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国在亚洲腹地
18世纪发生了三个决定中国此后历史命运的变化。最为学术界注意的是欧洲人的到来,并牢牢地在这里扎下了根。不过从长远观点来看,另外两个变化可能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其一是中华帝国的领土扩大了一倍。其二是中国汉人人口增加了一倍。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便决定了近代中国历史的方向。
到了19世纪初年,中国主权的有效控制范围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大,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开始发生质变的阶段。这种质变通常被看做是“现代化”,这不仅是受到欧洲文明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而且是中国内部社会演化的结果。中国人口和领土的增大所造成的它本身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其力量不在外来压力之下,它们决定了中国向现代转变——这种转变至今仍在继续中——的基础。
在1800年以前,清代历史的焦点集中在亚洲腹地,即集中在它的征服,它的政治活动,以及一个幅员辽阔而文化迥异的地区被一个单一的、不断汉化的中华帝国所吞并和消化的过程。在1800年以后,重心开始转向中国本土和沿海。清代的亚洲腹地在19世纪开始慢慢地被吸收入扩张中的中国版图,并且开始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但是直到19世纪60和70年代穆斯林变乱期间中俄在此互相交锋的时候,这个地区才开始向现代转变。
足足相当于今日中国疆域一半的清代亚洲腹地,尽管幅员广大、资源丰富和有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历史学家都令人惊讶地很少给予注意。就对外关系而言,直到本书撰写时为止,还没有一本书根据19世纪清代政策和英俄角逐的背景来论述清代亚洲腹地的历史。[1]就中国的本国史而言,也没有人研究领土扩张对中国本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历史所产生的影响。这样的工作还有待今后来完成,因为本书的有关章节仅限于概述1800年到中国西北本部和新疆穆斯林大叛乱前夕的清代边疆史。在这几次叛乱以后,满、蒙、新疆和西藏都开始发生巨变,清属亚洲腹地的历史才真正具有现代的面貌。本章对于所论到的地区并不是无所侧重,论述最充分的是新疆,这是因为它的文化的复杂性和叛逆态度,也因为至今还没有一本令人满意的新疆史可供英语读者使用。西藏虽然同样复杂,但是它的历史和文化已经有了很好的可读之书,所以写来无妨从简。[2]
从长远的历史后果看,17、18世纪清军进入亚洲腹地意味着汉族的影响、文化和人口都有所扩展。这并不是满人的本意。清王朝需要充分利用汉人的才干,尤其是在帝国的非汉族地域需要鼓励汉人向亚洲腹地边境移民,可是,清政府直至19世纪才模糊地和迟迟地意识到这种需要,而这时要在新疆和满洲充分扩展清朝的版图就为时太晚了。尽管清政府在18世纪努力防范汉人扩展,但汉人还是扩展了。不过,为中国亚洲腹地边疆的汉化打下基础的还是满人。对这一汉化过程很难进行深入的研究,可能今天也还是这样,因为文献不足。满族各部、蒙古人、西藏和说突厥语的穆斯林以及所有旗人,在清帝国内都是没有纳税记录的。
尽管有相当多的汉人向满洲、内蒙部分地区、青海和新疆北部移民,但是政府的基本政策是汉人应留在中国本土。清朝从不委派一般非在旗的汉人到亚洲腹地为官。那里是旗人的天下。在1800年,亚洲腹地包括四个主要地区,即满洲、蒙古、新疆和西藏。各地均由清军戍守,但是却由不同种类的行政机构进行治理。满洲分为三省。蒙古虽然被分为许多小块,并且处于严格控制之下,但是与其原有的行政仍有许多相似之处。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但在地方一级,土酋和土官吏仍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西藏则处于分割状态。它的本土保留着完全是本地人的政府;但东北部(青海)直接向清政府纳税,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极东部(康区东部)也要向清政府直接纳税,归四川省当局管辖。
从理论上说,至少清政府希望它的亚洲腹地的属地(蒙古、新疆和西藏)和东北各省(奉天、吉林、黑龙江)能够自给自足。各该地政府都被要求在当地征收足够的赋税以满足自己的行政费用。但是除了蒙古和奉天之外,基本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在新疆,维持帝国统治所需要的军费必然要大大超过它的税收能力。
管理蒙古、新疆、西藏这些清属亚洲腹地的藩属来清京朝贡的事务,以及管理与清帝国境外亚洲腹地的各国的关系,则由北京的理藩院负责。清帝国境外极西部的尼泊尔(在印度统治之下)和乾竺特(罕萨和那噶尔,其居民为七什叶派穆斯林,称伊斯迈依勒)直接向清朝进贡,而拉达克、锡金和不丹则是西藏的附属国,与清帝国没有直接联系。巴尔提商人在新疆和西藏的市场经商,但是清朝只把巴尔提斯坦看作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所谓博洛尔国(此为吉尔吉特古称,清代所谓博洛尔主要指巴尔提斯坦)的一部分,[3]所以同巴尔提的统治者没有建立稳定关系。在喜马拉雅山南是印度各邦和英属东印度公司:当18世纪的时候东印度公司曾几次企图进入西藏,它的积极程度日甚一日。但是,理藩院在19世纪之初对西藏的西邻几乎仍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在印度的东印度公司和在广州的英国商人是来自同一国度。[4]
新疆以西是操突厥语的穆斯林哈萨克游牧民,他们既向俄国也向清朝纳贡。还有在山区的柯勒克孜各部,也是穆斯林。以费尔干纳为中心的浩罕是主要从事农业并定居于城镇的伊斯兰国,其统治者向清朝纳贡。但是清朝也向浩罕纳贡,因为清政府为了保持新疆西境的安定,定期赐予浩罕统治者以银两和茶叶。在清帝国看来,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巴达克山)和杜兰尼人的分崩离析的阿富汗国,都是向清帝国朝贡的国家。
在清政府的心目中,纳贡的地位就是给外国人在特定条件下以经商权,使皇帝对外国朝觐者的权威合法化。但是这并非附庸关系,也并不表示要求清朝保护。仅有的真正的“保护国”是在帝国边境以内的属国,其中某些统治者被认为是贡谒者,不认为是外国人。
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使莫斯科政府无可奈何地承认了整个黑龙江流域为中国领土,并且向北向西撤退到无争议的俄人地带。虽然清朝政府认识到俄国是西伯利亚的大国,却不了解俄国人在技术上多么先进和军事上多么强大。结果清廷对满洲以北诸部仍采取“羁縻”政策。清朝派员前往竖立中俄界桩时,他们竟把界标马马虎虎竖立在距离商定的边界线以南很远的地方,放弃了根据尼布楚条约规定应属清帝国的领土约2.3万平方英里。[5]俄国则乘清朝不注意黑龙江以北领土之机,在18世纪继续在西伯利亚移民和勘探,进而巩固它在那里的地位。
满洲
在进入19世纪时汉人已开始向满洲移民,这使先前与外界隔绝的、操通古斯语的旗人和部落民的偏僻地带到20世纪变成了中国发展中的工农业地区。满人通过八旗戍军和部落联姻进行统治的那种早期方式已被打破,汉族移民不断流入并带来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从而把满洲在社会和经济方面都与中国本土连在一起了。在18世纪之末满洲地方的人口大概已超过100万,到19世纪中期又翻了两番。[6]
官方是禁止汉人向满洲边地(吉林和黑龙江)移民的。但是在整个18世纪,清政府日益举棋不定,时而封锁移民,时而对汉人渗入柳条边佯作不知。到1800年,想要保持奉天为满族的禁猎地,或使其不受汉化,显然是已经太迟了。不过在吉林和黑龙江,人口和文化方面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不如南部显著。清朝政府——至少是它的最高层——还是竭力阻止移民,力求减少汉文化与满洲边地的接触。例如在1811年,北京政府就曾明令重申,禁止汉族移民,一如既往。
清朝政府之所以极力要保持吉林和黑龙江的旗人和部落的特点,被认为有四个主要动机。一是想为清王朝留下退路,如果满人必须放弃中国的话;二是想保持一支不受汉文化影响的八旗军后备力量,以维持满族对中国广大人口的统治;三是想要保护清廷对人参(一种价值很高的发情剂和药用植物根茎)、貂皮、珠宝和黄金的垄断;四是想要保持满族文化和满族王朝的祖宗传统。
现在看来,这四个理由就在19世纪之初也没有一个是很令人信服的,虽然头两个理由在那时还有其原来心理和战略方面的某些意义。即令如此,满人在1800年时已不需退身之路。后来在19世纪中期中国本土爆发起义时,清政府使用了大量的满洲旗兵,但是在1800年,这些军队也许除索伦兵外都缺乏训练和装备,毫无斗志,不像是一支清王朝用来准备维护对中国统治的军队。不仅如此,当时实际上是中华帝国的清王朝鉴于俄国人即将来犯,应该鼓励汉民前往黑龙江以维持清帝国对当地的控制才是上策。只有汉人才有能力充分开发满洲的资源,如果政府鼓励移民并谨慎地把垄断项目包给汉人的话,它本来可以从人参、貂皮、珠宝和黄金等物产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同吉林相比(且不说黑龙江),汉化的奉天更是满族的老家和满族帝国的发祥地;因此,防止满洲边境不受汉族影响,并不可能保留住满族的信仰、文化和传统。总之,到19世纪之初尽人皆知,要阻止汉人移民、偷猎者和逃犯前往满洲边境,已是不可能的事了。
随着中国人口在18世纪迅速膨胀,汉民北移的运动加速了。由于满洲南部的汉族农民已达饱和,越来越多的汉人更往北流。满洲边境当局不可能阻挡这股洪流,便开始向定居的汉民征兵征税,即使这样,地方当局仍未通过征收土地税来完全正式确认这些定居者的地位。地方当局也有可能支持汉民移往边境,这是因为前来定居者开发了满洲的经济资源,从而提供了额外的收入。
到18世纪末,吉林城镇人口的80%—90%是汉民,黑龙江也大概如此。尽管公开禁止,清政府还是向满洲委派了汉族官员前去治理移民区。到1800年,黑龙江以南的满洲几乎人人会说点汉语,许多满人甚至已经丢掉了自己的母语,此即汉化的结果。蒙古人则散居在满洲一部分边远地区,过着与定居汉民和满人截然不同的生活,只有他们才基本上没有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7]黑龙江的汉商虽然可用汉语同满人进行贸易,但是要同蒙古人做买卖,还得学习蒙古语。黑龙江以北人烟稀少,生活原始,能说汉语的人一定是很少的。清政府曾在1765年派遣富僧阿到此地调查。他夸大其词地报告说:江北渺无人烟,其地严寒,水草牲畜俱无。[8]
满洲在地理上是非常有助于安置中国迅速膨胀的人口的。东北部土地肥沃,尽管它的生长季节比清帝国其他农业地区短,满洲农民还是可以期望得到适量的雨水。不仅如此,满族征服中国时曾征用大量的满洲人口,使得处女地未被开垦,即便是已耕地,也由于农业技术比中国本部者简陋,产量仅及汉族农民所得的一部分。
在19世纪之初,东北边境森林为中国市场提供的人参和貂皮,比起满洲的农业潜力更为人们所知。在18世纪,毛皮和人参的供应量已经下降。毛皮供应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俄国人已经大量进入东西伯利亚。不过在1800年时,合法的或走私的人参貂皮买卖也还兴隆。除此之外,满洲的山山水水和森林还生产黄金、珠宝和木材,还有大量令人讨厌的蚊蚋和咬人的昆虫。根据20世纪的情况判断,疟疾一定也很流行,尤其是在满洲东部和黑龙江流域,不过这种疾病对人口的影响尚不清楚。肺结核、天花和梅毒必定也是很普遍的。[9]
“满洲”是欧洲人的称呼,而不是汉人或满人的称呼,这指的是满族王朝的发祥地辽河地区和北部边境的部落民地区,包括按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所规定的黑龙江流域。满洲是中国行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人称它为东三省。因此根据法律来说,它不是一个附属国。奉天位于东三省最南部,省会是盛京(今沈阳),同时也是清帝国的陪都,不过纯粹是名义上的都城。这样一来,盛京也有一套由五部组成的行政机构,即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类似北京的六部,但缺吏部。这五个部分管满旗的许多事务,也管理不断增加的汉人的民事事务。同时,奉天还设将军一人,他也有权治理旗人,在许多方面与盛京的五部有重床叠屋之感。这便造成政事的冲突和混乱,导致大量的治理不当,使得吏治腐化,官僚主义的弊端丛生。
满洲北部两省是吉林(省会即称吉林)和黑龙江(省会为齐齐哈尔)。两省都由将军统理军政和民政。也与清代亚洲腹地其他地方一样,将军必须由旗人充任:首先是满人,其次是蒙古人。他们管理旗人和汉民(农民和城镇居民),也管理其他部落民地区。清政府不打算把那些部落编入旗制,因此它们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组织。
满人入关之后,清政府按照入关前的旧制(除满洲)将满洲北部和东部诸部落编为新旗,由满、蒙、汉人构成;又在归牙剌、北虎尔赫、赫哲、索伦和锡伯等部,以及操蒙古语的达斡尔部,建立所谓新满洲旗,把他们编入帝国的军队,受吉林和黑龙江将军指挥。这些编为旗兵的部落构成清军的一部分,得到免税的旗田以维持生计。他们参加吉林和黑龙江一年一度的冬狩,由将军直接统率。除了在黑龙江行猎的旗人外,他们不纳贡。这些行猎的旗人是特殊的一类,既充当满人正规戍军的辅助力量,同时又被要求进献贡物:清政府显然是按照他们的各户人口多少来征收贡品的。
在边远的黑龙江流域和濒海地区,把所有部落都编入旗制是不现实的,因此清政府只满足于将它们视为国内的纳贡者,实际上让它们自行其是。毛皮,特别是昂贵的黑貂皮和黑狐皮,要定期向清廷进贡以示忠顺。有时也许可这些部落民进京纳贡,由理藩院负责管理贡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则由各部落将贡品送到指定交纳地点,主要的地点是三姓、德棱或穆棱。清朝的收税官就在这里挑拣上等皮毛,不够标准的都听任出卖。这样一来,那些收纳贡品的地点便发展成为定期集市,汉人和蒙古人都定期前来贸易。清廷回赏之物对满洲边境来说是奢侈品,它们的市场价格高昂;因此,那些部落酋长通常都将其出卖。例如濒海地区的头人,一般都把清帝回赏之物卖给日本官吏以换取毛皮,再卖给汉商。[10]为使满洲北部诸部落同清帝国联系在一起,清廷还授予爵勋。起初,还把满族姑娘嫁给部落酋长,以联姻来联盟,但是过了19世纪初就不再采取这种方式了。
1800年之际的满洲社会,主要是由三大集团组成,即旗人、汉人和部落民,他们又各自分为不同的社会阶级。从人种学来说,他们也互不相同。旗人包括信仰萨满教的满族,绝大部分信仰西藏黄教(格鲁派)的蒙族,和信仰佛教、儒教及其他民间宗教的汉族。部落民有几种宗教,但是一般都归之于萨满教;他们的族源很杂,大多数讲通古斯语,但住在库页岛和黑龙江下游的基里雅克人(吉列迷人)则操一种与通古斯语无关的语言。
在表面上旗人作为创建大清帝国的成员,在社会上高人一头,但实际上只有他们的高级官吏即上层军人才能如此,只有他们在社会影响和政治权威方面才在整个满洲名列前茅。大多数在旗军官都是来自满洲的旗人,至少在吉林和黑龙江是这样。然而最高层官员照例是来自北京的旗人,他们比其满洲同胞的汉化程度要高得多,也要老练得多。中国本土的满人接受的是汉式教育,在清帝国的大多数地方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前途即已取决于此;但是在满洲,学校只教满语加练武,仅有少数私人教育是例外。尽管17、18世纪产生了一批满文文学(包括大量翻译和文艺作品),但要创造一种成熟的满文文学的努力却终归失败。20世纪以前,政府文件中一直以日益僵化和没有生气的方式使用着满文,但满文教育的用处则很有限。清政府为那些受过汉式教育并通过府考的满洲旗人规定了录取的名额,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这名额也逐渐增加。但是,学得很好的旗人很少,即使是那些够格的也必须去盛京赶考,因此这府一级的考生也是寥寥无几的。有资格去北京应省试的考生就更少了。
满洲的汉民主要是农民、商人、手工匠和流放的官员。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我们可以料到,绝大多数汉民集中在奉天省,其次是在吉林省,只有极少量的汉人在黑龙江省。在整个18世纪,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城镇也逐渐增多,到了19世纪之初,满洲的城镇化已初见端倪。当然,最重要的城市是在南部,特别是在盛京;不过,吉林、宁古塔和齐齐哈尔也在发展。1799年设立了长春厅,作为管理周围地区定居汉民的行政中心。这些城市不仅是军政治所,又是市场中心、各种手工业和新兴工业的基地以及娱乐场所:这里赌风盛行,性道德也比在中国本土松弛。
在1800年的满洲,富有的汉商居于社会上层,仅次于高级旗人官员。他们同旗人官员在社会、文化和商业方面有很多联系,官商之间往往平等相待。满洲的汉人社会是没有根基的移民社会,除在奉天省者以外,大多数人到此只有几十年的历史。那些定居者主要来自直隶、山东和山西,他们带来了各该省的许多风俗习惯。但是他们出身寒素,缺乏教育,直到19世纪初,奉天省才有像在中国本土常见的那种“绅士”阶级,他们也成了书香门第,有钱有势,世世代代在当地领袖群伦。不过,还不能说满洲边境确已存在着这种阶级。中国的文人都轻视商人,可是在边远的满洲,往往正是最优秀的文人才变成了巨商,因为除了军政机关少数人例外,吉林和黑龙江省的真正文人都是一些被清政府流放的失意官吏。从理论上说,这些以前的官吏丧失了官位和权势,同老百姓并无二致。但在事实上,他们通过经商,或者就任满族官员的西席,很快就改善了自己的命运。为满族官员的孩子授课还带来别的机会,因为虽遭放逐,那些官员的旧影响还如影随身,所以满人的上层社会还引为同类,乐与过从。
