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多么荒谬、多么不可置信的事,无一不是这个或那个哲学家主张过的。

笛卡儿

1. 对辩证法的解释

上面的箴言可加以推广。它不仅可用于哲学家和哲学,而且在整个人类思想和事业的领域中,适用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政治。实际上,箴言所提示的什么都想试一下的愿望,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中看出来,在我们这个行星上生活所产生的多得惊人的各种形态和现象中,到处可以看到这种愿望。

因此,我们要是想解释一下:人的思维为什么总是力图对面临的任何问题都找到一切可能想到的解答,我们就可以求助于一种极其普遍的规则。用来取得一个解答的方法通常都是一样的:这就是试探和清除错误的方法。从根本上说,这也是生物机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显然,这个方法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试探过多少次以及怎样试探:我们试探得愈多,就愈是有可能成功一次。

我们可以把这个用于人类思维发展,特别是哲学发展中的方法,描述为试探和清除错误的方法的特殊变种。要对一个问题作出反应,人们似乎总是喜欢:或者提出某种理论,尽可能加以坚持(如果理论错了,他们宁愿与之同归于尽也不愿放弃(2));或者一旦发现其弱点即进行攻击。这种不同思想体系的斗争显然可以用试错法作出解释,看来凡是称得上人类思想的一种发展的任何事,都具有这一特点。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则主要是由于一种理论或体系教条地坚持了很长一段时期。但很少有(如果有的话)这样的事,即思想的发展是缓慢的、稳定的、持续不断的,是通过逐步改进而不是通过试探和错误以及思想体系的斗争而前进的。

如果愈来愈自觉地发挥试错法的作用,它就会开始表现出“科学方法”的特征。这一“方法”(3)可简要描述如下。科学家面对问题,试探地提出某种解答——也即理论。科学即使接受这个理论,也只是暂时的。科学方法最主要的特点在于:科学家全力以赴地批判并检验这一理论。批判和检验齐头并进;从许许多多不同的方面批判理论,以便找出一切可能的弱点。检验理论就是使这些弱点受到尽可能严格的审查。这当然又是试错法的一种变形。理论总是试探地提出,再受到检验。检验的结果如表明理论错了,则排除这个理论;试错法本质上就是排除法。其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即:应提出足够数量(和独创)的理论,所提理论应足够多样化,并应进行足够严格的检验。这样,如果我们有幸,就可以排除不适合的理论而保证最适者生存。

对总的人类思想发展特别是科学思想发展的这一描述,(4)如果可以认为多少有点正确,那么就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某些人所说的思想总是按“辩证”路线发展的意义何在了。

辩证法(现代(5)意义的,特别是在黑格尔使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坚持某些事物、特别是人的思想发展的特征是所谓辩证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先有某种观念或理论或活动,可称之为“正题”。这一正题往往生出对立面来,因为像世界上的多数事物一样,它多半只有有限的价值,而且也会有缺点。对立的观念或运动叫做“反题”,因为它直接与前一正题对立。正题同反题之间的斗争一直进行到得到某种结果,它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正题和反题,因为认清了二者各自的价值,并试图保持二者的优点、避免二者的局限性。这一结果是第三步,叫做合题。合题一旦达到,又可能转而成为新的辩证三段式的第一步,如果达到的这一合题又成了片面的或者难以使人满意的,就要继续这样的发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立面又会出现,这意味着又可以把这一合题称为产生新的反题的正题。这样,这种辩证三段式将进到更高水平,在得到第二个合题时它就达到第三级水平了。(6)

关于所谓“辩证三段式”就说这么多了。简直无可置疑,辩证三段式很好地描述了思想史的某些步骤,特别是观念和理论的某些发展,以及根据这些观念或理论所兴起的社会运动的某些发展。这样一种辩证发展可以通过证明它符合于我们上面讨论过的试错法而得到“解释”。但必须承认,它同(上面说的)理论通过试错而发展并不完全一样。我们前面对试错法的描述还只涉及一个观念以及对此观念的批判,或者用辩证法家的术语说,只涉及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我们最初并没有提到进一步的发展,我们没有暗示一个正题同一个反题之间的斗争会导致一个合题。毋宁说,我们提出一个观念同对它的批判之间的斗争,也即一个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会导致正题(也许是反题)的排除。如果它不能令人满意的话。而且,只有在足够多的现成理论可供试验的情况下,理论的竞争才会导致新理论的采纳。

因此,用试错法作诠释的范围可以说比用辩证法作诠释的范围稍微广泛一些。它并不限于提出一个正题作为开始的情况,它很容易适于这样的情况:从一开始就提出许多不同的正题,它们互相独立,并且不一定是一个与另一个对立。但也要承认,人类思想某一分支的发展常常是甚至一般总是从某一单一观念开始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辩证法图式也往往可用,因为这一正题将受到批判,并以这种方法“产生”了如辩证法家常说的它的反题。

辩证法家还强调了另外一点,在这一点上辩证法可能稍微不同于一般的试错理论。如上所述,试错理论只是说:一种不能令人满意的观点将受到反驳,或者被排除。辩证法家则坚持,还应多说一点。他强调,尽管这里的观点或理论可能已被驳倒,但是其中仍然很可能有一种值得保留的因素,否则根本就不大可能会提出来,并且受到认真的对待。捍卫正题的人反对他们的论敌即反题拥护者对正题的攻击,他们可能更清楚地阐述了正题中的有价值因素。这样,斗争的惟一令人满意的答案就是一个合题,即把正题同反题双方最好的东西都保留下来的一种理论。

必须承认,对思想史的这样一种辩证诠释有时可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并可以为试错的诠释添加某些有价值的内容。

让我们举物理学的发展为例。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合乎这种辩证图式的事例,如光的粒子说最早为波动说取代之后,仍然被“保留”于取代二者的新理论之中。更确切地说,从新公式的观点看,旧公式通常都可以说是一种近似。就是说,它们看来十分接近于正确,因此,如果我们并不要求很高的精确度就仍然可以应用它们,甚至在某种有限的应用范围内还可以作为完全精确的公式。

所有这一些都可以说是支持辩证法论点的。但是我们必须当心不要承认得过多。

例如,对辩证法家所用的许多隐喻,我们一定要当心,但不幸人们对这些隐喻往往过于认真了。一个例子是:辩证法说正题“产生”了它的反题。实则只是我们的批判态度产生了反题,如果缺乏这种态度——情况往往如此——就不会产生反题。同样,我们必须当心,不要以为正题同其反题之间的“斗争”“产生”了合题。斗争是一种理解力,理解力必然可以产生新思想,而人类思想史中却有许多无益的斗争最后一无所获。即使得到了合题,说它“保留”了正题和反题中的最好成分,通常也只是对这一合题的相当粗糙的描述。这种描述即使正确也会引起误解,因为合题除了所“保留”的老观念之外,总是还包含着某种不能归结为早先发展阶段的新观念。换句话说,合题通常总是比由正题和反题所提供材料构成的东西多得多。考虑到这一些,辩证法诠释即使可以应用,也很难用它提议的合题由正题和反题中所包含的观念构成这一点来帮助思想发展。这是某些辩证法家自己所强调的,尽管如此,他们又几乎总是认定可以用辩证法作为一种可以帮助他们促进或者至少预见未来的思想发展的方法。

