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及行省,较之帝国的头三百年,从戴克里先登基到被阿拉伯征服这段时期内,有关奴隶使用以及奴隶体系发挥作用的证据严重不足。然而不管怎样,也还是有相当多已出版的纸草文献提到了奴隶,因此,我们还是可以摸索出后期这几百年里奴隶制的发展趋势并得出满意的结论。首先我们能确定在尼罗河谷区域的大部分地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奴隶仍被使用,但在这一地区,受地理条件限制,奴隶数量一直不是很多。由于谷物产量一般而人口众多,因此,河谷和三角洲地区的人们经常会感到食物供给的压力。通过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的叙述我们了解到,在奥古斯都·恺撒时代,埃及的人口密度超过其他文明地区,超过希腊罗马的任何地方(gē oikoumenē )。 1 埃及的自由劳动力数量充足,因而工资水平也相对较低,这就造成当地农业和手工业并没有太多奴隶劳动力方面的需求。 2

对于公元5世纪—6世纪埃及大地产所拥有的以及在农业上所使用的奴隶的相对数目,我们还是有可能作出一定的估算。我们可以找到这二百年间阿皮翁将军(Apion-Strategus)地产的赫尔莫波利斯(Hermopolis)部分的记录,记录中的“孩子们”(paides )这个词语可能并不像哈代(E.R.Hardy)所认为的那样指的是奴隶。 3 据我判断,他们是被雇佣来在田地里劳动的自由人。哈代认为这些paides 的身份就是奴隶,但实际上希腊人更愿意用douloi 这个词来指代奴隶。不过哈代正确地指出,除去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真正在地产上使用的奴隶数量很少。对其他诺姆的研究进一步支持了这个说法。我们掌握了一份公元6世纪的俄克喜林库斯纸草文献,它很可能来自于阿皮翁地产中的一部分,上面详细记录了为修理地产内的贮水池和建筑物而使用窑砖的情况。 4 根据这份详细的明细单里一个条目的记载,这些砖被分配给“马特留(Matreu)的奴隶emius来使用”。马特留是地产上诸多小田产之一,而这个奴隶则一定是依附于其上的隶农。 5 与这个奴隶——他实际是一个隶农——的例子相对的是,记录中有82个自由身份的农民土地持有者。 6

从公元4世纪—8世纪的埃及纸草文献来看,埃及有外来的奴隶,但数量稀少。 7 公元359年,驻守在阿尔西诺诺姆(今法尤姆绿洲)的一位军官购买了一个14岁的奴隶男孩。在交易的文书上,这个男孩被认定“出生自高卢”,而出售他的军官给他起了一个法兰克名字奥格蒙都斯(Augemundus)。 8 我们可以由此推测,这个高卢男孩之前的主人是由于要执行军队任务而把他带到埃及的。托勒密主教叙涅修斯(Synesius)在公元400年左右的一封信里记叙了他所乘坐的船只遇到的风暴,当时他正从亚历山大里亚港去往昔兰尼。他提到了船上的一个来自本都的奴隶女孩。 9 虽然这个女孩并非叙涅修斯的财产,但以他北非富有家族的出身,他本身也一定拥有奴隶。从叙涅修斯的信件来看,像他这个地位的利比亚富有公民,每个人所拥有的奴隶数量大概有几十而非几百个。这是我们观察得到的结论。叙涅修斯自己声称,“不论是多么简陋的房屋,其中都必然有一个西徐亚奴隶”,这里的“西徐亚人”按照叙涅修斯的习惯通常指的就是哥特人。 10

通过分析叙涅修斯的信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注意到两个现象。这两个现象都说明,对于认定昔兰尼人中有大量奴隶的结论,我们要持谨慎态度。在昔兰尼土地所有者的财产中,“过去大部分是在大草原上牧草的牛群、骆驼群和马群。如今这些都没有了,都被赶走了”。 11 看管这些牲畜的可能有一些奴隶,也有一些自由身份的牧人,但这里并没有提到奴隶,而他们通常是抢匪很愿意抢夺的战利品。这里另一个引人注意之处是其陈述的语气。此外,在他信里所生动描绘的利比亚生活中,给远方朋友的信件通常都由出外旅行的熟人转交。 12 而在西塞罗时代的罗马及其他地方,像叙涅修斯这样的富人投递信件的通常方式都是派遣自己的奴隶送信。