满洲的中上层商人中另一大支是与中国本土的汉人商号一起经营的合伙人,特别是与18世纪时在满洲的生意日益兴隆的著名山西钱庄一起经营的合伙人。他们的经营当然要与流放的过去的官员及当地的汉商(其中有些人也有巨额生意)的企业有联系。这类巨商在社会上有地位,完全不同于小商小贩、手工匠和农民(这些人基本上同普通旗人不分上下,只不过没有在旗的那种军事建制上的表面优越地位而已),比他们高得多。
从理论上说,吉林和黑龙江各部首领都拥有清政府授予的特别称号,他们的社会地位理当非常接近于最高层旗人官员,但在实际上,部落民同满洲较有文化的居民很少往来,许多部落首领住在北部边远地区和濒海地带,地理上也是孤立的。他们因公出或经商而进入城市时就显得粗野和土气。随着满洲的汉民不断增加和旗人进一步汉化,随着这个地区越来越发达,部落首领就更加地位低落。当然,普通的部落民比他们首领的汉化程度更浅,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有的采取汉族习俗,有的则越来越孤立于变化中的满族社会之外。
处于社会底层的是没有手艺的工人、家仆、妓女和流犯,包括奴隶在内。满洲,尤其是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被清政府用作流放地,那里不仅流放被贬谪的官员,而且流放判刑的罪犯。犯人罪行越重、态度越顽固,清朝的司法机构就把他们往北发配得越远。许多犯人后来从事手工业或经营小买卖,竟变成了靠得住的社会成员,但是随着他们人数越来越多,使得满洲边境社会增添了一种一方面无法无天、一方面尚有一定用处的特点。
从1796年起,清政府大大减少了流放满洲的罪犯,但是由于把一些重犯当作奴隶发配给满洲旗人干活的做法已经造成许多问题,以致必须进一步采取官方措施。问题的核心在于旗人太穷,无力养活清政府配给他们的那些奴隶,因此,迅速释放奴隶是符合奴隶主和奴隶双方利益的。这样一来,奴隶就可以用钱买得自由。有时奴隶主甚至干脆把他们释放。这类罪犯的少数人后来回到中国本土,但是大部分仍留在满洲,加入了那群自由流动的亡命或半亡命之徒的队伍。以上不论哪种情况都使清政府感到不安;于是它在1810年正式禁止奴隶主允许奴隶赎身,在1813年还一度停止向满洲发配流犯。为了减轻旗人供养奴隶的负担,清政府还采取适当步骤,把贫苦旗人的奴隶转移给更需要家仆、也有能力养活他们的富裕军官和满族行政官员。
吉林和黑龙江的大多数地方人迹罕至,但这两省仍住有大量汉民亡命之徒。他们来到清帝国禁地从事偷猎、挖参和采金,也当土匪。这类非法流民在18世纪迅速增多,在19世纪也还有增无已。其中特别是采金者和土匪,形成了有组织的团体,还有其原始的地方政府。在满洲当局权力所不及的山林地带,有一帮所谓“黑人”的非法挖参者经常骚扰边远的部落地区,致使吉林将军在1811年不得不派兵进山把他们赶出来。但是满洲当局发现,由于交通困难,要想把非法流入的汉民驱出边境是不容易的。虽然采参是由政府垄断,分给旗人和汉民承担,由户部发给执照,然而省当局却无力在遥远的满洲山林实施政府的禁令。
到19世纪之初,满洲的汉化已不可逆转地取得进展。奉天省早已主要成为汉人的地盘和中国的一部分,吉林和黑龙江将军虽然负责维持旗人在社会上的优越地位,但未能维持住现状。旗人缺少汉族移民所具有的勤劳和技术,只可守成。他们不像中国本土来的移民那样致力于成家立业,开发新土地。满族和部落民的文化传统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手段去同迁来的汉人竞争:汉民在数量上逐渐超过他们,比他们勤劳,收买他们的土地。尽管政府三番五次采取措施,旗人还是迅速贫困,越来越依靠清政府的救济过活。他们当中模仿生气勃勃的汉族文化榜样的人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旗人,连部落民也开始采纳汉族文化,深受汉人的嗜好、集市和行事方式的影响。只有寒冷而又人烟稀少的黑龙江流域还没有吸引中国本土来的移民,基本上仍旧处于汉族范围之外。
蒙古
蒙古始终是中国典型的边疆,因为蒙古的游牧民自古以来就几乎是对于中国农业文明的经常不断的军事威胁。但是到10世纪之末,蒙古的游牧生活方式已经完全衰退。昔日游牧民的强盛和独立已成过去。战争一度曾给游牧民带来荣誉和团结的基础,这也变成了过去,清朝把内蒙和外蒙的蒙古人——尽管他们的生活是流动的——同中国紧紧连在一起。由于缺乏人口统计资料,只能作一个最粗略的估计,但以下的估计并非臆测:在1800年之际,清帝国全部操蒙古语者可能多达350万人(不包括旗人),其中多达70万是在外蒙(大量居住在北部中央地带),260万是在内蒙(集中于东部)。其余20万是在新疆和青海。如果这个估计正确,也许从1 8世纪前半期或更早以前,蒙古人口就已经在逐渐减少。[11]
畜牧是游牧民的传统生计,蒙古人在这方面已陷于困境,因为他们要经常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当然,偶尔输入牛马并不表明游牧已长期衰退,因为天灾有可能随时来袭。有时“积雪过多而无法出去放牧,有时降雪不足而不能在干燥的寒冬维持牧场的饮水”。有时过多的牲畜集中于小块牧地而糟蹋了牧草,使牲畜无草可食;最常见而危害最大的是一阵异常的暖潮过后继之以突如其来的冷冻,使牧草为薄冰所覆盖,困于寒冬的牲畜无草可食,几天之内就可能死亡成千上万。[12]然而有证据表明,蒙古从西伯利亚输入牛马并非在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之后为了补充牲畜而偶一为之。[13]
无论在内蒙或外蒙,都没有一个本族的全民族政府。清帝国在内蒙是通过驻扎在其南部和东部边境的军事力量实施统治的。这些军队紧密地控制着内蒙事务,所以到19世纪内蒙并无实际的自治而言。外蒙也有清军驻扎,它因远离中国本土而享有较多的自治,不过清朝在这里的控制也是严格的。按照规定,全外蒙是归只有旗人才能充任的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但在实际上,到了1800年是由库伦的大臣总管外蒙东部,即土谢图汗和车臣汗地区的事务,乌里雅苏台将军则掌管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领地。外蒙最西部的科布多周围地区,最初归属乌里雅苏台,此时则划为行政特区。清政府是根据《大清会典》及其前身《则例》(1818年以后为《事例》)管理内外蒙古的。只有在内部纠纷方面,外蒙古人(喀尔喀人)才被允许依照传统的喀尔喀法解决分歧。
蒙古社会主要是由两个阶级组成:贵族和平民。扎萨克(即旗的王公)由贵族产生,是清代为游牧民设置的基本政治单位——旗(和硕)的世袭统治者。旗下划分“苏木”(“箭”),六苏木设一扎兰(参领)。蒙古诸旗的属民应与满、蒙、汉军旗人严加区别,因为后者是支撑清朝的基本力量。“旗人”一词仅用于称呼清朝的八旗军成员,蒙古诸旗的属民则称为“旗下属民”。
每一个蒙古贵族都接受清朝贵族爵位,分成从和硕亲王到四等台吉的十个等级。只有扎萨克即旗的王公才有世俗统治权。为了表示对清朝的臣服关系,扎萨克每年要按规定向皇帝进贡,主要是进献一定数量的牲畜和畜产。其中最有名的是外蒙古诸汗进献的“九白”之贡,即八匹白马和一匹白骆驼,不过到了1800年,“九白”实际上已改用其他物品,诸如毛皮、兽革和精选的家畜。蒙古的进贡者则得到绸缎、布帛、瓷器和金银作为回赏。这些回赠之物至少与贡品价值相当,因此可以设想,清政府并不认为进贡是对进贡者的一种经济负担。[14]
蒙古的平民(阿拉特)绝大部分是阿勒巴图(旗下属民),他们要向清政府和扎萨克纳税和服役。这种税通常用实物,主要是用牲畜,后来多用银两。阿勒巴图还要交纳特种税,例如每年要交纳清帝所需的牲畜、毛皮、毡、帐、珠宝和其他土产;此外还有一些别的摊派,例如1819年嘉庆帝出巡多伦诺尔,喀尔喀人就曾进献幼畜4万头。徭役则包括戍边、驿役和其他官私差遣。每个旗下属民都属于某一旗,未经旗扎萨克许可不得擅自离去。扎萨克斟酌情况,把放牧权分配给其属民,分配的多寡是根据男丁的人数而不是根据他们需要放牧的数量来进行的。[15]所分牧地面积以肥沃程度来定。有时扎萨克为了牟利,竟不顾本旗属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许外旗属民前来放牧。这便迫使本旗属民侵入邻旗以谋生。
旗下属民分为苏木属民(苏木阿勒巴图)和属于旗扎萨克及本旗其他贵族的农牧奴(khamjilgha)。从理论上说,前者只要向清廷进贡,向政府纳税和服役,而扎萨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给他的农牧奴和俸银俸缎过活。但是到19世纪,苏木阿勒巴图与农牧奴变得界线不清了。虽然法律禁止,扎萨克还是经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较穷的农牧奴交换较富的苏木属民,或者勒索苏木属民以供自己挥霍。社会上还有另一类人为宗教仆役,即所谓沙比,其原意为“弟子”,但他们不是佛门弟子,而纯粹是仆人。他们是属于寺院或某些活佛(呼毕勒罕)的免税奴;扎萨克有权把自己管辖下的平民户拨给寺院或活佛充当沙比。这些平民户充当沙比以后,即不再属于原在之旗,他们的劳动及其产品则用于供养寺院或活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其中大多数是政府判刑的罪犯。这种奴隶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袭的社会阶层。
除了草原比不上中国本土的工业和技术以外,还有三大因素促使蒙古游牧部落一度称雄的军事力量中落,使游牧经济走向衰退。第一就是分旗制度,满人用这种方法划分蒙古,割断了诸部之间的传统联系。各旗的牧地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像清代以前的蒙古那样可以比较自由地放牧(这在经济上也能高产),从而使得没有一个王公能够扩张而取得优势。更重要的是,那些从前从属于一位首领的诸大部落,现在被划分为几个旗,每旗各有在本旗享有自治权的扎萨克,他们各自直接向清政府负责。
原有的艾马克——或部落领地,仅仅留下一点痕迹,取而代之的是满人建立的盟;盟受清政府的严密控制,每三年聚会一次,除了调解各旗间的纠纷以外,别无更多权力。在外蒙喀尔喀人中,诸如车臣汗、土谢图汗、赛因诺颜汗和扎萨克图汗的后裔虽仍有汗号,且其品位在清代贵族等级中高于和硕亲王(“汗”在满语中指皇帝),但就政治权力而言,他们也不比那些著名的旗王公大多少。他们的领地名存实亡,因为满人已经将它们改变为盟,它们以三年一次盟会的所在地命名。除外蒙四盟和内蒙六盟外,还有一些大区,如达里杭爱、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旗、阿拉善地区、科布多边境和沿中俄边境的巡哨区等;清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控制是更严更直接的。在青海,蒙古人(主要是属于和硕特部的厄鲁特人,还有喀尔喀人的一个苏木)组成一盟,拥有29旗,由驻西宁的将军管辖。
旗王公或盟长犯事,清政府则予以夺职削爵而不论其血统多么高贵。例如在1800年,清政府即曾革退车臣汗桑斋多尔济的盟长职务,尽管他是成吉思汗之后裔,并剥夺他本人及其子孙的汗称号。成吉思汗家系的成员也通过结亲与清王朝联系在一起,满人总是小心翼翼地让这些王公感到他们在清帝国占有特殊地位:清廷曾将他们擢升为清朝贵族,并使他们意识到,他们作为最早的军事盟友,地位高于被征服的中国官僚。但是到了1800年,清王朝久已接受汉族的文化价值和标准,蒙古人显然不是盟友而是臣属了。
第二个使称雄一时的蒙古人驯服的因素是西藏的黄教,即格鲁派。对于内蒙来说,住在北京的活佛章嘉呼图克图是清廷支持的集权寺院体系的首领,也是内蒙最重要的宗教领袖。他属下的寺院和喇嘛免税免役,还享有许多特权。内蒙也有不属于章嘉呼图克图为首的北京系统的寺院。它们虽无皇家寺院那样的法律地位,不过清朝官员、扎萨克和老百姓也习惯地给予他们许多同样的特权。基本上每个活佛都各有寺院。只有一个特别的例外是多伦诺尔的大寺,这里是章嘉呼图克图和其他十二位活佛的卓锡之所。[16]
外蒙人的宗教领袖是库伦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他是一位有很高声望的活佛,在蒙古人心目中居黄教第三位,仅次于西藏的达赖和班禅。清政府极力阻止蒙古发展一个统一的宗教,免使蒙古社会借此重新统一,因此有意扶植章嘉呼图克图来抵消哲布尊丹巴的影响,并且精心地策划在蒙古保持达赖喇嘛与这两位蒙古活佛之间的权力平衡。为了防止世俗贵族同喇嘛教结盟而造成蒙古社会团结的危险后果,清政府还不许从贵族之家寻觅转世活佛。
另一方面,清政府又想把蒙古同清帝国结合在一起,因此在蒙古宗教感情许可的限度内,采取一种使喇嘛教与汉族宗教观念相融合的政策。例如,第二代章嘉呼图克图(1717—1786年)就曾受到鼓励用藏、满、蒙三种文字编写祷词,把汉族的关帝君同黄教三大神相扯在一起。在18世纪之末,清朝还资助在满洲和亚洲腹地周边各省建造关帝庙,作为旗人官员的监护神。关帝被视为与毗沙门天相同,而毗沙门天则长期以来被视为西藏和蒙古的民间英雄格萨尔汗的化身。汉人流传的有关关帝的种种谶言,也开始被译成蒙文,进一步推进了清朝的宗教融合政策。在19世纪下半期,清朝支持的蒙古僧侣干脆就把关帝一格萨尔汗奉为佛教的守护神。[17]
寺院和活佛本人愈来愈靠日益增多的沙比——即扎萨克赏赐的农牧奴——的供养。扎萨克还为牧放寺院牲畜提供大片牧地,喇嘛们则经常向旗下属民勒索贡品。普通牧民不敢拒绝;每逢举行宗教仪式,寺院还要挥霍大笔资财,如用黄油塑造佛像等,穷人则忍饥挨饿。到19世纪之初,外蒙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得到大量的沙比和牧地,致使他的财产要由沙比专衙管理,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艾马克。其实清政府在1822年就已把沙比衙署的商卓特巴(司库喇嘛)提到相当于盟长的地位,以承认这一既成事实。由于政府对寺院及其沙比免税,便大大加重了旗下属民的赋税负担。与此同时,寺院还利用其财产从事各种商业交易,其中获利最多的是放贷。
在蒙古人看来,佛教及其教义是与成吉思汗以来蒙古古老的世俗文化及其传统的领导力量相抵触的。所以有些陈巴尔虎的蒙古人仍然信仰萨满教,而且直到18世纪之末萨满教在俄境布里亚特蒙古人当中还有强烈的影响。直到19世纪头几十年,布里亚特人的萨满教用具与衣着才被搜出焚毁。另外,蒙古佛教的兼容并包倾向使得许多萨满教的传统也能披上佛教外衣而残存下来,但是,萨满教作为蒙古社会一支不可轻视的力量则已成为过去。在整个18和19世纪,许愿当喇嘛的蒙古优秀青年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并非全都脱离畜牧劳动而住进寺庙。约有2/3的喇嘛留在旗内;一个喇嘛兼做世俗贵族的农牧奴倒没有什么不合适的。[18]然而,进入寺院的年轻人确实越来越多,结果越来越多的蒙古牧场和牧产被用来支付寺庙繁文缛节的开支,而不是用于供养人民。
虽然人口不断减少,寺院却不断增加。到20世纪初,内蒙寺庙之数或已逾千,外蒙的寺庙也有约750处,而且两地还有大量的小庙。估计内蒙竟有30%—65%的男子出家(至少平均每家一个儿子),外蒙在1918年出家者占男人的45%左右。同西藏相比,19世纪末期的西藏估计也只有1/3的成年男子当喇嘛。[19]这些估计同1800年的蒙古形势有何联系,还不得而知,不过很可能的是,僧侣的人数和寺院的数量在19世纪都增加了。
到了1800年,寺院及其庇护下的商业活动也促成了社会另一方面的发展,即发展了城市中心,它们最初是在内蒙发展,后来逐渐扩大到外蒙。在大寺庙的附近,尤其是在库伦——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驻地,集市发展成为喇嘛、汉商、手工匠和穷苦流浪汉云集的城镇。在库伦、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等外蒙的要镇,戍守的清军也是促使城市化发展的另一因素。
地图3 19世纪60年代的蒙古
第三个促使蒙古社会经济衰退的因素乃是第二个因素作用的延伸。建造寺庙为汉商的渗入蒙古开辟了道路。在早期,蒙古人是在草原边境用牲畜和畜产品交换他们所需要的中国等地的物产。另外,他们也随贡使前往中国京城进行贸易,或者同带着商队从中亚前来草原的少量穆斯林商人进行物物交换。除了这些中亚商人的输出、入贸易外,蒙古人内部的商业规模很小,只有相当有限的非市场交换,也没有一个蒙族商人阶级。蒙古人同俄国人也做些买卖,合法的地点是在恰克图,非法的地点是在俄蒙边境的其他地方;1728年的中俄恰克图条约一个主要的后果,就是把对俄贸易转到了汉商之手。
寺庙大大有助于汉商建立对整个蒙古商业的控制。从前除了牧民的营帐以外别无所有的广大草原,后来建起了拥有围墙的寺院,变成了市场和货栈,使汉商得以直接进入草原。这并不意味着中蒙边境的贸易不再存在,因为在有清一代,汉人商号在边境市镇,特别是张家口,都在不断增加。[20]但是汉商主要是北京帮和山西帮,他们带着货物安全地进入蒙古腹地,引起了人们对中国商品的喜爱,打开了销路。过去被牧民视为奢侈品的东西,如茶、烟、杂品等等,蒙古人也认为是必需品了。中国的奢侈品一直是表示游牧贵族富有的象征,但是随着寺院势力的增长,喇嘛也开始追求各种奢侈品,不断向人民榨取供奉来购买。这便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在18世纪之末和19世纪,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土谢图汗和车臣汗的领地,发生了排斥汉商的骚乱。暴徒经常痛打汉商,劫掠商店,销毁账簿。[21]汉商也经常激起寺庙和世俗人的愤怒,不过权衡得失,寺院所起的作用还是支持汉商贸易的。