但是,最重大的误解和混乱还是来自辩证法家谈到矛盾时的那种不严格的方式。

他们正确地看到,在思想发展的历史中矛盾极为重要——正像批判一样地重要。因为批判总是指出某种矛盾:或者是受批判理论之中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另一我们有一定理由接受的理论之间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之间——更确切地说也即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陈述之间的矛盾。批判只有指出某种这样的矛盾或者干脆同这一理论相矛盾(也即批判可以干脆就是一个反题陈述),才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批判从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说乃是任何智力发展的主要动力。没有矛盾,没有批判,就没有变革理论的理性动力,也就没有智力的进步。

辩证法家由此正确地看到,矛盾——特别是“导致”合题形式的进步的正题同反题之间的矛盾——极其富于成果,而且确实是任何思想进步的动力,于是他们得出——我们即将看到是错误的——结论说:没有必要回避这些富于成果的矛盾。他们甚至断言矛盾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世界上矛盾无所不在。

这样一个论断无异给传统逻辑的所谓“矛盾律”(更完整地说也即“不矛盾律”)以打击。矛盾律断言: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决不可能同真,或者说,一个由合取二矛盾陈述所组成的陈述,根据纯粹逻辑理由,必定被斥为虚假的。辩证法家根据矛盾的富有成效而主张必须摈弃传统逻辑的这条定律。他们认为辩证法由此即可导致一种新的逻辑——辩证逻辑。我已表明辩证法只是一种历史学说——关于思想的历史发展的学说,现在却成了一种迥然不同的学说:它同时既是一种逻辑理论,又是(我们即将看到)一种关于世界的一般理论。

这些主张都很惊人,但毫无根据。它们的根据其实只是一些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说法而已。

辩证法家说,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导致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承认这是真的。但是,只有当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决心改变任何包含矛盾的理论时,这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仅仅由于我们的这种决心,批判即揭示矛盾才会促使我们变革我们的理论并由此得到进步。

这一点无论怎样强调也不过分:如果我们改变这种态度,决定容忍矛盾,那么矛盾一定立即失去任何效果。矛盾再也不会导致智力进步。因为我们如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揭示理论中的矛盾就不可能促使我们变革理论了。换句话说,一切批判(也就是揭示矛盾)都会失去力量。批判可以遇到这样的回答:“为什么不呢?”甚至更热情地呼叫“正是这样!”也就是说批判遇到的回答会是对已向我们揭示出来的矛盾表示欢迎。

但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

因此我们必须告诉辩证法家,二者不可兼得。他要么由于矛盾富有成效而爱好矛盾,因而决不能接受矛盾;要么准备接受矛盾,那矛盾将变得毫无成效,并且一切理性批判、讨论和智力进步都将成为不可能。

所以,推动辩证发展的惟一“力量”,是我们决心不接受、不容忍正题同反题之间的矛盾。它不是这两种观念内部的一种神秘力量,不是二者之间促进发展的一种神秘张力——而纯粹是我们不承认矛盾的决心、决定,它促使我们寻求某种可以使我们避免矛盾的新观点。这种决定是完全有道理的。很容易证明,如果接受矛盾,就要放弃任何一种科学活动,这就意味着科学的彻底瓦解。这一点可以这样来证明: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

这一点经常为人们所忽略,(7)因而这里将详加说明。这是基础逻辑中那些未必无关紧要并值得每一个思考的人认识与理解的少量事实之一。对于那些并不讨厌使用类似数学的符号的读者来说,这一点很容易说明;即使有人讨厌这种符号,只要他们稍有耐心,准备为此略费片刻,也会很容易理解的。

逻辑推理按一定的推理规则进行。所用推理规则有效,则推理也有效;而一条推理规则有效,当且仅当它绝不可能从真前提得出假结论;换句话说,当它可以毫无失误地把前提的真值(假定所有前提都真)传递给结论时。

我们需要两条这样的推理规则。为说明第一个也是更难的规则,我们须引进复合陈述的概念,也即这样一种陈述:“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彼得是国王”,或者“要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要么彼得是国王(二者只居其一)”,或者“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或彼得是国王”。组成这一复合陈述的两个陈述(“苏格拉底是聪明的”以及“彼得是国王”)叫做组元陈述。

这里我们关心的是这样一种复合陈述——其构造是这样的:它是真的,当且仅当至少两个组元陈述之一是真的。难看的表述“和/或”却正好导致这样一种复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或彼得是国王”的论断是一个可以为真的陈述,当且仅当二组元陈述之一为真或二者皆真;这一论断可以是假的,当且仅当二组元陈述皆假。

逻辑中习惯于用符号“v”(读为vel)代替和/或表达式,并且用“p”、“q”等字母代表任意陈述。于是我们可以说,一个具有“pvq”形式的陈述将是真的,当它的两个组元p和q之一是真的。

现在我们有可能表述第一条推理规则了。可以这样来表述:

(1)从前提p(例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可以有效地演绎出任何具有pvq形式的结论(例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v彼得是国王”)。

如果我们还记得“v”的意义,立刻就可以看出这条规则必然有效。这符号构成一个复合陈述,只要有一个组元为真,这一复合陈述就是真的。因此,如p为真,pvq也一定真。这样我们的规则绝不可能从真前提导出假结论,也即这一规则有效。

我们这第一条推理规则尽管有效,却往往使那些不惯于此道的人们大感惊异。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很少会用到这条规则,因为结论中的信息比前提中少得多。但有时也用得到,例如打赌。比方说我把一个硬币掷两次,打赌说至少有一次头像朝上。这显然等于在赌这一复合陈述是否为真:“第一次头像朝上v第二次头像朝上”。这一陈述的概率等于3/4(按通常的计算),这样它不同于另一种陈述,例如:“第一次掷头像朝上或第二次头像朝上(二者只居其一)”,其概率是1/2。现在只要第一次头像朝上,人人都会说我赢了——换句话说,如果这一复合陈述的第一个组元是真的,我为其是否为真而打赌的这个陈述就一定是真的。这表明,我们是按照第一条推理规则论证的。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第一条规则:

可读作:“我们从前提p得出结论pvq。”

我要用的第二条推理规则比第一条常见些。我们如用“非p”表示p的否定,则可表述如下:

用语言来说明:

(2)“我们可从非p、pvq二前提得出结论q。”

我们如考虑到非p是这样一种陈述,当且仅当p为假时它才真,这条规则的有效性就可确立。由此,如第一个前提非p为真,则第二个前提的第一个组元为假;这样,如二前提皆真,则第二个前提的第二个组元一定为真;就是说,只要二前提都真,q一定为真。