这里我们可以假定,在昔兰尼和埃及,影响奴隶数量及使用方式的劳动力状况都是非常相似的。在尼罗河谷地区,直到公元6世纪,对奴隶劳动力的需求仍旧旺盛,因此,奴隶商人作为一个专门群体仍然存在。在埃及的乡村和城市,对非洲奴隶的私人交易都由当地的中间商操作。把这些奴隶从中部非洲运输进来的环节显然掌握在埃塞俄比亚(Ethiopia)的奴隶商人手里。根据公元6世纪的一份出自赫尔莫波利斯的协议,两个当地的奴隶中间商把一个被称作“摩尔人”的12岁黑人女孩卖给了一个个人,他们自称是从“埃塞俄比亚”的奴隶商人手里买下了这个女孩。 13 而在这些奴隶商人的背后,虽然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但我们还是要考虑到中部非洲通过劫掠或部落战争而获取奴隶的古老体制,这是这个黑人女孩会被送到埃塞俄比亚市场上出售的根源所在。通过这份契约合同,我们观察到了这个相关史料匮乏的区域的奴隶交易情况。

拜占庭时代的希腊纸草文献所反映出的奴隶来源方式与之前的时代完全相同。我们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很少,因而无法准确判断出通过不同方式得到的奴隶数量比例,甚至大概的猜测也办不到。一直存在而没发生改变的典型的获取奴隶的方法主要包括:源自母亲身份的出身遗传,战俘或者是被绑架的对象,陷入贫困的父母出卖自己的孩子, 14 自己把自己出卖为奴隶身份,养育弃婴,以及因债务原因沦为奴隶。 15

在这些扩大奴隶人口数目的方式中,有两种方式需要特别讨论,它们都出现在埃及的希腊文纸草文献里。公元296年戴克里先镇压了一场暴乱,暴乱的领袖名叫阿基来乌斯(Achilleus),又叫李奇乌斯·多米提乌斯·多米提安努斯(Lucius Domitius Domitianus),这场暴乱给亚历山大里亚造成很大损失,但三角洲的乡村或河谷地区并未受到太大波及。由于内乱而沦为奴隶的人数可能并不多。在接下来的二百年里,直到公元6世纪初波斯人入侵三角洲以及努比亚布莱米人(Blemmyes)进犯埃及南部边境之前,埃及再没有发生过来自外部的军事打击。因而埃及通过战争而增加的奴隶基本都是间接获得的,比如一些巴尔干战争中的哥特战俘被输入埃及。 16 上文我们提到,埃及存在着一些蛮族出身的奴隶,但从纸草文献的记载来看,这部分奴隶的数量很少。

根据纸草文献所提供的证据,这一时期因债务沦为奴隶以及因贫穷而出卖孩子的现象有所增加。从帝国整体的情况来看,事实也的确如此,尽管罗马相关的立法原则反对自由人因债务原因而成为奴隶。 17 公元329年君士坦丁所发布的一道敕令实际上就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妥协。敕令允许父母在下述情况下出卖自己的孩子:“如果一个人在极度贫困和匮乏之下为了维持生计而出卖他的一个亲生儿女,那么这笔交易被视为有效,但也只有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才能得到承认。”然而这道敕令也把赎回权授予了出卖子女的父母,只要出价合理或是以同等资历的奴隶作为替代。 18 该敕令的法律效果由此大打折扣。不论是托勒密埃及还是罗马统治下的埃及,这里的习俗(mores )通常都支持陷入债务中的父母把孩子的劳役以paramonē 的契约方式抵押出去。 19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埃及的这种情况会导致这些孩子完全沦为奴隶身份。事实上我们有两个公元6世纪自由出身的孩子变成奴隶的例子,都保留了在还清债务后可以赎回的权利, 20 就像公元329年的君士坦丁敕令所规定的一样。

