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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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如何演变成革命——英格兰历史上被暴力推翻的君主——亨利六世时代王权式微——从约克王朝到都铎王朝王权的加强——星室法庭和高等宗教事务法庭——英格兰人为什么支持加强王权——伊丽莎白一世是国家利益的代表

国王、议会与法庭这样的政治机构并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服务国家和民族发展而设立的。因为新生一代总想去做上一代不愿做的事情,所以当权者要么会拼命抵制新的变化,要么在实施新的变化时会感觉力不从心。这时,就有必要对实施管理行为的机构进行改革。如果改革的力度比较大,并且需要用武力做保障,那么改革就变成了革命。

英格兰政府无法像古希腊专制政府那样依靠军队确保其对民众的管理,也无法像当代亚洲专制政府那样只须面对逆来顺受、对任何变革都漠不关心的人民。因此,英格兰政府如果想维持地位,就得满足两个先决条件。首先,必须保证被统治者有向统治者表达民意的渠道,好让统治者明白他们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其次,必须选出一些有能力的个人或机构,让其负责指导民众以合理的方式去实现梦想。声誉再高的统治者如果无视客观规律,最终也会走向绝路;智慧超群的统治者如果总在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抵触的东西,最终也难逃毁灭的命运。

在尚未创立宪制的国家里,情况也是如此。历史上,沙皇如果不能满足民意,就会有遭遇暗杀的危险。我们建立现代宪政制度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论证或讨论的方式让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与普通民众的诉求和愿望保持一致,从而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

中世纪的人们习惯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爱德华二世、理查二世和亨利六世就是被暴力推翻并惨遭杀害的。尽管如此,治理国家需要的是相互协商而非暴力手段。国家的各个部门都应在国王和代表民意的官员共同管理下运转。我们的祖先将这种管理体制视为富裕之国的基础,“富庶”指的是整个国家,而非少数几个富人。新的法律和税收政策出台前必须经过国王和议会的一致同意。由国王任命的法官必须在大众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方可对嫌犯进行审判或对财产纠纷做出判决。军队虽由国王及其任命的将领共同指挥,但由于其本身是由体格强健的民众组成的,而非独立于民众的常备军,所以只要战争不符合民众利益,军队就可以拒绝参战。

爱德华二世被杀害

亨利六世被杀害

直到15世纪末,英格兰都在沿用这样的政府运作机制。后来,因为特殊情况的出现,国王暂时拥有了更多的权力。亨利六世统治时期,政府管理相对软弱,强大贵族欺凌弱小贵族的事情频频上演。贵族们通过行贿或直接威胁的方式操纵了法庭陪审团,让陪审团成了服务自己的工具。正义从此不复存在。人们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到屠杀,平静的家园被恶霸袭击、洗劫,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立法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议员通过投票方式决定,而是由决斗中武力获胜者决定。为了约束这些目无法纪、胡作非为的贵族,约克王朝统治时期的国王在不断加强王权,到都铎王朝统治时期,王权已得到了极大强化。撇开亨利八世的人品不谈,他在巩固王权方面所做的工作非常出色,女儿玛丽一世在位时已不需再做太多的事情了。

英格兰尚未完全压制住国内反叛贵族的势力,与罗马教皇的争斗便又开始了。因此,为了更好地抵御外敌和平定内乱,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英格兰国王就需要拥有更多的权力。这是当时英格兰君主可以免受宪政制度约束而独立行事的一个原因。

约克王朝的标志——白玫瑰

就这样,英格兰的王权变得空前强大起来,王室在各个政府部门都有发言权。在税款使用方面,尽管议会独立决定财政支出仍然是基本的开销原则,但王室有时也有权避开议会做出一些决定。王室有时会要求民众捐款,有时会向民众借款,借款之后还不偿还。王室偶尔也会在未经议会同意的情况下对某类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但这种情况不多见。总体而言,伊丽莎白一世比她父亲亨利八世和祖父亨利七世都谨慎。她不愿侵害臣民的利益,总是在竭力避免向他们提出不合理的派捐要求。当时,王权的扩张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英格兰王室与国内反叛贵族和罗马教皇斗争时期,所有决策都是王室在没有陪审团干预下自行做出的。英格兰王室也因此设立了两大司法机构:星室法庭和高等宗教事务法庭。

