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经济的历史很少有明显转折点的标志。在汉代四个世纪中,每个世纪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上都呈现巨大发展。公元1世纪的社会非常近似于公元前1世纪的社会,现成模式大都延续下来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从两个时期的角度,而不是分成三个或四个时期来考察汉朝的社会和经济史。由于前汉和后汉之间许多事物有其连续性,故对于后汉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无须进行全面的描述。饮食、房屋、服装、运输工具、家族组织、村庄和企业这类事物在汉代只有非常缓慢的变化,常常变化得太慢,以致在保留至今的各种史料中看不出变化。此外,农业技术和财政管理的基本特色在前几章已经叙述过了。这一章将着重于叙述和分析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主要变化,诸如农业生产的改革、新的地方组织形式的出现和上层阶级成分的继续变化。
经济史
人们在阅读正史时,可能想到前汉和后汉之间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巨大变化。后汉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农民。但这种迹象并不能证明经济萧条或商业衰落。《后汉书》和《三国志》中之所以缺少大富商传记和论述财政事务的“志”,大概可以归之于史家对于所叙述问题的选择,也许反映政府在管理经济和在财政问题上进行试验的兴趣减退了。此外,除了普遍萧条的因素外,农民还被各种经济力量逐出家园。如果把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一起进行考察,便可看出后汉继续表现经济稳定,甚至整个生产呈现出缓慢发展,直到公元184年以后战乱使国家许多地方的生活遭到严重破坏为止。可是正在这时经济机能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严重社会混乱。[1]
商业和工业
在后汉时期,商业和工业不像在公元前1世纪和王莽统治时期那样受到政治干扰。[2]政府对于通货的管理,证明那时候没有任何频繁的倒退现象。公元40年恢复冶铸五铢钱,在流通领域不断补充钱币的供应,直到汉朝几乎崩溃为止。此外,公元88年暂时放弃了政府对盐铁的垄断,部分岁入通过向私营制造商征税来弥补。甚至军队用的剑和盾也向私营企业家购买。[3]
人们感觉到,那时没有遏制商业的情况,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风气和普遍地消费奢侈品。虽然有些社会评论家提到了这一论点,但是以王符(约公元90—约165年)的批评最为有力。他发现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经营贸易和商业特别是奢侈品的地方:
今察洛阳,浮末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本(农业)末(手工业和商业)何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
今民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调欺,以相诈给……或以游敖博弈为事;或丁夫世不传犁锄。……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妇女)今多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诬细民,荧惑百姓。……或裁好缯,作为疏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缯彩,裁广数分,长各五寸,缝绘佩之。或纺彩丝而縻,断截以绕臂。……此等之俦,既不助长农工女,无有益于世,而坐食嘉谷,消费白日。……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麂履舄,文组彩褋,骄奢僭主,转相夸诧,箕子所唏,[4]今在仆妾。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 〔关于殡葬棺材〕后世以楸梓槐柏杶,各取方土所出,胶漆所致,钉细要,削除铲靡,不见际会,其坚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后京师贵戚,必欲江南〔东南〕檽梓豫章梗柟,边远下土,亦竞相仿效。夫檽梓豫章,所出殊远,又乃生于深山穷谷,经历山岑,立千步之高,百丈之谿,倾倚险阻,崎岖不便,求之连日然后见之,伐斫连月然后讫,会众然后能动担,牛列然后能致水,油溃入海,连淮逆河,行数千里,然后到雒。工匠雕治,积累日月,计一棺之成,功将千万。夫既其终用,重且万斤,非大众不能举,非大车不能輓。东至乐浪〔在朝鲜〕,西至敦煌,万里之中,相竞用之。[5]
在这段短论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经济,而是批评当时的风气,在他奋笔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时可能言过其实,但他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繁荣情况的印象实际上不是没有根据的。在整个后汉时期,技术进步不断涌现,包括造纸过程的完善、风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发展。[6]从考古发掘物来看,像漆器、青铜器和锦缎这类奢侈品似乎比前汉时期更为普遍(虽然质量不高)。[7]在王符强调的殡葬奢侈之风这个问题上,他说得完全正确;整个汉代的倾向是殡葬一直越来越浪费和奢侈。1953年在洛阳发掘的225座墓葬中非常明显地表现了这种情况。[8]甚至把后汉最奢侈的属于特别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这些看来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规模和结构的复杂性上都在不断扩大。
王符说,从现代朝鲜的乐浪到甘肃敦煌都仿效这些地宫样式,他也没有夸大其词。这两个地方很好地保存下来的墓葬,提供了在远离京城地方采用奢侈品随葬(至少是官员和富人)的特别充分的证据。在从长安到敦煌稍微过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从一处庞大的墓地发掘了70余座墓葬。[9]公元2世纪中叶的第49号墓葬有长而狭窄的墓室,估计长4米,宽2米。其中发现14件陶器;各种木器,包括一匹马、一头猪、一头牛、一只鸡、一个鸡笼和一头独角兽的模型;70枚铜币;一件青铜制的弓弩机械装置;一支毛笔;一个装在漆盒内的砚池;一个漆制盘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装饰品;一双麻鞋;一个草包;一面残破的题铭旗帜;一个竹发夹;两个草背包;一个石制油灯。
后汉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发现这种怨言)是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均。富人拥有的东西比他们能够使用的还多,其他的人则一无所有。除原始阶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重要问题在于财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数人手中,以致商业几乎只与奢侈品打交道,而广大居民则比前汉时期更少地从事商品经济,从而导致经济活动普遍衰落。[10]现有论据基本上不能证实这种意见。把钱币作为交换中介和作为储藏物质财富的手段来使用的情况未见减少,通过商业得到的物品,如铁犁和铜镜的使用在扩大。
关于货币,铜钱在后汉完全赢得了支配一切的地位。到那时,铜钱用作衡量财富的正常尺度,应用于大规模交易中。例如,当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被任命为蜀郡太守时,他发现他的下级官吏都很富有。[11]他不是用他们占有土地的规模或他们雇工的数目,而是抽象地用铜钱来描述他们的财富:“家赀多至千万。”[12]几十万铜钱的交易并非稀罕事,有些人储藏大量钱币。当杨秉(公元92—165年)经济困难时,他以前的一个下属给了他100万铜钱的巨款。[13]
货币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可以从交易的多样性上看出来,交易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交换土地、货物或奴仆来进行,不过这种交换是用钱币来进行的。经常提到货币工资。[14]赠送钱币是常有的事。明帝(公元57—75年在位)的姻亲马家因为在冬节给每个绅士赏赐5000铜钱来争取拥护者而受到批评。[15]整个后汉诸帝在给予皇亲和官吏的较大规模的赏赐中,不是赏赐土地,而是赏赐钱币和丝绸。在饥荒和天灾时,向受灾家庭发给钱币以支付丧葬费用。例如在公元167年,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啸灾难的人们,给每个7岁以上死者提供2000铜钱。[16]这样,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穷人,而是依靠钱币的效率,深信甚至乡下农民也知道钱作什么用途。
货币经济力量更进一步的证据是劳役义务可以部分地转换成货币税。[17]到后汉时期,以现金折成一个月劳役义务的做法看来已成通例;也许县令和郡守支持这种代偿办法,他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使用雇佣劳工,而不是使用征调的农民来完成公共工程。劳役有时是从钱的角度来考虑。例如,130年一块石刻铭文赞扬了废除每年必须由劳役进行修路的做法;这样估计一年可节省30万钱。[18]有时也许农民不能亲自履行劳役,如果他需要亲自履行的话。至少这似乎意味着在天灾期间经常豁免代役税的意思。[19]
后汉时期地区间贸易继续繁荣的证据大量地是间接证据。当时竭力维护桥梁、道路和旅行设施。[20]后汉保留下来了19件为纪念修筑道路桥梁而立的石刻。例如,公元63年汉中郡(陕西省西南)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维修了褒斜道,这条路翻越秦岭山脉,经过极其困难的地带,把汉中和京师联系起来。总共完成了623座栈桥、5座大型桥梁、258里(107公里)道路、64座建筑物,如休息处、驿站和驿马场之类。[21]其他铭文记载了公元57年和174年之间修建的桥梁和道路工程。
维修道路的原因当然很多。只有当政府拥有在必要时迅速派遣官员、军队或信使的手段时,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才能得到维持。这样的运输体系一旦建立起来,便对商业起促进作用。在地方上,道路和桥梁工程既为官员使用,也供商旅使用。例如,有一篇铭文在解释为什么在四川修筑桥梁和石铺道路以代替栈道时,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过河。因为栈道非常狭窄,长三千英尺,车辆不能互相通过。因警报系统失灵,而发生碰撞,一年之中翻车达数千起之多。[22]南方常用舟船运输,南方后汉墓葬里发现了不少舟船模型。可是交通几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公元1世纪中叶一个官员报告,桂阳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几乎与郡府隔绝,结果是不缴纳税收。官员们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难。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他劈山开路500余里(200公里)。[23]