当我们推论如非p为真则p一定为假,可以说已暗中应用了“矛盾律”,它断言非p和p不可能同真。因此如果我此时此刻的任务是为矛盾作辩护,那可得更加小心。但此刻我只想证明:我们用有效的推理规则即可从一对互相矛盾的前提推论出任意的结论来。

我们用上述两条规则确实可以证明这一点。假定我们有两个互相矛盾的前提——比方说

(a)现在太阳高照。

(b)现在没有太阳。

从这两个前提中可以推论出任何一个陈述,如“恺撒是叛徒”,其推理如下。

我们从第一个前提(a),按照规则(1),可推论出以下的结论:

(c)现在太阳高照v恺撒是叛徒。

现取(b)和(c)为前提,按照规则(2),最后可演绎出

(d)恺撒是叛徒。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显然可以推出其他我们想推出的任何陈述,如“恺撒不是叛徒”。我们还可以推出“2+2=5”和“2+2≠5”——不仅可以推出任何我们喜欢的陈述,也可以推出我们并不喜欢的否定陈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种理论含有矛盾,则它可以导出一切,因而实际上什么也导不出。如果一种理论给它所肯定的每一信息都加上其否定,那就不能给我们任何信息。因此,一种包含着矛盾的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是毫无用处的。

鉴于这一逻辑情境的重要性,我现在再提出另外一些可导致同一结果的推理规则。同规则(1)相反,这里将予以考察和应用的规则构成经典三段论式的一部分,而下述规则(3)则为例外,我们先加以讨论。

(3)我们可从任何二前提,p和q,得出等同于二者之一——比方说等同于p——的结论,以公式表示

尽管人们不熟悉这条规则,并且有的哲学家(8)还不承认它,但它无疑是有效的;因为只要前提为真就可以毫无失误地导出真结论。这是明显的,并且确实很平凡;正因为平凡,在通常的论述中才成为多余的,因而也不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多余并不是说无效。

除规则(3)之外还需要另一条规则,我称之为“间接还原规则”(因为在经典的三段论式理论中这条规则被暗中用来把“不完全”格间接还原为第一格或“完全”格)。

假定我们有一种有效的三段论式如

现在间接还原规则说:

(4)如是一有效推理,则也是一有效推理。例如,由于从前提(a)和(b)推出(c)有效,我们可以看到

也一定有效。

我们下面要用的规则与刚刚说过的规则相比略有变形,即:

(5)如是有效推理,则也是有效推理。

规则(5)可从例如规则(4)以及双重否定定律得出,这条定律告诉我们从非非b可演绎出b来。如规则(5)对任何我们所选择的陈述a,b,c都有效(而且只有这时才有效),则它在c碰巧等同于a时也一定有效;就是说,下式必然有效

(6)如是有效推理,则也是有效推理。

但我们由(3)已知,的确是有效推理。于是从(6)和(3)可得到

(7)是有效推理,不管陈述a和b断言了什么。

但是(7)说明的恰恰是我们所想要证明的——从一对互相矛盾的前提可演绎出任何一个结论来。

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情况是否适合于任何逻辑系统,或者说我们能否构造一个逻辑系统,在那里矛盾陈述不会导出所有的陈述。我探讨过这个问题,答案是可以构造这样一个系统。但这个系统结果成了一种极弱的系统。最后只剩下很少几条普通推理规则,甚至连承认前件的推理规则(即从形式为“如果p那么q”的陈述和p,我们可推出q来)也没有保留住。在我看来,这样一种系统(9)对于那些特别热衷于构造形式系统的人们来说也许会有某种兴趣,但对于引出推论来却毫无作用。

有人曾说过,从一对矛盾陈述出发我们可以随意引出任何结论这一事实,并不能证实矛盾理论无用:首先,这个理论虽然矛盾,它本身使人感到兴趣;其次,它可以引起使之前后一致的校正;最后,我们可以发展一种方法,即使是特设的方法(诸如量子理论中避免发散的方法),以阻止我们得出显然可由这一理论逻辑地导出的假结论。所有这一切都很有理,但这样一种权宜的理论会造成前面讨论过的一种严重危险:如果我们真想容忍这种理论,就不会再去探求一种更好的理论;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探求更好的理论,那就是因为我们认为上述理论由于含有矛盾而是一种糟糕的理论。在这里同在任何地方一样,接受矛盾必定导致批判的终结,从而导致科学的毁灭。

这里可以看出这种含混的隐喻的说话方式是危险的。辩证法家含混地断言矛盾不可避免,也不要求避免矛盾,因为矛盾富有成效。这种含混性会使人们危险地误入歧途。这是使人误入歧途的,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所谓的矛盾富有成效,只不过是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这是一种合乎矛盾律的态度)的结果而已。这是危险的,因为说矛盾不需要避免甚至不可能避免,必然导致科学的瓦解,批判的瓦解,也即理性的瓦解。应当强调,任何一个想发扬真理、启发智慧的人都必须甚至有责任训练自己清楚确切地表达问题的艺术——即使这意味着要放弃某些微妙的隐喻和机智的语义双关。

因此,最好避免某种公式化。例如,辩证法家不用我们在谈到正题、反题、合题时所用的术语,却往往用(正题的)“否定”一词代替“反题”,用“否定的否定”一词代替“合题”以描述辩证三段式。他们还喜欢使用“矛盾”一词,而他们如果在这里改用“冲突”或“对立倾向”、“对立利益”等词引起的误解就会较少一些。如果“否定”、“否定的否定”(同样还有“矛盾”)等词不同于辩证的用法,没有清晰而相当确定的逻辑涵义,那么他们的术语就不会有什么害处。事实上这些词语的滥用大大促成了辩证法家讨论中经常出现的逻辑同辩证法的混淆。他们常常把辩证法看成逻辑的一部分——较优的部分,或者看成某种经过改造的、现代化的逻辑。这种态度的更为深刻的原因,后面将作讨论。目前我只想说,从我们的分析得不出辩证法与逻辑有任何共同之处的结论。可以把逻辑粗略地——但对我们眼前的目的来说已经足够地——说成是一种演绎理论。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辩证法与演绎有何相干。

总之,辩证法——即我们可对辩证三段式给以清晰涵义的那种辩证法——是什么,可以这样来说明。辩证法,或者更确切地说,关于辩证三段式的理论坚持认为,某种发展或某种历史进程是以某种典型方式进行的。因此,这是一种经验的描述的理论,可比拟为这样的理论,例如,认为大多数生命有机体在某一发展阶段上体积增大,后来保持恒定,最后减少直到死亡;再如,认为人们最先是独断地坚持意见,以后陷入怀疑,只是最后到第三个阶段才具有科学的即批判的精神。像这样一些理论一样,辩证法的应用不可能没有例外——除非强加以辩证解释,像这样一些理论一样,辩证法同逻辑并无特殊相似之处。

辩证法的模糊性是其另一危险之处。把辩证解释强加于各种发展以及全然不同的事物太容易了。例如我们可以看到,辩证解释把谷种看作正题,由种子发育成的作物是反题,而所有从这一作物生产的种子是合题。这样的应用把本来已经太模糊的辩证三段式的意义更加扩大,显然更危险地增加了辩证法的模糊性。其结果是:我们把发展说成是辩证法,只不过是说那是分阶段的发展,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但是说作物发芽是种子的否定,因为当作物生长起来种子就不存在了,而由作物生长出许多新的种子则是否定的否定——更高水平上的新的开始——则显然只是玩弄词藻。(恩格斯说出这个任何小孩都知道的例子的理由就在这里吗?)

