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庞杂
推铎尔英吉利的民意尚不能分为旗帜鲜明,互不相容的公教抗议两派。凡误以当时公论已可截然分而为二者,决不能了解宗教改革迄依利萨伯末年所采的途径。公论在当时,盖尚在酝酿时期,而没有确立。不但随波逐流,与俗浮沉之徒老在改变意见,即笃信之士,亦不惜以今日之我攻昨日之我。能坚持一种教旨,而此教旨又可以满足日后的旧教徒或新教徒所立的标准者很不多见。摩尔托玛斯爵士本为攻击宗教会团及它们所养成的迷信不遗余力之人,但终则以身殉教皇权力无上之旨。伽地纳及波涅(Gardiner,Bonner)两主教在玛利朝时本为著名的拥护教皇权力者,但对于亨利之和罗马决裂曾力赞其成。即依利萨伯自己心中亦何尝不愿维持独身不娶的僧侣,不过为时势所趋,她不能不勉让僧侣有家而已。至于民众的意见,则显然只关心于国王治安的保全,而于他的宗教政策转不愿多所置喙。
在北部及极西南之部,士民对于旧教的拥护颇具热忱;他们所拥护的虽未必是教皇的管辖权,但他们对于寺院及旧宗教的形式确有深厚的感情。伦敦及附近则为改革派的根据地。推铎尔伦敦和瓦尔瓦巴黎(Valois Paris)两都人士对于僧侣及中古教社所持态度的不同,实可为宗教改革在英法两国有成有不成之一个有力解释。[1]
反僧侣主义
但是改革派,无论在伦敦或在别地,也并不尽受抗议主义的感化,或科勒特及其友人的激动。他们要亦受一种热烈情感的支配,这种情感我们不妨以反僧侣三字形容。反僧侣主义在一部分人心目中,每变成劫掠教社以利家属的一种贪得的欲望;但在另一部分人心目中,它是一种合乎理性,笃实正当的憎恶,憎恶僧侣之享有种种权利及特权。僧侣在此时仍有以种种方法勒索钱帛之权,仍可替全体人民在宗教法院中判断一切关于教旨及道德的问题,虽则当时的世俗人民已有自动思想,并替自己出主意的能力。就宗教而论,中古社会之变成近代社会本不外乎两事;一为僧侣权力的削减,二为世俗人的高升。而此两事的成功,其先为团体的,且须赖国家之力;厥后则为各个的,只凭个人所享的信仰自由。推铎尔时所发动的即为上述两种运动中的第一种,即为国家克制教社之运动;然而此运动固不仅是抗议主义的,而且也是反僧侣主义的。
亨利八世一面火焚抗议教徒,一面又斩公教徒之反对反僧侣革命者。这种政策,在今日视之固似扑朔迷离而不可解,然在当日则甚得英人的赞许。在他一朝混杂的声浪中,最有力的音调,实为公教而兼民族主义的反僧侣主义。僧侣应反对,国家应爱护,但教旨则尽可沿公教之旧;此实为当代最流行的意见,且深合亨利的衷曲。直到亨利死后,受国内外的情况的驱使,英吉利的反僧侣主义者及民族主义者,始不得不勉认逻辑的结论,而和抗议教徒联合起来,以御公教的反动。到了依利萨伯时,这班人自己且渐成为抗议教的信徒。
法意自18世纪福耳特尔(Voltaire)的时期以来,反僧侣主义,常为一个或几个政党的口号,但英国则并不需要反僧侣的政党永久存在着。僧侣操纵为英人所憎恶,而宗教则为英人所尊崇。憎恶及尊崇两者在英吉利都比在欧洲任何部分为普遍,但在宗教改革以后之英吉利教社及教派中,两者都已得充分的满足。反僧侣主义的精种,有时助英吉利教以抵抗罗马教徒及清教徒之把持性之谋主持人类的生活,有时则联非国教者以敌国教僧侣的妄自尊大,它并不独立成一势力。但当亨利八世正在把教皇及中古教社的权力加以摧折之时,反僧侣主义,曾一度的独立于公教及抗议教之外,而自成一种势力;在千钧一发的几年中,它且为三种势力中之最有力者。
路德之教
亨利和教皇决裂以前,先有路德所领导的德意志宗教改革。路德的活动,在有几年内几把罗马的尊严消灭净尽,几使罗马不复能成为宗教权力的中心。1527年圣城更被德意志皇及西班牙王查理五世的军队所洗劫。德意志的异端者及西班牙的公教徒,争相劫掠教堂,奸淫尼僧,且围困教皇及其大教臣于圣安琪罗堡塞(Castle of St. Angelo)。同时一个罗马公教徒更致书于查理五世:
罗马教廷的腐败失政已达极点,故人人以为此次之祸乃由天召。有人并以为圣廷不应再设于罗马,否则法王或会另立教主于法兰西王国境内,而不听上述圣廷的命令,英王及其他君主也会有相类的行动。
如果英国不欲利用欧洲的公论以和罗马分裂则已,如欲利用,则路德反叛罗马遭劫后的一代,实为最可利用之时。
剑桥改革家
路德派的教义一经在威丁堡(Wittenberg)宣布后,在英国即成为一种势力,虽国家及教社仍加以禁止。它们(教义)立时把罗拉特派吸收入抗议教之运动中。但它们对于治新学之人,则有两种不同的影响:有些,一跃而加入较彻底的新运动,尤其是年轻者流;有的则退缩不前,而渐渐复信正派的教义,尤其是曾经介绍新文艺入英的老辈。伊拉斯莫斯既视抗议教为畏物,摩尔复著书加以驳斥。向日有功于新思潮的牛津亦趑趄不敢前进。独有剑桥则于此时首露头角,而于民族的运动中占重要地位。自1521起,剑桥的学生常聚会于该市的白马酒肆(White Horse Tavern)[2]中以讨论路德的教条。时人替这酒肆起了一个诨名,叫做“德意志”,而常至该肆的学者,则被叫做“德意志人”,虽则他们实是新英吉利的创设者。首以推铎尔的英语译耶教圣经的廷对尔及卡味对尔(Tyndale,Coverdale),创立祷告书的克篮麦(Cranmer),为民众改革运动之灵魂的拉替麦俱为剑桥人士;日后的大教士和殉道者中亦很多为剑桥人士。
克篮麦
拉替麦及克篮麦可代表日后改良英吉利教社的两方面,前者代表他的义勇性,而后者他的沉着性。拉替麦于宗教各争点,其大无畏的精神不弱于路德,而于社会各问题及当世俗权力之面其畏怯之态又远无路德之甚。克篮麦的素性本较温和而谨慎,故对于知识上的争端,向不急急于抉择方向,必审虑再三,迟疑数四,而后有肯定的见解,或不易的信仰;但他有时亦会毅然的,兴奋的以庇翼他所熟思而后生的主见,好比胆怯的妇人为保护她的儿女起见,有时亦会奋不顾身,不知所惧。拉替麦及克篮麦都能取到亨利的崇敬,不过前者的见解太过于彻底,故久后不复能和亨利的目的相容,而后者则天眷永隆,亨利的恩爱及政策尽管时有剧变,武尔塞,摩尔,克伦威尔以及其他许多妇女男子尽管为他所牺牲,而克篮麦则终始得宠,历久不变。他且为亨利临终时惟一的友好亲信:此凶酷自信的国王临死时犹闻呓呓作笃信上帝之言,而其手则安置在此温柔的,迷惘的,英吉利教的创业者之手中。如有人能正确的解释此幕神情的内里意义,他殆可知晓不少人性的奇异及矛盾之处。
离婚案
但亨利在生前尚有许多事要做。在洗劫罗马的那年亨利年已三十有六;他的知识虽发展极迟,但此时则已充分成熟。他的精力本大过常人,故幼年时常借狩猎等等自娱,但今则不能不借政治以资发泄。简言之,他已到了亲知政事的年龄,而武尔塞则不能不走。而且他和他的全体人民对于此开衅于外,获咎于内的大教臣都生了厌恶之念。即使没有离婚案发生,他的被弃殆亦为目前之事。
离婚案为与罗马决裂,——数百年来早在渐次形成的决裂——的近因,然严格说起来,他不是一个“离婚”问题。严格说起来,这是亨利曾否和亚拉刚的喀衰邻正式结过婚的问题,因为他的长兄亚叟尔尝为她的丈夫。依例不能再醮于夫弟。前任的教皇本许过她再嫁亨利,但亨利今则请教皇克雷门特七世(Clement Ⅶ)宣告他们的婚约无效,而亨利尚为一未婚的壮男子。亨利愿娶部林·安(Anne Boleyn)。当时及前后数百年内的君主本多私妇,舆论不以为怪,而君主本身亦习为常事;亨利如无求子之念,则亦当可以安为私妇而遂满足。但亨利望子之心甚切,有一合法的王子,才可以继承王位,统揽大政,而不虞有所争夺。喀衰邻年事已高,再不能生子,而玛利公主为他们惟一的子女。英吉利向未有过临朝的王后,如以女王承位,即不引起继承之战,亦难免不受制于偶后的外国君王。