后汉时期华北的陆路运输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时期一样良好。山地修筑的某些栈道在后来诸世纪中未曾重建。官员和富人骑马或坐马车旅行。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轿子。墓壁上常常装饰着官员们率领下属骑马行进和官员乘车的图景,艺术家试图抓住大规模行动和气魄的感觉。[24]
因为后汉时期看来在流通领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钱币,故必然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众所周知,前汉时期商业活动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别在远距离的奢侈品贸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来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这多半是由于他们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们的确提到了富人。据说梁冀(公元141—149年摄政)惯常查抄富人(推测是商人)的财产,其中一人的财产值7000万钱。[25]
也有证据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汉时期比在以前时期起着更大的作用。[26]政府的垄断和市场体系在王莽统治(公元9—23年)末年停止活动以后,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进来,特别是经营地区商业和日用必需品商业。明帝在位期间(公元57—75年),曾经试图禁止人们兼营农业和商业,但是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了,或者无人理睬了。事实上,在后汉时期,人们在“货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术语)与“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术语)之间没有明显区别。例如,光武帝的两个姻亲樊宏(死于公元51年)和李通(死于公元42年)被记述为出身于“世以货殖”著称的门第,但他们也是与另一拥有土地的名门攀婚的大地主。[27]
再者,豪右有时从事商业活动。当181年政府着手收购大批供军用的马匹时,据报道,“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28]崔寔(死于公元170年)是著名文人的儿子和孙子,他在卖掉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来支付他父亲的丧葬费用以后,开始经营酿造业。他因这种活动而被人责难,但是看来没有人认为这种活动非法。[29]他的商业嗜好更进一步地显露在他每月给庄园管理的指导中,他的指导提出要把农业活动与食品、织物的交易结合起来。它列举了买卖各种物品最有利可图的时间。例如,必须在八月份卖小麦种子,当时需要播种小麦,五、六月份麦收以后立即收购小麦,因为当时小麦丰饶。[30]这样经营农业生产将为殷实地主提供许多赢利机会。这种商业完全不同于铁器或精巧制品的长途贩卖,但它却成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成分。
农业的技术进步
地主为了获得财富,无须进行商业冒险。汉代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有许多,而且是一个广泛感兴趣的问题。[31]新型铁犁头能够实行深耕,特别是如果用两头牛拉犁的话。陶砖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较为方便。在选择作物和决定播种时机的时候细心观察土壤的特点就能增加产量,如同选种、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够增产一样。
虽然这些进步中有许多在前汉时期已开始采用,但只有当它们在全国各地被采用以后,它们的好处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世纪末当赵过接受一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任务时,还没有广泛采用牵引役畜。[32]公元76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的重要因素。[33]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道。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仅仅在50年代,与前汉的60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100多处。[34]到1978年,包括现在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50余处地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这些遗物——与一个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构逐渐得到改进。到2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35]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36]
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37]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38]《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39]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办,而是地主本人开挖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加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40]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与盲流。特别在公元2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41]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57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42]。即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43]按照保护人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农业税。公元30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思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44]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其数量大于田赋。[45]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46]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次救济,通常是2—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阳地震。[47]但是,从公元76年流行牛瘟的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年间,政府在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流行牛瘟时的救济方案。[48]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88—106年)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92—93年和公元96—97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灾,从公元100—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49]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并给无法生活的人发放贷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的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101年勾销贫苦农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50]
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自己的生计而当收成不好时便成为国家的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153年20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救济饥民,但是他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155年报道发生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30%的粮食,以提供救济。[51]
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多农民,不论待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崔寔在公元150年前后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52]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象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了大量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自己的武装侍从和仿效本国统治者的习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们被迫为了金钱卖妻鬻子,因为这是活命的唯一办法。作为一种补救办法,崔寔建议把农民从他们无法生活的人烟稠密地区迁移到未开垦的肥沃地区去。
