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约和关税
迄今为止,在中国条约赋予外国商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缴纳过关税和港口税费的货物,还要被非法征收税费。两者给外国贸易造成的障碍,大于政治变革造成的障碍。
英国能在中国获得如此多的商业利益,原因有三:一是英国签订的那些条约和关税协定;二是英国商人的勤奋努力;三是英国商人竞争力强,无论与中国商人相比,还是与外国商人相比,在竞争中都处于优势。但是,现在的情况却不利于我们了。外国人的努力和我们一样,中国又不严格遵守条约规定,签订过的条约发挥不了作用,这些开始影响我们的贸易。中国人的竞争,轮船的引进,改变了以前的商业环境,深深地影响了英国经济。中国人勤劳节俭、心灵手巧,是可怕的商业对手。为了保持英国贸易的优势地位,英国商人和国内的官员,必须对这些变化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必须开拓新的市场。中国本地产品已经抢占了部分市场,英国商人就应该发挥潜能,为自己的生意和英国贸易,寻找新的利益增长点。必须开发新的领域。我请商会注意中国的玻璃生产行业,因为中国现在只有一家玻璃工厂。另外,中国工厂与英国工厂竞争得越激烈,他们需要的机器就越多,那么,只要我们国内的机器制造工厂足够努力,订单就都属于英国。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商品买卖市场,其中,有些生意是长期的买卖,有些则是暂时的生意。例如,棉产品和茶叶是长久的生意;但是,中国只是暂时需要军火和铁路器材,并且,一旦他们自己开始生产,我们的产品就卖不动了。不过,现在中国的铁路正在开发之中。我们已经接到一些铁路器材的订单,但是,订单的大部分却被美国人拿去了。我认为,英国的工厂现在首先要做的事是研究中国市场的特殊需求。关于这点,我在“唐山”那一章里,提了一些建议。
列强之间的政事纠纷,对贸易的影响要比预期中的小。整体上来说,中国的外贸在稳步增长。1898年的海关统计数据,至今还没有公布,但是据行内人士说,数据是这样的:
进口总额是关平银209000000两,出口总额是153000000两,合计362000000两。
这个数据表明,相比于1897年,进口总额增加了7000000两,出口总额减少了10000000两。这也就证实了我在报告中强调的观点——没有安全保障,缺少信心,妨碍了贸易的发展。俄国占领北中国,德国占领胶州,法国占领越南东京,暂时还没有影响我们的贸易,因为以前开放的市场,现在还没有关闭。
相反,这些地方外国商人并不看重,主要是中国人在那里经营进口生意。因此,这些列强的行动,并没有影响那里的进口贸易;但是,要想促进这些地区的进口贸易,需要改善各国之间的沟通方式,完善运输设备。我们可以想到,在进口贸易方面,肯定会有危险,因为协议得不到落实,英国商人在关税方面经常受限制,极大地妨碍了贸易在未来的稳步发展。而出口贸易则完全不同,出口贸易几乎都由英国人掌握。不过,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阻碍了出口贸易自然增长的态势。我们预期1898年的出口贸易会增长,但是,内地的货物运不出来,致使1898年的对外贸易,虽然比前年多,但比1897年少了10000000两。从中国的财富和我在报告中引用的数据来看,自1888年以来,外国贸易增长了一倍。在我看来,如果在外部,一些强国能真诚地帮助中国;在内部,中国自己也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十年,外国贸易的增长不仅仅是两倍。
把政治和经济混在一起,不是明智之举,但是在中国,这两个问题却不会截然分开。中国政府强大的政治影响,必定会有益于商业;一个强大和友好的中国,是贸易发展的保证。
然而,如果在中国实施门户开放政策,有两个重要的负面因素,我们不能忽视。所有条约,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这就意味着,每个国家不能独自与中国谈判,获取利益或者获取赔偿。假如其他国家不通过威胁的手段,那么,他们与中国的私自协定不可能存在,对某个领域的垄断也会遭到大家的反对。
因此,假如东北还属于中国,也没有实施优惠铁路关税政策,那么,俄国的铁路就为各国贸易的增长,提供了方便设施,自己也从中受益。这是一个政治和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的例子。我们现在知道,俄国正在和中国海关谈判,要在俄国铁路沿线设立海关。德国也一样,准备在胶州设立海关。