辩证法家在数学领域中所提出的典型事例更加糟糕。以海克的简要形式引用恩格斯用过的著名事例:(10)“更高的合题定律……经常应用于数学中。否定(-a)自乘变成a2,即否定的否定达到新的合题。”但即使认为a是正题、-a是反题或否定,仍然可以期望否定的否定是-(-a)即a,这不是“更高的”合题,而是等同于原来的正题本身。换句话说,为什么恰恰通过反题自乘才能得到合题呢?为什么不能通过例如正题加反题(得0)或者正题乘反题(得-a2而不是a2)而得到呢?而且从什么意义上说a2“更高于”a或-a呢?(这当然不是说数值更大,因为如a=1/2,则a2=1/4。)这一事例表明应用辩证法的模糊观念是极其任意的。

像逻辑这样的理论可称作“基本”理论,这说明,它是关于各种推理的理论,因而任何科学任何时候都要用。至于辩证法,从我们可以合理应用的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基本理论,只是一种描述理论。因此,把辩证法看作逻辑的组成部分,或者看作与逻辑相对立,就跟把进化论看作逻辑的一部分或对立面同样不恰当。只有我们上面批判过的不精确隐喻和含糊的说话方式才能使辩证法看起来既是一种描述典型发展过程的理论,又是一种像逻辑那样的基本理论。

由于这一切,我认为显然应当十分慎重地使用“辩证”这个词。也许最好是根本不用这个词——我们可以总是使用更清晰的试错法的术语。只有在不可能产生误解的地方,在我们所面临的理论发展的确是沿着三段式路线进行的地方,才可以例外地使用辩证这个词。

2. 黑格尔的辩证法

至此,我已竭力用易于使人理解的方式概述了辩证法概念,我的目的是不要不公正地评价其价值。在这一概述中辩证法表现为一种描述发展的方式,这种方式虽非各种方式中首要的,但有时还是很恰当的方式。与此相反,像黑格尔及其学派那样提出的辩证法理论则夸大了它的意义,并把人们危险地引入歧途。

为了使黑格尔的辩证法易于理解,简要地谈一段哲学史可能是有用的——在我看来这段历史不很可靠。

近代哲学史的主要问题是以笛卡儿理性主义(主要是大陆派)为一方同以经验主义(英国派)为另一方之间的斗争。我从笛卡儿引来作为本文题辞的句子,其作者即理性主义创始人的本意并不是我所用的意思。其本意并不是暗示人类心灵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即达到某种有用的解答,必须试探各种可能,其本意倒是对那些胆敢制造谬论的人给以敌意的批判。笛卡儿心中所想的、他的句子后面的主要想法是:真正的哲学家应当小心避免荒谬愚蠢的想法。为了寻求真理他只须接受那些少量诉诸理性的观念即可,因为这些观念明澈、清晰而确定,总之是“不证自明”的。按照笛卡儿的看法,仅仅利用我们的理性而不必考虑任何经验,即可构造科学的解释性理论;因为每一个合理命题(由于其自身的明澈性而成为可取的命题)都必须是对事实的真实描述。概括地说,这就是哲学史称之为“理性主义”的理论(更恰当的名称应为“理智主义”)。可以这样来概括(用一个晚近得多的说法即黑格尔的说法):“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

与这一理论相反,经验主义坚持认为只有经验才使我们能够判断一种科学理论的真伪。按照经验主义的看法,单有纯粹推理决不能确立合乎事实的真理,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观察和实验。可以肯定地说,经验主义的某种形式,尽管也许是经过修正的适当形式,却是今天我们可以认真对待的惟一的科学方法的解释。早期理性主义同经验主义之间的斗争已由康德透彻地讨论过,他试图提供一种辩证法家(但不是康德)可能说成是这两种对立观点的合题的东西,但是更确切地说,这不过是经验主义的一种修正形式。他的主要兴趣是摈弃纯粹理性主义。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断言,我们的知识范围局限于可能经验的领域,超越这一领域的思辨推理,即由纯粹理性建立形而上学系统的尝试,是得不到任何合理论证的。对纯粹理性的这一批判使人感到,这是对几乎所有大陆哲学家的希望的一个沉重打击。但是德国哲学家却很快就复苏了,他们根本不相信康德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并急忙根据“理智直观”建立起新的形而上学系统来。他们力图利用康德系统的某些特点,想由此回避他的批判的强大力量。这个通常被称为德国唯心主义的学派,在黑格尔那里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黑格尔哲学有两个方面必须加以讨论——他的唯心主义和他的辩证法。在这两方面黑格尔都受到康德思想的某些影响,不过他还力图超越康德。因此,为了理解黑格尔,必须说明他的理论是怎样利用康德的理论的。

康德是从科学存在这一事实出发的。他想要解释这个事实,即想要回答这个问题:“科学怎么可能?”或者说:“人类心灵怎么可能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或者“我们的心灵怎么可能把握世界?”(我们不妨把这个问题叫做认识论问题。)

他的推理过程大体是这样。心灵能够把握世界,或者更确切地说把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因为这个世界并非迥然不同于心灵的,因为它和心灵是相似的。之所以这样,因为心灵在获取知识、把握世界的过程中,可以说是主动整理了所有通过感官进入心灵的材料。心灵排列、塑造了这些材料,把自己的固有形式或规律——把我们思想的形式或规律刻印到材料上。我们所称的“自然”,即我们生活的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是一个已为我们的心灵整理过、排列过的世界。正由于这样为心灵所同化,它就与心灵相似了。

“心灵之所以能够把握世界,因为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与心灵相似”,这种回答是一个唯心主义的论点,因为正是唯心主义断言世界具有某种心灵的特点。

这里我不想为支持或反对康德的认识论而争辩,也不想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但我愿意指出,这肯定不完全是唯心主义。如康德自己所指出的,这是某种实在论同某种唯心主义的混合或综合——它的实在论因素是:断言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是某种由我们心灵排列过的材料;而它的唯心主义因素则在于它断言:那是由我们的心灵排列过的某种材料。

关于康德的相当抽象但又确实天才的认识论,就谈到这里。在谈黑格尔以前,我必须先向那些并非哲学家、习惯于信赖自己的常识的读者们(我最喜欢这些读者)提出一个请求,即牢记我选为本文题辞的那句话,因为他们将要听到的东西也许在他们看来(我想这是十分合理的)是荒谬的。