大地主的兴旺
尽管公元2世纪地方上出现了明显的灾难,以及流浪者、饥荒和骚乱日益频繁地发生,但是,整个说来农业似乎没有萧条。对于大地主来说,这似乎是兴旺时期。
富裕阶级的财富和舒适情形不仅见之于崔寔这类人士的叙述中;考古学也展现出这些情形。从将近前汉末期开始,墓葬的物品和装饰出现了新趋向。墓葬开始含有为显示富裕所必需的东西的模型或图画——各式各样的农庄,最好的是拥有狩猎场地的农庄。后汉比较精致的坟墓的墓室为砖砌或石砌,墓室的墙壁或拱顶具有装饰。有时石块上刻着浮雕;有时砖上有造型的浮雕花纹;有时砖的一面涂着胶泥和彩绘。描绘的情景包括历史和神话人物、神鸟和神兽、死者生平,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乡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陆县发现的公元1世纪的一座坟墓,主室各面和拱顶最初有彩绘。这些彩绘中保留下来的图形包括丘陵、树木和鸟兽,还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御设施的房屋。在一面墙壁上,一个农民正用两头牛拉的播种机播种,这个播种机就是汉代史料中经常提到的工具。农民近旁流着一条小溪或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监工)蹲在树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注视着这位劳动的人。[53]
现在内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较详细的图画,这座墓葬属于公元2世纪末叶一位在该地担任县令和当军官的人物。墓内有50余幅绘画,其中许多都有标记。正面墓室描绘了墓主担任公职生涯中最荣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庆贺擢升的行列。然后沿着位于中心轴上的走廊两侧往下是他担任官职生涯的其他场面:仓库、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数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要叙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为有修养的绅士的作用:他跟老师们学习,他熟悉过去的伟人和当代的神话,他调动玩杂耍的人、乐师、舞师和在场的大批随员举行盛宴。附属这间中心墓室的是一间小小的附属房间,里间画着炊事活动图,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为盛宴准备食物。远离出口处的后面那间墓室显示出墓主的比较属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庄园和他在家里的生活。庄园图展现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车棚、一个打谷场、牛栏、羊栏和猪栏、马厩,还有几只小鸡在附近走动。人们在从事各种工作,有的在采桑叶,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锄草。在两个侧面墓室为耕耘图和在大牧场上的马、牛、羊放牧图。[54]
农庄对于总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许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来,例如据信为弘农杨家大官们修建的、考订其年代为后汉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中至少有四个陶罐上的铭文祈求死者未来幸福,并且提到每年2000万铜钱田赋的收入。[55]还值得注意的是农庄及其必需品在随葬品中所占的分量。在工笔画中总共有11口井、两间厨房、一个瞭望塔、4间仓库、3间磨坊、5间猪圈、一间羊栏和4只羊,还有两件陶制猪和两件石制猪、6只鸡和4只狗。
从大墓葬几乎普遍采用的这类模型来看,农庄被广泛认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在文学史料中偶然见到这种观点。张衡(公元78—139年)作赋,赞美他的故乡、后汉皇室“老家”南阳的繁荣景象。他描绘了南阳的地理形势和自然资源,山上的种种树木、鸟兽,池塘与河流中的鱼类,冬季和夏季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56]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
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57]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述。《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规模的少量资料。光武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20—公元20年)拥有300顷土地(3400英亩);其祖先拥有700顷土地(8000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1000多人去打仗。后来到公元1世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800顷(9000英亩)土地。郑太(盛年期公元170—190年)拥有400顷(4500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追随者。[58]但是根据公元144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耕地推测在65亩和70亩(7或8英亩)之间。[59]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10倍或6顷(约70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50倍或60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的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60]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只要兴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61]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人家干活。[62]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63]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的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和准备在各种威胁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64]
社会史
地方上的社会组织
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大变化。在帝国以前时期,相对封闭的、往往以大姓为基础的、社会和经济相似的、其成员协力从事农业和其他基本生计的村社被认为是地方组织的普遍形式。从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长统的汉代文人都具有这种意见。在前汉以前开始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被认为把这种村社破坏了。某些现代学者认为货币经济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为基础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阶级差异。另一些学者认为村社的封闭领域是被沟通各个村社界限的集团强行打开的;这些集团包括商人、难民、漂泊的劳动者以及同上层社会有联系的豪门。在某些历史学家看来,这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完全消极的过程,是农村的休戚相关与平等被经济与社会剥削代替的过程。在另一些历史学家看来,这似乎是由于经济进步力量和帝国的政治一体化造成的一种即使不是积极的、也是不明显的发展过程。[65]
鉴于汉代中国在地理上的巨大差异,旧方式变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的。在商业和政治发展最巨大的地区,在人烟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线附近,似乎存在着高度的迁移率,劳动者到处流动以寻找工作,商人和官员带来了最新的想法、技术和产品。因为农民能够依赖政府来保持良好的道路、稳定的货币、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济计划,故他们能够种植商品作物,挤进商界和成为工匠或工资劳动者。
尽管有这些社会变化,但以血缘为基础的地方集团(豪门大族)在整个汉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势力的。当这些血缘集团制造麻烦时,史书上常常提到它们。一个例子是北海国的公孙大姓。后汉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时期(公元25—57年),公孙丹被任命为北海国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儿子杀死一名过路人,把尸体作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当太守处决他们父子二人时,公孙丹的三十几位亲属和追随者武力闯进相府,寻求报复。[66]
大多数豪门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孙大姓那样有势力,因此,给政府制造的麻烦要少一些。在公元160年的一件石刻上发现了关于这类地方血缘集团的罕见的材料,段光在该石刻中叙述道,当他到公元前6世纪楚国大官孙叔敖故乡去任职时,他梦见孙叔敖。段光极为惶恐不安,于是立庙祭祀孙叔敖,并寻找孙叔的后嗣来主持祭祀事宜。他发现该地有三个孙叔血缘集团(宗),每个集团都以其聚居地来称呼。每个集团都无人受过教育。他们的传说是,孙叔敖有一个后人在前汉任太守。他的儿孙都在地方上担任下级官吏。后来,在前汉最后10年间,这个家族遭到土匪杀戮,只留下三个不满10岁的男性同辈人,他们都无力受教育。现在的几个血缘集团是这三个男孩的后裔,从那时以来,他们的成员务农为业,无人读书了。[67]
但是,有效力的、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汉代早期就破坏了地方上的和血缘的团结关系,到公元2世纪,政府不再决定地方社会的主要发展方向。公元140年以后,政府逐渐丧失了提供救济的能力;随后丧失了维持特定地区秩序的能力;最后完全丧失维持秩序的能力。旧的大姓组织中相对地说未受秦、汉国家实行的社会变革影响的那些村庄和村社往往能照旧延续下来,除非它们位于被严重战乱破坏的地区,除非当地人民因而被迫加强了自卫的能力。农村社会比较发达的部分受到更为严重的危害。因为不能把在以前诸世纪中已被破坏的旧的血缘纽带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来,故必须找到共同保护的新形式。
