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爱德华二世,1307—1327。

中古的会社

中古之世人民的思想及行动都是属于会社的。各人的身份视他在群社[1]中的地位而定,无论此群社为采地,为市,为行会,为大学,或为寺院。在法律上看起来,佃奴离了采地主,或是寺僧离了大僧正便不存在。离开了群社,没有一个人有被雇或选举的权利,法律不能因为你是人类之一,或是一个英吉利人民而便肯认你有任何权利。你所能得的,最多亦不过是耶教慈善事业之所能施舍或怜悯者而已。我们要知中古社会的单位既不是民族,又不是个人,而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物——会社。

文化之能由黑暗时期踏进中古的曙光实缘于各人和其同伴间关系之严格的群化。到了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期间,在佃奴的解放已将封建社会所恃以立足的经济制度打破以后,社会才得走上个人自由的途径中去。至是好些中古的会社才因不胜势力万能的国家及自强不息的个人之夹攻而一一灭亡。英之寺院及僧士团体固逐一消灭,而都市及行会于重要职务之执行,亦有上赞国家,下扶人民的必要,不复能如前之行若无事。然中古的制度亦有继续存在而无恙者。律师,大学,及世俗的僧侣(指非闭户修道者而言)颇能应变适时,为国家所用;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则因可为全国“平民”或“群社”的代表机关之故,且成为民族生活中的主要机关。[2]

于本章中我们要说到四大会社——即(一)大学,(二)僧团,(三)在法院馆舍中结社的律师,及(四)国会,或精细的说起来,平民院——的兴起,此四者之中,三者至今尚存,其一则早已无存。寺院及封建制度在黑暗时期为克服野蛮社会的必要武器;但四大会社则为中古社会成熟时期的果实。

巴利奥尔学院一景

牛津大学建立时间不详,因为那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它可以追溯到1096年于那里开始的教学。当时英法关系恶化,亨利二世于1167年禁止英国学生在巴黎大学学习后,牛津开始迅速发展。也就是从此时开始,第一个学校公寓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学院。牛津大学各学院中,以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问世最早,建于1249年。巴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建于1263年前后,默顿学院(Merton College)建于1264年。

大学之所由起

大学及国会同为中古时代的发明物而为古人的思虑所不及。苏格拉底从不授任何的文凭或学位,如果其徒有此要求,他必将藉问答法严诘他们求学之固为何事?哲学及科学在希腊世界所达到的地位固远非中古时代之所可及,然古时的学问知识从未藉大学而组织起来。它们之所以衰颓而不能抵抗成群的耶教僧侣之攻击,一部分的理由或即在此。

此后之数世纪中,教社固视知识为极简易的事件,而世人亦以教社的意见为然,于是除了寺院及大教堂中间尚有学问的攻求以外,几不发生求学的机关或组织之需要。但在12世纪中,一因十字军已把东西两世界联接起来,二因在欧洲较富裕较安定的部分智识上的活动大见增加,学问及思想亦有复活的倾向。凡欲研求民法及宗教法,古拉丁文,基于亚理斯多德的哲学,基于阿剌伯字的数学,及基于阿剌伯著作的医学者似乎皆有借重于新的会社生活之必要。

对于学问的热心和当时对于十字军的热心同样的有许多紊杂的思想盘缠着——纯洁的志气,职业上的嫉妒,染指教禄的念头,上等或下流的好奇心,冒险及旅行的笃好。而且两者(求学与十字军)也都是国际的,故求学者也往往弃故居越阿尔卑斯山,或渡大海,而达异国。当欧洲正为这种知识的酝酿所激动时,大学亦突然兴起,初则在意大利,继则遍耶教世界的全体。中古人之能善用会社生活以贯彻一种思想,于此亦可见一斑。即在各国都有大学之后,较著名的几个学府仍有所谓各种“民族”(“Nations”即外国学生的团体)留学不辍。受过教育之人因能用拉丁语讲解写作,故学问的世界性亦不会衰退。

中古的大学和近代的大学不同。近代的大学有伟大的建筑,有实验室及图书馆,有基金及国家的津贴,有林立的各院;但中古大学惟一的基础是人。它也不太为考试及规则所拘束。它惟一的大束缚即教社的对于思想的约束及异端的禁止。因须维持正派的教义之故,而富有哲思的天才亦不得不走入极狭极武断的途径;而本可为人世间最自由的会社之大学竟亦在桎梏之中。

英吉利大学的肇始

没有基金及房舍也不见得全是不利。原先的大学因无须依赖物质上的设备之故,转得于十二三世纪在全欧洲滋生繁殖,其速无比。亨利二世和法王有隙后,巴黎英国学生之能易如反掌的一致返国而创立大学于牛津者正亦以此。牛津为极宜于设置大学之地:英国西南两部的全境俱和牛津有便易的交通,堪供学生住居的房屋亦不少,又有可供学生坐谈,饮酒,欢唱,及互哄的酒肆,大学可以借来举行仪式的教堂,及教师可以举行讲演的房室。教师的讲演亦殊有趣,往往教师面向宝贵的书本而讲解,学生则伏坐地上而为笔记;叫好叫恶绝对自由,一若戏园中不驯的听众。

和牛津敌对的大学之产生或许因为乡市间发生一种异乎寻常而近乎杀戮的私斗,于是学生遂不得不离开牛津而另设大学。剑桥本为各水道及罗马大道相遇之点,而为东北两部的孔道。牛津剑桥和伦敦各距五十哩,故伦敦自己在19世纪前竟没有大学。威尔士人就学于牛津,而苏格兰人则到巴黎及帕雕亚(Padua)就学。到了15世纪初叶,苏格兰人始自设大学于圣安得鲁斯(St. Andrews)。

“穷僧侣”的溷迹所

早期的大学既没有巨大的捐助,也不像后世大学之能为“国内最尊贵的青年”所垂青;故它们绝不得富贵之助,亦绝不受其害。中古的牛津及剑桥皆可说是穷人的学校,因为当时的上等阶级和大学尚不发生关系。武士及诸男自以为所知在大学教育之上,他们以为只有采地佃奴们的知识在它之下。学生的绝大部分类为自由农民,贵族的“家人”及市民辈的最颖慧儿子。他们离弃了上代的田庄或行业而改业学问时,势须先加入低微的僧秩为进身之阶。当时所谓“穷僧侣”或“穷学士”实即大学之穷学生而已。

