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普遍被人认为是一个进行稳定而有效的治理的时期,在此期间,一些重要的新制度得以发展起来。虽然明朝最后在内乱外患的压力下垮台,但长期以来它似乎是中国人所知道的最稳固和最不受人挑战的统治皇室,而其制度也大部分被后继的清代以赞赏的心情继承下来。
在明代已经成熟的行政制度是一种发展趋势的最终形式,这一趋势在唐中期以后日趋明显,在宋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在元代蒙古人统治时期得到了进一步推动。皇帝是最高的独裁者。代表皇帝治理帝国的职责被授给受儒家学说熏陶的学者文人,这些人根据在科举考试竞争中表现出来的学术成就而被选用,他们在官场的升迁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他治下的平民百姓对他的工作是否有成绩的评议,同时他们组成了基本上有自我调节能力的文官集团。
文官集团以空前牢固的程序左右着政府。它不受世袭贵族或武将的严重挑战,虽然宦官代理人或操纵皇帝的人常常破坏文官们的支配地位。整个社会被完全纳入国家控制之中,以致在明代的最后几十年中,皇帝能够稳稳地控制他要控制的一切;文官官员作为社会的天然领导人,社会中的其他集团无一能与之对抗。
本章论述明代行政制度在经历几十年中的兴衰变化,在论述时依次考虑明帝国的版图组织、组成政府的不同的集团,以及政府体制的结构。[1]
行政地理
明代皇帝及官员治理的版图比8世纪盛唐以来任何本地的王朝控制的领土更加广袤,它并入了西方人根据传统称之为中国本土的绝大部分。它从北纬40度延伸至20度,从东经100度伸展至120度,呈正方形,面积约150万平方英里;它从长城向南延伸1200英里直至南中国海,从太平洋向西延伸1200英里而至西藏的山麓。在明代初期的一代人时间,明代西南的北部越南也被并入明帝国;在整个明代,中国本土的东北、北部和西北部的边境地区都驻守着明军,这样,从亚洲腹地的哈密直到偏远东北的黑龙江和朝鲜边境,人们都能感到明代行政力量的存在。在更远的区域,从东南亚、更远的亚洲腹地、蒙古、朝鲜,有时甚至日本的国王和领主们定期地或不定期地向明代中国皇帝表示敬意,把他们视为霸主。
从1421年起,明代诸帝从位于现代北京的王朝都城统治着帝国。在此以前,即从1368年至1420年,首都是在现代的南京,即明代开国皇帝的南方的权力中心。两座京城周围是省级规模且行使区域和地方管理的直隶区,京城则称为京或京师。1403年当迁都开始启动时,原先曾是北平省的地区被改组成北京区,现代北京之名即源于此,1421年当迁都之举正式告成,这个北京区被重新命名为京师(通常称直隶或北直隶)。原来南京周围的京师区被重新命名为南京(现在的南京之名即源于此,通常被称为南直隶),明以后南京周围的京师区被分为江苏和安徽两省;原来的南京京都此时成了一个内设支撑性中央政府的陪都。把南直隶区的这些特殊地位和南京城保留下来,是一种纪念和尊崇明代开国皇帝的行为。
从南京迁都北京之举造成了某种术语上的混乱,以致14世纪文献的研究学者忽视了他们所冒的风险。直到1421年以前,中央政府的一批打前站的机构在北京建立,在那里任职的官员的官衔都冠以“行在”这一前缀词。在1421年,这种用法被停止使用,表示区别的前缀词“南京”被用在原来的首都中有留守人员并基本上行使礼仪职能的各个政府机构。这样,以北京的户部为例,它就有一个设在南方的对应的影子机构:南京户部。但从1425年至1441年,这种说得通的命名方式颠倒了过来。在此期间有一个从未实现的计划,即把行使职能的中央政府迁回南京。因此,在提到仍是支撑性的南方各机构时,前缀词“南京”就被取消,而北方各机构则恢复使用“行在”这一前缀词。这样,以仍在北京真正的中央政府行使职能的户部为例,它被不切合实际地称为行在户部。它在南京设立的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对应机构却不切合实际地被命名为户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西方的作者一般都避免这种纠缠不清的命名方式,办法是把户部(以此为例)指称为直至1420年的设在南京的这个机构和从1421年起设在北京的这个机构;从1421年起,在南京的行在中央政府的一切部、署都冠以前缀词“南京”,只对在1421年以前过渡期设在北京的具体的部和署冠以“行在”这一前缀词。
开国皇帝本人对南京是否能充当王朝最合适的首都也不能肯定,并在北方物色另一个永久性的地方。1368年晚期,他指定河南省开封这一宋代的旧都城作为他的北京,但河南并未成为京师区。不到一年,建立中央政府的前景成为泡影,而在1378年,这一提名被取消。1391年,明太祖对一项建议作了郑重的考虑,建议提出把他的京城搬到在陕西省的先前唐都长安,但是没有结果。更持久计划的是洪武帝在1369年以敬重的心情提名安徽凤阳府(他的出生地)为中都。直至1375年,凤阳出现了一次次的大规模的盛典和一批批的新建筑,它长期持续受到敬重,但它在明代政府中从未发挥行使职能的作用。嘉靖帝(1521—1566年在位)后来对位于现在湖北的承天府也表示了相似的敬意,他出乎意料地以皇室世系的支系后代身份登上了皇位。承天是他的故地及其双亲的府第所在,它被尊称为兴都,兴为他父亲封地之名。
除了两个京师区,明代中国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根据传统的边界以及大部分根据自然的边界把全国划分成13个省,根据受明代控制的时间次序,它们是:1.浙江(1362年);2.江西(1365年);3.湖广(1365年),从字面讲,是长江中游的洞庭湖和广州区的结合,此名取自元代的用法,虽然广州区未包括在湖广省内,明代以后它被分而并入湖北和湖南两省;4.福建(1368年),表示福州和建州两地在该省的突出地位;5.广东(1368年),表示今广州及其东部的内陆;6.广西,表示广州以西的内陆(1368年);7.山东(1368年);8.河南(1368年);9.山西(1368—1369年);10.陕西(1369年),位于黄河大拐弯地向东流到华北平原的河套,延伸到现在的甘肃;11.四川(1371年),表示受长江上游诸支流支配的高地河谷;12.云南(1382年),表示覆盖四川的云雾之南;13.贵州(1413年),其名取自贵阳城及附近的贵山。
北京周围的地区从1368年它臣服时被组成一省,直至1403年为止。从1407年至1428年,安南(今越南北部)被组成明代一个省,它有一个古老的名称交趾(“交腿”人的土地,根据中国史书传奇,他们的脚朝相对的方向)。这样,在明代的早期几十年,省的数字变化不定:1368年从3个增至9个,1369年增至11个,1371年增至12个,1382年增至13个,1403年减至12个,1407年再改为13个,1413年增至14个,最后在1428年又改为13个。从此在王朝的其余年代里,此数保持不变。
除了中国本土的省治类型外,明代统治者以不同形式在东北、北方和西北行使其权威;其军事管辖类型之一称“镇”或“边”,它在一定程度上与省的管辖有重叠,但它大都用于中国本土以外。
在明初的几十年,这些防区反复地进行重新调整,但趋于成熟的体系包括以下九个镇,它们分布在从满洲沿中国本土北方边界向西深入亚洲腹地的一带:
1.辽东:从鸭绿江的朝鲜边界至山海关,华北诸山脉与北中国海的会合处。
2.蓟州:从山海关往西直至北京北部的区域。
3.宣府:在北京西北。
4.大同:沿山西省的东北边界。
5.山西(请勿与山西省相混):沿山西省边界直至黄河,又称偏头或三关。
6.延绥或榆林:在陕西北部,面对在黄河北部大河曲内的鄂尔多斯。
7.宁夏西部地区:黄河从北流过,西经东北甘肃。
8.固原:在宁夏镇南面,位于长城沿线以内的地方,扼守一条游牧民从鄂尔多斯迁徙到西藏山麓方面的通道,地处在必要时可以支援延绥、宁夏和甘肃诸镇的位置。
9.甘肃:陕西西北,大致相当于今之甘肃省,甘州和肃州为其重要基地。
在洪武年间(1368—1398年),中国的军事力量在北方全面地表现为:在宣府镇北面设有开平镇,它以过去元代的都城上都城外为基地。但在1430年,朝廷作出决定:这种设置力量太弱,不足以抵御蒙古人的袭扰,于是开平迁往长城以内、北京南面的保定,并以此为基地,开平在那里只充做明朝京城的后援。此外,还在同样远离长城的近代的热河省设立大名镇,但它在1403年被废除。[2]
明代诸省幅员广大,有的省的面积相当于英格兰或美国的一个大州。虽然交通运输根据同时代的标准来衡量是组织良好的,但也远远谈不上方便。人口很多,在明代还在增长,官方的人口统计报告不可靠,很可能远远低估了实际的人口数字,但它们也能使我们对各省人口相对的数字有一定的了解(见表1-1)。
表1-1 上报的各省人口数(单位:百万)
资料来源:《明史》,第40—46卷。人们普遍认为,1393年的数字可能是合理而正确的,但以后的数字都严重误导人们——如到1600年,实际总人口数已增加到远远超过1个亿,也许接近2亿人。
在明代,治理这些广大地区和众多的人口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沿用了在此以前的地区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依照其面积和人口数依次递减的顺序,它们是府、州和县。在满洲征服者主持下编纂的《明史》列有159个府、240个州和1144个县。[3]这些是晚明时期的总数。由于一些地区地位的升格或降格,以及由于地方行政单位的设置或废除,在整个明代,数字变化不定。以浙江为例,它有11个府,只有1个州,还有75个县。治理全省的杭州府下辖9个县。一个知府在理论上要监管约1万平方英里内的约60万名百姓,他下属的一个知县要治理约1300平方英里的辖区内约9万名百姓。在正式的行政等级中,县以下不设管理单位。
如同中国的前近代史的其他时期,在明代的行政体系中,城市和城镇没有特殊的地位,不过它们普遍地有几个城门的城墙明确地界定,城门从黄昏到破晓都被紧锁。例如,用来治理浙江全省的各机构的衙门以及杭州知府的驻地都在杭州大城市中,城墙内的居民也许有100万人。但是对这座有城墙的城市的管理职责由钱塘县和仁和县的两个知县共同承担,每名知县各管辖一个从城内扩展到周围很远的乡村的区。只有北京和南京,才提供了更为特殊的城市管理模式,二者都不再细分成县,而是分成5个城,每城设兵马指挥司,以监管治安巡逻和防火。特别在人口增长和有些村庄发展成城市中心时,出现了其他极端形式:有许多城镇甚至不是知县的驻地,并与它们所在县的知县很少有直接的联系。各地农村不仅如谚语所说的“天高皇帝远”,而且知县也从未来过。在城乡两地,大部分行政事务势必要交给非政府集团来处理(见以下关于县以下组织的讨论)。
政府人员
受明代民众支持的政府包括接受国库俸禄的各类人物,他们相对于民众来说人数甚少,但就绝对数字而言,人数是多的:当时无疑是世界上存在的最大的这类社会上层结构。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皇帝、皇室及其宗人,享有特权的贵族集团,文官及其下属胥吏和地位低下的帮手,以及将领和士兵集团。
皇帝、皇室及其宗人
皇帝
除了清代初期在南方主持着支离破碎的勤王政体的有资格称王的那些人之外,在1368年至1644年的277年中,有16人连续统治着明帝国。自洪武朝以后,所有的皇帝都是朱元璋的后裔。在15人中11人是作为父皇的幸存的长子登上宝座,两人是皇帝的弟弟,一人是早死的长子的长子,一人是侄子。按照明代的规矩,皇位应该传给皇帝的元配皇后的长子。只有在指定的皇储无子而早死才容许有变通。这个原则得以遵守,只有在永乐帝(1403—1424年在位)从他侄子那里夺取了皇位才破了例。即使在当时,由于永乐帝在1398年以后是开国皇帝的在世的最年长的儿子,人们可以争辩说,他的篡位并没有严重违反这个原则。[4]
明代皇帝中万历帝的在位期最长,他从1572年至1620年统治了48年;在位期最短的要数他的儿子泰昌帝,他只在1620年统治了1个月。按照中国人的算法,一个人活在一个历年内就算一岁,有8个皇帝在未成年时登上皇位,其中最年幼的是在9岁登基。登基时最年长的有47岁。皇帝中活得最长的是明太祖,他在71岁时去世。在位皇帝中去世最早的是天启帝(1620—1627年在位),他死时23岁。
所有的明代皇帝都姓朱。他们自己的名字都不使用;官方规定在皇帝生前,组成其名的汉字不准使用,如果这些是普遍的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的汉字,则可作出一些例外。英文原文“emperor”一字则可译作传统的半神权性质的“皇帝”,但皇帝从未被如此称呼过。他们被称为“陛下”,按照字面,此词是指统治者召见其属下的高台的“台阶之下”,暗示讲话者不敢直接面对统治者说话。皇帝生前间接地被一些传统的名词指称,其中最正规的是称“上”,“高高至上”。皇帝死后则被授予精心设想的颂扬他的称号,例如洪熙帝的谥号为“敬天体道纯诚至德弘文钦武章圣达孝昭皇帝”,而他只在1424年至1425年治理了一年。皇帝们死后还被授予庙号,用于其后代对祖宗祭祀之用;在理论上,它们都是形容性的称号,如太祖、孝宗、武宗等。这些名称在后来的中文著作中最普遍地被用来指称他们。在为宏伟的陵墓命名时,他们有时也被提及。如南京城外洪武帝的孝陵和永乐帝的长陵,后者是建于北京西面13座明帝陵墓的第一座,现代的旅游者对这个陵墓群都很熟悉。[5]
本书所指称的皇帝的名号从任何意义上说都不是他们个人的名字,而是皇帝登基时所颁布的他们的年号,年号都带有吉庆的意义,如永乐、正德、嘉靖等。在以前的王朝中,任何皇帝治理期间的年号普遍地不时变换,以期事态的发展朝有利方面变化,或者是为了庆祝某个吉庆的事件。然而,明代的开国皇帝从未更改其原来的年号洪武,而他的后继者都以他为先例。虽然年号通常只是在它们颁布后的年初开始实行,但它们都与明代诸帝的实际治理期非常吻合,以致在使用它们时(特别是非中国人使用时),它们仿佛就是其个人的名字。
宫中妇女
皇帝可以随心所欲地收纳许多嫔妃,但只能有一个皇后。偶尔(但不是普遍的情况)有的皇后失宠,特别是在她们不能生育儿子时,就被贬到较低的地位,而由其他宫中妇女取而代之。在位皇帝的母亲称皇太后,其祖母称太皇太后。
开国皇帝对“妇女作乱”之类的可能性表示关切,这类事件曾使以前的王朝陷入困境,如唐代的武后确实篡夺了皇位。洪武帝在后宫立了一块金属牌匾,对宫中妇女的干政提出警告,而实际上明代的朝廷可能不像其他任何正统王朝那样受到宫中妇女的干扰。然而,仍存在有实力和有势力的皇后。第一个就是马皇后,她出身平民,是个孤儿,在开国皇帝的早期生涯中成了他的原配妻子,当时他是一次凤阳反元起义的小领袖。在他从叛乱者一跃而成为皇帝期间,她机敏地辅佐丈夫,直到1382年亡故前马皇后每当皇帝盛怒发威时就能缓解他的冲动,因而受到人们的赞誉。
另一个有影响的皇后是张皇后,她是洪熙皇帝(1424—1425年在位)的遗孀,宣德皇帝(1426—1435年在位)的母亲和英宗(1436—1449年为正统皇帝,1457—1464年为天顺皇帝)的祖母。当宣德皇帝于1435年去世时,他的继承人刚7岁多(9虚岁)。明朝律例没有带幼儿上朝施政的规定,于是张皇后(此时为太皇太后)在包括有影响力的宦官和朝臣的非正式的摄政会议上能干地承担起政务的主要决策者的责任。在她1442年去世之前,她在内宫不露声色而又如此有效地左右着政府,以致历史学家把英宗第一次在位期的早期说成是稳定而良好的施政时期。
同样,当万历帝(1573—1619年在位)在9岁登基时,他的母亲李皇太后对他管束得很严;主张改革的大学士张居正(1525—1582年)在发挥其事实上的摄政作用时,她给予支持,并不时地加以引导;在1614年去世前,她试图约束成年皇帝不应有的冲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甚至明代历史上名声最坏的有影响的宫中妇女,即万历皇帝的宠妃郑贵妃(1568?—1630年)在长达数十年中密谋立她的儿子为皇储的企图也未取得成功。[6]
根据留下来的有关她们的历史材料,明代诸帝的妃子约有6名,或者更多,她们有妃、嫔和夫人的称号,这些都可被理解为配偶。它们一般用前缀的名词来区别。皇贵妃似乎是这些称号中最为高贵的,其他名词包括贵妃、惠妃、贤妃、淑妃、康嫔、恭奉夫人等。明代与以前的王朝不同,似乎没有一套明确规定的有官品的称号,或者一套这类称号按照等级排列的表。[7]
皇帝的后妃在朝政中缺乏影响力的原因是,她们原先都不是选自显赫的家族。她们的大部分来自平民或低级武官的家庭。在每朝皇帝开始执政时,或以后在皇帝需要时,地方官员就把达到发身年龄的女孩提名为德、丽和仪。有的是作为友好的外国统治者(主要是朝鲜和蒙古)的礼品。
对这些女孩来说,正常的形式是进宫侍奉,处于低下的地位;然后,如果她们十分幸运地取得皇帝的宠爱,就会被提升为妃子,甚至皇后。宫女一旦获得如此的恩宠,她的父亲和弟兄一般能获得武将等级中的俸禄和官衔。特别受宠的妃子偶尔地,而皇后则正规地为她们的近亲争得贵族地位,但1529年的规定“外戚封爵毋许世袭”,不准这类皇亲的贵族身份再继承下去。[8]总之,明代的做法是,皇亲的荣誉来自并依靠他们在宫中的女亲属所受的恩宠。对皇帝来说,他们不与有独立地位和有威信的家族联姻,因为它们(如同以前那样)能够对皇帝施加过多的压力,或者会危及王朝的延续。
在明初的几代皇帝治理时期,与元代一样有妃子在其皇帝去世时自杀(或被谋杀?)陪葬的习俗。这一习俗也盛行于皇室的亲王中。洪武帝的“许多”,也许是“大部分”妃子据说以这种方式死去。弘治(应为洪熙。——译者注)和宣德两帝分别在1425年和1435年去世,每次都有10名妃子这样地死去。但是在1464年英宗的临终遗诏中,这种做法被宣布为残忍野蛮而被废除。[9]在整个明代,嫔妃留在宫中至死,甚至在下一朝仍养尊处优,这显然是更常有的事。
除了皇后和嫔妃,明代的皇宫招收了大批用作侍奉的其他妇女,她们被称为女官。洪武帝避免“女乱”的部分计划是限定这类女官的最高限额为100名,他的宫中也只为宫女设立93个职位。然而到了15世纪20年代,这些限制被置之不顾,特别在明朝的最后一个世纪,宫女的人数剧增。后来清代的康熙大帝(1662—1722年在位)抱怨说,在明代的最后几十年,宫女数达9000人之多。[10]他的数字可能是出于宣传目的而加以夸大,但据可靠的记载,在明代最后几朝,年轻女子以300人一批召进宫去侍奉并非不是常事。选召的程序基本上与选召嫔妃的程序相同,因为宫女就是潜在的妃子。
在宫中侍奉时期,所有宫女都被严密地与外界隔离。据《明史》报道,隔离是如此严密,任何人私自与外界通信,按律要被处死。当宫女生病时,虽然可以按其症状下药,但医生则不得进宫为她治疗。[11]但另一方面,宫女则能相当自由地被遣回或解除宫中职务。有的宫女作为皇帝的恩赏而被赐给受宠的显贵人物,从而成为他们的宠妾。其他宫女经过长期工作后被送回其家,并享有养老金。1389年一项成规被总体建立起来,即女官经过五六年有成绩的工作以后,可以回家自行结婚,“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父母,听婚嫁”[12]。
女官和协助女官的女史在1372年以后理论上分别为75人和80人,根据她们各自承担的职责被分成6大组,每个大组又被细分为4小组。大组为监管其他所有组的尚宫局、尚仪局、尚服局、尚寝局和尚功局。此外,还有一个负责维持宫女纪律的宫正司。这种明确的机构安排并不是一贯得到遵守的,对宫女的命名多种多样,随着人数的增加,她们的职责变得不那么明确了。宫中的太监似乎已负责宫中每天的职能,大部分宫女无疑地去侍候和陪伴地位较高的宫女,而后者又去侍候和陪伴皇后与皇帝的妃子。[13]
宦官
宦官人数甚至比宫女还要多,他们在明代历史上常常扮演引人注目的角色。比起“妇女作乱”的担忧来,开国皇帝对曾经困扰过以前诸王朝的“宦官之患”等情况的可能性更加关切。他在宫中立牌示警,威胁宦官们如果参与政务,将被斩首,至少有一次,他愤怒地把一名有长期效忠记录的老太监逐出宫门,因为这名太监被人偷听到他不经心地对政务作了无关紧要的议论。洪武帝坚持不扩大宦官的人数,还坚决不让他们识字,以便尽量减少他们影响政务的机会。但是,他自己也不能始终遵守这些限制。永乐帝在各方面依靠宦官去执行重要的政府使命,而以后的诸帝也一贯忽视对王朝奠基人作出的关于宦官的警告。在成化帝在位时期(1465—1487年),有人抱怨宦官的人数超过一万人。万历帝数次成批地吸收宦官达3000多人。明代以后批评者声称,在晚明的几年,北京充斥了7万名宦官,还有总数多达三万名的其他宦官分布在全帝国不同的机构中。[14]更可靠的数字是,北京宫中的宦官可能有1.2万人;耶稣会会士谢务禄在1626年听到这个估计数,经他个人判断,“此数基本上没有多大出入”[15]。谁也不能肯定,因为这类事情的记载永远不会公开。
