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老的传统和希腊的影响
在前一章的讨论中我们发现,前希腊诸文明与希腊政治共同体之间在阶级身份的明晰以及用法律确认阶层划分等方面有非常大的差别。在那些部落经济全部或部分依靠奴隶劳动的初民社会中,必须要加强对这些组织要素的控制。这些控制体现在稳定的、被普遍接受的约定中,并不因这些规定没有书面表达出来而使强制力减弱。在更加成熟的社会组织中,尤其是在文字已经出现的社会里,有关国家劳动力的控制规定就会被记录而且公布出来。如果奴隶群体已经发展起来,为了控制奴隶阶级就一定要设计出一种固定不变的体系;而如果解决劳动力问题的方式是使用黑劳士或其他形式的农奴,那么发展起来的就是役从体系。
在尼罗河谷的历史上,对经济生活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始终是一直保持的高生育率以及由人口因素造成的较低的生活水平。过去的法老政府通常有大量劳动者为之服务,这些劳动者都是从埃及充足的农业人口中强征得来的。这些不拿报酬的人们被迫从事维护灌溉系统的工作,每年要服役固定的天数。 1 在长期的法老时代中,高出生率和充足的劳动力这两项因素一直抑制着大规模奴隶劳动力的发展。私人使用奴隶的范围非常有限,但在这些使用奴隶的领域内,奴隶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如同他们在神庙以及世俗权力的劳动力关系中一样。 2
根据我们已有的充分的史料,直到埃及帝国时期,严格意义上的奴隶才开始出现。我们已知的法老埃及时代最早的出售奴隶的合同出现在公元前13世纪。 3 从拉美西斯时代(Ramessid)到亚历山大大帝毫不费力地征服尼罗河谷,中间跨越的时段有上千年,我们认为在这段时期内一直存在着一个奴隶“体系”,因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控制奴隶贸易及保护以奴隶所有为代表的私人财产投资。然而与这一千年里埃及在农业和手工业上所使用的庞大劳动力数量相比,其使用的奴隶并不算多。在这一千年的时间内,埃及文字仍然没有发展出能够严格区分“战俘”和“奴隶”的词汇,这一点就与希腊不同,希腊文的douloi 、apeleutheroi 和eleutheroi (奴隶、获释奴和法律上的自由人)三者之间有着精准的语义差别。 4
亚历山大死后75年间发生了大规模的移民运动,几千个富于进取精神的希腊人从他们的祖国迁到了这片对他们这些上等人开放的土地上,这种优越性是希腊在之前四百年间逐步发展起来的。 5 这些上等的希腊人希望能够拥有奴隶来处理他们的家务劳动,就像他们在希腊的习惯一样。 6 因而我们不能否认,托勒密埃及的希腊统治阶层确实在家务劳动和家庭手工业中使用了一些家用奴隶。这些移民在居住于希腊的时候肯定也惯常在手工业生产中同时使用奴隶和自由人,因此他们在新的地方也会引入这种方式。但不管怎样,托勒密埃及是否已在或是否可能在手工业生产中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体系,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学者们一致认为托勒密埃及的农业生产仍然可纳入过去的法老体系之中,即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农民在从事这种生产,但他们却承担着国家及其控制体系加在他们身上的繁重负担。因此有关托勒密埃及奴隶制的争论范围也就缩小到一个生产领域内的定量问题。在村庄和城镇,尤其是在尼罗河谷的大城市的工场中,被用于货品生产的奴隶数量到底有多少? 7 不幸的是,就在这些中心地区、孟菲斯(Memphis)以及纳乌克拉提斯、托勒密、亚历山大里亚的其他希腊大政治体中,我们可以找到的相关史料,比如希腊文纸草,是最少的。有两条理论都以普遍存在的情况为基础,说明了进入埃及的马其顿人和希腊人既不愿意也不可能改变过去法老时代的手工业生产体系,这种体系整整延续了之前法老时代的三千年的时间,成功地利用了报酬低又可供使用的自由劳动力。 8 两条理论中的第一条纯粹基于人类的惰性,认为人们都倾向于保存既有的制度,不会乐意让这种制度发生从已准备好的自由劳动力向奴隶劳动力的根本性改变。第二条,如果要发生奴隶劳动体系取代自由劳动体系这样巨大的变革,那么最初需要投入的资本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因而这样的转变既困难也捞不到什么好处。
