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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累累的亨利六世政府——强制收回英格兰王室赠予土地失败——法制崩溃的兰开斯特家族——丧失在法兰西的属地——孱弱的英格兰海军——亨利六世加强君主专制——选举过程中的腐败——选民资格的变化——英格兰王室对选举的干预
虽然玫瑰战争时期,英格兰王国仍然存在完备的社会组织框架,但不是兰开斯特家族的功劳。事实上,英格兰政府的框架依然存在,只是丧失了执行力。
政府稳固有序的一项条件是财政稳定。亨利六世的政府就像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政府一样没有稳定的财政收入。事实上,英格兰王国财政方面的问题由来已久。亨利四世统治时期,英格兰王国财政收入微薄,估计平均每年只有十万六千英镑,[1]大致只够支付政府的正常开支。因此,每年年末,英格兰王国政府的财政盈余微乎其微。任何战争导致的额外支出都极易造成巨额赤字。英格兰王国政府必须指望下一年的财政收入弥补上一年的巨额财政赤字。这样的财政预算导致政府陷入瘫痪。譬如,1411年,英格兰王国的财政收入预计略高于四万八千英镑,但财政支出竟然超过六万四千英镑。[2]亨利五世统治时期,由于与法兰西王国的连年战争,英格兰王国财政连年赤字,平均每年财政净收入十一万五千英镑,只比亨利四世统治时期略高。然而,英军在法兰西作战的军饷如果真的付清,那么仅军费一项,每年就要花费九万英镑。亨利五世驾崩时,英格兰政府还没有完全付清阿让库尔战役的开销。[3]
因此,亨利六世的政府开始运转时已经负债累累,一直没能还清欠下的债务。英格兰王国与法兰西王国的战争断断续续打到1453年,对英格兰王国政府的财政来说,这场战争是无底的鸿沟。英格兰王国在法兰西的各个属地无力为英格兰政府财政收入做出任何贡献。1433年,吉耶纳公国为英格兰王国财政收入的贡献仅略高于七十七英镑。[4]同年,英格兰王国财政总管拉尔夫·克伦威尔男爵拿出一份惨淡的财务报表。英格兰王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只有三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英镑,但财政支出达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八英镑。此外,英格兰王室的债务接近十六万五千英镑,[5]甚至亨利六世的日常开销都无法维持。1450年,有首诗提到亨利六世“挨家挨户乞讨”。[6]这种描述虽然夸张,但还是道出了几分实情。
随着政府治理愈发混乱,英格兰王国的财政收入自然开始减少。1428年到1454年,英格兰王室的收入平均每年约为八万四千英镑。1454年到1461年,英格兰王室平均每年的收入少于五万九千英镑。[7]这一时期,由于英格兰议会没有向英格兰王国政府拨款,造成英格兰王室收入与1428年到1454年时英格兰王室收入的不同。英格兰政府虽然极度缺钱,但不能从英格兰议会得到任何财政支持。相反,英格兰政府的财政还是依靠“英格兰王室收入的家底”,即王室土地和王室在各郡的“农庄”,以及在整个执政期间按固定比率征收的关税维持。由于国王无法“自力更生”,又没有来自英格兰议会的任何补贴,英格兰政府不得不采取不当手段,意欲“收回”已经被封赏出去的英格兰王室土地,即不给予任何补偿拿回以前授予的部分英格兰王室庄园。毫无疑问,赠送英格兰王室庄园并不明智。但通过英格兰议会全面强制的法案收回已经赠送的英格兰王室土地,会导致在社会和经济生活方面,英格兰王国的地主阶级发动革命。此时,英格兰王室已经不能承受大规模革命爆发带来的压力。因此,1450年,由于存在太多例外情况,英格兰议会通过的第一部《土地收回法案》对改善英格兰王室财政状况毫无作用。[8]因此,实际上,1454年到1464年,兰开斯特家族已经破产,不是因为英格兰王国缺钱,而是因为英格兰政府无力吸引民众贡献钱财。
兰开斯特家族懦弱无能的另一个证据是其法制的崩溃。兰开斯特家族时期诉讼案很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正义缺失,执法无能。人们靠自己的武力伸张正义,自己就是法。虽然英格兰王国有正义善良、学识渊博的法官,如威廉·耶尔弗顿、托马斯·德·利特尔顿、约翰·福蒂斯丘等,但律师数量过于庞大,英格兰王权和政府无力约束他们。[9]英格兰王国的中央法庭无力辖制大贵族,地方法庭也不敢得罪大贵族。穷人目无法纪,强盗常常在树林内横行,普通人出行十分危险。在逃亡途中,安茹的玛格丽特王后碰到强盗,遭遇危险的故事证明,玫瑰战争时期的公共安全无从谈起。罗杰·丘奇[10]是布洛菲尔德地区上百人的地方头目。1452年,罗杰·丘奇常年在诺福克郡带领一支恶棍组成的武装。这样的例子在英格兰其他地方屡见不鲜。
法制崩溃的事例也散见在《帕斯顿信札》中,其他一些非本地的历史资料也涉及相关证据。对法制的崩溃,英格兰王室,或者至少英格兰王室顾问难辞其咎。英格兰王室顾问曾向法官发誓,“即使是国王书面,或者口头传信,命令其审案时违反法律”,[11]他们也有义务伸张正义。显然,在审理案件时,县法院法官可能会收到英格兰国王的来信,命令他打压陪审团的意见,以获得有利于英格兰王室的判决。“警长还告诉我们,他已经收到国王来信,要求他成立一个陪审团,以释放莫林斯男爵。”[12]