在公元184年爆发内战以后,[68]地方宗教团体的势力已十分明显了。大概在公元1世纪50年代开始,在人烟稠密和有相当数量离乡者的华北地区出现了若干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强调诚信和忏悔。它们提出以诚意治病和不久将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样。在东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宗教统治集团领导下掀起一场组织得很好的叛乱,杀死了他们能够找到的所有地方官员。正规军很快打败了他们。[69]
在远离政权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团体进行自卫,以防发生当时最厉害的暴力行为,它们甚至为难民提供避难所。五斗米道的领袖张鲁成为2世纪80年代至公元215年巴郡和汉中郡(陕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实际统治者。他通过起义队伍统治集团中的宗教官员治理这片地区。他按照政府驿站的模式设立义舍,但义舍对所有的人开放,并供给谷物和肉食。希望过路人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如果他们拿多了,鬼道会使他们生病。曹操得知张鲁的势力以后,于公元215年打败了他,曹操称他是善良人,并授予他和他的五个儿子以封地。[70]
在不太发达的华南地区,农民们没有如此频繁地加入宗教团体,也许是因为村社组织仍然强有力和构成了自卫的适宜基础。[71]同时,到后汉末年,一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职的官吏报告,政府官吏在那里遇到了棘手工作:
鄱阳民帅别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华子鱼所遣长吏,言“我已别立郡,须汉遣真太守来,当迎之耳”。[72]
平定这帮大姓(史称“大姓匪帮”)是汉末10年间孙氏家族力图巩固南部控制的重大任务。
这个时期出现的地方组织的另一种普通形式不是由农民及其宗教或血缘关系的领袖所组成的集团,而是由地方豪强及其党羽所组成的集团。这些人常常包括亲属,但是这些集团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样组织起来的。当公元184年以后爆发全面内战时,人人在全国各地开始招募党羽,组织联盟和建立私人军队。另一些人则率领人民进山寻找避难所。这些人中有许多人一开始未必招募军队,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队”、“家兵”或亲属。
在某些场合,这些党羽是某人的佃户和劳动者;在另一些场合,他们似乎是自愿参加自卫团体的人,这些自卫团体是前一代建立起来的,用以对付法律和秩序横遭破坏和时不时的农民暴动。[73]在四川,当声称与黄巾有联系的当地造反者打败官府时,一个下级官吏调动数百名家兵,然后又招募千余名其他人员,终于赶走造反者。一个参加孙策(公元175—200年)部队的人,在起义以后不久带去100名“私客”。另一位加入刘表(死于公元208年)部队的人,带去了他长兄早先从农村招募来的几百名“部曲”。[74]
正史反映了关于这些地方领袖和他们掌握的实力的两种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因集合忠实信徒,并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宽厚地治理地方,而赢得同时代人的尊敬。[75]如果这些人平定暴动,他们便被当成英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他们被认为是对于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胁,因为可能妨碍命官行使正常职务:维护法律和秩序或征募应该服役的人。[76]
虽然这些豪强和扈从的社团与在王莽统治的衰微年代出现的社团之间有类似之处,但必须指出两点重要区别。首先是数量上的区别:在后汉末期,甚至在国内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拥有几十名,而是拥有成百成千名经常依附的部曲。第二,在较早的时候,需要自卫的时间比较短,在国内大部分地区不超过10年。相比之下,在公元2世纪40—50年代一旦开始经常发生叛乱,直到隋、唐才恢复标志汉代鼎盛时期的政治、行政和经济一体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建立在必须互相保卫和互相援助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的形式成为这个时期比较持久的特征。
社会层次
有两种标准用来表示后汉“上层阶级”的特征,一种标准是以汉代社会荣誉的范畴为根据,特别是以有教养绅士(士)的身份为根据,另一种标准是以经济或政治力量为根据。在传统上,中国史学家采用“士”这个字眼表示社会中坚分子,但是,现代大多数社会和经济史学家回避这个字眼,其理由是,这个概念不大符合实际,它含有一种成问题的道德高尚的意思。他们不采用这一术语,而采用“豪族”这一术语来表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地方上的地主和其他有势力人物。[77]每一种区分特权阶层或统治阶层的方法都有其优点,但是不要把不同的标准混淆起来,因为不是所有被公认为士的人都可被归入有势力地主这一类。在这里,“上层阶级”这个术语表示自认为“士”和被别人承认为“士”的那些人。
社会层次在后汉期间逐渐发生了变化。在社会的底层,最重要的发展是在大庄园的发展方面和地方社会的重新改组方面已经讨论过的那些变化。这就是说,许多以前独立的平民由于经济困难或必须寻求保护而被迫成为依附的佃户或部曲。在他们自己的头脑中和在别人的头脑中,这样一个步骤招致社会地位的丧失。
社会的较高层次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社会上迅速向显赫和权力的最高地位升迁的机会似乎已经减少了。另一方面,地方上的社会名流不断加入全国性的上层阶级(即有教养的绅士或“士”),因此,实际上上层阶级显著壮大。这样,太学中有抱负的门生倒是可能正确地感觉到他们没有多少升迁的机会来成为一名大臣或高级从政者,这种在机遇上的减少只部分地归因于体制上更加僵化,也归因于自认为是高级官职潜在候补者的人数增加了。
有教养绅士即“士”的概念是后汉关于身份观念的基本概念。起码从孔子时代起,“士”这个字被用来表示在德行上和文化上证明有资格担任国家官吏的那些人。这些人包括教师、赋闲绅士和官吏。在广大的绅士集团里面存在着几个公认的等级,这些等级是以对于某些传统的精通程度、某些有价值的职业和领导权限来标志的。在后汉初年,桓谭(公元前43—公元28年)对于上层阶级内的等级制度作了简明的描述,而区分出五个等级。
乡村的士以其关怀和忙于家族事务而著称;县治一级的士精通文学;郡一级的士忠于其上级,是正派的行政官;中央政府一级的士是心胸宽大和有才能的学者。在所有这些士之上是国士,这是一些其才能远远胜过平民的人物,他们思想丰富,具有远见卓识,他们能规划天下大事,并取得巨大成就。[78]可见,按照桓谭的分析,士的地位取决于道德品质、文学专业才能、聪明和才智,而他似乎认为那些拥有这些特质的人将获得适当的官职。
桓谭认为“士”必须具备的所有这些特质实际上是主观的。因此,承认为“士”的条件取决于孝顺、忠诚、豁达和有才能这些术语所具有的意义。哲学著作在赋予这些术语的意义方面起了某种作用,但是,后汉期间“笃行传”的流行形成了塑造人们理解这些特性的另一种也许更为重要的方法。这些是个别人物的传记,他们之所以被人们铭记在心,不是因为他们对国家的政治或理性生活的贡献,而是因为他们是高尚品格的典范。把他们的经历和行为记录下来,便为当时绅士面临的挑战和互不相容的要求提供了戏剧创作的材料,从而创造出可以用来解释他们社会与政治状况的形象和隐喻。应劭(约公元204年逝世)在其《风俗通义》中讨论了在他的同时代人中流传的许多传记性的逸事,通常是为了批判他认为的关于他们正当行为的那些传闻。在若干情况下,他记录的逸事出现在《后汉书》的“笃行传”中。[79]
笃行的一个可信赖的例子是《后汉书》中的王丹传。王丹是一个典型“乡绅”。他处于向后汉的转变时期,继承了一大笔财产,但他住在老家,利用他的大部分财产救助穷苦人。每年在农忙季节,他带着酒肉到田间去奖励勤勉的农夫和责备懒汉。据报道,在他的影响下,全村富了起来。他也使一些家族重聚,并立下了丧葬的规矩。在内战期间(约公元24年),他带领男亲属给军队捐赠了两千蒲式耳(斛)粮食。[80]
王丹的“言行”有助于确立地方上家长式领导权的意义。另一种笃行表现了孝顺、忠心和诚实的有关美德。乐恢生活在公元1世纪下半叶。当他的父亲——一名下级县吏——由于某种罪过听候处决时,当时年仅11岁的乐恢一直站在大门口等候着,他终于感动县令给予赦免。后来,当乐恢在一位老师那里求学而这位老师被拘捕时,他为老师辩护。当他为之效命的太守被处决后,他是敢于担负起殡葬事务的唯一的下级官吏。当他担任郡的书佐,为郡府主选人员时,他从不徇私,他甚至选诽谤他的某人之子为“孝廉”。乐恢最后任职中央政府,但他不眷恋权位,而回到他的本村。当窦宪的势力十分巨大时,他服毒自杀,数百名弟子为他送葬。[81]
对于社会结构的批判
当知识分子对于后汉的社会制度发出怨言时,他们并不反对桓谭规划的社会模式。他们反对的只是这种理想制度未能实现。具有伟大天才和伟大品格的人物不能厕身于高级政界;庸碌之辈反而有很大势力。另一种怨言是,在鉴定一些人——特别是出身名门或富有的人——时,要照顾到与德才无关的因素。王充(公元27—约100年)和王符(约公元90—165年)两人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阐述。
王充来自东南会稽,其曾祖是地主,祖父是商人。据王充记载,他们也是地方上一霸,这个传统被王充的父亲和叔伯继承下来了,结果是家里两次搬家,以逃避他家的仇人。王充6岁时他父亲开始教他念书,8岁时把他送入有100多名其他男学生的学校。王充在其随笔的一处振振有词地问道,是不是他的祖先没有得到学术或文学成就的名声使他不能获得这种成就。王充在回答中辩论道,真正的卓越人物是靠个人,而不是以出身名门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他的许多同时代人显然不同意这种看法。[82](他依靠在洛阳书肆上阅读书本的办法,解决了他家里没有书本的问题。)[83]
王充的《论衡》有三篇论述儒生和文吏的相对价值的问题。[84]在桓谭的体系中,确定荣誉的是道德品质和知识才能;官阶只是相应的伴随物。可是根据王充的说法,大多数人只尊重官员的地位;他们称赞有能力、但读书不多的文吏,瞧不起没有做官的儒生,认为他们没有经验和不中用。王充关于典型官吏的描绘显然是讽刺性的:
文吏幼则笔墨,手习而行,无篇章之诵,不闻仁义之语;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考事则受赂,临民则采渔,处右则弄权,幸上则卖将;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性非皆恶,所习为者,违圣教也。[85]
在王充看来,受过圣教熏陶的人应该比这样的官员受到更多的尊重。
四五十年后,王符同样愤愤不平。虽然这些道德家经常称赞贫穷而正直的学者,但是王符认为缺乏钱财妨碍地位的提高。他指出了对于贫困的普遍偏见和人们把他们一切行为误解为损人利己的方式:如果他们不来访问,便认为他们傲慢;如果他们来了好几次,人们便以为他们是来讨一顿饭吃的。他也抨击了当时所有人渴望公职而需要与有钱有势的人物建立良好关系的现象;他抱怨说,这种情形的结果是,正直的学者过退隐生活,狡猾之徒则由于他们的关系网而赢得了对他们成就的巨大褒奖。[86]王符在另一篇短论中写道:“今观俗士之论也,以族举德,以位命贤。”在他看来,这是不能容忍的:
论若必以族,是丹宜禅而舜宜诛。……人之善恶,不必世族。[87]
社会变动性
从《后汉书》中可以看出,王充和王符关于希望上升到取得全国权力与功名的人物面临种种困难的怨言有许多可信之处。正史使人感觉到大多数获得功名的人出身于在地方上已定居数代之久的名门望族,许多家庭已经有人为官。如表17所表明,在252位正式立传(或者因政治成就闻名而集体立传)的人物中,1/3以上是官员的儿子或孙子。除此以外,总人数中几乎有1/5出身于这样或那样被描写为显赫的名门,通常所用的词汇如:“郡县大姓”,或“世代为官”的名门。在大多数其他传记中,没有记载人物背景;只在少数场合,个别人物似乎出身于社会地位显然低下的家庭,或者出身于非常贫苦的家庭,以致必须干活才能求学。甚至在120篇因学识、品德、文学才华或独到的思想而被称赞的人物的简短笃行传中,只有5篇似乎是上升到社会上层的真实范例。[88]在这批人中和在政治上活跃的集团中,其他一些人物被描写为穷人,特别是贫穷的孤儿,但这种贫穷常常只意味着他们必须耕种自己的田地,或者必须替别人干活,指出这一点是因为这证实了他的非凡的决心。
表17 《后汉书》中臣民列传的家庭背景
《后汉书》描写了一些异常长期地处于显赫地位或社会地位异常迅速上升的少数实例。吴汉(死于公元44年)出身于贫苦家庭,在县里的下级职位上开始其政治生涯,但是在王莽统治末期,他受到了重视,升任掌管军事的高级职务和享有显贵称号。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后汉一位非常受尊敬的富有资历的政治家,出身于前汉非常显赫的家庭,这个家庭在汉朝初年被迫迁往长安,作为削弱其权力的一种方法。他最亲近的亲属似乎并不显眼,他因组织抵抗一次暴乱而开始受到官方重视,此后,他当了一名县吏。当他觉得一事无成时,他弃官经商。后来他在长安当官,从此发迹。[89]
尽管有这些例外情况,但是不能指望出身比较低微的人在其一生中能够爬上高级职位。公元1世纪末,虞经(他在故乡郡县任狱吏达60年)希望他的子孙升任重要高位,这被认为是离奇的奢望。据报道,虞经说于定国的父亲是县里一名书佐,他却擢升为丞相,因此虞经自己的子孙可以升任大臣高位。这个故事可能载入《后汉书》,因为虞经的孙子虞诩确实擢升到掌管尚书之职。[90]
长期显赫的实例在历史上多得很。文学家和历史学家应劭(约死于公元204年)出生于已经有六代人为尊贵官员的名门。羊续(公元142—189年)的七代祖先中有太守、大臣或都尉。孔昱(盛年期165年)家族在七代人中产生了53位大臣和太守、7位侯爵。[91]此外,在后汉时期,门第似乎被公认为担任某些职务的法律根据。从公元86—196年这110年中,在三公中起码有一位是羊家或袁家成员的时期有46年。在较低的水平上,在整个后汉期间,一个因有法律专家而闻名的家族(颍川郭家)产生了七名廷尉和其他许多法官。[92]
《后汉书》也揭示出,如王符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想要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崛起的强烈愿望是那些已经可能厕身于最高社会和政治集团的人们的共同现象。保存了关于一些人的逸事,他们经过了漫长的路程才获得了孝顺或谨守成规的名声,为的是要取得“孝廉”的美名和厕身于正规的文职机关。那种熟谙大人物的生活,但对于功名仍然感到淡漠的罕见的人物,被人们敬畏地几乎视为超人。
地方精英
后汉王朝的上层阶级被限定包括这些人:他们认为自己是有教养的绅士,他们至少受过起码的教育,他们熟悉行为规矩。在社会学上,这个上层阶级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他们活动的地域为根据。某些家族世世代代产生郡县的下级官吏;某些家族世世代代产生省级官吏;另外一些家族世世代代活跃于京城和在中央政府任职。但是,这些活动等级之间的区分并不严格,那些有才华或有野心的人物很容易越过这些界限。
但是给地方精英——仅仅活跃于郡县等级的上层阶级中的那一部分人——作出适当的描述是困难的,因为使历史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感兴趣的地方权力结构与地方精英非常之少。所以,大量后汉史料对于这类人只提供了非常不完全的看法。地方实力派人物引起了那些面向中央的人们的注意,通常是因为他们滥用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干扰太守或县令收税或维护秩序的工作。尽管对于大部分居民来说,地方精英是唯一重要的行使权力的人物,但是关于这些人物在他们村社中所起的作用则说得很少。
幸而保存下来的后汉数百件石刻铭文,提供了关于地方社会的比较详细的看法。这些铭文是为地方而书写的,为的是把对于特殊团体、村社或家族的有意义的事件或功绩记录下来。[93]其中有许多是县绅为了纪念调任别处的卓越的县令或者是为了纪念寺庙或桥梁的建筑而书写的。这些县级碑铭中有11件刻着发起人名单。例如,为纪念酸枣县令刘熊(公元2世纪)而立的石碑刻有一长串捐献者名单,按照这个次序排列:4名退隐的正规官员,32名退隐的州郡级官员,25名县级官员(这位县令以前的下级官员),15名荣誉县级官员,55名赋闲绅士和43名门生。[94]
如同别的名单一样,这个名单上的捐献者大多数是在职或退隐的下级职员和“赋闲绅士”。虽然几乎没有一人因身为地方绅士或下级官吏的功绩而有资格在《后汉书》立传,但是某些著名人物有喜欢这种生活的亲属。马援(后汉第一代著名将领)的从弟喜欢这种绅士的简朴生活;他“但取衣食裁足,乘下泽车,御款段马,为郡掾吏,守坟墓,乡里称善人,斯可矣”。公元2世纪后期,著名的袁氏三兄弟和两位元老的侄儿宁愿超脱于京城政界之外,分别选择了隐居的乡绅、学者和郡治下级官员的生活。[95]
从铭文看出,许多人以在自己的地盘上当地方绅士或下级官员而感到自豪,渴望关于他们的成就和功绩的记录能够保存下来。不过,他们也遵守内部等级制度。在大多数碑铭中,下级官员不仅使自己与他们上面的正式官员以及他们下面的赋闲绅士区别开来,而且把他们自己分成两个等级,在太守或刺史下面供职的那些人为一级,在县令下面供职的那些人为一级。这种区别看来很重要。郡里的下级官员处于直通中央政府的阶梯的最低一级上,县里的下级官员没有这种地位。
在《后汉书》中立传的许多人及其墓志铭保存下来的大部分人都是作为郡里的下级官员开始发迹的。铭文往往列举了依次担任的所有职务。例如,武荣(约死于公元168年)在完成学业以后,在省里当书佐;然后他在郡里任曹史、主簿、督邮、五官掾和担任功曹的守从事,最后在36岁时被举荐为“孝廉”。[96]此外,在同一家族中,某些人可能顶多不过高升到郡里或州里的下级官员,而其他人则可能成为正式官员。
下级县吏常常从下层社会选拔。碑铭没有提供那些在县里的下级职位上任职(或公认任职)的人们然后擢升到较高职位的例子;也没有在郡里当下级官吏或正式官吏的人们承认他们的父亲或祖父是下级县吏的例子。《后汉书》在叙述这样一些实例时,通常也包括一些不常见的情况。下级县吏擢升的最平常的原因是在他管辖的地区遭到进攻时他显示出军事才能。大多数这样的例子发生在这个王朝的初年或末年,当时战事频繁,非常需要有能力的官员。
如果军事才能不是一种因素,个人的抱负则起显著的作用。一个适当的例子是著名学者郑玄(公元127—200年),他年轻时曾任下级县吏。在他父亲眼里,这个职务是非常合适的,而认为郑玄对于学业的爱好是不足取的。但是他父亲的反对未能阻止郑玄在学术上的抱负,他终于放弃这个职务,到京城继续求学。[97]因此,如果从地方精英(而不是像王符和王充那样的文人)的角度来观察社会地位的变动,决定性的步骤是到县外去发迹。对于想一生留在家乡的人来说,县里的职位是令人满意的;对于想厕身于较高集团的人来说,最好是到郡里寻求一个下级职务,或者甚至到京城去完成学业和碰上重要人物。
我们的全部史料显示出亲属关系在地方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如上所述,《后汉书》提到了郡县大姓或名门。以慷慨行为和受人尊敬而闻名的人物反复被描述为给他们本地亲属赠送财物。但是,通常从《后汉书》看不出是不是地方上的整个亲属集团都属于地方精英,或者他们只有少数人是精英,其他人则是普通平民。石刻显示出,在许多场合大批同姓或同宗人积极参加县里的事务。在关于钟姓亲属修缮神话中的贤明尧帝及其母亲庙宇的工作的两份记录中发现了最明显的例证。[98]
城阳钟家无人在《后汉书》立传,但是在公元2世纪中叶,钟家有一位退隐大臣,他组织钟家的“贫富”亲属参加这些事业。进行捐献的有4名正规官员、6名州级和郡级下级官员、19名下级县吏和一名青年。因此,钟家可能有许多贫穷亲属,他们只能捐献劳动力,但是至少有29名成年男人拥有某种官员身份;不过其中2/3是县级官员,他们在县里可能是靠勤勉获得职位。
民用铭文很少详细说明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但是,往往有那么多同姓人,以致能够合理地推断出某种亲属关系。例如,在作为对一位被调职县令表示敬意于公元186年建立的碑刻发起人而列举的41人中,有26人姓韦,12人姓范。[99]这样的县级工程发起人名单总共有11份,而且除了其中两份外,至少有一个家族的姓经常出现;在其中四份中,有一个家族的姓占这些名单中的姓的20%以上。在有100多个姓的三份名单中,每份名单都证明几家名门以及同一姓的官员、下级官员和非官员同住一地。例如,为对一位县令表示敬意而于公元185年建立的一块碑刻的157名发起人中,24人姓李,14人姓苏,13人姓尹。[100]表18的数字表明四个地方亲属集团中存在着官员、下级官吏和没有官职的人。[101]
表18 县里发起人名单上推测为亲属的官员地位
资料来源:《隶释》卷二,第14—21页;卷五,第15—22页;卷九,第12—18页。
上层阶级中庇护人一被保护人的关系
后汉上层阶级的社会生活有许多染上了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色彩,这种关系使人们从等级上发生上级和下级的关系。被保护人有两种主要类型。[102]“以前的部属”阶级总是产生由别人指定或推荐职务的人。中央政府的少数高级官员在其衙门拥有大量职位,他们可以自行挑选人员来担任这些职务。太守、刺史和县令也可以委派数十名下级职员。特别是太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正是他举荐地方人士为“孝廉”,因而能够和日后在官僚机构中也许会高升的人们建立恩惠关系。第二类被保护人称为“门生”。在理论上,这些人蒙受庇护人的恩惠,因为他们接受了他的教诲。庇护人可能是真正的恩师,但是正式官员也收授门生——被保护人,门生投奔他们,不是为了获得教诲,而是寻求帮助和庇护。
公元2世纪期间,保护人和被保护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日益巨大的政治意义。这种发展也许是私人关系和惯例获得巨大重要性,而官方的和公共的关系则被认为不大重要这样一种普遍趋势的一个方面。这一过程也许同这种新情况有关系:孝顺和公共责任感的美德已被列为人的价值的尺度。正像指望一个人始终忠于他的亲属和他的邻人一样,他也应该铭记他以前的恩师和长辈。
特别在公元89年以后,因外戚上升到执掌大权而出现的政治生活的变化,使得保护关系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外戚大将军掌握的权力主要在于他们能够操纵对于数百名官员的任命。即使外戚的某些大将军也真心诚意试图招募一些受尊敬的人物,但是,人们仍有理由怀疑他们任命的人物,所以,一旦他们的外戚保护人垮台,他们通常被赶出官府。随着2世纪40年代梁家权力的巩固,许多官员和知识界的领袖人物开始相信政治上的决定不会对他们有利。由于试图找到种种办法来使人们觉得他们更拥有势力,他们开始强化他们自己的保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这最初表现在太学中,太学的门生在少数活跃的宗师领导下,开始对官员的虐待提出抗议。