在18世纪,清朝的政策是保持蒙古人作为后备军事力量。鉴于汉商渗入蒙古有损于这一目的,清廷曾想方设法限制汉商活动,尤其是在外蒙,但并无成效。清政府要求在蒙古的汉商每年都换领一次执照;禁止他们娶蒙族妇女;禁止他们在蒙古人的帐篷中过夜;除特殊情况外,不许建造永久性房屋。由于汉商不遵守这些限制,清政府便力图将无照商人逐出蒙古,如在1805年就曾这样做过,但这些措施收效甚微。对拥有蒙古债户的商人,必须让他们继续逗留到收清债款。但是蒙古人不仅不能清偿债务,而且还得继续举债;这样一来,汉商就能留在蒙古照旧经商了。清政府本身也越来越依靠汉商交付的执照费,以维持它在蒙古的行政机构。总之,清政府逐渐转向采取支持在草原的汉商的政策。
蒙古人的畜产品是有季节性的,需要尽快出卖,他们的需求品则有连续性。因此,汉商得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并且投放贷款。结果是蒙古人普遍举债,蒙古的财富就这样源源流入汉商之手。汉人的商号也像钱庄一样,向那些未经世故的蒙古人放高利贷。甚至整个旗都被抵押给了这些商号;到19世纪时汉人高利贷者生意兴隆。随着蒙古人债台高筑,利息也暴涨。扎萨克、喇嘛和商人一起共同提倡赊购办法,当扎萨克本人也因欠债过多而无力清偿时,就非法地将征税事务直接交给汉人商号,从而使那些商号和私商开始“拥有”蒙古阿拉特(平民)。把劳役和实物税折成货币税后,更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严重局势。在18世纪蒙古已经开始转向货币经济的发展,到19世纪时银两已普遍成为必需的支付手段。寺庙也坚持要其所属沙比交付银两。与此同时,银价不断提高,而沙比必须向寺院支付的和旗下属民必须向旗王公支付的所有这些定额银两,就使他们不堪负担了。这种严酷的经济局面,再加上王公向属民增收赋税以清偿所欠汉商的债务,便逐步导致蒙古民穷财尽。
虽然贸易和借款大部分控制在汉人手中,但是也有旗王公同汉商合作的情况,并且也有旗王公和喇嘛变成汉人商号和钱庄的股东。不管是有意或无意,王公、寺院和汉商的携手合作终于摧毁了蒙古传统游牧社会的残余。与此同时,在草原的边缘开始了另一个具有更深远意义的转变:汉族移民在那些过去是牧场土地的周边从事耕种。
新疆
天山山脉的山脊把天山两边隔成两个不同的地区。天山南部的东突厥斯坦是农业区,天山北部的准噶尔是草原世界。在18世纪50年代,乾隆帝的军队征服了天山南北,占据了这块当时在亚洲腹地要算人种最复杂的领土。他们称准噶尔为天山北路,称东突厥斯坦为天山南路。清军把这两个地区当作清帝国的属地予以管辖,统称之为新疆,意为甘肃的“新疆域”。这里盛产玉、金、铜和棉花,富于耕地和牧草。政治动乱也发生频繁。
同以前的准噶尔人一样,满人也把他们的行政中心设在伊犁。他们将以前的准噶尔部首府——哈萨克人和其他穆斯林称为固勒扎——改称为宁远,并且在其以西另建一座新城,即惠远。哈萨克人称此新城为新固勒扎或小固勒扎,1762年清朝即置将军于此。宁远被称为老固勒扎,继续作为源源前来伊犁的穆斯林移民的经济文化中心。在18世纪,清政府还在伊犁地区建立了另外七座城市。但不出所料,发展最快的是将军衙门所在的新固勒扎。
新疆的全部行政机构实质上是一支由将军统率的巨大戍军部队。从理论上讲,他还对洛罕、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阿富汗和乾竺特等外部地区实行“羁縻”政策。他对准噶尔的厄鲁特(加尔梅克人)各旗,对柯勒克孜和哈萨克各部、对平民移民地、对哈密和吐鲁番王公领地以及对所有六城等,都有行政管辖权。但是,清政府的政策是尽量不插手当地民族的内部事务。在新疆的官员“既不尊重也不熟悉治下诸民族的语言和习惯”。[22]
清政府还在乌鲁木齐(迪化)设置都统协助伊犁将军,前者负责管理天山北部和维吾尔斯坦(哈密和吐鲁番)的官员。新疆驻军还分别在伊犁的新固勒扎和新疆西北部的塔尔巴哈台(楚呼楚)设参赞大臣;在喀什噶尔也设参赞大臣,东突厥斯坦人称之为“汗昂邦”,他负责管理六城的官员(从字面上讲,“六城”即除哈密和吐鲁番在外的东突厥斯坦)。将军一职和各地高级官员均由旗人担任。驻军总数在1万到2.3万人之间,主要是来自热河和中国本土的旗人,但也有游牧民(内蒙察哈尔人和降清的厄鲁特残部,有些是热河牧民,以及从伏尔加河归来的沙比)、满洲诸部(来自奉天省的锡伯人、来自黑龙江省的索伦和达斡尔人),以及甘肃和陕西的绿营汉军。他们作为无限期的占领军携家带口而来,实际上乃是永远留驻新疆的移民。
这些军队分驻南、北、东三区戍守。北区由伊犁将军直接管辖,兵员1.3万多人,是最大的一个区。到19世纪之初,北区达9.8万余人,包括附属人员在内。北区驻军主干(实际上也是全疆驻军主干)是驻在新固勒扎的主力旗兵;还有一支庞大的旗兵归惠宁领队大臣统辖,附近则是锡伯、索伦、察哈尔和厄鲁特四营,各有其领队大臣;此外还有沙比营、达斡尔营和从绿营来的汉族军事移民。察哈尔营和厄鲁特营主要从事放牧,向驻军供应马匹以及其他作战、运输和食用牲畜。
东区由驻乌鲁木齐的都统管辖,有兵员5000人到6000人,绝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驻奇台(古城)1000人、驻巴里坤(镇西)1000人,此外还有数量不断增加的绿营兵。
南区不同于东区和北区,没有常驻军,大部分驻军是来自其他两区的换防兵。他们五年(最初为三年)一换,不得携眷前往。旗人和绿营兵驻守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尔和乌什吐鲁番。来自天山北部的绿营兵则驻守焉耆、库车、赛里木、阿克苏、和阗等地。陕甘总督派来新疆的其他绿营兵则驻守哈密和巴里坤。总计在南部的清驻防军约在6000人左右。此外,喀什噶尔还有一支由500名东突厥斯坦士兵组成的小部队,他们由本族一名总管和六名属官率领。当地居民也执行站岗放哨等半军事性勤务。
在刚进入19世纪时,即当浩罕崛起为地区性强国和英俄势力渗入清代中亚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尔作为屏障的东突厥斯坦视为政治和军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卫和开发天山北路,把六城视为维持军队的大税源。
在新疆驻军乃是耗资巨大之举,仅士兵每年薪饷一项就要耗费白银约300万两,而当地每年税收远不及此数。向六城居民每年征收的税银和生铜仅达1350万蒲尔(指六城铜币),但此数不包括外贸关税和其他杂税在内。根据1801年的铜银兑换比价(220个蒲尔等于1两白银),这笔收入还不到6.2万两。[23]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总计达64.9万担,主要来自准噶尔地区。即使算上一切货币和实物的附加税收,包括政府经营的铜矿和牧场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难支的。到1800年,驻军的官仓是满的(伊犁粮仓储备有50多万担小麦,这是政府的唯一储备粮[24]),但是每年为维持新疆的耗费得从中国本土提解白银120万两。
新疆货币有两个分割的流通区。第一个流通区是在准噶尔和维吾尔斯坦,远至西部的喀喇沙尔(焉耆),货币用白银,按重量计值,一如这些银两的来源地中国本土那样。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开始努力减少向新疆输出白银。伊犁也铸造中国的标准合金铜币(制钱)。第二个流通区是在六城,它的货币制度为铜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铜币,因为整个新疆铸造铜币没有标准化。六城货币的基本单位是蒲尔,这是一种纯红铜钱币,汉语称之为“红钱”。币面像中国本土的钱币,铸币地则铸以阿拉伯文和满文,50蒲尔合1个坦伽。在1800年,六城仅有一家造币厂在阿克苏,六城以外地区则不流通蒲尔。六城以内没有金币或银币。不过,半锭和1/4锭的银元宝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银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计值。
阿克苏造币厂年产2.6万吊(每吊1000蒲尔)。伊犁造币厂平均年产量为1722吊(每吊1000文)。两家造币厂每年各铸币两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苏蒲尔钱和伊犁制钱重量一样,均为一钱二分,但是蒲尔钱为纯铜,1蒲尔钱值伊犁钱五文。大部分生铜,尤其是阿克苏造币厂用铜,都是来自浑巴什的官办铜矿,那里由清军工兵开采,年产铜2.1万英镑(16200斤)以上。由于当地产铜,而白银必须从外地输入,铜的价值与白银相比就日益低落。
准噶尔
从文化和历史方面来说,天山北路的牧区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统治游牧民的世袭扎萨克处于伊犁、库尔喀喇乌苏(乌苏)、塔尔巴哈台和焉耆的清军官员的严密监视之下。来自伏尔加河的加尔梅克人的两个盟也在准噶尔放牧。乌纳恩素珠克图盟由旧土尔扈特十旗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尔巴哈台,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东二旗在库尔喀喇乌苏,南四旗在喀喇沙尔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区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启勒图盟由和硕特四旗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区的南路旧土尔扈特附近。土尔扈特和和硕特部除免交牲畜税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进贡纳税和社会组织等都与内、外蒙古各盟相同。伏尔加河来的加尔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样,信仰西藏黄教,因此黄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清廷作为黄教的保护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黄教寺院一样,向准噶尔的黄教寺庙作布施。
在边卡以西的各部地区和清帝国边境以外的草原地区,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放牧,事实上不受当局干涉。他们被视为外国纳贡者,每三年可到北京进贡一次,拥有同清政府进行双向贸易的垄断权:按官方规定,当局垄断着对哈萨克人的贸易,从理论上讲,准噶尔官员不许其他外国人在北疆经商。清廷与哈萨克之间这种以物易物的官方贸易,仅限于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哈萨克按规定价格用牲畜(主要是马)交换衣物(主要是丝绸),因为察哈尔部和厄鲁特部的养马不能满足军队的需要。然而哈萨克人还利用其进贡权另外私自进行交易。当局虽然向东突厥斯坦驻军供应哈萨克马,却不允许哈萨克人到东突厥斯坦出卖牲畜,东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萨克牧地购买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萨克人前往喀什噶尔出卖牲畜,当地官员便狠狠杀价,使哈萨克人只好带着牲口失望而返。在准噶尔和蒙古,政府当局限制稍宽。有时哈萨克商队以各种借口绕过政府限制,不时前往乌鲁木齐、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乌梁海地区和喀什噶尔。但是,清政府严禁向哈萨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亚商人出卖金属制品。
哈萨克人作为进贡者,是允许在清帝国边境之内放牧的。如遇暴风雪,清政府甚至让他们进入边卡区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马匹作为报偿。新疆当局每年都派员前往草原向他们征税。由于哈萨克是外国人,清政府就没有在他们中间任命扎萨克,也不打算把他们划分为旗。在清帝国境内放牧的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来,虽然哈萨克的首领们享有作为清朝进贡者的好处,但他们大多数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是俄国的依附者。
对哈萨克的内部组织,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这是因为在18世纪,中帐首领阿布赉既是中帐的汗,也统治大帐。在18世纪50年代,清朝当局大概是按照准噶尔或哈萨克当时的分法把哈萨克人划分为两部:由阿布赉领导的极东部中帐和大帐称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赉·穆罕默德领导的西部中帐哈萨克人称为右部。[25]后来发现极西部还有小帐,他们又划出第三类而称之为西部。这种划分反映了18世纪后期哈萨克草原的实际政治现实,不过,清政府虽然知道哈萨克有三帐,却有张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确地把左部同阿布赉和中帐联系在一起,右部却被编者误认为小帐和大帐,还说中帐首领阿布赉·法伊德(阿布赉·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赉的对手)是大帐的汗。[26]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识略》,部分地更正了这些错误。[27]但是,史学家和政论家魏源迟至1842年仍把小帐和大帐视为右部。[28]显然,19世纪之初清政府对哈萨克人的“羁縻”政策是极为松散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边境说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料称他们为布鲁特(柯勒克孜人并不使用这个名称),俄国人则称他们为石山野人、石山里人或石山人(由于他们是住在难以攀登的山区里),或称喀喇(黑)柯勒克孜人(因为与哈萨克人不同,他们的统治者不是王族,即非成吉思汗的子孙)。19世纪的俄国需要使用这些称呼来区别柯勒克孜人和哈萨克人:俄国人称两者为柯勒克孜—哈萨克人、柯勒克孜—凯萨克人、凯萨克人或径称柯勒克孜人,以区别于俄国本土的哥萨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为两部:东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尔。但这种划分对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没有什么关系。[29]事实上,他们分成许多单个的小部从事游牧,没有什么政治总体,在情况需要时,他们随遇而安,可以自称是浩罕,或巴达赫尚,或喀尔提锦(希萨尔的东布哈拉省),或清帝国的臣民。在清廷看来,他们是贡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帝国的臣民。他们被要求每年进贡马匹,获准在新疆(远至东部阿克苏之地)放牧;还可以在喀什噶尔进行贸易,即在这里购买棉布和其他产品,而以出卖牲畜为主。他们支付的牲畜税是每三十纳一。至于其他货物,标准的税率是货价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实际上,这些人几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清政府也不曾打算限制他们的进出国境。
地图4 1800年前后至1860年前后的新疆
准噶尔除了牧场以外,还有适于农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将大量东突厥斯坦人的家庭迁至旧固勒扎地区(被称为回屯)生产粮食以充军政之需。这些人被称为塔兰奇人,到1800年之际已达3.4万之多。清朝还派遣汉族绿营兵、锡伯、索伦和察哈尔兵携眷屯居于天山北部而组成非旗人的永久性兵屯,他们每年向新疆驻军交纳一定数额的收成。不过在18世纪之末,这些兵屯的生产力显然不高;因此当局在1802年又在伊犁河北岸新固勒扎以东开凿了一条大型灌溉渠,创建了旗屯。尽管清政府对需要使用这些旗人农民干什么还拿不定主意,最终还是宁愿把他们训练为士兵,而允许他们将土地租给佃农,通常是租给塔兰奇人。政府当局曾不断完善灌溉系统,因此伊犁的农业地区得到不断发展。
从长远意义说,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从中国本土将普通汉人和中国穆斯林举家移居到北疆,这一政策是清廷在满洲北部未曾采取,而在蒙古地区当局也只是后来才被迫予以默认的。征服新疆以后不久,清政府就鼓励从中国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场变为户屯。到19世纪之初,定居北疆的中国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汉民即达数十万人,他们主要是在巴里坤、吐鲁番和乌鲁木齐等地。像在满洲一样,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准噶尔来耕种流犯垦地(即犯屯,或遣屯)。到1777年,天山北部约有10750户绿营兵和将近500户流犯和配军,他们耕种着总面积约22.73万亩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鲁番,也有一些屯垦地,但其总面积不到上述数目的1/3。
