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威廉一世,1066—1087;威廉二世,1087—1100;亨利一世,1100—1135。
西南的臣服
海斯顶斯一战所引起的惊涛宜可以激动诸封建臣贰的忠义心,及全体人民的敌忾。然而英国尚够不上一个有组织的封建王国,更说不到国家。海斯顶斯竟不能对于盎格鲁·丹麦国生任何反抗的倾向。无论伯也好,豪贵也好,主教也好,邑官也好,城市也好,都想和征服者单独媾和而不想作战。即如斯替干达,他本为哈罗德派的重要领袖,且为教皇的诺曼同盟所特别仇视者,他应如何激昂抵抗;乃征服者正于威林福德(Willingford)渡泰晤士之际,他即妄想和他(征服者)讲和,以便保留坎特布里大主教的法座。爱底温及摩加到南援助哈罗德时已经太迟;究竟为何迟到——不忠于哈罗德,抑调度不灵,抑有不得已的苦衷——则无人再能明晓。他们见到得太迟,即又北返,而让南英自寻出路。他们也许在想,无论戴威塞克斯王冕而居于泰晤士河岸之上者为何人,他们总可以仍为麦细亚及诺森伯利亚的主人。但威廉心目中的君权则绝不能容忍此种事态之存在。
南英亦没有多少抵抗。威塞克斯旧都温彻斯忒首先降服。至于伦敦,威廉既没有一举攻下之把握,而又欲装作爱德华的合法嗣君以和平入城。因此之故,他先将环绕伦敦西北之各地先后平服,师行所过,并捣毁巴京汗邑及赫特福德邑之诸村,以速英人之投降。这个策略极好。伦敦虽曾宣告幼王子爱德加的继立,然经数周之迟疑后,即遣使拥戴威廉,且邀他来到韦斯敏斯忒举行加冕大典。
威廉的即位
在韦斯敏斯忒,于1066年基督诞日,他遂行加冕之礼,而为爱德华的嗣君。他的从者因闻人谣传有变叛行为,即于行礼之时在寺外火焚英人居屋。因火焚而酿起之纷乱及喧声惊动全寺,于是寺内之人,除了威廉及执事僧官以外,俱跑至寺外参加除“逆”之举。这不幸的事正和威廉所持的合法继承王位之理论背道而驰。威廉虽自以为守教者的哲嗣,而为他(守教者)的“良法”(“good laws”)[1]的保护人;但他(威廉)的文过饰非之词亦安能掩没征服的残暴?且他也似乎没有制止法兰西人劫掠及暴行的能力。但征服者及其诸子有时亦能和萨克森臣民联合起来以抗法兰西·诺曼男族中的作乱犯上者;民军及邑法院不久亦即恢复,且权力视前更大:此两事颇足使威廉所持之法统不断说有相当之凭借。
诺曼人之压迫英人
海斯顶斯后之首几个月内,英吉利人本可作一顽强的抵抗。他们并不抵抗,因为他们希望降服后,土地及自由不会比在克弩特及丹麦人统治时受更大之损失。但此点他们不久即知其妄。威廉声言凡曾经臣服篡君哈罗德者,都丧失了他们所有的财产。没收萨克森庄地而分赏给外来的征服者之事,海斯顶斯战后,即有发生;到了上项借口无可根据的时候,威廉更借口变叛或其他更无足轻重之理由而没收英吉利人的田地。
而且诺曼王或诺曼男的束缚人民,也不像克弩特及其诸伯之宽弛。新的君主及新的封建是建设于新的军制上的,因此,它们都能根深而蒂固。诺曼人到处迫令萨克森农民聚土为圆丘,而建筑堡寨于其上。此种土丘我们今日犹可见之于留埃斯(Lewes),及百数处别的地方。堡寨初用木料,后来则改以石筑。在土丘之前有一外院(“bailey”),四周围以土墙以资防卫。披甲之骑士则由这种不可攻之坚垒中高临四乡。有时他们固能力保治安,但有时则竟四出抢掠欺压。伦敦人亦睹新建之伦敦塔[2]而触目惊心。他们向爱自由,高塔的雄震东城,虽不必定和自由冲突,然已足令伦敦人有惴惴不能自保之惧。
爱底温及摩加
西南本为高德温家地产及权力最盛之区,威廉在此地亦一征而克。到了1068年底,他已可以说是南英的真主,北方至少亦认他为王。但土地之易主者则尚仅全体之一小部分;在麦细亚及诺森伯利亚尤其是绝少变更,宛如海斯顶斯以前时。如果北方两大伯,爱底温及摩加,能力持镇静,消极的臣事威廉,则北方的现状或尚可延长多年。但他们公然谋叛。被征服后,重邀赦宥,既而又叛。他们第二次的变叛更得外琴人之助,外琴人且由丹麦王子亲率。凶狠的威尔须人亦越奥法堤而至麦细亚之境,以助攻诺曼人。
北方夷为焦土