我说过,黑格尔在唯心主义方面比康德走得更远。黑格尔也关心认识论问题:“我们的心灵怎么能够把握世界?”他同其他唯心主义者一样回答:“因为世界与心灵相似。”但他的理论比康德彻底。他不像康德那样说:“因为心灵整理或排列了世界”。他说:“因为心灵就是世界”;或者用另一个说法:“因为合理的就是现实的;因为现实和理性是同一的。”

这就是黑格尔所谓“理性和现实同一的哲学”或简称之为“同一哲学”。可以顺便提提,在康德的认识论答案“因为心灵形成世界”同黑格尔的同一哲学“因为心灵就是世界”之间,从历史上说,还横亘着一座桥梁——即费希特的答案:“因为心灵创造世界。”(11)

黑格尔的同一哲学“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因而理性和现实是同一的”,无疑是一种在新的基础上重建理性主义的尝试。它容许哲学家由纯粹推理来建造关于世界的理论,并认定这必然是关于实在世界的真实理论。这样它恰恰承认了康德说过的不可能的事。因此,黑格尔注定了要去反驳康德的反形而上学论点。他借助于他的辩证法进行反驳。

为了理解他的辩证法,我不得不再次回到康德。为了避免过于琐碎,我不讨论康德范畴表的三段式构造,尽管它无疑曾启发过黑格尔。(12)但我必须谈谈康德摈弃理性主义的方法。我上面提到过,康德坚信我们知识的范围局限于可能经验的领域,而超越这一领域的纯粹推理是得不到合理论证的。在康德的《批判》中冠以《先验辩证论》标题的那一节,他这样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想从纯粹理性出发建造一个理论系统,例如想论证我们居住的世界是无限的(一个显然已超越可能经验的想法),那我们就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们将不胜沮丧地发现,我们总是可以同样借助于类似论据而论证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给定这样一个形而上学正题,我们总是可以构造并捍卫一个刚好相反的反题;任何支持正题的论据,都很容易构成支持反题的相反论据。两种论据都将具有同样的力量和信念,二者看起来都是同样或几乎同样合乎理性的。因此康德说,理性如果超越于可能经验之外,就注定要反对自己、自相矛盾了。

如果要我对康德作出某种现代的重新构造、重新解释,不怕偏离康德自己所阐述的观点,那么我就要说,康德证明,形而上学的合理性和自明性原则并没有毫无歧义地导致一个并且是惟一的结果或理论。总是可以用同样明显的合理性去支持一系列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论。因此,如果我们不求助于经验,不能作出一些至少可使我们取消某些理论(即那些看来十分合理、其实违背观察事实的理论)的实验或观察,那么我们就永无希望澄清彼此竞争着的理论的主张。

黑格尔怎样战胜康德对理性主义的反驳呢?很简单,即坚持矛盾没有关系。矛盾必然发生于思想和理性的发展之中。矛盾只说明一种未考虑下述事实的理论并不充分,这一事实即:思维或理性连同(根据同一哲学)实在,并不是某种一劳永逸地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不断发展的,我们生活在一个进化的世界之中。黑格尔这样说:康德反驳了形而上学,但没有反驳理性主义。因为黑格尔所说的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是一种不考虑进化、运动、发展的理性主义系统,它力图把实在想象为某种稳定、不动而且没有矛盾的东西。黑格尔用他的同一哲学推出,既然理性是发展的,世界也一定发展;既然思想或理性的发展是辩证的,世界也一定按照辩证三段式发展。

由此我们得出黑格尔辩证法中的以下三种要素。

(a)试图躲开康德对所谓形而上学中的“教条主义”的反驳。黑格尔认为,这种反驳只适用于他那种狭义的形而上学系统,却不适用于辩证理性主义,因为它考虑到理性的发展,因而并不害怕矛盾。黑格尔以这样的方式躲开康德的批判,他就进行了一场势必导致灾难的极端危险的冒险。他大致是这样论证的:“康德说理性主义必然引起矛盾,由此反驳了理性主义。我承认这一点。但这个论证显然是从矛盾律那里取得力量的:它反驳的只是那种承认矛盾律的系统,也即力求摆脱矛盾的系统。对于像我这样的系统来说,并没有危险,这种系统准备容许矛盾存在,这就是辩证系统。”显然这种论据建立了一种极端危险的教条主义,这种教条主义再也不需要害怕任何种类的打击。因为我前面说过,对任何理论的任何打击、任何批判,都必须以揭示出某种矛盾的方法为基础,要么揭示理论本身的内在矛盾,要么揭示理论与某种事实之间的矛盾。这样,黑格尔用以取代康德的方法是有效的,但不幸过于有效了。这使他的系统坚不可摧,免于遭到任何一种批判或打击,从而它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意义上的教条主义,我愿意称之为一种“强化的教条主义”。(还可以注意,类似的强化教条主义还有助于支持其他教条主义系统的结构。)

(b)用辩证法描述理性发展是黑格尔哲学中一个似乎极其言之成理的要素。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只要我们记住:黑格尔不仅在主观意义上用“理性”一词来表示某种精神能力,而且也在客观意义上用它来表示各种理论、思想、观念等等。黑格尔坚信哲学是理性活动的最高表现,因而当他谈到理性活动的发展时,他主要指的是哲学思想的发展。实际上把辩证三段式用于哲学理论发展的研究,可以说比用于任何其他方面都更为成功,因此毫不奇怪,黑格尔应用他的辩证方法最为成功的尝试,就是他的《哲学史》。

为了理解与这种成功相连的危险,我们必须记住:在黑格尔时代甚至更晚得多的时代,逻辑通常被描述并定义为推理的理论或思维的理论,因而逻辑的基本定律也被称为“思维规律”。这就完全可以理解,黑格尔既然相信辩证法真实地描述了我们推理和思维时的实际程序,他当然坚持必须改造逻辑,使辩证法成为逻辑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不是最重要的部分的话。这就有必要抛弃“矛盾律”,它显然是接受辩证法的严重障碍。这里我们看到这一观点的起源:辩证法既然可与逻辑相媲美,也就是“基本的”,而且还是对逻辑的改进。我已批判过这种辩证观点,我只想重复一下:任何一种逻辑推理,不管在黑格尔之前还是之后,也不管是在科学中还是在数学或任何一种真正理性的哲学中,总是建立在矛盾律基础之上的。但黑格尔却写道(《逻辑学》,第81节,(1)):“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辩证法的本质是极端重要的。哪里有运动,哪里有生命,哪里有在现实世界中实现的东西,哪里就有辩证法在起作用。它也是一切真正科学知识的灵魂。”

但如果黑格尔所谓辩证推理是指废弃矛盾律的推理,那么他当然不可能在科学中给出任何这种推理的事例。(辩证法家引用的许多事例都毫无例外停留在上述恩格斯所提到的例子的水平上——谷粒和(-a)2=a2——甚至更糟。)不是以辩证法为基础的科学推理本身、而只是科学理论的历史发展,可按照辩证方法进行描述并获得某种成功。我们已知,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必须承认辩证法是某种基本的东西,因为我们只要记住试错方法的作用,那么不离开普通逻辑领域就可以解释这一事实。