在18世纪的最后几年,屯田的绿营兵并没有大增,流犯的人数也从未超过2000,这是因为政府在1804年开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于被政府给每户提供30亩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户屯的人数则大大增加。在1775年,户屯数目不足17200户,约72000人,主要是在乌鲁木齐一带,开垦的土地总面积将近280253亩。到1800年,操汉语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几番,因为在1808年,乌鲁木齐各县的民户农田数量已是1775年的10倍。[30]伊犁的垦地和客户也增多了,到19世纪新来的移民已有在库尔喀喇乌苏和精河定居者。他们取得了土地,像在中国本土一样纳税服役。清政府也允许工匠和商人携家从中国本土移居北疆,准许他们在北疆和哈密地区做买卖。
准噶尔地区最宝贵的资源就是这里的地下矿藏。在1801年,清帝由于担心淘金热会从中国本土引来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烦,降旨禁止在准噶尔开采贵金属,但是,黄金和炼矿却由政府管制,交私商开采。计有金矿14座,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黄金三分。这样,政府每月的黄金收入就有36.69两。铁矿和锡矿(主要用于造子弹)也曾开采;在19世纪头10年,准噶尔的铜矿也开始被采掘,主要是供伊犁铸币厂使用。
伊犁的农业人口在行政上由驻新疆的将军管辖,但是驻乌鲁木齐都统管辖的东部地区的汉族农民、工匠、商人和矿工,归甘肃省政府节制。治理他们的是驻在乌鲁木齐的镇西(巴里坤)和迪化(乌鲁木齐)道台,他负责三个行政分辖区的军政事务:镇西府、迪化独立州和吐鲁番厅。
来自陕西、甘肃和四川的中国穆斯林被东突厥斯坦人称为东干人,他们占操汉语的移民之绝大部分,仅在新固勒扎一地就有1500户。东干人是逊尼派(正统的穆斯林),他们有些法官是属于哈乃菲法学派,有些是属于沙菲伊法学派。苏菲教团(神秘兄弟会)也在他们的宗教生活中起重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纳赫什班迪派的“老教”或“旧教”(库菲亚,即“静默”兄弟会),他们同18世纪早期的传道者马来迟有关系;还有马明心(1781年去世)的新教,这是纳赫什班迪派的另一支,人称札里亚派,即“口传”兄弟会。东干人读阿拉伯文祷告书,用汉语传教和解说。他们过着严格的生活:剃须、戒烟酒、不食猪肉。他们逐渐离开镇西、迪化和吐鲁番屯区,不久就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成为主要的居民。尽管清政府禁止向东突厥斯坦移民,他们还是有许多人来到天山南部的绿洲,在那里开饭馆和贩茶叶为生。
不过,东干人的穿着同汉人一样,很不容易同东突厥斯坦人和其他中亚穆斯林相混淆,因为后者都把东干人看成异己和入侵者,容易把东干人看成一般汉人。然而,不论东干人走到哪里,他们的经商才能及其处于汉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之间的中介地位,使得他们在商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所有非穆斯林的汉人实际上都是陕西人或甘肃人,大多数属于绿营兵。其他汉人则是书吏、商人、工匠,当然还有农民。因为东干人操汉语,所以他们能与那些人打交道,这就使他们得以接近政府的低级官员,并能加强他们自己同熟练的汉族工匠和中国本土商号的联系。东干族男子通常也娶汉族妇女。因此,通过婚姻纽带进一步扩大了商业联系,并且通过用伊斯兰宗教灌输子女而扩大了穆斯林团体。又因为许多东干人会讲一点鞑靼语,所以他们也能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同哈萨克人做买卖中沾光。当地戍军看中东干人不贪污受贿,便宁愿使用东干人而不用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充任警察。随着时间的推移,东干人的人口、经济势力以及政治和文化的影响也不断地增长。[31]
东突厥斯坦
东突厥斯坦,即小布哈拉,位于天山之南,由东北区和西南区两部分组成。东北区旧称维吾尔斯坦,西南区即塔里木盆地,比东北区大得多,称为六城或喀什噶里亚;有时六城或喀什噶里亚之称也表示整个东突厥斯坦。在维吾尔斯坦和六城两地区,居民几乎全部操突厥语。只有少数人还懂得塔吉克语这种中亚形式的新波斯语,而到19世纪,懂塔吉克语的人就更少了。[32]在宗教方面,东突厥斯坦人是逊尼派穆斯林,奉哈乃菲派法律。他们虽然不无自己的文化特点,但仍是中亚突厥—伊朗文化的一部分。如果不算外国人和外国人娶当地妇女所生的子女,这里土生土长的人口大概不到30万,其中70%以上住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即喀什噶尔地区,东部的维吾尔斯坦人口仅约占此数的1/10。[33]从1759年至1820年清朝进行征服期间,东突厥斯坦的人口和耕地似已增加一倍。
作为一个整体,东突厥斯坦人除了耶里克(意即“本地的”)以外没有一个共同的族称。他们分别用所在绿洲的名称来称呼。在喀什噶尔的本地人自称喀什噶尔人,在吐鲁番者自称吐鲁番人,余类推。甚至外国穆斯林也不把东突厥斯坦人视为单独的人种集团,例如19世纪头25年内曾在新疆经商的西伯利亚鞑靼商人穆尔塔德—法伊德·阿丁·玛尔真就曾混淆东突厥斯坦人和西突厥斯坦人,而统称之为“乌兹别克人”。[34]
但是,也有几个人种集团不同于绿洲操突厥语的一般居民,例如焉耆、库车、阿克苏、乌什吐鲁番和叶尔羌等地区的刀朗(多兰)人。他们讲突厥语带有自己的口音,他们的妇女则像柯勒克孜人用白巾裹头。在阿克苏和乌什吐鲁番地区,他们饲养那种厄鲁特人普遍饲养的羊,还为新疆驻军管理驿站。乌什吐鲁番地区还有一种牛盖特人,显然是柯勒克孜人血统。他们夏居毡帐,冬返定居点,依靠饲养牲畜为生,专司为清政府扫除木扎提山口的冰雪。英吉沙尔和叶尔羌两地之间的居民中,也有这种夏居帐篷冬返村居的人群。[35]罗布泊地区的定居者多少不同于其他东突厥斯坦人,他们可能并不都是穆斯林。[36]在1800年,除了少数例外,乌什吐鲁番的居民似乎不是当地土著,他们的父祖是大约30年前被清政府从塔里木盆地各地迁来这里的。远至东部的甘肃肃州还通行突厥语;过了肃州,中亚商人就需要会讲汉语的译人了。[37]
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主要是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一带,有一大批外国商人,其中包括一些与外商有联系的工匠和越来越多的混血儿。清政府曾于1795年禁止外国人娶当地妇女为妻,但这禁令难以贯彻,天长日久,外国穆斯林(主要是浩罕属民)与喀什噶尔妇女成婚者越来越多。他们的子女被称为察尔虎特,尽管其语言、住地和文化不同,但仍随他们父亲的国籍。这种混血儿所生子女同样被认为是察尔虎特,不算清朝属民。旗人也有娶当地妇女为妻者,不过法律是禁止清朝官吏娶东突厥斯坦妇女的。这类婚生子女则被认为是当地人。
在喀什噶尔地区的塔什密里克居住着柯勒克孜的土拉吉尔钦察部,该部在19世纪50年代约有五百户。这是清政府唯一允许住在东突厥斯坦而与绿洲定居居民同等看待的柯勒克孜人。在叶尔羌地区的有些村落中,还有一些从奇特拉尔和瓦罕释放出来的奴隶前来定居,他们就是所谓的什叶派(拉菲迪)。在许多山区则有塔吉克人、哈尔查斯人(山地塔吉克人)和瓦罕人,他们都讲伊朗语,在清国领土上过着半游牧生活。虽然他们现在是穆斯林,却还保留着伊斯兰时期以前的伊朗拜火教残余。[38]甚至在塔里木盆地绿洲的东突厥斯坦人当中,也还有着前伊斯兰文化层的遗迹,尤其在社会底层人民当中是这样。例如祈雨巫师还有其市场,他们将巫石涂上动物之血,或将它放置在“甜水”中,就可以作法降雨降雪。还有萨满教徒也仍然行他们的旧法。[39]
六城和维吾尔斯坦两地的经济都依靠绿洲农业以及手工业和贸易;除少数人外,东突厥斯坦人几乎或者从事耕种,或者在城市经商为生。绿洲的两大生活区一方面是天山、帕米尔和昆仑山,另一方面是塔克拉玛干和罗布泊沙漠。山脉是河流的发源地,最终提供了地下水,沙漠则吸收水,并形成了一个逾此界限即不能定居的区域。在靠山一侧,这个区域与牧场浑然一体。在沙漠一侧,它的宽度仅达人力灌溉所及之处。这里的雨量少得“几乎满足不了放牧所需之水”,即使下雨也不一定是好事,因为春天下雨能把阳光挡住,而雨量却不足以“弥补太阳不能融雪为水的损失”。[40]据一个旅行家说,叶尔羌这地方是烟尘弥漫,难见新月,降雨如降泥水。[41]
除缺水和偶尔发生地震外,东突厥斯坦的环境是合乎卫生的。与相邻的甘肃相反,这里夏季气候干热少雨,冬季严寒,流行病不易发生。性病在城市和牧民中倒是常见,但流行性伤寒却很少,流行性霍乱则更为罕见。[42]偶尔也有结核病,但是没有疟疾。[43]
灌溉方法最初是从西部传入东突厥斯坦的,它广泛利用水沟、水管和地下水渠——坎儿井,以适应透水性强的黄土和沙砾地区,因为这里地面水会很快被吸干。某些作物收获量是很高的。特别出名的是维吾尔斯坦的葡萄和瓜,最好的是吐鲁番葡萄和哈密瓜。吐鲁番出产的无核葡萄干誉满中亚,远销印度和中国本土。农业技术和销售方法虽然实用,但比较原始,总的说来,粮食产量可能远较中国本土为低。农民种植苜蓿以肥田,不采用轮耕法。储粮的普通方式是建仓库,但因气候干燥、冬天寒冷,粮食也可以储藏在地下,所以贫苦农民一般都采用地窖,特别在不太平年月居民普遍采用此法。
叶尔羌与和阗地区盛产长毛羊的披巾羊毛,“这种羊几乎每个地主都有一大群”。[44]六城西部多种桑树,这里产丝,主要靠妇女劳动。不过大宗经济作物仍是短纤维棉花,农民用棉花交税,或把原棉卖给政府和新兴的纺织工厂。大麻也是有价值的农作物,和阗就有规模相当的制绳厂,并且也有地毯织造业。大麻还用以提取麻醉品和其树脂汁(charas)。[45])罂粟壳之汁液(kōknār)也颇受人欢迎。大概在19世纪之初也已开始种植烟草,而且汉人随着清军的征服而流入北疆,也带来了酒类,可能还扩大了鸦片的使用。但是对天山以南这些工业在1800年之际的发展情况,则不甚了解。在18世纪早期东突厥斯坦就已开始酿酒,但对19世纪早期的制酒情况还一无所知。
政府在阿克苏地区的浑巴什开办了一个重要的炼铜厂,在乌什吐鲁番设立了一家硝石公司。塔里木盆地的西南端出产玉石,是由政府垄断的。和阗地区的河流出产白玉,美玉的价值同银相等。叶尔羌地区出产绿玉,这里也开采金矿,同样由政府垄断。克里雅有一个产量很高的金矿。和阗诸矿经常雇用的工人约二三百人。在冬季,和阗“全体居民”都得前往路程有40天之远的地方为政府采金。在克里雅金矿附近的河沙中,也发现有黄金。[46]还在焉耆、库车和乌什吐鲁番等地开采硝石。在阿克苏和库车开采硫磺。阿克苏、库车和赛里木的居民则开采附近的铜矿。
绿洲之间也有一些贸易往来。例如和阗就有贩卖玛什鲁(mashrū’一种丝、棉混纺布)、绸缎、纸张、金砂(尽管有政府垄断)、丝、葡萄、葡萄干和其他商品的商队前往叶尔羌,叶尔羌也向和阗输出铜壶、皮革和靴子。和阗的收入超过叶尔羌。
在清朝统治之下,东突厥斯坦社会仅有三个官方承认的阶级:土官(伯克)、宗教上层人士(阿訇)和普通属民(阿勒班克什,意即纳税人)。对伯克和阿訇是免税的,法律对一般宗教人士来说,解释是很宽大的;赛伊德、毛拉、派尔札德和法基尔等人都免交人头税(阿勒班)。普通属民则要向政府交纳人头税和服役。城市的普通属民用货币纳税,农民则交纳谷物。[47]居住在六城地区的外国人,即使同妻子老小一起定居在这里,也依然被视为过客,免交人头税。[48]
普通属民当中人数最多的是:(1)自由农民(rā‘āyā’,拉阿雅),他们自有土地;(2)官地或官田(khāniyya,卡尼雅)上的佃农;(3)私有土地者的佃农。少数有地的农民——主要在哈密和吐鲁番——拥有免税的财产。其他从清代以前继承所有的土地拥有者,则应缴纳什一税,即向清政府交纳其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自由农民还要为政府举办的公共事业服役。政府的佃农可以得到种子、耕畜和农具,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半的收成。私有土地者的佃农则要定期重新商订租约,条件当然前后不会一样;但是也要向政府交纳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地主者大概至少要占十分之二。清政府尽管确实采取了某些专门措施,但在1800年之际,东突厥斯坦的土地租佃、纳税和服役方式基本上是一仍旧贯,同中亚其他穆斯林地区的方式非常相似。[49]还有一种农民叫“烟齐”(yänchi,即家奴),他们不以自己的名义纳税,所以不在普通属民之列。家奴最初是犯人,为伯克干活。后来因为伯克强迫农民当“烟齐”,而有些农民为了逃税和避债也自愿当“烟齐”,所以家奴的数目增长了。
宗教组织由三种人组成。在清政府看来,第一种是阿訇。他们凭借其能力和教养行使宗教职能,是唯一拥有官方地位的宗教阶层。他们当中有法官、法学顾问(穆夫提,旧译木甫提)、清真寺神职人员和经文学校(madrasa)教师。政府从所收人头税中拨出一小部分给经文学校学员、毛拉、法基尔和游方教士。第二种是圣族(赛伊德与和卓),他们在东突厥斯坦的居民中最受尊敬,其中最重要的是玛赫杜姆家族,他们是16世纪著名的纳赫什班迪教团的教长(谢赫),即玛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后代。另一个是库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和卓们的圣族,他们是15世纪阿勒沙德·阿丁教长的后裔,使莫卧儿人皈依伊斯兰教的就是这位教长。第三种是出身比较卑微的谢赫和苏菲兄弟会的成员,尤其是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几个分支,也包括乌瓦依什亚、库布拉维亚、哈迪里亚教团等等。苏菲兄弟会在东突厥斯坦也同在准噶尔的东干人当中一样,具有很深的影响。
在清朝征服以后,也许除了哈密和吐鲁番当地的统治者有权视需要任命毛拉担任政府职务外,东突厥斯坦的阿訇已经没有其他中亚地区的毛拉所享有的那种政治权力了。这样便没有人沟通土官与被统治的民众之间的鸿沟了。只有阿訇在经文学校学习阿拉伯文、波斯文、可兰经及其各种注释;因此,宗教教育在东突厥斯坦的影响便不如在土耳其—伊朗世界那样大,虽然单是在叶尔羌一地就有十所用捐款建立起来的宗教学校。
清政府似乎承认大部分瓦库夫(waqf,宗教捐赠)的土地、墓地建筑和其他圣地有免税特权,免税甚至包括距离喀什噶尔旧城东北十里左右的牙忽都地方的阿法其墓在内。清政府在牙忽都还派兵保护和卓的陵墓,这可能是别有动机的,因为牙忽都乃是新疆的阿法其·玛赫杜姆家族最神圣的中心,也是此派同情者的集会场所。既然有私人提供新的宗教捐赠,政府显然就无需资助了。[50]如果阿奇木伯克,即当地统治者,把政府官地作宗教捐献,那些土地也免税。[51]瓦库夫财产为照看墓地和寺院的谢赫提供了经济基础,甚至使他们生财有道。其中许多谢赫是苏菲,都出身于圣族。
在东突厥斯坦的两大地区中,维吾尔斯坦(主要是哈密和吐鲁番)与中国交往的历史较长,清朝对那里的控制也有很深的根基。像蒙古的旗王公一样,哈密王和吐鲁番王也属于清皇家贵族之列,是世袭统治者(扎萨克),而不单纯是清廷官员或代表。因此,哈密和吐鲁番的地位与蒙古诸旗相等,驻乌鲁木齐的都统仅对他们的事务实行单纯的监督作用。清政府直接控制的只有将近2400名绿营兵和约200名汉民流犯(流犯都在哈密境内),他们耕种着总数约45200亩土地。[52]受清政府直接控制的还有汉族移民和来自中国本土的汉商。不过对于维吾尔斯坦当地定居民的治理,哈密和吐鲁番的扎萨克享有完全的自治权。他们自己向清廷进贡,但只有他们才有权向所辖属民征税。不全适合这条规矩的唯一例外就是:耕种清政府官地的当地人(主要是在辟展),每年得向清政府交纳土地使用税(其总数约为粮食3500担)。
东突厥斯坦的另一主要地区——六城,在政治设置方面大大有别于维吾尔斯坦,因为塔里木盆地的整个官僚机构是直接受清廷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统辖,参赞大臣则归伊犁将军节制。来自伊犁的旗兵和来自甘肃、陕西、乌鲁木齐的绿营兵组成的主要戍军,指挥部设在乌什吐鲁番,该地是通向连接六城与伊犁的木扎提山口的要冲。在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叶尔羌,有一支较小的戍军是八旗兵和绿营兵;焉耆、库车、赛里木和阿克苏等地也有绿营兵驻守。主要的军事垦区在焉耆和乌什吐鲁番。和阗也有绿营兵,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乌什吐鲁番以西之地不驻汉军,以免引起六城居民——最集中的地方是在塔里木盆地的两端——的反感。
清政府担心汉族商人会控制六城的经济(就像汉人商号和钱庄在满洲和蒙古所作所为那样),从而激起东突厥斯坦人的愤怒和反叛,因此采取一种严禁六城与汉人接触的政策。派到六城的清军也采取换防制,以防他们久留当地;清政府还尽量少用绿营兵,而把六城官地租给当地农民生产粮食以供军政之需。清政府不在六城设立流放地,也不许平民移民和商人进至哈密以西各地。没有恰当的理由和合法的护照,清朝当局不许可汉族平民前往东突厥斯坦的任何地区。
清朝政府还竭力把其官吏同六城土著隔开。在塔里木盆地的每一主要城市,清朝都建造了有围墙的要塞,作为衙门所在而与当地土著居民分开,这是满人或汉人的县治,称为焉吉沙尔(新城),或哈拉伊沙尔(城堡),在喀什噶尔和叶尔羌则称为古勒巴格(意为“玫瑰园”):清守军、官署和非本地官员即居住于此。这些满人城堡位于旧城之外。在某些小居民点,它们仅是一些位于旧城镇旁其围墙仅及肩高的土围子。到19世纪中期,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在库车就已经混杂而居。新城与旧城之间的交通限制是严格的。只有在白天清朝人员才可与当地人接触。入夜则将城堡大门上锁。未经邀请和批准,东突厥斯坦的男女人等不许进入满人城堡。同样,清朝官员也不能随意前往土著村镇。唯一的例外是得到当局许可(但却未必合法)的少数清朝官员在那里开设酒店、客栈和酒厂。政府是限制放债、雇佣当地劳力和订立其他商业合同的。