宦官当然是被阉割的男性。在中国的传说中,所有的生殖器以非常危险的手术被完全取掉。虽然在很古的时候,阉割并非不同寻常的国家惩罚,但是在明代,它不是一项正规的惩处手段。大部分宦官来自社会下层的家庭,它们有着多余的男性后裔而自愿将一个男孩去势后送进宫中。这种牺牲总能得到回报,如果这些家庭的儿子能在为皇帝效劳时得宠,这些家庭就能指望在将来得益。有些宦官的亲戚得到了官职,甚至贵族的地位。
成年男性自己阉割是违反明律的,历朝皇帝都经常予以谴责,但在宫中效劳的有些宦官似乎也是自己阉割的成年男性。明代皇宫似乎不做阉割的手术,甚至对愿意效劳的候补者也是如此。但据谢务禄所言,所有被召的人都被仔细地检查过,为的是保证“他们完全没有了,以防止他们伪装成完全失去和完全被阉;此外,每四年他们还要再被检查,因为如果没有去除干净,就会再长出来”[16]。
从很早期直至20世纪,宦官是中国宫廷编制中的公认的部分。一夫多妻的社会中统治者们当然不愿正常的男性随时进入其后宫,但是仍有可以安全地交给宦官去办理的基本的需要:如奴仆、维修工、贴身管事,甚至非女性心腹的服务,在这些人中统治者们能放松自己,进行娱乐,以摆脱在他们日常的时间中排满的烦人的繁文缛节。许多宦官似乎一丝不苟和忠诚地、有效地和默默地完成这些任务;中央政府中善意的官员在影响皇帝的决策时寻求宦官的帮助乃是常事。一旦遇到意志坚强或者幽居深宫的皇帝,如果要使政府顺利运转,明代政府必须在官员集团和宦官之间发展一种顺畅和睦的联系,否则根本不行。与其他的时期一样,明代历史中不乏“好宦官”。
可是,“坏”宦官是明代的一个严重问题。困难在于,明代国家信奉的儒家意识形态规定宦官除了充当宫廷奴仆以外,不能发挥任何合法的作用。宦官的特点是没有受过系列的儒家价值观的熏陶;除了皇帝他们不对任何人负责,他们除了投合皇帝一时性起的每一个所好,别无其他企求。受儒家思想灌输的官员阶级对皇帝们依赖其信赖的宦官执行宫外涉及国家大事的使命只能愤慨不已。但是皇帝依赖他们的宦官,从开国皇帝本人就开始了。宦官作为调查某一事件的钦差、专门的收税大员、国家经营的制造工场的指导、出使外国的使者、对外贸易的监管官,甚至军事指挥官而被派出执行使命。明代最著名的独一无二的宦官郑和(1371—1433年)率领一支庞大舰队在1405年至1433年期间七次远航至南中国海和印度洋,控制着数百艘船只和成千上万名远航大军。[17]万历帝似乎认为,就治理帝国而言,他与其宦官代理人会比主张道德论的、自以为是的和好争辩的儒家文人们做得更好。
在明代,使用宦官在宫外执行任务的做法逐渐成为行政的一个正常部分,不管这种做法是多么有悖于王朝的思想意识。“宦官之患”只有在年幼的或软弱的皇帝听任自己被强有力和肆无忌惮的宦官所左右和操纵时才会发生,而轮到这些宦官,他们又会被文武官员中的机会主义者所利用,以扩大他们自私的党派利益。这时,政府的正常运转会被严重破坏,而坚持儒家原则的人会深感失望,身处逆境,甚至受到更深重的迫害。这样,英宗皇帝第一次治理期间发生了1449年土木之变的灾难,当时在宦官王振的影响下,皇帝出于虚荣心率军进行军事远征,结果被蒙古人击溃,导致皇帝被俘而成为俘虏,和许多朝廷命官的死亡。[18]后来,一些宦官,如15世纪70年代的汪直、16世纪初的刘瑾和17世纪20年代的魏忠贤,都臭名昭著地攫取了过度的权力,一些正直的官员都在他们手中遭受苦难。
宫廷的宦官被组成24个机构,包括12个监、4个司和8个局,“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每个机构各司其规定的职责,但史料没有讲清楚其职责的内容。[19]最有威望的宦官是各监的太监,而其中之最者是司礼太监,他实际上是皇室工作人员的首领,正是通过这个职务,一些宦官再三地在宫内取得独断专行的权力。除了24个基本机构,还有一个重要的宦官机构——内政司,它负责对违纪的宦官采取纪律措施。宦官们还管理组成内府的粮仓和仓库、各军粮供应处、工场以及“皇城门、宫端门、等十六门”。1429年宣德帝正式设宦官的学堂——内书堂,这直接违反了开国皇帝不让宦官识字的意愿,但这又不过是把几年来已经实行的做法正规化罢了。在这里,少年宦官由有学问的官员教导。不久,在中书房(内书房)的宦官像受信任的大学士那样从事皇帝的文牍工作。最后,在违反几个世纪的传统的情况下,宦官甚至事先未经朝廷官员提议、起草甚至过目就颁发诏书(中旨)。1552年,宦官集团开始在皇宫内接受军事训练而不顾官员的抗议;在17世纪20年代,宫中建立了一支宦官部队,当叛乱者在1644年横行于北京时,它成了明帝仅存的最后一支防御力量。
最可怕并遭人唾骂的宦官机构是秘密警察式的组织,它不着边际地被称为东厂(在京师东安门北设立。——译者注),由永乐帝在1420年设立,后来成化帝又在1477年增设了西厂。在司礼太监的监管和与锦衣卫的紧密合作下,两厂的宦官受权搜索帝国任何地方的叛国者。正是通过这两厂,像汪直、刘瑾和魏忠贤等宦官得以青云直上,并负责进行恐怖统治,这种统治是明代施政记录中最丑恶的污点之一。
皇亲
明代诸帝对待他们的亲属是慷慨大度的。不但对皇室关系最近的成员如此,而且对皇帝男系的后裔,只要他们姓朱,就被认为是忠诚的,就可以几乎终生地(不分男女)从国库中领取俸禄。经过数代以后,他们的人数自然会增加。谢务禄估计在17世纪20年代时,他们的总人数约达6万人[20],而近代的学者曾估计,在明代的最后几年,国家俸禄册列出的皇亲可能达10万人。真是一个沉重的财政负担。有人计算过,1562年上缴中央政府的田赋收入总数相当于400万石谷物,而仅仅分给各地亲王的收入就相当于800多万石;在山西一省,用于维持省、府、县行政开支的田赋收入留成数相当于150万石,而专门用于分给所在的皇亲成员的收入就相当于200多万石。[21]据报道,在1591年,山西省的一个县将其总税收的39%—40%支给了皇室的宗人以供养他们,这是该县支出中最大一项。[22]甚至考虑到田赋用于皇室宗人的支出负担,在中国北方总是比南方沉重,皇亲在全国范围攫取国家资源的数量也不可能是微不足道的。
明代的惯例是,所有妃子所生的儿子都与皇后所生的儿子一样合法,所有的儿子都正式称皇后为母后。而皇帝们是多子多女的,其中以开国皇帝为最,他共有26个儿子和16个女儿。后来有一位皇帝有19个儿女,另一位有18个,有两位各有17个,似乎只有两位皇帝死后无嗣。
按照惯例,皇后的第一个儿子在不晚于他应该学习读书写字的年龄时被指定为太子。虽然长子在法律上没有自行继位的权利,但他一般在一定的时候可以做到这点。在这方面有一个招人非议的拖延不决的事例:万历帝因顽固地拒绝指定一名继承人而激怒了朝臣。最后,继承人在他20岁时才被定下来,这按明代的标准极不合理;当时皇帝态度有所缓和,并指定了太子,此事触怒了他的宠妃,从此她一直没有放弃为自己儿子获取继承权的阴谋。[23]适当而及时地指定继承人之举被认为对王朝的稳定是如此地至关紧要,以致太子的地位通常被指称为“国本”。
随着时间的推移,太子与为他工作的女官、宦官随从、妃子及子女一起住在宫内称之为东宫的一区。对太子的培训指定由专门的文官机构詹事府及其下属的左右春坊负责,其工作人员都是有声望的学者官员。[24]为太子登基作准备而作的部分培训内容是,每当皇帝离京外巡时,让他当权力一般很有限的监国。在此期间,太子通常主持一个由皇帝专门指定的心腹大臣组成的会议。
除了太子以外的皇帝的儿子都被授予亲王的称号。如同以前的几个王朝,他们一过了发身期就不准居留在皇宫内,以防他们受诱惑而与宫女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或者阴谋破坏继承顺序,或者在其他方面干预政务。因此,在他们十三四岁时,皇宫就要为他们准备京城外面的封地;依照古代封建王国的形式,他们被冠以地方的名称(如齐王、晋王和楚王等)。他们前往“封邑之地”(之国),每年享有相当于1万石谷物的俸禄。当洪武帝以这种方式遣送他的儿子时,他把他们分送到整个华北,在他们成年时又授予他们代理他控制北方边境一带兵力的权力。这一举措导致了1399年燕王的叛乱,其起因是开国皇帝死后他的孙子登基称帝,其结果是燕王成功地夺取了皇位而成为永乐帝。[25]他当了皇帝后,不但把京都北迁至其北京的权力根据地,而且把诸亲王重新分配到中国本土的内地,并剥夺了他们以前的兵权。从此,诸亲王不过是在他们居住区内皇帝陛下的象征性的代表。像其他皇亲那样,他们不得担任职务,或者从事任何文武政治活动。除非得到皇帝批准的诏令,他们甚至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城市。
除了继位的后裔外,明代皇帝的儿子们成了亲王,并且将其地位不降级地传给各自的后裔们,结果亲王的人数不断增加。在《明史》中,至少有61个亲王头衔被设置,但它们并没有全部延续至明末。在15世纪初,每个亲王都有一笔“财产”,它由其田赋被分给亲王作俸禄之用的土地组成,但亲王不能直接控制这类土地。每一位亲王的财产都有一个由文官长史(正五品)为首的王府进行管理,长史不但要负责亲王府内的正常运转,而且要对亲王的个人行为负责。如果一位亲王行为不当,那么他的长史通常就充当替罪羊而受到惩处。[26]每位亲王还有两支部队随同,一支为护卫,负责保安;一支为仪卫,用来炫耀。[27]
亲王与其正妻所生的长子到10岁时正式取得世子的称号,后者到后来一般承袭其父亲的地位。其他儿子被授予次要的郡王的称号,这个称号也同样地是长子传给长子。但是,王的地位的承袭到这一层就自动终结。郡王的次子们及其后继的后代则被授予愈来愈不显赫的头衔如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和奉国中尉;最后一个头衔规定的年俸只有200石谷物,它被授给诸帝男系的第八代及以后的所有男性后裔,但不包括那些继续承袭亲王和郡王的尊贵称号的人。[28]所有人都不准在政府任职,也不准务农。有的人为了摆脱自己处于摆设的状态,就发挥其文学和艺术才能,或者参与16世纪中国出现的发展中的商业活动。由于皇亲人数增加得如此之多,而且他们显然是无所事事的领取年金的人,所以他们终于获准通过科举考试在官场上争取出路,但附带条件是他们绝对不准在京城任职。[29]
皇亲中的妇女也得到特有的头衔和俸禄,但范围不如男性那么广。在位皇帝的姑母称大长公主,在位皇帝的姐妹称长公主,他的女儿都称公主。她们都领受相当于2000石谷物的年俸,她们的丈夫都被封为驸马都尉,在贵族中的品位高于伯爵。亲王之女称郡主,郡王之女称县主,镇国将军之女称郡君,辅国将军之女称县君,奉国将军之女称乡君。这些较次要的女皇亲都领年俸,其中最高的为800石谷物。她们的丈夫都称仪宾。皇亲中较次要成员(离皇帝六代以上的后裔)的女儿都不受封;女皇亲的子女(不分性别)也不受封,因为他们姓其父之姓。他们不姓皇帝的性——朱,就不能被认为是皇亲。皇帝后代中女系的男性,特别是离皇帝不超过两代的男性,通常能得到武官的闲差事,但这种待遇并不是生来就有的权利。[30]
记载皇亲所有成员的复杂世系的玉牒由宗人府保管,宗人府名义上是一个文官机构,有一名令、两名宗正和两名宗人在内工作,但实际上其成员是亲王、驸马都尉和被封为贵族的姻亲,他们都有最高的文官官品。皇亲成员的婚姻必须得到这个机构的准许,它试图准确地记录皇亲内部所有的出生、死亡和继承权利的情况。宗人府的有些职能逐渐被中央政府的礼部所接管。[31]
贵族
在明代,非皇族的贵族包括被授予传统的公、侯、伯称号的人,封号是为了表彰他们为国效劳的杰出功绩。较低的男和子的称号只在洪武时才授给。贵族称号前一般冠以地名,但例如梁国公和会宁侯则与其称号前缀的地方没有必要的联系。他们都没有地产。与皇亲成员一样,他们也享有俸禄,但在上述情况下,俸禄数不遵循总的规定,而是在任命时个别地确定。贵族地位能否世袭,也在每次最初的任命时确定。因此,贵族在社会中并不构成独立行使权力的因素。
除了在明朝之初,贵族地位的封赏几乎只认武功。贵族的作用是应邀为朝廷装点门面,参加朝廷的议政和礼仪,并且应召指挥部队进行征战或执行特定的临时使命。个别贵族有时在公共事务中崭露头角,但贵族作为一个群体,在政府中并不是有影响的因素。
明朝历代皇帝总共封了21个公、102个侯和138个伯。这些封号的一半以上不是世袭的,在其余封号中,只有少数延续了三代以上。[32]
文官
在前近代的中国历史中,没有任何政府比明代的政府更受一些被吸收进政府并根据政绩而得到升迁的文官的控制。[33]文官在皇帝面前无疑不如宋代的文官那样有威信,但是在各个为皇帝效劳的集团——甚至把宫廷宦官过滥地干预政务以及荣誉在身的皇亲成员和贵族考虑在内——中,文官集团总的说来是皇帝赖以治理帝国的不容挑战的最重要的工具,而文官个人的政绩总的说来也是进入官场或升官的不容挑战的和最重要的条件。文官控制国家和社会达到如此程度,以致没有一个明史学者能对这一基本上是自我界定和自我调节的群体作用视而不见。
尽管它有突出地位和重要性,文官群体相对地说是一个小集团。在这方面只有少量可用的统计数据,而且不易解释,但情况似乎是,正式的文官数量从明代最初几年的5000人增至最后几年的2.4万人左右。后一个数字包括在北京任职的约1.5万名文官。[34]这些估计没有把未入流的低级官员考虑在内,他们相对于官员的地位大致相当于现代军队中相对于军官的无军衔的人员的地位(见下文)。
仕途
人们取得文官地位有几个“途”径,其中有两种被认为是正途:从未入流的低级官员中升任和通过考试进入官场。在15世纪40年代以后,考试中选是确保可能取得高级文官前程的惟一途径。
在明朝伊始,当洪武帝正在迅速扩大置于他控制之下的领土时,除了通过举荐吸收人员担任他政府的官员外,没有其他可与之相比的选择。随着每个新区被并入帝国,他号召地方的权贵推荐合格的人才。如果可能,他召这些人进京觐见,然后任命他们在中央政府以及地区行政区中任职。地方官员必须每年荐举人才很快成为规定。1368年朝廷派人前往新建的帝国各地去寻找潜在的官员;1370年,而后又在1373年,专门号召荐举的诏令被颁布。按照古代的传统,洪武帝一贯对被荐举的人的基本要求是德才兼备。那些被荐举的人通常被描述为“聪慧正直”、“贤正刚直”、“孝顺廉洁”和“儒家学者”等。甚至在学堂制度培养出来的可任用的业成学员以及招收人才的考试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以后,直到15世纪40年代,被荐举人的任命才开始被正式的考试中式所淘汰,于是,通过荐举任官之途从招收人才的制度中消失了。[35]
明代资助大批的各类学堂。它们包括武学、阴阳学以及在农村和城市的城坊中进行初级教育考试和灌输王朝教义的社学和书院,在书院中学有所成的学者聚集在一起从事哲学的研讨,其弟子在那里准备文官的科考。但是,完全受补贴的儒学制度最为重要。儒学(元、明、清在府、厅、州、县设学校,供生员读书,称儒学。——译者注)位于县、州和府,其目的是为年轻的学子进入仕途作准备,其部分措施是把学成的学子送到北京和南京的太学进修,两座太学由中央政府的国子学(1382年后改称国子监)维持。[36]
在洪武帝在位的第二年,他建立了官学制度,学校都有国家供应的教职人员和学员的定额。在区域或地方一级的全部儒学几乎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完全办起来,但在洪武朝结束以前据报道有4200名教师在内工作。有充分证据表明,在明朝的整个时期,这个制度运行得尚如人意。经过了早期的几次变化后,制度规定在每个府的学堂应有5名教员和40名生员(在府治地的学堂则为60名),在每个州的学堂应有4名教员和30名生员,在每个县的学堂应有3名教员和20名生员。规定的生员人数不断增加,不过不是全部补充的生员都领国家的津贴。在17世纪的初期,大的儒学招收一二千名学员,甚至小儒学也招收多达七八百人。[37]学堂设有以四书五经为重点的课程,同时还选修新儒学的著作。学员们不但被教员定期考试,而且还接受地方官员、中央政府派来视察的官员,以及尤为重要的是在1436年以后接受提学官的考试,提学官由两个京师区和各省任命。提学官所受的惟一任务是轮流巡视各地学堂和考核学员的质量。[38]每名学员平均留在儒学多长时间,这并不清楚,但入学达10年之久的事并不少见。有时,儒学堂对五十来岁的学员作出相当于荣誉退学的处理。
全国的儒学根据定额让生员升入北京和南京的太学。这些定额有时有变化,但一般说来,每个府被要求每年送两名学员至太学,每个州每两年送三名,每个县每年送一名。这些升送的学员称贡生。[39]他们在获准进太学前必须通过入学测验。如果未能通过,负责该学堂的教员就要受到惩处。由于学堂保守地倾向于论资历选生员升学,省提学官除了选那些贡生外,还破格选一些有才学的学员进太学。
如果儒家确实存在于所有地区的和地方的行政单位,如果它们都按照定额上送贡生,那么仅从这一来源,每年就能正规地汇集不少于1800名等待进入太学的候补生。按常规说,这几乎难以做到,但贡生制无疑造就了太学生(一般称监生)的绝大部分。从开始时,这些监生还得到其他种类的学员的补充。有一种群体包括各种各样的官生,他们明显的是贵族和官员之子。在1467年前,所有一至七品的文官(即除了最低级官员以外的全部文官),每人都有资格“荫”庇一个儿子或孙子,这些子孙可以自动地直接得到任命,或者成为监生。从1467年起,这种权利只限于中央政府最高品位的官员(一至三品的官员)。即使他们的后代,也必须通过资格测试,才可以进入太学,但不得直接得到任命。[40]官生还包括恩生——在战场为国捐躯者之子,以及从朝鲜、亚洲腹地诸部、琉球和东南亚来华受教育的小王子。另一种学员(举监)包括那些暂时退出一系列科举考试,以便在太学进行更充分准备的人。
从1450年起,为了应付前一年蒙古人在土木堡俘获明帝英宗所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明政府给那些向国家特别贡献粮马的人以一种称之为例监(例监生)的监生地位。原来待售的例监位置限1000名,但在16世纪,数以万计的人以这种方式获得了例监生的身份,因为政府按规定寻求额外的收入。只有一小部分的例监生利用这种机会进入太学,从这种地位取得社会的尊重,以及它提供的直接被任用担任十分低级职务的机会,对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就心满意足了。
一旦进入太学中的一所,学员们理论上要花三年至10年,按阶段在每座太学所分的六个堂依次就读。课程看重四书五经、新儒学的著作以及历史。学员们按部就班地从一个堂升至另一个堂,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上课率,部分地取决于其正规测试的成绩。在完成了规定的课程,学员们被证明已经学成,就被送至吏部,以备录用为官。
作为进入官场的踏脚石,两京的太学的威望在进入15世纪很久一直很高,但随后就下降了。下降的原因部分是1450年后例监生的流入降低了太学的教育质量,部分是作为科举考生培养中心的私人书院的蓬勃发展,部分是科举考试的重要性和威望不断增长。北京太学的入学人数在16世纪初期在5000人至1万人之间波动,此后就骤然减少。[41]万历年间南京太学的一名负责人哀叹入学人数已经降至600人。[42]
1545年至1581年进入北京太学的学员中,来自学堂体制的贡生不足40%,例监生占44%,经过考试程序进入的生员占17%,官生不足2%。[43]
威望的下降并不是15世纪初期太学人数减少的惟一原因。从一开始,人们就认为监生们应以历事、历正和办事的身份取得行政实际经验的机会。开国皇帝一次就召出数百名监生从事特殊的工作——推动建立社学、进行地籍勘测、编制地方行政单位的档案、倡导建设灌溉工程等等。虽然有的皇帝和官员表示可惜,但这些做法很快就变得正规化了。于是监生们按份额被分配到政府的机构,特别是首都的机构。到了16世纪,在太学外实习的名义上的监生多于实际上留在太学的监生。有的见习期规定为3个月,有的为6个月,有的为1年,有的长达3年。在完成使命后,有的人必须恢复其在太学的实际身份,但实习的监生立刻有资格担任实职的情况日益普遍。[44]因此,在16世纪时期,太学逐渐变得更像是一个颁发证书的中心,而不是一个实际的学府。
从吏的身份升入官场虽然被认为是“正途”,并且无疑是数千人赖此充任低级官员的渠道,但这从未得到人们的高度尊重。甚至在明朝最初几十年,这也不是保证仕途一帆风顺的途径。但吏本身有国家承认的地位和国家发给的薪水。他们不是地位低下的学员,而是有专业技术的文案人员。他们在发挥首席执行官作用的、专业远不如他们的文官的监管下,保持政府的例行公事在各级运转。在明代,吏的人数众多,在施政时能施加很大的影响,特别在地区和地方的行政单位更是如此,因为那里官员少,往往不了解当地的民情。官员们一任任地更替,但吏却在几乎所有的机构中继续任职。一份材料估计他们的总数达5.