随着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结果出现为了获得渴望成为被保护人的人们的竞争。据徐榦(公元171—218年)记载,大臣、太傅、刺史和各郡太守不注意朝廷事务,而专心致志于他们的“宾客”。[103]足以在《后汉书》立传的重要人物在其经历中几乎都曾谢绝本地郡的职位或京城高级官员的举荐。这不是说获得这样的职位是不光彩的事情。倒不如说,人们希望担任和选择愿意接受的职务,并且在自愿的基础上和自己的上级保持关系。
任何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一个义务就是在保护人去世时必须去吊孝,并且尽可能参加葬礼。被保护人后来还常常捐款立石碑。为公元161年去世的蓟州刺史立的石碑列举了193位“门生”,他们都来自他的管辖区域。泰山都尉孔宙(公元104—164年)的石碑是10个不同郡的43位门生——被保护人立的;4位部属来自他以前任职的地区;4位部属来自他的泰山衙门;10位门生来自八个郡,也许他们是真正的门生;一人是“以前的平民”。资深政治家刘宽(公元120—185年)的石碑列举了遍布华北华中各地的300多位门生——被保护人的名字,其中96位是当时在职官员,包括35位县令和11位太守。另一块单独的石碑列举了他“以前部属”的名单,这块石碑刻着从高官以下的50余人的名字。[104]
我们可以从这些名单上看出关系网形成的途径。绅士们可以自行依附于他们本地或邻近地区的任何地方官吏,而成为他们的门生——被保护人或成为他们的下级官吏。这些地方官吏依次不仅同他们的上司具有公务的和私人的关系,而且也同其他正式官员、特别同他们以前的上司或保护人保持私人关系,而其中的某些上司或保护人依次又可能同朝廷里的重要人物有联系。在为高级官员或著名宗师送葬时,可能有数千名被保护人聚集在一起,以增强他们彼此之间的联系。在保护人和被保护人的狂热关系达到极点时,人们甚至可能为只担任过他们几天太守的某人的母亲披麻戴孝。[105]
上层阶级增强的凝聚力和自觉性
汉代在中国历史上的主要贡献之一是自认为绅士(士)的人群扩大了。地方精英分子开始认为自己是有教养的士,即使学识平庸之辈也是如此。尽管他们在地理上彼此分隔和他们的大部分活动集中于本地,他们仍然不仅从共同集体的角度来看待自己,而且也认为自己是全国的文化、学术和政治事务的参加者,即使是非常间接的参加者。[106]在随后诸世纪中,“士”的上层阶级的力量和凝聚力被证明比起作为中国文明一体化基础的政治或经济的中央集权更为持久。
为了对地方精英分子表示尊敬而立的石刻碑文证明,绅士的理想扩大了。这时碑文表明地方精英分子共同具有表现在《笃行传》中的价值观——孝顺、敬服和淡于名利。当然,碑文并不表明人们实践了有教养绅士的所有这些美德,但是碑文确实表明人们共同具有一个绅士应该如何立言行事的自觉性。一个恰当的例子是182年的一块殡葬石刻,这件石刻看来是一个主要部属亲自撰写的。[107]
〔孔君〕年轻时学习过《礼经》。他遭逢人相食的普遍苦难时期,他构筑一小茅屋,因采集野菜赡养双亲而消瘦。他厚道、仁慈、直爽、朴素和忠诚,所有这些美德都是他的一种天性,没有一件是他后天学到的。〔后来〕他境况稍佳,他想起他的祖母……他为祖母重作棺材,建一庙宇,在庙旁种植扁柏……他的幼弟品德善良,但不谙世务。〔孔君〕把幼弟请来和他住在一起四十余年。甚至自己借钱用时,他对弟弟却慷慨大方……他的美名四扬,县里请他当主簿,后又到功曹任职……[108]
可见,历代祖先无人做官、自己只当过下级县吏的人有权要求获得荣誉,因为他屡次尽孝道和为人慷慨大方。
地方精英往往以他们中间有一位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公然自豪。南阳有58人全都是以前的下级官吏或赋闲绅士,他们捐资为当地一位学者或教师娄寿(公元97—174年)立碑。娄寿的祖父是正式官吏,但他的父亲却过着“安于贫困”的生活。娄寿本人被描述为好学,是一位善于与人相处而始终受人尊敬的热心人。他欣赏隐士生活和山间的雾霭,不巴结权势人物。他拒绝了郡县的所有邀请,不为高官厚禄的念头所动心。[109]
教育无疑是扩大有教养绅士理想的重要方法。一些正直的官员常常被描写为鼓励地方人民养成高尚的行为和学识的人。例如,何敞在任太守时,试图使该地的下级官员变成绅士。他不囿于严密的法律观点,而是按照《春秋》的原则判决诉讼案件。在他的影响下,那些离乡背井的人们都回家去侍奉双亲,或者了却丧葬事宜。两百余人散发部分家财。有趣的是,何敞不是把文化送到国家的边远地区,而是带到中原的一个贫瘠之地,即汝南。
其他官员非常强调熟读经书。将近汉末之际,当令狐邵任弘农太守时,该地没有一人熟悉经书(尽管近来有人试图宣扬例如公元175年的熹平石经)。因此,他征求一位下级官员到临近郡的一位老师那里去学习,当他获得基本知识以后,便要他当老师。另一些太守把有出息的人送到京城求学。例如,当13岁的杨终(死于公元100年)任四川某郡一位低级职员时,太守赏识他的才华,把他送到京城。[110]
尽管荣誉应归于热心的县令和太守,但是好学之风似乎在整个后汉时期持久不衰。奖赏是丰厚的。在社会上,正式就学于某位宗师,此人便成为有教养的绅士;在政治上,这开辟了为官的门道。全国各地有专职学者和官员从事教学。《后汉书》几十处提到一些宗师拥有1000余名门生,还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一些宗师拥有数百名门生。正史数次出现有天分孤儿的故事,他们虽然无力偿付学费,但却能遇到老师。这些故事被记载下来,以资鼓励人们,但它们也说明学习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111]
上层阶级的自觉性由于文学著作而进一步加强,文学著作对于绅士中的个别人物或团体进行非难和评价。这些著作模仿在整个后汉时期流行的“笃行传”的某些惯例,而且它们表示了比较自觉和比较成熟的阶段。一个早期例子是孔融(死于公元208年)的短论,他的短论把颍川和汝南绅士的优劣作了比较,这两个地区在朋党运动中产生了许多领袖人物。孔融短论中保留下来的记载有如下述:
汝南应世叔读书五行俱下,颍川士虽多聪明,未有能〔古代〕离娄并照者也。
汝南袁公著为甲科郎中,上书欲治梁冀,颍川士虽慕忠谠,未有能投命直言者也。[112]
人们不仅对当时或本地的绅士进行评论,而且还撰写他们的传记。最初编辑这些传记的是赵岐,他在党锢期间被放逐。[113]当由于叛乱而撤销对他的放逐时,他担任军事指挥官,公元201年逝世时90余岁。他的著作《三辅决录》包括后汉期间他的家乡地区,即长安周围三个郡的人物传记。他对他家乡地区的绅士用这样的言论作了总结:“其为士好高尚义,贵于名行。其俗失则趣势进权,唯利是视。”[114]
当时一位年轻人王粲(公元177—217年)写了一本受欢迎的著作《汉末英雄记》。在随后一个世纪中人们继续大量写作这样的传记集。[115]
上层阶级演变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公元2世纪50—70年代的朋党运动。出身极为不同的人们响应朋党领袖的号召,因为他们已经自觉地成为绅士,因而对于国家的道德引导负有责任。这种政治议论的结局,即公元166—184年对于党人的迫害,又毫无疑问地增进了这些人的自觉性。尤其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大批善于辞令、精力旺盛、对政治感兴趣而又不能担任官职的人们。再也不能从人们的特性和相应的政治活动的标准来确定有教养绅士(士)的社会地位。许多社会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运动的领袖人物,没有担任官职,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机构的成员。作为他们社团的领袖和他们培育的价值观的支持者,他们唯一残存的作用是在社会和文化方面。
按理来说,一旦被免职,鼓动者便无能为力了;因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经失宠,他们影响的范围将明显地收缩到他们家乡的城镇。但是,没有发生这种情形。党人在没有职务关系作为中介的情况下,保持他们在全国的联系。即使“有教养绅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们自己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一点现在已经是人人都清楚了。
汉亡于公元220年,这个年代不标志社会和经济趋势方面的任何变化。但是这个年代有助于观察过去两百年间发生的变化,因为北中国的两个新统治者曹操(公元155—220年)和曹丕(公元186—226年)采取了正式承认社会结构中的变化的政策。这一章指出两个主要变化:第一,地方社会的改组和农业生产的调整;第二,上层阶级这一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起着重要作用、不依赖官府——它的成员可以去任职——的社会集团扩大和加强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规模农业戍屯军(屯田)的办法来对待已经变化的农业的社会基础。这种制度承认两种发展。第一种发展是贫苦农民不愿意或不能回到荒废的田地上去自己谋生。因为必须求助于掌握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人们的保护,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弃自己的许多自由,以换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为了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励地主把他们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无地农民集中起来,组成一些聚落,把他们作为国家依附农民安置下来。这两种方针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公元190—210年)拥有3000余名依附亲属和追随者,他被鼓励把他们安置在河北南部遗弃的土地上。[116]在其他地区,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复员的士兵。
导致这种安置政策的第二种发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头税之外的岁入。忽视大庄园主的经济和社会实力(他们能够全面抗税,同时把大部分税收转嫁到个体农民身上),简直等于减少收入。曹操却另有办法,他模仿庄园主,像他们那样雇佣佃户和依附者来获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税吏对他们的财产和田产又无能为力,政府仍然能够从“官田”上获得固定收入。[117]
曹操和曹丕鉴于上层阶级结构的变化,改革了官员招收制度。这种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后来因它使得名门豪族出身的人们享有莫大优惠的贵族偏向而闻名。但是,起初它对于上层阶级的自治似乎是一种让步。地方舆论关于个别人的一致意见被认为是挑选公职人员的适当的根据。[118]在每个郡县,地方上一位声望很高的人物负责对当地绅士按照其才干和正直的名气进行评价。政府就按照这些评价来任命公职人员,因而默认上层阶级自行吸收成员和自行证明合格。在以前的半个多世纪期间,各级官员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学士和有教养绅士的嘲笑,他们的行为还有某种范围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们评价的合法性得到承认,但是他们一旦担任重要职务,就同时被授予选拔不受评论的候选人的责任。