中英两国签订各种条约,是为了促进贸易发展。但是,中国地方官员或多或少都有自主行事的权力,所以,在很多时候,他们就无视条约规定,非法征税,既耽误了货物的运输,也损害了贸易。由赫德先生掌管的中国海关总署,向进口中国的货物征收从价税,税率是5%。但是,由于中英两国的关税条约即将到期,所以,中国宣布要提高税率。
在中国的英国商人,不反对提高从价税。因为他们可以借此机会,提出关于外贸税收的所有问题,也可以借此机会纠正现在的乱收税问题。正如他们所说,在货物进港时多交点税,对贸易造成的伤害,要小于地方官员的乱收税、扣留货物对贸易造成的伤害。
中英之间的贸易,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条约:
1.《南京条约》——1842年
2.《天津条约》——1858年
3.《烟台条约》——1876年
此外,还有一些关税协议,中英两国也是缔约者。从理论上来说,条约赋予我们的特权,在某些情况下有三十年没有兑现了。我们应当拥有的特权是下面这些。
《1842年南京条约》
1842年的南京条约规定:“英国货物,一旦在通商口岸缴纳过固定的、合适的税费以后,就可以由中国商人运送到中国内陆各地。在途中,这些货物只需缴纳小部分子口税,且不能超过从价税的百分之几。”——《南京条约》第十条。
条约讲得很清楚:英国商品在通商口岸完税以后,只用再交一些子口税,就可以由中国人运输到内地,而子口税的百分比,已实施了好多年。
这些条约的筹划者最初目的是:英国的商品能自由进入条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开放口岸;再多交一些费用,就可以进入那些未开放地区。然而,终于有一天,中国人开始利用这两个条款,在其他地方多设税关。1858年,中英又讨论了这个问题,签订了一个新的条约。这个条约,被称为是在中国的英国商人的“大宪章”。这个条约就是:
《1858年天津条约》
这个条约,涉及外贸特权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最关注的是第二十八条。
这条协议开头就写道:“鉴于《南京条约》第十条,缴纳过关税的英国货物,运进内地时,除了需要缴纳子口税以外,不用再交任何费税。”接下来描述了英国商人的抱怨:货物所缴子口税没有定则,地方官员任意收税,因此,“现在英国商人要求,在内地到口岸之间,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只用缴纳一次子口税。”
这条协议表示:出口货物只用在第一个税关缴纳子口税;进口货物只需在所到口岸缴税。协议还说明:子口税不能超过货物价值的2.5%,并且:
“货物交过子口税以后,政府应该颁发完税证明——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用再缴纳任何税费。”
这就解释得很清楚:在中国,外国商人所缴纳的合法税费,只有两种。一是一般的关税,二是子口税——涵盖了所有的进出口货物。
然而,《天津条约》的制定者额尔金勋爵,就这个无可挑剔的协议,在1858年11月,给英国外交部去函,我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自今以后,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交过子口税以后,在中国各地就无须再缴纳通行费、入市税等各项税费。我认为,这点对外国贸易非常重要。我到中国以后,听到了许多商团和商人的抱怨,因此,我致力于寻求一种方法,把子口税费固定下来,以代替现在的乱收费。……要想不干扰经济秩序,而设定一个好的子口交易制度,确实非常难,但是,这种子口贸易制度,对进出口贸易是一种非常有益的保护。
尽管如此,许多年来,中国官员却一直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外国商人强征各种税费,主要是厘金税。这种税不但不合法,而且数目不固定,官员们随意勒索,因此它极大地妨害了贸易。并且,最大的困难是: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在外国人手里,还比较好;但是如果由中国买办来运输,他们则更难抵制这种税收。
1868年,英国驻华大使阿礼国先生着手处理这件事情。他在给外交部的公函中讲:
按照条约规定,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货物,中国不应该额外多征税费。厘金税违反了条约规定。……中国政府能随意向外国贸易征税,是问题的主要原因,它对贸易利益至关重要。但是,这件事情,一个大使无权处理违背条约问题。