教皇之拒绝解放亨利的婚约,并不由于宗教或道德的观念。不久以前他方允准亨利之姊,苏格兰后,玛加勒特的离婚,离婚的理由比亨利更不充分。他的前任也曾准路易十二世等一班君主的离婚,离婚的理由也完全是为国家的方便。但他决不能开亨利以方便之门,因为自罗马洗劫而后,他受制于查理五世,而查理则为喀衰邻的内侄且有力的保护者。所以教皇的世俗权力,非但不能助他获得自由,反而限他于一种卑下的地位,把他卷入尘世俗事之旋涡而不能自振。因为他也是一个意大利君主,所以他不能不敷衍意大利事实上的主人(即查理)。
自亨利看起来,英吉利利益之须直接受制于罗马教皇,而间接受制于德意志皇,为不可忍之事。当他因婚事无法解决而盛怒之际,他也见到许多英人早已见到的结论,即英吉利而欲为一个国家,则它必须否认由列强及敌国所操纵的教权。英吉利民族主义的精神,自不兰他基奈时以来本日有进益,至于今日则羽翼已成,于是英人更不能不自问,何以他们定须受外来法律的限制?何以于宗教及婚姻之律,定须请示国外?何以不就商本国的教士?何以不径由本国的国会?
武尔塞之不能为亨利取得罗马对于“离婚”的许可结束了他的运命。他虽死于失宠之时,然他之早日善终已是万幸,不然他或不免先其他的贵人而尝试断头台的滋味。克篮麦则旁征博引的以证明“离婚”之正当,及英吉利之有自决权,他因此得国王的宠幸,且一跃而为坎忒布里的大主教。大主教而不臣事教皇者,他实为第一人。但亨利另需一个较粗莽的,较少受良心的限制之臣僚作左右手,此人则亨利得之克伦威尔托玛斯。亦反教皇,亦反僧侣,亦英吉利教,亦伊拉斯莫斯派的大革命于是竟乘巨浪而长冲直入,一举而成。在革命的进程之中,残酷失平之事自然难免,然那一个社会革命,无论主动者是一个人或是一群人,能免这些?
阿拉贡的凯瑟琳像
早在1527年,亨利八世就开始设法解除和凯瑟琳(1485—1536)的婚姻。虽然亨利八世已于1533年再婚,凯瑟琳却从不接受自己的这种处境,她反对继承法(the Act of Succession),该法案宣布她与亨利的女儿为私生子。
人民对离婚案的态度
英吉利人民对于这问题的态度又如何呢?通常的英人总讨厌教皇干涉英国国内之事,他的祖先早有这种观念,于今则更甚,故他很赞成亨利之把这个问题痛快解决一下。英吉利的民族主义已达长成的时期,他决不能仍让远处千哩以外,中隔高山大海,动以意大利的,西班牙的,帝国的,有时或以法兰西的,但从不以英吉利的标准及利益来判断英国问题的罗马教庭,干预国家大事。但在又一方说起来,平民总表同情于无瑕无疵,备尝艰苦的喀衰邻及其女儿玛利(即伦敦的平民亦是如此)。部林·安则不齿于人口。私姘妇而欲为正式妇,为正式妇而又须损及别人的利益,本不易得世人的同情,而况安本轻佻不淑,本没足以一反物议的性质及德行。
自左而右分别为亨利八世的六位妻子
人民对改革的态度
但“离婚”问题的政治及宗教方面不久即掩没私人方面,故改革一发动后,人民的赞助亨利亦日见显明。在大革命中,在解放英吉利的教社国家,解除罗马束缚,封闭势及全世的寺僧及行脚僧之会团,减削僧侣的权力特权的大革命中,亨利深得伦敦及南方的助力。不顺舆情的离婚政策实包含着深合舆情的决裂政策;而和罗马的决裂又包含着国内的反僧侣革命;反僧侣革命则又深得国内势力最强盛者的协赞。此时亨利及其人民俱尚不信这种变动发生而后,抗议教的容纳为必然应有的结果。当时尚为富于诛除异己性的公教派的反僧侣主义时代;当时情形的不伦不类和亨利之为人如出一辙,有人且说情形的可怕和亨利之可怕亦出一辙。但在当时,这个奇特可怕的政策却深得人民的同情,所得的且比任何多合些逻辑的或多有些慈悲的政策所能得的为多。亨利之把可敬的摩尔·托玛斯爵士送上断头台(因为他反对否认教皇权力),把可怜的抗议教徒送上火刑具(因为他们不认圣餐酒食能化体血之说“Transubstantiation”),固足以使深信容忍异教为近代社会的基础之近人闻而发指,但影响于当代人的情感者则迥异。他们对于被牺牲者,固然也不乏怜惜之心,但对于政府之能毅然运用传自远代,未经疑问的,诛除异己之习惯,以保持教社及国家之治安,尤深致其钦敬之意。