威廉浩荡的北征,及残忍的报复即由是而起。在约克及达剌谟(Durham)之间,师行所过,真有鸡犬不留之概;房屋尽遭焚毁,而人民则屠戮或逃亡净尽。17年之后,据《土地调查书》所载,仍有百余村为无人之地。约克邑北莱丁(North Riding)的大部及东叶丁的多处,因屠戮之故,人口荡然。在达剌谟郡,房屋牲畜亦无存者,人民则因得信较早,大都越泰因河而逃亡。有许多人因无可为生之故,自鬻为奴,也有卖在苏格兰之罗新安者。因此之故,苏格兰的人民得了不少的斯干条那维亚的血液。在彻邑及中部诸邑,屠杀亦为常见之事,但旋起旋止,不至于净尽。是时木材尚多,故重造已毁之木舍本无文明时代造屋之难,但人口,牲畜,及农作家具则损失后甚难恢复。“夷北方为焦土”(“harrying of the North”),论其残暴诚土耳其式的复仇,但深与中古时代耶教战士的思想及行为相符。
这次酷虐的动作居然达到了目的。经此大规模之捣毁以后变叛再不能发生。威廉及数千徒众是否可胜征服全英,驾驭全英,并强全英以变法易制之任之问题从此解决。历久未泯之南北之见——北英及丹法国之嫉妒建都于威塞克斯及伦敦之国王——从此消灭。斯干条那维亚社会对于诺曼封建主义的抵抗亦从此告终。我们所见的达剌谟堡寨及大礼拜堂,一大部分即于“北方夷为焦土”后之30年内建筑起来,以为外国僧侣及军士征服英国,拉丁文化高照鄙野的诺尔狄克土地之象征。达剌谟一带在屠戮前本为贫穷之地,而于如许之短时期内竟有伟大的建筑可以雄踞荒岩之巅上,亦可见威廉带来的一班操法语的僧侣,官吏,及建筑家之热心毅力。此所以人数虽至有限,而治理及改变英国仍绰有余裕。
接受新的文化者,不但恒伯河以北各地,即土壤最肥沃的林肯邑及东盎格利亚亦须牺牲旧日之自由而加入于封建系统内。丹法国的自由人向来即盎格鲁·萨克森式的封建制度亦避之若浼,而不敢十分亲近。他们中的好多人可以举地而归属于任何的封建主;有几个村内且无任何的封建主。因此,自由人之成数在丹麦人及诺威人所聚居之地实比英国其他的地方要大。但诺曼人一来,这种旧有的自由即归乌有。法兰西式的严格的属地封建制度不特高罩在萨克森人之南方及西方,且推行于斯干条那维亚人的北方及东方。大部分的丹麦自由人一降而为采地之佃奴。但在繁盛的林肯邑中犹有多少的佃奴仍获维持其小康的生活,而在某几种的法律方面仍不失为自由人。
“夷北方为焦土”之役减少了英国的丹麦人,尤其是在约克邑中。但密集西岸昆布兰及郎卡邑的诺威人似乎曾于日后慢慢的移向东方人口虚少的地方住居;因此之故,斯干条那维亚人在英国所耕地之总数归根仍不减少了许多。但斯干条那维亚的思想及文化则仍为诺曼的思想文化所取而代兴。中古时代英之北方之统治阶级实一完全封建化及诺曼化的阶级。此层我们亦可于是地之安布佛拉微尔及拍息(Umfraville,Percy)两大族,约克邑诸大寺,及达剌谟宫伯之土(Palatinate of Durham)[3]中观察出来。
农民收获葡萄
封建制度起源于加洛林王朝衰落后8世纪的法兰克社会。诺曼人于1066年把封建主义带到英格兰,然后传到爱尔兰和苏格兰。农业则是封建制度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苏格兰的封建化
封建的势力在苏格兰王大卫(David)时更和平的侵入苏格兰边地(Border),而苏格兰之社会宗教亦不能免诺曼各大族的侵入主持。布鲁司及巴力奥耳(Bruces,Balliols)两大族的入居,及美洛斯和力鲁德(Melrose,Holyrood)的建筑不过是诺曼征服的蔓延而已。南英因以经济发展较快之故,于推铎尔朝时脱离封建时代亦较北部为快。但北部虽封建化更为完全,保持封建之形式更久,而诺尔狄克的独立气味则亦终始保全,不因封建的社会形式而有一刻的消失。在数世纪的封建高压之下,苏格兰及北英的农民,无论法律如何将他隶于封建主之下,或感情如何使他怀系封建主,比萨克森南部之人民总要兴致好些而落魄少些。
赫勒瓦德之叛
