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以各州或社会团体作为政治单位的立法原则的趋向,如我们在实验中所作的示范那样,同样已由我们有所论述的所有其他邦联政府遭遇的事实所证实,而且是同它在那些政体中的流行程度完全相称的。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就值得特别详细地加以研究。我只在这里讲一讲下面一点就满足了:在历史留给我们的所有的古代邦联中,吕西亚同盟和亚该亚同盟,就其遗迹而言,似乎最不受那种错误原则的束缚,因而最值得,而且也慨然获得了政论家的赞美。

这个罕见的原则,可以正确而强调地称之为无政府状态的根源。人们已发现,联邦成员的失职是其自身的自然和必然的产物;每当发生失职情况,宪法上唯一的纠正办法就是武力,而使用武力的直接结果就是内战。

有待探讨的是,那么可厌的一部政府机器运用到我们这里时,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的目的。如果全国政府没有一支可以经常利用的庞大的军队,就根本不能使用武力,或者说,一旦使用武力,就等于邦联各部分之间进行一场有关违背盟约的战争,而最可能占优势的是最强大的集团,无论该集团是否由赞成或反对总的权力的成员组成的。很少会发生对失职的纠正只限于一个成员的情况,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成员失职,同样的处境会使它们为了共同防御而联合起来。除了这种同情的动机以外,如果一个强大而有势力的州恰巧是侵略的成员,它通常对邻近各州会有足够的威信把它们当中的某些州争取为志同道合的伙伴。对威胁共同自由的冠冕堂皇的论点是容易制造出来的,对当事者的缺点进行貌似有理的申辩也不难编造,以引起恐惧,激起愤怒,甚至赢得了那些并未受到失职指责的各州的好感。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因为比较大的成员州有时由于其领导人物野心勃勃的预谋而可能失职,其目的在于摆脱对扩大其个人权力计划的一切外来约束。为要更有效地达到此项结果,他们很可能事先笼络邻近各州的领导人物。如果国内找不到伙伴,就得求助于国外列强,而它们很少不愿意鼓励联邦的不和,因为它们对邦联的牢固团结非常恐惧。一旦战争发动,就无法节制人们的激情。受伤的自尊心和激情的煽动,容易使联邦用武力对付的各州为报仇雪耻和避免可耻的屈辱而走向极端。第一次的这类战争,其结局可能是联邦的瓦解。

这可以认为是邦联的突然死亡。如果联邦制度不能迅速以比较稳妥的方式进行革新,那么它的比较自然的死亡看来就是我们即将经历的事情。考虑到本国的风尚,服从的各州不可能经常以参加反对不服从的各州的战争来支持联邦的权威。它们往往会采用使失职各州和自己处于同等地位这种比较和缓的办法;使失职成员仿效自己的榜样。于是全体成员的过失就成为全体成员的保障了。我们过去的经验充分显示了这种精神的作用。确定何时宜于使用武力,实际上会有一种不可克服的困难。在时常成为失职原因的分担款项的条文中,往往无法决定究竟是由于不愿分担还是由于不能分担。不能分担的托词往往会随时使用。这种情况一定会弄得自己臭名远扬,谬论被察觉,而且充分肯定使用强制的紧急手段是正当的。很容易看出,单只这个问题每逢发生时,就会为在全国会议的大多数中推行不公的和压制的派别观点,开辟了广阔的领域。

各州不应该赞成这样一部宪法:它只能借助于一支庞大的、待命而动的军队来执行政府的一般要求或命令,这一点看来是不费气力就可以得到证明的。这就是那些希望否认将行动权力扩及个人的人们所关注的明显抉择。这样一种计划,如果终于得到实行,立即就会蜕化为军事专政,但是人们将会发现,这种计划在各方面都是行不通的。联邦的财源不足以维持一支能使比较大的各州恪尽职责的相当庞大的军队,而且首先也不可能为建立这样一支军队提供资金。凡是考虑到目前某些州各自人口稠密和力量庞大的情况,并展望它们的未来哪怕是半个世纪以后的情形的人,立刻就会认为旨在用法律管理它们的集体行动,并且用高压手段对同一集体强制执行的任何计划都是无用的梦幻而加以摒弃。此类计划,与古代神话中英雄和神人驯服怪兽的故事同样荒唐无稽。