清政府对于伊斯兰和当地习惯持不干涉政策:允许东突厥斯坦人使用回历,穿着传统服装,除伯克外可不留辫子。不过,比这些象征性姿态更重要的是,清朝尽量保持了许多是在莫卧儿人、准噶尔人和玛赫杜姆家系和卓们统治之下就已存在的当地的统治形式。尽管清王朝像先前加封哈密和吐鲁番的统治者为贵族那样,也把库车、拜城、阿克苏、乌什吐鲁番与和阗的几位东突厥斯坦支持者封为贵族,但在六城却没有设立有统治权的扎萨克,而是建立了一个东突厥斯坦人的官僚阶层。由伯克和阿訇组成的这个官僚阶层住在土著城镇和乡村,直接治理当地居民,并按照流行的哈乃菲学派的法律成例审理案件。使外国人印象很深的事实是:穆斯林与“中国人”(指满人、绿营兵和六城地区其他非土著属民)之间的纠纷也用穆斯林法律解决。一位旅行家就曾经指出:“法律执行得很严,即使对贵族也一样;如果某王公杀死一个穷人,凶手也没有指望可免死刑。”不过,在司法方面,清政府至少从中国本土带来了一个新花样:外国的穆斯林曾因看到罪犯戴枷而表示吃惊。[53]
在清朝统治下,土著官吏一经任命便都拥有伯克头衔,即使那些官职是非世袭的也如此;即使任职的官员也不必选自清代以前就有世袭伯克头衔的贵族之家。换句话说,“伯克”过去是贵族的称号,这时已经变成“官员”的同义词。虽然有些伯克因世代为伯克而出于礼貌之故被继续称为伯克,但是清朝采用这一头衔的实际作用在于侵夺塔里木盆地土著传统贵族的领导,并使满人的王朝成为一切世俗权威的来源。
最高级的伯克(清制三、四品)要着汉装和蓄辫。政府对于他们的任命遵循“回避法”,就东突厥斯坦的情况来说,这意味着土著不得担任当地的主要伯克。在理论上,回避法旨在防止贪赃枉法,但是清政府在六城推行回避法的主要理由,还在于它在政治上驾驭哈密和吐鲁番的统治者家族以及库车和拜城的新贵族(因为他们的地位完全是受清朝之赐)比驾驭东突厥斯坦其他地方的上层贵族更有把握。这类伯克的官职不是世袭的,但是除非渎职,都能继续留任,不像清朝驻军员司那样定期更换。换句话说,六城的最高级伯克们都是行政首脑和官员,而且一般都是贵族,但他们与哈密和吐鲁番的统治者不同之处是不能世袭。他们最后要受理藩院管辖。最高层伯克享有每年进京朝贡皇帝的特权,从而使他们得到相当可观的回赏和许多好处;直到1859年,这种做法才被废除。
统率土著官员的是几位阿奇木伯克,即几位地方的总管,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八大城行政的阿奇木伯克:这八大城即焉耆、库车、阿克苏和乌什吐鲁番组成的所谓“东四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额里齐(即古和阗,和阗之名此时已用于总称全区)组成的所谓“西四城”。这些城市各有属区,由许多小城镇和乡村组成。喀什噶尔和英吉沙尔的阿奇木伯克有权直接向北京的皇帝上奏,其他地方总管同中央政府打交道则要通过新疆驻军当局,如果必须同北京联系,可以通过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在阿奇木伯克之下,则是一大批专司其事的小伯克。
伯克没有直接薪俸,他们的收入来自赏赐的官地(多寡视品级而定),享有官地的全部收成;还有赏赐的奴隶为他们耕种和承担其他劳役。按照清朝惯例,国家还给予他们少量养廉银,在调动工作时由政府出盘费。作为一种权力象征,伯克坚持要下属叩头,且蓄发留辫。浩罕和布哈拉的官员往往不通文墨,六城的伯克则不同,他们既通汉文和满文,也懂得一点宗教和历史。伯克们可能遇到的一项令人头痛的礼仪就是每月月初清晨都要到孔庙祭孔,不过他们似乎已将这种国家大典同自己的宗教调和起来了,伯克们在这里要向皇帝画像跪拜。他们也模仿清朝旗人,又喝酒,又吸鸦片。[54]
官方所承认的一部分宗教集团不受当地官吏的管辖,但是按照惯例,必须在公共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受他们的司法官员的监督。同土著民政官员拥有伯克头衔一样,那些教团的成员也都有阿訇的头衔。阿訇,实即东突厥斯坦的官员乌列玛,他们执行地方司法职能,组织和领导居民的宗教和文化生活。各地教团的主要人物是大法官(阿拉姆阿訇),其下属有法官(哈孜阿訇)和顾问(穆夫提阿訇)。大清真寺的掌教、捐施收集人、教区清真寺主事以及在经文学校传经授课的阿訇,都对当地的大法官负责。阿訇们的生活来源还不清楚,不过他们似乎是依靠捐赠和不动产收入。许多阿訇,特别是最富有的阿訇,都从宗教布施中获得收入。
六城地区土著的内部事务虽然掌握在当地的伯克和阿訇手中,但是东突厥斯坦人还是要直接向清政府纳税服役。上面提到的六城年产铜价值1350万蒲尔,其中价值160万蒲尔的生铜系产自浑巴什,其余全是当地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向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居民征收的。六城居民每年要纳粮6.6万余担,缴棉布14.3万余匹,其中大部分也同原棉一样是来自塔里木盆地西端。
这些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用铜或粮食的形式收缴的人头税(相当于“每人每月一卢比加上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55]政府也允许用铅、棉花、布匹或硫黄、硝石(火药原料)代缴。此外,个人的商业交易、店铺、市场、菜园、果园、煤矿及其他建筑物等等,也都要交税。在另一方面,政府把黄金和玉石视为贡品,要求直接送往北京,新疆驻军不得征税。参加守望哨所的东突厥斯坦户和500名喀什噶尔兵则免人头税。还有一种特别税用于维持木扎提山口通道(这门差事主要是由牛盖特人担当)的开支。关于地方官员的开销,由阿奇木伯克在六城对每户征收一种半官方的四十取一税(qïrqlïq),如有不足,阿奇木伯克还可征收附加税。每遇清军驻军官员巡视六城哨所,阿奇木伯克还要加征税项以充迎送费用。伯克有时还向普通属民无偿征收衣食和其他用品;若有清朝旗人征用财产,伯克便加征特别税以补偿财产主的损失。除了这些捐税以外,还有一种中亚传统的驿马税(ulagh),那是向有马之家征收的。城市官员要定期向户部报告税务;尽管税额固定,贪污现象显然是很普遍的。
当地的伯克及其上司清朝官吏还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各级政府之间都是贿赂公行。阿奇木伯克并利用职权在市场按固定价格收购货物,到收获季节以高价卖出。伯克们还非法买卖官地以谋利。他们操纵着农民灌溉用水,而不公平合理地分配。他们开垦荒地而不上报。他们向小农放款,使他们债台高筑而沦为“烟齐”(家奴),伯克则占有其财产和劳力。货币作为纳税和市场支付的规定手段用得越来越多,这便加强了伯克上下其手的能力。农民实际上只得出卖自己的作物去“买”钱,然后用钱去买生活必需品和交纳政府的需索,特别是那些非正式的需索。
六城的对外贸易
货币的使用便利了对外贸易,对外贸易也促进了货币的使用。19世纪前25年的材料表明,这里贸易是自由的:就卖给东突厥斯坦人的货物而言,并无走私货。[56]进口货主要是牲畜、水果、披巾羊毛、毛皮、鸦片、吸烟用印度大麻、欧洲制品(多数是俄国货)以及奴隶——男女孩童(他们的价格从200—500卢比不等)和成年奴隶。这些奴隶是由巴达赫尚、瓦罕和什克南的商人从乾竺特、吉尔吉特和奇特拉尔贩到叶尔羌来出卖的。[57]合法的出口货主要是珍珠、宝石、生丝(此项货物也进口)、绸缎、羽纱、棉布、棉纱、瓷器、基连(kiriana,即香料和药材,尤其是大黄,后者是向中亚西部出口用作药材和染料的大宗货物)、大麻汁和茶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茶叶,那是从华南用马队驮运到和阗转口的。茶叶分箱装散茶和茶砖(每驮载30—40块)两种;茶砖质量低下,只有穷苦人家使用。非法的输出品以金银锭(金锭、银币和银元宝)为主,其中许多是来自中国本土,特别是茶叶、金银、宝石、丝绸和香料药材(基连)等,主要是山西、陕西、江苏、浙江一带的商人运来的;商人们又从这里购买当地出产的丝绸、牲畜和其他货物运回中国。
关于中国本土与新疆之间的商业往来还有待研究,不过很清楚的是,清朝的歧视性税制偏向汉族商人。输入中国本土的货物只有玉石在嘉峪关纳税。中国本土与六城之间的贸易在乌什吐鲁番是合法的,东突厥斯坦人把丝绸、粗白布、毛革和其他商品卖给来自中国本土的商人,要照价纳税十分之一,而在喀什噶尔和叶尔羌出卖,只要纳此数之半。在乌什吐鲁番,安集延人和其他外商出卖货品仅纳税5%,汉商把除茶以外的货物卖给六城商人,所纳之税甚至更低,只交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
从甘肃运到新疆供本地消费的茶砖是由特许商和政府经营的。根据1760年的法令,政府也允许非特许的山西私商经由蒙古向准噶尔贩运少量布匹和未分类的茶叶,主要供输出到中亚去。四川商人则在古城出卖大米和白面。江浙商人经常设法到叶尔羌经商,但是在政策上汉商是不准进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许甘肃茶砖特许商前往六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未经特许的山西商出卖的茶叶和其他商品在六城市场上日见增多。就往来新疆的汉族茶商而言,非特许的山西未分类的茶叶贸易(当局是不大容易控制的)比特许的甘肃茶砖贸易获利更多。但是从政府的观点来看,得自甘肃特许商的收入要比山西商人交纳的税为多。[58]
除了乌什吐鲁番之外,六城、准噶尔与中国本土贸易的主要集散地是焉耆,这是六城地区唯一允许蒲尔和伊犁铜币同时自由流通的城市。焉耆的人口大部分为厄鲁特人(加尔梅克人),它的周围地带又是六城唯一允许汉移民定居和拥有私人土地的地区。因此,根据清朝的隔离政策,和阗、叶尔羌、喀什噶尔的居民和外国商人都不许进入焉耆城内。其他地方的居民虽可进入该城,但是不准定居于此。[59]
尽管六城的贸易兴旺,东突厥斯坦的商人却没有发财,这是因为有权势的官僚对私商横加干涉,敲诈勒索。这里官吏的贪婪和儒家的一向轻商这两者互为影响。这样的商人不论如何富有,都没有社会地位;一度起过相当作用的贸易公会,在清朝征服之后也失去影响,不再成为沟通官商的桥梁。甚至就教育程度而言,当地商人也比中亚西部的商人为差,因为在中亚西部,商人一般都在宗教学校受过教育,学识仅次于毛拉。
喀什噶尔商人到国外经商,是在1794年开始受到限制的。他们只能获得通行证,成群结队越过边境哨卡到最靠近的柯勒克孜人当中进行交易,仅此而已。他们受到官方税收的歧视,进口税负担沉重,官吏又勒索敲诈。他们甚至必须用钱购买经商权利。
一般说来,清朝推行的政策在效果上是有利于外国商人而不利于六城商人的,因此当地商人在某种程度上只得依附于外商。发了财的六城商人要留居塔里木盆地就得隐瞒资财,假装贫穷。否则,如果买卖做得相当大,他们就得前往伊犁或乌鲁木齐去住,那里的官府压力要轻一些。对于作为清朝贡民的哈萨克人和柯勒克孜人所进口的牲畜,政府照价征收关税5%,而对于外国人所输入的牲畜,政府只征税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喀什噶尔商人输入的丝绸制品和毛皮要纳税10%外国人输入的同样货物仅纳此税之半数。就大多数商品说来,当地的进口商要交税5%,外国商人只交纳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若系“克什米尔人”(包括巴尔提人和帕米尔诸国的商人)则只交2.5%。从巴达赫尚进口宝石,税率是每斤500蒲尔。[60]这项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白银外流,清政府曾经试图制止而未能奏效。
大多数外商都是来自浩罕、布哈拉、巴尔提斯坦、巴达赫尚、乾竺特、克什米尔或哈萨克草原,但也有伊朗人、希尔凡人、俄国鞑靼人(或诺盖人)、印度人、中亚犹太人(他们聚居于浩罕者人数很多)和亚美尼亚人。帕米尔的柯勒克孜人大概总是冒充当地属民前来的。清朝当局弄不清这形形色色的外国人,便统统把他们看作“安集延人”(安集延是浩罕控制下的费尔干纳一个城市和地区)或“克什米尔人”,[61]所以政府甚至许可非进贡国的商人前来新疆做私人买卖。其实所谓“安集延人”就是在喀什噶尔经商者,所谓“克什米尔人”就是在叶尔羌经商者。但是,作为贡使似乎更有利可图,外国使节往往向驻新疆的将军和其他高级官员赠送马匹,得到的回赠总是比原来礼物的价值更高。[62]
浩罕的属民和来自布哈拉及中亚西部其他地方的商人,都在喀什噶尔(它在19世纪头25年比布哈拉更大)进行大宗的对外交易。[63]因为清帝国的官方态度是把贸易看作一种给予外国人的特许(认为是他们需要富饶的中国的物产),以换取安定和对清廷的忠顺姿态,所以外国商人就取得可以讨价还价的地位和一定程度的自治,这两者都是本地商人所没有的。浩罕的属民,即真正的安集延人,地位尤其出众(因为“他们的举止和习惯很像”喀什噶尔人),[64]是喀什噶尔的外商当中人数最多的集团,因此,在当地的外商界占支配地位。为了替这些商人说话和监督日常的市场活动,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与外国商界共同指定一位高级外商做监理(满语hû da-i da,即商目)[65]:他也像中国沿海商埠的大班那样并不是清朝的官员。但监理又不同于大班,他(至少在起初)对一切外商进行监督,而不是一个监理单独监督与新疆通商的某一国属民;外国商界有此监理,便享有高度自治权,摆脱了清朝统治的干涉。
这种外商监理通常是用浩罕人,后来这一职位逐渐变成浩罕政府试图控制喀什噶尔对外贸易的工具。喀什噶尔的对外贸易大部分取道浩罕,这一事实就进一步促使浩罕政府插手于喀什噶尔,而喀什噶尔的贸易又反过来促进了浩罕经济,对18世纪之末浩罕国的迅速发展大有裨益。起初,清政府对此采取妥协态度。1809年清朝通知浩罕统治者阿里汗说,鉴于他们的行为恭顺,着令该国当年输入新疆的商品免缴关税。清朝又说,以后浩罕输入商品的关税将减半征收。
同印度、西藏、拉达克、巴尔提斯坦、阿富汗和帕米尔诸国的贸易则集中在叶尔羌(此地人口甚至比喀什噶尔更多)和色勒库尔地区,这些地方也是印度与俄国通商的会合点。在这里和在和阗,安集延人在外商中所占的比重都小得多,更多的是巴达赫尚人、克什米尔人、阿富汗人、巴尔提人、西藏人和印度人,但是没有犹太人或俄国鞑靼人。[66]这使外国人的成分比在喀什噶尔更复杂。是否也有像喀什噶尔“商目”那样的单一的外商监理,目前还不得而知。
准噶尔与六城之间的贸易集中在阿克苏,这是因为此城靠近经由木扎提山口越过天山的通道。在阿克苏的市场上,东突厥斯坦人同哈萨克人和天山柯勒克孜人的贸易占重要地位,至少早在18世纪70年代,每逢集市就已经是“街市纷纭,摩肩雨汗,货如雾拥”。[67]到80年代末,大量俄国商品开始涌入阿克苏,清朝不能制止,其部分原因是恰克图的中俄贸易已经终止,清朝商人便从阿克苏把这些商品转运到清帝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外国商人在阿克苏定居下来,到19世纪20年代中期,阿克苏的人口包括本地人和外国人,合计似已超过1万户。其中约有8400户登记为清朝属民。[68]
入境外商到达清帝国境内的第一道关卡是要出示护照,获得许可以后方能通行,这需要得到一名新疆保商——类似中国沿海商埠的“行”商(见第四章)——提供的书面保证,其中言明:“被保人向无债务,其出境后如有涉讼事项,均由保人负责承担。”外商将此文书提交当地伯克,伯克转呈清朝驻军当局。后者留下原件,将汉文译件交给外商。[69]来自中亚的外商用这种方式取得合法护照后即可前往六城西部和准噶尔经商,但是不准去库车、焉耆、吐鲁番、哈密和中国本土。有些外国人,其中多是浩罕人,但也有布哈拉人、巴达赫尚人和克什米尔人,甚至设法(常是借助于伯克)把商业利润投资于六城土地。外商在清帝国境内购买土地是非法的,然而安集延人显然用银子购买了土地。甚至也有官地流入外商之手。外人拥有的土地主要集中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阿克苏地区,它们被租给当地农民。
六城大概没有类似广州公行那样的官商帮,主要的往来似在外商与六城伯克之间。这种往来基本上是融洽的,偶尔也有过冲突。例如在1808年,清朝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斌静污辱了一位“商目”的女儿。其父为浩罕商人,怒而杀女,持头挥舞闯进斌静衙门:他这种公开抗议行动,毫无疑问表明他根本无惧于清朝官府。[70]塔里木盆地的官员得到外商贿赂,给予外商以特别照顾而减收关税。边境官员有时只检查外商的部分行李。像硝石这样的军用物资是不许卖给外国人的,但也有竟然得以出口的事情(即使这项禁令有重要意义,其有效程度也大有可疑,因为19世纪中叶的旅行家曾亲见硫黄在浩罕公开出卖,并且看到过“当地制硝”的情况)。[71]浩罕人前往麦加朝圣时佩带的那种“中国短剑”[72]是否也在禁止出口之列,现在还不清楚,不过,走私是十分普遍的,当局一般也不予闻问。
玛赫杜姆家族
安集延人在六城西部占有的特权地位对清朝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外商使六城居民与其先前的统治者(即纳赫什班迪兄弟会的阿法其和卓,当时住在中亚西部)保持着联系。纳赫什班迪家族在布哈拉的发迹已有几个世纪之久,它在中亚的苏菲派各团体当中是最有影响的,因此六城的很多外商都是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徒众。
玛赫杜姆家族是玛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子孙,他们在清代以前就在东突厥斯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中占有统治地位。玛赫杜姆和卓家的两大派即黑山派和白山派,在那时就已在争夺教团的领导权。白山派联合准噶尔人而在1755年基本上消灭了他的对手黑山派以后,又促成了满人对六城的征服。纳赫什班迪教团的某些支派没有抵抗清军,清朝便加封几位不属阿法其派(白山派)的玛赫杜姆和卓为贵族,要他们迁居北京。库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和卓——即阿勒沙德·阿丁(全盛时期约在1450年)之后代,他们和印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穆扎德之后裔)同清朝显然没有冲突。但是在1759年,两位主要的白山派和卓曾被迫逃往巴达赫尚,并且死在那里。六城人跟随他们外逃者有几千户,其中大多数后来都定居于浩罕。