一些研究的结果表明,即使在亚历山大里亚这个受希腊影响最大的托勒密城市,手工业生产中的奴隶劳动力数量也不算多。乌尔里希·威尔肯(Ulrich Wilcken)注意到一封据说是哈德良(Hadrian)皇帝所写的信,但很明显其作者并不是哈德良。这位作者在信中称赞了亚历山大里亚的经济活力,称在这个城市里没有人是无所事事的,在那里人们可以找到从事各个行业的工匠。跛脚的人、手有残疾的人,甚至瞎子都可以找到工作,每个人都是忙忙碌碌的。“那里只有一个神——金钱。”威尔肯指出,这封信说明亚历山大里亚的大背景是自由工匠式的。瞎子、跛子以及手有残疾的人,如果他们是奴隶的话,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根本不可能获得工作机会,因为许多便宜的自由劳动力会跟他们竞争。 9 更具关键性意义的研究成果来自于公元前3世纪的史料——著名的《托勒密费勒德尔菲斯的收入法》(Revenue laws of Ptolemy Philadelphus )。这一系列的法规清楚地表明,橄榄油、芝麻油、蓖麻籽油和葵花籽油的加工都完全由政府垄断。托勒密政府管理着一切,包括对收割庄稼的劳动力(kopeis )的工资加以规定,还包括用工具捣碎种子的工场工人的工资,这些工具可能是政府统一提供的, 10 也可能是工人自己拥有的。 11
这些工场里的工人无疑既非王室奴隶也非私人拥有的奴隶,他们都是自由人。可以证明这一点的证据除了他们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以外,另外还有三条证据。首先,在所有诺姆中,榨油工人的工作都由诺姆的官员指派;其次,如果他们在工场为国家服役期间跨越了诺姆边界,那么他们会被榨油工场的承包人和地方官员拘捕;最后,那些收留从其他诺姆逃跑且已被政府征用的工匠的人会被罚款,罚款的数额都相同。而如果在这些工匠中存在着政府或私人的奴隶,那么针对收留自由人和奴隶情况的罚款数额肯定各不相同。 12 政府强制这些榨油工人劳动,而且暂时剥夺了他们向外地迁移的权利,这显然说明这些人的身份接近奴隶;然而侵占他们权利的情况被特别说明,这本身又暗示了他们在法律上的自由地位。仅仅根据《收入法》中有关收获果园第一批果实的处理办法,我们无法证实这个行业的劳动者也是自由人,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亚历山大里亚的榨油工场存在着与托勒密其他地区相同的自由劳动力环境,只是工资的水平与其他地区不同。《收入法》称这种工资等级会通过不同的布告被确定下来。 13 从我们已知的有关托勒密政府专卖权的资料来看,在政府对油垄断所涉及的劳动体系方面,亚历山大里亚与埃及其他地区没有什么差别,而且在其他手工业生产领域也应该不会有差别。
罗斯托夫采夫推断说,埃及神庙里的“神圣奴隶”(hierodouloi )并不是希腊语意义上的奴隶, 14 这一点已在瓦尔特·奥托研究神圣奴隶制度的遗作中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15 奥托的研究排除了“神庙奴隶”作为手工业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可能性,不论是在尼罗河谷的村庄还是像亚历山大里亚这样的埃及大城市。他对于神圣奴隶制的谨慎观点使我们了解了这个松散的组织以及涉及役从关系的专有名词的模糊,因为这些专有词汇都是从法老时代传承下来的。他的研究也使我们有可能把托勒密和罗马时代的一些古老的、原有的制度要素与那些在发端和观念上来自于希腊罗马的要素区分开来。
神庙奴隶在亚历山大之前的历史时期就已在希腊出现,但“神圣奴隶制”一词及其所体现的观念却没有被纳入希腊宗教思想以及专门术语之中。 16 当这个词语在希腊化时代出现的时候,它意味着与神庙及神庙中供奉的神的一种关系,奥托将此描述为“神庙役从关系”。 17 这种意义上的神的役从在起源上明显可以追溯到那些依附于古老的埃及神神庙的群体,在世俗体纸草中他们被称为神的b'k 。 18 如果从douloi 的法律意义上看,这些不同神的“仆从”当然不是奴隶。事实上他们是从事不同职业的自由人,在世代相传的租赁来的神庙土地上劳动。 19
公元44年泰卜图尼斯一所房屋的出售合同有希腊语和世俗埃及语两个版本,一直以来神圣奴隶对他所侍奉的神的顺从现象都没有得到希腊人的理解或阐述,这个合同则改变了此种状况。根据威廉·施皮格尔贝格(Wilhelm Spiegelberg)对这个合同的世俗埃及语版本的译文,卖方4人和买方1人都被称为塞贝克神(Suchus) [1] 的b 'k 。 20 而希腊语版本中则没有b 'k 这一名称的对应词。 21 同样当hieranthesia 一词(意为向神的“奉献仪式”)在希腊城邦世界中出现的时候,它在形式上可能与埃及的hierodulismus 相似,但实际上却与这种神圣关系类型相去甚远,这一点体现在公元1世纪佛西斯蒂索里亚(Tithorea)的释奴文件中。这次释奴是通过萨拉匹斯神(Serapis)的交易完成的。这场交易的保证人的签名被复制在石头上,签名为“尼塞拉图斯(Niceratus)的儿子帕拉摩努斯(Paramonus)之手。我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上文所记述的奉献仪式(给神的hieranthesia )的保证人”。 22 由此可以看出,蒂索里亚向神的奉献是一场世俗的商业交易,法律还要求有一个交易的保证人,交易的目的是把奉献者从被奴役的身份释放出来,而不是像埃及的情况那样再附加上一个新的对神的役从关系。