威廉的重围赫勒瓦德(Hereward)所困守的伊里岛(Isle of Ely)为征服的军事时期的结束。赫勒瓦德本盆地的居民,因地势关系,善于水陆两栖的乱战。他发动过迟;是时英吉利其他部分尽已征服;最后的胜负本不待卜而可决。他的反抗在好几次的地域反抗中为最迟的,而亦为最悲壮的。英国当时尚不能有普遍的爱国运动,既无窝雷斯(Wallace),亦无阿克的準(Joan of Arc)。英吉利不过是地理上的名词,许多种族,地域,及管辖地的总合起来而已。它仍须经锻炼后方得成为一个民族;它现在遇到了能担任这种工作的大匠。
封建领地的分裂
因为各处的变叛是陆续起伏的,所以征服也不是一气呵成,而是陆续逐地成功的。威廉借此机会没收了英吉利地主之地,而悉以赐给他自己的从者,无论是僧侣或是世俗人。这个手续一直要到了全英各邑尽分成武士的采地时为止。武士受命于操法语之诸男或僧官,而诸男及僧官则又受命于国王。
没收是跟了威廉的势力进行的;征服者的势力逐渐向英国各部进行时,没收亦随而进行。因此之故,英国的封建制度得了一种特色:每男所有的田地往往四散于各处,而不集中于一地。这适和大陆上的习惯相反。普通的诺曼巨豪既不能拥有全邑或一块整地,国王在一邑中的权力自必大于任何臣民。因此他可以委派邑官一人以治理邑事。邑官往往属于男族,但国王得以自由任免,且须完全受国王的命令。此后旧英的邑官(“shire-reeve”)与诺曼子(“vicomte”)混为一谈,而旧英的邑(“shire”)亦有以外国名“郡”(“County”)称之者。邑官的权位在英史上以诺曼时为最高,在此时他可以处置萨克森不良份子,他也可以铲除操法语的乱臣贼子。
陆续起伏的变叛
在对英格兰的诺曼征服过程中,时间和距离是决定性的因素。当他们的舰队在佩文西登陆时,哈德罗国王的盎格鲁·萨克森军队正在离此350千米远的北方,在约克庆祝他在斯坦福桥战役中对挪威入侵者所取得的著名的胜利。英国军队经过伦敦回军,在离上次战役不到3周时与入侵者在哈斯丁斯相遇。尽管诺曼人取得的胜利是决定性的,但他们又用了5年时间才完成了征服。他们面对着数不清的起义军,特别在约克郡和国家的东部,及伊利岛上。最后在1072年,他们通过对苏格兰的进攻而稳定了北部边境。
国王的直接管理
威廉为直接管理各邑起见,蓄意的将萨克森英格兰所由分治的六大伯土一一分裂。威塞克斯先随高德温家而消灭;此后,除了哈第(Hardy)的小说以外,威塞克斯的名字从不复见于英史。爱底温及摩加二次作乱失败后,麦细亚,及诺森伯利亚亦随而完全不见。东盎格利亚初尚在一诺曼伯之下暂予维持,但此伯嗣后也反起来了;失败后,东盎格利亚亦裂而仍为数邑。威廉鲁夫斯(William Rufus)死时,国王不能直接设官管理者只有三邑,——世袭的彻斯式伯领土,及什鲁斯布里伯领土(Earldoms Palatine of Chester and Shrewsbury),及由统治苏格兰边地一切宗教政治之君长主教(Prince Bishop)所兼领的达拉谟郡。国王之所以不直接管理这三邑者盖欲藉封建的军威,以防御威尔须人或苏格兰人之作乱。
除了上述的特辖三郡以外,征服者威廉恒以一种双层的制度去统治英吉利:间接的,由臣属于他的封建藩属;直接的,由钦命的邑官及特派的大员,如担任土地统计的各员。这些巡阅各处的按察者很有些像查理曼的“专使”(“Missi”),亦实为日后巡回审判官(Justices in Eyre,Justices of Assize)的先河。萨克森英格兰时绝无类此之官员。那时,如有人敢从邑官及乡镇良民处查询高德温的威塞克斯或爱底温的麦细亚之各种情形,诚将为国王的大胆臣贰。
法语男族的叛离
操法语的男族本希望在英格兰得到男族在大陆上所享的种种特权。然而威廉限制他们的活动甚严,较为桀敖不驯的且因而变叛。在末了十余年内,他须不断的联合较可靠的藩属及被征服的英吉利人以铲除乱徒。此时种族的观念本未发达,而萨克森人又向居于强吞弱之社会中,即受本国人之统治时也是如此;所以征服时的种种暴行不久即已忘却,而和威廉联合起来也成为不足奇异的事。但威廉所加于他们的虐害实重而且大,不亚于日后英人加诸爱尔兰人的虐害。爱尔兰人永远不能宥英人:而英人瞬即弃怨事仇者,则亦时代之不同而已。