如果我们想要正确估计出东部行省中的个人奴隶主所持有的奴隶的最大数目,那么圣徒传作者对基督教殉道者大量释放奴隶的情况所做的记叙并不能作为我们的参考对象。以下的例子都反映了他们夸大的记录:一个名叫赫尔墨斯(Hermes)的人于复活节季(Eastertide)释放了1250名奴隶,这个奴隶主在此被说成是哈德良统治时期罗马的一个地方行政长官,但其他文献中都无法找到他的相关信息;一个名叫奥维尼乌斯(Ovinius)的人释放了5000名奴隶;小圣梅拉尼亚(Saint Melania the Younger)释放了8000名奴隶。 21 根据圣约翰·克里索斯托(Saint John Chrysostom)的记叙,安条克的富人们吹嘘他们有1000甚至“两倍于此”的奴隶, 22 这也许是公元4世纪所能拥有的最大奴隶数目。更可信的数字来自于一个巴比伦犹太人的女儿的记叙,她称她的父亲拥有310个奴隶。 23

在巴勒斯坦以及巴比伦的犹太人共同体中一直有奴隶存在,该地区的非犹太人区域也是如此。犹太人看待奴隶制的态度与过去相比基本没有什么改变。闪族在涉及奴隶的立法中长期坚持的部落—民族方式仍然被遵循。根据《塔木德》法律,一个希伯来人不可以真正成为另一个同信仰者的奴隶。 24 时间上的限制仍遵照过去的传统以6年为服役期限,赦免年来到时就必须无条件释放。 25 像从前一样,犹太人共同体有义务赎回陷入奴役中的犹太人,不论这个人身处何方。在《塔木德》法律中,这项义务被进一步延伸,如果有非犹太人奴隶从他的犹太主人家中被劫掠走,那么共同体也有义务将他找回。 26

从理论上讲,只有在割礼受洗之后,从非犹太人那里购买来的奴隶才能被犹太人合法拥有。这两项活动代表这个人作为奴隶被犹太人的家庭群体接受,也可以参加家庭的宗教仪式,包括享受逾越节(Passover)的节庆活动。虽然他的地位仍然很低,但他被认作是得到正式承认的家庭成员, 27 因而也是希伯来宗教共同体的一员。这项政策使得新近购买来的非希伯来奴隶可以即刻直接地与其主人在民事与宗教仪礼上建立联系。而古代非犹太人的相关制度,特别是基督教的奴隶制度,并没有广泛借鉴希伯来人的这种做法。大概有两方面的原因促成了犹太人的这种独特性。首先,犹太教从组织上来说既没有形成基督教的规模,也没有其社会认可程度。其次,犹太教缺乏一种情感上的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正是奴隶们皈依基督教的关键动力所在,他们意识到基督教促进平等的力量,因为基督教群体的平等性深深植根于神秘兄弟会的成员观念中,即使是其最底层的成员,也可以体会到弥撒以及共同体庆典中的超然境界。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非犹太人奴隶被强制采取犹太教仪式的事实,这样他们就成为与他们的希伯来主人拥有共同信仰的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却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平等的感受。新入教的奴隶被视为具有神的形象的凡人,是神的组织中的成员。 28 联系紧密的犹太组织虽然发生了离散,但奴隶要参加犹太共同体的割礼受洗仪式的观念一直存在,其扩展范围虽然有限,却在奴隶制的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韦伯芗和哈德良元首统治时期发生了犹太人的起义,在此之后,让购买来的非犹太人皈依犹太教的做法对于犹太人来说就成为危险的事情,对于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潜在威胁了罗马权力的破坏分子领袖们来说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虔诚的安敦尼就有充分的理由制定法律禁止犹太人对除他们子嗣以外的人施行割礼。这项法律在蛮族那里得到加强,违背这道敕令的人将受到被阉割的惩罚。 29

在安敦尼敕令及其他类似的反犹太法律的威胁下,特别是在该时代罗马奴隶法已经要求改变的背景下,犹太人自然作出了让步,他们针对当时的社会适当调整了有关奴隶的法律。根据拉比伊斯梅尔(Ismael)的解释,犹太共同体的成员被允许拥有未受割礼的人作为奴隶, 30 这很可能是由于上述对施行割礼权进行限制的法律所致。在另一个拉比解释中,如果一个被其犹太主人释放的奴隶是以罗马释奴形式获得自由的,那么他就获得了第二等级的自由。我们在过去的犹太奴隶法律中尚未发现等级自由的划分方式。西蒙·鲁宾(Simon Rubin)在对《塔木德》法律的研究中将等级划分视为罗马犹尼亚法(lex Junia )的影响之一。根据这项法律,罗马公民的奴隶都成为“犹尼亚拉丁人”(Junian Latins)名下的次等公民。作为这一身份的获释奴,他们享有拉丁公民权所赋予的一切法律保障,同时也受到该等级公民权给他们带来的限制。其中的限制之一就是他们无权与罗马全权公民群体中的成员结婚(conubium )。 31