推铎尔时的尊王主义,至这数年内而登峰造极,国王的意志,国人即视为公共的益利。这种无理性的崇拜,对于亨利的性格发生极不好的影响;因得国人的崇拜之故,他的自私心几变成一种病症。幸而这种病症只害了他的心,没有害了他的脑,使他不仁,但没有使他昏愦。在强有力的国王之下,尊王主义的一个结果,是使英吉利得以大变其法而不需内战,虽则亨利并无军队足供驱使,足供维持治安之用。勇士的血固然也有枉流者,但并不如法兰西,荷兰,及德意志诸国在宗教战争时之须流血成渠。
僧侣对改革的态度
亨利所藉以执行钦定的宗教改革之工具为国会,而非教侣大会(Convocation)。教侣大会是无可利用的:坎忒布里及约克的教侣会议,只有僧侣可出席,而世俗人无代表,要利用他们来承认反僧侣革命,正如与虎谋皮一样的难。中古的教社纯是僧侣的组织,教社以外的世俗人如欲表示他们的意见只有经由国会,而不能经由教侣大会。
两省[3]中的教侣大会因恐被按《助长教权法》治罪,始肯默认国会的改革。但我们切勿以为世俗僧侣的全体不赞成所有的变动,所有以强力执行的变动。他们对于寺僧及行脚僧初没有好感可言。他们深恨教皇之勒取首年教俸(Annates)及其他陋规。有好多人且在教侣大会中公然承认,僧侣的特惠,教堂寺院之容庇逃犯,以及宗教法院的种种积弊,确有改良的必要。除此而外,更有一派教士,且主张较彻底的改革,如克篮麦及拉替麦之流。他们为数虽少,但日有增加。从这派人中亨利选任了好几个做主教。
英吉利僧侣所采的态度诚不能谓为有英武不屈之气,但却比狂信陈义,提倡内战,以保不合潮流的特权的僧侣之态度要爱国些,要有用些,在道德上也要说得过去些。因为他们能勉强容纳他们所不愿容纳的事物,他们却救了英国,却免了英国卷入宗教战争的逆运。他们不久便恢复他们早已失却的地位;他们在新制度之下重又为举国所爱戴。
脱离了教皇的羁绊也许是一件好事,又须受国王的羁绊则不见会一样的好。但僧侣除此二者而外,别无第三者可供选择。所以教侣大会低首下心的承认亨利为英国的教社的最高首领,但同时又有意加了“在基督的法律所许范围以内”数字——这富有弹性而在后几年中意义几经伸张的数字。[4]经此手续,僧侣们正式和教皇离异,而以英吉利国家的权力为代。但除此而外,不久即有世俗人的革命,亨利尚须于教侣大会外另觅工具。这个工具他得之于国会。
国会与改革
宗教改革有倍增国会的重要之结果。在此以前国会虽为立法机关,但其司法的职务几不亚于立法,且在亨利七世及武尔塞之下,它的地位日在下沉。如果英国的历史永为欧洲的历史的一分支,而不另辟途径,则国会的地位殆会继续下沉,直至如法兰西及西班牙的中古等级会议一般的无声无臭而后止。所幸亨利八世开了一条新路。
“宗教改革国会”
(The Reformation Parliament)并不是由一派包办的,实则也无须包办。宗教改革的诸种立法,如和罗马决裂的善后,寺院的封闭,国高于教的确立等等,皆先经枢密院拟定,然后经两院的讨论及通过。改革国会的会期甚长,和前此的适相反;它一连存在了七年,开了八届会议。从这长期的集会中,议员得有增进连续的经验的机会,而近代众议员之所以能为治理之重要工具,盖亦深得力于当时议员之通晓一切。在亨利的几个国会中,辩论总可算是自由;至少关于国王愿交两院处理的问题。他懂得真正的批评及讨论的价值。关于大政方针他固绝不放任,但在那时代的形势及国王的大政计划之下,在大体上国会本无和国王不谐的场合。然而即在亨利之世,政府所希望成立的法案被众院否决者仍有几个,修正者则为数且更多。
国王在国会
世人都信路易十四曾为“朕即是国”之言,他的行为诚足使我们相信他在这样想法。亨利的权威是属于别一种的,他自己也早早承认此点。在1543年,当他在认可议员们得享不受逮捕之权时,他告众院道:
我们的法官告诉我们,我们王室的权力从无如现时在国会中之高;在国会中,我们是首领,而你们是会员,两者联合便组成一个的政治团体。
“国王在国会”不久真的变成最高的权力机关。教社及国家的基本法素向在国王或国会的权力以外,素向非他或它之所能变动,但今则国会竟以相关的,一贯的几种条文法把教国旧有的基本大法改革一新。在此新环境之下,“国王在国会”的权力诚不止倍增而已,他(“国王在国会”)已成了“万能的”(“omnicompetent”),在英吉利国境以内,他可以制定任何种的法律。
国会,尤其是众院,在国家中的地位虽日见升高,但仍受国王的指挥。“改革国会”及随后的“易驭国会”(“Tractable Parliament”)似乎太过于崇拜英吉利的新教皇一国王的英威,似乎太过于惟命是听;1534年的《叛逆法》亦似乎诛求过甚,即忠君爱国之人民的安全亦因而失所保障。而且在亨利八世及克伦威尔的手中此法亦非备而不用者。幸而当爱德华六世的初年,当酷好自由的索美塞特为护政大臣(protector),时此法即被取消,而国王及国会间的关系,又重跻于惯常的推铎尔水平线上。
寺院的解散及已定利益
钦定的,但由国会执行的,宗教改革之所以能树立在已定利益(vested interest)[5]的基础之上,多半盖由于寺僧及行脚僧的会团之封闭,及它们财产之世俗化。亨利八世把没收的寺田之大部售与贵族,朝臣,公吏,及商人,而这班人则又立即转售于较微的人员。[6]商人阶级中复有组织营业公司以买卖地产,贸迁取利者。大半因有这种的交易,所以教皇派的反动在玛利朝开始时,乡绅阶级中的营地产者即侧目而视,势不两立。大多的寺院或则早已夷为采地府,或则正在变成采地府(指地权之移转而言),乡绅们当然不愿见其复为寺院。这类的人虽从无被焚之厄,或成殉道者,但他们至少知道援助抗议教士——自愿为上帝服务而不求报酬的抗议教士——之为得计。
地权的移转
在那时候,田地即是权力,有田者对于田中的住户是有一种直接的权力的。宗教改革决不能在寺田的租户中发展,田主也决不会让租户信从改革。但各邑之土地一旦由忠于教皇,忠于旧宗教的会社手中,而入于信仰不同,思想维新的世俗人手中,政府一旦甘冒不韪,而将寺产没收,世俗人亦不畏神怒,而将寺产收买之后,田主对于租户的影响适和前时相反。在伦敦市中向作教堂等用而又位居冲要,价值连城的旧址,以及属于教社的贵重房产,一大部分亦入于世俗人之手,于是都城内日在膨胀的抗议教,反僧侣主义,及商业主义亦去了物质上的最后障碍。在伦敦如是,在别的城市中其现象亦无稍异。在牛津剑桥两处,寺僧及行脚僧向甚众多,且为抵抗新学的中坚分子。他们被肃清而后,两大学的学生数骤然锐减,一时颇引起拉替麦的惊惶,但不久而后,学生中绅士子弟之成分大增,而总数亦随而增加。来自此新阶级的世俗学生们,辄视大学为进入仕途之阶。塞西尔及倍根两姓之人,皆藉大学的训练而获得治国的本领,他们更养成智识上种种新的理想;我们敢说,如果牛津剑桥依旧在僧士的领导之下,则此种理想绝少生根的可能。
然而寺田在实际上之分配法,实为对于教育的一大罪孽。以情理言之,寺院及祈唱堂的财富,应用于新校的设立及旧校的扩张。在旧时,祈唱堂类皆附设学校,而寺院亦有附设者。以充公的寺产,及在亨利末年,爱德华六世初年被没充公的堂产,继续用于教育,似为最允当不过之事。而且以教产办学之先例,武尔塞即已树立过;他尝利用他所封闭的教会教团的财产以建立他的大教臣书院(Cardinal College),即日后所称为基督书院(Christ College)者。1496年剑桥新设立的耶稣书院(Jesus College),亦以一个因丑事被封的尼庵财产为基金。然而亨利则并不绍述上述的先例,他仅设立了剑桥的屈鳞尼替书院。该院盛大的基业大半固来自充公的寺产,但该院数百年来的成就,益使我们不能为亨利曲恕;如果亨利能高瞻远瞩,把所有的寺堂产业用之于教育,则英国于工业革命之前,殆早已能成为一个有教育的平民政治,殆能把那个重大的变动导入于较高贵,较仁慈的路径上去,而避免了现代许多的社会纷乱。但在当时浊世的潮流之中,要以寺堂产业尽用之于有利公共的事业,正如一个美梦,只可梦想,而不可实现,在英吉利如是,在苏格兰亦如是。国库此时甚为空虚,而朝臣的又贪得无厌,胡乱把田产出售于私人似为最自然的办法。