1075年男族的谋反可以证明诺曼征服的本身已经完成,不然盗众彼此间因分赃不均之故而互哄时,决不会求助于被盗者而靦不知耻。威廉诸子因继位问题而发生斗争时,亨利一世可以不问种族阶级而求买人民之同情者,亦本此理。自由权的颁给,——不论由普通的,或专用的诏书——即取得王位的代价。伦敦的地位本极重要,群雄争立时更不能不借重于它;因此它所获得的自由权亦特多。诺曼诸王即本有剥夺伦敦旧有的独立的倾向,至是亦不复能危及伦敦的稳固地位。
封建下的法治
威廉固然在英国树立了严格的封建地权制,他却没有让英国堕落在政治封建的纷乱状态中,好像大陆各国那样。他所做的工作都可以说是为发展君权及君主行政的。但他也没有享有专制大权,继他而为英国国王者也没有一个有这种大权。威廉同时受两种法律的拘束:一为他宣誓遵守的旧萨克森法律,一为他的徒众所一一遵奉的大陆封建习惯。从这两种法制的混合调和中,近代英吉利的诸种自由逐一于长时期中蜕化出来。大权集于一人,而“法律藏载在他的腹中”本和中古的精神相背——至少世俗方面之事是如此的。中古人所懂得的公法观念即是许多不可攘夺的私权及团体权的总集合:离了已存的私权及团体权便无所谓公法;如已有的权可以任意取消或改变,则亦无所谓法。在那种观念之下,近代国家的万能,君权的万能,及“朕即是国”的思想,当然是不能容,而不会有的。且介乎国王及诸男之间尚有教社;教社因能举足轻重之故,而得维持它的地位,且自以为对于两者有道义的大权。从郎佛兰克起,经兰格吞(Langton),以至格洛斯忒特(Grosseete),我们可常见教社之出而维持宪法的平衡;过与不及,专制及无政府状态,都是它所不欢迎的。除了牵涉到它自己的利害问题时,教社却尚能顾到公众的利益,而为平民作喉舌。
在中古的教社中,专制的危险固比无政府的为大,但在中古的国家中,则无政府的危险大于专制的危险。中古的国家为王,诸侯,及僧官的混合的政治团体。封建政治以封建主及臣民间的关系为要素,而此关系则建筑于相互的权利义务之上。任何一方之破约者应受相当的处罚;但此时法律的内容既不明晰,而执行又极不规则,关于封建权的争点往往须取决于战争。不抵抗上帝所命之主的主义和中古时代的思想及行为都不符合,故用兵戎以解决争端更为当然之事。后世因不堪文艺复兴时代之专制,而英之辉格党(Whigs)遂造为“国王及人民间原先本有契约”之说;此契约之说殆即附会于上述封建的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而来。
国王的谘议院
征求他的“大佃主”(tenants-in-chief)——即直接向他佃田之人——的意见为国王的特权,也为国王的义务;而贡献意见于地主国王也为大佃主的义务及特权。从这征求及贡献意见的习惯中,产生了后日的廷议,或作谘议院(Consilium or Curia),为封建国家所都有者。威廉的“会议”或“院”(“Council”or“Court”)也即是这一类的机关。贤人会议(Witan)虽不能视为严格的封建机关,但和谘议院也有相似的地方:不过诺曼诸王刚愎自用,他们听从谘议院中各藩属的程度远不及萨克森王采纳贤人会议中各巨豪的虚心而已。
在诺曼时代,“会议”及“院”二词混用而无分别,但皆用以表示国王的全体谘议或顾问的团体。是时尚无行政,司法,及立法机关之分,更无所谓枢密院,王座法院,及国会(Privy Council,King’s Bench,Parliament)之分。即最精细的书记官亦不能分析何者为行政事件,何者为司法事件,何者为立法事件。国王遇到任何应商议之问题时,可即就商于“院”或“会议”的会员;他也可以任意设立委员会,或委派专员到各邑担任这事,查办那事;凡此种种,俱视当时之需要,而不必受任何规律的限制。此时尚无所谓一定的团体,一定的会员,一定的会期,一定的手续,或一定的职权,好像日后的贵族院或普通民事法院。章制愈含混,则国王亦愈少束缚;但他实需要极大的自由权以整理纷乱散漫的盎格鲁·诺曼国家。
国家机关最早的分化要推亨利一世时收税机关之成立。是时有一部分之男族称做“国库男”(“Barons of the Exchequer”),他们渐渐从谘议院中分离出来,为特立的机关,更有特殊的办事程序。他们所掌的职务为国王最要的职务;他们以征集从邑官,封建藩属,特许自营的城市,及王家采地所缴来的赋税为职务。
