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与下一篇选文,皮尔士生前未发表过。两篇文章展开了相关的论题,而且值得共同研究。这一篇,虽然未像下一篇那样得到充分的展开,但由于先写出(于1885年),因此先刊于此。但是如果读者不能确信理解了第一、第二和第三这三个范畴的话,那么最好在阅读这篇论文前先读一下下一篇选文的第一节。这里,皮尔士解释了其逻辑学与符号类型学之间的范畴关系。然后他根据“意识”,或心理现象解释逻辑和符号学,接着根据认识论解释心理现象,并根据神经病理学解释认识论,以此论证其一元论。神经病理学的讨论此处从略,因为下篇选文里皮尔士更清楚、更详细地探究了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手稿901。

康德,现代思想之王,正是他首先注意到三分法(trichotomies)或三重区分在逻辑分析中的频繁出现。确实如此;尽管长期以来,我一直努力试图说服自己,这不过是幻想,然而种种事实却不容许排除这一现象。举任一普通三段论为例:

所有人都会死,

伊利亚是人;

因此,伊利亚会死。

这里有三个命题,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还有三个词项,人、会死和伊利亚。假如我们将其中一个前提与结论换质,两个命题都否定,我们就由此得到所谓三段论的间接格;比如

所有人都会死,

但伊利亚却不会死;

因此,伊利亚不是人。

伊利亚不会死,

但伊利亚是人;

因此,某些人不会死。

这样,就有了普通三段论的三个格。的确,还有其他推理形式,并不归于这里所举的任一项下;但那并不抹杀我们此处有三分这一事实。其实,如果我们就其自身来考察某些逻辑学家所谓第四格的三段论,就会发现这第四格,像普通三段论的三个格一样,也有相互联系的三类。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设想三段论几个格之间关系的方式;即借助于命题的换位。然而从那种观点看,同样的分类保持不变。德·摩根曾经添加了为数众多的新的三段论的式,那些式在这种分类中找不到位置。用那些式进行推论有点怪异,而且引入了两难推理原理。然而,若就其自身来看这些两难推理的话,它们也以严格相似的方式分为三类。再者,我已经证明科学的概率与近似推理,必须根据完全同样的原则分类,要么是演绎、归纳,要么是假说。逻辑学中其它三分的例子有现实、可能与必然三类命题;三种形式,名称、命题与推论;一个问题的肯定、否定与不定答案。一个非常重要的三元如下:业已发现有三类符号在所有推理中都是必不可少的;第一类是图标式(diagrammatic)符号或者图像,这类符号显示出与话语主体相似或类同;第二类是标指,这种符号像一个指示代词或关系代词那样,强迫注意所意谓的特殊对象而无需描述之;第三类符号是普通名词或摹状词,这类符号借这个名词与所指特点之间的观念联想或习惯联系而指示其对象。但是尤有一种三元关系,对说明其它一切三元关系之本性极其重要。就是说,我们发现有必要在逻辑中认出三种特点,三种事实。第一,有可述说单个对象的独特的特点,如当我们说某一事物是白的、大的,如此等等时那样。第二,有与成对对象有关的二元的特点;这些特点蕴含于一切关系词如“爱人”、“类似”、“对方”等等里边。第三,有均可化简为三元特点但不能化简为二元特点的多元特点。因此,我们不可能通过分别描述A和B来表达A是B的恩人这一事实;我们必须引进一个关系词。不仅仅在英语里,而且在可以发明的每一种语言里,都必须如此。甚至对于像A比B高这样一个事实,这也是真的。假如我们说,“A是高的,但B是矮的,”连词(conjugation)“但”就有一种关联的效力,而假如我们省略这个词的话,这两个句子的单纯并列还是一种关系性或二元式的意指。然而,我们必须认出两种关系的特点,其一是那种可能蕴涵于这样一种简单并列关系中的特点,与其二,那种,如A之有恩于B这样不可能蕴涵于这种并列关系中的特点。数学家们说,两条直线构成一条退化的二次曲线(degenerate conic)。借用这种表达法,我们可以说,对A和B这两个事实的单纯并置,构成一种退化的关系。在这个例子里,心灵看到这两个事实有相互关系。犹如古代逻辑学家们所说,关系可分为实在关系或理性关系。现在让我们来考察三元特点,比如说,A把C给B。[1]这并不单单只是一个二元关系特点的堆积。说A放弃了C,而B得到了C,这还不够。必须综合这两个事实,使其成为单独的事实;我们必须表达出C之被A放弃就是为B所得这一事实。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取一个四元事实,那就易于表达为两个三元事实的复合体。因此,假设A为交换D而把B给了C。那么,假如我们用“交易”一词来概括在交换中,放弃一物不单单是为了钱,而且也是,像在易物贸易中那样,为了交换任一物品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这样表达所讨论问题中的事实:“A与C做一笔交易E,而这笔交易E是为了交换D而卖出B。”这里我们之所以能表达出两个事实综合为一个事实,是因为三元特点包含着综合概念。分析包含着跟综合同样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解释这个事实,即所有多元事实都可以化简为三元事实。一条分岔的路是三元事实的类比,因为它将三个端点引入相互关系中。二元事实则像一条不分岔的路;它仅联系两个端点。如今,无岔口的路的任何组合也不可能有多于两个的终点;但是任何地方也不会有多于三道岔口之节点的道路,却可以将任何数目的终点连接起来。请看下面这一幅图,这里我将端点画为自反路上的终点,以免引进任何超出路自身的东西。这样,道路网络的三个本质要素就是:有一个终点的道路,路线对接以及叉形分布;而与此类似,事实的三个基本范畴是,有关一个对象的事实,有关两个对象的事实(关系),有关数个对象的事实(综合事实)。