1万人[45],但吏与官员之比可能要大得多。例如,在1500年代晚期,户部的被委任的工作人员包括约59名官员和155名吏,兵部分别为21人和149人。[46]正式雇用的吏的总人数可能接近甚至超过10万人。但他们在正式的文官品级中为“未入流”的人。他们定期要受其上司的考核,而经过9年体面的工作后,根据他们的工作记录就被视为“入流”。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似乎已成为职业胥吏,在其专业的职位上扎下了根(有的是世袭的),并且常常充当被任命的官员不可缺少的帮手。浙江绍兴的师爷因其专业才能而特别有名,而且多得不相称的胥吏受雇于全国各地。[47] 脱离官办学堂而单独地通过考试吸收官员的做法在明代已经完全成熟,而通过官办学堂招收官员的传统源自前汉(公元前202年至公元9年)。在明朝的最初几十年,考试制度造就的合格的在职官员远比任何其他官员更受人尊敬,而在15世纪40年代以后,在科举考试中中式的成就是取得使他担任高级文官的官场生涯起点的惟一实用的手段。官办学堂,包括太学,与科举制度配合得非常好,它们实际上成了应试者的培训中心。甚至有资格直接任职的监生也发现,获得更受人尊敬的中式者的身份对他们更加有利,以其他方式(例如世袭特权)取得担任官职资格的人,如果不参加科举考试,也没有多大希望在仕途中取得成就。
明代的科举考试是书面的和竞争性的,人们普遍称它们是“开科”。但考试对一部分被认为是卑贱的人不开放。“卑贱”的界定因地而异,但一般包括乞丐、戏子、船夫、其他游民以及奴仆。此时对商人和工匠家庭的限制不再生效。可是考试不是来者不拒,他必须具备资格。要做到这点,他必须在儒学中完成他的学业,或在私人老师教导下具有与人相当的学问。不论哪一种情形,证明他有相当的学业成就之事由官办学堂的教师和地方官员负责。在15世纪中期以后,省提学官也负此责,他们在例行的视察中对所有的地方被提名人进行证实他们学业成就的测试。由于有些提学官甚至在三年的时间内不能或不去完成全省辖区的视察,地方当局可把被提名人的试卷送到省府中提学官的衙门。据称,一个提学官每天能评定300份这类的试卷。[48]
被提学官认可的地方被提名人的传统名称为“秀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身份要三年一次再次被认可,如果一名学子未能保持其学术水平或者道德行为不当,其资格就会被取消。并不是每名秀才都有权参加一系列更正规的科举考试。提学官较困难的任务之一是在每个府的愈来愈多的秀才群体中选出最合格的人,作为参加第一级考试的被提名人。这些考试每三年在省府举行,而对京师区的应试者,则在北京或南京举行,四千多名被提名的应试者定期出现在除最小的省份以外的各省的省府。
这样就开始了三年一次的“大比”[49]。应试者的聚集,进行考试的日期,以及中试者的庆祝活动,排满了每三年的农历八月的大部分时间,并给各省府以特有的节日气氛。乡试由中央政府为此而委派的著名的学者官员监考。考试在该月的初九、十二和十五三天全日进行,时间长达一周。考试在应试者被隔离的一个特定的禁地举行,每名应试者有一小间考房,用以写作。在禁地驻有士兵,以保证没有夹带材料和考生间互相通气的情况发生。每场考毕后,考生的考卷由誊录人誊写并编以代号,这样考官们就不会受到写卷人的姓名或笔迹的影响。每场考试后成绩差者被淘汰而退出,最后,帝国的考官不得不从人数约两倍的考试及格的考生中选出中式者。
在1425年,朝廷规定科举考试每省容许中式人数的名额,此后,偶尔也作出调整。从15世纪50年代起,一般实行以下的省的份额:如贵州的应试者名额摊入云南的份额直到1535年,这时贵州才有自己的25个名额,而云南的名额被定为40人(后来为45人)。
乡试的中式者(举人)一直按名次公布,他们被公众视为名流,有权穿与众不同的服装,其家庭可以部分地免缴税赋和免服劳役;如果他愿意凭借其学术的桂冠,有资格担任官职;或者在更高层的科举考试中追求更高的荣誉。举人如果最终证明自己不配有此功名,他就会被国家剥夺其身份,而且其身份不能在规定的间隔期内被重新认可。
第二阶段的“大比”于乡试后第二年的农历二月在明朝的首都举行。所有的举人,包括前几轮没有通过高级考试和未曾接受官职的人,都参加会试。在太学完成了学业,但在开始其官宦生涯前仍想在科举考试中取得更高资格的监生也可参加。从16世纪晚期开始,应试者先要经过一次简短的资格测试,以便汰除那些学问已经严重下降的人,会试本身并非像想象的那样由吏部组织,而是由礼部主持,这种安排强调了科举考试制度应有的象征性和重要性。考官是从中央政府最有名望的官员中选出的,在王朝初年以后通常是内阁的成员。平均每次会试一定有1000人至2000人参加。他们要经历三场全日的考试,其形式与乡试相似。中式者在农历三月初一参加殿试(廷试);殿试由皇帝或他的代表主持,只考一个问题。这一附加考试的目的只是把会试中式者的名次最后排定。会试的所有中式者(进士)都得到官方和公众的庆贺,在近代的西方,可能除了群众参与最多的运动、娱乐和欢迎战争英雄,其场面都不能与之相比。专门的庆贺保留给状元,他在殿试中名列榜首。最难得的成就是三元及第——在连续的乡试、会试和殿试中都取得第一名。明代只有一人获此殊荣。他就是商辂(1414—1486年),浙江人,1445年进士。[50]他与所有其他名列前茅的人旋即进翰林院任职,并接受将来担任大学士之职的培训(商辂从1475年至1477年任首辅大学士而达到其仕途的巅峰)。所有其他进士实际上也保证能很快任职,因为考试的轮次与对在职官员三年一次的评估相吻合,而评估的结果,许多官员要按规定退休,或被罢官。未能通过会试的举人仍能出任官员,但他们受到鼓励而宁愿在一所太学中进修,以便参加下一轮三年一次的会试。
从1368年至1371年的一轮科举考试产生了120名进士,但就此考试突然中止。开国皇帝认为这些新科进士太书生气,当官还不够成熟。他抱怨说:朕诚心求贤,但天下只以舞文弄墨之辈应之,不合朕意。[51]直到1384年至1385年,他才准许每三年一次的科举考试重新开始。从此,它继续不中断地举行,直到明朝每三年一次的终了。总的说,科考先后共举行了90次,共产生了24874名进士。[52]对最高级的考试没有作出及格人数总的定额;进士数最低为32名,最高为472名。一般地说,每次会试都各有定额。每次考试中式者的平均人数为276人。在整个明朝期间,每年平均造就约90名新进士,这些数字低于明代以前的宋代和以后的清代的平均数。如果各省正规地完成其举人的定额,就意味着明朝累计造就的举人总数超过10万人,他们之中有80%—90%的人从未成为进士;还意味着,在15世纪中期以后的任何一年,在有资格担任实职的人的表册内平均有1.2万名举人和3000名进士,可用来充实约1.5万至2.5万个正式授权的文官职位。关于取得进士身份的人的年龄,没有统计的数据,但明代官员的传记使人们留有这样一个印象,他们的年龄一般在二十八九岁至三十五六岁之间。一部近代著作作出的关于学堂和考试制度一体化的分析表明,在1412—1574年间造就的所有进士中,约有52%的人在过去拥有监生的身份。[53]
与以前的王朝一样,明代在开始科举考试时,在进士中没有作出兼顾地方性的任何规定。结果,代表帝国最富裕和最有文化的地区的南方人和东南方人在早期的考试中占有优势。1397年他们占了进士的全部名额。开国皇帝对这种不平衡状态大为震怒,他把主考官处死,下令进行一次新的考试,从而增补了全部为北方人的进士名单。这一先例促使后来的考官们更加谨慎。1425年,一个地方性的名额制度被建立起来,它保证全部进士的40%的名额归北方人,所剩的60%归其他各地。此后不久,朝廷又作了小的调整,把10%的进士功名保留给包括相当不发达的四川、云南、广西和贵州诸省省城的人。北方人的名额减为35%,55%的名额依然留给南方人(包括东南方人)。这些比率大致反映了人口的分布状况,因此颇得民心,但它们却使帝国最具学术传统的东南部吃了亏。除了偶尔作出小的调整,这些区域性的份额一直生效,直至明王朝覆灭。直到清代,进士名额分配才按省进行。
明代科举考试的题材与考生们在学堂中进行准备的题材相同——四书五经和中国历史,这些都是按照宋代新儒学大师朱熹(1130—1200年)解释的文本。在乡试和会试中,第一场全天的考试要求考生们阐述四书中的三段文字和五经中的四段文字。第二场考试是按照规定的技术性格式起草七篇论述已定题目和问题的国事文献。最后一场则要求考生至少撰写三篇(最好是五篇)论述时政和问题症结的文章,文章中还要适当地引经据典。殿试只要求撰写一篇多少关于当前政策问题的文章。在所有的文章中,考生被指望去表现他透彻地掌握古典和历史文献的能力和他对这些文献的正统诠释的信仰。考生们不必应考国家行政管理中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也不被要求单纯去表现其诗词歌赋的才能。
从15世纪70年代晚期或15世纪80年代,所有的应试者(此后不久所有学堂的学员)都被指望去写称之为“八股文”的讲究辞藻的文章。[54]这基本上是一种程式,用来破题,探讨其正反的含义,然后从开始到立论进行起承转合;这种程式与现代英语的作文和修辞学教师所用的各种程式没有什么不同,后者用这种方法来帮助学生集中和组织其见解,并规范其表达方式。中国的程式注重成对的陈述(每对为一“股”),通过一层层对位的表达来陈述其论点。这种形式的文章在唐宋几度成风。虽然八股文或成对的陈述是共同的形式,但其数却大不相同,这要取决于此人论述问题的复杂性,或规定他所写文章的长短。由于文章形式总是比其内容容易打分,考官们于是就过于着重对词藻形式的考虑,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使考生们照此行事。
有人争辩说,明代的科举考试导致中国人的知识探索力和创造性的不断衰退。首先,在教育和其他知识活动都集中精力地争取成为进士之前,明代民众能获取其一帆风顺的文官生涯的途径空前狭窄。其次,高等教育和考试的题目都被定得死死的,有才之士除了遵循朱熹的关于典籍和历史的、保守的、道德论的和反个性的观点外,别无其他选择。[55]第三,有人坚决主张,通过这种限制人们表达思想的窒息人的考试,“八股文”的发展把近代以前几个世纪的中国领导人禁锢在知识的囚衣中。在这些论点中,关于“八股文”有严重负面影响的观念似乎是最容易被夸大的。
进入明代文官圈子,除了上面已叙述的“正途”外,惟一的当官途径是通过世袭捐纳,如上所述,这些途径几乎在任何情况下使人只能间接当官。个人只能世袭或捐纳监生的身份(在晚明的几十年中,甚至像府学和其他地方学堂的学员的身份也能捐纳);虽然不容置疑的好处是不必凭借文才取得这种身份,但离官职的任命仍有几步之差。在这些不受重视的情况下,他们实际上就要走可能使之获得官职的“正途”。但是这类被任命的人绝不能消除以不正当方式开始其官宦生涯的坏名声。
任职的情况
通过上述任用途径之一进入官场后,此人就成为享有许多特权和豁免权的官员,但他不一定任职或者迅速任职。此人当了官,就要在吏部的行政管辖之下,他的官宦生涯就取决于由吏部主管的人事管理程序。[56]
作为一种体制的文官集团的支柱是品级制,每个品都有规定的服饰、俸禄和显赫的官衔。共有九个基本的品级,从最高的一品到最低的九品,通过把品分成两级——“正”和“从”,品级数翻了一番而可能分成18个品。每个在职官员都按品级表示,如从七品、正五品等。在职的所有文官各被授予统一的不同品级,各个机构一般被认为也有品级,其级别与该机构中最高职位的品级一致。一般地说,一至三品属于高官,四至七品属于中级官员,而八品和九品多少是不重要的品级。
当一个人出仕,他就被授予由他入选途径所决定的品级,如以中式者而言,取决于他过去名册中的名次。《明史》声称,“宦途升沉,定于谒选之日”[57]。会试的前三名被任命为翰林院编修(从六品到正七品),这已成惯例,在那里,他们可以青云直上,最后升至大学士的显赫地位。其他的进士一般能出任六品或七品的官员,但要迅速晋升而为高官的机会就不会那么多。以举人身份出仕的人一般能指望得到知府属员的任命。如果他特别幸运,他甚至可以担任知州(五品)或知县(七品)。但是这类任命通常在边远地区,官员们在那里不能指望迅速晋升。监生资格出仕的人只能在一个府或更小的地方行政单位得到辅助性的职位,其级别可能是从六品。这对一个有抱负的新手来说可不是有前途的职位。否则他可以自荐到地方的儒学中任专职教员,级别为九品。实际上这是一个无出路的职务,他只能指望由此慢慢地爬到一个不显眼的位置了。
许多首次候任者,特别是年轻的进士,并不是能马上得到正式的任命,而是派至各机构任观政。比起见习官员的任命,观政似乎不那么明确,因为人们把观政理解为受训者,经过一定时期,据说在铨选时机成熟时,就被召回吏部。名列前三名之后的进士特殊群体被派往翰林院任观政,专称为庶吉士。这些人文才出众,其职务使他们在翰林院老师们熏陶下得到文学进修的良机。三年后,每个群体的最优秀者得到翰林院的正式任命,其他人则被分到中央政府的各个机构。不论是哪种情况,他们迅速升迁的前景一般是一片光明,他们之中最为出众的人有希望通过翰林院升入内阁。
第一次任命某人去担任一年见习或代理乃是常事。然后,被任命人得到上司的良好评价,他就可以改任实职。得到实职的被任命人一次任期为三年,在一般情况下,还可续任两期,这样全部任期共九年。九年后任命终止,官员回到吏部报到,以便再次任用。同时,实质性的档案或政绩记录已在形成之中,它将决定一名官员的前程,因为每名官员都要经受几种考察。
主要的考察是与每个官员的履历挂钩的“考”。任职三年后,他就要被其机构的上司评定,评定的等级为优、一般或差。不论对中央政府的人员还是对省的人员的“考”都要经都察院作出适当的核对,核对的根据是派往各省的巡按送来的年报。这些“考”然后被送到吏部执行。考核为优者使他有资格得到提升的考虑;考核为一般者,能确保他继续第二任;考核为差者所得的结果是降级。在大部分情况下,考核只在官员的政绩记录中注明,直到为期九年的三次考核完成为止。然后实行以下的程序:至少评为两次优,再加一次不次于一般的得到提升;评为两次一般,再加上一次评为差的,或者评定比此更加糟糕的就要降级;评定的结果在这些水平之间的就需要调任新职,但官品不变。
但官员的命运并不是完全由这些三年一次的“考”来决定。其他的评估也穿插其中。主要的一种称“大计”。大计由评估京外官员的外察和评估一切中央政府官员的京察构成。外察三年一轮,但它与适用于任何官员三年一轮的考核无关。就外察而言,地方机构的主管每月向其知府报告关于其属员的月报,每年年末各知府向其省的上司上报其辖区中所有官员的综合报告。评估集中在八种专门归类的渎职或表现不佳的事例:贪婪、残暴、浮躁或不安心、不能胜任工作、老迈、健康不佳、遇事厌烦和漫不经心。根据这些报告以及手头上的其他情报,各省当局在每个第三年就其辖区的所有官员准备一份汇报送北京的吏部和都察院,以便它们会同商讨。这份报告也包括所有省级官员事先上报的自我评定,他们规定每三年在京城参加盛大的朝觐仪式。
据《明史》报道,在1385年,共有4117名省级官员参加觐见,其中10%的官员被评为称职,10%被评为不称职,另外还有10%(可能只是一批表现差的人)因有犯罪性的渎职或无能而获罪。诏令称职者被提升,不称职者被降职,因渎职获罪者受审,因无能而获罪者被罢官。其他的官员返回其原来的岗位。[58]
两个多世纪以后,从1601年至1610年居住在北京的著名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以多少有些敬畏的心情报道了1607年的一次“外察”:
每个第三年,所有的省、地区和城市……的官员必须在北京集合,以便庄严地向国王表达忠心。此时,对全国各省的地方官员进行一次严格的调查,包括在场的和未召见的官员。这次调查的目的是决定谁将继续留任公职,有多少人要罢官,有多少人要提升、降职或受到惩处(如果必要的话)。我亲眼见到,甚至国王也不敢改变这种公开调查的审判官们作出的决定。那些被惩处的人决不是少数,也不是低级官员。1607年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后,我们读到了对4000名官员作出的结论。我说“读”,是因 为涉及的人的姓名被印成单独一卷,并向全国散发。[59]
从一开始,京察不定期进行,然后间隔五年至九年或十年进行一次。从弘治朝(1487—1505年)起,它每六年进行一次,中央政府五品及以下的官员由其上司评定,上司的报告则被送往吏部和都察院会同考察和执行。四品和五品官员则把自我的评定直接送呈皇帝。这些评定要经过御史们的仔细核查才能执行,但皇帝可对著名的执行官员的自我评定采取行动。
除了这些“考”和“察”外,所有的官员还要另外受到都察院御史和相应的省级机构的官员不定期的考察,他们或作为巡按,或在定期的审计时,或在视察中央政府的所有机构时,可以作出自己独立的人事评定。这些评定放入作为“考”和“察”根据的政绩档案中。御史们应该深入调查,并欢迎任何有苦难的人的申诉,特别是关于地方行政官员行为的申诉。如果遇到明目张胆的胡作非为,御史有权直接向皇帝弹劾犯事人,而不论其品级多高。被弹劾的官员常常发现自己突然被罢官、降级、罚俸、训斥,或者至少要受到对他指控的正式调查。到16世纪后期(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受御史弹劾的中央政府官员在皇帝最终处理他们的案件之前,历来是从当时担任的职位上退下来。而在另一个相反的极端,各级官员因御史的特别推荐,意外地被提升或得到奖励。
从1384年开始,在承认吏部通过复杂的考察制度的同时,各机构的主管获准随时保举被吏部忽视但应受奖的属员。[60]这些保举普遍用于地位较低的八、九品官员,或者是官员以下的吏,与明朝最初几十年赖以吸收新成员任职的荐举相似。这类推荐的保证在于,如果某人根据专门的保举而得到提升但后来胡作非为,保举人被认为应同样负责而受惩罚。官员们对自己面临这样的风险,自然要谨慎小心,所以皇帝习惯要求某些官员保举人员。因此,在1402年永乐帝夺取皇位以后,命令七品及更高级的京官和所有从省至县的官员每人保举一名。几十年后,一种例行的手续就形成了:每当省一级职位和知府有空缺,每一名一至三品的京官必须保举一名一般可能提升去填补这个空缺的非在任的官员。被保举人通常来自特定类型的低品级的中央政府官员。保举逐渐被广泛地依赖,以致如果没有保举人,官员很少有希望得到提升。但是,这种保举制既被结党的庇护人,也被曲意奉承的依附者所滥用。结果保举制从1530年起就不再受欢迎,逐渐在人事管理中失去了地位。
每当官员任期满后,或者如果由于以前考、察和保举的结果而在改变地位的名单上挂了号,他就会被吏部在所谓的大选中重新考虑。大选在一年的双月进行,单月则被用来进行急选。吏部在急选中处理诸如批准请假离任、恢复请假回来官员的职务、为避免亲戚在同一机构任职而需要调动工作等事务。除了1468年以后,并不需要对官员的举止、谈吐、决策能力和书法进行调查(这些是唐代考察制度的部分内容),后来,只有当没有功名的新官上任时才调查。在任命有经验的官员担任新职时,吏部几乎全部依靠政绩档案中积累的“考”和“察”的结果。
作为一般规律,一名官员品级的提升一次不得超过两个“等”;青云直上称之为“超”。另一方面,按照吏部例行措施,一名官员降级不能超过三个“等”。[61]
当一名官员升至四品和四品以上的高官时(一般要经过几十年的工作),他的官宦生涯就不完全依靠吏部了,他的任期也不受限定。在担任的职位及职位的任期方面,他的工作几乎更取决于皇帝的意愿。但对高级官员的任命,却不能由皇帝随意作出。根据若干世纪的传统,一切事务只有在大臣提议后才能处理。皇帝一般只能任命由官场提名的人。有几种提名的集体。当任命一名大学士或吏部尚书时,就要集合有资格参加正式廷议的所有官员在朝廷进行廷推。对其他特定的任命(例如包括省一级的高级职位),所有三品和四品的高官都被召集。集体讨论的结果是将一人的姓名送呈皇帝批准,或者送呈两人的姓名供他选择。皇帝可拒绝这些提名,于是被指定的咨询集体就送呈第二次提名。因此,文官集团通过这些集体提出它的人选,供皇帝从中选择。皇帝也总有办法把这类事务的意愿传达给提名的集体。此外,偶尔也有任性的皇帝通过特旨任命高级官员,而不用等待规定的提名,不过官场会对皇帝的这种独断行为群起抗议。不论何种情况,自开国皇帝以后,明代其他诸帝都没有选无名之辈担任高级职务。
一篇现存的涉及范围最广的统计研究论文,讨论了明代各个时期和各级政府的23300名文官的官宦生涯。每名官员在他生涯中占1.3个职位,显然绝大部分只有一次任命。即使是中央政府的官员,他在其经历中平均只任两个职位,不过官至极品的人的晋升普遍地要经过累计达10个职位的过程。各级官员的任期在整个明代多少呈缩短的趋势。所有中央政府职位的平均任期为2.7年,省级职位平均为2.6年,下至知县一级的地方职位的平均任期接近五年。[62]另一篇研究论文集中研究列在《明史》中的大学士和六部尚书(正二品)的情况,他们组成了中央政府中全面行政的核心。结果表明他们在一个职位上的平均任期为31个月。但是,即使这些非常显眼也很容易遭到攻击的职位,其任期在六年以上的竟几乎占总数的一半。因此有人提出,“高级官员所占任期之长……足以为中央政府提供其延续性和行政的专业知识”[63]。一部对1424—1434年这10年关于御史的涉及面较窄的著作指出,任期满九年的御史(虽然他们也很显眼和容易遭到攻击)绝不少见。[64]
明代人事管理的规定不助长通过保证一个人在任何特定机构中持续任职而出现的职业化风气。主要的例外是御医和星象官员,他们的职位大部分是世袭的。但他们只是文官中名义的成员。除了这些职位,人们实际上不知道还有谁有持续不断地担任任何官职的经历,足以使他积累非常专门的专业知识。例如,就户部尚书而言,明代59个占此职位的人中有37人曾当过户部侍郎,但在这59人中的38人有时曾在其他部当过侍郎。[65]在任职中注意非职业化的最明显的证据是如下的事实:被选任内阁中最有权势职位的重臣具有在翰林院担任过编修等职务的经历,但从来没有在各自职守的行政机构中任职的经历。
官员(包括非在任的在内)作为一个阶层,享有种种特权和豁免。一般地说,官员及其最近的家庭不必纳税和应召为国家服劳役。官员所穿衣服的颜色因官品而异,但不准非官员穿着。官员宅第的大小和装饰不受限制;按照官品,他们可以骑马,甚至坐轿子,而平民则不行。[66]如果一至三品的官员触犯法律,他们实际上可免予追查;如无皇帝的特别命令,不得采取行动。所有京官及五品或五品以上的官员如果没有皇帝明确的批准,不受审讯;对更低级的官员如无皇帝的批准,不得判决。[67]毫无疑问,许多高级官员因过错只会遭到温和的申斥,而这种过错则会使平民受到严厉的惩处。
在官员们得到的利益中还有显赫的头衔(散官)和功勋的头衔(勋)。在第一次“考”的成绩令人满意后,每个官员有资格得到与其正式品位相称的听起来颇具古风的散官头衔,而且他可以要求把这个头衔也赐给其父和祖父。有42种散官的头衔,这足以赐给任何品级的一名官员而不必改变实际的品级或担任的职务。明代赐给文官以相当于其正式品级的散官头衔见表1-2。