在巴勒斯坦的非犹太人居民中,甚至到公元7世纪,希腊观念对于役从关系的影响仍然存在。公元679—688年期间签订的一份契约劳役(paramonē )解除合同对此有所反映。这份文件发现于巴勒斯坦南部的耐萨纳(Nessana),以阿拉伯文和希腊文两种文字写成。根据最初的paramonē 契约协议,一位父亲因债务问题而把其儿子的劳役作为抵押,在债务还清之前,他的儿子都要为债主服劳役。这是希腊paramonē 契约关系的典型特征。 32

罗马帝国后期亚美尼亚的奴隶制问题实际上超出了我们的研究范围。前一章我们曾提到过叶列米扬(S.T.Eremian)最近所发表的一篇俄文文章,不管怎样该文章仍然值得关注,因为其中论述了拜占庭时代卡帕多西亚的奴隶情况,当时这一地区还是东方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叶列米扬承认,从亚美尼亚古代文献本身来看,希腊化时代的亚美尼亚就已处于封建体系之中,但他并不认可当地古代作家所持的观点。叶列米扬认为,当时之所以产生了这种观点,是因为古代亚美尼亚的作家们都受到当时流行观念的影响,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封建观念。 33 他由此得出结论,希腊化时代亚美尼亚贵族的经济和政治权力都是以剥削奴隶劳动为基础的, 34 后来经过王室土地被分封给贵族的过程,亚美尼亚社会才真正步入了封建化的进程之中。以上即是叶列米扬的论点。

叶列米扬的文章从语言文献学角度对古代亚美尼亚涉及到土地所有制的词汇进行了考证。由于不具备相关语言知识,我无法对其考证的价值予以评价。但他在其中分析并使用了地理学家斯特拉波的叙述,这一点值得商榷。根据斯特拉波的记叙,公元前63年,庞培把科马纳(Comana)宙斯神庙的祭司权及其附属土地的管辖权都交给了卡帕多西亚的阿尔凯劳斯,这里涉及到卡帕多西亚的所有制和劳动力体系。借助庞培的这次委任,阿尔凯劳斯就成为了领袖(hēgemōn ),即该地区的行政长官,“是居住在科马纳城的所有神圣奴隶的主人,只是没有出售他们的权力”。 35 斯特拉波称这些神圣奴隶的数目有大约6000人,叶列米扬认为这些人都是奴隶,虽然斯特拉波专门强调他们不能被出售。如果对这些人的地位做准确的分析,他们应被视为服侍神的一个群体,但在法律地位上并非是不自由的身份。也许对他们最准确的称谓应该是“神庙役从”,这正是瓦尔特·奥托所使用的名称。 36 至少就卡帕多西亚的情况来说,叶列米扬的观点并不正确。由于有古代的史料做支撑,现代学术界一直普遍接受的观点仍然受到认可。卡帕多西亚和亚美尼亚谷物生产所主要依靠的并非奴隶劳动,而是附属于王室和神庙领地上的半自由农民。这一体系类似于罗马帝国早期的隶农制以及中世纪的农奴制。 37

另一篇近期俄国学术界的文章也与君士坦丁之后罗马帝国的奴隶问题相关,我们需要在此对它加以分析。这篇文章与叶列米扬重建古代亚美尼亚史料的文章发表在同一刊物上。在文章中,西哥特人袭击多瑙河行省并在378年大败瓦伦斯(Valens)军队的事件被与该地区的奴隶起义密切关联在一起,作者甚至将后者作为前者的根本原因来看待。 38 而通常所认为的导致该时代罗马困境的罗马军队军事暴动的因素则被排除在原因之外。 39 在公元4世纪后期的莫西亚和色雷斯的确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日耳曼和哥特奴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哥特人起义之前的几个月内,许多哥特成员已被哥特人卖给了当地的奴隶商人,因为他们当时没有按许诺得到应得的食物供给。 40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对于帝国内许多刚刚沦为奴隶的哥特人来说,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会加入到入侵的族人之中。