为这班人着想,大学实是取到职业上的荣誉之必经路径。凡不出身贵族之人而希冀在教社中得高位者舍大学外其道无由。凡欲藉自身的才智而为官吏,大人物的书记,医生,建筑家,或宗教法律家者亦须先得低微的僧秩,再经过大学的陶镕。诸种职业中脱离宗教而首先世俗化者要推习通常法的律师及法官;这是13世纪之事。但即就这班法律家而论,他们的大多数仍为曾在牛津剑桥求学的学生,且他们当下级僧侣时的行为又须足当“僧侣”而无愧者。

大学生的生活

我们如欲想象初期英吉利学生究为何种人物,我们须把他们几乎全体看做一种的“僧侣”。但这种僧侣和近代的僧侣完全不同其道:他们虽然也立过不娶之誓,但于实在行为则漫不经意;他们也不受王家法院的管辖。在15世纪之前,通常的学生恒为下层中等阶级的子弟,穷而聪敏,始到牛津或剑桥时当在14岁左右,离校时则在21岁或21岁以上。他在校时所受的纪律,无论是学问方面的或是“书院”方面的,皆异常轻微;他的道德方面的行为曾经《密勒的故事》(Miller’s Tale)及《里甫的故事》(Reeve’s Tale)的著者及许多较不闻名的著者所仔细摹写过,虽然巧塞于所著《引言》(Prologue)中曾把学生看做较尊贵的人物。学生所唱之歌为通行全欧各大学的一种叫做歌利亚斯(“goliardic”)派的拉丁韵语,在这种歌中他们自夸有“死于酒肆”的果断心。同时他们更随处享受浪漫生活的甘味,无论在途中或在市内。他们名虽属于僧侣阶级,但实则除了奥维德(Ovid)[3]所描述的邪教神巴卡斯(Bacchus),维那斯(Venus)等那班行乐神,差足为他们所取法外,他们实没有任何的宗教气味。但当时也有虔敬的学生,而全体学生对于学问,至少在理论上,总是十分能尽力的。

当时大学的风气近似今之所谓拉丁区(Quartier Latin)[4]生活,而和后代牛津剑桥的书院[5]生活相差甚远;书院生活半带贵族,而半则以维持体面为主。中古的学生则既非贵族而又不以场面为意。当得·蒙福尔·西蒙揭竿而起,牛津的肄业生趋而共争自由时,他们所御的衣服皆是褴褴褛褛的,他们的神气和1848年加入革命的法意德诸国的学生如出一辙。在西蒙之世,青年盖仍能同时尽瘁于学业,行乐,浪荡,自由及宗教,而不自觉其矛盾。

近代人因有一种敦厚之性,故把他们自己和中古大学中不顾穷乏而孜孜向学的“穷僧侣”比较时,恒贬自己的凡庸,而赞古人的刻苦。但古人的生活亦不见得处处可令人拜服。以无钱,无指导,无保护的14龄幼童而即令深入哗闹,堕落,且常有杀戮的场所,其能巍然自立者本已十分难能,而况中古大学中常有精于敲诈的巨骗专以欺侮“傻学者”为务?因此之故,大学生活可以为善,而亦可以为恶。

圣安得鲁斯大学校景

圣安得鲁斯大学(University of St. Andrews)创立于1410年,是苏格兰最古老的大学,在英国其悠久的历史仅次于牛津及剑桥大学。

书院的设立

13世纪末年成立几个书院[6]的初意在供给学者(scholars)[7]以宿膳,换言之,学者可依书院的膏火以为生。但初意虽在经济上的资助,而书院所能给与学生的一种保护及约束,其为用正不亚于膏火。谨慎小心的亲长总想把子弟送到这种有防闲的地方;即普通的肄业生亦竞以得入书院而为食廪学者为荣。[8]英人本有思家的天性,视室家的安逸生活为至宝;书院的生活既近似家庭生活,求为食廪学者的人自亦一代多于一代,而书院的数目,富有,及重要因随而代有增加。自15世纪以后国中更有一种新的捐资设立书院的动机。自那时起英国代有异端,如罗拉特派,教皇教,清教主义,及阿民尼阿斯主义(Lollardry,Popery Puritanism,Arminism)等等。为防止青年之受诱惑起见,各种新的书院亦应时而生。有了羊栏及牧羊者以后,狼亦不能随便抓羊而噬;书院之作用即在设立羊栏而以教师充牧人。

有人以为书院是牛津剑桥的特产,那是误会的。意大利的大学也曾有许多的书院或捐供学生寝宿的场所,不过它们已逐一消灭,所剩留至今者极少而已。巴黎大学自1180到1500也设立了50多个的书院,可是就大小,财富,及重要而论,它们从不达到英大学在日后所达到的高度。而且它们也衰败甚早,不能保持它们的资产;所存留的一些则被法国大革命所摧残净尽。反之,英国的各书院则历久而愈多愈富;到了斯图亚特的时候连它们的母亲,大学本身也被吞下了。

研讨的范围

中古大学的主要研究为一种特殊的逻辑学。这种逻辑在那时为十分需要的,没有它则亚理斯多德的学说和教社无可争辩的教旨将无法调和,而阿奎那[9](St. Thomas Aquinas)的令誉亦将无自而生。在12世纪时古拉丁文学曾一度复活,且有发展的可能,不幸根基太浅,不久仍又烟消雾灭。希腊及罗马诸诗人,演说家,及历史家亦尚未入时。对于古世的,尤其是对于希腊的,真正了解或领略,要在15世纪第一次文艺复兴之后始为可能。此种了解和中古办法是不两立的,人们懂了上古的情形之后,便将觉悟他们自己所经历的为幼稚可笑。最初的博士及学生们幸尚没有这种足以扰乱心胸的觉悟。

在神学的束缚之下,物理科学自然不能有为。牛津培根(Roger、Bacon)的奇才固如黑夜的星光,但他所有者仅科学上的发明而已。在顽固的时代他自然不免要被偏见所掩没。如牛顿生于13世纪,亦恐难逃培根的不幸。单就对于时人思想的影响而论,1世纪后的威克里夫,因为他是经院学派的理解的大师,要比培根重要得多。

把欧洲人的粗鲁智识加以训练并使之精妙化实为中古逻辑及经院主义的主要工作。我们于秤量中古智识上的进步时不应以有否创见为标准,而应以利用哲学材料的技能为标准,因为新的思想在当时即不完全禁止,亦是十分受拘束的。中古学者所辩论的主题大部分固然像常加辩论的“针尖上究竟可容多少安琪儿站着”问题同样的微琐无聊,但他们的工作是不容严格的估量的,这班逻辑家的功绩仍是不易限量的。