我说过,这样混淆辩证法同逻辑的主要危险,在于促使人们进行教条主义的论证。这种情况我们见得太多了:当辩证法家处于逻辑困境之中时,最后一招就是告诉对手他们批判错了,因为他们是以普通逻辑而不是以辩证法为根据的;他们只要运用了辩证法就会看到,他们在辩证法家的某些论点中所发现的矛盾其实是十分合理的(也即从辩证观点来看)。

(c)黑格尔辩证法的第三个要素是以他的同一哲学为基础的。如果理性和实在是同一的,理性又是辩证发展的(哲学思想的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那么实在也一定是辩证发展的。世界一定是由辩证逻辑规律所支配的。(这个观点曾被称为“泛逻辑主义”。)这样我们在世界中也一定会发现为辩证逻辑所认可的同样的矛盾。正是世界充满矛盾这一事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向我们表明,必须放弃矛盾律。因为这条定律说,一个自我矛盾的命题或者一对互相矛盾的命题不可能是真的,也就是说,不可能符合于事实。换句话说,这条定律意味着自然界也即事实世界中永远不会发生矛盾,事实永远不会彼此矛盾。但是根据理性与实在同一的哲学,则肯定既然观念可能彼此矛盾那么事实也可能彼此矛盾,事实正像观念一样也是通过矛盾而发展,因而矛盾律必须放弃。

在我看来这是同一哲学的荒谬绝伦之处(对此我以后还要谈一点),但是撇开这一点,只要我们稍微深入看看这些所谓矛盾的事实,就会发现,辩证法家所提供的全部事例刚好说明,我们生活的世界有时表现出某种也许可以借用“极性”这个词来描述的结构。正电和负电的存在就是这种结构的一个事例。这只是一种隐喻的、不精确的说法,例如说正电和负电是彼此矛盾的。真正矛盾的一个事例应是这样两个句子:“这里的这一物体在1938年11月1日上午9时到10时之间带正电”;而关于同一物体的另一个类似句子是说:它在同一时刻不带正电。

这应当是两个句子之间的矛盾,而对应的矛盾事实应当是这样的事实:一个物体在同一时刻既带正电,又带负电,从而在同一时刻既吸引又不吸引某些带负电的物体。然而无须说,这样的矛盾事实是不存在的。(更深入的分析可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并不是一条类似物理定律的定律,而是以逻辑为根据的,也即以支配科学语言运用的规则为根据的。)

这就得出了三点:(a)辩证法与康德的反理性主义相对立,结果重建的理性主义为强化的教条主义所支持;(b)辩证法由于“理性”、“思维规律”等意义不明的说法而被并入逻辑学;(c)辩证法适用于“整个世界”的根据是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和同一哲学。在我看来,这三点就是黑格尔辩证法中的主要要素。在我进而概述辩证法在黑格尔以后的命运之前,我愿意先表示一下我对黑格尔哲学、特别是他的同一哲学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在我选为本文题辞的那句话中,笛卡儿谈到那些荒谬绝伦、不可置信的哲学理论,黑格尔哲学代表了所有这些哲学中最坏的一种。这不仅因为同一哲学缺少任何一种认真的论据,甚至它提出来要求回答的问题在我看来也根本没有表达清楚;这个问题是:“我们的心灵怎么能够把握世界?”唯心主义的回答,尽管经过不同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而有各种变形,但基本上仍然一样,即“因为世界与心灵相似”,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回答。只要我们考虑某些类似的论证,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回答。例如:“这面镜子怎么能够反映我的脸?”——“因为它类似于脸。”尽管这种论证显然根本靠不住,却仍然一再被提出。例如我们发现,在我们这个时代琼斯就沿着这样一条思路提出过:“数学怎么可能把握世界?”——“因为世界类似于数学。”由此他论证实在正具有数学的本质——世界是一种数学思想(从而是理念)。这种论证显然并不比下述的更站得住:“语言怎么可能描述这个世界?”——“因为这个世界类似语言——它是语言学的”;也不比下述的好一点:“英语怎么可能描述世界?”——“因为世界本质上是英国的。”后一论证同前面琼斯的论证其实是一样的。这一点并不难看出,只要我们意识到对世界的数学描述只是描述世界的一定方式,数学只是提供我们一种描述方法,一种特别丰富的语言,如此而已。

也许借助于一个平凡的事例就很容易表明这一点。有些原始语言不使用数字,而试图借助于表示一、二和多的语词表示数值概念。显然,这样一种语言无法描述一组客体之间的某些更为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借助数词“三”、“四”、“五”等等本是很容易描述的。它可以说A有许多羊,比B更多,但不能说A有9只羊,比B多5只。换句话说,把数学符号引进一种语言是为了描述某种否则无法描述的更复杂的关系;一种包含自然数计算的语言显然比缺乏相应符号的语言丰富得多。我们要描述世界就不能不使用数学语言,根据这一事实,我们关于世界的本质所能推论出来的一切就是:世界具有某种程度的复杂性,因而其中存在某种过于原始的描述工具所无法描述的关系。

使琼斯不安的是:我们的世界碰巧适合于最初由纯粹数学家发明的数学公式,而他们根本没有打算把他们的公式用于世界。显然他最初也是从我所谓“归纳主义者”开始的,即认为理论是通过某种比较简单的推理程序从经验中取得的。从这样一种立场出发,发现由纯粹数学家用纯粹思辨方式所表述的理论后来竟然可用于物理世界,当然要大吃一惊了。但是对于非归纳主义者来说,这一点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他们知道常常会碰上这样的事,最初只是作为一种可能从纯粹思辨提出的理论,后来却证明可应用于经验。他们知道往往正是这种思辨的预期开辟了通向经验性理论的道路。(在这方面通常所谓归纳问题是同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唯心主义问题有关的。)

3. 黑格尔以后的辩证法

黑格尔关于理性和实在同一的哲学有时被说成(绝对)唯心主义,因为它说实在类似于心灵或具有理性的特征。但是很清楚,这样一种辩证的同一哲学可以很容易地倒转过来成为一种唯物主义。持有这种主张的人会论证说,实在事实上具有物质的或物理的特性,正如普通人所认为的那样;如果说它同一于理性或心灵,那就意味着心灵也是一种物质的或物理的现象——或者不要说得那么极端:如果心灵应多少区别于实在,那么这种差别也不可能具有多么大的意义。

这种唯物主义可以认为是笛卡儿主义的某些方面的复活,这些方面由于同辩证法结合而得到修正。但是辩证法抛弃了原来的唯心主义基础,也就失去了一切使它言之成理、可以理解的东西。我们必须记住,支持辩证法最有利的论据就在于它适用于思想发展、特别是哲学思想发展。现在我们莫名其妙地面对这样一个陈述:物理实在是辩证发展的——一个极端教条主义的论断,很少科学根据,致使唯物主义辩证法家不得不广泛运用我们已谈过的那种把批判斥为非辩证的危险方法。这样,辩证唯物主义符合于上述(a)(b)两点,但大大改变了(c),尽管我以为这对它的辩证特性毫无好处。我表示这样的意见是想强调一点:尽管我并没有把自己说成是唯物主义者,但我的批判不是针对唯物主义的,如果我不得不做出选择的话(幸亏我并没有这样),我个人也许宁要唯物主义而不要唯心主义。只是辩证法同唯物主义的结合在我看来甚至比辩证唯心主义还要糟糕。