芝诺纸草中仅出现了一份托勒密时期购买奴隶的合同。在托勒密二世在位的第27年(公元前259—公元前258年),来自小亚低地地区的希腊人芝诺管理着埃及王室经济审计大臣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在叙利亚的商业事务。在死海以东一个名叫阿蒙尼提斯(Ammonitis)的城镇里,他从另一个希腊人的手中购买了一个7岁的奴隶女孩,卖主叫尼卡诺尔(Nicanor),在一个名为图比亚斯的阿拉伯酋长手下的骑兵队服役。这笔交易的文书一式两份。从法律形式上讲,它是一份规范的希腊六证人式合同。这一点很容易解释,因为交易的双方都是希腊人。 23 我们有证据表明埃及的希腊人可以通过遗嘱把他们的奴隶财产传给他们的儿子或女儿,其间所使用的法律文本格式与已知的公元前4世纪雅典逍遥学派哲学家们遗嘱的格式完全一样。 24 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希腊开发者们所使用的遗嘱释奴的文本格式与公元前4世纪的格式也都一样,因为这种格式是他们在希腊共同体生活时惯常使用的。 25
本土的埃及人一直固守他们的传统,因此会坚持使用一些在法老奴隶制结构中稳定存在了上千年的元素,对此我们不必感到惊讶。而马其顿—希腊的入侵者们则接受了许多古老的法老时代的观念,这一点很容易得到解释。作为统治者的早期托勒密王室既谨慎又理智。如果没有很大的好处,或者说如果不在必要的情况下,这一时期的托勒密王室都不肯用他们的王室权力去冒险,他们不会剧烈改变已长期形成的劳动力社会状况,因为那样做将会疏远他们与本土埃及人之间的关系。在法老时代的劳动力体系中,奴隶、获释奴和自由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因此这三类人在法律和社会意义上都没有严格区分,这一点与希腊世界大不相同。在拉吉得(Lagid)王朝统治的三个世纪中,希腊人的严格界线开始变得模糊不清,并且在接下来的一千年里越来越模糊化。在涉及劳动力关系的埃及古老观念融合进马其顿君主所制定的法案的过程中,希腊人也一直在努力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环境与新的职责。
公元前3世纪的芝诺纸草 26 已经显示出一些词语用法上的混乱,这都是希腊社会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严格界线被模糊化之后所造成的结果。公元前245—公元前244年的芝诺文档中有一份请愿书,是一个居住在费勒德尔菲斯的名叫安提帕特(Antipater)的希腊人直接呈给托勒密国王的,内容有关安提帕特拒绝偿还另一个希腊人尼孔(Nicon)贷款的事件的来龙去脉。 27 由于出现了一系列纠纷,安提帕特最初的贷款合同被一份新文书取代,在这份新文书中,应支付的旧贷款利息被加到最初的贷款本金中。安提帕特拒绝支付这部分钱,于是被告尼孔抓走了债务人的妻子和儿子。后来他的妻子从拘押地逃了出来,但他的儿子,据请愿书中所说,仍然被债权人自作主张地扣押着。 28 也就是说,债权人并没有依靠法律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然而这份控诉书的言外之意却显而易见——为借债抵押自己的孩子这种做法在托勒密埃及是被允许的,而且即使债务人抵押的家庭成员是自由身份,也可以按照法律扣押他们。 29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部分学者看来,出自2世纪早期的第二份文档可以帮助他们确认这个结论,即拒绝偿还债务在托勒密埃及确实会导致被抵押者沦为奴隶的情况发生。 30
有关自我抵押以及抵押家庭成员的情况,不论是从相关的希腊传统还是埃及传统出发,这样的记载都不完整。关于雅典,我们有著名的梭伦禁止债务奴隶的立法。对于大多数的希腊城邦,我们认为其情况都与雅典相类似。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出,出于债务原因而沦为奴隶的情况在希腊本土并不常见,当然国家债务除外。