行脚僧的来英

除了大学之外,英吉利在13世纪的又一社会变迁为行脚僧或称托钵僧(friars)的来临。我们可说大陆上的教社赖圣多密尼克(St. Dominic)及圣法兰西斯(St. Francis)两派的教团而得保持不坠,但英国教社之有赖于它们者没有如在大陆之甚。在亨利三世时的英吉利教社的生存尚没有危险;无知,疏忽,及实际上的接近邪教固为当日的现象,但异端或反僧侣的情感则尚没有产生。大陆上有阿尔比派及发尔多派(Albigenses,Waldenses)等反教社运动;教社的监查取缔,亦异常严厉,然英国绝无可以和这种运动比拟的潮流。多密尼克派僧士在大陆上本为教社举行了查办(Inquisition)的工具,因被人谥做“上帝的猎犬”;他们在英的人数亦不少,但此时尚无异端之徒足供他们的狩猎。至于法兰西斯派的僧人则因性情宽和之故,于1224年登陆后,发展极快,且深得英人之心。

我们也不能说行脚僧曾保全教皇国在英吉利的权力。行脚僧取得民间十分信仰的那几年(在亨利三世时)亦即人民初次对于教皇国生强烈的反感的时候。这两种潮流本不是冲突的。格洛斯忒特在两种运动中都处于领袖的地位;行脚僧们虽受教皇的任命,然仍可发泄他们对于民主的同情,而加入得·蒙福尔·西蒙之党。西蒙的党虽然犹奉正教,但和罗马教廷是失和的。

我们虽不能说行脚僧有保全在英的教社或教皇国之功,但他们却贯注了一种新的精神和新的方法于宗教。最早的法兰西斯派僧士本出身于绅士阶级,但他们能致力于穷民的感化,民众信教的热忱因得复活。从种种方面看起来,他们的工作正可和清教,卫斯立(Wesley)[10]教,及救世军诸运动相比拟。本于他们的发起人(即圣法兰西斯)的精神,他们专接近最穷苦的,无告的,有病的,尤其是城市贫民窟中的黎庶,因为这些都是牧区制度所招架不周,而基教势力所传布不到的。

行脚僧的宣教

行脚僧宣传的秘密即是以最浅近的,可为平民所了解感觉的辞句宣教。那时,牧区牧师很少有宣教的本领;较高的僧侣则方致力于教国大事,不屑宣教;寺僧或则隐居丛林,或则仆仆尘土,亦无暇宣教。在行脚僧未来以前,宗教的意义几完全限于它所布施的圣礼,[11]而需要圣礼的人又未见得能随处取得。行脚僧不特使圣礼可以容易取得,并使宣教及教义的训诲成为通行的制度。后世的罗拉特派及新教徒亦以宣教为主要方法。行脚僧把宣教台的重要提得高高的,哪知后人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特取而代之者有之,即举而毁之者亦有之。[12]行脚僧的目的本在助平民透彻宗教的意义,并使他们的生活也受宗教的宰制;哪知平民懂了宗教之后,行脚僧的宗教竟不易存在。

第4世纪至12世纪的寺院运动是消极的。在衰败或粗野的时期,虔敬的人们只求能救护自己的灵魂,于愿便足,故设立一寺院不啻在到处尽莽野的世界中设立一上帝照临的花园。花园固可充做垦植莽野的先河,但隔离园野间的高墙则从未打通。行脚僧所生长的世界比酿起各派寺僧的时代较为安定,较有希望,故行脚僧可把整个的世界看做上帝的花园,他们也不惮涉足于市场及贫民窟之间以拯救男女的灵魂。寺僧,在理论上,应自禁于寺院之中;他如浪迹尘世,他的目的往往在破坏清规,以追求世俗生活的乐趣;故他的外出完全和戒条相反。反之,行脚僧的义务在奔走城市之间以将养病人,以宣教讲道,以谛听教徒的自认;故他的外出是天经地义的。寺僧可以藉广地及牧场的收入以自活;行脚僧则须沿门乞食以资一饱。

行脚僧的尘欲

在理论上说起来,行脚僧是不得有资产的,这至少也是圣法兰西斯的原意;但在事实上,他的徒众不但拥有僧寺,且也有图书馆及教堂。他们得到人望而后,更加意于资产的厚集,或则置发起人的理想于脑后,或则用中古的微妙方法,把旧理想解释净尽。凡坚持福音式的贫穷主义者且受本会会众的迫害。圣法兰西斯本鄙视学问,把学问和传播福音会的纯洁视为彼此不能相容;但牛津的灰衣僧在格洛斯忒特主教领导及保护之下,竟从事于学问起来,且成绩极好。他的朋友得·马许(Adam de Marsh)及培根自己即为早期的牛津法兰西斯派僧人;较后则有斯科佗(Duns Scotus)及奥坎(William of Ockham)。圣法兰西斯的英吉利徒众于哲学,物理科学,及医学曾有极大的贡献。

凡宗教的运动有一共同的倾向,即发起人艰苦卓绝的理想尽可所存无几,而机体仍得生存。在14世纪时多密尼克及法兰西斯两派的行脚僧是两个极大的会社,且各有很多仇敌。牧区牧师痛恨他们,因为他们在牧区中偷自传教,并将教众及教费一并窃取。威克里夫的改良派亦恨死他们,因为彼此都是以取得平民的同情为目标的。熟知世故之人如巧塞辈则笑“弟兄们”(指行脚僧)欺世盗名的虚伪,因为他们一面装着遵守福音式的穷困,一面却利用人民的迷信以自肥。虔敬且笃信正派的高厄(Gower)则有下述不利于行脚僧的记载:“奸非,谄媚,虚伪,诱恶,这些都是他们藉以增加他们的牧师,教堂,及寺院之数的法术”。

但到了14世纪末叶,民众对于行脚僧的感想仍是不坏,许多人仍以死时如穿行脚僧的衣服为走上天堂的绝稳护照。在15世纪中,虽则他们能目睹他们敌人罗拉特派的铲除,但他们自己的势力也日就衰退。所以宗教改革的风潮突起时,他们几没有一个朋友。世俗的僧侣向视他们为窃盗者流。亨利七世为消灭教皇权力的运动时,行脚僧会的解散亦为政策不可或少的一部分,因为他们是教皇的骄子及忠仆。

外来势力的衰退

自诺曼征服以来,外来的势力常如洪水之泛滥于英国,而行脚僧的来英可谓为最后的大潮流。自此以后,洪水退去,所留者为富饶的渣滓。于是内地森林之风可以吹向自如,而不受外界的波动。在诸爱德华及后期不兰他基奈诸朝中英国不特不为受者,且为授者。它所创造的各种事物既从又新颖。它自己的法律及国会在爱德华一世时也发达起来,它自己的语言文学在爱德华三世时也创始起来;随巧塞而起者又有威克里夫,及英吉利开始对于宗教的特殊贡献。同时英国的自由农民复利用本岛的武器把法国征服。英国林地的居民本富游戏的天性,好诙谐而又性情和善,故在他们的心目中善战的弓箭手极易引起他们极好的感想。尚侠好嬉,又激烈,又可以代表当时英吉利人性质的大盗洛宾·呼德(Robin Hood)[13]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正亦当然之事。