这些外逃的喀什噶尔人,以及被逐的黑山派和白山派宗教领袖,通过在新疆经商的商人与其六城同胞保持着接触。黑山派在叶尔羌的势力尤其强大,早年黑山派的和卓们便葬在叶尔羌的莫卧儿汗的古黄金墓地。在喀什噶尔西南部、英吉沙尔与和阗的居民中,黑山派也占优势。他们指望浩罕境内马儿亦囊地方的和卓能成为宗教领袖,每年都向他们奉献。白山派的主力是在喀什噶尔及其东北城镇,还在阿克苏和库车。1800年时他们期待被清朝赶到巴达赫尚的不儿罕·阿丁和卓的子嗣能进行宗教领导。不儿罕·阿丁之子穆罕默德·阿明便是众所周知的萨木萨克:此人曾遍游中亚西部,晚年定居于浩罕境内,死于1798年或稍晚的时候。[73]清政府为争取浩罕协助保持边境安宁,每年都向浩罕统治者馈银1万到5万两,[74]还赠送大量茶叶,以酬答浩罕对萨木萨克的控制。但是许多来往的商人和柯勒克孜人都是白山派的追随者,他们使萨木萨克同他的六城人民保持着联系。
萨木萨克遗有三子:穆罕默德(马哈木)·玉素普、张格尔和巴布顶。玉素普居长,1797年似曾率领一支柯勒克孜军袭击新疆边境而被清军击走。在萨木萨克死后,约在19世纪之初,有个玉素普和卓(可能就是这个穆罕默德·玉素普)曾访问埃及、沙里佐尔和巴格达;他在巴格达,曾被当局逮捕,后未经解释原因便交给了英国领事,由英领事把玉素普和卓作为犯人押送印度。这位和卓在孟买脱身后逃往巴士拉,后往色拉子,以后又到德里兰。他在德里兰设法得到哈札儿政府的恩遇。但是,“他一直念念不忘,只要有可能就要当国王”。
玉素普和卓同约穆特和戈克兰的土库曼人结盟,在1813年进攻哈札儿。第一次失败之后,他又重新组织了2万约穆特和戈克兰兵把哈札儿人击溃,但是按照穆罕默德·塔齐·西皮尔的说法,“一个熟悉喀什噶尔和卓的土库曼人认出了他,便立刻行动,向他开枪。玉素普和卓被击中,落马而死。先是巴达赫尚国王欲为其父苏勒丹沙报仇(据说苏勒丹沙是因为报复白山派和卓们的谋害而被杀的),发誓以金银重赏购买玉素普和卓的首级。当时土库曼人之间为争夺玉素普和卓的尸首曾有一场恶战,死亡甚多。最后是土库曼人夺到了他的首级,伊朗人用战马踩烂了他的尸体,并摘下他的图章、戒指和腰佩匕首,一并献给了哈札儿王”[75]。然而,玉素普和卓在1813年可能根本没有被杀,因为有一位“来自印度或中国边境”并曾经率领土库曼人袭击伊朗边境的神秘的“苏勒丹汗”,据说于1819—1820年曾住在基发[76],而穆罕默德·玉素普确无疑问地又在1830年露面,领导了一次对六城的入侵。
萨木萨克的次子张格尔似是继承了宗教事业,在19世纪之初可能住在布哈拉;幼子巴布顶则显然住在浩罕。这两位白山派和卓与其六城追随者的联系基本上保持未断,六城有些伯克还同浩罕政府保持接触,以图进行政治投机。特别是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玉努斯还与浩罕的穆罕默德(马哈木)·乌玛尔汗有通信关系。1813年俄国的译人纳札洛夫就曾在浩罕遇见一位中国“使者”,似为玉努斯商队的头目。[77]
六城伯克和浩罕政府在阻止白山派和卓入侵六城方面,利害关系彼此一致,因为入侵对浩罕与喀什噶尔的贸易不利。玉努斯显然曾鼓动穆罕默德·乌玛尔汗请求清朝当局允许浩罕政府在喀什噶尔派驻一位官方政治代表,以取代半官方的胡岱达。浩罕政府约在1813年年底提出过这一请求,请准许授予浩罕王委任的官员以哈孜(法官)伯克的头衔,并接替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的监督商务和对浩罕商人征税的职责;换句话说,浩罕要求得到治外法权,要求得到在清帝国境内征税的权力。伊犁将军松筠拒绝了这一要求,并且惩罚了玉努斯,禁绝六城伯克与浩罕进行一切联系。
1814年乌玛尔汗以威胁相报。他说他一直约束萨木萨克之子不入侵六城,因此要求减少浩罕商人的关税作为报答。松筠再次拒绝,并且根据前一年所作的调查,表示怀疑萨木萨克是否真有儿子。满人照旧向浩罕汗赏赐银两和茶叶,但是清帝授权松筠警告乌玛尔,他若重提要求就要中断贸易。
到了1814年,清朝当局已经牢牢控制了东突厥斯坦。然而,遭受苛捐杂税折磨的农民和工匠、境况不佳的商人、后悔其收入落入满人手中的伯克等等,都相信这种愚昧的统治是根本不合法的,也不会长久。尽管领导反满圣战最可能的领袖是萨木萨克的儿子,可是浩罕人贪图与中国贸易之利,不让他们越山进入新疆。在黑山派看来,利用这一时机的时候似乎已经到来。
早在1814年,塔什密里克有一位黑山派苏菲名叫仔牙墩,开始与其宗教信徒和一些柯勒克孜人密谋推翻清朝统治。塔什密里克的阿奇木伯克是柯勒克孜人,这里住有数百户土拉吉尔钦察人。1814年秋,柯勒克孜的首领图尔弟迈莫特比根据可兰经发誓要支持仔牙墩起事。[78]许多柯勒克孜人加入阴谋者队伍。叛乱者于次年夏季动手,向清军马厩纵火,攻击驻军并号召居民起事。但居民没有响应。清军展开反击并调集柯勒克孜人驰援,柯勒克孜人见事不成,便协助捉获仔牙墩而恢复了秩序。只有少数人越过边界逃到浩罕境内。
清政府处决了起事者,并追查所有叛乱的参加者。最困难的是分清柯勒克孜人的好坏,因为许多人同双方都合作,例如被判死刑的图尔弟迈莫特比便是这样。这次起事是局部的、短暂的,但它预示着更大的麻烦还在后面。19世纪的新疆就要成为清帝国最动乱的地区了。
西藏
西藏不同于满洲、蒙古和新疆而享有相当程度的独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路程遥远险阻之故。在1800年之际西藏政府顽强地采取闭关自守政策,但这种自我孤立并非西藏在此以前的历史的特点。的确,有人认为“19世纪才是西藏真正可以称为‘禁地’的唯一时期”。[79]
在1800年,全部菩提亚人口(即西藏本土的藏民和所有其他地方的藏民)大约不超过600万,而直接归拉萨政府管辖的人口一定大大低于400万。[80]供养这些人口的经济是以种植和放牧为基础的,这种方式起源于中东的早期文明,但为适应西藏高原的环境而有所改变。西藏的牧区辽阔,然而西藏人口从事农业者却有5/6左右。这里的政治文化中心总是位于农业区。
青稞能生长在海拔14000英尺的地方,是西藏的主要农作物,也是人们的主食。此外种植的还有荞麦、豆类、萝卜和芥子;在低海拔地方也种植小麦、水果(杏、桃、梨)和核桃。只有锡金、不丹和康区南部某些地势较低的地方种植水稻。水利灌溉是必需的,因为高山阻挡了主要农业谷地的降雨,因而雨量不足。土地所有者从拉萨政府领得土地,协助政府维护水渠系统,农民则根据其财产的多寡提供劳动力。灌溉良好的土地几乎可以连续耕种。
所有菩提亚人都说藏语,至少信仰三种宗教中的一种,即喇嘛教、本教或伊斯兰教。本教和喇嘛教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二者都进一步与西藏各种宗教传统发生紧密联系,但这些传统又独立于本教和喇嘛教之外。人们对西藏地方文化特点的了解莫过于它的婚姻习俗,贵族和平民都行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包括父子共妻或母女共夫的情况。与几个姐妹或同辈的几个妇女发生非婚性关系的情况也有。这些婚俗通过“容纳大量过剩的妇女”而抵消了一妻多夫制造成的后果。[81]当然,在穆斯林当中采用的是伊斯兰婚姻法。
在政治方面,菩提亚人分属几个不同的国家。最西部的是巴尔提斯坦或小西藏(这一称呼有时也包括拉达克):自14世纪以来这里就是穆斯林(十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地区,但是也受到努尔巴赫什派的苏菲兄弟会很深的影响。自从佛教在巴尔提斯坦绝迹以来,这个国家就已完全独立,不用其他菩提亚人国家即使是名义上的保护。卡多(斯卡尔杜)、什卡和喀普鲁的统治者都放弃了他们同拉达克早期的地区性联系。人们继续讲巴尔提的藏语方言,藏文已随同旧的宗教一起消失,而有文化的巴尔提人则用波斯文从事写作。
另一个处于西藏政教关系网络之外的菩提亚人国家是拉呼尔,它的统治者为印度的库卢王公。不过这里也还保留了拉呼尔早年曾经是拉达克保护国的残迹,因为拉呼尔的酋长们仍向拉达克王进贡,在某些地方还向他交租。
其余的菩提亚人国家——拉达克、锡金、不丹及康区东部和安多各地区——是拉萨达赖喇嘛的属邦(但不是保护国):这种关系有的是直接的依附关系,如拉达克、锡金和不丹即是;有的是通过宗教联系的间接依附关系(如安多和康区东部的地方酋长),但宗教联系也有潜在的政治意义。
在这些外围藏族土邦中的最西部是拉达克王国,它的西北为巴尔提斯坦,其方言各不相同。拉达克的首府列城是大商埠,这里的经商者主要是克什米尔人,有商路通往拉萨、羌塘、叶尔羌、克什米尔、旁遮普、库卢和英属印度。国王控制着一些土王、世袭的大臣和酋长,其中如卡吉尔、楚朔、七塘、帕贡和索德等地的尊长是穆斯林,他们的属民也像巴尔提人一样是十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列城地区有大批外国穆斯林商人;每隔三年总是由一位穆斯林商人和一位佛教长老率领拉达克的进贡使团前往拉萨。这些外国穆斯林多半是逊尼派,因此他们显然不反对拉达克的佛教政府在和平时期允许拉达克人私下结成帮伙袭击巴尔提斯坦的什叶派。袭击者按照杀害巴尔提人的多寡而得到土地报偿。[82]巴尔提人的反应则是派遣奸细前往帕贡、索德及其周围地区,以求达到“离间列城政府与农民(他们的什叶派教友)之间的感情”的目的。
与西藏其他地方一样,拉达克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喇嘛教,主要教派是主巴噶举派(它和王室有特殊关系),以及格鲁派,即达赖喇嘛的教派。噶举派的主要寺院在希米斯,拉达克的主要格鲁派喇嘛庙是毕图克庙。
世俗统治者治下的锡金向南延伸到特拉伊丛林区,即所谓磨朗,向北则越过边境深入到西藏本土。雨季时国王居于春丕谷,牧民则按季节或迁居在锡金,或迁居于达赖喇嘛的领土,同时向两个政府纳税服役。有14支菩提亚人(王族即其一)是16世纪从康区迁来锡金的,现在已经控制了主要由列普恰人组成的当地土著。在理论上,而且仅仅是在理论上,国王具有绝对权威,可以随意重新分配菩提亚人各支酋长的领地。这里的菩提亚人和列普恰人都是佛教徒,主要的教派是宁玛派,主要寺院贝米翁齐,只许可纯藏族血统者当喇嘛。噶举派的分支噶玛派在锡金也有3处寺院。
不丹是一个宗教国家,在某些方面同达赖喇嘛的国家相似,但不丹的教派是噶举派的支派主巴派,全国实际上都奉它的香火。全国没有别的教派的寺院。政府的名义首领是肖仲仁波且活佛,是一位宗教领袖,通称为法王:他是11世纪印度但特罗大师那若巴的化身,又是噶举派创建者的师尊。宗教体制控制着不丹社会,到处是寺院,甚至世俗官员也要保持独身而与其家庭分居,当了高官还要完全抛弃家庭。不丹的世俗事务由一位世俗行政长官负责,称为德卜王,他是由六省省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们的职位一般都视包税条件而定。山区的菩提亚人垄断了所有要津,只有某些有特权的家族才能担任高级官员。地处低洼平原的不丹人(噶特人)中的印度居民从事农业,或者为高原的菩提亚人充当仆役和奴隶。
康区东部在18世纪为清政府所吞并,其地由世袭土司管理,受四川总督节制,不过,每年还要到打箭炉向达赖喇嘛照付5000两税款。达赖喇嘛的宗教地位仍然得到康区东部僧俗领袖人物若明若暗的承认,但是不应忘记,在西藏人的心目中,宗教与政治忠诚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即使在靠近中国本土的康区极东部,清朝的控制也不容易维持,尤其是在金川(嘉戎),当地的本教势力比在西藏许多地方都大,那里的人民说的藏语根本不同于西藏本土的方言。
被清朝合并的安多称为青海,蒙语称库库淖尔(蓝湖),因它的最北部有一大湖名为青海湖。这里归中国甘肃省管辖,居民有藏人(称唐古特,汉语称西番)、厄鲁特蒙古人,还有几个较小的土著部落和越来越多的汉族移民。当地人由当地的首领统治,归清朝驻西宁的办事大臣节制;西宁办事大臣还管辖西南部的囊谦地区,虽然西藏人仍认为囊谦是康区的一部分。虽然安多由清朝直接管辖,达赖喇嘛依然在这里派有代表管理贸易和当地寺院,而且有证据表明,至少有些人还向拉萨纳税。[83]畜牧业比农业更占优势,典型的乡村风光是:藏族牧民住在类似中东黑帐篷的帐篷里,厄鲁特蒙古人的帐篷则是突厥蒙古式的圆顶毡帐。在土著牧民中,清朝法律的执行比较松弛。在1807年,为了镇压康区邻近地区的两位果洛部牧民首领,清朝派出了8000军队,同时达赖喇嘛政府也派来一支军队。尽管康区归清朝管辖,西藏军还是在这里待了两年,以平息这些部落民。
在青海东北端的湟中,有一个操蒙古语、藏语、突厥语和汉语的民族,叫做蒙古勒族(土族)。他们信仰喇嘛教和萨满教,但他们的萨满教掺杂着中国的道教。还有一支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撒拉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纳赫什班迪教派和马明心的新教对他们的影响似乎相当大。当地的中国穆斯林也是如此,他们在青海的商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清朝对新教是禁止的,西宁的官员在1789年粉碎过一小撮新教教徒制造的骚乱,[84]但是政府并未能成功地禁绝这个运动。伊斯兰教继续有所发展,穆斯林的数目不断增加。不过,占统治地位的还是西藏佛教,特别是格鲁派。格鲁派的两大寺院,即塔尔寺和拉卜楞寺,拥有大量财产,统治着大批农牧民。
达赖喇嘛的国度(西藏本土)由四大地区组成:康区西部;包括卫藏在内的中部各省;阿里;以及大部分空无人烟的北部草原,即羌塘。达赖喇嘛还宣称阿萨姆杜瓦尔斯为其所有,这是一条东西向的狭长低地,在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北约30英里。统治康区西部的是僧侣集团、世俗王公和达赖喇嘛任命的官员,他们都直接听命于拉萨政府。阿里地区早年曾处于拉达克的保护之下,此时是一片草原;羌塘则几乎全是草原。卫区包括拉萨,藏区包括日喀则和江孜等重要城市,这两区主要从事农业,就跟在政治上依附于卫藏的较小省份工布和塔布一样。这些农业省份的主要河流是东流的雅鲁藏布江,此江往南流入阿萨姆,然后又向西流成为布拉马普特拉河。
西藏本土的世俗和精神统治者都是达赖喇嘛,他是格鲁派的首领。达赖的坐床处是拉萨的布达拉宫,人们相信他是活佛。达赖喇嘛未成年时往往由摄政行使西藏国家首脑的大权,在19世纪,政权都由摄政把持,达赖只是偶尔掌权,时间也非常短。八世达赖喇嘛死于1804年,终年46岁。他对政治就很淡薄,一切听由摄政处理。九世达赖死于1815年,十世达赖死于1837年,十一世达赖死于1855年,十二世达赖死于1875年。
到19世纪之初,达赖喇嘛政府在清朝支持下已把西藏的世袭地方首领完成了完全官僚化的贵族。清朝曾试图迫使西藏政府允许平民为官和实行军政分离,但未能奏效,可是拉萨却基本上打破了西藏本土贵族的独立性,直接控制了从阿里到康区西部的整个地区。只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例外:雅鲁藏布江南部自治的拉嘉里王和河套附近波瑜的世袭统治者。但是这两个家族要向拉萨进贡,并与卫藏贵族通婚。拉嘉里王甚至派一人在达赖政府里担任官职。[85]
达赖下面的西藏政府包括两个平行的部分:宗教部分和世俗部分,各有官员175名。世俗行政由所谓噶厦(内阁会议)领导,直接听命于达赖喇嘛。噶厦由四位噶伦组成。在1800年,四噶伦之一必须是僧官,但是从1804年至1878年,政府不再保留这一僧官席位,四位噶伦都是俗官。噶伦如被解职或退休,就不能复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达赖在世之时不得任命他的亲戚当噶伦。为了管理各省的行政区(大部分在卫藏),拉萨政府给每一区任命了一位(俗官)或两位(通常是僧俗各一名)行政官。他们负责收税、执法、维持秩序和听取民、刑案件(这些案件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噶厦上诉)。出身于大贵族的年轻行政官往往并不到任而住在拉萨,由管家代行职权。管家还管许多有收益的政府财产。西藏的武装力量由地方军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通常是由一位噶伦指挥。卫藏分别设置两三位戴琒(地方将领)。
宗教部分是由一位能够直接接触达赖喇嘛的大总管(总堪布)领导。他的下面设译仓,由四位大仲译组成,与噶厦相对应。译仓经管寺院,但拉萨的格鲁派三大寺院(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除外,它们直接听命于达赖喇嘛;译仓还负责登记转世喇嘛。译仓之下是一整套由三大寺僧官组成的宗教官僚体系。他们大多数是平民出身。僧官管理宗教事务和达赖喇嘛的家财,并担当其他各种职务,例如同俗官一道担任行政长官。这套政府结构,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是创于18世纪20年代,“在以后的200年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86]
俗官出自西藏贵族,他们因拥有农田和担任官职而具有贵族血统。根据达赖喇嘛政府的观点,牧民当中不存在贵族。从理论上说,贵族地位必然与政府职务联系在一起,儿子不能继承父亲的地位就被认为降成了平民,除非他出家当喇嘛。然而在实际上,贵族家庭的诸幼子很少过平民生活。贵族家庭的收入来自达赖喇嘛的政府拨给的世袭领地,这是为了报偿贵族派出一个(有时是两个)儿子去担任政府职务之故。这些领地是贵族的主要地产。贵族家庭通常用他们领地的名称命名,但是贵族还可以拥有其他土地,他们不仅依据领地的名称来命名,也还依据他们拉萨府第的名称来命名。如果某家贵族没有儿子担任政府职务,就要为其领地支付空缺费,直到补上空缺为止。
贵族的官职与他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高级贵族出身的官吏都是富家子弟,即使担任低级职务,收入也多;穷家出身的官吏就是担任高级职位,收入也较低。官员可以以优厚的条件从政府贷款,但却以更高的利率转手放债。他们作为包税人,要按规定数额向拉萨政府交纳,但征收时总是超过规定的数额。如果官员调动,他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特别津贴,可以差遣农民服役。他们往往滥用这种权力,要农民为他们搬运私人货物。