即使在那些由比我们许多县还小的成员组成的邦联里,由军事高压手段支持的独立自主的各州的立法原则也从未生效。除了对付弱小成员以外,很少打算使用这种原则;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强迫那些倔强的和不服从的成员的企图,已经成了进行流血战争的信号,在这种战争中,邦联的一半成员会举起反对另一半成员的旗帜。

对聪明人来说,这些意见产生的结果显然是:总而言之,如果可能建立一个能够管理公共事务并保持全国安宁的联邦政府,就其负责关心的对象而言,它所根据的原则一定和新宪法的反对者的主张背道而驰。这个政府必须将其作用传给公民个人。它一定不需要中间的立法机关,但是必须有权使用普通行政长官的权力去执行自己的决议。国家权力的尊严必须通过司法机关来表示。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样,自己必须能直接说明每个个人的希望和恐惧,并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来支持自己。简言之,它必须据有州政府所有的一切手段,并有权采用州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方法,以执行委托给它的权力。

这种理论也许会有人反对说:如果任何一个州不满联邦的权限,它在任何时候就能阻碍联邦法律的执行,由于相反计划受到非难,而需要把问题同样引向使用武力的结局。

只要我们能抓住仅仅不服从与直接的和积极的反抗这二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这种貌似有理的反对意见就会立刻消失了。如果实施联邦的议案必须有州议会的参与,那么州议会只要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时瞻前顾后,这个议案就会失败。这种失职可以用装模作样而不具体的条款来掩饰,以便不会表现出来,当然也不会引起人民对宪法的安全感到惊慌。州的领导人物甚至还会以暂时的便利、豁免或方便为理由,自夸这种不正当的侵犯行为是自己的功劳呢!

但是,假使全国政府的法律的执行,不需要州议会的干预,假使这种法律能直接在公民身上生效,州政府要是不公开粗暴地行使不合宪法的权力,就无法阻止其进展。懈怠或逃避都不能适应这个目的。州政府只得采取行动,并且按照这样的方式行动,以致使人无法怀疑它们侵犯了国家权利。这种性质的试验,在有一定能力进行自卫的宪法面前以及有足够觉悟、能辨别合法行使权力和非法篡权的人民面前,经常是危险的。这种试验的成功,不仅需要议会中有个多数派,而且还需要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合作。如果法官不参与议会的阴谋,他们会宣判这多数的决议违反国家最高法律,违反宪法和无效。如果人民没有受到州议员精神的感染,他们作为宪法的自然保护人,会加重天平上国家这一边的砝码,使之在这种争执中取得决定性优势。这种尝试不能常常轻率或鲁莽地进行,因为这种进行很少不使发起人遭到危险,除非是在残暴地行使联邦权威的情况下。

如果反对全国政府的是难以驾驭的个人或妨害治安者的扰乱行为,那么就可以采用州政府经常用来对付此种祸害的方法加以压服。地方长官,等于国家的司法部长,不管他来源如何,无疑会随时准备像保卫地方法规一样来保卫国家法规免遭个人肆无忌惮的侵犯。至于那些有时扰乱社会秩序的局部暴动和叛乱,或者由于微不足道的派别的阴谋,或者由于并不影响社会整体的突然或偶然的不满情绪,全国政府对于这种变乱能够用比任何一个成员州都更为广泛的对策加以镇压。至于在某些紧要关头在全国或全国大部分地区爆发的那些不共戴天的宿怨,或者是由于政府所造成的重大不满,或者由于某种强烈的普遍发作蔓延,这类宿怨并不属于任何正常的估计范围。当这些事态发生时,通常相当于发生革命和国家的瓦解。没有一种政府能经常避免或控制它们。希望防止人们所不能预测或预防的大事是徒劳的,而反对一个不能履行它不可能履行的事情的政府是毫无用处的。

普布利乌斯

为《独立日报》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