上述的诸种现象得力于英吉利自由及财富之增进者极多。英吉利自由因佃奴的解放而长成;而英吉利财富则因易羊毛的输出为毛布的制造之故而增加。在十四五世纪中英吉利的财权及放债也渐渐由犹太人转入英人的手中,爱德华一世曾把犹太人驱逐,故财权的转移颇易。

犹太人

犹太人和别的外国人同于征服者威廉得势时入英。萨克森英吉利的社会异常简陋,放债取利之人尚无用武之地。但诺曼及安吉芬诸王,和大陆上的诸王一般的有向犹太人举债的必要。犹太人以现钱借给国王,国王则以赋税预作担保。犹太人赖放债取利为生,这本为教社所不许;但耶教的商人既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借钱,则亦不惜和不信耶教的犹太人发生关系。犹太人好比国王手中的海绵。海绵先把臣民的钱吸收了,然后再把自己的钱放出取利;国王对于海绵则可予取予求,海绵的水分愈富,则国王的所取亦愈无限止。犹太人之于国王正如佃奴之于田主;在理论上他们所有的即是他的,故臣民虽恨绝犹太人,而犹太人仍可赖国王的保护而繁荣。国王且设立“犹太库”(“Exchequer of the Jews”)以襄助犹太人收债。犹太人在国中的惟一友好为国王,故他们须仰仗他的鼻息以生存。他们的不为民众所齿盖有两种原因:他们是惟一放债收利的债权人,而别的人则无钱可贷;他们又是惟一不信耶教的人,而别的人则在理论上都是信教的。

他们在英国除了借钱给国王外,并供给现金于诸男及战士阶级。他们供给一切战事及行政的筋力,但与工商业的理财尚无关系,因商业资本主义的时期还没有到。

一部分的英吉利犹太人,如亨利二世时林肯的亚伦(Aaron)等,成为巨富;亚伦且在国库中有特设的部分(叫做“亚伦之库”“Scaccarium Aaronis”),以专理他的财务。在富饶的东盎格利亚的各市中犹太人的不易侵入的宅舍可与石的堡寨和石的教堂比美;以和较穷的耶教民的泥窟或木舍相比不啻有天壤之别。但如遇国王中止保护犹太人时,则可怕的大屠杀便随之而起,而犹太人和所持的债券也同归于尽。

犹太人的被逐

在爱德华一世时上述的不幸制度突受极严酷的取缔。爱德华的驱逐犹太人也许是基于那时最合理的观察。他自己嘉许他的行为为出于大公无我,及牺牲自己的公益心,人民对之亦十分欢洽。是时在耶教徒中也有了放债收利的人,故国王及贵族已可向他们借债,而不必定要求教于犹太人,故驱逐犹太人为事实上可能的政策。放债的营业起先入于佛来铭人及意大利人之手,例如爱德华三世曾向借债的巴低(Bardi)及佩鲁齐(Pernzzi)等都为佛罗稜斯的大号。既而英吉利的资本家亦日趋重要,商人如赫尔(Hull)的得·拉·坡尔(William de la Pole)及喜亭吞(Richard Whittington)都成国王及诸男的债主,而为百年之战及玫瑰之战(Wars of the Roses)的财政家。得·拉·坡尔为英吉利贵族的始营商业者,喜亭吞则为伦敦市长及猫面怪谈[14](cat-myth)的好汉。爱德华四世也和伦敦市民异常亲善,他固深好他们的美妇,但也因他须向他们借钱。当商业资本主义渐次于推铎尔朝发达时,财政权盖已落在本国人之手。

犹太人的遭遇

看着犹太人在柴堆里被活活烧死,基督徒面带残酷的满足的表情。犹太人与少数麻风病人、少数种族和少数宗教信仰者一同被教会定为基督的敌人,成了黑死的替罪羊,在全欧洲被无情地屠杀。

犹太人的复来

在斯图亚特及汉诺威时犹太人重又返到英国,但此时钱市及其他职业已尽操于本国人之手。宗教改革后英人对于圣经本较熟读,故英人仇恨犹太人的心理也没有从前之烈。犹太人和英人因得在较良的环境之下发生新的接触;这种环境且比在现代的人民尚不能自理其事的许多国家为佳。

“英吉利极斯丁宁”

爱德华一世有“英吉利极斯丁宁”[15]之称。有人曾说过,如以爱德华时的英吉利法和极斯丁宁时的罗马法相比不啻以童年和老年相比。但爱德华曾将所有关于法律之事予以固定的意义,这确和罗马帝的功绩有些相似。他虽没有成立任何不适于尚属幼稚的民族及英吉利法的特性的法典,但我们的土地法,公法,及国会在他之世的确曾得了一种新的定义;中古国家的种种制度今亦开始有固定的形式。今而后,国会及谘议院间区别亦渐渐明了。

条文法的起始

在爱德华一世的为首18年中我们可见英吉利条文法(Statute Law)[16]的起点。爱德华本天性习法,又有国内外大法家为之辅佐,故他的壮年时国会立法的毅力,据迈得兰的观察,直可与首次选举改革法后辉格党的(Whigs)的毅力相比。

条文法是一种新的现象,他们把法的实质也改动起来了。在此以前,我国的所谓“法”者乃起源于盎格鲁·丹麦时,它是传统的,习惯的,不成文的,大部分是地方性的,绝大部分是作废了的;我国又有封建法,也是由习惯而生的;较新的则有“判例法”乃集合名法官的判词而成,但名法家如格兰微尔及布剌克吞(Glanvill,Bracton)等曾有专著细加评注;更有如《克拉稜敦宪法》及《大宪章》等的公约,名为重申并执行已有的法,实则常常增添新的规则;再次更有变动司法程序的诏令或命令,例如以陪审审判代替比武审判等。但到了爱德华一世时我们竟有可以变更“法”(“law”)的“律”(“laws”)起来了,只有难以确定范围所谓“基本法”是不受更改的,因为那时的国王及国会都还没有到万能的程度。

