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或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对众议院的第三个非难是,它将由最不同情人民群众、而且多半旨在野心勃勃地为抬高少数人的地位而牺牲多数人的那个阶级的公民来选举。

在所有反对联邦宪法的意见中,这也许是最突出的一种。这个反对意见本身是针对一种所谓的寡头政治,它的原则是从根本上取消共和政体。

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用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依靠这种政体,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有效的一种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便保持对人民的适当责任。

现在我要请问,在众议院的结构中有什么地方违反了共和政体的原则或者有利于少数人牺牲多数人使自己向上爬呢?我要请问,是否一切情况相反地都不严格符合这些原则,对各阶级和各类公民的权利与要求都未做到绝对公平?

谁是联邦众议员的选举人呢?不论贫富、有无知识、出身名门或出身微贱全部一视同仁。选举人应该是合众国的绝大部分人民。在每个州里,行使选举州议会相应机构的权利的人,也是一样。

谁是公众选举的对象呢?凡是其功绩能赢得国家的尊重和信任的公民都是这种对象。财富、门第、宗教信仰或职业都不得限制人民的判断或者使人民的愿望受到挫折。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那些由同胞们的自由选举选为众议员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此种情况包括能够设想或期望的一切忠于选民的保证。

首先,他们是由于同胞的爱戴而出名的;我们可以设想,一般说来,他们也会由于具有某种品德而得到名望,并且保证他们认真而细心地关心自己任务的性质。

其次,他们将在一种至少不会不对选民产生暂时情感的情况下参加公共事务。每个人的内心对于荣誉、爱戴、尊敬和信任的标志都怀有一种感情,这种感情,撇开一切利害考虑不谈,就是感恩图报的某种保证。忘恩负义是违反人性的普通论题;必须承认,忘恩负义的事例无论在公私生活中都是屡见不鲜而且臭名远扬。但是它所引起的普遍的极端痛恨本身,就证明相反情感的力量和优势。

第三,众议员和选民之间的联系,由于种种性质上更加利己的动机而加强。他的骄傲和自负,使他依附一个有利于他的要求而且使他分享荣誉和名声的政体。不管少数胸怀大志的人有什么希望或打算,通常必然发生的是,大多数由于在人民中具有影响而飞黄腾达的人们,对保持这种有利地位所抱的希望,会超过对政府实行破坏人民权力的革新的希望。

然而,所有这些保证如果没有经常的选举加以限制,仍然是非常不够的。所以,首先要这样来组织众议院,使其成员经常想到他们对人民的依赖。在他们擢升的方式使他们产生的观点由于行使权力而忘却以前,他们不得不预料到他们的权力结束的时刻。到那时,他们执行权力的情形要受到审查,他们必须降到擢升以前的地位;除非他们忠实地卸任,使他们有资格重新上任,他们将永远留在原来的位置上。

我还要补充一点,作为在众议院限制众议员采取压制性措施的第五点情况,这就是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朋友同对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一样,必须完全有效。这点经常被认为是通情达理的政策能把统治者和人民联结起来的最坚强的纽带之一。它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造成共同的利益和同情感,很少有政府提供过这种例子,但如果没有这一点,每个政府都会蜕变为专制统治。也许有人会问:用什么来限制众议院在法律上搞出差别,使其有利于他们自己和社会上某一特殊阶级呢?我的回答是:整个制度的英明,公正的宪法的性质,尤其是激励美国人民的警惕性和勇敢精神——培养自由又为自由所培养的那种精神。

如果这种精神退化到容忍一种只约束人民而不约束议会的法律,人民就会准备容忍除了自由以外的任何东西了。

众议院和选民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责任、感恩、利益、抱负本身,都是约束他们忠于并同情人民群众的媒介。也许这些都不足以约束人的任性和邪恶。但是难道这些东西不全是政府所承认和人们的谨慎所能够设想出来的么?难道这些东西不是共和政府用以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作准备的真正的和特殊的手段么?联邦的每个州政府不也是用同样的手段来达到这些重要的目的么?那么我们怎样理解本文所驳斥的反对意见呢?对于那些口头上热烈拥护共和政体、然而拼命指责其基本原则,假装拥护人民选择自己的统治者的权利和能力、然而主张人民只选举那些确实会立刻辜负信任的那些人,我们又怎么说呢?