表1-2 明代文官的散官头衔
①《大明会典》,第6卷,第133—135页
勋的头衔至少在理论上是因功而赐的,而且只奖给五品及五品以上的官员。这些勋号与它们的正式品级相符合,其形式就像散官的头衔那样。它们的名称见表1-3。由于封赏散官称号和勋号的这些惯例,一名高级官员可能以冗长的称号而被人所知,如“政治上卿资德大夫吏部尚书”。这个称号甚至没有把他所兼的职位或他可能承担的特殊任务包括在内——如除吏部外他还临时负责另外一个部,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该部尚书位置空缺。
表1-3 明代的勋号
①《大明会典》,第10卷,第255页。
在职官员按其品级领取国家俸禄。名义上,俸禄以米若干石计算(见表1-4)。儒学教员的薪水等级则不同,每月从米两石至两石五斗。此数大大低于从九品官员的报酬,大致在吏的水平上,吏每月领取米两石五斗往下直至六斗。[68]
表1-4 明代文官俸禄表
*每年
虽然这些俸禄标准与以前王朝相比并不差,但是即使还对仆人、燃料和出差稍有津贴,如果按照实际收入,明代官员过得并不好。问题在于,虽然明朝开始时付给官员大米,但在洪武朝结束前,只有部分薪俸付给大米,此后官员薪俸中的大米比率不断下降。官俸的其余部分用诸如纸钞(其实际价值已降到零)、丝、棉,最后是白银等其他商品付给。此外,薪俸中的大米折成其他形式的收入,都不按市场的比率折算,而是按人为的非常低的比率付给。官员们不断地抱怨不能依靠他们的俸禄为生,而《明史》惊呼:“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69]有人估计,早在1434年起,官俸事实上降至其名义上的价值的4%,尤其是京官,实际上一无所得。[70]许多官员似乎只能向国家分配的仆人收费,然后解除他们的劳役,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
微薄的货币收入不仅仅是明代官员待遇差的惟一方面。不论他们可能享有法定的特权和豁免,却绝对不能避免严厉的处理。在这方面,洪武帝的一系列可怕的官场清洗为王朝定下了调子,为此,他被戴上了“中国全部历史中最残酷最邪恶的暴君”的帽子。[71]其他臭名昭著的官场清洗发生在16世纪20年代和17世纪20年代。[72]官员在皇帝们命令下还不只是这些戏剧性的插曲。在明朝文职行政机关的最高级官员——如大学士、六部尚书和都御史的725人中,有220人(30%)得到了屈辱和灾难性的结局,14人十分幸运,仅被贬职,133人被罢官。被惩处得最严厉的受难者包括38人作为普通士兵被流放戍边,49人被打入大牢,20人被处死。[73]低级官员所受的苦难不那么深重。然而从1424年至1434年的10年中,超过261名文官在御史的弹劾中被告发;在1620年至1627年期间,超过691名官员同样被告发。[74]暂时停发官员薪俸达一年之久乃是常事,而受更严厉的惩罚却屡见不鲜。
明代诸帝因把官员光屁股重杖责打而最为臭名昭著。杖责由宦官和护卫当廷执行——这种屈辱有悖于中国传统的君臣关系,而大臣身体受到如此的凌辱,以致需要几个月才能康复。在洪武朝时,贵如侯爵那样的显赫人物和二品大员就死于这种杖责。1519年在对正德帝的任性行为的激烈抗议以后,据说有146名京官当廷受到杖责,结果11人死去。在嘉靖朝时一场争论的结果,据说1524年有134名京官既被囚禁又被当廷杖责,结果有16人死于非命。[75]不难断定,明代诸帝通过宦官和锦衣卫中的代理人,对文官们保持一种恐怖统治。[76]但事情的另一面是,明代的官员集团不断地使灾难降临到自己头上,因为他们毫无顾忌地进行派系斗争。另外,他们不惧怕皇帝的独断专行,而不时地以挑衅性的进谏向皇帝挑战。明代产生了大批理想主义的文官,他们挺身而出面对威胁人的统治者。这些人中最著名的可能是海瑞(1513—1587年),他是一个铁面无私的道德论者和崇尚纪律的人,因批评嘉靖帝的怪癖行为和疏于朝政而入狱。[77]很难假定,这些官员能纠正明代君臣关系的失衡状态,但人们也不能认为明代的文官就是苟安和不会抗议的受害者,也不是甘愿受皇帝一方猖獗的专制主义迫害的依附者。
明代例行的人事管理实行传统的回避的规定:如果两名亲戚碰巧在同一机构任职,年轻的必须退出和请求调动;除了学堂的教员,所有的官员都不准在出生的省的地方行政机构任职。此外,官员如逢丁忧,应离职服丧三年,服丧期间,一般不领俸禄,但有时因皇帝的特殊恩宠,可领半薪。在服丧期间,如果皇帝召回服职,他们应该响应,这在中央政府的受宠的高级官员中是常有的事。官员在得到吏部或皇帝的批准后可以请病假,带薪病假长达三个月。正常的退休年龄为70岁;如果退休官员面临贫困危险,他明确地可以指望每年领四石米,并由地方官指派仆人为他料理家务。年满55岁的官员因体弱可以退休,并可指望得到相类似的待遇。在这些方面,如同在职官员的俸禄那样,明朝对其文官似乎不如以前的本地王朝的惯例那样慷慨。
有骄人政绩的官员去世,礼户就授予带奉承性的谥号,如海瑞就被赐予忠介的谥号。死去官员的谥号后常加缀以“公”一字,但此字仅表示尊称,相当于“阁下”,不能与贵族爵号的“公”混淆。
武职
军事建制在明代政府人员中是最大的一部分。在1392年,据报道有16489名武官和1198442名士兵长期正规地在服役。在明朝的其余时期,其人数变动甚大,直至明朝的最后几十年,据报道在册将领和士兵分别是10万人和400万人。下面将会看到,这些数字(特别是晚明的数字)不能说准确地代表了明代的战斗力。[78]尽管如此,明代的军事编制一直是庞大的,需要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维持下去。此外,明代的武将作为一个集团不像文官那样受到高度重视和有权势,但个别军人一直在最高级的议政会上起着突出的作用。
明代军事制度有两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特点。首先,在明代最初几十年后,军人几乎完全处于文官的支配和控制之下:在整个王朝,对军人的行政管理由文职的兵部指导;从15世纪以后,文官还在作战战术方面接受了监督控制权。其次,与文官建置的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军事服役主要建立在世袭的基础之上,将领和士兵都是如此。
明制的基本军事单位为卫,往下分成千户所,再下又分成百户所,在一系列所之上是省和中央政府设的监督的官员。这些官员中最为突出的是贵族成员。另设一个独立于这一行政等级制的战术指挥组织,卫的官兵被派去临时受训和执行实战防御或实际征战的任务。关于有等级的指挥组织将在以后的分节中讨论。这里将把注意力集中放在行政结构的人事组织方面。
武官
与其文官的对应人员一样,武官也分品,每品又分成两等。但是武官的品级从最高的正一品往下只到从六品,共有12等的区别而不是文官的18等。卫的最高级职位只是正三品,指挥使就属这个品级。所有卫一级的职位都可世袭,因此可通称为世官。省级和中央级的监督官员的执行职位不能世袭,被称为流官,这些职位由来自卫一级世袭职务的候选人充任。因此,个别正四品的指挥佥事根据其表现,可能会被提升为正三品的省一级的都指挥佥事。但如果他去世或退休,其后嗣不能继续担任正三品的省级职务,而只能回到原来正四品的职位上。
武官所能继承的对象不是他可以担任特定品级的职务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对文官来说却是一条进入官场的间接的世袭途径;武官可以承袭的是特定的、具体的卫中特定的、具体的职位,这个卫对武官来说,等于某个人的出生地。这种制度可以用明代最著名的将领戚继光(1528—1588年)的事迹来说明。戚的第六代祖先死于14世纪80年代为开国皇帝服武职时期,曾为其子赢得山东省北部沿海登州卫正四品的指挥佥事的继承权。在承袭此职一个半世纪后,戚继光16岁时在1554年其父死亡后继承这个职位。他连续地得到提拔,并在1574年获得了最高的正一品的都督职位,在京城的都督府任职。由于一次战场上作战的小失误,他在1559年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后来的成就又使他在1571年重新获得较低品级的世袭特权,这样他的后裔就有权要求在登州卫出任正五品的千户;后来由于皇帝恩宠有加,他又获得了让他另一个儿子在有威信的锦衣卫中袭任正六品的百户的特权。当戚继光在1585年谢事时,事实上他的两个儿子的确担任了这两个职务。这种情况与戚继光只在登州卫任职四五年和从未在锦衣卫任职的事实无关,更与1561年至1567年他曾在战术指挥的司署中担任过浙江和福建两省高级指挥将领以及(1569年至1583年)在北京东北的蓟州镇担任过高级将领的经历无关。他的根在登州卫,他一生经历的薪俸基本上向登州卫支领,他的正常的继承特权应用于登州卫。
继承制度从明朝建国时期就开始实行。后来明代的大部分武官之所以任职,是由于他们当时的祖先在协助洪武帝夺取江山和巩固帝国时建立的功勋,或者是由于他们的为永乐帝效劳的先人在1401年为他夺取皇位和在以后的征战中作出的贡献。兵部负责监督这一继承制度的顺利运行而不被滥用,它显然也谨慎行事。正妻的长子是合法的继承人。如果军官死时没有这样的继承人,其妾所生的长子或者该军官之弟可以要求接替,他一般被接受任职。如果父亲死时其子不满10岁,上述的接替只能是临时的,当后嗣年满20岁时,接替人就必须让位。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必须得到所在卫的当局的保证,而继承人则必须通过合格测试,才能实际服役。测试着重于骑术及马上和马下的箭术。规定时有变动,但在正常的情况下,未能通过及格考试的继承人被容许见习一年;如果届时他仍不能通过,那么根据兵部规定,家属中最近一支的继承人就得到了立业的机会。[79]
后裔或合格的接替人的直接继承并不是开始武官生涯的惟一途径。某个人在任何时候可以因战功突出而获得武官的地位。这种候补武官的主要资源包括家人,即侍从(舍人),这些人是武官的男亲属或随从,其地位相当于中世纪欧洲骑士的扈从。武官的舍人包括其弟、子、侄子,甚至包括显然无亲戚关系的食客。可以推想,每名武官有三四名舍人作为扈从,有时人数甚至更多。舍人被政府改组成无品级的准官员,领取国家的薪水,与庇护他的武官一起驻防,并且参加战斗。舍人可以因战功而被推荐担任武官。普通士兵因非凡的战功,同样可以被推荐担任武官。
另一条进入武官的途径是考试中举,这种考试与影响大得多的文官科举考试相呼应。虽然在王朝伊始之际对它有所规定,但武考直到1464年才设置;经过一段不正规的时期后,武官考试从1504年开始定为三年一期,如同文官考试。主要的应考人是武官的舍人,他们有资格在由所有重要的卫办的武学中受训,并在各卫受权按照府、州、县的兴办模式建立的儒学中受训。军人的儿子还有资格考虑进入由文职行政单位办的儒学深造,为此,如果他们有意并具有必要的文才,可以不受歧视地参加文官科举考试进行竞争。在整个明代最有权势的文官之一张居正(1525—1582年)就有这种背景:他的父亲曾是一名普通士兵。张居正在1547年的文官考试中中式而成为进士,最后成为首辅大学士,作为年轻的万历帝的事实上的摄政者而左右着政务。[80]
武官考试要求最低限度的儒家传统的文学水平和重要的兵法书籍的知识,但考试需要考生精通骑射之术。结果,虽然原则上“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它们只对那些在习武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如武官的舍人,提供发迹的机会。有些年轻的世袭军官也参加考试,以期得到迅速的晋升。但是武官考试每三年只产生50名进士,以这种方式获得武官的地位并不能严重地改变武官的世袭性质。[81]
明代统治的第一个世纪以后,人们捐纳武官身份的情况如同捐纳文官那样,也变得可能了。这种程序的详细情况及其后果尚不清楚,但捐纳武官身份的现象在武职中一定不如在文官集团中捐纳文官那样重要。
除了直接承袭以外,通过其他途径任职的武官显然没有自动将其职位传给其后嗣的特权。后来只有在承认他们的战功而根据皇帝特殊的恩赐时,他们才被授予这种特权。
一旦任职,武官没有特定的任期。但是按照规定,每到第三年,一名武官必须表现出他继续具有骑射的本领,每五年,所有武官都要经过对他们的工作和能否胜任的考察。如同文职官员,位居极品的武将不受他人的评估,而应该上呈自我评定(自陈)。如被提升,武将在有机会表现其优点(在战场上更为可取)之前,只能得到试职,然后才能把新任命改成实职。到卫以上流官的任命只能由皇帝作出,其依据通常是要求贵族成员和其他高级官员议出的提名。如果一名武官未能履行其分配的战术任务,通常是暂时中止其身份和停发其薪俸,直到他能成功地完成特定的任务,例如在指定地区平息无法无天的行为。关于武官的军事生涯,还没有大范围的统计数字,但手头上的证据给人的印象是,他们的任期比文官更稳定,对他们的标准也定得较低,部分原因是他们普遍是文盲。[82]
在明代初期,武官获准可在55岁时退休;但在明朝的大部分时期内,正常的退休年龄为60岁。没有退休金,因为一个成员可继承退休者的职位和薪俸。如果武官因公死亡,也没有子、弟,那么死者之妻或一位活着的父母可享受其全薪三年,从此无限期地领半薪。如果死者之子或弟尚年幼,不能立刻继任,他可领半薪,直到他年满20岁能够就任继承的职位为止。
如同文官,武官也能获得与其品级相应的散官称号。共有30种散官称号,其中最高的四个级与文官的最受尊重的称号相同。相对于正式品级的全部系列称号见表1-5。
如同文官,武官因特殊功勋也按品级被授予勋号,见表1-6。最受宠的或最杰出的武官可获得公、侯或伯的贵族品级,其高贵程度依次下降,勋号是否有世袭特权,则由封赏的皇帝决定。
表1-5 授予武官的散官称号
①《大明会典》,第122卷,第2513页。
由于有种种头衔,一名著名的武将的全称可以是平江伯(贵族头衔)中都督(名义地位,正一品)延绥总兵官(实职);或者是尚护国(勋号)金吾将军(散官头衔)扬州卫指挥佥事(世袭身份,正四品)升任后都督同知(名义地位,正二品)陕西指挥同知(实职)。为了避免混乱,一名武官脱离其名义的职位(它往往是其原来的世袭职位)而另外独立执行任务,就用表示他只领取这个职务俸禄(带俸)的带前缀的头衔来指称;不论谁去履行所分配职位的任务,就称“管某某职位之事”,即管事。
武官按品级领取的官俸与文官对应品级的官俸完全相同,从正一品每年1044石谷物到从六品96石谷物(见表1-4)。如同文官,这些官俸的一部分折成谷物以外的货币和商品。由于大量谷物的折换和吃亏的折换率,使文官的实际收入变得很低,但武官们没有深受其苦。相对地说,武官的官俸较多。此外,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文官和武官在中央和省级同一级别职位任职,武官的官品高于文官。因此,在中央政府,位居都督的资深武官位居正一品,而一个部的文职主管则位居正二品;省级机构的高级武官位居正二品,而与之相当的机构中的高级文官位居从二品或正三品。更有甚者,由于高品级的武官往往有贵族的头衔,每当任何一级的文武官员聚会议事(他们经常被召集议事)时,文官一般必须让武官优先发表意见。
表1-6 授予武官的勋号
①《大明会典》,第118卷,第2450—2451页。
武官比文官享受的更多好处是,皇帝经常分赏特别的、额外的奖励。每次军事行动后,不论其规模多么小,诸皇帝按惯例分赏礼物给参加战斗的官兵,其标准以对蒙古人作战的赏赐最多,往下分成若干等级,直至赏赐最少的清剿内部盗匪的行动。以这种方式可以得到提升,但也可以得到银两、纸钞、成套衣服和布匹等赏赐。最精确的标准可用斩杀或俘获的敌人数量来衡量,即计算多少敌人被杀或俘获,被杀或俘获的敌人中是否包括其首领。[83]
尤其是,武官们臭名昭著地滥用他们的权力,并且通过以下的手段来中饱私囊:虚报他们所统辖的士兵名额以取得空缺士兵的口粮;克扣实有士兵的口粮和饷银;夺取国家专门拨作供士兵口粮之用的农田为自己所用;接受寻求脱离兵役或其他特殊待遇的士兵的贿赂;向每一个可以想到的受害者勒索钱财。这些胡作非为的行为在武官中当然不是普遍的,但腐败是如此盛行,以致武官团的声誉在整个明代不断下降。[84]随着军事指挥日益置于宦官的监督之下,且又在文官的领导之下,声誉的下降又伴随着武官的自珍自爱意识的下降,而两者之间可能又有着因果的关系。总之,到15世纪初,武官已被降到受命于宦官和文官权贵的技术人员的地位,虽然前面已经提到武官享有品级、官俸等有利条件。尽管如此,世袭的武官直到王朝终了时继续是明朝拥有军事力量的支柱。
军人
明代的军事建制通常称卫所制,它是卫再加上其组成部分千户所和百户所(这一建制的基本单位)的简称;它最为人所熟知的特征是严重地依赖自我延续的和世袭的士兵的观念。人们(甚至《明史》)普遍地把这一制度与被誉为唐初伟大的军事成就府兵制相比(“盖得唐府兵遗意”)。[85]但是,也有人提出有许多区别[86],其中主要的不同点是唐代的府兵由职业士兵组成,而明代的卫所士兵则包括一个世袭的等级。
把民众世代地分成等级的做法在中国本土的传统中并非没有先例,但这种做法在唐代,特别在宋代已经很不盛行了。然而在元代,蒙古人试图桎梏他们的臣民,严密地将其分成若干社会阶层。洪武帝的一视同仁的平均主义态度,再加上元明过渡期的社会动荡,促使他松懈了元代严格的等级划分,这样,明代的大部分家庭被简单地登记为民户。第二个大类为军户,仅存的另一大类,也是相对而言较小的一类是匠户。匠户主要包括各种世袭的手工劳动者,其中有的是在京城的官办的工场劳动的全日工人,他们生产贵重的和日用的制成品,以供皇宫和政府之用。其他工匠则在全国自由地经营其贸易,但能应政府之召提供征用货物,或临时性地进行政府工程,特别是京城宫殿建设的工程。
军户承担规定的责任,即每户提供一名壮丁在卫服役,必要时还要提供一名代替他的人。如同武官的情形,这是规定得很具体的义务。例如,湖广的一个军户可能要负责向驻守在东北,即近代满洲地区的百户所提供一名士兵。结果,如果驻守在满洲的百户所缺额两名,一名缺额可能从湖广的特定的村中特定户物色,而另一名可能同样具体地在浙江省找到。由于负了这种责任,军户就被免去了去服地方政府机构征用的劳役的义务,其范围大致相当于民户中任何男丁所需要服的劳役。在其他方面,军户与同在一起生活的民户没有区别。没有对他们优遇或贬损的差别。
家庭以不同方式取得军户的资格。为开国皇帝服兵役的人,或在建立明朝时期与他并肩作战的将领,在建国之际会发现他们的家庭自动地被登记为军户,当卫所巩固后,他们就定居在那里,以确保新的行政区域的臣服和安定。这些人以及他们的世袭继承被称为“从征”。明代官军中次大部队被称为“归附”。这些人原来在元军中服役,或者是与洪武帝争霸的地区军阀的部队,他们向明朝投降并为之效劳。据说,每当洪武帝控制了新的领土,他的武官逐村访问所有男丁,要他们选择当臣民或当兵,根据他们的决定就将其家庭永久分类。从武的人后来就称归附。在明代的卫中的第三部分人是一些犯了充军罪或谪罚罪而被判处服役戍边的人,他们的家庭从民户转入军册,并规定要世代承担军户的责任。
最初几十年的明朝也向民户征召(垛集)士兵以便其军队满员。永乐帝在位时曾下令,命有三个以上儿子的民户必须送一个儿子服兵役,而其他的家庭则被指定为预备户(贴户)。每名新征的士兵成立一个有世袭义务的新军户。如果另外出现军事危机,士兵从有一个以上儿子的贴户中抽调。[87]这种征用方式不能普遍和长期实施,显然是一种偶尔的、地区性的和有限度的做法。尽管如此,到15世纪20年代,这种做法仍产生了帝国军户相当大的部分。
士兵似乎没有固定的退休年龄。在明初时期,70岁似乎被认为是最大的服役年龄,后来显然是60岁。但是考虑的重点始终是该士兵是否适合服役。如果一名士兵年龄太大,身体太弱,不能胜任其任务,如果他在执行任务时死亡或受重伤,当局就要物色代替他的人。超过10岁的男孩,如果身体结实健康,就被考虑为适合在将来“征召”入伍;在13岁或14岁时,这些男孩显然被认为随时可以入伍了。
替代人通常来自士兵的最亲近的家庭,他们与士兵一起生活在驻守的卫所。这些人可能包括士兵之弟,他们即使不是必须,也被鼓励与士兵一起参加受训和随同作战,就像武官的舍人那样。兵户中这些额外的男丁被称为余军或余丁,并形成了一支可随时使用的预备军。如果一名士兵死亡,或出现其他情况而必须取代,而手头上又无人可以接替,那么士兵所在的卫所的武官就上报兵部。兵部就核查簿籍,以确定被取代人所代表的军户,然后通知管辖它的地方当局,地方官员就前往应负责任的家庭,要其提供一名取代人,取代人于是就被派去接替部队中指定的位置。军户中的年长者只要他们在服役年龄期间,并且身体状况还顶得住,在指定取代人时往往谨慎从事;但军户如果雇用或收养无亲属关系的男丁服役,即属非法。如果负提供责任的军户不能找到,或者没有可以服役的男丁,地方当局就知照兵部结案。
这一长期保持一支庞大的常备军的计划原则上是可行的,但它在建朝期间就产生了种种问题。早在1370年,据称有四万名士兵开了小差;此后,随着中央政府为填补部队空缺而向卫的武官和地方当局施加压力,代替制度的弊病不断增加。当原来指定的军户为逃避未来的责任而逃离或迁离其村落时,地方当局就强征任何人入伍,特别是同姓的人或者当时打工于逃逸者自家土地上的人。服役的士兵普遍地虚报其籍贯,以掩护其亲属不被征召。军户往往提供过老的或其他方面不合格的男丁充当替代人。替代人往往在应召途中失踪。一些二流子向军户自荐去充当替代人,到规定的岗位报到,但立刻逃离,转而又向其他的户自荐,在短期内用假名出现在几个卫中服役。有的卫所的武官为了不因他部队的高逃离率而受处分,就派出自己的亲信到处强征他们能找到的人入伍。到1420年代,看起来易行的代替制度已经臭名远扬地失控了。
从洪武朝开始,专门解决难题的能手(通常是监察御史)奉命离京去“清理军伍”。到15世纪20年代,一批批官员定期被派往全国执行“清军”(“清理军伍”的简称)任务;从15世纪40年代直至15世纪50年代,这类任务通常是由监察机构正常地负责。1428年一名清军御史非法强征数百名男丁入伍,并残酷地虐待提出抗议的村长。当他的不法行为被当廷告发时,他强征的152名替代人被释放,但其他1239人则留下终生服役,其处理原则是,他们已经服役并接受了军饷。这些人得到的惟一安慰是,他们的家庭不再有强加的世代从军的义务。[88]
尽管有不断的清军行动,卫所制度的状况继续恶化。到16世纪初,据估计,许多卫所的80%—90%的士兵开了小差;到16世纪的后半期,据说卫所部队不但不能歼敌,而且不能保卫自己。[89]
卫所的生活是不尽如人意的,这部分地是由于卫的军官虐待和利用他们的士兵。[90]更具体地说,从15世纪20年代起这种情形大规模发生,驻守在新疏浚的大运河沿岸的各卫所必须提供从富饶的长江三角洲各府北运漕粮至北京和边防戍军的运输劳务。承担运输任务的士兵生活特别艰难,于是大批出逃。[91]