首先的诸律,尤其是《传地法》(De Donis Conditionalibus)及《置地法》(Quia Emptores)两大法,名虽将封建法的原则重申一下,但实则更改颇多,颇可视为我国近代土地法的起点,即今日的习法者仍有熟知两法内容的必要。《传地法》开后代限制嗣续承袭田产的先河,在有法后之数世纪中对于乡村的遗害极大。《置地法》为爱德华及其大佃主所通过,用意在防止所领地的转封于下级的封建臣,而丧失他们应得的封建税收。此法通过而后,封建臣如欲将所领地割让于人,务必令受地者亦为同等的封建臣而直接受治于原主,而不得为封建臣的佃户。因此之故直接于国王的大佃主为数大增,阶级渐趋平等,而封建的精神亦大衰。在此以前,人民本以能为国王的大佃主为荣,但不久而后,因大佃主人数激增之故,人民转以能被召列席国会为较大的尊荣。即以国王而论,他的全国田主的资格也不如行政首领及主持国会者的资格之可尊。于不知不觉之间我国竟由封建社会而入于国会国家的境域。

法院的分立

除了土地法视前确定以外,法院的组织在爱德华时亦更趋向于固定的形式。在13、14两世纪中,国库法院(Exchequer),民事法院(Common Pleas),王座法院(King’s Bench)一一成为特立的法院,各有各的簿册,程序,常设的官吏及职员。惟大法官府法院(Court of Chancery)则起于较后的时期,它的过程亦特异。[17]

法律职业

自爱德华一世起掌通常法的法院不复以僧侣中人充当。在此以前教皇已在反对僧侣之学习并掌理世俗法律。旧日的王家法官往往拔自外界,如布剌克吞则为僧侣,格兰微尔则为战士政客;但今则渐由律师中擢升而不取自外界。律师与法官,或所谓栏与座[18](Bar and Bench),在大陆上向为两种不相混合的职业,但在英国则它们为互相关联的职业。英吉利法律本由王家法院长期锻炼而成,在法院所在的韦斯敏斯忒大堂的职业空气中,法官及辩护士亦自然不能不受中古会社观念的影响而团结成为合一的团体。两者都是嫉妒外界的,也都是宗教法家的对敌。彼此间的关系是“博学的弟兄”(两者间相互的称谓),一为法律的制造者,而一为法律的辩护者。法律成为有组织的重要职业而后,两者又有同样的短处,且同样的受人攻击。因此种种,法官及律师之合而成为法界为最自然的发展。但法界的门户是开放的,凡有志的英人俱可加入;藉此更可作飞黄腾达的企图,犹之有志者之可加入僧侣而求显达。

以个人而论,英国先前固曾有过有学问的世俗人,但以团体而论,则通常法的法家实为世俗人中之首先有学问者。因此他们对于民族的长成有重要的功绩。他们在英史中的地位仅低于国会诸人。如果没有他们,不特宗教改革将无由成功,即国会亦难以战胜斯图亚特诸王。但他们的传习及社会又无一不和中古的特点吻合;他们可与大学相提并论。

法馆的设立

英吉利大学以建立书院为能事,而英吉利法家则以建立法馆(Inns of Court)为能事。在爱德华一世至三世时他们把他们的堂,屋,图书室,寝室等等集中在寺庙武士[19]的故居之林园内外的四围,而他们的办公所在则在二哩以西的韦斯敏斯忒大堂。此堂本为威廉鲁夫斯所建,和守教者爱德华所建的宫廷相联,在先本若赘瘤,一若专为和韦斯敏斯忒大寺争荣者,但今则为王家诸法院之所在。法家所食宿治学的馆舍适介乎商业中心的伦敦和政治中心的韦斯敏斯忒两者之间。这个中和的地位足以助法家发现他们的责任在调和国王及人民间利害的冲突。

法庭报告

有名的“年报”(Year Books)始于爱德华一世时。它们是私家所集的法庭记事录。是时上等社会仍采法语,故律师的辩护及法官的发问亦用法语。年报为法庭的实录自亦非用法语不可。除英国外别国在数世纪以后尚没有逐字的报告;即在英国,除了法庭以外,别的方面,无论是宗教的或是政治的,也历久没有详尽的记录。在英国自那时起,凡法庭上所说的话,无论是“辩论,驳复,或是补充语”,皆逐字记载,无一或漏。法界所欲知之事固尽在其中,即对于普通人类有兴趣之事,年报中亦可发见不少。这种历久不衰的报告,盖可以代替《极斯丁宁法典》及教皇的谕旨集本;学法律者亦视为无上的权威而尽力推毂,经数世纪不断的演进,遂成今日的英吉利法律。

授权根据调查

爱德华一世对于他的法院是非常得意的,而对于诸侯的法权,除了采地法院以外,又是十分妒视,故他下令正式查问(叫做“授权根据调查”Quo Warranto Inquest)较高的私家法院的来源,要求查看设立法院的特许状。他明知有许多贵族的法权不经国王所特许,而仅凭长期的习用;他的用意以为经此查问,便可将缺乏特许状的管辖权取消。但他的尝试总因太早而失败。世上有许多事情只能随时代而逐渐变更,而非一朝一夕所能收效;法权的收回即为一例。照传说所言,当法官巡查到窝稜伯爵(Earl Warenne)的地方上时,伯爵拔刀而答法官曰:“这就是我所有的特许状,我凭这特许状来处理我的领地及地上的诉讼。”此传说虽不一定确有其事,但收回法权的时间尚未成熟则可以推见。爱德华在幼年时所见的男族之战已多,故亦不愿太严格办理。授权根据调查的惟一功用在停止以后的窃取法权和收回新近蚕食去的法权。至于年代已久的私家法院则只能逐渐的一一消灭;诉讼者信任王家法院愈专则自然会不赴私家法院。到了玫瑰之战,无政府状态作末次的猖獗时,贵族们已不复争持私家的法权;他们的新方法乃嗾使部属威胁王家法院法官和陪审团。

国会的首期

英吉利的特殊制度,国会,并不发动于一时,也不以革命为目的。它是渐渐长成的;有了它后几个互相尊重的势力间的纠纷可以调和,而共同的行动亦可以发生。所谓互相尊重的势力乃指国王,教社,男族,及平民中某几种阶级如武士,市民之类,而佃奴则不在其列。无人尊重佃奴,故佃奴不得入国会。“劳工”深知国会的仇视,故“劳工”一有阶级的自觉以后,便采用“直接行动”,例如1381年的暴动。但除了佃奴不计外,国会实可视为各势力的友谊平衡。英吉利民族素以“委员会的观念”著称;围坐细谈以协议一切。或相将而调和为他们的特长。这民族的特性实为英吉利国会的真实来源。

国会在首先三个爱德华的时候逐渐形成了它现有的形式。爱德华一世得到了得蒙福尔时的经验而后已能深知常常召集议会的益处,深知谘询议会可以利于政治机械的进行。他召集议会的目的不在限制王权,或使王权受制于全民的意志。他的目的在藉常和被治者接触而增大治理的效力。他能彻知邑市中等阶级的赞助的功用。他因欲利用他们的赞助,故极力提高国会的威望。在英史中,诸王中就有功于国会而论,仅亨利七世可和爱德华比拟而已。