虽然我们部分接受俄国学者德米特来夫(Dmitrev)的观点,但他有关哥特人运动的总体概念则是完全错误的。在他的描述中,哥特人运动成了一场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多瑙河行省的贫苦农民、隶农以及奴隶联合起来反对富人。这个观点被用来支持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的一句名言,即蛮族入侵者成为行省内罗马化了的人民的解救者。 41 然而德米特来夫的论述与我们所了解到的当地人的悲惨境遇有很大出入,根据希罗尼穆斯(Hieronymus)和欧纳皮奥思(Eunapius)的叙述,当时这些地方的乡村遭到蹂躏,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混乱,居民陷入深度恐惧之中。 42

在我们上述讨论的相关问题上,德米特来夫的文章丝毫没有动摇我们既有的观点,隶农制仍然是多瑙河地区所普遍实行的农业生产体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该地区确实发生了一场“奴隶起义”或大众自由斗争。最重要的是,对于罗马化的人民来说,对奴隶起义的恐惧要远远超过对入侵蛮族本身的恐惧。 43

地中海西部地区的情况

从戴克里先到穆斯林征服这段时期内,劳动力经济逐渐发生变化,而且在东方和西方分别呈现出不同的强度和节奏,也带来了不同的结果。有关北非乡村奴隶的使用时间与范围的史料文献相当稀少,但斯特凡·葛塞尔(Stéphane Gsell)还是对此加以收集并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 44 根据《世界概览》(Expositio totius mundi ),在公元4世纪仍有奴隶从毛里塔尼亚出口出去。 45 公元4世纪—5世纪早期的一项法律提到了在非洲大片土地上所使用的乡村奴隶(mancipia rustica )和奴仆(servi )。 46 如果我们能拿出更多的数据,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发现,虽然北非的土地上一直在使用奴隶劳动力,但该地区奴隶的数量呈下降趋势。 47 在公元五六世纪埃及的阿皮翁领地内,人们从地产以外的地区雇佣制砖工人以获得砖石, 48 也同样雇佣工人制造酒罐来满足他们大量的需求。 49 而在北非的一些地产上,人们在这些领域内只使用自己的工匠。 50 这些工匠可能是自由身份的工人,也可能是当时所特有的身份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人。

西哥特的战士在迁移到伊利里库姆以及之后到意大利的过程中,定居于意大利因战争而导致人口稀少的地区。 51 对于这些迁移到意大利土地上的蛮族人,我们很难界定他们到底是彻头彻尾的奴隶身份还是类似半自由隶农的身份。萨尔维安努斯(Salvianus)称他们为奴仆,但他进一步解释说,这些人如果只拿很低的工资,他们就会出去偷盗或逃走。根据萨尔维安努斯的说法,这些人的工资水平与当时普遍的劳动力价格基本相当,但却无法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 52 很明显这些农业工人都期待有金钱上的报酬,这一点使得他们的奴隶身份受到质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意大利有相当庞大的哥特人、日耳曼人和匈奴人(Hunnish)群体在法律上要被归为被奴役身份,他们可以被交易,也没有公认的法律人格属性。这一点从公元410年西哥特首领阿拉里克(Alaric)所宣布的撤离罗马的条件中可以看出。他宣称在他离开罗马之前,罗马城所有奴隶身份的蛮族人都必须被交回到他手中。而如果这些人活动自由,可以自由加入他的军队,那么他也就没必要提出这样的条件了。 53

在戴克里先进行帝国结构重组之后三百年间的高卢和意大利地区,逐渐减少的奴隶人口中的大部分被吸纳进农业生活之中。如同帝国其他地区的普遍情况一样,在这些行省里很难对隶农制之下半自由身份的农民以及地产内的奴隶工匠划清界线。 54 有证据表明在公元5世纪的前15年里,下高卢地区以及西班牙北部农业生活中所需要的奴隶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大约5世纪中期,培拉(Pella)的保利努斯(Paulinus)从阿奎丹尼亚(Aquitania)搬到了马西利亚(Massilia)。之后他没有财力可以拥有一个配备足够多耕作者的农场,因而他只为自己预备了一个大约2.5英亩大小的园子,他可以在家庭奴隶的帮助下耕作。他的家庭奴隶的数量足以应付必要的工作, 55 但显然其数目也并不多。