这些话特别适用于马克思所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这个理论中的唯物主义因素可以比较容易地用一种不会引起严重异议的方式重新加以表述。就我所知这主要在于:没有理由假定自然科学可以根据普通人的实在论观点向前发展,而社会科学则必需一种类似黑格尔主义所提供的那种唯心主义背景。在马克思的时代常常有人作出这样的假定,因为黑格尔及其唯心主义的国家学说看来大大影响甚至推进了社会科学,而他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所持有的观点,至少对于自然科学家来说,很显然是毫无益处的。(13)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唯物主义的主要兴趣之一,是要除去任何这样的理论,它在谈到人的理性或精神的本质时坚持社会学必须建立在唯心主义或精神主义的基础之上,或者对理性的分析上。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公正解释。与上述理论相反,他们强调这一事实:人性的物质方面,更详细地说也即对食物和其他物质资料的需求,对于社会学具有根本的意义。

这个观点无疑是站得住的;我认为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贡献具有真正的意义和持久的影响。人人都从马克思那里得知:如果探讨观念的历史(尽管这种探讨往往具有很大的优点)而不涉及它们起源的条件及其创始人的处境,其中经济方面的条件尤为重要,那么即使对于观念的发展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尽管如此,我个人认为马克思的经济主义——他强调经济背景是任何一种发展的最终基础——是错误的,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我认为社会经验清楚地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观念的影响(也许得到宣传的支持)可能超过并取代经济力量。何况,即使说不了解经济背景就无法充分了解精神发展,那么,如果不了解例如科学或宗教观念的发展,至少也同样无法了解经济发展。

就我们眼下的目的来说,分析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和经济主义并不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在马克思的系统中辩证法究竟有些什么变化。我看有两点很重要。一是马克思强调社会学中的历史方法,我把这种倾向叫做“历史决定论”。二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反教条主义倾向。

关于第一点,我们必须记住,黑格尔是这种历史方法的创始人之一,是这样一个学派的创建者,这个学派的思想家相信:当人们历史地描述一种发展时也就是按因果关系解释了这一发展。这个学派相信通过表明人类怎样缓慢地发展一定的社会制度,就可以解释这些制度。今天人们已经常常意识到,他们过高估计了历史方法对社会学说的意义;但是对这个方法的信赖却一点没有消失。我在别处曾试图批判过这种方法(特别是在我的《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之中)。这里我只想强调一点,即马克思的社会学从黑格尔那里不仅采纳了这个观点:社会学方法必须是历史方法,社会学也同历史一样,必须成为社会发展的理论;而且还采纳了另一观点:对这个发展必须用辩证法的术语来解释。对于黑格尔来说,历史就是观念的历史。马克思抛掉了唯心主义,却保留了黑格尔的这种教义:历史发展的动力是辩证的“矛盾”、“否定”和“否定的否定”。在这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是紧紧追随黑格尔的,可见之于以下的引文。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全书》(第Ⅰ部,第Ⅵ章,第81页)中曾把辩证法描述为“普遍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在这个力量面前,任何事物不管自信多么稳定坚固,都不能停滞不前”(参阅《小逻辑》中译本,第190页——译者)。同样,恩格斯也写道(《反杜林论》第一编,“辩证法:否定之否定”):“那么否定的否定究竟是什么呢?它是一个极其普遍的……自然、历史和思维的发展规律;这一规律……在动物界和植物界中,在地质学、数学、历史和哲学中起着作用。”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表明这些辩证力量怎样在历史中起作用,从而预言历史的进程;或者如他在《资本论》序言中所说:“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这个辩证的运动规律、否定的否定规律,奠定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正面临末日的预言的基础(《资本论》第Ⅰ卷,第ⅩⅩⅣ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14)

预言当然不一定是非科学的,如对日月食和其他天文事件的预测所表明的那样。但是不能承认黑格尔的辩证法或者它的唯物主义变形是科学预见的可靠基础。(马克思主义者照例会回答说:“但是马克思的一切预言都实现了。”其实并没有实现。且引证许多事例中的一个:在《资本论》中,紧接在上面引证的那一段之后,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自然而然是一个远远不像工业革命那样“持久、激烈和艰难”的过程,在一个脚注中他又进一步发挥了这个预言,谈到“摇摆不定的、不作抵抗的资产阶级”。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大会再说这些预言成功了。)因此,根据辩证法作出的预见,有的会实现,有的不会实现。在后一种情况下,显然就会出现出乎预料的情况。但是辩证法模糊而灵活,足以解释说明这种出乎预料的情况,正像它可以圆满解释说明不出所料的以及碰巧不曾实现的情况一样。不管事情怎么发展都合乎辩证法的图式;辩证法家永远不必担心未来经验的反驳。(15)如上所述,并不单单是辩证方法错了,更重要的是把社会学看成历史发展学说的这种看法,也即把大尺度的历史预言看成科学社会学目的的这种看法错了。但是这同这里我们要谈的问题无关。

除了辩证法在马克思的历史方法中所起作用以外,还应当讨论一下马克思的反教条主义态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强烈主张,不应当把科学解释成最终的、既定的知识总体,或“永恒真理”的总体,而应当解释成某种发展着的、前进着的东西。科学家并不是知之甚多的人,而是决心不放弃探求真理的人。科学系统发展着,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辩证地发展着。

对于这一点没有多少可以反对的——尽管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对科学发展的辩证描述并不永远适用,除非硬用上去;最好用一种不那么雄心勃勃也不那么模棱两可的方式来描述科学发展,例如根据试探和除错的学说来描述。但我准备承认我这个批判并不重要。真正关键的是,马克思的不断进步的、反教条主义的科学观从来也没有由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应用于他们自己的活动领域之中。不断进步的反教条主义的科学是批判的——批判正是科学的生命。但是对马克思主义、对辩证唯物主义的批判,却从来没有为马克思主义者所容忍。

黑格尔认为哲学发展着,但是他自己的哲学系统却成了这个发展的最后的最高的阶段,不可能再被取代了。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的系统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因此马克思的反教条主义态度只存在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之中而不存在于实践之中;而马克思主义者仿照恩格斯《反杜林论》的先例,运用辩证法主要是为了辩解,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系统免遭批判。批判者照例被斥为不懂辩证法,不懂无产阶级科学,或者被斥为叛徒。由于辩证法,反教条主义态度不见了,马克思主义自身变成了一种教条主义,它足够灵活,可运用辩证方法而躲开任何新的攻击。于是它变成了我所说的强化的教条主义。