1868年,大使还起草了一份公约,打算处理整个问题。他在文中谈道:按照《天津条约》,外国商人可以选择,缴纳一次子口税。但是协议有一个缺点:它规定,商人需要向领事申请子口单;为了所有商人的利益,各地子口税要用中英两种文字公示。换句话说,只要中国官员向领事呈交税单,他们还能向途中货物征税。留给商人们的只有一种选择,承担子口税,或者出示完税证明。
大使的公约打算解决这个问题,使所有货物在到达口岸以后,可以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税,以后在各个通商口岸不用再缴税。很不幸,这份公约没有被认可。但是,它确实能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允许地方官员征收厘金税,他们就会像现在一样,不管货物是否交过子口税,一律征收厘金税。那些已交过子口税的商人,如果拒绝缴纳这种不合法的厘金税,那么,他们的货物就会被扣留或耽误,造成的损失比缴纳的厘金税还多。现在的税务总司赫德先生,和我谈过这个问题。他认为,阿礼国的建议很好:“如果中国官员能遵守这个协议,那么子口单制度,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
事实证明,阿礼国先生的努力失败了,收税乱象,层出不穷。贸易受到侵害,商人们抱怨不止。最常见的抱怨是:中国地方官员忽视条约规定,一直拒绝承认中国商人有运输子口单货物的权利。这就限制了贸易在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发展。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英又签订了《烟台条约》。
《烟台条约》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中国政府同意下列内容:按照一个原则统一制定子口税证明,所有口岸都一样;任何国籍的人,都可以购买和运输进口商品。内地商品运输到口岸,如果真正是为了出口到外国港口,按照条约规定,经英国公民证实后,途中只需缴纳一半子口税;否则,这些货物的子口税就不能被减免,这一点,可以通过子口税证明来查证。英国大使准备与总理衙门商讨这些协议,以防滋生弊端。附属关税协议第七条中的‘内地’,是指那些没有对外通商的沿江沿海以及内陆地区,在这些地区运输进口商品,或者从这些地方购买本地商品,中国政府应提供保障,使些商品免遭勒索。”
第七款协议,把海关税则讲得同样清楚:进口货物,只要有子口税证明,不管运到那里,都不需另外缴税。然而,这条协议对出口贸易的规定,直接与《天津条约》相矛盾。《天津条约》规定,货物在通过第一个关口时缴纳子口税;而《烟台条约》却规定,货物在第一个关口只接受检查,到最后一个关口才缴税。这就为地方官员在途中的敲诈勒索,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他们会说:这些商品没有缴税。这个协议还带来了一件麻烦事:商品如果没有在子口单规定的地方销售,容易被政府没收。
这条协议造成了这样的弊端:货物在运送途中,即使有销售机会,商人也不敢销货;运送途中,如果出现意外或遗失部分货物,就给了地方官一个绝佳的机会,去重罚那些商人。例如,大约在一年前,一位在梧州的美国商人按子口单贸易方式,运2000桶煤油到桂林。但是,当到达桂林附近的一个关口时,却被发现,货物比子口单上的数量少了二十桶。这可能是地方厘金税官设计的诡计,安排人从船上偷了二十箱货物。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这个关口扣留货物,监禁中国押货员。他的根据是:按照第七条协议,货物少了二十桶,全部都应该被没收。拖了几个月后,事情才得到解决。由于这般耽误,那位美国商人失去了一个120000桶煤油的订单,还赔付给内地船主一大笔滞留费。
为了这件事,以及类似事件,1898年,也就是在我考察之行前不久,总理衙门、海关税务总司和各驻华大使联名公示了新的《子口规则》。为了给联合商会提供信息,也为了便利那些关注中国市场的商人,我把这些新规则转录如下:
规则
1.持有子口单的进口货物,从口岸运到单上注明的地方,其间只用缴纳一半子口税,不用再缴纳任何税费。
2.当货物运到目的地时,注销子口单。
3.全部货物,如果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已销售完毕,那么,就在货物销售地注销子口单。
4.如果货物在途中只是销售了一部分,那么到下一个关口,商人就必须向厘金官说明,货物销售在那里,卖了多少,都是什么样的商品。于是,当值的厘金税官就在子口单上盖印,随即放行,不得延误。
5.距口岸最近的关口的官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去查验,决不允许用注销的子口单报运商品。