伯克利家族的男性继承人与女性继承人的矛盾似乎导致1421年到1475年时常发生私人战争。[13]矛盾双方也诉诸法律,但没能阻止他们试图使用武力手段解决争端。在郡县法庭,私党和庇荫乱象通常演变为一场闹剧。1451年5月4日,在诺福克郡沃尔辛厄姆的一次庭审中,由于在县内作恶多端,托马斯·托特纳姆爵士及其同伙约翰·海登律师受到指控。“据我所知,这里提到的托马斯·托特纳姆爵士和约翰·海登,还有他们团伙中的其他作恶者,骑着四百多匹马前来。考虑到他们的同伙一同前来,出庭的原告人人自危、惶恐不已。”[14]实际上,英格兰王权统治脆弱不堪,骚乱分子甚嚣尘上。英格兰政府“毫无治理可言”。[15]
在国防方面,亨利六世的政府做得很差。1453年,对英格兰王国在法兰西的属地,英格兰君主完全丧失了统治权。英吉利海峡没有得到严密保护。《对英格兰王国政策的批判》一诗中将1436年英格兰王国海防的脆弱同亨利五世时实行的强硬政策进行了对比。诗人大声质问:“我们的战船在哪里?我们的刺刀指向哪里?”在诗中,诗人力谏亨利六世:
珍惜商品交易,壮大海军力量,
我们要做英吉利海峡之主。[16]
然而,失去在法兰西的各块属地后,英格兰王国的海军力量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甚至此时,在海上,英格兰似乎都希望渺茫。”[17]1457年8月,皮埃尔·德·布雷泽的远征军袭击了桑威治,并且大肆掠夺。这一事件表明,英格兰王国的海上防御力量脆弱不堪。英格兰王国竟然在国内没有内战的时候也遭到他国袭击。为重建英格兰王国海军的声誉,作为海军上将,沃里克伯爵理查德·内维尔做出一些努力,但对沃里克伯爵理查德·内维尔率领的海军,英格兰王权无法进行任何约束。英格兰政府无法约束水手们的行为。1450年1月,英格兰政府派遣奇切斯特主教亚当·莫林斯前往朴次茅斯,支付托马斯·基里尔爵士欠下的普通士兵的工资,但“被士兵和水手杀害”。[18]这些人并不适合保卫国家。一个证明亨利六世政府无能的重要证据是,1450年,亨利六世的政府没能及时处理杰克·凯德的起义。亨利六世不得不逃往肯尼尔沃斯,伦敦完全留给杰克·凯德的起义军。
英格兰政府行政机关的懦弱无能,不应归咎于亨利六世的自由宪政主义。直到1437年后,“兰开斯特派的试验田”,即有限君主立宪制才出现。刚开始,君主制明显是宪政的。英格兰枢密院是英格兰王权的执行主体,由国王的顾问及大臣组成,1404年获得议会提名,即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员由英格兰议会批准任命。[19]从1404年到亨利六世登上王位的第十五年,即1436年,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员一般由英格兰议会任命。1422年,亨利六世统治的第一年,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员是由英格兰议会法令正式任命。因此,兰开斯特家族统治的前半段时期,英格兰议会枢密院与英格兰议会沟通顺畅。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是英格兰议会和英格兰国王的纽带,可以看作是现代内阁制度的前身。
但从1437年起,亨利六世不再征询英格兰议会的意见,开始完全自己提名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员。[20]此时,亨利六世还不到十六岁,但觉得自己年纪够大,是时候发号施令了。[21]从这时起,英格兰议会枢密院和英格兰议会的紧密联系中断了。从名义上和事实上,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了英格兰国王的枢密院,并且不再对英格兰议会负责。对英格兰王权来说,这个结果是惨烈的。对不受欢迎的措施和失败的谴责,如果英格兰议会枢密院的大臣们依旧对英格兰议会负责,那么任何骂名由大臣们来扛。但此时,一些骂名逐渐从大臣身上转移到国王身上,因为大臣只是听命于国王的仆从。
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和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就是英格兰国王亨利六世任用大臣和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员的例子。对这二人的任命,英格兰议会中大部分议员一直强烈反对。约克公爵理查德也是一个案例。在英格兰王国国内,约克公爵理查德享有盛名。英格兰议会大部分议员也很想招纳他为英格兰议会议员,但他被排除在英格兰议会之外,甚至进不了英格兰议会枢密院。1444年,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成为英格兰国王亨利六世的首辅大臣。