一山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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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公元220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至于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22—33页;2:10(1935),第7—32页;3∶1(1936),第9—31页;3:2(1936),第2—25页;3:3(1936),第8—38页;3∶ 8(1936),第37—52页;3:9(1936),第9—33页。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一部有价值的、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1980年再版)。
[2]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18—21页,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3]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6—7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P.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36—49页。
[4]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5]《潜夫论》三(《浮侈》),第120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1633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一版本的文字。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98—205页。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六,第2520—2521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 〔第29篇〕,第201页以下)。
[6]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页。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 1,第51—58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第78—85页。
[7]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8]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9]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 12,第9—23页。
[10]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因为《后汉书》几乎不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例如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页。也可参见多田狷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潮》,92 [1965],第36—49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8—21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倬云:《汉代农业》,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也可参看第10章《税制》。
[11]“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12]《后汉书》卷四一,第398页。
[13]《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1771页。
[14]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页。
[15]《后汉书》卷四一,第1398页。
[16]《后汉书》卷七,第319页。
[17]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77—79页和注。
[18]《隶续》卷十五,第4—6页。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第325—353页。
[19]例如《后汉书》卷四,第183、190页(公元97年和102年);《后汉书》卷六,第260、269页(公元132年和139年)。
[20]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页。
[21]《金石萃编》卷五,第12—17页。
[22]《隶释》卷四,第11—13页。
[23]《后汉书》卷七六,第2459页。
[24]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18—21、28—31。
[25]《后汉书》卷三四,第1181页。
[26]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页。许倬云:《汉代农业》,第50页以下。
[27]《后汉书》卷十五,第573页;《后汉书》卷三二,第1731页。
[28]《后汉书》卷八,第345页。
[29]《后汉书》卷五二,第1731页。
[30]《四民月令》,第46、54、64页。关于这段原文,见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67(1984),第34—47页。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15—218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书》,汉堡大学,1963年。
[31]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页以下;许倬云:《汉代农业》,第81—128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32]关于赵过,见第10章《华北早田农业的发展》。
[33]关于赵过使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页 [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第132—133页。
[3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 1,第1—24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 2,第 18—27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28—43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 2,第44—47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第34页。
[35]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 8,第57—62页。
[36]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页。
[37]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 1,第61—62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 5,第86—87页。
[38]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 9,第455—456页,图版8、10。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 12,第64页。
[39]《后汉书》卷二,第116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页。
[40]《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41]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页。
[42]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册(东京,1970),第426—437页。但是许倬云(《汉代农业》) 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本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
[43]这个问题在许倬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页。
[44]《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页。
[45]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亩(2.25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蒲式耳),有义务交纳2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岁,一个孩子10岁,一个孩子两岁,那么,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岁孩子纳人头税23铜钱,15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铜钱,人头税总数383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2000铜钱)以抵偿劳役,那么,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铜钱,便是883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铜钱)。那么,一个20亩地(583钱或883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10倍(2383钱或2683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46]《后汉书》卷三,第145页。
[47]《后汉书》卷一下,第74页。
[48]《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211—212页)。
[49]《后汉书》卷四,第174—175、182—183、185—191页。