6.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重复使用子口单的情况,那么子口单上所报货物,将被没收充公。
我知道,联合商会知道这个消息,在中国的英国商人,也知道这个消息。但是,考虑到税则即将修改,我认为:自1842年到现在,通过签订条约,我们获得了许多权利,现在对其中的所有问题做一总结,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另外,一些商人没有时间翻阅条约和规则,去证实一些重要规定,做个总结,能使他们对一些问题一目了然。
新的规则非常好。但是,我也同意总税务司赫德先生的看法,这个规则没有完满地解决那个恼人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执行这样的规则:外商进口货物,只用在所到口岸交一次税;出口货物,只用在出口口岸交一次税。为了确保这些,中国必须对那些沿途勒索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违规费税
现在,厘金税是主要的违规税费——一种地方税,各地都有;有时候,一个省份的各地都有。除此之外,还有巡费(防卫税)、海口捐和落地税(目的地税)。
据说,政府征收厘金税,最初是为平息太平军筹饷。整个税收是为了勒索穷人、弱者和商人。它对贸易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障碍。一旦开放了新商道,厘金税也就跟着来了。在很多地方,厘金税只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借口。由此看来,政府官员对外国人的转港货物征收厘金税,是一种违规行为。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英国和德国政府却承认厘金税的合法地位,把七个厘金局的税收作为两国贷款的抵押。
这七个厘金局分别是:三个盐厘局——湖北的宜昌、汉口,安徽的芜湖;四个普通货物厘局——江西的九江、苏州、上海和浙东东部。
这七处厘金局,估计每年可征税5000000两白银。
厘金税,不仅妨碍贸易,而且浪费人力财力。征收上来的厘金税交到政府手中的只有五分之一。为了逃避厘金税,商人们经常雇佣苦力,背运货物行走数公里,绕过厘金关卡,这就耽误了货运时间。
这里还有极为反常的事——内地税关和国家海关同在一处,各收各的税。即使进口商品已完税,这些税关,还要对那些购买外国商品的中国商人,课以重税。厘金税纯粹是一种坏制度。外国人进出口货物,要缴纳厘金税,这是一种损失,但是,各种延误和困难给商人造成的损失更大。
英国商人们的遭遇,引起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这些违规的税费,抑制了进口贸易,也给出口贸易带来了巨大损失。在中国的一位商人打算向伦敦发送一批货物,且逾期不交货就得赔偿。他面临的困难有两处:一是在未交货期间,汇率不定,会给他造成损失;除此之外,他还得向厘金局缴纳一大笔钱,以保证货物能按期交付。可以看出,这件事情有多严重。
在一些地方,商人们告诉我:官员们很清楚,商人们必须按期交货。所以,官员们也就不理睬子口单,押货员要么被敲一笔,要么耽误几个月。消息要很长时间才能传到海岸,然后,领事抗议,命令释放货物。这中间需要耽误几个月。下一次,负责运货的中国人就会主动交钱,以免耽误。英国商人需向运货人支付那笔钱。如果货价已定,那就增加运费;如果货价未定,那就提高货价。如果交货合同中已定好货价,那么,就严重地影响了利润率。如果持续施行现在的厘金制度,商人们准备向政府索要赔偿。他们认为,要想解决问题,仅仅得到道台的一个道歉没有用。对付这些事例中的官员,最好的办法就是攻击他们的钱袋子。对商人们来说,找领事投诉没有用,因为,那些买办和押货员不会在道台面前提供证据。如果这些买办和押货员提供了证据,厘金官就会向沿线关卡传达命令加以报复。英国商人们提出了一些改正措施:在子口单规定的区域内,只要一船货物,在厘金关卡被延误几个星期以后,领事就有权要求地方政府做出赔偿,然后把赔偿转移中国海关。商人们认为,如果能创设这种制度,马上就能制止现在的敲诈行为。因为政府会让地方官员支付罚款,这就能增加海关的收入;另外,地方上的道台也不会懈怠,他会努力搜寻违规人员,找回自己的损失。
有时,官员会以一些琐事为由,不开子口单。在我离开前六星期,一位莫里森先生向上海总领事布雷那先生申请一张子口单,运输绵羊皮。道台给了个牵强的理由——以前没运过此类货物,拒绝开子口单。布雷那先生给道台开了一个账单,要他赔偿延误生意所造成的损失。为了给道台一点教训,莫里森先生应该有权索赔精神和间接损失,那就不是100两,而是1000两银子。一般说来,这种事情会打击商人的进取心,然而,如果莫里森受到鼓励,并索赔成功,那么,将会有利于商贸,并促进其发展。