寺院的管业
寺僧们负债极大,他们并不是善管业产者。他们和佃户的关系,以常例而论,既不大优,亦不大劣于世俗地主。会社之为地主者,其政策往往偏向保守,换言之,它们管业的效率不高,但对人则不至过于苛刻。寺院的政策盖无异于别的会社。但也有好多例外。当时许多的寺院田地已经圈围起来,因此而发生户口减少之事亦不罕见。兰格兰(Langland)主教在1526年曾谓有许多寺院“其欺凌佃户(“Excoriant firmarios suos”)比世俗人更烈”。寺院解散之顷,因有人在做地产投机事业,而没收之地又时常易主之故,地价愈来愈高,而田租亦愈来愈贵,佃户之命运亦愈来愈坏,然此亦不甚尽确。有些寺僧向不直接顾问田产,而以之长期租借于人,故地产虽易主,而佃户仍可不变。
解散时的寺院生活
僧尼及依寺院的给养金或所贡衣食(“corrodies”)为生的世俗人,类皆来自贵族或富有之家。[7]寺院到了后代已不成为平民的或智识的势力。它们的收入只极微小的一部分仍用于布施。编年纪在昔本为英吉利寺院著名的事业,但今则几已绝笔,而又无别种智识上的活动足以继起。自科勒特、摩尔及伊拉斯莫斯看起来,寺僧为愚昧主义者,而行脚僧则为利用愚民最卑下的迷信以自肥者。文艺复兴时代的古学及圣经研究,寺院中几没有一人参加。寺僧亲自作工之风今已无闻,而前得社会称许,且从而势力大增的刻苦生活今亦无人欣羡,无人身践。有时寺庵中且发生秽事。但就大体而论,当寺院被解放时,僧尼所过之生活为幽闲舒适的生活,虽于四围的社会鲜有益处,但也无大过失处。在解散前的几世间,虔神奉教者的捐助已不流入于寺院,而输将于祈唱堂或别的地方。寺僧的总数在300年间约减少1/4,在解散之时约在七千左右。即在和罗马决裂的几年前,正派的主教及大教臣也有主张封闭寺院,而开始为此种运动者。
以寺院的产业用之更合时宜的公共事业是很可以说得过去的,而且要和教皇永久决裂,则他的爪牙自亦不能不予解除。但根据于不充分的证据而入寺僧于罪,舞文弄法以杀格拉斯吞柏立的僧正及别的出家人而利其财产,出售地产于私人而聊以充实国库:凡此种种则绝无回护的余地。
人民对解散的态度
在林肯邑,约克邑,及封建和中古社会尚盛未衰的北陲诸郡中,寺僧及旧教仍为人民所爱戴。结果有所谓“奉神游行”[8](Pilgrimage of Grace)的发生。亨利除了若干自由农民的卫队以外,别无所谓军队。如果国内的别部亦随之而变,而拒绝助他,则他只有改变方针,或立被推翻。幸而伦敦,南方,及米德兰始终助他,风波亦旋即消灭。民众这样的态度是不足奇异的;远在国王及士绅相联而攻寺院以前,农民及市民已于1381年在圣奥尔班,在柏立圣爱德曼(Bury St. Edmunds),在其他地方揭竿而起过。
而且教社中的别部分亦不觉有起而援助出家人的必要。世俗的僧侣教世纪来向视寺僧及行脚僧为敌对者,后者曾夺了他们的什一之税及教费,和他互争教务,且不认他们主教的管辖权。当宗教改革将起之时,英国公教教社中,这两部分人互相敌视之情初不亚于昔时,此后种种事变所取的途径和这种剧烈的敌视,盖有很密的关系。以四海为一家的僧人会团,既不能得世俗僧侣的援助,复不能得进步的世俗人的同情,则只有求助于罗马,故一当英吉利民族主义勃兴而欲成立一英吉利教社时,则他们只有就死。
主教及僧正地位的变迁