召集各邑各市的代表以和全国的世俗及宗教巨要人物一同开会为他父亲代中偶有的试验,但爱德华一世则决意继续那种试验,且更视之为常例。别的不说外,他至少要邑市代表来帮助他向全国收税。如果没有各地方武士及市民自愿的赞助,并贡献他们的所知,则特种的课税实无从进行。邑市的代表和国王及巨要人物相会后而各归本地时,他们固不免有些诚惶诚恐之气概,但他们也充满了一种了不得的气慨,饱藏了民族统一的观念,且熟知了国用需要的实情。因为他们是在这样想,所以他们很能帮助税吏在地方上课税,且劝导人民纳税。他们也能将国王的政策向四邻解释。四邻除此以外向无别的方法可以得知一点国家大事。

在那时候报纸固然没有,即文字也未流通;交通又十分不便而危险。国王之坚持各地方的武士市民须按时往来于韦斯敏斯忒和各地方之间,适成为政治教育的起点,而有功于英吉利民族的养成者殆不在巧塞或百年之战之下。而且如果没有国会以便利税收,则诸爱德华时和苏格兰及法兰西的诸战恐亦无从筹费。有人说,英吉利没有产生国会,只有国会产生了英吉利,这确是有些真理在内的。

请愿状的受理

财政上的赞助并非爱德华一世召集邑市代表的惟一理由;他有时把他们召来完全不谈财政之事。除了财政之外,他还有别种用意;他希望他们可把人民诉苦的请愿状递来,庶几他可以熟知地方的情形以为施政的预备,而一方又可以遏止地方官吏的无状。所以在原先的国会中,接受请愿书也为重要职务的一部。请愿书初时大都出于各个私人,或各个地方,但在14世纪中渐出于民众院(即下院)的全体。在爱德华一世时请愿书都上于国王或谘议院,而不上于国会;但它们的处理则仍在国会,或由国王自己处理,或由他的大臣,或由谘议,法官,及诸男所组织的委员会处理。委员叫做“审判者”(“Triers”)。对于请愿者的救济可为司法的,可为行政的,亦可为立法的,那要看情形而定;但那时尚没有分别。经若干时而后,私人或一地的请愿书虽大都仍交大法官法院或别的机关处理;但由众院全体递上的重要请愿书则在亨利六世时开始采用“法案”(“bills”)的形式,经国会通过后,且成法律。此即众院得有立法提议权的起源。

国会的委员

在爱德华一世时我们尚不能有国会某院(“Houses”)之称。那时实只有一个议会,由国王自为主席,或由坐于毛包(Woolsack)上的大法官(Chancellor)[20]代为主席。他的其他大臣当然出席,世俗及宗教诸男,及各邑武士和各市市民的代表则奉召出席。诸男各得各的召集状,武士及市民的召集状则由邑官送达,只一地一状。武士及市民在这种情状之下只能战战兢兢的退居人后,不问殆不发言。这就所谓“国会的高廷”(“High Court of Parliament”)。在外表上今之贵族院犹保存此种形式;虽则除了国会关会及闭会以外,王位虽设而常虚,虽则除了身为贵族的大臣或除了大法官外,其他的大臣已失了当然出席的权利。在今日众院议员有时齐集上院而恭聆国王的谕辞时,上院在外表上固犹是不兰他基奈时的国会。

众议院的兴起

在爱德华一世时平民的代表尚未自成为一院。虽则他们的全体有时也出席于国会,他们的到会尚非必需的,重要的立法尚可不问他们的同意而成立,贵族及大臣们尚可自由的取决一切重要事务。在那一朝的许多有名法律中,有几种法律,如同《置地法》等,通过时平民代表并不在场。而且即使他们在场,他们大概也只能默坐静听诸大臣,诸男,诸大僧官的辩论国家大事而已。

众议院起源于武士及市民秘密的,非正式的会议。他们如有表示共同意见或答复上级权力的谘询的必要时,他们辄闭门而为秘密的集议。他们深恐外界知道内幕故不肯留下任何记载,因此众议院原始时的发展经过我们也没法推测。即议长(Speaker)何时而始为他们的主席,或如何而得为主席我们也无从知道。议长原先本为说话者之意,他的职务在代替诸代表在全体大会中发言,代表们则可藏拙而不发言。但在斯图亚特时以前,议长实则为国王的忠仆者多,而为众议员的代表者少。即在爱德华三世之时,国王已常有委派内廷官吏充做邑中武士而出席于众院之举,其用意殆在垄断并领导众院的辩论,且为国王做声援。在推铎尔时,枢密院会员在众院中亦收同样的功效。众议员之以韦斯敏斯忒寺僧的僧堂为习惯的议场亦始于爱德华三世时。

国会之分为两院

在我们制度史的初页中,最重要的事实莫过于国会在后期不兰他基奈诸朝时分为贵族平民两院,而不像当时各国相类议会之分为贵族,僧侣及市民(bourgeois)三个等级。我们宪法史及社会史的大部,在某几方面看起来,不是这事的因,便是这事的果。

在大陆的等级制度之下,凡我们所称为“绅士”或“上等人”(“gentleman”)者,在大陆上悉被纳入所谓“贵族”(“noblesse”)等级。大陆上所称为“贵族”的人们在英吉利国会中转分而为二:凡高级的男族(barones majores)尽出席于上院,且召集状亦分递于各人;低级的男族,即为大佃主者,亦可如武士,绅士,及自业民(“franklins”)之被举为各邑代表。因此之故,英国国会把封建制度所立的上下之别取消了,而大佃主也有和各市的市民代表在下院中比肩而坐,且共同工作者。[21]

武士之分在下院

14世纪英吉利国会分院的特殊办法于制度的发展极有关系,然它的所以能如此则仍由于早先的发展经过。下级绅士于参加邑中公务时常和市民及微贱的乡村自耕农民发生密切的接触。冢子承袭之制复逼令贵族的子弟四处谋生,因之堡寨及采地府中的巨户对于商工业亦生相当的兴趣。而且在那时候各阶级间的通婚及上中两级社会间的往来在英国亦已极普通。所以远在班诺克本或克勒西[22]之战以前,众议院已能放出上述几种英吉利的民族特彩。各邑的武士虽属于半封建的阶级,但在众院中则以乡村农民的代表资格,和各市市民比肩而坐。在早时市民及自由农民本无威望可言,然而众议院早早就能与政府中的其他部分抗衡争权者盖即由于他们之能和武士同盟。斯图亚特时的内战不是阶级之战由于此;而柏克(Burke)时英吉利人民之不能了解法国大革命的意义亦由于此。