子口单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详情请见“镇江”那一章。新的规则极好,但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当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先反省自己。条约上写得很清楚,但是英国贸易协会却放弃我们的权利,在30年前就承认落地税的合法性。对于厘金税,韦德大使签订了一个奇怪的附属协议——在租界和口岸征收厘金税是不合法行为,这就暗示,在这些区域之外,可以征收厘金税。这些条约和协议,相互矛盾。
法国人在中国南方,已着手改善税务制度,英国贸易也从中得利。不过,最近几年,北京英国使馆也在这方面努力,保护英国利益,现在已见成效。
其他税收中,落地税最令人厌烦。落地税由地方官承包,这也是他们敛财的门路,所以,他们无所不用其极。虽然落地税是一种目的地税,但是,货物没到目的地,官员们也征收落地税。
向出口商品征收落地税,对中国产品来说,是一种不幸。最近,茶叶贸易几乎停滞了。过重的税收,落后的种植方法,使茶叶生意日渐衰落。如果由外商投资,帮助经营,再引进先进的种植方法,茶叶贸易可能还有再兴之时。现在俄国正在自己国家的南部种植中国茶叶,并且,从中国驱逐了许多苦力帮助俄国种植茶叶。据说,这些苦力大多来自汉口地区,那里是一个巨大的茶叶中心。丝绸贸易也因税收过重而遭重创,日本正在与中国争利;棉农也日遭盘剥,将来棉花贸易必将衰落。
尽管这些税收由中国人承担,但是联合商会也要关注此事,因为,中国生产能力受损,不仅影响中国,也影响与她有贸易往来的任何国家。
中国还有一个妨害贸易的税收。那就是加在国内贸易上的税种——货物从一个口岸运到另一个口岸,需要缴纳物价的2.5%作为税收。
盐税是中国的另一个税源。如果中国想繁荣昌盛,必须改革盐税制度。盐税对贫穷阶层压榨很重,也耽误了中国盐业资源的开发。在报告的其他部分,我举过一些例子。在一个渔业城镇,那里的居民,以进口咸鱼作为日常饮食,因为进口咸鱼比自己腌制的咸鱼要便宜。食盐是生活必需品,特别在东方国家,更是一种必需品。如果需要,食盐可以作为一种税收来源,但是如果管理不当,民众就遭罪了。埃及在这方面的改革,中国可以借鉴。
对于土地税,外国人和中国人一直有怨言。改革土地税制度,修订税制,需征求外国人的意见。
对每一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才比较合适。在讨论税制改革之前,我想先谈谈中国方面的情况。
妨碍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必须有财政来源,不要希望他们能马上废除厘金税和入市税。地方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厘金税。尽管《烟台条约》规定,中国人可以购买转港货物,且不用交税。但是,中国官员却认为:中国人利用条约逃避税收,使财源受损。要处理好这件事,只有充分满足中国官员的需要,才能希望贸易不受阻碍。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广州糖商用内地帆船把糖运往香港,然后从那里以外商名义转运至内地,声称这些货物可以免税。这就扰乱了子口单贸易,中国官员也因此而仇视整个子口单制度。因此,要想让子口单贸易运转良好,既要修改税制,明确规则;还要考虑中国的财政收入。
税制改革
中国与各国签订的条约,有效期不等,使税制改革问题变得非常复杂。为了保护英国商人,联合商会必须认识到,在税制改革方面,要与列强协商沟通才行。
假如中国能进一步开放市场,并辅以财政改革,那么,英国和其他国家,都不会反对增税。在不同的中国口岸,我和商人、商会都谈过这个问题,他们表示:愿意将现在的税收,从5%提高到10%或12%,甚至到15%。但是,税收增加到这个程度,那么,子口单制度就该被废除,所有货物到港时,只缴纳一次税收,其他费用全免。
联合商会应该注意到:现在的税,理论上是7.5%,其中5%是关税,2.5%是子口税;但是,商品还会被违规收税。因此,这就意味着,假如15%的税是全部的、最终的税款,那么,这也符合外国商人的长远利益。提高税点,对中国政府也有利:即使把增加部分转给地方官员,作为失去厘金税的补偿,政府也要比现在收到的多。进一步说,贸易的繁荣会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受益更多,因此,市场会更加开放,税率也会固定下来。
税制改革是外国商人所需,也是中国所需,但是,改革要辅以下列条件:
1.为外国人开放更多口岸,扩大定居范围。
2.取消内陆航运限制,开发国内铁路交通。
3.外国商品按条约规定缴税后,中国政府保证不再多征税费。
他们还认识到,有些事虽然与税制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必须改革。这些情况,我在报告结尾的“评论”部分,有详细描述。我将把这些情况,反映给联合商会。如果修改条约,那就是给中国施加心理压力的最好时机,可以促使中国改善这些问题。中国政府需要资金维持行政开支;商人们也要从让步中收获回报。
税制改革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商人们不能忽视,那就是从价税。从价税是按照商品的固定价格征税。一些商品的价格下降了,还按照原先价格的5%征税,那商人就得多交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利润率就没有了。
对中国人来说,在税制改革中,也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中国官员抱怨,一些商人故意把货价报得很低。这种欺诈行为不仅影响海关的税收,也伤害了那些诚实的商人。海关官员应该设置一些检查手段,能查验货物的真实价格。
接下来的问题是:怎样修改条约,才能使双方都感到公平合理,才能满足商人的诉求?困难在于,一些条约的有效期还有好几年,这事就不容易处理。法国的条约和我们的一样,马上到期,但是日本条约的有效期还有8年,德国的还有4年。我的建议:对中国来说,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去劝说那些国家终止条约,然后和英法两国一起,与中国签订一个新的一般性商业条约。如果这个办法行不通,那唯一的办法就是延长英法两国条约的有效期,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同时到期。那么,除非英法两国和其他条约未到期国家一样,共享最惠国待遇,否则,两国的税率会特别高。
我曾经和伊藤博文首相会面,他建议:要想令人满意,又能迅速解决税制改革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在中国召开一次大使会议。他认为,如果把这个问题提交给各国政府讨论,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场的这些大使,完全了解情况,政府应该委托他们,参与讨论,制定协议,然后把审议结果以条约草稿的形式递送各国政府。伊藤先生的建议,值得考虑。
商人们的建议是:为了达成共识,帮助大使,首先应该派一个领事委员会,到各口岸去征询商团的意见,然后制定规划。这个委员会,应该由中国官员、英国领事、其他欧洲国家的领事和一位英国商人组成。条约要公平地顾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但是,各国所得利益,要与他们贸易成比例。
比较中日两国的外贸,就可以描绘出外国贸易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日本与中国相比,自然资源贫乏。日本的人口只有42000000,而中国的人口是400000000。去年的外贸总额,日本是444000000元,中国是495000000元。
最后,必须谈谈我在中国会见过的那些英国商人。他们的商业理念丰富而完善。我发现,商业竞争并不会使他们情绪不安。相反,他们经常对我说,他们的方法很成功;在公平的环境下,不担心其他国家的竞争。但是,他们低估了竞争对手所能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要比他们平常抱怨的多。
总结一下,这几点商人们要特别留意:
1.英国制造商要注意,这里有许多新市场,特别是——玻璃、工具钢、钢缆、电气设备、铁路设备、采矿机械、采矿所用的烈性炸药,以及其他各种机械。
2.落实条约赋予的各种权利,阻止各种违规征税。
3.改革税制的同时,必须改革财政和其他制度。
4.财政和其他改革,必须有利于贸易和商业,且必须贯彻到整个中国。
5.帮助中国重组军事力量,维护国家治安,否则贸易就得不到保障。
中国目前在外交、财政和商业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英国贸易,以前在中国占有主导地位,现在则面临着许多竞争,经受着不利的政治影响。现在,英国贸易在中国外贸中的比重是64%,为了维持这种势头,并进一步发展,那么,英国商人们就要全力以赴,确保英国贸易在中国的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