在那个教社中,主教所处的地位一如往昔,在形式上及法律上绝少更动。他们向来习惯为国王的臣仆而不常为教皇的臣仆,故要他们臣事国王而否认教皇甚易。我们要知柏克特不能代表中古英吉利的主教,尉坎的威廉[9]才可代表。他们做官得来的经验,他们在国会及枢密院中的活动,以及国王和教社间争端的调解:凡此俱足以助主教们以适应环境,而不致有格格不相入的苦痛。但僧正则大部分向不和国民的生活发生关系,出席国会者居极少数,参与寺院以外之事务者则更罕见。因此在近代的英吉利国家中主教之有地位,而僧正之无地位为十分自然之事。僧正在贵族院中本和主教并列,这班僧正消灭而后,贵族院中向居多数的宗教贵族降居少数。这亦为极有关系的变动。
迷信的解除
亨利,以教社的最高领袖的资格,更进一步而改革他臣民的宗教;和罗马的分裂于是益加完全。宗教法(Canon Law)本为英国和仍奉教皇的欧洲间的智识交接点,但今则它的研习亦在禁止之列。[10]在纯涉奉献祷祀的方面,当时亦有极大的变动。在亨利乖戾易怒的老年时,竟把和易宽大的壮年时所受于牛津改革家的诸种理想,一一实行起来。实行这种理想很可斩除寺僧,行脚僧,及教皇派人对于群众的麻醉力,所以他更乐于把它们实行。科勒特及伊拉斯莫斯所痛诋的遗物崇拜,影像崇拜,及赦状发卖等等一类粗恶下流的民众迷信及愚民骗术,皆被亨利利用王家的强力,严厉的加以禁止。全国各地脏秽的遗物皆一一消灭,显圣的影像皆一一除卸,而囊所赖以欺骗民众的粗劣西洋景皆一一拆穿给民众谛视。所以当时的改革家互相走告道:“龙在倒了,巴比伦的柏儿(Bel of Babylon)已被毁无余了”。[11]柏格特托玛斯的神祀本为英吉利朝神者之主要中心,但今已一举手而被封禁;在新时代之下世人亦不复谥柏寺特为“神圣的,降福的殉道者”,而贬之为“亡命法国,臣服罗马主教,以谋颠覆祖国健全的法律的叛逆”。
英文圣书的广播
同时,在大主教克篮麦的领导之下,激动民众宗教性的一种新的方法渐在援用,克篮麦用英语起草新的祷告文,这种文字即被采纳在下代通用的《祷告书》(Prayer Book)中。亨利则令大家朗诵英文的主的祷辞(Lord’s Prayer)十诫,及信条(Articles of Faith),全僧侣以是读给会众,令父兄以是读给子弟。此外,他听了克篮麦的建议,不但不干涉英文圣经的流通,并令牧区教堂各备一本。那个高贵的学者殉道者廷对尔,本有使工徒耕夫人手一本他所编译的英文圣经之心愿,在亨利的末年,参酌廷对尔的本子,及绍述他而学问稍次的卡味对尔的本子而成的英文圣经,果然能普遍全国,虽贩夫走卒亦不难了解。故英国的宗教改革虽初起为国会攻击教社之享有田产,继而为国王之劫掠寺田,但最后仍能有真正的宗教基础,威克里夫渴望人民熟识圣经的梦,至今日而得成事实。当玛利赞助旧教,肆行诛戮之时,改革之宗教仍有力量足以抵抗,多半盖有赖于此。那时即鞋匠,缝工,及穷妇人辈亦已能了解宗教改革之为何事,故他们也能充新制度的拥护者。
亨利的末年
亨利为放火救火者。克来武兹的安(Anne of Cleves)的面目及欧陆情形的变化促进亨利的觉悟,使他了然于改革过甚或过速的危险。他的新妇极多,安为后来的一个,乃克伦威尔从反教皇的德意志招来者。安的可憎的面目令亨利生气,而克伦威尔竟至枭首。《六信条法》(Act of Six Articles)则已于上年通过,凡不信酒食化血体之说,或否认附耳认罪(auricular confession)及僧侣不婚的需要者悉处死刑。伦敦且有人因在礼拜五食肉而被绞者。抗议教徒之被焚者更时有所闻,但既不声张,也不操之太急,致社会不甚惊异。拉替麦终于去位,只克篮麦仍得为大主教。是时的政策盖有些游移无定,但尚不能谓为在一反早年的政策。亨利第五太太豪厄德喀衰邻(Catherine Howard)可说是部林安第二,虽和安的宗教不同(她为公教,而安为抗议教),但其过失及所遭的厄运,则固同安如出一辙。亨利的末一个太太帕·喀衰邻(Catherine Parr)为运命最佳者,她死在亨利之后,她对于宗教政策有缓和的势力,她倾向于改革派而极谨慎。