同年,枢机主教亨利·博福特强烈主张的和平政策大见成效。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带领英格兰王国与法兰西王国和平谈判,并且筹备了亨利六世和法兰西公主安茹的玛格丽特的婚礼。1447年,主要在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的影响下,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抓捕了亨利六世的叔叔格洛斯特公爵汉弗莱。1447年2月23日,“善良的公爵”格洛斯特公爵汉弗莱去世。格洛斯特公爵汉弗莱是亨利六世统治时期最后一位真正深受英格兰议会和全英格兰人民爱戴的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成员。1447年4月,枢机主教亨利·博福特去世。因此,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几乎成为亨利六世唯一信任的大臣。在英格兰议会枢密院中,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占据首屈一指的位置。
整个英格兰反对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的声音此起彼伏,丢失诺曼底后还出现反对他的政治诗。这充分证明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其实并不合民意。[22]早在1447年,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认为有必要在英格兰议会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传闻,明确为自己的言行辩护。虽然英格兰王国举国上下都乐见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离开英格兰议会,但或许受到安茹的玛格丽特王后的影响,亨利六世更倚重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1448年,亨利六世将威廉·德·拉·波尔由萨福克伯爵晋升为萨福克公爵。1450年,对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的弹劾案,虽然可能是由拉尔夫·克伦威尔男爵提出,但受到英格兰议会下议院的积极响应。然而,亨利六世仍然继续扮演一位专制君主。“根据他个人意见,没有与各大贵族商议”,[23]停止了审判,将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送往国外。结果,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在海上遇刺身亡。显然,在英格兰王国国内,刺杀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得到普通英格兰民众的支持。[24]
亨利六世倚重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同样违背了“兰开斯特实验”精神。1445年,约克公爵结束在诺曼底总督的一个任期。对英格兰王国在诺曼底的属地,他的治理很有成效。1447年,亨利六世再次任命约克公爵理查德为诺曼底总督,任期五年,但很快在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的干预下,亨利六世取消了这项任命。为使约克公爵理查德远离权力中心,他被任命为爱尔兰总督。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前往诺曼底担任总督。英格兰王国与法兰西王国百年战争期间,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担任诺曼底公爵时期的治理最混乱不堪。在国外,英军作战遭遇严重失利。在英格兰王国国内,杰克·凯德叛乱闹事。这些事件过后,约克公爵理查德和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双双回到英格兰。他们中哪一位适合辅佐亨利六世,在大多数人眼中,答案似乎不言而喻。“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完全不得人心。因此,约克公爵理查德获得民众的普遍支持。”[25]然而,亨利六世似乎没有任何犹豫,就任命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为英格兰王国的治安总管。[26]从这时起,一直到战死,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都是亨利六世的心腹大臣。