我们今日所习知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的手续是时尚无所闻见。关于任何事件所应采用的办法都由国王决定;他惟一的限制就是他须考虑到男族的实力,因为一言不合,他们便可用武力决胜负。国王之须就商大佃主,法律上既没有详细的规定,事实上也非常缺乏规则;但在理论上国王总是有就商的义务的。这个理论在诺曼时代尚不见有若何重要;但经不兰他基奈时代之宪法之争后,英吉利人之自由竟由此而起。
土地调查书
藉国王的威权而举行的调查中,要以1086年的土地调查为最著(Dom esday Survey)。《土地调查书》为征服者能得全体人民服从之最确实的证据。自隐藏康华尔林中或溪旁之塞尔特“村庄”(“trevs”),以迄约克邑之焦土荒谷,无论是诺曼人,萨克森人,或塞尔特人,皆已畏服威廉如绵羊,不然,不顺民情的调查便无从进行,即进行亦难得效果。在欧洲大陆上,是时固无法强全境的居民以答复许多不受欢迎的问题,即在英国本身,这样的一个大统计也要直到亨利二世时才能重新举行。萨克森的纪年者带叹的说:“他(威廉)发下的调查详细万分,不但一顷或一方(rood,即英亩四之一)之地丝毫不能漏列,即——我们言之可耻,但他不以为之为可耻——一牛一猪亦必记入于书。”
丹麦金
《土地调查书》的主要目的当然在明了土地分领的详细状况,以便于丹麦金的核实征收。但我们也不能以所问及所答的事项足以便利丹麦金之征收,而遽谓威廉别无其他用意。调查所得的结果曾经过极费力的编辑;这可以证明丹麦金以外,尚别有作用。《土地调查书》实不啻国王的业产薄。国王既为封建的元主,则全国的土地不啻他一人的土地;有了此书他可以明了各邑中各男及他们的臣属所领田地的状况。政府此时正谋以新的封建团体担任军事,财政,司法,警视的任务,以补萨克森时地方行政之不足。此所以调查时虽以每个乡区(Township)为单位——调查时由钦派专员,会同每乡区的乡官,牧师,及六个佃奴共同负责,——但书中则以封建采地为单位,而将乡区或乡区之一部尽列入于采地之下。[4]
《末日审判书》
1085年,征服者威廉下令编撰《末日审判书》,并要求在3年内完成。这里展示了该书威尔特郡对开本中的两页,上面详细列示王国可征税的财产和资源。
《土地调查书》极注重旧日萨克森人之邑。各种事项都列入邑或郡之下,因为国王预备从邑的组织以施行新政。但在邑之下,则以大佃主为主目;他所有的田地无论如何四散于各县,仍列在一起。在书中,村落也不视为乡区的一部,而视为属于封建主的一个采地,无论这封建主为大佃主自己或为较小的臣属。调查报告的最后排列确立了“无土不属于主”——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的封建原则,且确立得非常一致,毫无例外。
诺曼王征收丹麦金时,以总数派诸各邑,再由各邑分派给各县。但邑县长官并不向各乡区征税,更不向农民直接说话;他们但问采地主收纳。采地主对于全地负责,他须尽力向佃户敲剥以凑足应纳之数。从法律上看起来,负完纳全采地赋税之封建主渐渐成为采地之真正田主及主人,而旧有的村落组织转逐渐湮灭。这种变化在萨克森时早已开始,但现则达到最完全的程度,且全国尽是这样,即暗淡的丹法国亦不是例外。
司法
英国此时最小的地方单位即封建主的采地(lord’s manor)。昔之乡区今都变成采地。每个采地有一采地法院,但采地法院既不是诺曼英吉利最高的,更不是惟一的私家法院。附属于封建地权而起之私家法院更有比采地法院为高者:大佃主亦得设立法院以解决所属附庸间的争端。在萨克森时封建主及僧侣即得审理多种刑事案件的特许权;此权仍继续存在,略等于古时县法院所有之权。王家法院之代替私家法院为征服后3世纪中之逐渐发展;国王所能给与民众的公平毕竟比私家法院所能给与的要价廉而物美些,但此尚为日后之事。诺曼时,公家法院仅有邑法院及县法院,而县法院于征服后又即不振。在邑法院中,钦命的邑官为审判长,而本郡(今后数世纪郡与邑混用)的主要自由人则为审判官;所执行的法律犹是本地旧有的习惯,以及几些通行于全国而又为本邑所采纳的法律。但英吉利通常法及能在王家法院执行此法之法律学者则此时尚未发育。