僧侣之失了独立

在英吉利国会中,僧侣也不独立成为一个等级或独成一院。他们不但不求分立,且自愿的把下院中所有的位置,及上院中很多的位置放弃了。

一部分的主教及地位较高的大僧正固尝以享领男土的世俗资格继续出席于封建议会的上院,且主教中也有充当国王的大臣及僚吏者,然专心一志于宗教事务及宗教修养的大僧官们则对于国会采极不关心的态度。多数的大僧正及副僧正们都受僧寺事业的拘束,而不喜枉费时间财力于远道的旅行;且他们以教皇的臣仆自视,故更不愿出席国王所主持的国会。他们逐渐与国家的生活分离,国会中的位置亦以次放弃,其结果则可从亨利七世时的《国会法汇》(Parliamentary Statute Book)中窥见。

因同样的理由,低级僧侣的代表亦不能为下院的永久部分,驯至他们简直不出席国会。把僧侣产业“十五分之一”及“什一之税”让渡于国王的提议之表决,亦不由于国会,而由于坎忒布里及约克的僧官会议。这种会议完全是宗教性质而不带政治性质的。它们不是国会的一个等级,它们不像法国在1789年召集的等级会议(état Généraux)中的僧侣等级。英国的僧侣笃信上帝的事及凯撒的事应分而不应混之说,故于中古的后期即有意的退出政治舞台而不关心于国家的发展。但他们享有的特权及豪大的财产则并不放弃;世态变迁而后,社会把他们的地位遂视为不当有的僭越。他们因不参加政治,故孤立无援,而宗教改革时的攻击亦难以招架。

众院权力的增进

在爱德华一世时众院的地位尚极低微,然经百五十年而后,它在宪法中已居极高的地位。法律的制定及特种赋税的通过须得众院的同意,议员所提出的请愿状常会取到国王在国会中[23]的允准;即如国家最庄重的行为,如国王的选举或废立,众院亦得参加。固然当玫瑰之战发动时它的权力尚是浮表的而不是实在的,那时政治的真正重心尚在国王,诸男,及教社的手中,然这浮表上的权力也是有用的,众议院之所以能于推铎尔诸王已把教社及男族的势力减削以后,一跃而取得真实的权力,良亦因于在公法上有前例可援,及记录可遵之故。

众议院何以能在不兰他基奈诸朝中增加了好多的实在权力及更多的表面权力呢?那是因为它适居第三者的调人地位,它可以举足轻重;国家有事时,相争的主要各派也不得不借重于它。首先三个爱德华时国王及诸男恒互争不断,郎卡斯忒家(House of Lancaster)当朝时,接近朝廷的诸大族亦互哄不已,在此种互争之中众议院竟取得了裁判者的地位。以实际情形说起来,他们也的确有得利渔翁的资格,因为他们的利害既不是和国王,又不是和诸男完全一致的。

爱德华一世原意要靠众议院来抵制贵族院。但市民对于国王也有怀恨之处。他有一种开罪市民的习惯;每当有事于加斯科尼或苏格兰而急需财帛时,他常会超过习惯所许而把大批出口的羊毛没收。诸男及僧侣本亦因国王诛求过急之故,和国王失和;某次市民竟和诸男及僧侣同居于反对地位,而宣告不规则的收取羊毛为违法举动。

爱德华二世加冕仪式

爱德华二世是英格兰第一位享有威尔士亲王称号的法定继承人。这幅画描绘了他的加冕仪式。在他统治期间(1307—1327)佞臣得宠,阴谋四起,立法权的争斗从未间断。这些最终导致他遭废黜,并于1年后被谋杀。

爱德华二世时的纷乱

反对的势力虽不可轻视,但爱德华于死的时候已快成威及英吉利及苏格兰的真主。在他的末了几年,他已把男族的反对势力削平不少,他又几把窝雷斯及布鲁斯(Wallace,Bruce)相继在苏格兰酿成的叛乱平了。如果他的继位者是一个雄主,则英吉利的宪政自由和苏格兰的民族自由或竟可以完全消灭。爱德华一世本希望国会成为王室政府中一个方便有用的工具,而不希望它成为一种调和敷衍的势力,如果后继者是个雄主,则国会真可有以副爱德华的希望,而不复成为政府的批评及反对者。幸而爱德华二世不是这样的一个国王。他的天真及懒惰保全了国会的将来。雄主辈出有时诚非国家之福;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及推铎尔诸王的一流人物如相传无间且足为祸。在不列颠的命运中,约翰,爱德华二世,及斯图亚特诸王盖也有他们的相当地位。

爱德华二世所信任的幸臣为加味斯吞(Piers Gaveston)。加味斯吞为外国人且为骤膺显达之人,但英国历史中以外人而骤臻显要者不止他一人,在这类人中他也不能算是最坏的或最洋气。他的短处在不知轻重,且治事紊乱。在他的口中领袖诸男俱有绰号,他之不配做重臣亦可见一斑。在少不更事的爱德华二世及凌乱无章的加味斯吞当国之际,诸男遂又有掀动的机会。他们俩之不配统治英国殆犹查理一世和巴京汗(Buckingham)之不配相仿佛。加味斯吞首被诸男以奸计谋害。领导诸男反对王室的领袖,尤其是郎卡斯忒伯多玛斯,亦尽为愚蠢凶残者流,然总是自矜其贵,而瞧不起出身微末者。国王的第二幸臣为得斯盆塞(Despenser),他倒不是一个骤贵者,但他渐渐成为暴虐擅权的大臣。以多玛斯和得斯盆塞相争,在理应于国家不利,但结局却得其反。行政制度不但不受诸男拙笨的影响,反得因吏治行政的改良而有所进步。国会的权力亦大有增加;因为爱德华二世及诸男,不论哪一方得胜,每逢得胜时,辄会令国会以表决或法律的手续,把胜利立为成规。国会之所以得取到新的威望,众院当然也是有功的。

男族不克把持政权的原因

此不幸的一代中男族骚动——我们尚不得谓为男族之战——的净存结果倒不是王权或男族权力的扩张。终中古之世,男族虽历次要求国王关于封建原则之事必商酌他们,并采纳他们的意见,而不照官吏的意见办理,然而他们始终不能把持国王谘询的范围。他们以为官吏除了熟知王室一切的事务而外一无他长,然而他们自己所缺乏者正在此处。要治理者须时常在治理着,即此一端,只有官吏能之,而诸男不能。诸男的堡寨,猎场,庄田,侍从,采地府散处于全国的各处,他们已疲于奔命,更有何暇以理政治?他们既不能为王室负责的大臣,也不能按时出席王室的谘议院,因此他们始终不能取得政权。