对于科学的增长来说,没有比一种强化的教条主义更糟糕的阻碍了。没有思想的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科学发展——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曾一度强烈主张过的反教条主义的本质。而一般说来,没有一切思想的自由,也就不可能有科学思想的自由竞争。

因此,辩证法不仅在哲学发展中起了一种令人遗憾的作用,而且在政治学说的发展中也是这样。我们如果先看看马克思最初是怎样逐步发展起这样一种学说的,那就更容易全面理解这种令人遗憾的作用了。我们必须考虑到整个情况。马克思当时是个年轻人,思想是进步的、进化的甚至革命的,又受到当时最著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影响。黑格尔曾经是普鲁士反动势力的代表。他曾用他理性与实在同一的原理维护现存政权,因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而且捍卫绝对国家的观念,也即今天被称为“极权主义”的观念。马克思很赞赏黑格尔,但他又具有截然不同的政治气质,他需要一种可作为自己的政治见解的根据的哲学。我们可以理解,当他发现黑格尔哲学很容易颠倒过来反对其主人,发现辩证法更有利于革命的政治学说而不利于保守的、辩护的政治学说的时候,他是多么兴高采烈。此外,辩证法还非常适合于他对这样一种理论的需要——这种理论应当不仅是革命的,而且是乐观的,由于强调新迈出的每一步都是向上的一步而预示着进步。

这个发现,对于一个黑格尔的信徒,在一个黑格尔统治的时代里,虽然具有不可否认的魅力,但是现在却同黑格尔主义一起丧失了全部意义。现在只能说,这不过是一个才华横溢的青年学生在揭露他那位徒有虚名的师长的思辨缺陷中所显示的聪明机智而已。然而它却变成了所谓“科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并且它阻碍了本来可能会有的科学发展,促使马克思主义变成教条主义系统。这样马克思主义几十年来都一直保持它的教条主义态度,一再重复它的创始人最初用过的同一论据来反对它的对手。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正统马克思主义是怎样由官方推荐人们读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学习科学方法论的基础——这真是一件可悲而又发人深省的事:这本书不仅陈腐,而且是前科学甚至前逻辑的思维方式的典型。这甚至比推荐阿基米德力学作为现代工程技术的基础还要糟糕。

辩证法的整个发展应当是防备建立哲学系统的内在危险的前车之鉴。它提醒我们,决不能把哲学作为任何一种科学系统的基础,哲学家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更加谦虚一些。他们能够比较有效地完成的一个任务,就是研究科学的批判方法。

* * *

(1) 本文1937年在坎特伯雷大学学院(位于新西兰的克赖斯特彻奇)的一个哲学讨论班上宣读过。最早发表于《精神》,1940年,第49卷。

(2) 尽可能坚持一种理论的教条态度是很重要的。否则我们就看不到这一理论中有些什么——我们还不曾真有机会看到它的力量就把它抛弃了;结果,任何理论都永远也不可能发挥这样的作用:给世界带来秩序,使我们对未来事件做好准备,使我们注意到没有这种理论就永远也看不见的事件。

(3) 这并不是那样一种方法:你用了就会成功;你没有成功就一定没有用。这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导致结果的确定方式,这样的方法根本不存在。

(4) 更详细的讨论可见《科学发现的逻辑》。

(5) 希腊字“Hē dialektikē(technē)”可译为“语言的论证用法(的艺术)”。该词的这一意义可追溯到柏拉图;但即使在柏拉图书中也有各种不同意义。它在古代至少有一种意义十分接近于我所说的“科学方法”。因为它用以描述构成解释性理论的方法以及对这些理论进行批判讨论的方法。这就包含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理论究竟能不能说明经验观察,用古老的术语说,它们究竟能不能“说明现象”。

(6) 按照黑格尔的术语,正题和反题都是(1)由合题还原为(合题的)组元,由此(2)为合题所取消(或否定、废除、撇开、放弃),同时(3)为合题所保留(或储存、拯救、收藏),并(4)升高(或提到更高水平)。这些加了重点的词都是一个德文词“aufgehoben”(字面意义是“被提高”)的四种主要意义的翻译,黑格尔大大利用了这个词的模糊性。

(7) 例如参见杰弗雷:《数学的本质》(The Nature of Mathematics),载《科学哲学》1938年,第5期,第449页。他写道:“矛盾能不能导出任何命题,是值得怀疑的。”又见杰弗雷对我所作回答,载《精神》,1942年,第51卷。我的再答辩见《精神》,1943年,第52卷以及《逻辑》23节注*②。其实,所有这一些,如詹•卢卡西维奇已证明(载《认识》,第5期,第124页)的,邓斯·司各脱(卒于1308年)已经知道。

(8) 特别是G·E·摩尔。

(9) 这里所说的系统是“双重直观演算”,见我的论文《关于演绎理论Ⅰ,Ⅱ》,载《荷兰皇家学院学报》(Proc. of the Royal Dutch Academy),1948年,第2—3号,第182页上的3.82,第322页上的4.2以及5.32,5.42,与注。约瑟夫•卡尔曼·柯亨博士曾经比较详细地阐发了这个系统。我对这种演算有一种简单的解释。一切陈述都可以作为确定可能性的模态陈述。从“p是可能的”以及“‘如果p那么q’是可能的”,我们其实得不出“q是可能的”(因为如p为假,q则成为一个不可能陈述)。同样,从“p是可能的”以及“非p是可能的”,我们显然也推演不出一切陈述的可能性。

(10) 海克:《莫斯科对话》(Moscow Dialogues),伦敦,1936年,第99页。这个事例引自《反杜林论》。

(11) 这个答案甚至也不是创造性的,因为康德以前就考虑过这个答案,但是后来显然又抛弃了。

(12) 麦克塔伽把这一点作为他那本趣味盎然的《黑格尔辩证法研究》(Studies in Hegelian Dialectic)一书的核心。

(13) 至少对于任何考虑到例如下述对电的本质的惊人分析的人来说,这应当是很明显的。我把这段分析尽我之所能作了翻译,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它也许比黑格尔的原文稍微好懂一些:

“电……是它要使自己摆脱的形式的目的,是刚刚开始克服自己的无差别状态的形式;因为电是即将出现的东西,或者是正在出现的现实性,它来自形式附近,依然受形式制约——但还不是形式本身的瓦解,而是更为表面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差别虽然离弃了形式,但仍然作为自己的条件而保持着,尚未通过它们而发展,尚未独立于它们。”(无疑应当是“通过它而发展”,“独立于它”;但我并不认为这对于差别会有多大关系。)这一段引自黑格尔《自然哲学》。(参阅中译本第305页。——译者)还可参见关于声和热的两个类似段落,引在我的《开放社会》第12章注④以及正文。

(14) 见《资本论》中译本第1卷第832页。——译者

(15) 在《逻辑》中我曾试图表明,一种理论的科学内容愈多,理论传达的东西愈多,它所冒风险也就愈大,也就愈容易受到未来经验的反驳。理论如果不冒这种风险,其科学内容为零——就是说它根本没有科学内容,它就是形而上学。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可以说辩证法非科学,它是形而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