亨利六世对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的倚重没有必要继续追究下去。除了受到武力胁迫,亨利六世从没同意将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从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撤职,转而重用约克公爵理查德。一旦亨利六世重掌权力,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又成为亨利六世的首席顾问。如果亨利六世遵照宪法行事,罢免不受欢迎的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信任约克公爵理查德,那么约克公爵理查德没有任何理由发动叛乱,英格兰王国国内也没有人有任何理由追随他。
英格兰王国的行政系统并不健全。与此同时,立法系统也出现大的问题。英格兰议会的源头受到不良行为的污染,即英格兰议会议员选举惯常腐败。在很大程度上,英格兰议会议员选举腐败是因为地方权贵干涉选举结果。但英格兰王权肆意干涉英格兰议会的选举结果。虽然选举权通常被城镇内相对少数的寡头集团垄断,但在英格兰议会体系中,自治市成员选举可能最自由。然而,如同其他事件一样,城镇选举受到“私党”乱象的不利影响。亨利四世曾尽力弥补“私党”乱象造成的不利影响。1406年,英格兰政府通过一部重要法案。这部法案规定,“郡的骑士”可以在郡县法庭自由参选,不用考虑任何外界压力。为保证选举自由,成功当选的候选人姓名应写在一张“契约文书”上,所有参与选举的人都要在“契约文书”上签名盖章。[27]这部法案专门用来防止在一些大人物的压迫下,郡长造假当选结果。此外,这部法案还适用于防止王权干涉选举结果。
但从契约文书中的姓名判断,选民数量不会很大。选民少的时候,只有八人附上印鉴。如果契约文书上有三十个人的名字,那么这是个大数字,只有在人口大郡县的选举中才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个别情况下,契约文书上会出现四十个人的姓名。小部分选民很可能会屈服于外界压力,来自如托马斯·托特纳姆爵士和约翰·海登这类人,以及他们手下四百名打手的压力。尽管如此,1430年以前,这些契约文书表明英格兰王国各阶层的民众,包括“普通的自耕农”都参与了选举。当然,比起在文书上盖章的人,参与选举的人通常更多。虽然法案要求所有人都应该加盖印章,但少部分代表其他所有人签名的当选也被视为有效当选。[28]
1430年,郡县选举权资格发生变革,导致选民人数大大减少。1430年以前,“全县法庭”会开展选举。每个自由人或这个阶层以上的人都有权进入县法庭或郡议会。自由人下面是农奴,他们可以自行前来,由本郡县每个庄园里“四个最优秀的男子和地区长官”代表参加选举。但1430年的法案规定,只有拥有“四十先令不动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选民。因此,这项法案完全将农奴从选民中剔除,并且将所有土地年产值少于四十先令的自耕农排除在选民外。这项法案申明议员选举在过去总有下层乌合之众参与搅局。鉴于此,限制选民参选资格有助于规范选举[29]。这一点确切无疑。然而,选民人数越少,选举结果就越可能受到上层人士和权贵的影响。
基于同样的规范选举的精神,1445年,英格兰王国通过一部法案,规定骑士阶层以下任何人不得当选本郡议员。因此,整个自耕农阶层成为不再产生议员的阶层。这个限制可能并不是造成自耕农不幸的原因,并且可能没有真正改变1445年前后英格兰各社会阶层的结构。但并不是人们常说的亨利六世开创的“宪政主义”精神的变革。
英格兰王权对选举结果的干预昭然若揭。1404年,亨利四世遵循爱德华三世设下的先例,下达传诏文书,规定1404年所有律师不能成为英格兰议会议员。因此,在历史上,1404年的英格兰议会被称为“傻瓜议会”。1459年,约克派在拉德福德桥狼狈溃逃后,亨利六世在考文垂召集了一次英格兰议会,亨利六世的反对者被正式剥夺公权。[30]在这次事件中,各郡郡长收到国玺信函,信函中亨利六世点名应被“当选”的议员名单。于是,各郡郡长重新选举下议院议员。这种肆意违背所有议会议员选举自主权的行为一旦发生,再拿下议院决定给国王拨款作为“重要证据,证明下议院已经获得议会重要地位”就显得十分勉强了。[31]另一个违背英格兰议会选举权的事件是,1451年,由于在英格兰议会中建议确立约克公爵理查德为英格兰王位继承人,来自布里斯托尔的议员托马斯·扬遭到监禁。托马斯·扬的提议既没有叛国,也没有违法。亨利六世和安茹的玛格丽特王后结婚五年,一直没有子嗣,约克公爵理查德无疑是英格兰王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托马斯·扬的言论没有任何争议。英格兰议会的特权应该有效保护托马斯·扬不因做出这样的提议而遭受监禁,因为托马斯·扬的提议尽管会得罪亨利六世,但并不违法。然而,宪法精神遭到违背,托马斯·扬不得不被关进监狱。当然,只是用约克家族的国王们也有违宪行为做出回应还远远不够,谴责约克家族国王们的行为并不能开脱兰开斯特家族的责任。[32]
注解:
[1]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1章,第160页,——原注
[2] 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411页。——原注
[3]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1章,第319页到第320页。——原注
[4]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21页。——原注
[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21页。——原注
[6] 《政治诗》,第2卷,第229页。——原注
[7]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1章,第267页。——原注
[8]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272页。——原注
[9]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47页。——原注
[10] 詹姆斯·盖尔德纳:《帕斯顿信札》,第1卷,第113页到第114页。关于德比郡的一帮匪徒情况,参看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24页,注释4。——原注
[11] 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22页,注释3,选自约翰·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颂》。——原注
[12] 詹姆斯·盖尔德纳:《帕斯顿信札》,第189篇,1451年5月2日。约翰·帕斯顿称这样的英格兰王室来函可以以六先令八便士的价格购买。詹姆斯·盖尔德纳,《帕斯顿信札》引言,第1卷,第92页。——原注
[1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79页。——原注
[14] 约翰·帕斯顿:《帕斯顿信札》,第192篇。——原注
[15]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279页,注释6。——原注
[16] 《政治诗》,第2卷,第158页到第159页。——原注
[17]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2卷,第201页。——原注
[18] 威廉·伍斯特:《布里斯托尔史》,第771页。——原注
[19]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45页。——原注
[20]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56页。——原注
[21] 从法律层面来说,直到1442年,亨利六世才能亲政。——原注
[22]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第147页。——原注
[2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53页。——原注
[24] 参阅《政治诗》,第2卷,第232页,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之死。——原注
[2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61页。试比较,《政治诗》,第2卷,第221页到第223页,法兰西灾难的普遍不满。——原注
[26] 1450年9月11日,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被任命为英格兰王国治安总管。——原注
[27] 参阅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58页。——原注
[28]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422页到第423页。——原注
[29]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421页。——原注
[30] 参阅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84页,以及注释3。——原注
[31] 参阅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63页,1407年条目下。——原注
[32] 试比较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35页。——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