[50]《后汉书》卷四,第178、188、192页。
[51]《后汉书》卷六,第276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0页。
[52]《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0页。
[53]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4—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 9,第462—463页。
[54]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 1,第8—23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55]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 11,第79页以下。
[56]《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9页。
[57]《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页。
[58]《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页。
[59]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4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10章表15和表16。
[60]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61]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做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的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
[62]《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63]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倬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286(1964.3),第13—21页。
[64]《四民月令》,第9、68页(许倬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65]从村社的角度或者从村社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日本学者几乎都认为这些变化是当然的。简短的英文讨论见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页。也见以上第10章。广泛的分析见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33—36、123—158页。也见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东京,1960);川胜义雄:《汉末的抵抗运动》,《东洋史研究》,25:4(1967),第386—413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页。采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的中国学者常常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论述,见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页。
[66]《后汉书》卷七七,第2489页。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455—459页。
[67]《隶释》卷三,第4—9页。
[68]见本书第5章《叛乱与战争》;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69]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 4(1956),第214—227页;石泰安:《论公元 2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1—78页。关于这些运动中宗教和思想的含义,见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70]《三国志·魏书八》,第263页以下。也见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71]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3—29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 11,第89—100页。
[72]这段文字是在《三国志·吴书四》(卷四九),第1190页注释中从已失传的《江表传》中摘引来的。
[73]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443—450页。
[74]《三国志·蜀书一》(卷三一),第866页;《三国志·蜀书十一》(卷四一),第1007页;《三国志·吴书十一》(卷五六),第1309页。
[75]例如,见《三国志·魏书十一》,第340—341页,关于田畴(公元169—214年)的功绩:他把五千余户避难家庭组织起来,赢得它们的父老赞成二十余条法律。
[76]关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刘节专横行为的企图,见《三国志·魏书十二》,第386—387页。
[77]关于这种区别,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05—472页;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63—249页。
[78]《全后汉文》卷十三,第5叶。桓谭著作残篇译文载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关于引证的这节文字,见第15—16页。
[79]见《风俗通义》卷三至五。关于《后汉书》中复述轶事的传记的例子,也可在《风俗通义》中找到,见《后汉书》卷五三,第1746—1750页;《后汉书》卷三九,第1294—1295页;《风俗通义》卷三,第8页;卷五,第10、11页;卷四,第11页。
[80]《后汉书》卷二七,第930—931页。
[81]《后汉书》卷四一,第1477页。
[82]《论衡》三十(《自纪篇》),第119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80页)。
[83]《后汉书》卷四九,第1629页。
[84]《论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谢短篇》),第535—57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56—85页)。
[85]《论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65页)。
[86]《潜夫论》八(《交际篇》),第335、337页以下。
[87]《潜夫论》一(《论荣篇》),第34—35页。关于丹,见高本汉:《书经》,载《法国远东学院学报》,22(1950),第11页。
[88]原书缺注。——译者
[89]《后汉书》卷十八,第675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一,第1395—1403页。
[90]《后汉书》卷五八,第1865页。于定国生活于公元前1世纪中叶;《后汉书》卷七一,第3041页以下。
[91]《后汉书》卷四八,第1614页;《后汉书》卷三一,第1109页;《后汉书》卷六七,第2213页。
[92]《后汉书》卷四六,第1543—1546页。
[93]埃伯里:《后汉石刻碑文》。
[94]《隶释》卷五,第15—23页。
[95]《后汉书》卷二四,第838页;《后汉书》卷四五,第1525—1527页。
[96]《隶释》卷十二,第7—8页。
[97]《后汉书》卷三五,第1207页。
[98]《隶释》卷一,第1—4、8—13页。
[99]《两汉金石记》卷十二,第1—7页。
[100]《两汉金石记》卷十一,第11—17页。
[101]三份发起人名单中(每一份包括100多个姓名),只列举姓苏、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于这些姓名不如在这里没有列举的李、杨、王、张那样普遍,他们可能是真正的亲戚。
[102]关于详细情形,见埃伯里:《后汉时期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3∶ 3(1983),第533—542页。
[103]《中论》B,第23页。
[104]《隶释》卷七,第1—2、4—7页;《隶释》卷十一,第1—6页;《隶续》卷十二,第5—8、18—21页。
[105]《风俗通义》卷三,第2页。
[106]余英时在《汉晋之际士之新自觉与新思潮》中从思想史的观点讨论了这个问题,《新亚学报》,4:1(1959),第25—144页。
[107]《隶释》卷五,第5—7页。
[108]引文系根据英文回译。——译者
[109]《隶释》卷九,第9—12页。
[110]《后汉书》卷四三,第1487页;《后汉书》卷四八,第1597页;《三国志·魏书十六》,第514页,见裴松之的注释。
[111]关于学习制度的确立,见以下第14章《学派的发展和官学》。
[112]《全后汉文》卷八三,第10—11叶。
[113]见以上第5章《大放逐(党锢之祸)》。
[114]这部著作(《三辅决录》) 现已失传,除了例如出现在《后汉书》注解中的引文以外。见《后汉书》卷六四,关于原作者,见第2124页,关于这里摘引的该书前言中的片断,见第2124页。
[115]关于王粲,见《三国志·魏书二一》,第597页以下。这些后汉著作没有一部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其中的片断被大量地引证于其他史书,特别是裴松之的《三国志》注和刘峻的《世说新语》注;关于《英雄记》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3页,注1;第2374页,注2;第2375页,注3;关于《汉末名士录》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6页,注2。关于《三国志》,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国志》(堪培拉,1970);关于《世说新语》,见理查德·马瑟:《世说新语》(明尼阿波利斯,1976)。
[116]《三国志·魏书十八》,第533—534页。
[117]关于这种政策,见马克·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伦敦,1973),第35—41页。
[118]关于这种制度,见唐纳德·霍尔兹曼:《中世纪中心制度的起源》,载《高等实验学院论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