森林法及法院
征服者只设立了一种王家法院——森林法院,——但诺曼人及萨克森人同样的痛恨此种法院,痛恨之深切且比任何私家法院为甚。在下一世纪,国王所领的森林有69之多,占全国总面积的1/3。在这广阔的地域中,“国王之治安”固然维持得甚稳固,但维持之方法则为神人所共恨。森林法院将所辖居民应享的通常权利一一剥夺净尽。在征服者在时,窃鹿之罪为残害肢体;在后继各王时,则为死刑。
国王占有如许大的地面而不以公诸国人,复从而剥夺人民之自由:此事历数百年为人民所怨恨。故各处林木之一一逐渐斩除,不特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亦为人民道德上的胜利。到了斯图亚特时候,乡绅阶级势力日大,而国王之林权遂于无意中落入他们的手中,前之森林法则变为“猎法”(“games laws”)。猎法虽无森林法的凶猛,但也与当时英吉利法律之自由精神背道而驰。布拉克斯吞(Blackstone)曾谥猎法为森林法之私生子,洵为恰当而苛刻之定评。
始作俑者实为征服者威廉。《盎格鲁·萨克森编年记》中说得好:
他扩广林为鹿囿:且制定法律,禁止行猎于其间;凡杀一鹿一麀者,罪挖目。他又禁杀野猪。他之宠爱高脚鹿犹如父之爱其子。他又规定兔可自由生存,不准幽禁或杀戮。富人不平而穷人则窃窃私议;但他仍十分坚定,置之不理。
教社
威廉在教社中所引起的改革,其重要也不亚于政治上的变法。他以法兰西诸男武士替萨克森诸伯豪贵;他也以外来的主教,僧正,及教士充塞英吉利的教区,寺院,及大礼拜堂。喜尔得布兰德时期大陆上改革派所持的教义及标准,威廉亦能强令教社遵守惟谨。这些变动,尤其是用人的更替,实有利于效率之提高,学问和热诚的奖掖。此后之4世纪中为宗教建筑之极盛时期;起先则由诺曼建筑家将最大最好之萨克森教堂改建为更大更好的教堂。但以外国教士替代英吉利教士,也不能不生宗教益加拉丁化的影响,而诺尔狄克的性质则是不易永久容忍这种影响的。
在爱德华时,英吉利牧区教士的大部仍有合法的妻妇同居。威廉奉教皇命令,强制一切的教士须过独身生活,但终威廉及他的诸子之世,反抗者仍不绝迹。独身主义实行而后,不特全体的牧区教士不能有家,即受过教育的人,及操学者职业的人,也不能有合法的子嗣。寺院生活的理想无论如何适合于当时中奉教热的僧侣的脾胃,但总和各种优秀公民及公务官员之人生观出入太甚;而此种公民及官员则以时势关系在当日固亦全算做僧侣者。禁止有知识之人去娶妻生子不特与优生之理大相违背,且亦不是维持男女道德之良法。
宗教法院及世俗法院的分离
征服者在宗教上一大改良,即宗教法院与世俗法院之分离。在此以前,主教及邑官曾同长邑法院,而审理属于宗教及世俗性质的一切案件。威廉以命令令主教退出邑法院,而自设专理宗教案件的法院。但教社是时所享的管辖权范围极广。僧侣所犯的重罪,涉及婚姻和遗托有关的案件,及较后始发生的破坏名誉罪:这种法权日后俱由王家法院管辖,但在此时则统归宗教法院处理。宗教法院是时更受理今日任何法院都不管的事项,如作恶之忏悔,及异端邪说之取缔等等。
世俗及宗教法院所辖法权的分化实为跨进较高的法治文化之一大步骤。没有这分化,教社及国家的地位俱难有法律上及逻辑上发展的可能。英吉利的通常法决难有光荣的发展,如果在它的初期时,执行它的法院中有僧侣法家及法官共同参加,且时时以罗马的规则来观察它,引导它。同时,宗教法院的独立亦可使教社得以紧随大陆上宗教法发展的步骤,而介绍宗教法于英国。教皇的宗教法竟中古之世,为英吉利宗教法院所引用之法律。我们如把教社看做一个宗教的团体,则教社实为教皇的一个人民,所以他的法律亦不能不遵守惟谨;但国王本人则自视为世俗团体的领袖,故以敌体视教皇而不相统属。教皇的威权教社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国王可藉其世俗领袖的地位而抵抗教权之伸张。国王在此种地方往往能博得英吉利僧侣的好感,而不为所反对。