在前希腊化时代的埃及,一个历史传说称在第25王朝的混乱时期,有一个名叫巴肯拉奈夫(Bakenranef)(希腊语为博克霍里斯[Bocchoris])的法老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以债务人作抵押贷款。在公元前525—公元前332年波斯人统治埃及的时期,这条法令被中止。 31 因此托勒密的统治者发现,在希腊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实行的禁止债务奴隶的法令 32 ,在他们如今统治的地方却是一个早已失效了的法律。于是他们遵循了当地情况,甚至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的希腊属民,只要他们不是希腊城邦的公民,因为这些人都更愿意延续他们在希腊本土所广泛遵循的传统。只有亚历山大里亚没有普遍实行埃及的传统政策,因为一个亚历山大里亚公民不可以成为另一个亚历山大里亚公民的奴隶,但这种政策差别还有其他原因。
托勒密王朝严格控制那些作为承租人(basilikoi geōrgoi )在王室领地上劳作的自由属民,以及那些被强制从事国家专营项目工作的人。为了管理这些劳动力,政府通过了强制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内容形式都与奴隶制体系下私人奴隶主控制奴隶的规定大体相当。有关政府以及受其严格控制的自由劳动力的情况,以托勒密埃及为例,强制性劳役一般都有固定的期限,上述法规只在这个期限内实行。
这里我们又要回忆德尔菲以向阿波罗信托出售的方式释奴的文献,其中阐述了可以区分奴隶身份和自由身份的四项缺失的——或者说是拥有的——权利:法律的认可、免于扣押、工作选择以及自由迁移。 33 托勒密对油实行专营制,每个诺姆的榨油工人(elaiourgoi )在强制工作期间都只能在这个行政单位内迁移。违背这项法令的人,不论是工人本身还是收留他们的人,都将受到惩罚。 34 政府组织还利用对工人迁移的限制来阻止部分工人在国家强制劳役期间行使他们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不论在农业方面还是政府专营的工业方面,出于政府收入的考虑,政府都必须让那些强制为政府工作的劳动力在迁移限制上可以有所松动,而且也要想办法保证他们不被拘禁和扣押。因此政府给予为国家工作的劳动力安全通行证明,这种证明被称为pisteis 。 35 这些通行证显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它们被用来对抗那些刻板的规定,即这些自由工人在为国家工作的期间内,他们自由迁移的权利受到限制。其次,这些通行证使得工人们有了迁移的政府许可,于是他们可以往返于工作地所在的诺姆及其家庭所在的诺姆之间,这样他们在去做指定的工作时不会受到阻碍,也不会被拘禁或被抓走干其他政府工作。
这种政府安全通行证的最早案例出现在公元前187—公元前186年。一个长官(epimelētēs )给了一个谷物收割者(sitologus )一封非正式信函,命令他把安全通行证发给一群工人,这些工人的名字都出现在一份名单上。在长官本人到达并分配手头的工作之前,发放的这些安全通行证将会保护这些工人,使他们不被政府官员抓走,也使他们可以不受阻碍地完成分配的工作。在这个案例中,工人们所面对的危险似乎来自于他们仍然欠政府的、官方尚未清算的谷物。 36
公元前1世纪中期也有政府“安全通行证”的案例。通行证可以保护其所有者一家人的安全,这一点很明显地体现在下面的例子中:“尤里洛库斯(Eurylochus)向居住在坦凯斯(Tanchais)的萨蒂鲁斯(Satyrus)的两个儿子海努斯(Xeinus)和阿特米多鲁斯(Artemidorus)问好,向他们的妻儿问好。我已经把安全通行证给予你们,有效期30天,从今天开始算起,在此期间任何人都不会使你们离开(现在的工作)。” 37 埃及的自由农民一直都有被官方扣押的危险,这一点体现在大约同一时期的一份法令残篇中。这个法令宣布,“在完成田地里的工作之前,那些从我们这里取得pisteis 的人不可被扣押”。 38 作为政府官员授予的保护文件,pisteis 与俄克喜林库斯文献里的神庙庇护文件不同,后者就是上文提到过的执行性安全通行证,与前者大致出现于同一时期。 39