亨利的目的似乎在防止另有的变动,且使好论宗教之人民有所畏惧而不敢多说。关于宗教问题,国王已有终结的表示——至少在目前是终结的。际此之时,人民尽可熟读圣经,而默思他们之所欲思。《六信条法》亦非不顺舆情之法,因为当时大多数的人民,既非教皇派,又非抗议派,且无人相信异教之应容忍。但那个法律也没有严格执行。亨利仍未和大多数臣民的思想欲望失了接触,即在末年他仍没有失却臣民的忠心,他们仍助他同心抵御外侮。当他将死之时,他似在筹思更进一步的改革,不幸天不假年,亨利遽奉惟一有权召他之人而去,故进一步计划我们亦无所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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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llard教授尝谓:“推铎尔的专制大半赖伦敦之能执全英的牛耳”,Davis女士亦谓:“英吉利的宗教改革史尽可从上述观点出发而重写一道。所有的变动几全体发源或试行于此(指伦敦)”。亨利八世,依利萨伯及部格来(Burghley)之所以成功,而武尔塞,克伦威尔,索美塞特及玛利之所以失败,亦因一则不常撄伦敦之怒,且永不失其忠心,而一则常和伦敦不睦。”英王本无常备军,故近在咫尺之伦敦及其一切宝藏,军火,财力,人力,实有足以左右政策的力量。以上见她所著Tudor Studies,第287,288页。此外,在16、17两世纪时,除了牛津剑桥以外,伦敦实际上握有印刷机之专利;依利萨伯且曾禁止两大学及伦敦以外之地进行任何印刷事业。
[2] 在那时候Tavern并不是卑下的地方,并不同今日所谓Public house一样。士大夫常会于晚间带同妻妇,取饮洒肆;大家盖把酒肆当做最方便会见友好之所。从《温错的一群快乐妇人》中我们可知酒肆老板,(“Mine host”)在社交生活中颇居重要的地位。
[3] 译者按,英之教社,在管辖上分为两省(Provinces),一为坎忒布里省,一为约克省,每省各有它的教侣大会。
[4] 在1534年国会所通过的《国王为教社最高的权力法》(Act of Supremacy)中,这个限制已经取消,故亨利的称呼为“英国的教社,(即Anglicana Ecclesia)惟一在地上最高的首领”。
[5] 译者按,Vested interest指已经完成,已经固定之法益,中文中尚无适当译名。
[6] H. A. L. Fisher Political History of England,第496—499页载有关于出售寺田的图表,可以参阅。
[7] 关于此点参阅Savine教授的English Monasteries at the Dissolution第240—245页及263—267页。关于英吉利的尼庵参阅Power女士的Mediaeval English Nnneries(1922)。尼僧之数全英殆从不过于2000。关于穷民的救济,见上第319—320页。
[8] 见上第307页注②。
[9] 见上第276页。
[10] 宗教改革后,不特宗教法院之独立性无存,即它们对于日常生活的管辖权亦视前大减。例如损害名誉之罪的讼案,向归宗教法院受理,但在推铎尔及斯图亚特两朝时,它们渐归世俗法院。见Holdsworth的A History of English Law第三册,第410—411页。
[11] 译者按,《旧约》全书中有Bel and Dragon一书者,乃Daniel一书的三附属书之一,中述Daniel杀龙降Bel以破除邪教的故事。龙为巴比伦人所崇拜者,实即蛇蝎一类之物。Bel为地神,为巴比伦天,地,水三神之一;但又通作神讲,因巴比伦文的Bel即等于L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