星室法庭

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星室法庭由枢密院所有官员与两位首席法官组成。星室法庭拥有审判权的依据源自枢密院过去制订的一些条款及亨利七世统治初期的一项议会法案。星室法庭虽然没有判处死刑的权力,但拥有罚款和监禁等判决权,在对诸如诽谤之类罪行的判罚上,甚至有权动用颈手枷,对犯人处以割耳的刑罚。有钱有势之人犯罪后,大众陪审团往往不敢为其定罪。这时,星室法庭就可发挥重要作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后期,打击贵族势力的情况已不多见,星室法庭主要处理大众陪审团无法解决的一些复杂案件。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劣迹斑斑的人因其行为并未实际触犯法律,所以在普通法庭上有可能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星室法庭可以定他们的罪,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只要王室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一致,星室法庭就有存在的必要。然而,如果王室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出现了矛盾,那么完全受王室控制的星室法庭很有可能会遏制国家的发展,而不是为国家服务了。

亨利七世

高等宗教事务法庭可以被视为宗教方面的星室法庭。伊丽莎白一世之所以能够设立这样的法庭,是因为:第一,一项议会法案赋予了她纠正教会暴行的权力;第二,她自己重申了王室享有管理教会的权力。高等宗教事务法庭由伊丽莎白一世任命的神职人员和世俗人员组成,可以对神职人员施以降职或暂停工作的处罚,还可做出罚款或监禁的判决。和星室法庭一样,高等宗教事务法庭的价值在于其行使权力的方式。议会的本意是用高等宗教事务法庭去阻断罗马天主教的传播,但伊丽莎白一世主要用它对付清教徒。如果民众接受了清教思想但王室竭力反对,那么高等宗教事务法庭就成了清教运动的最大障碍。

由此看来,16世纪国家机构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对英格兰王室有利。不过,王权是否得到加强不能仅用法庭和法律方面的变化去衡量。事实上,人们已逐渐将王室视为国家生活的中心,认为王室就是国民权利的捍卫者,内可惩处胡作非为的贵族,外可抵御伺机入侵的教皇及其盟友。看到伊丽莎白一世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后,人们便纷纷歌功颂德,献上溢美之词。王权集中这一点在威廉·莎士比亚于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末期创作的历史剧中也有所体现,而在剧中议会在英格兰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则越来越小。威廉·莎士比亚在历史剧《约翰王》中讲述约翰王[1]的故事时,并未提及他签署《大宪章》一事[2]。威廉·莎士比亚感兴趣的是不同权势、性格迥异人物之间的私人恩怨。在历史剧《理查二世》和《亨利四世》中,他讲述了王权被剥夺后君主会经历怎样痛苦与动荡的生活。剧中的理查二世曾说道:“所有污浊的海水也冲刷不掉国王身上的圣油。”威廉·莎士比亚首先对国家忠诚,其次才对君主忠诚。他虽然知道理查二世遭废黜后必有灾祸,但更同情自食其力、勤奋务实的亨利四世。威廉·莎士比亚如果能再多活半个世纪,是应该为查理一世送上绵绵哀思还是应该讴歌奥利弗·克伦威尔的伟大事业呢?

威廉·莎士比亚

亨利四世

伊丽莎白一世只要活在世上,就会代表英格兰的国家利益。伊丽莎白一世尽管有诸多缺点,但总能体恤民众疾苦。据说,伊丽莎白一世有一次请了一位夫人讲她是如何留住丈夫感情的。那位夫人的回答是“她相信丈夫的理解和判断力。她不但珍惜丈夫对自己的感情,还愿意永远钟情于他,顺从他的心意,让他明白她对他的真情。这样就能唤回他对她的感情”。伊丽莎白一世说:“快去这样做吧,夫人。我觉得你很在行。我也要善待自己的丈夫——我善良的臣民们。他们如果感受不到我诚挚的爱意,就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我的统治。”

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继承人也能和她一样代表国家利益吗?如果不能,下议院就会表达国民的意愿,向王室要回用来服务国家的权力。没有一番争夺,权力状况不会自动改变。之前,出于对整个国家利益的考虑,人民将权力赋予了王室。但如果王室和人民的利益出现了矛盾,那么过于集中的王权就会阻碍国家的发展。最终,人民只能诉诸武力去消除这种障碍。

注解:

[1] 约翰王(1167—1216),英格兰国王,1199年到1216年在位。他是英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之一,好战却屡战屡败。在理查一世被囚禁于神圣罗马帝国期间,他曾图谋篡夺王位,但后来理查一世宽恕了他,并指定他为继承人,从而剥夺了约翰长兄杰弗利之子阿瑟的王位继承权。——译者注

[2] 《大宪章》,也称《自由大宪章》。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国王约翰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了这份限制国王绝对权力的文件,文件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王权要接受法律的限制。清教徒革命时期,《大宪章》被作为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并被确定为英格兰宪法性文件之一。——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