托勒密的法律也缺乏把埃及低等级的自由人和奴隶群体区分开来的严格界线。托勒密二世在公元前261—公元前260年颁布了一道以税收为目的的法令,主要是登记叙利亚和腓尼基的埃及人财产中的牲畜和奴隶。这道法令包含如下的规定,“如果居住在叙利亚和腓尼基的人们购买或获得了低等级的自由身份的当地人(sōma laikon eleutheton ),或者以其他方式得到了”这样一个自由人“的财产”,那么他们必须把这个人带来登记。如果奴隶是通过政府拍卖买下的,那么即使奴隶宣称自己过去是自由人身份,他们也仍然会成为购买者的财产。 40 在叙利亚和腓尼基执行任务的士兵以及在上述地区取得了份地的埃及军队人员,如果他们与当地的女人生活在一起,那么他们不必宣布这些女人为他们的奴隶。这个法令还规定,今后不允许任何人把当地的自由人用作债务抵押,除非这个当地人拖欠了国家的债务,尤其是在国家财政困难时期,从而被国家权力剥夺了自由。
自由身份和奴隶身份之间严格界线的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自由身份的低等级当地人”这样的短语;比如官员和士兵对于和士兵同居的当地女人的身份认识的模糊;再比如法令禁止购买这些当地的自由人或把他们用作抵押,试图以此确定这些人未来的身份。 41 大约公元前198年的另一道法令的正式措辞再一次体现了这种界线的模糊,这道法令明确了不同类型奴隶转换的方式以及所要征收的税额。法令一个残缺不全的段落提到了债务奴隶,说他们是“过去曾是自由身份的人”,或者“作为出身自由的人”,他们都做过某件与债务相关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还款人没有还款而导致他自己陷入“债务奴隶”的身份,因此税收要在借款人和还款人之间平摊。 42
可以想见,随着亚历山大对埃及的征服,希腊法律肯定对埃及当地的“本土法律”产生重大影响。同样,在希腊人的法律结构中也会借鉴被征服者原有的土地法。出色的法学家们对于这种相互影响已进行了透彻研究。 43 上文所说的由于本人原因而沦为奴隶的情况,在希腊不常出现,事实上许多希腊城邦甚至禁止这种情况发生。从公元前42—公元前41年的一份世俗体文字所写的劳动协议的希腊文译本中可以看出,在托勒密埃及肯定出现了当事人本身承诺把自己的身份降到和奴隶相同的约定协议。在这个协议中,一个女人同意为另一个女人服劳役99年,前者的名字我们不知道,后者的名字则是埃及式的。在这个文本中没有出现奴隶一词。然而,这个服劳役的女人同意做指派给她的任何工作,而她用劳役报酬购买食物和衣服的份额则受到限制,同时这个服劳役者还要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带到那个接受劳役的女人家里,因此这个服劳役者明显处于隶属地位。 44 希腊城邦法律通常都禁止父母出售自己的孩子;托勒密埃及的国家法律则允许这一行为,但我还没有发现居住在埃及的希腊家庭有这样做的例子。 45
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把奴隶作为一个与自由工人完全不同的阶级从而专门针对他们的一系列法令在埃及出现了。支配他们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款与适用于自由劳动力的条款完全不同。 46 上文已经说过,同时代希腊本土在法律的发展中也同样对这两类经济意义上的群体身份普遍加以区分。我们还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情况是从希腊发展到托勒密埃及的。然而我们似乎可以假设,这种对奴隶的单独区分确实是希腊化时代的一个革新,而且是在埃及模仿希腊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被引入埃及的。公元前3世纪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奴隶的法案,这显然是古老的埃及因素和希腊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一个法令的内容为:“任何人都不可以出口奴隶、在奴隶身上做印记或者殴打奴隶。” 47 出口奴隶的禁令在我所见过的希腊本土立法中没有出现。
在奴隶身上做印记是东方式的行为,希腊人一般不这样做,只有雅典的色诺芬在他有关国家收入的作品中曾要求把国家购买的奴隶做上印记,以便确认他们为政府财产。 48 由此看来,希腊显然没有必要特意发布禁令,禁止在奴隶身上做印记。然而在希腊化埃及,则必须通过法律禁止这种行为。希腊的奴隶主可以惩罚他的奴隶,法律对此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奴隶主不过分使用他的权力。我们在上文引述了里尔(Lille)纸草第29号文献,这个法律条款禁止埃及的奴隶主惩罚奴隶,除非奴隶有不法行为,法律允许鞭打这样的奴隶或在他们的前额上做印记。 49