我们业已看到两个单独事实的简单共存就构成一种退化的二元事实;而类似的,在多元事实那里,有两阶退化,因为多元事实要么在于最高为二元的各种事实的简单综合,要么在于各种单独事实的简单的综合。这就解释了为何应该有三类符号;因为有符号,所指事物,产生于心灵中的认知这么一种三元关系。符号与所指事物间可以仅有一种理性关系;在这种情形下,这个符号就是图像。也可以有一个直接的物理关联;在这种情形下,这个符号就是标指。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在于心灵将符号与其对象联系起来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这个符号是名字。[2]现在来考察逻辑词项、命题与推理之间的差异。词项只是一种普通摹状词,而因为图像与标指均不具一般性,因此,词项必然是名字;仅此而已。命题同样是普通摹状词,但是与词项的差别在于,它声称与事实有真实关系,声称为事实所决定;因此,命题只能由名字与标指的合取构成。推理,同样,含有普通摹状词而且声称真实地表现着事实;但是其作用尚不止于此,推理宣称,其两个前提里提供了对事实的这样一种表象,通过深思这两个前提,就可以学到有关这一事物的某些新东西;只有通过呈现这个事实的类比或图像才能做到这一点;由此我们就明白了为何这三种符号都为推理所必需。

通过这种综合,整个逻辑有机体便都可以在心理上从第一、第二、第三,或者更精确点说,从一、对方、中介这三个概念引出。

但是如果真如我们所见,这三个概念成为由推理所联系起来的一切概念的构成要素的话,那么当推理起步时,这三个概念必然实际上存在于心中。起码,在这种意义上说,这三个概念必然是天赋观念;因而必然能够在心理学上得到解释;——意识中必然存在三种机能对应于这三个逻辑范畴。如今,我们知道,内省心理学家早已告诉我们,心灵有三种根本机能:苦乐感、意志与欲求,认知。那么,让我们看看,假如我们无法改变这个命题因而一点不少地忠实于种种内省意识现象——甚至有可能更为忠实的话,——那么,可以将其置入这样一种形式,其中这个命题将用作对我们从逻辑研究中所得到的新事实的心理学解释,这种解释必然潜藏于某处。

日常学说遭到种种反对,而反对观点的视角与描绘日常学说的视角同样。第一,欲求无疑含有完全与意志等量的快乐因素。希冀(wishing)并非决意(willing);它是决意的一种思辨的变种,混合了一种思辨性的、先行而至的快乐感。欲求因而应从第二种机能的定义中划掉,只给它留下意志。但是无欲求的意志(volition)就不是志愿的(voluntary)了;它只是一种活动。因此,一切活动,不管志愿与否,都应该归入第二种机能。这样,注意就是一种活动,时而志愿时而非志愿。第二,快乐与痛苦只能在判断中才能被认为如此;二者都是被归属于感觉的一般谓词而非真实的感觉。但是纯粹被动的感觉,既不活动又不判断,具有一切性质,但自身又不认识这些性质,因为它既不作分析也不作比较——这是所有意识的一种因素,对于这种因素,应该给予一个明确的称号。第三,心理生活的每一现象都或多或少像认知一样。每一种情感,每一次激情的迸发,每一番意志磨练,都好像认知。但是相似的意识的诸变式(modifications)也有某种共同因素。因此,认知,既然不具有任何明确性,因而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根本机能。然而,假如我们问,认知中是否有一种既非感情、感觉,也非活动的因素,那么我们又确实发现某种东西:求知、技艺、回忆-与-推理、综合的机能。第四,再次看一下活动,我们注意到我们具有这种机能的唯一意识就是抵抗的感觉。我们意识到主动出击或遭受打击,意识到遭遇一个事实。但是活动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这一点我们只能通过次生的符号而非通过认识事实的原始机能得知。

那么,看来,意识的真实范畴是:第一,感觉,可以一个时间瞬间囊括的意识,被动的性质意识,无需认识或分析;第二,介入意识场中的意识,对于外在事实、对于它物的抵抗感;第三,将时间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意识,求知感,思维。

假如我们承认这些范畴就是根本上基础的意识形式,那么它们就提供了对性质、关系与综合或中介这三个逻辑概念的心理学解释。性质概念,虽然自身绝对简单,然而从其关系中来看,就显得充满变化,每当感觉或单独的意识凸显时就会出现。关系概念来自二元意识或者作用与反作用的感觉。中介概念则从多元意识或求知感中萌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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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为A gives B to C,但与下文解释不一致,据下文解释改译。——译者

[2]Name,皮尔士通常称第三类符号为记号(symbol),偶尔有其他称呼,这里是一种,有时还称为类型(type)。——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