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分感谢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由于他的评论,(2)我的论文《语言和身—心问题》(3)引起了哲学家的注意,更感激他好意把我这篇论文描述为“挑战性的”和“如果说是变化多端的,那也是有力的”。没有人比我更知道它的变化多端了。我认为,我对它的敏感甚于安徒生的公主之对豌豆。尽管我倾向于认为这六页文章是我的小小胜利之一,但我不能躺在它们上面,即使我曾经想这样做。但是,使我心神不宁、夜不成寐的这些又小又硬的豌豆似乎隐藏得很好,在一个远离塞拉斯教授的两大堆铺垫的地方,而我认为这两大堆铺垫是不难搬除的。

关于第一堆铺垫,塞拉斯教授在比较正确地引用了我的话以后,像他所说的那样,继续“集中注意于以上引的陈述[波普尔的陈述]:‘……如果这两种语言是不可转译的,那么它们处理的是不同的事实集合’。”塞拉斯教授接着说:“一个事实”可以或者是“描述的事实”,或者是像“‘我们应该履行我们的承诺’这样的‘事实’”,也许我可把后者称为“准事实”。他说,我的论证只有在包含“这两种语言都具有描述作用”即陈述“描述事实”的作用这个前提时,才是正确的。

这些话我句句都同意,但我一点也看不出它中肯在什么地方:在集中注意一个陈述时,塞拉斯教授完全可以理解地脱离了它的上下文。

因为首先,在塞拉斯教授看来使我的论证正确的那个前提,已在我自己的论证中很清楚地表明了,因而根据塞拉斯教授的观点,这个论证本身是正确的。此外,我的论证具有“两种语言理论”的归谬法的形式,塞拉斯教授所正确要求的前提不是我的,而是该理论的一部分。实际上,我的论证中把它称作“两种语言的解释”的一部分。这种解释“认为……物理学的陈述和心理学的陈述是……谈论同一些事实的两种方式”(这清楚地表明,按塞拉斯教授的术语,这些“事实”是“描述的事实”)。我本人的贡献仅仅在于指出了,一旦承认这两种语言(物理的和心理学的)可相互转译,就不再能说它们谈论同一些事实,而必须承认它们谈论不同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是指,当这些两种语言理论家说物理学和心理学谈论同一些事实时所意指的东西。

因此,根本未产生“准事实”的问题。

更仔细地阅读塞拉斯教授本人在他论文一开始所引用的我论文中的那段话,这一切都可得到验证。这就是他曾集中注意于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视了上下文的那一段话。(在他所集中注意的这段话里,有一个不很重要的误引——“类”变成了“集合”。)

因此,就我所知,塞拉斯教授的第一堆铺垫没有硬核,也没有不同观点作为基础,虽然对于他的评论是否恰当,似乎我和他意见分歧。

现在来搬除第二堆铺垫。塞拉斯教授写道:“在他论文的后半部分,波普尔教授对‘相关性即关联性不能用行为来定义’这个命题作了不一贯但有力的辩解。”(塞拉斯教授本人相信这个据说是我提出的命题是真实的。)我不得不承认,当我读到这里时,不禁大吃一惊。我没有想到我曾试图为任何这类东西辩解过。我最早的信念之一恰巧是:这里归之于我的一个这类命题——即这样那样的东西不可能用某人的语言定义——几乎总是言不及义的。(当然,如果反对者的命题是一个有关可定义性的命题的话,它就不是言不及义的了。在某些情况下可定义性也许是令人感兴趣的,但说一个词项是不可定义的,决不意味着它不能合理地使用;因为它可以合理地用作为一个未定义词项。)我本没有必要通读我的论文以肯定我从未坚持类似塞拉斯教授归于我的那个“命题”。但是,为了达到双倍的确凿无疑,我还是通读了我的论文,但丝毫没有发现这种关系可定义性命题的迹象。而为了达到三倍的确凿无疑,我在此公开宣布放弃我可能已提出过的任何基于塞拉斯教授归于我的命题的理论:并非因为这命题是虚假的(我同意塞拉斯教授的观点:这个命题是真实的,我甚至同意:我的论证可用来支持它的真理性——这也许可以解释这种误解),而是因为我厌恶借助关于不可定义性的论证进行哲学推理的想法。

塞拉斯教授接着说:“他[波普尔]无疑是正确的[在持有我刚才批评的命题上],但是,在这时他[波普尔]悄悄地加上了‘“E是关于X的”是一个描述性的断定’这个前提。”

我很难去核实我是否在这时悄悄地加上了这个前提,因为塞拉斯教授并没有指出“这时”是什么时候,或者说,他仅仅是在提到所谓的我的命题时指出的,而我在我的论文中根本找不到这样的命题。(这里我要提请读者注意,塞拉斯教授论文第二部分中引号里的那七段话,并非像有人可能认为的那样,引自我的论文。另外两段即“名字关系”和“因果—物理主义的”是在我论文中出现过的,但前者我用了连字号,后者没有用。)

然而,如果我在某个地方“悄悄地”无意地加上了塞拉斯教授说是我加的前提(我怎么也找不到这种痕迹)的话,那么,我再次希望公开宣布放弃这种前提。因为我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命题,即如果一个陈述A说另一个陈述E是关于某个事物的,那么,用塞拉斯教授的话说,A通常并不起“像‘月亮是圆的’那种陈述的作用”。A不必是,通常也不是在和那个关于月亮的陈述相同意义上的“描述的”陈述(尽管可能是这样:“你最近的演讲是关于什么的?”——“它是有关概率的演讲。”这是描述用法的一例)。