从15世纪早期起,最受凌辱的士兵莫过于各卫所必须轮流送往北京和南京两京的团营(亦称三大营、京营。——译者注)服役的那些人,这种部队的轮换的原意是在两京的能干的将领领导下对士兵进行强化训练,同时万一在需要大规模防御行动和征战时,能提供一支庞大的作好战斗准备的部队,特别在北京更有此必要。训练不是很有效,部分原因是宦官从早期起就在团营起着重要的指挥作用。1449年英宗帝率领的导致土木之变灾难的京军就是团营组成的。新兵从各省被匆忙地召集,在北京组成一支新的防御力量,训练再次受到重视。但是不久,团营又陷入了以前的无能状态,以致分配到团营的士兵就成了宦官、贵族和浮夸的将领的私人奴仆,或者成了进行宫殿建设工程的劳动大军。在永乐朝时,团营提供了70万至80万的实战军队,而到16世纪,可用于军事训练和服役的士兵降至两万人。其他的被分配者(在10万人左右)被官方认为不过是卑下的劳动者,被所有人藐视和虐待。他们所在的大本营被贴上老朽(老家)的标签,并被认为不适合执行军事任务。每当战斗的可能初露端倪时,所谓作好战斗准备的部队中的许多人就吵着把他们重新划归老家。1550年当蒙古的俺答汗突入长城并威胁北京时,负责京营的兵部尚书丁汝夔率兵五六万出城迎击入侵者。但是蒙古人一出现,据官方史书报道,全部士兵“驱出城门,皆流涕不敢前,诸将领亦相顾变色”[92]。指挥作战的尚书后来被处死。最后,在1644年,当京城的部队出城消灭造反者李自成的劫掠的军队时,据称他们一听到炮声就四处溃逃,京城除3000名宦官部队外,已无兵可守。[93]
卫所士兵的基本军饷是每月谷物一石,但实际数量因每名士兵最近的亲属中依靠他的成员人数而异。骑兵的军饷高于步兵,这大概是骑兵要饲养他的坐骑的缘故。在征战或去京城团营的途中,还规定有专门的粮食补贴。一切衣着、兵器和装备都由政府供给。粮食口粮一部分被折成其他支付形式,但规定的粮食似乎足够供养士兵及其依靠者。但是,军官对士兵的苛刻待遇包括了许多减少士兵实际收入的方法,以致在明朝的后半期,不断有服役士兵的生活已沦于极其悲惨境地的报道。
从15世纪中期起,卫所军队在全国得到地方民兵(民壮)的辅助。在最基层一级,民众到处被登记在册,组成通称为里的组织,而里长应该在里内维持治安。知县一般应该组织数百人的民兵进行训练,这种做法取决于他辖区内的里的多少(也就是取决于人口密度),训练一般在农闲时进行;这样卫所的士兵不必劳神去应付小规模盗匪活动或地方骚乱。但是民兵不是可以征召执行卫所任务的国家资源,他们只能被指望在其故土以部分的时间参加。
当卫所制积累下来的弊病变得过于明显以致不能置之不理时,政府就转而求助于招募,即从民户、匠户以及武官队伍中的舍人和余丁中招募付给报酬的志愿军。早在永乐朝时,这种做法是在非常局部化和临时性的基础上推行。在1449年明军于土木惨败后,政府就大规模地依赖招募,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有助于恢复北京的防御力量。到15世纪末,每当政府在需要不仅仅是消极防御的情况时,招募就成为一种制度。在16世纪后半期,与以日本为基地的称之为倭寇的劫掠者斗争以及与俺答汗和其他蒙古酋长作战的,正是这些招募来的士兵。后来在16世纪90年代日本入侵朝鲜时,招募兵协助力挽狂澜。而在当时,卫所制的士兵勉强只能护卫沿运河运输的漕粮,为大规模建设工程提供劳动力,在战略要地勉强地维持静态防御的局面。每当出现军事危机时,政府就要召集专门的募兵。[94]
明政府在名称上对卫所制的士兵和所有的其他士兵作了区别,前者称军,后者称兵(卫所军士为世军,军外募民为兵。——译者注)。这种区别无法用英语精确表达。这不是士兵与民兵之间、正规军与预备役士兵之间的区别,也不是正规军与非正规军之间的区别。在明朝的最后一个世纪,各类的兵士几乎成为明朝的正规作战部队,卫所建制的军逐渐成为一支部队,它一部分是领部分养老金的驻守农夫,一部分是在和平时期为防守的要塞配备的一批守望人员,这些人还被指望在战争时期牵制敌人,直到征募的兵到达投入正式战斗为止。兵的招募有多种来源。它们以小单位形式受自然形成的领导人指挥,但更高的层次单位,则受战术指挥的上级的节制,也受监管它们的宦官或显赫的文官的节制。当战斗结束,兵就得到报酬,被遣送回家。
有经验的民兵是有用的募兵,还有其他几个群体因为它们的专业化的战斗素质也特别受欢迎。沿北方边境一带,有一些友好的蒙古人、回纥人和其他亚洲腹地定居地的民族,这些人精于骑术,熟悉定期威胁中国北方的草原袭扰者的行事方式。政府常常暂时利用从这些定居地征召的夷兵来保卫长城沿线。在湖广、四川和偏远的西南有大批松散地并入帝国的土著民族,他们依然保持着部落的生活方式。有几个土著集团是出名的愿意应召的凶猛的战士:贵州的狼人和永顺的苗人在15世纪初期被用以征讨越南,于16世纪在东南沿海被用来对付以日本为基地的倭寇的侵袭,甚至明末的几十年在北方被用来对付满洲人。[95]一名女首领秦良玉屡次率领称白杆兵的四川部落民对抗从17世纪20年代起蹂躏华北的国内叛乱者。[96]在中国人口稠密的地区利用土著部队的做法存在着种种困难,因为汉人认为他们粗野而不受管束,在他们协防的地方,由于他们的粗暴,很少没有受到像敌人所造成的那种破坏。
汉人群体也经常被号召去平定远方的动乱,他们被称为乡兵。他们包括来自现代河南几部分的精于使用匕首的爬山能手,各地的强悍的矿兵,善于用长棍作战的山东人,注重武艺的佛教寺庙的和尚,福建泉州的拳师,来自现代河北的掷石行家,福建沿海的水手,几个地区的盐工(他们是少数能熟练使用火炮的汉人)。[97]有的地方领导人,后来甚至像戚继光等将领,在地方当局的支持下,组建和率领专门招募的部队。他们以其将领的名字而为人所知,例如戚继光的部队称戚家军。
在1618年满洲人叛离明朝后,军事制度的紧张状态加剧。在17世纪20年代整个时期,当宦官干政和文官之间的党争几乎使帝国政府陷于瘫痪,而新的挑战以国内叛乱的形式出现时,局势更加恶化。[98]屡次提出的一个建议是贿赂和诱使明朝的宿敌蒙古人去袭击和打垮满洲人。长城一带中部和西部的镇的卫所部队向东转移,以协助阻挡满洲人的推进,但许多士兵沿途开了小差。京官四出成批招募兵员达5000多人,但只有少数人受过某种训练,甚至更少的人从未到过战场。《实录》的1621年条目的最不寻常的官方编者评论哀叹道:“自东乱(即满人起义)以来,征兵之祸,无一能比。皆因兵丁均征自市井无赖之徒,对敌作乱无能,擅长[境内]作乱。支用几百万银钱而未得一兵一卒。最差者已逃离军伍沦为盗匪,莠民与饥民均投靠叛逆。中原此类事件不胜枚举。”[99]
考虑到当时的评论者和后来的分析者报道的明代军事建制的毫无希望的境况,明帝国晚至1644年莫名其妙地还能把满洲人(和蒙古人,他们不久就成为满洲人的盟友)抵御在长城以外,同时还要对付国内的几大叛乱,这几乎是奇迹。
对军事的财政支持
虽然明代的财政管理在本卷其他地方(见第2章)作了论述,但在这里对军事建制的支持作一概述也许是有必要的,这主要是军队应该自给的观念是原来卫所制的组成部分。洪武帝原来的出身是一个贫穷的孤儿,所以几次三番地坚持,他的军队务必不要成为平民纳税人的负担。他多少不确切地号称,他要设法维持百万雄师,不用平民百姓负担分文。他夸口的根据是采用元代的做法——建立军屯,即更为人熟悉的屯田。[100]
随着明军逐步取得帝国的控制,国家继承了无数农田,这些农田或是在蒙古人统治的元朝末年的动乱中被抛荒,或是元代国家和蒙古贵族的土地。洪武帝还没收了许多大地主,特别是富饶的东南的大地主的财产。这样,官田这一大类就形成了,其中有的给宅基地所有人重新开垦,有的租给务农平民,但大部转给驻守的卫所部队。曾有一个打算,即给每个百户所提供农田(屯)为它自己所用。原来的想法是按每名士兵50亩的比率供地。有人指望,通过亦农亦兵,军队能够生产足够的粮食供应整个军事建制。一般的规定是,平常时期,训练和作战任务需要占用大约百户所的30%的人力,其余70%的人力则被用来在该所的农田上劳动。但在有些情况下,还有所谓的屯田千户所,它们或是依附于卫所,或是独立,承担全日务农的责任。
不管军屯制多么适合地在中国适宜务农的地区实现其目的,但它并不能很好地支持必须集中在长城一带防线的部队,那里的土地充其量只能勉强耕种。在明朝的最初几十年,大运河的运输体系尚未运转,从南方运输余粮到缺粮的北方必须依靠危险的海运,这个事实加剧了供应问题。因此洪武帝的朝廷采用并修改了宋代克服这一问题的巧妙的计划,办法是利用传统的国家分配盐的专卖事业。
产盐中心是在华东的中部沿海区。盐批发商在那里购买盐引,盐引上注明可在国内规定地区零售的盐的特定数量。1370年,政府宣布不再出售这种盐引,只有商人把粮食运往北方边防军才能获得,这种制度称为“开中”。虽然商人把粮食用船运到长城边关不比政府容易,但又鉴于商人在分配盐上能获得的诱人的厚利,于是富商们不久在北方开发所称的商屯,被诱去种地的佃农可从商屯中生产粮食,以便运给附近的守军,这样就能获得其主子渴望的盐引。[101]
看来在15世纪20年代相当长一段时期,军屯和商屯的结合一定程度上供应了军事建制所需要的粮食。然后,随着大运河运输体系开始运送粮食到新的京城北京,以及北方诸省民众的重新定居和恢复,使它们有可能给边境守军提供粮食补贴,以粮换盐的开中制的作用不断降低,但即使如此,直到17世纪,它依然是边境供应制度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内地的士兵逐渐丧失其作战本领而成为国家的专业的、但无效能的农民兼佃户。在16世纪期间,军屯逐渐被废弃,或者事实上为私人所有,因为官员和大地主接管了它们而成为私人财产。
1449年土木之灾暴露了卫所制的缺点,于是政府开始转向招募以补卫所制之不足,这样国库开始不断流出资财去贴补士兵。虽然对这种事态发展没有预算的规定,中央政府开始以白银发放补贴(年例),维持边境的守军。[102]在整个16世纪,北京定期从国库支付这类补贴200多万两白银,后来支付300多万两,而国家每年只有约400万两白银收入来补充国库。据说16世纪90年代的朝鲜征战又额外支出了1000万两;1618年满洲人起来造反后,年例的支出直线上升。1618年至1627年,牵制满洲人的企图的费用估计达6000万两。强行向平民百姓加征的附加税名目繁多。原本就从未实现过的士兵自给的理想此时全部成为泡影。在明朝的最后几年,新招募的士兵得不到许诺的入伍津贴,战地部队领取拖欠的饷银则遥遥无期,中央政府破产了。
政府结构
明代政府成熟的组织结构与金字塔相似,皇帝则高居塔尖。这个金字塔有三面,包括行政管理、军事建制管理(为了简明,这里只涉及其管理而不论述其作战方面)和专找弊病的监察和司法监督的各级机构。金字塔及其三面各有三级:中央、省和地方。总的说,它是一个明确的、连接得很好的结构,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其程度达到以往任何主要王朝没有达到的程度;而且在结构内,职责各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开国皇帝响应了早前忽必烈汗所表达的观点,即各级一般的行政管理是施政的根本;统治集团的军事机构指挥着军人;监察和司法约束和整顿政府的所有机构。[103]前面讨论过的武职人员在各级军事机构任职。文官及胥吏则在各级一般行政机构和监察司法机构任职,个别官员在其官宦生涯中可以方便地在这两类的各级机构中来回调动。也就是说,没有独立于文官的特殊的群体在监察和司法机构任职。
这些等级结构中各级基本组成部分将在表1-7概括地列出。所有这些组成部分,以及那些比较次要的部分,将在下面按等级进行讨论。
表1-7 政府的等级结构
新制度的沿革
明代地方一级的机构多少是从元代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背离本土传统的是地方军事建制的世袭性和仅仅是理论上的自给自足,而这些在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已经初见端倪。但在中央和省一级,新的政府形式有了发展,以致与唐宋时期的政府结构相比,成熟的明政府呈现出了一个崭新的面貌。
重组元代遗留的制度
元代的中央政府受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的支配。每个部门都有其分支机构,它们具有不同的、重叠的和地区性的管辖范围:11个行中书省,分别管辖185个府;只有两个御史台,监管多达24个提刑按察使;一批数量不时变化的行枢密院,分别监管多达60个都元帅府。
明代的开国之君发起的造反运动采用了元代的政府结构和名称,这是他当时掌握的惟一模式,他成立的机构自称都元帅府。在1356年,当未来的洪武帝在南京设立了相对自治的政府,它的主要部门是一个行中书省和一个行枢密院。1364年称吴王时,他把地区性的军事建制改成一个帝国规模的政府,最终形成一个中书省、一个大都督府和另一个御史台;到1367年,每个部门都由两人负责。随着他控制了新的领土,新领地就成了一个统一的省[104],归三个平级的机构共同管辖:在1376年改名为承宣布政司的行中书省,一个在1375年改称都指挥司的都元帅府,一个提刑按察司。每个省的这三个部门都有两名高级专使,这六人组成一个议事会共同负责全省政务。省不设可以取得省军阀权力的督抚。
历史学家总是把1380年单独列为明代组织结构和行政作风变化的主要转折时期,因为在这一年年初,洪武帝撤销了其中央政府的整个上层机构,并把权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重大变化是随着中书省的资深丞相胡惟庸的贬谪、受审和处分而发生的,胡被控想篡夺皇位。[105]洪武帝认为,现存的政府结构有可能使权力集中在大臣之手,从而危及自己的权威。他最终撤销了所有中央政府的顶层机构:中书省、都督府和御史台。
撤销中书省之举是1380年改组的最突出的一个方面,不但两名丞相,而且所有的其他官员都被剥夺了职位。留下的是以前隶属于中书省的六部,但此时它们处于平等地位,互不统属,各有一名尚书负责。六部此时直接置于皇帝的个人监管之下,在帝国的文官政府中组成了各机构的最高层。皇帝的报复心理是如此强烈,以致他诏令永不设中书省,并且在他有生之年中,他反复作出长久束缚其后继者的声明:任何胆敢提出重新任命丞相的人均予处死。
对帝国军事建制的控制是以稍微不同的方式进行改组,但同样未获得圆满的效果。原来的大都督府一分而为五个平等的都督府,前面加上表示方位的中、左、右、前、后的前缀字。它们各管辖各省的一批都指挥司,和一定比率的不隶属于都指挥使司而驻守在京城周围的卫所。它们都没有都督的规定编制,其数量逐年不同,没有固定的模式。因此没有一个在位的将领或指挥使能取得超过军事建置中的一小部分的控制权。
1380年的改组对各级监察机构也有严重的影响,不过这种影响很快得到缓解。出于种种不明的原因,皇帝甚至取消所有的提刑按察司,但它们在次年被重新设置。所谓的撤销京城御史台之举与断然撤销中书省相似。全部高级的执行职位被一扫而光,监察的职责就落到了许多低级的监察御史身上,他们聚集在原来隶属于御史台而此时是群龙无首的察院中。这种混乱状态在1382年得到纠正,这时监察御史被组成以现有的省命名的12个新机构——道,在每个道设一监察都御史,作为行政的协调官员。然后在1383年,在诸道之上设一包括三级都御史的新的上层执行机构,这一重组的监察机构改称都察院。这样,都察院在中央政府最高层中是惟一被恢复的整体。即使如此,恢复基本上也是表面的,因为在对官场保持监视督察时,所有的御史直接向皇帝报告,并对他负责。
总之,在1380年以后,明政府被组建得没有一个官员能全面控制军事、行政或监察的部门。执行的控制权依然掌握在皇帝手中,从而使他在此时成为五个都督府、六部以及聚集在都察院的数百名监察御史的惟一协调人,而都察院则纯粹是为内部人事安排和行政目的而组建的。
新协调机构的出现
洪武帝在14世纪80年代造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权力的极端支离破碎,以致不准任何人再行使丞相和都督的职能,但随着明朝日趋稳定而需要稳定的行政程序,这种情况很难完整地保持下去。各级机构亟须协调;以后的诸帝也许不如开国皇帝那样勤奋,可也肯定不像他那样多疑,于是就逐渐放弃了他继承的某些过于集中的权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正式改变开国皇帝遗留下来的政府结构,而是以特命的名义设置各种协调的职位取而代之。这样,这些职位得以存在,但从来没有可能成为作为稳定的体制而向皇帝权威挑战的潜在基础。随着有关人员性格的不同(官员和皇帝都是如此),协调官员的权力也变化不定。
为以后协调中央政府的安排的种子是在1382年播下的,当时洪武帝从翰林院召集一批低级别的大学士单独在宫中效劳,如充当太子的师傅和皇帝的一般顾问。在永乐朝初期,他开始利用这些大学士做中书省的实际工作,为皇帝办理政务文案工作,到15世纪20年代,大学士们开始在政府中发挥重要的执行人的作用。
大学士名义上仍是翰林院成员,他们被分配到皇宫庞大的宫殿群中六座指定的建筑物中工作(即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文华殿及谨身殿大学士。——译者注)。六个职位并不总是全部有人担任,但供职的大学士很少低于三个。直到16世纪中叶,他们在国家文献中以他们在宫中的任职地相称,如文华殿大学士。从此,文献中才出现了正规化的集合名词“内阁”,不过自永乐时代起,这个名词已被非正式地使用过。
最初,内阁大都作为个别的咨询者发挥作用,向皇帝提出建议,并接受皇帝单独的任务,有时才以最松散的集体形式出现。甚至到16世纪,内阁只有规定得很模糊的集体责任,其大部分成员充当一位非正式的被公认的、资深大学士(首辅)的、多少仍具独立性的助手。但作为一个新的最高层的执行集团,他们通常被总称为政府。
内阁升为公认的执行权威之事在1424年得到推动,当时洪熙帝封大学士为正式行政机构中的实职高级官员,而把他们的翰林职位降为兼职。为了使他们的威信更加巩固,他还封他们带有尽可能高的品位的崇高而显赫的头衔,以及丰厚的补贴俸禄。从此以后的整个明代时期,那些实际上担任大学士的人就以这种方式有效地掩盖其原来较低的翰林职位。由于他们有高级而显贵的品级,以及在政府等级结构中一般担任六部尚书或侍郎等实职(虽然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他们在礼仪上总是优先于其他文官。
15世纪20年代一种不寻常的君臣组合导致内阁升为一种稳定和重要的体制。永乐帝的两位最近的继承人洪熙帝(1424—1425年在位)和宣德帝(1426—1435年在位),他们都受过儒家士大夫的治国论的精心熏陶,而且对他们的文士顾问都空前地尊敬。特别是宣德帝,他对曾担任其父洪熙帝老师的人,以及对曾担任其祖父永乐帝和其父大学士之职的人,都抱有一定的敬畏之心。在这两位皇帝富有同情心的统治下,三位有坚强个性的人使内阁形成一个稳定的执行体制,尽管它的地位仍不是正式的。他们就是后来历史学家不断将其列在明代伟大的政治家兼学者前茅的“三杨”:杨士奇(1365—1444年),1402年任大学士至死;杨荣(1371—1440年),也从1402年任大学士至死;杨溥(1372—1446年),1424年任大学士至死。三杨与洪熙帝和宣德帝的关系,特别是与1442年去世前支配着年轻的正统帝的洪熙帝遗孀张太皇太后的关系,无疑是明代历史中最为平稳和最互相尊重的君臣关系。[106]
由于大学士的早期生涯一般在翰林院而不是在实际的行政职位上度过,又由于环境需要他们在工作时与有权势的宫中宦官紧密合作,所以他们与官场中的其余官员的关系通常是不平静的。在中国帝国政府内总是出现所谓的内廷和外廷的紧张关系——即一方为皇帝及为他效劳的人,一方是在皇帝指导下治理帝国的官员集团。在明代,那些在六部行使职能的尚书和侍郎,几乎都有在京城和省的丰富的行政经验。对他们来说,大学士似乎在外廷(他们本人就在那里取得突出的成就)是没有根基的人,只是充当内廷的代表和传声筒。也就是说,大学士是皇帝权威的象征和工具,不代表大臣和官僚的利益。结果,大学士常常发现自己处于调停者的地位,既不被他们效忠的皇帝信任,也不被他们渴望领导的官员集团信任。他们能对双方施加的影响不是来自他们在制度上扮演的角色(这远不如过去的丞相),而纯粹是来自他们个性的力量。但是尽管如此,在后来疏于朝政的诸帝领导下,有些首辅大学士仍有可能对政府行使几乎是独裁的权力,如1542年至1562年任大学士的臭名昭著和腐败的严嵩(1480—1565年),和在1567年至1582年任大学士的具有法家思想的改革家张居正(1525—1582年)。[107]
在省一级,协调承宣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司的需要逐渐产生了皇帝派出的代表,他们的权力虽然足以达到协调的目的,但还不够省抚权力应有的标准。1392年洪武帝派他的太子“巡抚”西北。这个姿态成了永乐帝在1421年行动的先例,当时正值明朝首都从南京迁往北京而引起行政混乱之际,他总共派出26名高级京官到帝国各地“安抚”军民,在以后年代中,六部和都察院的高官被派出执行使命,有时是“巡视”,在需要应付军事危机时,有时充当镇守。
从1430年开始,洪武帝定期派京畿显贵外出执行这类临时使命。“巡抚”开始成为留驻在各省以及特定的边境区和其他军事要冲的协调人,任期不定,后来有时延长至10年,甚至20年。由于辖区并不总与省的边界一致,这些显贵的头衔应该是巡抚,而不是省抚。这种官员的正常职责是监督和协调他管辖地区的行政工作。
视地方情况需要,巡按要关心民政和军务。当军务成为他辖区的重要问题时,他通常被任命为巡抚兼提督军务,或巡抚兼赞理军务。[108]由于巡抚都是文官,他们的出现是文官日益支配军人的重要的一步。
巡抚陆续奉命前往各省:在15世纪30年代初期被派往浙江、河南、山东、湖广、四川、江西、山西和陕西;1444年被派往云南;1449年被派往贵州;在1566年前不定期地被派往广东,1570年此职废除前定期赴任;1569年前不定期被派往广西;1556年定期被派往福建。其他巡抚奉命前往特定的地区:1497年被派往地形崎岖不平的南赣区,该区为广东、江西和湖广的交汇地,又远离三省的省府;1597年在朝鲜与日本人斗争之际被派往天津周围地区,该地是通往北京的沿海战略门户。另外,在1435—1436年,巡抚还被派往甘肃、宁夏、延绥、宣府和辽东等沿北方边境的防御重地;在15世纪稍后的时期,被派往紧靠北京西北和东北的两个区。当17世纪满洲人开始向明代的北方边境施加压力时,巡抚的人数剧增。