威廉的僧官任命权
威廉心目中的君权本极广大,所以他不能放弃推举主教及僧正之权。没有这个特权,他只能高踞王位,而不能统治全国。推举之权固可用以维护并伸张改革派的利益,但他并用以奖掖王室的利益。他的大臣,法官,及文官之大部全为僧侣。是时之世俗人尚无一有学问者,有学问者则视受命为僧侣为当然之事。威廉及后继者,在宗教改革以前,恒利用教社的财富爵位为酬庸服务国家之举。法官及文官往往赐以教社方面之禄俸,甚有被擢为主教者。从近代的宗教标准观察起来,这固不免于滥用权力;但在当时,则为差满人意之举;而中古教社之豪富可不致于社会毫无用处。不然者,社会殆不待推铎尔时期而早已将教社之财富取消。我们须知中古之教社不特为虔神奉教之所,实亦学问及知识培养之地。一直要到学问及知识传到世俗人间时,教社之为用始大减,而僧侣之权力及教社之财富亦不得不受极大之限缩。
鲁夫斯及安瑟伦
征服者威廉为教社的恩人,亦为君权的保护者。他视郎佛兰克为左右手,即间有龃龉,亦不足动他的信任。威廉·鲁夫斯(William Rufus)则虽不乏王者的性格,但一生凶恶,只有在病床上能知敬神而已。他为增加收入起见,不但藩属之封建权利时被侵犯,即乃父毕生和教社所结的关系他也不能维持。郎佛兰克死后,他拒绝另派大僧官为继,于是坎特布里教座[5]所有的收入归他享用。如是者有5年之久。到后,他得了病,自以为临死不远,因委安瑟伦为大僧官。安瑟伦本为全国众望所归,然峻拒王命至再至三,不特有似懦怯,抑且令人失笑。他的态度完全是有理由,因为鲁夫斯不久病愈,重理国事,而和大僧官的关系竟异常令人难堪,令当其卫者有失足之慨。鲁夫斯一朝之事甚可显出世俗权力之足以阻害宗教生活之进行,如果握此世俗权力者为一有力而无行的君主。喜尔得布兰德一派人为教社争取种种权利,种种所谓“自由权”,骤视之似甚放诞不伦,但我们如能记得鲁夫斯对于教社之压迫,自亦不难谅解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即喜尔得布兰德)戒饬后代力争教权的用意。
授戒权之争
在亨利一世临朝时,教社与国家间不可免的冲突固然发生了。亨利本有“教侣”(Henry“the clerk”)之称,和乃兄鲁夫斯截然两人。他虽不滥用君权,却也丝毫不肯退让;安瑟伦则拥护教社新提出的要求。两方所争的为“授戒权”(“investitures”)[6],即谁有任命僧官的权限,国王或教皇?此时,全欧皆有此种争执,而在英为尤甚。经剧烈之力争后,两方最后达到一种调和的办法。国王让与教皇以授神笏及戒指于主教之权,但主教仍须同诸男一样的尽忠于国王。选择主教之权既未提及,自然仍留国王手中。国王选择候补主教后,即由大礼拜堂的各个僧侣团体共同推举,再由教皇授予戒笏,以完成正式任命之形式;此即教社及国家互维友谊关系的方式。国王之选择有时会遭教皇之干涉或反对,那种争执则须取决于临时之情形,而无不变的成规可资遵守。在中古时代,世俗之人无知无识,国家则弱小无力;教社既富又强,有严密之组织,又受命于一尊,有识之人又如汗牛充栋;两者相比本有霄攘之分,如果教社而能如近代宗教团体之完全“自由”,而不受国家之干涉,则社会将完全受制于僧侣,奴役于僧侣,而国家更将无独立可言。幸而中古诸国能坚拒中古教社所力争之“自由”,而上述的危险也没有发生。
牧区的僧侣
诺曼时牧区僧侣的情景我们已不易考,因为我们没有像巧塞在3世纪后所摹写乡村教士的一幅美画。诺曼时之牧区牧师穷困无告,且属于被征服的萨克森族。教社的财富只征服者得以分润,故与他无关。他在采地中所处的地位等于佃奴。牧师所由来之阶级自诺曼时起,以迄19世纪,代有增高。在中古后期,自由人已渐渐增多;是时教社即立一原则,不许佃奴充牧师。但此原则当时尚不能完全实现。在推铎尔及斯图亚特时,任牧师者往往为当时之自由农民(yeoman),或中等阶级,亦有来自绅士阶级者。在奥斯腾强(Jane Austen)[7]时,牧师之地位益高,总为上流人物,有时且为乡绅之儿子或友朋。