当西哥特人定居西班牙时,他们并没带奴隶过去。经过与当地罗马人的协商,他们同意以被称为tertia 的友好方式来分割土地。通过这次分割,西哥特人获得了2/3的土地所有权以及1/3的奴隶。原西班牙奴隶主保留2/3的奴隶。 56

在日耳曼人入侵的时代,罗纳河(Rhone)上游地区同样缺少奴隶,因而当勃艮第人(Burgundians)进入该地区时,他们不得不从日耳曼人手里购买奴隶。 57 奴隶交易在之后仍然继续,墨洛温王朝(Merovingian)时代的许多释奴文件证明了这一点,日耳曼中部和东部地区部落法律中有关奴隶购买的规定也是证据。 58 然而根据阿方斯·多普施(Alfons Dopsch)的说法,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奴隶的数量并没有匹配上罗马帝国瓦解之后奴隶获释的数量。 59

注释

1 Diodorus Siculus,1∶31,6.

2 有关这一情况的阐释,参见Johnson,Allan C.,and Louis West,Byzantine Egypt,economic stud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49。根据Sir Harold Bell在Jour.Roman Studies 40∶123—128中的评论,我们在使用这本书时也要持谨慎态度。Johnson和West对埃及经济情况的讨论起自公元297年,两位作者遵循德国学者Otto Seeck的观点,把这个时间作为15年财政年历的起始时间。然而从Kase,E.H.,A papyrus roll in the Princeton collection ,25—31,Baltimore,Furst,1933的论文所引用的一篇普林斯顿纸草文献来看,这个年历开始于公元312年。Ulrich Wilcken,Mitteilungen aus der Würzburger Papyrussammlung,Abh.preuss.Akad.,ph.-hist.Klasse ,no 6∶97,1934放弃了之前的观点,接受了Kase所提出的公元312年这个时间。

3 P.Baden, 95,lines 62,74—75,408,503—504;Hardy,Large estates ,104,n.5,and 112.这些实际上是以大麦形式支付的“工资”, 。或者它们是习惯上提前预支的购买衣服和橄榄油的钱。在这两个例子中,地产奴隶都没有工资收入。

4 P.Oxy. 18,no.2197,发表于1941年,因而E.R.Hardy没有看到这份文献。编者的注释1认为它可能与阿皮翁地产有关系。

5 同上,第40行。这块被称为“马特留”的田产还出现在nos.2196,4;2197,34,38;2207,5中。

6 这些隶农的名单要在Index Vc of P.Oxy. 18中查找,这样才可能把水利设施(mēchanai )的名字与农民的名字区分开。

7 在使用Johnson and West,Byzantine Egypt ,149中有关埃及外来奴隶的记录时,我们必须注意,没有证据表明BGU 3∶728中的“摩尔人”(Moor)或PSI 3∶211中的“萨尔马特人”是奴隶身份。Byzantine Egypt 的编者们正确地认识到(p.119,n.2),PSI 8,nos.953,17,46,47,84 and 956,26中的“哥特男孩”(paidariois Goth -)可能是奴隶,也可能不是。

8 BGU 316,13∶ .有关奥格蒙都斯这个名字,见Wilcken,U.,Hermes 19∶422(1884).P.London 2∶251第316—318页记录了公元4世纪出售两名奴隶的事件。

9 Synesius,Epistles ,4的结尾处。另外,叙涅修斯在Epistles 32中也提到了奴隶,这是一个醉鬼,叙涅修斯希望在不给他报酬的前提下把他驱逐回他自己的国家;此外,79和125中也提到了奴隶。这里所引用的信件编号是根据Dionysius Petavius,Paris,Drouart,1612的版本。

10 引自Bloch,Marc,Comment et pourquoi finit l'esclavage antique,Annales.Économies-Sociétés-Civilisations 2∶31,1946。