1453年后,他们被正式授予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的名义上的兼职,以便利行事。他们拥有大臣的和御史的头衔,就有足够的威望被正式的省级当局公认为领导。巡抚尽管有几个头衔,但他不被认为是某一机构的成员,也没有规定配备的下属官员。他被认为是皇帝在省一级的代理人,监督和领导那些实际处理全省事务的人。他与都察院驻在他辖区的巡按有密切协商关系;他在都察院的名义上的高级身份实际上是使他的地位高于巡按的一种手段。
一个专门任命的总督职务后来从巡抚制中分化出来。总督是协调范围甚至更广的文官,他被临时委派去处理影响一个以上的巡抚辖区的军事问题。1430年一名侍郎、1451年一名副都御史被任命为总督,去监督征运从长江三角洲运往北京的漕粮的工作。这项任务成了一项持续的使命,并包括了淮河流域的淮安区的兼职巡抚的工作。从此,总督不时地被委派去执行其他非军事的监督任务。例如,指挥沿黄河的治水建设工程。但1441年随着委派一名兵部尚书充当总督去对付一次云南叛乱时,这一设置本质上是军事性质的。从15世纪后期,总督的委派愈来愈频繁。虽然有的总督如同巡抚,多少成为政府的固定职位,但大部分仍是短期的任命。总督管辖的地区有时非常广泛,甚至包括五个省。一名官员曾被任命为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和南京师区(江南。——译者注)的总督,另一名总督一度同时监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和四川。一名总督常常兼任他督管区内一个省或其他地方的巡抚。[109]
如同巡抚,总督在京城的正式机构中也有实职。他们通常是挂名的兵部尚书兼都御史。总督的全称是很复杂的,例如兵部尚书兼都御史,总督两广军务,兼管军粮,另外节制盐政,兼广东巡抚。在明代最后20年期间,总督人数大大增加。
所有这些协调官员一旦逐渐形成,省的政务由巡抚支配,多省区的军务由总督监管,中央政府则由大学士控制。这些人虽然是正式政府以外的挂名特任官员,实际上却是各级政府的主要执行官和决策者。
一般行政的等级
为明帝个人配备的人员基本上包括宦官侍从。但在理论上皇帝的最高级的议事大臣是总称为三公和三孤的显要人物。他们的传统头衔是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和少保。这些显要的第二层次的人物与太子有联系,他们包括太子太师等等。在最低的第13层次是太子宾客。这些人都有正式的实职任命,有正一品到正三品的品级。但这些头衔实际上只是用于封给诸如大学士等行使职能的官员的补充荣誉称号,以追加其威望和补偿。
在明朝的第一个十年以后,当正一品的丞相(相国,或宰相)作为多少是事实上的首相主持中书省的工作时,明代诸帝逐渐通过一个较不正规的组织来对付整个官员集团。内阁及其一批大学士就可称为为皇帝效劳的参谋集体。随着内阁成为一个比以往更有实权的机制,它就把一批中书舍人(都是从七品,负责起草工作)吸收进来。[110]最直接受大学士控制的是以其处理的文件的性质而命名的两个房,即诰敕房和制敕房。与大学士一起在中书科工作的其他人员从技术角度讲都是翰林。还有一些被认为更直接地受皇帝个人控制的官员被组织在文华殿内的东房和武英殿内的西房工作。后一批人后来纳入宫廷出版文献的编制,他们出版的钦定著作的宫廷版本印刷之精美,堪称榜样。
另一个由皇帝自己支配的人员任职的机构相对地自治,它称尚宝司,由正五品的卿主管。这个机构与宦官的对等机构紧密合作,负责保存许多重要的国玺并监督它们的使用,这些国玺作为皇帝权威的象征而被妥为珍藏,如不加盖,皇帝的诏令都不生效。[111]
在中书省的执行官员的监督下,后来在内阁的较松散的协调下,1380年明政府的非军事的例行公务在中央政府一级主要由六部管理,在省一级由承宣布政使管理,在地方一级由知府、知州和知县管理。
六部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由一名尚书(1380年前为正三品,以后为正二品)主管和一名侍郎(正三品)协管。具体工作由4个或13个清吏司执行,每个清吏司配备一个以上的郎中(正五品)以及若干名员外郎(从五品)和主事(正六品)。关于部内的事务,各部都有司务厅,由两名司务(从九品)主管。此外,户部和刑部各设照磨所,配备照磨(正八品)和检校(正九品)。各部各有一批从事文案工作的胥吏,人数从43名(吏部)至187名(刑部)不等。[112]有的部直接节制单独的、但附属于它们的机构;有的部还监督有关的、但不直接附属于它们的机构。
吏部全部负责文官和胥吏的任命、考察、提职、降级、请假、退休和授勋等事务。[113]这些工作由文选清吏司、验封清吏司、稽勋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分别负责。人事安排的程序是如此重要,以致吏部尚书被公认为是各部的老大。
户部负责人口和耕地的统计、税赋的估计和征收以及政府收入的处理。[114]在部内,责任的分配不是以专业的职能为基础(如吏部),而是根据其管辖的地域范围。该部有13司,每省冠以省名(如四川清吏司),每司各管有关省的部办事务。除了各司有其正规的省管辖范围外,北京和南京周围两个京师区规定的部分事务则无定见地交由不同的司处理。但在每个司内,则设四科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它们是民科(管统计)、度支科(管一般账目)、金科(管专项账目)和仓科(管仓)。由户部主管的国家财政管理将在本卷其他章节详细论述。[115]
直属户部的机构有宝钞提举司、钞币局、印钞局和许多仓场与银库。此外,还有12个钞关,它们向航行于大运河的私人船主征收过境费。过境费为中央政府的一种收入,不经省当局之手。
礼部负责国家的礼仪和祭祀、文官科举考试的管理以及朝贡国使节的接待。[116]如同吏部,它也有四个职能不同的司:仪制清吏司、祀祭清吏司、主客清吏司和精膳清理司。直属于礼部的有一个行人司、一个铸印局和一个教坊司
与礼部关系密切和间接隶属于它的是几个服务和礼仪的机构。其中最重要之一是太常寺,它在正三品的卿的主管下全面负责祭祀礼仪和音乐。[117]直属于太常寺的机构是四夷馆(负责与朝贡国的来往交通通信)和神乐馆。[118]
还有其他两大专门机构也归礼部监管,其一为光禄寺,它为祭祀和庆宴等类似事件提供精美的饮食和服务;另一个为鸿胪寺,它负责所有国家职能的礼仪事项。它们分别由从三品和正四品的卿主管。[119]
礼部还通过京城的僧录司和道录司管理僧、道的神职人员。国家批准并任命这两个机构两名佛教长老(善世)和两名道教长老(正一),他们各有挂名的正六品品级,但无官俸。[120]它们应该监管全国佛道神职人员正规的考察和度牒事项。
兵部负责全部军事方面的行政事务——武官的任命和升降,军事设施、装备和兵器的维护,帝国驻防制度的运转,战略计划的制定,以及其他不属于实战和战地指挥性质的军务。它有四个职能各异的司:武选清吏司、职方清吏司、车驾清吏司和武库清吏司。[121]直接隶属于兵部的机构是会同馆,它实际上是国家接待朝贡国使节的宾馆。[122]太仆寺由兵部间接监管,它指导全帝国的一批牧马场的工作,并在山西和陕西,以及在甘肃和辽东设分牧马场(行太仆寺)。[123]兵部还监管四个苑马司——一个设在北京师区,一个设在辽东,两个设在甘肃,其职能与行太仆寺相似,可能还重叠。[124]
刑部监管审判和惩处的程序。[125]在1390年之前,它分成四个不同职能的司,后来则按户部的模式组建,共设13个司,每省一个。它与都察院和大理寺紧密配合工作,但对它们没有管辖权。
工部主管政府的建设工程,负责定期服劳役的工匠和劳动者的征用、政府设备的制造、水道陆路的维修、度量衡的标准化,以及对山、川、湖、沼泽地及其他被认为是公有地和国家资源的利用。[126]它设四个司:营膳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另外它还设大批辅助性仓库、供应机构、工场(制造纺织品、金属制品、皮革制品、马具和颜料等)、一个宝源局和分布于全帝国的许多抽分局。抽分局原属于户部,但在1471年转归工部,它通常征收实物的林业产品,以便供应工部造船的需要。
中央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又得到了几个独立的服务机构的协助。其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翰林院,它由正五品的学士主管,为皇帝及朝廷提供文学、编修和学术上的帮助。[127]它的人员起草和润色更具庆典性的公告和其他国家文献,编修皇帝主持的历史和其他著作,向皇帝读解典籍和历史,参加庆典,在一定程度上参加议政。翰林院成员包括侍读学士、五经博士和一批专业的史官。前面已经谈到,文官考试前三名进士一般被任命为翰林院的史官,他们在那里开始盘算在将来被推荐进内阁任职,而其他新科进士常常被任命为观政,领庶吉士之衔。
服务性机构还包括:钦天监,它从事天象观察,发布天气预报,解释反常的自然现象和制定年历;上林苑监管京城的苑园和皇帝观赏的百兽馆,以及一个太医院。[128]
前面与科举联系起来反复提到的国子监为国家支持的学堂制定教育政策,另外它也是一个为监生参加正规考试提供教、学日程的职能中心。其主管为从四品的祭酒。正六品的司业协助他工作。它设一个绳愆厅,一个博士厅和六个堂,共有32名从八品助教、正九品学正和从九品学录。国子监通常称太学。
1420年后除了内阁和与其有联系的中书科,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在京师(1421年后改南京为京师。——译者注)都有其对应的骨架组织,它们都行使与京师地区有关的行政职能。
在省一级的全面行政管理原来由每个省的行中书省负责。它们是按照京师的中书省模式组建,不过不设丞相之职。相反,每个行中书省由平章政事主管。1376年,行中书省被承宣布政司(一般简称为布政司)代替,每个布政司由两名从二品布政使主管。命名的意图甚至比行中书省更为明确,即这些机构是在特任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设立的。但事实上,这些布政司相当长期地存在下来。布政司配备人数不定的从三品参政和从三品参议;设一个有一名从六品经历和一名从七品都事的经历司;设一个有从八品照磨和一名正九品检校的照磨所;设一个有从六品例问主管的例问所和一个有从九品司狱主管的司狱司;另设一个库,一个仓和一个维修建筑物的局,它们分别由一名从九品大使主管;以及人员不等的胥吏。
最后,在巡抚、都督以及从京师都察院派来的时刻注视着它的巡按的监督下,布政司[129]负责全省的民政。它负责人口和土地统计、税赋的评估和征收、开支、人员的考评、礼仪的奉行、建筑、治水、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等事务。为了便于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其人员分成六个曹,其名称仿照六部,各曹处理与部相关的事务(下至县一级的属员也按此方式组织)。为了周密地监督下级行政单位的活动,布政司将其部分权力下放给分司,各分司各有相应的官员负责。各分司的辖区称道,主管称道台。道有多种,因省而异。有的按区域管辖,即在一定范围的地区内行使布政司的一切权力。其他的道按职能管辖,即其职权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甚至紧接省的范围,但其权力只限于特定的职能。由于北京和南京周围的京师区没有布政司,其邻省的布政司通过分司在它们之中分别对京师区进行省一级的监督。
每个省设三至八个分守道,其地域名称表示它职权的范围。例如,江西布政司有南锐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北部的省府南昌;湖东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东北部的广信;湖西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西部中央的临江;饶南九江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北部中央边缘的九江;赣南分守道,其驻地在江西僻远西南的南安。它们负责全面严密监督其分管区的府。
至于按职能管辖的道,每省有六个督粮道,有几个省设督册道。由于省情有很大不同,而且又因时而异,有的省还设道台,监督邮政、灌溉、储粮、屯田和其他特别的政府关心的事务。省布政使、参政和参议与都指挥司和省按察司的对等的高级同僚总称“方面”;省布政司的高级官员与省按察司的对等同僚又总称“监司”。
在省一级以下,其行政等级往下排列依次是府、州和县。百姓直接与县级政府接触。州直接控制它所在的县,协调控制其他几个县;府辖几个府,一般还辖几个独立县(原文如此,应为州。——译者注);州和府主要行使监督职能。[130]这些地方机构的官员,特别是县级官员,总称“有司”。
府由正四品的知府主管,下面有人数不等的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和推官(正七品)协助工作。知府全面负责他辖区的一切行政事务,但只在得到省当局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
设在北京和南京的府分别是顺天府和应天府,因其特有的名称而与众不同。它们各设一名正三品府尹、一名正四品府承、一名正五品治中、三至六名正六品通判和一名从六品推官。每座京城出于警卫目的,被分成五城,每城设兵马指挥司,负责巡逻和防火。[131]
州一般是府和县之间的中介监督机构。每州设一名从五品知州和人数不等的从六品同知和从七品判官。[132]
县是政府的基层单位,配备一名正七品知县、一名正八品县承和一名正九品主簿。知县及其属员估征地方税收,为国家征用的劳役提供住所,监督照顾老人和穷人,举行国家规定的祭祀和其他典礼,维持治安和司法断案。民间称知县为“父母官”,这个名词反映出它的职责范围是没有限定的,还指望他们与百姓的接触要以仁爱为主。[133]
与这些所谓“线性”等级机构并存的,还有其他许多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职能机构和服务机构。它们包括由兵部领导的行太仆寺,由户部领导的国内的钞关和由工部领导的抽分局。另外还有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及总共14个分司,七个盐课提举司,四个位于远西与境外部落进行以茶易马交易的茶马司和13个铁冶所。三个位于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宁波)和广东广州的市舶提举司控制着与海外国家的朝贡贸易,它们在明代初期起逐渐被皇宫委派的宦官所控制。[134]
在地方一级有一大批专业小机构,知县对它们有一定的监督权。它们包括巡检司、驿、递运所、宣课司(还有其他名称,常有分支机构)、河舶司、批验所、仓、库和造局。[135]
一切地方单位还有一些机构须向中央的一些司署进行登记,这些司署监管着地方的佛道神职人员。它们是僧纲司、僧正司和僧会司以及道纪司、道正司和道会司。[136]
所有地方单位有三种学堂:医学、阴阳学(训练看风水)和儒学。[137]只有儒学在政府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单独受到国家的资助。每个府、州、县驻地设一儒学。每所儒学设一教员(府为教授,州为学正,县为教谕)和二至四名训导。
在县以下的一级,帝国政府通过称之为里的组织与大部分城乡居民接触,里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裁决地方争端,培养道德和组织宗教,兴办和维持诸如灌溉和初级学堂等主要村社服务,一般地执行法律。理论上的理想形式是110个相邻的户应组成一个里,其中最殷实的10户每十年轮流提供一名里长。其他100户分成10个甲,每甲中的一户被指定提供一名甲首,他对里长代表他的10户。在明代中期有些里被重新命名为保,但地方组织的所谓的里甲制和保甲制主要以同样的方式办事。
里长承担的一个责任是征收地方的田赋。进入16世纪之际,田赋不是交给县的官员,而是交给特别指定的粮长。粮长从殷实户中选出。他代表一个区的几个里,从中他每年可征收应缴粮近一万石。粮长负责每年将一万石粮食交给知县,或者直接送京,或者缴给遍布全帝国的指定的粮仓。随着人口增长,社会变得更加多样化,国家的财政制度变得更加货币化等情况,粮长的负担也变得非常复杂和沉重。在16世纪,他们逐渐在地方上消失,知县依靠雇用的代理人向里长或直接向各户征收税赋。这有悖于开国皇帝的初衷,他要地方尽可能地自治,有时甚至禁止知县去巡视他的辖区。[138]
各级监察和司法机构
有几种监察机构是独立于中央政府和省的各级基本行政机构之外的。除此之外,中央政府包括了一个特别自主的大理寺。
在传统上,监察的职能包括几种称之为察官的官员对民政和军事活动进行主动的和被动的监视。这些察官在政府的作用应该限于荐举该荐举的人员,和弹劾失职和滥用职权的人员。与他们相辅相成的是各种谏官,他们有规定的职能,即注意皇帝的言行,批评他的错误。这些分工在元代被取消,元代把监察和进谏的职能集中在传统上是最高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明代在14世纪80年代短暂地恢复了谏院[139],但总的说承袭了元制。因此,从严格的组织意义上说,明代统治者与元代统治者一样,把注意力集中在弹劾不够格的官员上,而不重视针对皇帝的进谏,这种做法意在促进皇帝独裁的发展。[140]
与六部和五军都督府平列而位于中央政府最前面的最高监察机构为都察院。[141]在明代建国之初,这个组织按传统御史台,配备两名从一品御史大夫,两名从二品御史中承,及各种有传统头衔的人员,其中包括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以及分别在察院工作的监察御史。京外没有元代的那种行御史台。
在1380年撤销中书省后,御史台经历了一次彻底的改组,但作为中央政府中惟一的其权力没有被永久分散的最高级机构,它改称都察院。它的最高领导是两名正二品都御史,由两名正三品副都御史和四名正四品佥都御史协助工作。其本部设一个经历司,一个司务厅、一个照磨所和一个司狱司。都察院的主要属员为110名正七品监察御史,他们在冠以省名的道工作。尽管冠以省名,道在地理上并不分设在帝国各地,它们不过是都察院的部门,以京城为基地。它们集体地被人们以旧名察院相称。
也许在明代政府中没有别的机构被指望去从事像指派给都察院那样广泛的活动。它受命监督权所有官员和政府机器(不论是朝廷、各级文官或武官),当似乎有正当理由时,它有权请求或直接采取调查、预防、纠正和惩办等措施。给御史起的各种各样的名称反映了御史职责范围之广。最普遍的称呼也许是“天子耳目”或另一个称呼“耳目官”。御史作为进谏者的兼备的职能可从“直指”这一名称中看出。他们与给事中被称为“言官”和“言路”。御史和省按察司的官员总称为“风宪官”(简称风宪)。“三法司”这一名称被用来指称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这说明了它们的司法职能。
监察御史对庞大的政府机制行使监察的职能。虽然是文官集团中的一般成员,因此也受到都察院监督官员的政绩考核,但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代理人,可直接朝见皇帝,并主要对其负责。他们接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使命和任务,从而使他们拥有特定的职能或地域上的管辖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巡按的使命。巡按是都察院的更重要的也是皇帝在当地的总代表。每省被分派一名巡按。另外,还有两名在北京师区和南京师区;在辽东、甘肃和宣大(即宣府和大同)各派一名。每名巡按被派往一地,为期只有一年。在此期间,他应该前往他辖区的各地。他口头调查和核对犯人的审讯案卷,视察地方政府的所有部门,观察民情,自由地讯问官民,接受民众的申诉和请求,查阅政府案卷,在认为必要时向地方当局提出建议、规劝或推荐。他有权在直接呈送给皇帝的奏折中弹劾任何人,并可自由地向皇帝提出新政策的建议,或者批评现行的政策。在一些次要事务中,他可以主动指示地方官员进行、停止或修改特定的活动,而且有权对低级官员和胥吏进行体罚而不用等待审判或批准。有关一切重大的政务,省当局都要与他商讨;在他被派去的区内,他与巡抚会同商议有关事宜。巡按的威望是很高的。
其他有关御史的使命涉及更加有限的职能。清理军务使(简称清军使)定期访问地方,他们视察总的军务状况,特别是调查募兵的情况和逃兵的补充。另设刷卷御史,他们不厌其烦地查阅政府机构的档案,以确定业务是否确当地进行而没有延误;巡盐御史,调查贩运私盐的证据和国家的盐的专卖是否管理不当以及其他许多御史。当进行征战时,御史受命监军,并把战事的胜负独立地上报皇帝。在发生很异常的情况时,御史奉命去省,监督救济饥荒,或洪灾蝗灾的善后工作,进行专门的司法调查和审判,以及皇帝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命他们去做的其他事项。
不在特定时间外出执行这类使命的监察御史就在京城都察院内的道署内工作,其例行工作是审议省按察司送来的断案记录,对京城的一切政府机构进行细致复杂的审计和视察。他们每次都上朝觐见和参与议政,并参加吏部举行的官员评估的过程。
除都察院提供的这类监察工作外,还有正七品给事中提供的更加专门的监察,给事中在京城的六个互相合作但各自独立的科内任职。[142]在唐宋时代,给事中是门下省成员。元统治者取消了他们的御史职能而成为记录皇帝起居注的记事官。明代恢复了他们御史的职能,但不设门下省,从而使他们在中央政府内具有自主的地位。
六科与政府结构的六部相对应,因此,相应地被命名,如吏科。它们不隶属于相应的部,也与它们没有任何组织关系。它们在组织上也不隶属于都察院。六科不但独立于其他机构,每科各自都是独立单位。六科没有协调的监督官员。每科设一正七品都给事中和左、右给事中(从七品)各一名,此外还有一般的给事中,其人数不等,在四名至八名之间。