诸男之不能控制政治尚有第二种原因。国王的朝廷极大,极复杂,极不易操纵。如果政府的一部分——例如掌大玺的大法官府(Chancery)——被反抗的男族所夺去后,国王仍得借重别的机关——例如掌私玺的袍褂房(Wardrobe)——以统治全国。须知国王的宫廷极富弹性,其组织颇有伸缩自如之妙;服务的员吏类皆能长于所事;居高位者尽可如加味斯吞,郎卡斯忒多玛斯,得斯盆塞及摩替麦(Mortimer)辈一班棍徒蠢人之互相残杀,使伊利萨伯朝之戏剧家有所取材,然而执实权者仍可行所无事,而照常治理全国。国王的治安既可安如磐石,不因党派之争而发生问题,石筑的采地府亦自可仍年有增加,羊毛的输出量仍年逾一年,人口仍代有增加,全体的社会仍贫乏日减,生计日裕。

治安法官

在爱德华三世时政府又增设了一种重要的机械。在每个郡中有所谓治安维持官或治安法官(Keepers or Justices of the Peace)的增置,他们的职务在协助中央政府维持治安。他们的性质和从前的王权辩护官相似,两者都不是官僚,而是独立的乡村绅士。治安法官权力之日增正和武士及较小乡绅阶级之繁盛同时;昔日邑官或巡回法官的职权今则渐渐入于治安法官之手。治安法官不久即在邑中根深蒂固起来,且为英国的特殊产物;他们介乎王室谘议院及人民之间,两者俱对之有好感。他们的权力,无论以职务的种类论,或以自身的威力论,此后的4世纪中日有增加,到了18世纪时,从某种意义说起来,且比中央政府更为伟大。如果他们不能和英吉利人民的性质及需要相呼应,则断然不会有这种结果。照迈德兰的意见,英人之所以富有遵守法律的观念,“客串”司法的制度亦为一种原因。就微小案件为普通人民解释并执行法律的治安法官固不见得懂得好多的法律,但他们至少能懂得邻里的人民,且为人民所懂得。

附 大法官府法院(Court of Chancery)的起源

自爱德华一世的友人柏涅尔(Robert Burnell)任大法官(Chancellor)起(也许在此以前),大法官成为国中的主要臣僚,因为他既为掌玺之官,他自然会和政府的全体部分发生接触。在宗教改革以前,大法官可为法家,但也常为教侣。在14、15两世纪时,附属于他的Chancery Court渐成一种常设的法院,凡掌理通常法的法院有所遗漏或积弊时,此大法官府法院恒得予以匡救。他的法院乃代替国王的谘议院执行应理的司法事务者。此时,国会已不许国王自由用敕令以移转法院的管辖权,而通常法也在逐渐的成为独立的法律系统,且不容国王的置喙;故大法官所享的匡救权及平衡司法权实为国王之所十分需要者;国王赖有此权才能和通常法的法家及国会派人抗衡不屈。但人民则因大法官府法院有匡救法律之穷之功能,故亦不加反对。在推铎尔朝继位以前,大法官府法院盖已成为宪法中的固定部分;斯图亚特朝时一切王室特设以抵制通常法法院的法院俱不能久存,而大法官府法院反可生存。

* * *

[1] 以“社会”译society乃取其通用;以“会社”译corporation亦勉强取其通用。community一字更难译,无已,姑译为群社,好在community的分子固利益相共而能成为群者。

[2] 在初时,所谓“平民院”本不是各个平民的代表,而是全国各群社,如伦敦城,约克邑等等的代表。“平民院”通作“众议院”,此处暂且直译。

[3] 译者按,奥维德为古拉丁诗人。

[4] 译者按,巴黎大学所在之地名拉丁区,以浪漫好文艺名。

[5] 英大学的College和欧美大学的College或School不同。今姑以书院译前者,而以学院译后者。

[6] 牛津的巴力奥耳(Balliol)书院成于1261—1266年,麦吞(Merton)书院成于1263年;剑桥的彼忒豪斯(Peterhouse)书院成于1284年。中古牛津的学生数,殆从不超过三千,而剑桥之数更小。后人的估计往往出之太高,不合事实。

[7] 所谓学者乃指受书院津贴之学生,与肄业生(undergraduates)有别。

[8] 食廪之意在原文为placed“on the foundation”。每个书院都有若干有给学额,得补进者则食宿及津贴俱由书院供给。

[9] 译者按,阿奎那为第一等的神学学者,而又熟谙亚理斯多德的哲学。

[10] 译者按,今之所谓美以美教(Methodists),其创始人即卫斯莱。

[11] 译者按,sacraments在天主教有七种,如洗礼,结婚,临终抹油等等。它们据说可以表征一种内心的,精神上的神感。

[12] 译者按,新教徒为推翻行脚僧者,然他们所用的方法就是宣教。

[13] 洛宾·呼德照后世所传述为伯爵Huntington的化身,伯爵盖忠于理查而反对约翰的谋叛者。然原先洛宾仅为林地中的一个妖怪;至中古将终时则转辗传为武艺超群的一个自由农民;至16世纪时才附会为伯爵。

[14] 译者按,喜亭吞最早的镌像甚不雅观,左手搁在头骨上,极可怕。后日把头骨去了而绘作一猫,因有故事流传。

[15] 译者按,Justinian为罗马帝(527—565),他尝将罗马旧法编为法典,叫做《极斯丁宁法典》。

[16] 把Statute law译成“条文法”,以示和习惯法等等的区别所在。但Statute则有时译成“律”,有时译成“法律”,只求不害于意而已。

[17] 见本章末的附录。

[18] 法院中,法官坐于Bench上而律师或辩护者则坐于Bar外,故英美恒以Bench指法官界,而以Bar指律师界。

[19] 译者按,寺庙武士(Knights Templars或Knights of the Temple)为十字军中的一个军士会,发源于耶路撒冷,渐及于欧洲。1312年后因犯异教之故为教社所禁止。

[20] 译者按,大法官一部分即继承前都察使的职权。都察使至13世纪时已无闻。

[21] 下院的议员,无论是武士或是市民皆由邑官召集,由此可知两者都算邑的代表,不过武士代表的为乡村部分,而市民所代表者为城市部分而已。

[22] 译者按,前者为苏格兰之战中的一仗,后者为百年之战中的一仗。

[23] King in Parliament一词乃指国王及国会的混合权力。权力的行使以国王的名义出之,但实际上则国王仅为国会之一小部分。此词不易译,姑直译为国王在国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