11 Synesius,Epistles ,130,译文出自Fitzgerald,Augustine,Letters of Synesius of Cyrene ,London,Oxford Univ.Press,1926。

12 同上,133,144。

13 P.Strassb. ,inv.no.1404,edited by Preisigke,Friedrich,Ein Sklavenkauf des 6.Jahrhunderts,Archiv für Papyrusf. 3∶414—424,尤其要关注合同的第24行。

14 P.Oxy. 9∶1206,公元335年,是这种情况的一个案例。P.Théadelphie ,no.16,18—20,公元307年,可能也是一个例子,PSI 6∶7096,6—9可能是公元6世纪的一个例子,见Taubenschlag,R.,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6,and n.33—37.作者概述了拜占庭早期奴隶来源的情况,同上第52—57页。

15 Bell,H.I.,Jews and Christians in Egypt ,nos.1915 and 1916,其中举了公元4世纪的一个例子,是父母因债务问题而使孩子沦为奴隶。见no.1915,27—28,35—36,and 1916,16—18。

16 Verlinden,Charles,L'esclavage dans le monde iberique médiéval,Anuario de Historia del Derecho Español 11∶317—319,1934认为由哥特人侵略而导致的奴隶数量要远远少于罗马共和国晚期到帝国早期入侵战争而带来的奴隶数目。

17 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29;Taubenschlage,R.,Zeit.Sav.-Stiftung,rom.Abt. 50∶146.

18 Just.Codex 4∶43,2∶propter nimian paupertatem egestatemque victus causa .

19 有关这种以paramonē 的契约方式抵押孩子的劳役以做债务担保的情况,更早的例子包括:PSI 4∶424,公元前3世纪;P.Oxy. 10∶1295,公元2世纪或3世纪早期;P.Flor. 1∶44,公元158年。

20 P.Jandanae ,part 2,62 in Speisse,G.,Instrumenta Graeca publica et privata ,Leipzig,Teubner,1916,and Maspero,Jean,Papyrus grecs d'époque byzantine6,67023(A.D.569),Catalogue général du Musée du Caire ,Cairo,Institut Français,1911.

21 Wallon,Henri,L'esclavage 3∶359引述了这段,但他也将之视为夸大记叙。

22 Saint John Chrysostom,In Matth.homilia ,63,4.

23 Graetz,H.,History of the Jews ,2∶555,Philadelphia,Jewish Publ.Society,1893.

24 Rubin,Simon,Das Talmudische Recht,Die Sklaverei ,8,Vienna,1920.

25 本书第七章参考此处 。

26 Rubin,Talmudische Recht ,61.

27 同上,17—18。

28 对此Rubin明确阐明了犹太拉比(Rabbinical)的观念,同上,64,n.12。

29 Just.,Institutes ,48,8,11.

30 Rubin,Simon,Talmudische Recht ,18,在第28页注释47中有Baraitha Yebamoth,47b 的译文。

31 Rubin,Talmudische Recht ,103—104.参见Buckland,W.W.,Roman law of slavery ,533—534。

32 Nessana Papyrus,inv.no.13306,由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M.Schwabe教授以希伯来文出版和讨论,参见Magnes Anniversary Book ,224—235(英文概要p.XXX),Jerusalem,Hebrew Univ.Press,1938.Schwabe教授把这篇文献视为一份释奴文件,而我认为这是解除因债务而导致的paramonē 契约关系的解除合同。见Westermann,The paramone as general service contract,Jour.Jur.Papyrology 2∶47—50,1948。

33 Eremian,S.T.,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13,1950.

34 同上,26。

35 Strabo,12∶34(Casaubon's p.558)∶ .

36 Otto,Walter,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bayer.Akad. ,n.f.,29∶9—12,1950.

37 Grousset,René,Histoire de l'Arménie ,294,Paris,Payot,1947.有关希腊化时代小亚地区的发展趋势是自由农民持有土地增加而非使用奴隶劳动的大土地增多的观点,见Magie,David,Roman rule in Asia Minor 1∶144。

38 Dmitrev,A.D.,The rising of the West Goths on the Danube and the slave revolt,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66—80,1950.