如果看到这个反对意见的是一个不知道宪法规定的选举众议员方式的人,他能设想的不外是选举权附有一个不合理的财产资格,或者被选权限于特殊家族或有产业的人,或至少各州州宪所规定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有极大的差别。我们已看到,就前两点而论,这样的设想是多么的错误。事实上,最后一点也同样错误。两种情况之间所能发觉的唯一区别是,合众国的每个众议员将由五千或六千公民选出;而在个别州内,众议员大约由数百人选出。会不会借口说,这个区别足以证明对州政府的爱戴和对联邦政府的厌恶呢?如果这就是反对意见的关键,那是值得加以研究的。

这一点有理由支持吗?如果不坚持说五六千人比五六百人更不能选择一个适当的众议员,或者更容易被不适当的人贿赂,那就不能说这一点有理。相反,我们有理由得到保证,在这么多的人当中很可能找到一个适当的众议员,所以野心家的阴谋或富人的贿赂大概不会使人们放弃选择这个人。

从这个原则得出的结论行得通吗?如果我们说五六百公民足够一起行施其选举权,在政府的管理中不需要每五六百公民选一个众议员时,难道我们一定不去剥夺人民直接选举公仆的权利吗?

这个原则有事实加以证实吗?在前一篇论文中曾经指出,英国下院的真正代表很少超过每三万居民选出一人的比例。除了这里不存在的在该国有利于身份和财富权利的各种有力理由以外,一个人除非他拥有每年净收入达六百英镑的不动产,他是没资格被选为郡议员的,除非他拥有每年收入等于上述数字一半的产业,他也没有资格当选为市或自治城市的议员。至于郡议员,除了这个资格以外,对郡的选举人也有限制,把有选举权的人限于每年有收入二十英镑以上(按当时币值计算)不动产的人。虽然有这些不利条件,虽然英国法律中有些很不平等的法律,但是不能说该国的议员是少数人靠牺牲多数人而爬上去的。

但是我们不必在这个问题上求助于外国经验。我们自己的经验是明确的。新罕布什尔的某些地区,参议员是直接由人民选举的,这些地区的大小和该州选举国会众议员的选区所需的大小相差无几。马萨诸塞的选区要比为此目的所需的更大,纽约的选区更要大。在最后一个州——纽约和阿尔巴尼的各市和县的议会成员的选举人的人数,和选举国会众议员的人数几乎不相上下(仅以六十五名众议员来计算)。在这些参议员选区和县里,众议员是由每个选举人在同一时间选出的,这一点没有不同。如果相同的选举人同时能选举四五名众议员,他们不会不能选举一名众议员。宾夕法尼亚是另外的一个例子。某些选举州众议员的县的大小,和选举该州联邦众议员的选区的大小几乎相同。费城的人口据说有五六万。因此该城基本上分为两个选举联邦众议员的选区。然而,该城只能构成一个县,每个选举人投票选举州议会里的每个众议员。看来更直接符合我们目的的是,全城实际上为行政会议选举了一名成员。该州所有其他县的情形也是一样。

这些事实不是最好地证明了用以反对考虑中的联邦政府的这一部分的说法全是谬论吗?根据试验,是否已经看出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和纽约的参议员,或宾夕法尼亚的行政会议,或后两州的州议会成员,曾表现出为少数人而牺牲多数人的特殊倾向,或在任何方面比其他各州由很少一部分人任命的众议员和行政长官更不配据有他们的职位么?

但是有些事例比我引用过的任何事情都更加鲜明。康涅狄格议会的一部分是这样组织的,其每个成员都由全州选举。该州、马萨诸塞州和本州的州长以及新罕布什尔的州长也是这样选出的。我让大家来决定,这些实验中的任何一种的结果,是否可以说支持了这样的怀疑:用普及方式选出人民的众议员,有助于背叛者飞黄腾达,而且损害公众的自由。

普布利乌斯

原载1788年2月22日,星期五,《纽约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