卫藏的贵族血统是各不相同的。最古老的贵族是中央集权在拉萨巩固之前就当西藏统治者的藏王和西藏大臣的子孙。但是在18世纪,随着格鲁派势力的巩固,达赖喇嘛诸家族也加入了贵族行列,这些新贵族很快就比旧贵族甚至更重要。一般说来,贵族男子只能娶贵族妇女;如果无嗣,可以过继其他贵族之家的儿子。过继者便从继父姓氏,并为这个家系接代传宗。在政府担任过最高职务的贵族享有特权,不过政府尽量不使任何家族长期把持某一行政职务。贵族的领地和担任政府职务的权利是世袭的,但是他们的职位不能世袭。实际上,拉萨政府的政治影响仅能施之于卫藏贵族,以及工布和塔布的主要家族。藏区在18世纪较为重要,但是大约在1792年以后卫区的作用变得更突出了。少数几家贵族垄断了政府中的最高职位,在整个19世纪,这类贵族家系的数目仅略有增加。
卫藏世家大族为中央政府提供官员从而形成了贵族政治,此外地方上还有大量地主、显贵和宗教权贵,例如本巴(本教巫师)和阿巴(即驱雹师,因冰雹给西藏许多地区带来可怕的灾害,这些人作法驱雹,可得一份驱雹税),他们在地方上行使一种半官方的权力。在西藏本土的外围地区,还有一些当地的家族也很重要,它们是过去的当地封建主后裔。在有些地方,他们俨然就像当地的小贵族那样行事。但在另一些地方,他们不过是持有免税土地并有权支配村民劳动的世袭头人。[87]
格鲁派寺院集团在很大程度上与世袭贵族相互勾结,同世俗贵族一样有权势。次于达赖喇嘛的最重要人物是班禅,他也是活佛,在黄教居第二位,坐床在日喀则附近的扎什伦布寺。班禅喇嘛的辖地是一个模仿拉萨的具体而微的自治小邦,当地世俗贵族也得到领地,作为在政府供职的报答。康区西部的格鲁派诸活佛在管理自己的土地中都多少有些自治权;格鲁派喇嘛和寺院在西藏境内到处都有。贵族在寺院集团中一般都拥有特权地位。活佛常常产生于贵族中,贵族出身的喇嘛享有的机会通常是平民出身的喇嘛所得不到的。贵族出身的僧官比一般僧官更有威势,贵族出身的喇嘛从家中得到的财政支持也较多。
拉萨政府的僧官都是选自甘丹寺、哲蚌寺和色拉寺最有资质的男孩,他们经过设在布达拉宫的专门学校训练,学校严格实行独身制度。与俗官不同,僧官所担任的职务显然没有个人领地作为报偿,除非他担任的官职拥有可专门维持官员生活的土地。这样,他们就得主要依靠本寺来维持生活。僧官的生活来源有限,同格鲁派诸活佛拥有的财富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这些活佛不仅占有良田,而且还从放款和经商中得到额外收入。
古老而“未经改革”的教团寺院,只要承认达赖喇嘛的政治权威便可以得到土地;所有的土地在理论上都是属于达赖喇嘛的。这些老教派就是萨迦派、宁玛派和噶举派,它们被统称为红教,但是像格鲁派那样,它们只是寺院的教团而不是什么宗派;“红”的称呼更适合用于表示噶举派噶玛巴宗的所谓红帽喇嘛,以区别于黑帽系统。在西藏本土,萨迦派享有特殊的地位,它的长老统治着藏区西部一个自治的宗教邦。
在1800年,西藏各喇嘛教派的男性喇嘛总数约有76万,分属于近2500个寺院。[88]各个阶级的男子都可以当喇嘛,只是贱民(如分尸者、屠夫、渔夫、船工和铁匠,西藏西部还要加上乐师)和残废人除外。不过富家男子更有机会依次晋升(候选—见习—受戒喇嘛—学衔获得者—法师),因为当喇嘛要部分地自给,在每次晋级之前要交纳各种费用和宴请僧众。所以许多贫家出身的候选者只能升到见习,而依靠给俗家当牧人,管理寺产或作手艺过活。某些教团的最高职务一般都不用从下层上升的喇嘛担任。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是活佛,格鲁派中许多担任最高职务者也是活佛。不丹的主巴派、锡金的宁玛派和拉达克希米斯寺的首脑也都是活佛;萨迦派和宁玛派主要寺院的统治阶层和长老则都是世袭,不让有才干的喇嘛接近这个禁脔。最重要的例外是格鲁派创始人坐床的甘丹寺,它的长老一职倒是对有才干的喇嘛开放的。
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人都从事商业。最有利可图的商品,尤其是茶、羊毛和稻米等,通常都被政府垄断而被分配给寺院和个人来经营。最大的商人是寺院和活佛喇嘛,他们也是主要的放债者。平民经商的处境很不利。他们即使有钱,但是地位低于最小的官员,不准穿用丝绸。手艺人的劳动也处于不利的地位。政府利用农民的劳动力经营一些纺织和某些专门工业,对其他手工业还有权以非常低的价格购买产品。在阿里,政府垄断了金矿,以三年为期租给包商,并授权后者征用自由农民的劳力去开采黄金。如上所说,铁匠是贱民。在拉萨也同在列城一样,占统治地位的外商是克什米尔人、尼泊尔人和汉人。西藏商人中有许多人来自康区。
随着1792年乾隆帝对西藏—尼泊尔战争采取军事干涉,清朝对西藏的影响臻于极盛,此后则逐渐衰退。清朝对噶厦的监督是由在拉萨的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和一支小小的驻军执行的。如同在满洲、蒙古和新疆一样,驻藏大臣及其帮办总由旗人担任。噶厦和戴琒出缺,在理论上均由清帝亲自任命。实际上那只是形式,但达赖喇嘛或其摄政照例向驻藏大臣推荐这类人选,驻藏大臣则向北京呈报。不仅如此,清朝还承认这里的世俗官员为噶伦,属于清帝国官员,并拥有清朝特封贵族的三品顶戴,如同新疆六城的阿奇木伯克那样;其他高级官员包括戴琒在内,则为四品。有时清帝还加封一位藏官为二品,以示殊宠。达赖和班禅两位喇嘛位在极峰,不入品级;但是,官品在西藏人心目中是有威望的,这从西藏的上层官僚一般都是“四品”之称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来。
清廷和西藏人是站在两个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皇帝与达赖喇嘛的关系的。在清廷看来,达赖喇嘛是强有力的宗教领袖和圣僧,但归根结底还是受清帝保护的。在西藏人看来,清帝不过是喇嘛的世俗支持者。这意味着西藏人把达赖喇嘛的地位看得高于清帝,因为在西藏,俗人有义务向僧侣提供物质支持,而僧侣才是占统治地位的(就格鲁派而言),俗人无论如何有钱有势,都是处于从属地位。西藏政府清楚地知道清朝的观点,但要清廷作出解释,对西藏人来说则是不策略的。西藏政府经常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敌视清朝的藏民的利益同寺院、贵族和北京政府的不同利益加以调和。
一个长期不得解决的问题是选择活佛的方法。在1793年,乾隆帝向拉萨致送金瓶,命令今后寻觅达赖、班禅和其他活佛的化身,要将候选者的姓名各写一签,贮于瓶内,由抽签决定。传统的确定方法则是根据一系列测验,例如让候选的幼童辨认其前世活佛的用具。选定的活佛一般都是主要藏官所同意的贵族。清廷则下令达赖喇嘛要在平民中选择,并将金瓶送往拉萨,以阻止藏官按照占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的利益在贵族中选择。在清廷看来,选择像达赖这样一位重要的活佛而用排除皇帝权威的办法,那是不可思议的。西藏人不但认为金瓶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干涉,而且还认为这是清朝在西藏具有权威的象征,正像清政府自己所认为的那样。因此,在达赖圆寂之后,拉萨政府一方面要使西藏公众相信指认活佛是采用传统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向清政府保证,达赖事实上是从金瓶当众抽签选出的。
金本巴瓶在19世纪实际使用到何种程度,依然是个神秘的问题,不过在1841年和1858年这两次一般都公认曾经使用过它,这时清朝在西藏的影响却正处于最低潮。这表明当清朝的力量微弱到不足以在西藏发挥真正的权威时,西藏人还是愿意使用金瓶作为受清朝保护的象征。但是,在清朝强大时,西藏人为了强调西藏的自治,对金瓶的使用是有所犹豫的。
就在八世达赖圆寂以后的1804年,金瓶问题曾引起公众对清朝干预的不满。骚动者散发传单,张贴告示,西藏政府为了稳定局势吁请北京方面减少驻军。清廷表示同意之后,拉萨政府的回报是囚禁了反清示威的魁首。然而抗议运动继续进行,这是因为藏人认为噶厦官员与驻藏大臣同流合污,插手政府财政。摄政为了平息日益增长的民愤,曾将两位噶伦加以软禁,并派藏兵保护驻藏大臣,以防可能发生激怒清政府的事件。
公众的猜疑似是有某些根据,因为在1805年,清政府经过调查曾将一位驻藏大臣枷押而归,将另一位大臣流放乌鲁木齐。摄政则将两位被控贪污的噶伦降级,并把反清示威的头目逐出拉萨,以回答清政府所作的姿态。在1808年,清朝还允许藏人选择九世达赖喇嘛使用传统的方法而不用金瓶。但是,清朝驻军的声威继续下降。在1801年,驻藏大臣曾被迫向达赖和班禅借银2万两以应驻军需要,因为北京政府未将银两解到。但当驻藏大臣想再次告贷时,西藏人就拒绝了。不仅如此,清朝驻军不能依例三年轮换。因此士兵与藏族妇女通婚,用这种微薄的收入赡养家口,弄得很穷困。这种婚姻关系也使北京对驻军的忠诚发生疑问。到1815年,驻军的财政发生危机,只得削减弹药,减少操练。驻藏大臣变成了“不过是一位政治观察家而已”。[89]
地图5 19世纪初期的西藏
西藏政府面临的另一个长期问题,是如何对待尼泊尔和英属东印度公司。西藏人同尼泊尔订有贸易协定,允许尼泊尔商人入境经商。东印度公司则是另一回事。西藏人不希望看到这样一个强大的异己力量在西藏建立它的势力。英国人会构成两重危险,即他们不仅可能蚕食西藏,而且他们的蚕食可能引起清朝的反击。1792年尼泊尔人的入侵曾导致满人的干涉,并在拉萨建立了清朝的权威。英国在西藏的活动,也可能促使清政府加紧它对西藏的控制。这是西藏人所急于避免的;因此,他们尽量同英国保持一段距离。
1792年清朝的干涉切断了西藏与孟加拉的贸易,也不许英国人到不丹。但是,商业前途仍然强烈地吸引着东印度公司的经理们,他们希望西藏能够成为与中国内地直接通商的过道,希望能在西藏和不丹得到金银去广州购买茶叶。东印度公司还想在它的境内种植茶叶。在18世纪,他们曾试图通过西藏得到茶种而未获成功,但是他们后来仍在积极活动。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东印度公司把注意力转向1792年之后成为清朝属国的尼泊尔。尽管西藏和不丹都是对英商关闭的,东印度公司还是认识到,进入尼泊尔的英国货可以假手尼泊尔商人到西藏出卖。因此,英国人很快利用尼泊尔人对清朝的不满情绪,在1801年获得在加德满都派驻代表的权利。然而,当时的形势尚不利于英国扩大对廓尔喀统治者的影响。英国与尼泊尔的关系迅速恶化,在1803年东印度公司只得撤回它的代表。当东印度公司继续对尼泊尔施加压力时,尼泊尔人则把他们向清朝的纳贡说成是受中国人保护的关系。然而,1812年的尼泊尔贡使在北京却没有说服清政府答应在它同英国一旦发生战争时给予援助。清政府实际上拒绝了这一请求。
后来发生的1814—1816年英尼战争,使得清政府对属国尼泊尔的立场明朗化了。尼泊尔政府再三向驻藏大臣呼吁说英国想吞并尼泊尔,也想取消尼泊尔对北京的进贡。锡金王担心尼泊尔的扩张而左袒东印度公司,但对英国扩张主义更感忧虑的不丹人则同情尼泊尔。在西藏本土,班禅和某些拉萨官员也敦促清朝帮助尼泊尔。不过,西藏的摄政却劝尼泊尔讲和。最后,清帝指示驻藏大臣,此事尽管与清政府有关,但只要加德满都能够继续五年一贡,尼泊尔人甚至可以归顺英国。正如驻藏大臣在致尼泊尔政府的信中所说:“皇上对你们是否亲英毫不介意。……你们同英国打仗是在我们境外。我皇上不能发兵前往。”[90]显然可见,尼泊尔并不处于清朝保护之下。
英尼战争也看清楚了清朝的“一视同仁”理论的真相,按照这一说法,清帝对帝国境内外的一切国家是同等看待的。尼泊尔是纳贡国,东印度公司则不是。然而清政府竟援引一视同仁的原则,来为它拒绝保护一个纳贡国进行辩解。[91]英国人几经挫折后战胜了尼泊尔人,强迫他们让出卡利河与苏特里杰河之间的全部领土。清朝政府对此竟无动于衷。北京在推卸保护纳贡国的责任时奉行的这种方针,使它在后来面临朝鲜、琉球、哈萨克草原、帕米尔和清帝国其他边区发生的许多不幸事件中能够自我解嘲。
如同在中国本土一样,清朝在亚洲腹地的权威也像一把重锤,平时对它的子民是高悬不用,一旦发生反叛则迎头打击。清朝的上层建筑几乎从不干涉平民的事务,但是它的存在维持了当地统治集团的权势,保留甚至固定化了当地的结构。
尽管清廷的政策是把亚洲腹地同中国隔离开来,但到19世纪初汉人向那里的扩张已经开始。在政府的同意下,奉天、青海、康区东部边缘地区和准噶尔,都有汉民耕种土地。中国的州县制也随之而来。汉族农民还开始非法渗入满洲边境和内蒙古草原。汉商人数也增加了。在吉林和黑龙江的大小城镇都有汉族商人和手工艺人,汉族流犯从事采矿和在林区挖参。汉商左右了从恰克图到张家口的蒙古贸易,在草原各地做买卖。汉商和东干商在准噶尔的商业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也在西藏的边沿地区做买卖,甚至日益试图将他们的活动伸向东突厥斯坦。只有西藏中部地区他们才未涉足。
虽然如此,这种扩张在19世纪初期也还有限。对亚洲腹地的平民来说,中国和汉人是遥远的。旗人和清朝官吏只能偶尔见到。
北京从亚洲腹地各属地得到的收入并不多。诚然,清朝除了从它们那里求得安宁外,别无他求。满人之征服亚洲内陆是出于战略而不是利润的考虑,目的是想防止敌对强国的兴起。在陆路上,中国本土终于得到了妥善的保护。边境问题也是存在的。英属印度的扩张使清朝在西藏的权威受到潜在的威胁。浩罕的商业野心和玛赫杜姆家族的宗教政治威胁着清朝对新疆六城的控制。强邻俄国对新疆、蒙古和满洲边境也虎视眈眈。但是从中国本土看来,这些都是遥远的麻烦。在1815年,北京对它们还几乎毫无察觉。
(志勇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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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入江启四郎《中国边疆和英俄角逐》;费正清编:《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克拉布:《中国和俄国的“大赌博”》;拉乌尔:《中亚的政治》;罗萨比:《1368年迄今的中国和亚洲腹地》。
[2]最近出版的书有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我认为此书对写这一章非常有用);拉姆:《不列颠与中国的中亚:1767—1905年通往拉萨之路》;黎吉生:《西藏简史》;涂奇:《雪山之国西藏》(德赖弗英译);夏格巴:《西藏政治史》;斯内尔格罗夫、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百太安:《西藏的文明》(德赖弗英译)。
[3]徐松的《西域水道记》(卷1,第18页)似将博洛尔置于吉尔吉特山谷。参见坎宁汉《从自然、统计和历史角度看拉达克,兼及其毗邻诸国》,第45页;穆罕默德·海德·达格拉特:《中亚莫卧儿人的历史》(罗斯英译,伊莱亚斯编),第135、384—385页;伯希和:《马可波罗游记注释》卷1,第91—92页;佐口透:《俄国和亚洲的草原》,第181页(显然是根据徐松著作写成)。
[4]铃木中正:《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第179页;坎曼:《不列颠打通西藏的最初尝试》,第140页,尤其是注73。
[5]拉文斯坦:《俄国人在黑龙江》,第66页。
[6]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158—163、283页。
[7]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23、113页;参见赛诺《杂谈关于亚洲腹地的史学(Ⅰ)》,载《亚洲史杂志》卷7第2期(1973年),第186页。不过罗伯特·李是正确的。尽管1927年豪沃还用满文护照,但在20世纪,讲满语的人是很罕见的。
[8]见《大清高宗实录》卷743,第4页(1765年10月4日)。此条我参考了孟思明1949年未发表的论文《1858年瑷珲条约的签订》,第10页。
[9]纳罗契尼茨基:《1860—1895年资本主义列强在远东的殖民政策》,第150页(关于19世纪70年代库页岛的天花和梅毒)。
[10]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47—48页。本节主要依据此书。
[11]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认真的历史研究。关于对20世纪人口的估计,可参阅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2版,第28—30页;米勒:《内蒙古的寺院和文化变化》,第25—72页;《人民中国手册》,北京1957年版,第14—15页。
[12]拉铁摩尔;《重访蒙古》,第33页。
[13]法乌斯特:《1727—1805年俄国的对华贸易及其背景》,第85页。
[14]参看罗伯特·李的《满洲边疆》一书中关于打牲诸旗所负担的纳贡义务,第51、56—57页。
[15]纳扎格多尔济:《蒙古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拉铁摩尔英译),载《现代亚洲研究》第1卷第3期(1967年),第268页。
[16]桥本光宝:《蒙古的喇嘛教》,第199—200页。
[17]见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载涂奇和海希格编《西藏宗教与蒙古》,第408—410页。
[18]参看鲍登《一件19世纪的蒙古法律文书》,载《波恩大学中亚研究》卷3(1969年),第231、247页注36。
[19]米勒:《内蒙古的寺院》,第27—31页;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42—43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60页;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1页。
