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证法

辩证法 (参见,作为例子“感性确定性”,第20节)作为意识 之显现的对象性 (即真理)的名称,是在言说中被说透 , (逻各斯)- (通过、穿过、透过)。柏拉图式的 —先验的,而不是康德的先验辩证法。

2.我们的附加—行为

我们的附加—行为(Zu-tat)就是明确地践行旁—观,也就是说,践行那承载着、引导着或敞开着它的朝着……向 —外 —看 (Hin-aus-sehens auf…),明确地践行 那在意识本身中存在并活动着的、先验的我统一,我联结 。

而先验的东西本身回转性地被意指——(本来就在自身之中)反 —思 。这个“反—”不是外加的,而是已经在repraesentare (再现 )隐藏着的。

3.回转——本来的四个本质环节

作为转向 (Drehung)——先验的

作为转变 (Wendung)转而外现

作为返回 (Rückkehr)从这种外现返回到先验地 被看到的无条件性 中

作为返回 (Rückkehr)——先验的东西之突显

4.经验作为意识之本质的中间环节

“经验”不是作为程序,而是作为意识之本质的中间环节:它是在“运动”中或作为运动的“反思”,是生命,精神。

“经验 ”,意识通过自身而造成的经验 ,是从“为它”到“为我们”的过渡 或重新返回;而返回发现一个另外的对象(“为我们的”中“我们”“是”在其先验的真理中的意识之本质)。

失—望——消失。

“过渡”——本质性的事情就“是”不断地经受这种来来回回的运动。

这种运动不是其他之中的一种行事方式,而是意识之真正的本质,本身是存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运动。

所以最初的第一步:迈向作为自我意识的意识的一步。第二步或真正的一步是:将“我思”把握 为先验的。返回到 作为先验的转向的自我意识 。

先验的转向作为隐蔽的真理或意识在其偶然的历史中每一次返回其自身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