英吉利文字的兴起
诺曼征服又一善果为英吉利文的形成。海斯顶斯以后,盎格鲁·萨克森的语言,即阿尔弗勒及比德所用的语言,不复可闻于大厅及寝舍,或朝庙及寺宇;而被视为农民及农奴所用之粗鄙语。它几不复见于文字,即有用之为书者,亦极稀少。僧侣所用者为拉丁文,而华贵则操法语;有学之士及熟读之徒亦不复注意于它的形变。无论那种文字,如不作书写之用,而学者又不关心时,则平民即会把它变化转移,以适应日常之需要。这种转变是好是坏,要看当时的情形。如果文字之文法极笨重不雅,则文法家不复留心时,亦即那种文字变转改良之时。盎格鲁·萨克森文之经历即是如此。诺曼征服之3世纪内我们的文字成为农民的方言;在此期内,文法中复杂之性别,及多变之字尾皆一一减少;而今文中主要的长处如典雅,柔软,及适应性等等皆一一取得。同时,好多的法文字意更加入英文,而使我国文字益加富足。英文中关于战争,政治,司法,宗教,猎射,烹饪,及美术因此多原为法文。经此增厚而后,我国文字复为学术界及上等社会所使用,巧塞以之著《故事》,而威克里夫以之译《圣经》;经莎士比亚及密尔顿之充实后,则更矞皇典丽而无匹。以区区被人鄙视之岛语,而能保护营养于无形,经数百年之后,则忽然一鸣惊人,而为全地球无处不用之语言,而文学之富丽亦只有古希腊稍可比拟:此诚人类历史中最浪漫不过之韵事。英文可以为英民之象征。英人经海斯顶斯之役,虽下坠而适以预备高升,虽被践踏而适以踏成日后的大模大样。
附《土地调查书》摘例
下列一段乃从《土地调查书》中摘录出来,译自拉丁文。文中所述的采地可代表一切的农村采地;所不同者它附52市民之贸易市而已。
摩吞伯(Count of Mortain)之地。在屈麟格(Tring)县。摩吞伯有柏克哈斯退特(Berkhamsted)。这地估计有13顷(hides)[8]。可耕之地计26加律卡特(carucates)。封建主自用地计6顷,有耕牛3组;地能更容3组。有牧师1人,佃奴14人,及佣奴(bordars)15人;有耕牛12组,地能更容8组。有奴隶6人。一个掘壕者有地半顷;伯之役人剌尔夫(Ralph)有地一味盖特(virgate)。
在本村之市中有市民52人,他们年纳税4镑,有地半顷,水磨2座,年租值20先令。有二阿本(arpends)的葡萄园,草地计8加律卡特,为本村的公共牧场,木可供豕千头之食,年租值5先令。
总值16镑。他受赐时值20镑。爱德华王时值24镑。此地本哈罗德伯“即哈罗德王”的一个豪责,叫做爱德马(Edmar)者所有,嗣后被没收而赐给摩吞伯。
上文所谓“一个掘壕者”殆即本地的军工程师。他即是守护柏克哈斯退特堡寨之泥土工程及新筑的诺曼土山,而使它们永不失军事上之重要者。
* * *
[1] 守教者实在没有订立或整理任何法律。所谓墨守“良法”云云者不过是征服者的一套欺人之谈而已。
[2] 伦敦塔(Tower of Lodon)自始即以石筑,今尚存在。
[3] 译者按,Count Palatine或Earl Palatine乃Count或Earl之于其采地内享有君主于其领土内所享之特权之意,Palatine本从Palace(宫殿)之字而来。Palatinate者乃这种特殊封建主之采地;County Palatine乃Count Palatine之采地;Palatine Earldom乃Earl Palatine之采地。
[4] 关于《土地调查书》,见本章附录。
[5] 译者按,英国分两大主教区,约克及坎特布里各设大主教一。约克大主教有时称英吉利大僧官,而坎特布里大主教有时称全英吉利大僧官(Primate of all England).
[6] 译者按,Investitures意即授予官爵的记号,如衣裳,章绶之类。主教必有戒指,故译作“授戒权”。
[7] 译者按,奥斯腾强为英国小说家(1775—1818)。
[8] 译者按,每hide等于80或120英亩。Carucate的面积益无一定。virgate为hidel/4。arpend约1英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