我也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结论性评论:“从下述事实(而且它是一个事实):波普尔教授所称的‘名字关系’(第五段及其后)是不可用‘因果—物理主义的’术语定义的,我们不能得出二元论是真实的这一结论。”事情确乎如此。正因为这样,我所以从来不谈论可定义性。实际上,要是我没有比这不着边际的事实(因为我同意这是事实,虽然是不着边际的)更有力的论据来支持二元论信念的话,那么,我本会欣然地——不,迫不及待地——放弃二元论。我的论据碰巧截然不同。它们有关(4)演绎的物理学理论的可能范围,而非关于可定义性;我的命题是:“关于语言的描述功能和论证功能的因果的物理学理论是不可能的。”

我希望十分清楚地表明,我一点儿也不反对塞拉斯教授的命题:像“E是关于X的”这样一个陈述(通常或者常常)是“一种手段,我们可借助于它,通过运用一个等值表式,向听者传达怎样使用一个前面已提到过的表式”。我也不否认塞拉斯教授的这个命题和我自己的命题相关。在这里我想说的无非是,我的命题不是建立在塞拉斯归之于我的可定义性的论据之上。如果建立在它上面,那么我宣布撤销。

塞拉斯教授论文中有对赖尔教授的观点的评论,在我看来它是错误的。塞拉斯教授写道:“我也同意……心灵谈话和行为谈话的‘相互可转译性的观念’‘早该放弃了’,尽管赖尔为了相反目的勇敢地作了努力。”

对此我想说,我并不知道赖尔教授持有我所称的“两种语言理论”这一事实。他事实上相信,这个问题产生于一种自然语言内的范畴错误。这样的他怎么会持有这种理论呢?我以前在那里所指的并不是他。

同时,当我在我论文的另一段里企图简短地表明,“范畴错误”的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时候,我指的是赖尔教授,这完全是事实。

如果在这里我可以给我的论据再增添一个的话,那我会这样说。假设根据我们语言的惯用法,命名物理状态的表式用一种不同于命名精神状态的表式表达的话,则我倾向于在这一事实中看到一个迹象或一种暗示(肯定只不过是迹象或暗示),它表明这两个表式范畴命名本体论上不同的实体——换句话说,它们是不同类的实体。因此,我倾向于(只不过倾向于)赞同和赖尔教授相反的结论,尽管大家都认为有效地推导出这个结论大概还缺乏充足的前提。

然而,我并不准备认可这个假定的真实性,这个假定跟我(和斯马特教授(5))对根据范畴错误观念的论证提出的反对意见大相径庭。我感到赖尔教授的许多分析是极有启发性的,但我只能说,普通英语对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往往同等对待;不仅在谈论“精神病”、“精神病医院”或一个“躯体和精神两者都很平衡”的人等等场合(这些场合可能因导源于哲学二元论而不被考虑),而且特别在我们说:“想到睡觉往往有助于我入眠”或“读史密斯先生的小说常常有助于我入眠”(这并不意味着“用我的眼睛凝视史密斯先生的一本小说常常有助于我入眠”,但却和“服用溴化物常常有助于我入眠”完全相似)时,都是如此。与此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类例子当然并不能确定,描述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的普通英语语词总是属于相同“范畴”(赖尔教授已成功地表明了它们不是这样)。但我认为,我的例子确定了,这些语词常常以惊人地相似的方式使用。语言情景的不确定性可以用赖尔教授的一个例子加以说明。(6)他正确地指出,一个小孩刚刚观看了由步兵营、炮兵连、骑兵中队构成的一个师的游行,然后他问道:“这个师什么时候过来呢?”他便犯了一个错误(在他没有完全弄懂这些语词的意思这个意义上说)。——赖尔教授说,“只要告诉他,在观看步兵营、炮兵连和骑兵中队通过时,他就是在观看这个师通过,这就给他指明了他的错误。这通过的不是步兵营……和一个师的游行;它是一个师的步兵营……的游行。”这是绝对正确的。但是,还有没有道地英语用法的语境,其中营和师被同等对待呢?难道不能存在例如一个师和三个步兵营和两个炮兵连组成的游行吗?我可以想象到,这也许违反军事习惯(虽然我认为,在一次战斗中,一个师攻击一个营,是完全合乎军事习惯的),但是,它违反普通英语用法吗?如果不违反,那么,这小孩无疑已犯下的那个错误可能是范畴错误吗?如果不违反,那么,假若我们错误地断定这个小孩的错误是范畴错误,则我们不是也犯了一个范畴错误(假定有这种事情的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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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发表在《分析》(Analysis),1955年,第15期,作为对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的答复。

(2) 通过他的《对波普尔支持二元论的论证的一个说明》(A Note on Popper's Argument for Dualism),载《分析》,第15期,第23页以下。

(3) 并非像塞拉斯教授所写的“心—身问题”。我的论文现在收入本书,作为第12章。

(4) 这是描述论据E的关于—陈述A的又一个例子。

(5) 参看他的精彩短文《范畴简论》(Note on Categories),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3年,第4期,第227页以下。

(6) 《心的概念》,第16页以下。诸学院和该大学的例子完全相似:想看看这大学的外国人当然要求看一座大学建筑物(也许像伦敦议会大厦那样的建筑物);这座建筑物和学院建筑物是同一范畴。因此,说他犯了个范畴错误,不也是个范畴错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