如同监察御史,给事中品级虽低,但威望和权力很大。他们的影响部分地来自参与了某些监察的任务,特别是被皇帝派出进行专门的调查任务,而主要来自他们控制着中央政府文件的往来,以及他们能对国家文献行使专门的否决权(封驳或科参)。每个科专门负责监督其对应的部的文件来往流动。通过通政司或是通过由宦官任职的文书房上呈给皇帝的奏折似乎都有副本供给事中细阅。当皇帝对这类奏折的批复从宫中发出时,它们就被交给轮流担任上谕接受者的给事中。他们就转而知照有关的部,部则抄下要求它们行动或从长计议并作出答复的谕旨。六科保存谕旨送交给它们的日志,并且视情况需要定出部必须报告或呈报每个文件计议结果的最后期限。在这个过程的任何环节上给事中有权否决奏折、谕旨或是部的报告,理由是它不合规定的格式,或是其内容不妥或不明智。这种否决意味原作者必须重新考虑其文件。但是,给事中不能独断地坚持对奏议者或皇帝经过考虑的判断施加影响。在有些情况下给事中不过是编排和斟酌他认为不合适的文件。
除了这一最重要的职能外,给事中也参加朝廷觐见和许多政策讨论,对不明智的行动或政策提出意见,并与都察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他们与御史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致明代的文献反复地把他们与御史一起称为“科道”。
在中央政府中,还有一个具有监督权、否决权和自主地位的机构是通政司。它由正三品通政使主管,由正四品的左、右通政和一名正五品参议协助工作。司署配备一名有正七品经历和正八品知事的经历司为它工作。通政司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呈给皇帝的奏折,登录其要旨,记下宫中的批复,然后将批复送科,以便知照有关的部。
从开始存在的1370年直到1377年,通政司称察言司,从名称可以看出它与传统的监察官员的清晰关系。从1379年也许晚至1393年,给事中隶属于通政司,甚至在此以后,通政司也像给事中那样受权可否决奏折。特别在明朝的最初几十年,即在内阁发展起来和由宦官任职的中书房日趋重要之前,通政司是一个有影响的机构。通政使被称为天子“喉舌”。虽然在15世纪威望下降,但他仍被认为是九卿之一;九卿为被正式召至朝廷商讨国家大事的官员的总称。这个集体还包括六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主管。[143]
在省一级,除了巡按和都察院派下的代表,提刑按察司(简称按察司)进行监察工作。[144]每个省都设这个机构,以及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在元代政府结构中,相应的机构直属御史台。明代则不是这样,但两者之间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以致按察司被总称为“外台”。
每个按察司设正三品按察使一名,由人数不等的正四品副使和正五品佥事协助工作。副使、佥事与布政使的对等人员一样负责分司工作,每个分司有规定的地理或职能的辖区,称为道。各省分设三至九个分巡道,二至七个刷卷道,一至12个兵备道或海防道,各道都按照其地理位置命名。另外,除了少数有所不同,每省设一个提督学道、一个清军道和一个驿传道。如同布政司,相邻各省的按察司各设分司,管辖京师区的一部分地方。
总之,诸按察司被要求对所有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监察,应该采取不论何种纪律行动,以维护政府的风气和使百姓免遭官僚腐败和压迫之苦。它们在许多方面重复和支持京城都察院派来的巡按和其他官员的工作,而按察司则被指望进行配合。除了行使监察职能外,诸按察司在司法管理方面也直接发挥作用。它们监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并充当申诉的法庭。此外,每当需要处理重大事务时,按察使就会同布政使和都指挥使,组成一种省级的议事会。随着巡抚和总督的设置,以及御史在地方不断扩大的活动,按察司的非司法职能的重要性似乎在下降,而其司法职能则日趋重要。但它们的监察职能并未完全消失。尤其是负责监督一切地方防务的兵备道台变得更有权力;后来到明朝晚期,据说他们人数之多,简直在全帝国泛滥。[145]
明代的政府制度在许多方面并没有赋予司法部门特别自主的地位。甚至每个知县就是他辖区的主要司法官,司法案件不过是作为一般行政的一个方面来处理。但是大部分判决必须经过行政等级中更高层次的一系列复议才能批准。案情愈严重,批准它所需的权威性就愈高;死刑的判决需要皇帝的批准。正常的程序要求断案记录定期送往按察司复议,然后送往京城的刑部。但是发生在地方军事单位的案件则采用另一条路线。它们通过指挥使司上报京城的都督府。发生在按察司的案子或者控诉它们的案子,则被送往都察院复审。[146]
除了这一层次的复审,京城还有一个称大理寺的自主机构。它由一名正三品的卿主管,并设左、右二司。它进行未经皇帝审阅的最后案情核查,以决定司法调查结果和判决是否得当。经刑部、都督府和都察院批准的案卷都要送交大理寺。除了涉及死刑的判决,大理寺显然受权颁发批准书,案子就被发回有关的惩办当局(一般都是原来经办该案的知县)。如果大理寺发现不公正的情况,它有权把案子退回案发地的知县重审,或者转给另一知县重审,或者把它提交给京官议事会,或者最后只能请求皇帝裁决。
1420年后,都察院、科、通政司和大理寺在南京都设有重复的骨架形式的机构,但南京的这些机构的任命大都是闲职。
各级军事组织
明代的兵制由两个等级组织系统组成,一个是行政的系统,另一个是作战系统。行政的和作战的军事组织遍布于全帝国,但它们自然而然地集中在军事需要最迫切的地区,特别是沿海一带和内地边境。
行政的等级组织
基本军事行政等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中央政府的五军都督府[147],它们与六部和都察院平级。如同中书省,其前身为单一的枢密院。在早期,枢密院被改组成单一的大都督府,但在1380年中书省被撤销时,大都督府转而又分成五个平级的组织。
每个都督府由人数未予规定的正一品都督、从一品都督同知和正二品都督佥事主管,各级都督一般都是有公、侯和伯等爵号的贵族。五军都督府总称五府,各有自行划定的地理辖区(辖区原先甚至不相邻),并在辖区内监管所有部队的活动。它们关心的是军事行政中专业的“本行”方面,而兵部则处理人事、补给之类的问题。在战地作战方面,都督管战术,而兵部则决定战略方针和军队的部署。
省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148],每个都司分归京城某个都督监管。从15世纪以后,共设16个这种机构:13个省各设一个,沿北方边境三个重要地区——辽东、近代热河省的大宁、今内蒙古的万全——各设一个。此外,陕西、山西、福建、四川和湖广各设一个行都司。每个都司或行都司受一名正二品都指挥使、两名从二品都指挥同知和四名正三品都指挥佥事的节制。
下级的军事行政组织基本上由卫、千户所和百户所组成,各以其地理位置命名。
每个卫受一名正三品指挥使、两名从三品指挥同知和四名正四品指挥佥事的节制。每卫还各设两名从五品的镇抚,并设一所武学。
1374年后,每个卫,至少在理论上,有5600名士兵,分属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设一名正五品千户、两名从五品副千户和两名从六品镇抚。理论上由1120名士兵组成的千户所又进一步平均分成十个百户所,每所设一正六品的百户。每个百户所的112名士兵包括相当于现代军士的人员:两名总旗,各控制五名小旗,小旗又各管十名士兵。[149]另外,还设独立的守御千户所,它按照标准形式组成,直接受都指挥使节制而不属于卫。
在15世纪初,据报道帝国共有493个卫和359个守御千户所,但在明朝以后年代中,其数量大增。[150]
在组成省和京师区的地域内,这些军事行政单位与各级民政单位并存,并没有任何独立的辖区。许多卫所实际上驻在府州城镇的城墙内。但在帝国定居地分散的边境地区民政单位很少,这些地区普遍驻留军事单位,并受它们管制。
除了这些分布于帝国的单位外,北京最邻近的周围地区还惊人地集中了全按上述形式组成的卫。它们是京卫,共74个,其中33个进一步被分出而组成上直卫(亲军卫),负责保卫皇宫。[151]在这些卫中,最重要的是锦衣卫。锦衣卫与东厂和西厂的宦官合作,从事秘密的特务活动。其官员行使几乎不受限制的警察和司法的权力,它的监狱(镇抚司,通常称诏狱)是一个恐怖的滥使酷刑的场所。锦衣卫的官署还为宫中的各种食客和宠幸(包括画师)提供闲职。锦衣卫不受都督府管辖,其他15个京卫也同样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
1420年以后成为副都的南京也集中了大量的京卫,京卫共49个,其中17个为锦衣卫。它们都隶属于南京的5个副都督府。南京的实际军事控制权被授给三名特别任命的显贵人物。一位是守备,这个头衔一般被授予公、侯或伯(但常常由宦官取而代之),他们总被指定为皇帝个人的代理人。他的同事是协同守备,通常为侯或伯。南京三人执政的第三人为参赞机务,这个头衔正常情况下被授给南京的兵部尚书。[152]
明朝还对其他两个“名誉”京都作了特别的军事安排,它们是明代开国皇帝的故乡中都和嘉靖帝(1521—1566年在位)出生地兴都。每地各设留守司,以监督驻守该地皇室祖坟的卫;留守司独立于两地的都指挥使司,但受北京五军都督府之一节制。[153]
其他特种类型的部队有护卫和仪卫,它们都是亲王随从的一部分。地方的卫戍部队虽然已经完成某些训练,但作战的训练则专门在北京的三个训练营进行(五军营、神机营、三千营。——译者注),其中之一负责训练火器的使用。训练营不时增加,甚至包括团营和其他特种组织。全帝国的卫的部队定期轮流调到训练营或南京的训练营,在那里充当一种作好战斗准备的预备部队。但是前面已经谈到,训练营制在1400年代晚期严重败坏,在明朝的后半期,这些部队主要充当建设工程的劳力。[154]
作战的各级组织
明代制度中没有脱离卫所驻军的正规作战部队。当进行征战时,高级将军或在都督府任职的贵族被特别任命为将军或大将军率领军队;部队从驻守地方的卫或从京城的训练营调出,转到战地指挥部。战事结束,将军或大将军交出临时作战指挥权,部队就回到原来的卫服役。
特别在需要经常保持守卫警惕性的北方边境地带设有相对固定的作战指挥部。它们是设在城、堡、寨、港、关口以及其他需要长期采取防御措施的战略要冲。从附近的卫的守军中轮流调出的部队去驻防这些防御地点,他们在那里接受特命的将领的指挥。
参加征战或指挥固定防御地点的将领都接受相对临时的任命,他们在正规的各级某个军事行政组织中有品级、头衔或实职。[155]在大区制定战术部署指挥作战的将领被普遍称为总兵官或镇守。有的另外有将军之衔。指挥较小地区的将领称副总兵官或参将。每名参将一般还节制一名游击将军。级别较低的军官有守备、提调官等其他头衔。在明朝初期,所有重大的作战指挥权都被授予贵族和都督府的高级将领,但在16世纪和17世纪时,作战指挥部的数量太多,以致指挥的职位被正式地授给较低级的军官。得宠的宦官获此荣誉的情形屡见不鲜,而这种指挥权甚至偶尔也给文官。无论如何,总的原则是,作战的士兵不受在其卫中监管他们的军官指挥,有时也有努力改变这种格局的行动,例如1449年土木灾难以后在北京设立团营之举。这些士兵就在不论是训练的还是征战的同一指挥官麾下服役。
在明代成熟的制度中,几乎每个省都有总兵官监督士兵作战,而这些士兵在卫中则受都指挥司的监管。还有其他的总兵官,最著名的是沿长城的九个防区的总兵官。但是,在15世纪随着巡抚和总督的出现,所有兵役中的作战指挥官一般在这些高级文职显贵的监督之下行事。
明代施政的质量
在本章的前面几个部分已对明代政府实际运行的许多方式作了论述,其他方面将在下面论明代法律和财政管理的两章进行讨论。对一些特殊的问题、危机和挑战,政府如何作出反应,或者为何不能作出反应,在第7卷中也有详细的论述。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中,对任何时代的政府的效率这一问题是很难评定的。最详细的证据几乎总是从行政条例和其他各种文献中找到,这些材料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主要说明政府应该怎样去执行,而不是说明它实际执行的情况。大部分传统的历史、传记或其他官方或非官方的材料都有同样的偏见。传奇小说是一种人们希望可以从中窥见一些真实情况的材料来源,它们往往绝大部分由同一阶级的愤世嫉俗的成员或食客所写。所有这些材料反映出明代的愚昧、腐化和效率低下得难以置信的官僚主义。特别是传奇小说,它们把明代政府描绘成贪财、伪善、怯懦,充其量是侈谈原则而毫无效率的一潭死水。[156]但是,这些材料来源也透露出为了明智地解决困难问题而作出的种种努力、无数献身和殉难的行动以及许多创新的制度安排。
从开国到末代,明代的官员随时可向皇帝抱怨政府的缺点,并且常常引起激烈的反应。明代中期和晚期反复而普遍的抱怨是,皇帝或他们的代理人不遵守根本大法和开国皇帝的祖训。这是极具讽刺意义的,因为在中华帝国历史中,没有其他本土统治者像洪武帝那样蔑视、不信任和虐待他的官员——特别是文官。他魔鬼般地清洗官员,其中最著名的案子是出于对胡惟庸丞相和蓝玉将军幻想的破灭。与此有关的是他改组了政府的结构,这些行动即使不使其追随者产生恐怖心理,也旨在威慑他们,从而使他能独揽处理政务的大权,另外还能预防以后发生任何会危及其继承者专制权力的变化。
洪武帝申辩说,他对官员集团中大部分成员的敌意是不无道理的,其根据是文官虐待平民百姓。他孜孜不倦地教导其官员、贵族和近亲,要他们恪守《论语》中提到的为人正直和行使仁政的原则。[157]可是从君臣关系这一观点看,人们只能评价他逆转了从“开国明君”至“末代昏君”这一王朝循环规律,而中国人历来就是用这一规律来解释他们的政治史的。不论以何种标准来衡量,他是那种最坏的“开国昏君”。他给明代的其他历史时期投下的阴影,可能是明代统治最邪恶的一个方面。
明亡后实际上所有的历史家都坚决认为,明代的最终衰败以至灭亡是由于洪武帝在1380年取消中书省的行动,以及他要求其继承人对胆敢建议再设丞相或其他类似首辅大臣职位的任何人务必立即处死的训示。在他死后,君臣们同样都中了他设的圈套,即政府能在强有力的统治者领导下有效地进行工作。由于以后的明代诸帝的能力和爱好各不相同,当他们过于年轻单纯,或过于漫不经心而不能胜任时,皇帝的大权就会落在其他人手中。在明代中期和晚期的政府制度中,被安置能如此行事的“其他人”就是宫中的宦官和翰林院出身的大学士,而所谓的明代的根本大法和开国皇帝的告示是禁止这样做的。接连不断的始于15世纪40年代王振的宦官专横和始于16世纪杨廷和的首辅大学士左右朝政,后来都激起了严重破坏朝政的党争。这些争端于17世纪20年代在东林党和魏忠贤之争的灾祸中达到了高潮(见第7卷第9、10两章)。[158]
惟一公正的判断最终必须考虑到历史的事实,即明朝经历了超过两个半世纪的风风雨雨,这正是人口增长、城镇发展、农商扩大、货币化和通货膨胀出现、有迷惑力的新事物和新思想从早期近代欧洲引进的多事的时代。它经历和承受了几次国内叛乱,一次把安南(越南)并入帝国的未遂企图,沿海日本掠夺者施加的屈辱,与日本人在朝鲜进行的一次代价高昂的战争和蒙古人的再三侵犯而存在了下来,明代诸帝也许的确是粗鲁、暴虐、任性、漫不经心,或者只是头脑简单和颓废的人(这肯定是常有的事)。回想起来他们政府的许多方面看来是行不通的,或者是自食其果的。但事实依然是,通过努力使国家度过一个漫长而多事的时代,政府是为王朝的利益和中国的利益服务的。
总之,事情的真相似乎是,明代诸帝是不值得称道的统治者,明代的官员经全面衡量好坏都有。许多明代的中国人完全可以希望有更开明的统治者和更加始终如一的干练的官员。但还是应该这样说,尽管明代政府有种种弊病,但与同时代其他大社会的政府相比,它给中国平民所加的负担显然是轻的。很难想像,明代的中国人能设想出一个更令人满意的政制。因此,考虑到它如何维持其政权,以及如何在道德上和物质上使臣民能够生活下去,明代政府总的说应该算是同时代世界上最成功的庞大的政府。
(杨品泉 译)
* * *
[1]关于明代政府的史料,如同中、日和西方文字的研究著作,非常丰富。主要史料包括成书于1736年的正史,即《明史》,以及后来的官方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1587年版,1936年《万有文库》丛书重印,本文所引即为此版本)。在更有用的近代参考资料中,有陶希圣、沈任远著的《明清政治制度》(台北,1967年)。叙述范围广泛的作品包括:贺凯的《传统的明代中国》(特斯康,1961年);他的《明代的政府组织》,载于《哈佛亚洲研究杂志》,21(1958年12月)第1—66页和23(1960—1961年)第127—151页;转载于约翰·毕晓普的《中国史中政府制度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8年);贺凯的《中华帝国职官辞典》(斯坦福,1985年),第70—82页。这些材料被广泛地在文本中引用,官衔则根据《中华帝国职官辞典》译成英文。在以下的脚注中还引用了其他少数传统的和近代的作品,但没有尽力地去提供书目的参考材料。
[2]《大明会典》第129—130卷和明代官员魏焕(约1529年)的《皇明九边考》对明代诸镇有详细的讨论;《九边考》的摘录载《明代论丛》(台北,1968年)第6卷的《明代边防》中,第33—112页。
[3]《明史》,第40卷,第881—883页。其他的计算列出了1159个县和1169个县。
[4]人们可以从明太祖的《皇明祖训》中理解明朝的继位原则,此书从1373年至1395年几经修订。1395年的版本可在1966年台湾再版的《明朝开国文献》第3卷和在1966—1967年东京再版的《皇明制书》中找到。见傅吾康:《明史资料介绍》(新加坡,1968年)6.2.12和6.1.5。关于这一讨论,见牟复礼和崔瑞德编:《剑桥中国史》,第7卷(剑桥,1988年),第177—178页(此为英文版页码,下同。——译者注)。
[5]关于明代所有皇帝的传记,参见《明人传记辞典》和《剑桥中国史》第7卷,牟复礼、崔瑞德主编。
[6]见《明人传记辞典》中马皇后、朱祁镇、李氏、张居正和郑贵妃的传记,及《剑桥中国史》第7卷。
[7]《明史》第113—114卷关于宫中妇女的表和传,与其介绍性的陈述不符,它声称只用了8个“妃”的称号。
[8]《明史》,第76卷,第1855—1856页。又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61—463页。
[9]《明史》,第113卷,第3515—3516页。
[10]丁易:《明代特务政治》(北京,1950年),第24页。
[11]《明史》,第113卷,第3504页。
[12]《明史》,第74卷,第1827—1829页。
[13]同上。
[14]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22—26页。
[15]谢务禄(曾德昭):《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译自意大利文(伦敦),第114页。
[16]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116页。
[17]关于郑和,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322—331页。
[18]关于土木之变,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319—331页。
[19]《明史》,第74卷,第1818—1827页。
[20]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122页。
[21]吴晗:《朱元璋传》(上海,1949年),第262—263页。
[22]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剑桥,1974年),第178页表10。
[23]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16、554—555诸页。
[24]《明史》,第73卷,第1783—1785页。
[25]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93—202页。
[26]《明史》,第75卷,第1836—1838页。
[27]《明史》,第76卷,第1865页。
[28]《明史》,第116卷,第3557页。
[29]《明会要》,第4卷,第16a—17a页。
[30]《明史》,第121卷,第3661页。
[31]《明史》,第72卷,第1730页。
[32]《明史》,第76卷,第1855—1856页和第105—107卷。
[33]近代对明代文官制度最完整的叙述,见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台北,1976年),第590—683页。一部更扎实的总结见陶希圣和沈任远:《明清政治制度》(台北,1967年),第153—244页。
[34]一名晚期的明代官员声称,在开国皇帝时期,约有5400个授权的文官职位,在万历朝时有1.6万名官员。见徐鼒:《小腆记传》(南京,1887年),第12卷,第5b—6a页;嵇璜编:《(钦定)续文献通考》(1749年),重印于《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631卷(台北,1983年),第51卷,第3254—3558页。材料显然指的是晚明,提出共有24683名官员,包括北京的1416名,南京的558名,其他各地的22709名。根据《明实录》,在1500年代初共有20400名官员。帝国的所有官员都列在官方著作《大明官志》中,此书不时地重新发行。见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48页。《明史》声称,到1469年,武官人数超过8万,而文武官员总人数超过10万,《明史》,第214卷,引见于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第683页。
[35]《明史》,第71卷,第1711—1715页。
[36]《明史》,第69卷,第1675—1690页。对明代学堂制度多方面的全面分析,见蒂尔曼·格里姆:《明代中国的儒家教育和政治》(汉堡,1961年)。
[37]林丽月:《明代的国子监生》(台北,1979年),第83页注135。
[38]关于这些重要官员的论述和评价,见蒂尔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学官》,载《明代的中国政府》,贺凯编(纽约,1969年),第129—147页。