39 同上,66。

40 Ammianus Marcellinus,31∶6,5∶ex eadem gente multitudo dudum a mercatoribus venundati ;Seeck,Otto,Untergang der antiken Welt 5∶102,Berlin,Siemenroth,1913.Synesius,De regno ,22中提到了后来被提奥多西投放到市场中的哥特奴隶。他说这些奴隶都是能干的工匠,比如制造桌子的人、厨房仆役以及为主人提折凳的人。

41 Dmitrev,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76引用了恩格斯的话。

42 Hieronymus,Epistola 60,16,in Migne,J.-P.,Patrologiae Latinae Cursus 22∶1,600∶Scythiam,Thraciam,Macedoniam,Dardaniam,Daciam,Thessaliam,Achaiam,Epiros,Dalmatiam,cunctasque Pannonias;Gothus,Sarmata,Quadus,Alanus,Hunni,Vandali,Marcomanni vastant,rapiunt.Quot matronas,virgines Dei et ingenua nobiliaque corpora his belluis fuere ludibria ?参见Eunapius,464,关于公元395年哥特人的情况,见Wright,W.C.,Philostratus and Eunapius ,Loeb Classical Library,New York,Putnams,1922。

43 Dmitrev,Vestnik Drevnei Istorii 1∶71;Engels,Origin of the family,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137,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42所表达的观点是,那些逃到蛮族控制地区以及继续留在高卢地区的“罗马人”“所最为恐惧的就是重新回到罗马人的统治之下”。

44 Gsell,Stéphane,Esclaves ruraux dans l'Afrique romaine,Mélanges Glotz 1∶407,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1922.

45 Riese,Alexander,Expositio totius mundi ,122,in Geographi Latini Minores ,Heilbronn,Henning Brothers,1878.

46 Theod.,Codex 10∶8,4提到了与多纳徒(Donatist)分裂的关联,16∶5,52,4—5 and 16∶6,4.参见St.Augustine,Epistulae ,108,6,18;185,4,15,in Migne,J.-P.Patrologiae Latinae Cursus 33∶2,Paris,1865。

47 Gsell,Mélanges Glotz 1∶407.

48 P.Oxy. 16,no.1910,5;no.1913,45,63.

49 同上,16,no.1911,lines 181,185,187,191;no.1913,lines 29,33,49,51;Hardy,E.R.,Large estates ,122—123.

50 Gsell in Mélanges Glotz 1∶404.

51 有关高卢和西班牙行省的情况,我大部分依据Verlinden在Anuario de Historia del Derecho Español 11∶1934中的叙述。参见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1,The Christian Empire ,233,Cambridge Univ.Press,1924,公元377年罗马将领弗里格里德斯(Frigeridus)俘获的囚犯。又见奥勒留皇帝(公元270—275年)所提出的让伊特鲁里亚被俘家庭到未开垦地区定居的计划,Script.hist.Aug.,Aurelian ,49,2。洛布丛书(Loeb Library)把familias captivas 译作“战争中被俘的奴隶家庭”,这是一个疏忽导致的错误。

52 Salvianus,De gubernatione Dei ,4,14,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 1∶14,p.38,Berlin Weidmann 1877.Salvianus所使用的表示报酬的词语是stipendia 。

53 Emerton,E.E.,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middle ages ,31,New York,Ginn and Co.,无出版日期。

54 Verlinden,Anuario del Derecho Español 11∶320∶nous voyons aussi les proprietaires user de leurs esclaves comme des colons .

55 Paulinus of Pella,Eucharisticus ,lines 520—538.译文见White,H.G.Evelyn,(Loeb Classical Library)Ausonius 2∶344—345,New York,Putnams,1921。

56 Lot,Ferdinand,Du régime de l'hospitalité,Rer.Belge de Philologie et d'Histoire 7∶975—1011,1928.有关2/3的土地所有权的情况,见第983页,又参见Dopsch,Alfons,Wirtschaftliche und soziale Grundlagen der europäischen Kulturenswickelung 1∶213—214,Vienna,Seidel und Sohn,1918;英文版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civilization ,99—100,London,Kegan Paul,Trench,Trubner,1937。

57 Dopsch,Grundlagen 1∶89.在法兰克人统治下的高卢地区,罗马的土地所有者保持着自由身份,也保留了土地,同上,第218页。

58 同上,2∶175—176(=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232),2nd ed.,1924。

59 Dopsch,Grundlagen 2∶177,2nd ed.(=Economic and social foundations ,233),与之意见相左的是Wopfner,H.,Historische Vierteljahrschrift 21∶199,192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