[20]田山茂:《清代的蒙古社会制度》,第280—281页。
[21]见《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第2版,第211—212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73页。
[22]罗萨比:《1368年迄今的中国和亚洲腹地》,第171页。
[23]中文版编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页上者漏印,我们仅就其第61页上者翻译如下。“……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7669000蒲尔——见曾问吾前引书第286—287页),外加浑巴什的生铜(值1600000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页),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铜(11053斤,等于1092000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页)。关于银两兑换率,见曾书第289页。这个问题需要仔细研究。也见纳罗契尼茨基前引书,第110—111页。”
[24]参见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道森英译),载《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杂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页。
[25]佐口透在《18和19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中的说法与此相反,见第272—279页。
[26]见傅恒等编《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2,第17页;卷44,第23等页。
[27]绵忻等编:《钦定新疆识略》卷12,第3—4页。
[28]魏源:《圣武记》卷4,第32—33页。
[29]瓦里哈诺夫:《全集》卷1,第301—302页。
[30]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5—278、282页;但第280页又说近14倍,此数同第278—280页附表的数字不符。
[31]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0—341页,尤其是注3;又见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载《俄国皇家地理学会论丛》卷10(1855年),第341—342、347页;又见贝柳《喀什噶尔史》,载于福赛思《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第201页(其中的“沙菲派”,即指沙菲伊法学派)。
[32]沃森:《中国鞑 靼里亚与和阗纪要》,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4第48号(1835年12月),第662页。
[33]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197—198页;又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2页。
[34]见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第345、347页;赫尔麦森编:《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载《俄国与亚洲邻国知识》第1及第2辑(1839年),第95—97页;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62页。赫尔麦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记作萨伊夫·阿丁和“塞伊夫林”,见上引《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89页。
[35]米尔·伊扎特·阿拉:《1812—1813年中亚游记》(亨德森英译),第30页。
[36]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39页。20世纪以后中国西北的突厥族中还有人信佛教。
[37]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38页。
[38]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339、341—342、389、419、643及657诸页。又见哥隆布《东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种:绿洲经济和游牧》,第25—26页。
[39]贾林:《记东突厥斯坦的萨满教》,载《人种学》1961年第1—2期,第1—4页;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8页;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7页。
[40]张志义:《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载《地理评论》第39期(1949年),第58、66页。
[41]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旅行记》,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页。
[42]戴布斯的《中国突厥斯坦的发现和探察史》(本书有中译本,题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馆。——译者)第75页提到1886年喀什噶尔曾发生流行性霍乱,但哥隆布在其《东突厥斯坦的耕种》第9页上则称并无此事。关于霍乱和地震的情况还可参阅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9页。
[43]哥隆布:《东突厥斯坦的耕种》,第9—10页(根据20世纪的情况)。
[44]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5页。
[45]关于它的叙述,见德雷克《大麻种植者手册》,第6页。
[46]阿赫麦德·沙:《旅行记》;又见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7页。
[47]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3页;但应参照阿赫麦德·沙的《旅行记》(第384页),他指出只有农民才要缴纳人头税。
[48]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7页。
[49]参见杜曼《清帝国对准噶尔和东突厥斯坦的征服》,载齐赫文斯基所编《满人在中国的统治》,第285—287页。作者给人以错误的印象,使人们觉得这种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创。
[50]波罗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尔所出1812年的瓦库夫文书》(载季赫米洛夫所编《考古地理学1959年年鉴》,第344—349页)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库夫条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关于19世纪新疆的宗教捐赠的文书,现保存在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尚未编目),其中两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1867年的文书写在羊皮纸上。其他三件是抄本。
[51]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页。
[52]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6页(据载,1777年有耕地45186亩,绿营兵为2380人,流犯为180人)。
[53]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3页。
[54]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9页。
[55]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61页。
[56]赫尔麦森:《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81页。
[57]穆尔克罗夫特、特雷贝克:《1819—1824年在印度斯坦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记》卷2,第479页(本书参考书目为1825年——译者);又见戴维斯编《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357页。
[58]见库兹涅佐夫《19世纪上半叶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16—19、92—96、115页;又见作者的同名文章载《哈萨克科学院院报:历史、考古、人种学专集》3(17)(1961年),第84页。
[59]见戴维斯《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25—26页,又见第312、335页。参见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6页,作者说库车人口主要是加尔梅克人。他说:“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内,穷人则住在郊野的帐篷里。”沃森的材料是19世纪30年代的,他显然把库车与焉耆混为一谈了。
[60]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680页(书中将shelkovymi误作melkovymi);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4页;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2页(书中“百分之四十”应系“四十分之一”之误);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第347—348页;库兹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19页。
[61]见穆尔克罗夫特和特雷贝克《在印度斯坦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记》卷1,第452页。
[62]《大清宣宗实录》卷262,第24(1835年2月16日)、26页(1835年2月19日)。
[63]见赫尔麦森《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96页。
[64]见阿赫麦德·沙《旅行记》,第351页。
[65]感谢冈田英弘在1971年把这一满语词汇的含义告诉我,据告那是由汉字“胡岱达”音译而成。参见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380—383页;佐口透:《浩罕王国的东方贸易》,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第24期(1965年),第86—89页。
[66]沃森:《中国鞑 靼 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4页。
[67]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新疆纪略下》卷2“阿克苏”条。参见佐口透《浩罕王国的东方贸易》,第68页。
[68]曹振镛等编:《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页(1826年2月14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页。
[69]见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45—46页。
[70]参看戴维斯《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340页上记述了浩罕人绑架一名清朝边境官员的材料,可作旁证。
[71]见阿赫麦德·沙《旅行记》,第352页。
[72]沃森:《乌兹别克地区纪要》,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页。
[73]季姆科夫斯基:《经蒙古至中国的旅行记》卷2,第77页,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杀,两人被清俘获,仅萨木萨克一人得脱);甘科夫斯基:《杜兰尼人的帝国》,第31—32页;哈特曼:《察哈台汗的终结与和卓在喀什噶尔的统治》,载作者所著《伊斯兰东方》,第314页。
[74]其数目自200到1000元宝不等。见库兹涅佐夫《论张格尔运动的反动实质》,第77页;佐口透:《18和19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410页;佐口透:《1760—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复兴》,载《亚洲学报: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通报》14(1968年),第15页;阿布杜·卡里姆·布哈里:《1740—1818年中亚史》,谢弗法译本,第217—218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172、317页;纳里夫金:《浩罕王国史》,A.多藏法译本,第132页。
[75]穆罕默德·塔齐·西皮尔:《萨拉丁·哈札儿传记》第一部分,穆罕默德·巴齐儿·比布迪编,第229、231页。
[76]参看格里戈里耶夫《东突厥斯坦或中国突厥斯坦》,此处材料不同,载作者自编《利特尔地理志:与俄国接壤的亚洲国家地理》,见《俄国地理学会论丛》第2分册第1章,第441—442页。
[77]参见纳札洛夫《中亚民族和地区概述》,第42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1317页。
[78]参见《大清仁宗实录》卷312,第30页(1815年12月27日)。
[79]斯内尔格罗夫和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第227页。
[80]此数两倍于钱德拉·达斯在《西藏的寺院》(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1第4期〔1905年〕,第106页)中所估计的19世纪藏族男性人口数;但低于麦克唐纳在《喇嘛的土地》第115页对20世纪早期的估计。
[81]石泰安:《西藏的文明》,第96页。
[82]弗兰克:《西藏西部史》,第127页,引文转引自穆尔克罗夫特《在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的旅行记》卷2,第28页。
[83]彼特奇:《1728—1959年西藏的贵族和政府》,第13页;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3页。
[84]施拉姆:《甘藏边境的土族:第三部分:土族系谱记录,湟中土族史与鲁家家史》,载《美国哲学协会会刊》1961年新刊,卷51第3号,第65页;关于掺杂道教的问题,见施拉姆《甘藏边境的土族:第二部分:他们的宗教生活》,载同上会刊,1957年新刊,卷47第1号,第84—90、126页。
[85]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37—138页。
[86]彼特奇:《西藏的贵族和政府》,第7—19页。
[87]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7—136、213页。
[88]达斯:《西藏的寺院》,第106页;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1页。
[89]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0页。
[90]根据尼泊尔文史料“Itihas Prakas”,见罗斯《尼泊尔:求生存的战略》,第73—87页(引文见第86页)。
[91]铃木中正:《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第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