[39]各种史料对贡生的定额数不一致。《明史》第69卷第1680页报道说,在弘治和嘉靖年间,定额数时有变动,文中所述的定额已被固定,后来成为定制。王鸿绪等著的《明史考》(1723年版;1963台北重印)第71卷第5b页(第2卷,第195页)有完全相同的文字;现代学者林丽月在其《明代的国子监生》第13页完全接受这个数据。《明史》还包括一段材料,说1441年的变化已经规定更早的定额,即每个府学每年送一名贡生,每个州学每三年送两名贡生,每个县学每隔一年送一名贡生。《大明会典》声称1441年所定的份额成为定制。傅维麟(1667年)的《明书》(康熙初年版)重印于《畿辅丛书》第319—368卷(台北,1966年),第64卷,第1271页,只列了1441年的一套定制;蒂尔曼·格里姆在他的《明代中国的儒家教育和政治》第56页,以及何炳棣的《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1368—1911年》(纽约,1962年)第183页都接受了《大明会典》的数据而未提出疑问。没有学者致力于解决这一矛盾。本书所选的数据是假设性的,并基于如下的观念,即有关这类事情《明史》比《大明会典》更加可靠,因为前者是学者编订和再编订的著作,而后者主要是政府书吏汇编的产物。
[40]《明史》,第69卷,第1682—1684页;第72卷,第1735页。
[4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清初版;1883年南海重印,1965年香港重印),第54卷,第20b—21a页引1441年入学人数为9884人,1429年为4893人,1449年为4426人,1454年为5179人,1464年为5833人,1466年为6028人,1542年为7151人。
[42]见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第83页注135。
[43]这些数据来自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表Ⅰ,参见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33页。
[44]《明史》,第69卷,第1683—1685页。
[45]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48页。
[46]《大明会典》,第7卷,第139、143页。
[47]近代对吏的最透彻的研究为缪全吉的《明代胥吏》(台北,1969年)。基本的传统史料为《大明会典》,第8卷。
[48]蒂尔曼·格里姆:《明代提学官》,第146页。
[49]《明史》,第70卷。在活跃于晚明时期的耶稣会传教士的著作中可以发现科举考试的有帮助的描述。例如,见谢务禄:《伟大和著名的中国君主国史》,第40—47页;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利玛窦日记,1583—1610年》,L.J.加拉格尔译(纽约,1953年),第34—40页。
[50]见《明人传记辞典》,中商辂的传记,第1161—1163页。
[5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4卷本《国学基本丛书简编》(1956年台北重印),第2卷,第76页。
[52]嵇璜:《续文献通考》,第35卷。
[53]林丽月:《明代国子监生》,表7。
[54]关于这种形式及其发展,见卢前:《八股文小史》(上海,1937年)。
[55]针对明代考试制度的更极端的批判之一是历史学家李恩平的《中国史纲》(上海,1914年),他写道:宋代哲学家的追随者只要能确保取得参加公共考试的特权,可以承受每一种压制的形式(第348页);他把科举制度描写为人类发明的最坏的知识枷锁(第349页)。这个观点在更近代的关于明代史的著作中还可看到。
[56]在《明史》第71卷和《大明会典》第5—13卷有对这些程序的讨论。
[57]《明史》,第69卷,第1679页。
[58]《明史》,第71卷,第1722—1723页。
[59]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第56—57页;《明实录·神宗实录》,第429卷,第9b—10a页。关于1607年的外察,只记载了评定差的省级官员和知府的姓名。在50名点名的人中,9人被定为漫不经心,12人为浮躁不安心,29人为不能胜任。在浮躁和不安心的人中,3人降级三等;在不能胜任的人中,4人降二等。另有6名官位相同而被罢官的人的姓名,其中3人因软弱和不严厉,1人擅离职守,2人因为贪婪。在府属机构或在州县的56名未点名的人据报道被定为贪婪,大概被罢官或受到惩处。利玛窦提到的4000人无疑是接近被评估官员的总人数,并不是被作出不良“结论”的人数。
[60]《明史》,第71卷,第1719—1721页。
[61]当然,官员如果经过适当的司法程序,也可能降得更厉害,或者被罢官。此外,官员的提升实际上常常超过两个“等”而不被称为“超”。例如,大概为正七品或从七品的在职御史被提升至大概带正四品的职位而不说这种提升为“超”,这是常有的事。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职位所规定的品是被任命人正常的基本的品,他在任何职位上都可以按例行手续得到提升。但是在史料中也明显地载有相反的情况:官的职位与其取得的品相符,其俸禄由他的品决定,他得到的奖励只是增加荣誉称号。我倾向于认为,我们尚不能了解明代人事管理的更微妙之处。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1966年),第340页注96。
[62]詹姆斯·B.帕森斯:《明代的官僚政治:幕后势力面面观》。载贺凯:《明代中国政府:七篇研究论文》,第175—231页,特别是第178页表Ⅰ。
[63]O.B.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伦敦大学,14,第2期(1953年),第289—326页,特别是第98页表Ⅰ和第112—113页。
[64]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斯坦福),第338页注92。
[65]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第103页,表13。
[66]明代和其他朝代官员从这些规定及其他节约法令和规定中得益的方式见瞿同祖的论述,《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1961年),特别是“论阶级”的第3章和第4章
[67]《大明会典》,第160卷。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177—185页。
[68]《明史》,第72卷,第1741页。
[69]《明史》,第82卷,第2003页。
[70]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和政府财政》,第48—49页。
[71]牟复礼:《诗人高启》(普林斯顿,1962年),第36页;又见他的论文《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贺凯:《明代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沿革》(安阿伯,1978年),第66—73页。对洪武帝清洗的最透彻的研究,见托马斯·梅西:《朱元璋和胡蓝两件案件》(密歇根大学论文,1983年)。
[72]关于这些清洗,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49—164页。
[73]这是作者根据《明史》第109—112页作出的统计。数字有的有重复,如有的人被囚禁后又被罢官或被处死。参见范·德·斯普伦克尔:《明代的高级官员》,第98页表8。
[74]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306页表2,第309页表8。
[75]钱穆:《国史大纲》(台北,1952年),第477页;《明通鉴》,第51卷,第1914—1918页。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48—449页,书中的讨论因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源,得出的数字稍有不同。
[76]对明代诸帝及其宦官和锦衣卫的所有胡作非为的最详细和激动人心的专门论著是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
[77]见《明传记辞典》海瑞的传记,第474—479页。如何评价海瑞的历史地位,在四个世纪以后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人民共和国触发了一场“文化大革命”。
[78]明代兵制的权威资料来源是《明史》第89—92卷和《大明会典》第118—158卷。有帮助的近代研究有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卷第2期(1977年6月),第177—203页;解毓达:《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载《说文月刊》(1941年),第2卷,转载于包遵彭编:《明代论丛》(台北,1968年),第4卷,第155—247页;吴晗:《明代的军兵》,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转载于吴晗:《读史札记》,第92—141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遗憾的是,还没有对明代军事事务作透彻研究的西方著作。
[79]《大明会典》,第120卷,第2475页;第121卷,第2493—2495页。
[80]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14—515页;《明人传记辞典》中商辂的传记,第53—61页。
[81]《明史》,第70卷,第1708—1709页;《大明会典》,第135卷,第 2775—2778页。
[82]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125—129、195—197页,第307页表4,第309页表10。
[83]《大明会典》,第123卷,第2419—2539页。
[84]有的胡作非为在孙金铭的《中国兵制史》(台北,1960年)第171—173页和解毓才的《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213—214页有讨论。又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散见各处,特别是第290—313页。
[85]关于唐代的府兵制,见崔瑞德主编:《剑桥中国史》,第3卷(剑桥,1979年),第13、97、175—176、207—208页。
[86]见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特别是第201—203页。
[87]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04—105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174—175页。
[88]《明史》,第92卷,第2255—2258页。《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75—77页。参见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第193—198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第213—214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11—124页。
[89]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12、117页。对明代兵制的衰落,黄仁宇以其生动的个人观点进行了讨论,见其《平淡的1587年:衰落中的明王朝》(纽黑文和伦敦,1981年),第157—164、175—176页。
[90]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第198—200页。
[91]星斌夫:《明代漕运研究》,马克·埃尔文译成英文,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中、日文关于中国史著作摘要》,第1期(1969年),特别是第50—54页。
[92]《明史》,第89卷,第2179—2180页。关于土木事变,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75—476页。
[93]京城的团营在《明史》第89卷,第2178—2184页有充分的论述。又见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05—111页。
[94]关于招募兵的发展和性质,特别见傅维麟:《明书》,第72章(第2卷,第1453—1454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第124—132页。
[95]《明史》,第91卷,第2249—2251页。
[96]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秦良玉传记》(华盛顿特区,1943—1944年),第1卷,第168—169页。
[97]《明史》,第91卷,第2251—2252页。
[98]詹姆斯·帕森斯:《明末农民起义》(塔克森,1970年)。
[99]《明实录·熹宗实录》,第4卷,第9b页
[100]对明代屯田最透彻的研究是王毓铨的《明代的军屯》。又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中国财政》,第63—68页。
[101]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3—195页;王崇武:《明代的商屯制》,孙任以都、约翰·德·弗朗西斯译成英文,载《中国社会史》(华盛顿特区,1956年),第299—308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特别是第201—204页。
[102]见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68页;吴晗:《明代的军兵》,特别是第135—141页;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特别是第204—209页。
[10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第48卷,第5a—6b页。在明初的谕旨中,洪武帝实际上提到了当时他考虑的三大府:中书省(六部的前身,后来的内阁)、都督府(五个都督府的前身)和都察院。忽必烈的议论是:中书省乃朕之左臂,枢密院乃朕之右膀,御史台乃使朕之双手健壮之手段。见高一涵:《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上海,1933年),第43页。
[104]明代使用的“省”的名称,反映了元代把省一样规模的领土置于行中书省管辖的做法,然后,以同样形式简称这些机构及其管辖的地区,例如山东省。
[105]关于这一案件,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139—140页。
[106]蒂尔曼·格里姆:《1506年前明代内阁的工作》,载《远东》,第1卷第2期(1954年),第139—177页。参见杜乃济:《明代内阁制度》(台北,1967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香港,1952年),第79—85页。
[107]见《明人传记辞典》严嵩和张居正的传记。
[108]巡抚的全部职官表列在《明史》,第73卷,第1722—1780页。参见《大明会典》,第209卷,第4155—4165页。
[109]关于全部总督的职官表,见《明史》,第73卷,第1773—1775页。参见《大明会典》,第209卷,第4155—4165页。
[110]《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1807—1808页。
[111]《明史》,第74卷,第1803—1805页。
[112]关于批准的吏的情况,见《大明会典》,第7卷。
[113]《明史》,第72卷,第1734—1739页。
[114]《明史》,第72卷,第1739—1745页。
[115]见第2章。
[116]《明史》,第72卷,第1743—1750页。本卷第4—7章对明代的对外关系作了详细论述。
[117]《明史》,第74卷,第1795—1798页。
[118]《明史》,第74卷,第1797—1798、1817—1818页;吕维祺:《四夷馆则例》(约1613年;1928年京都重印);诺曼·怀尔德:《四夷馆研究材料》,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报》,伦敦大学,第11期(1943—1946年),第617—640页;伯希和:《四夷馆和会同馆》,载《通报》,第38卷,第207—290页。1496年前四夷馆直属翰林院。
[119]《明史》,第74卷,第1799—1800、1802—1803页。
[120]《明史》,第74卷,第1797—1798、1817—1818页。
[121]《明史》,第72卷,第1750—1754页。
[122]伯希和:《四夷馆和会同馆》。
[123]《明史》,第74卷,第1800—1802、1845页。
[124]《明史》,第75卷,第1845—1846页。
[125]《明史》,第72卷,第1755—1759页。关于明代的司法制度,见本卷第3章。
[126]《明史》,第72卷,第1759—1763页。
[127]《明史》,第73卷,第1785—1789页。
[128]《明史》,第74卷,第1810—1814页。
[129]《明史》,第75卷,第1840—1842页。
[130]《明史》,第75卷,第1849—1852页。
[131]《明史》,第74卷,第1814—1816、1832—1833页。兵马指挥司受设在北京和南京的两个兵部的特别的监督控制,还要受到都察院的特派官员的视察。
[132]《明史》,第75卷,第1850页
[133]《明史》,第75卷,第1850—1851页。参见约翰·R.瓦特:《中华帝国晚期的知县》(纽约,1972年),该书虽然着重于清代,但也包括明代知县状况的大量材料。
[134]关于这些机构较为详细的材料,见贺凯:《明代的政府组织》,第1—66页,特别是第46页。参见《明史》,第75卷各处。
[135]《明史》,第75卷,第1852—1853页。
[136]《明史》,第75卷,第1853页。
[137]《明史》.第75卷,第1851—1853页。
[138]《明史》,第78卷。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和明代的税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6年);约翰·瓦特:《中华帝国晚期的知县》,第116页以下。
[139]《明史》,第74卷,第1805—1807页。
[140]对明代监察和进谏职能最透彻的研究著作为贺凯的《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
[141]《明史》,第73卷,第1867—1873页。
[142]《明史》,第74卷,第1805—1807页。
[143]《明史》,第73卷,第1780—1781页。
[144]《明史》,第75卷,第1843—1845页。
[145]《明史》,第75卷,第1845页。16世纪晚期存在的兵备道列在《大明会典》,第128卷。
[146]关于明代司法实践的详细材料,见《明史》第93—95卷和《大明会典》第160—179卷。参见本书关于明的法律第3章。
[147]《明史》,第76卷,第1856—1858页。
[148]《明史》,第76卷,第1872—1873页。
[149]《明史》,第76卷,第1873—1875页。
[150]《明史》,第90卷,第2204页。
[151]《明史》,第76卷,第1860—1864页。
[152]《明史》,第76卷,第1864页。
[153]《明史》,第76卷,第1871—1872页。
[154]《明史》,第76卷,第1858—1860页。
[155]《明史》,第76卷,第1865—1871页。
[156]从传奇小说角度观察明代政府的一个优秀例子是中国最著名的小说《金瓶梅》,它讲述了社会上层中的轻浮和无赖,具有非常色情的内容,在16世纪后期匿名出版。它有几种英译文版本。
[157]但是洪武帝的个性是不喜欢孔子的继承者孟子的(因为孟子反对暴政)。他认为孟子不尊重君主,并说如果孟子仍在世,他该受到严厉的惩罚。1394年,他成立了一个专门编纂孟子著作的文人小组,以删除那些贬低君主地位和鼓励臣子对君主错误进行规劝的段落。共有85段被删除。如此删节的版本被印发给学堂使用。见吴晗:《朱元璋传》,第148—149页。
[158]关于东林党和魏忠贤,见《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532—550、596—5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