌管统治权的必要条件。不用说,与任期仅有一年的执政官相比,那些终身元老们的影响要大得多,以至于他们的法律关系都颠倒过来了(由于他们能够在各方面干预执政,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狭义上的贵族,而是贵族和平民融合后的贵族元老院),元老院基本上把政府权力都揽入怀内,而执政官则沦落到了代言人的地步,只能执行他们的决定。如有决议要提交国民大会进行表决,则必须先由元老院进行核准,这种做法虽然法律上并未规定,但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不容轻易改变。此外,国家间签订重要协议、管理和分配公共土地、处理后果超过一年任期的事情时,都要依照上面的惯例进行。由此可见,留给执政官的职权只有处理日常事务、进行民事诉讼的初始步骤以及指挥战争了。

还有一种改革尤其重要:无论是执政官还是独裁官,只有在元老院的允许和授意下,才可以动用公共财产。之前,国家的财政大权由国王掌管,或者至少有权自己掌管,现在,元老院规定执政官必须把财政大权授予两个常任下属。毫无疑问,这两个下属应由执政官选派,同时听命于执政官,但是可以想象,这两个下属对于元老院的依赖要远大于执政官本人对元老院的依赖[10],至此,财政大权就完全被元老院纳于掌心。罗马元老院的财产审核权,就效果而言,和现在君主立宪制的税务审核权是一样的。

这种制度的结果不言而喻。所有贵族政府的首要条件都是:国家的权力不在单个人的手中,而是在一个团体的手中。罗马的元老院就是一个占有绝对优势的贵族团体,他们把政府的权力掌握在手,同时,不仅执行权在贵族手中,而且他们完全听命于这个掌权的团体。确实,元老院有很多人都不是贵族,但他们都不担任要职,甚至无权参与事务讨论,被排除在掌权的政府之外,在元老院处于从属的地位,并且他们还拥有使用公共草场的特权,所以在经济上也依附于这个团体。出身于贵族的执政官至少每四年可以修改一次元老名单,他的这个权力渐渐得到承认,但这种权力对于限制贵族没有任何作用,相反,它可以用来为贵族谋福利,比如,可以用它阻止某个“臭名昭著”的平民进入元老院,或者把他从元老院驱逐出去。

平民的反抗

因此可以说,这次革命的直接后果就是贵族政府的确立,不过,这并不是全部。尽管当时大多数人可能认为这次革命给平民带来的只是更严厉的专制,但我们后来人还是从中看到了自由的萌芽。贵族所得到的权力并没有牺牲国民的利益,只是限制了官员们的权力。公民们确实只获得了有限的一些权利,相比贵族们所获得的,既不实际,又不明显,千人之中可能没有一人认识到它的价值,但它们对于将来却是一个保证。迄今为止,非公民在政治上仍然毫无地位,旧公民却享有一切:现在,前者也并入了公民范畴,旧公民的地位一落千丈,因为,尽管公民平等还远远没有实现,但要攻陷一座城池,重要的是打开第一个缺口,而不是占领最后一个据点。所以,罗马公民认为他们的政治生活开始于执政官制度的开始,有其一定的道理。

尽管共和革命首先确立了贵族统治,它仍可称为是非公民或者平民的胜利,但即使从这方面看,这次革命也不带有现在我们所谓的“民主”的特点。纯粹的个人能力如果没有出身和财富的支持,在王权时代比在贵族统治时代更容易赢得功名。那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平民加入贵族,但现在,平民们最大的野心也就是进入元老院,成为一个无权发言的附属品。所以现在的情况就是,掌权的贵族即便允许平民加入元老院,但能够列席元老院的也绝不是平民中最优秀的人才,而是一些声名显赫的家族中的首要人物,同时,这些人一旦进入元老院,就会严守其位,免得被他人夺走。所以,尽管在旧公民团体内部,人们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但在新公民团体或者以前的非公民中,人们就分裂成了享有特权的群体以及处于下层的人民。但是,按照百人大会制度,此时国家的权力都落入了地产阶级的手中——他们自从塞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军队和税制以来,一直是承受国家负担的主干力量——而且掌握政权的不是大地主也不是小村民,而是农民的中间阶级。在这种制度中,老年人依然享有特权,尽管他们人数较少,但他们和年轻人所拥有的投票份额一样多。就这样,旧公民团体及其氏族贵族渐渐消亡,而新公民团体的基础渐渐形成,后者的优势就在于其拥有的田产及年龄上。这时,以家族产业和名望为基础的新贵族阶级——将来的贵族——已初露端倪。罗马共和国的保守特征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促使共和国诞生的革命同时也为新的政体描绘出了基本轮廓,而新政体也同样保守、具有同样的贵族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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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广为流传的故事其实大部分都是自相矛盾的。编造这个故事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对这些姓氏进行解释(Brutus,Poplicola,Scaevola),但如果仔细考察的话,会发现故事里一些朋显的历史事实都是编造出来的。比如说布鲁特斯是骑兵将领(即保民官),而且在那个位置上还提议制定人民法令以驱逐塔昆氏家族,这一部分就很令人质疑,因为,依照罗马法律,一个小小的军官根本不可能有权力召开社区会议。很朋显,编造这个故事的目的就是为罗马共和国提供一个法律基础,不过这个故事朋显不真实,因为这种情况下,“保民官”和“执政官”两个词就混淆了,召集百人大会的权力本应属于后者,现在,在故事中,保民官也有召开区民会议的权力了。

[2]Consules是指两个人共同做事,praesul指一个人先做,exsul指一个人被排斥,insula指一个人加入进来,本意指落入海中的一大块岩石。

[3]执政官就职的日子与新年开始的日子(3月1日)并不一致,而且也不固定。离职的时间根据就职的时间而定,除非该执政官是顶替中途离职的另一执政官,在这种情况下,替补者就会继承前任的所有权力,当然还有他的任期。在早期,只有一位执政官离职时才会有替补的情况发生,直到共和国的后期,才发生了两位执政官离职时都有替补的情况。所以,执政官的一年任期跨越了两个不同的年头。

[4]这也是元老院特权的一部分,王政制度下的继任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国王没有提名的权力。

[5]这里的平民还包括附属国人民和客民。

[6]这是塞尔维昂军事组织政治效应的一个方面。

[7]元老院的特权在外表上并没有很多,元老们穿着红鞋,执政官身着镶紫边的衣服,这就是他们身份的象征。那个时代的罗马崇尚朴实,生活朴素,不像后期那么奢华,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别也不是很大。

[8]第一任执政官将164位平民纳入元老院,并不被视为历史事实,它只是证朋了后代的罗马考古学家无法查到多于136家罗马贵族。

[9]再说一点并非多余,“审判权”以及“司法权”都由治安推事掌管,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审判权受到法律的限制,而司法权则较为自由。

[10]这是因为受到授权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