也同样是从这篇里尔纸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希腊法律中典型的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严格区分在此则不那么明显,这一点与托勒密埃及的奴隶法规相同。例如可能有一个针对奴隶的控诉“与针对自由人的一样”。 50 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奴隶被法律所承认,他们可以出现在托勒密埃及的法庭上。 51
亚历山大里亚法律节选中的一条法律非常符合埃及对待奴隶的特有传统,这个传统不是希腊式的。记载这些法律的纸草从时间上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中期。这个法律条款的标题是“有关不可以变成奴隶的公民(即亚历山大里亚的公民)”,正文为:“亚历山大里亚人不可以成为另一个亚历山大里亚人的奴隶,亚历山大里亚的女人既不可以做亚历山大里亚(男人)的奴隶,也不可以做亚历山大里亚女人的奴隶。” 52 在希腊本土城邦涉及奴隶的法律中,这种禁止把同一个宗教和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沦为奴隶的宗教—部落观念并没有被接受。编辑这些被称为Dikaiōmata 的法律集的德国学者们也承认这一现实,然而他们认为这些法律曾经在希腊存在过,直到后来才消失,而且这些法律体现了希腊立法的一个规范,即希腊人不会奴役同城邦的公民伙伴。 53 共和国初期的罗马人也表现出一些类似的观念,他们坚持罗马的债务奴隶必须在台伯河(Tiber)以外——即非罗马人的地区出售。然而希腊世界并没有接受奴隶身份和共同体成员身份在同一宗教或政治群体中不可兼容的观念。
托勒密·菲洛麦托尔(Ptolemy Philometor)在公元前176—公元前170年间所颁布的一道命令中包含有一个条款,但我在过去闪族人出售奴隶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中,或在希腊人于本土和早期殖民地处理奴隶的方式中,都没有发现任何这个条款可以借鉴的先例。这个法令要求所有奴隶在长到15岁时都要被登记,还要注上母亲的名字。它还规定每个奴隶都要本人被带到登记现场,政府要记录下他们的面貌特征。 54 遗憾的是我们无法了解埃及为统计要缴纳货币税的名单而规定的普通人(laikē syntaxis )登记入册的年龄是多大。托勒密的这种货币税等同于后来罗马人征收的人头税。 55 普通人的登记名单与菲洛麦托尔法令规定的奴隶登记完全不同,前者只登记男性,而后者则要求男女奴隶都登记。对于菲洛麦托尔名单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其目的与国家财政相关,但上文的论述却又使我们对这个结论产生了怀疑。对每个奴隶的相貌特征进行记录明显有利于政府抓捕逃跑的奴隶,不管这个结果是不是这个规定最首要的目的。我们还应注意对奴隶母亲的名字进行登记所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影响。它代表官方承认女奴具有人格,同时由于官方从母亲一方认定,因而必定普遍提升了女奴受尊重的程度。
上文已经提到,在把同一城邦的公民沦为奴隶的可能性方面,亚历山大里亚的法律与希腊本土城邦的法律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对此我们不能否认,而且这一点也非常重要。虽然就只有这一个有限的结论,但它却可以推翻一个自古以来一直被相信的观念。公元3世纪的一份纸草文献中出现了被称为Acta Alexandrinorum 的文学类型的一些范例,这种文学是当时反对罗马的宣传性作品,记录了一些异教死士在面对罗马皇帝的审讯时表现英勇的传说,其中一部作品里就出现了上文中的自古一直被相信的观念。在这份残缺不全的文献中有如下对话:“罗马皇帝:‘那么你的意思是说,雅典人和亚历山大里亚人使用了相同的法律?’雅典诺多罗斯(Athenodorus):‘确是如此!虽然这些法律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有力,但其中还是很好地结合了人的情感因素。’”而今天的学者们,不论是在历史研究还是在法律研究中,都更加认定亚历山大里亚与雅典法律之间的相似性。 56 学者们还越来越确信,托勒密埃及纳乌克拉提斯、亚历山大里亚以及托勒密城这三个希腊政治体的城邦法典都是以希腊的公共法为基础的。 57 或者更具体地说,这两个法律的起源都是雅典城邦的法律。 58 为了更好地理解希腊化时代希腊统治者与被统治的非希腊人之间接受或弃用这一法律的情况,我们必须严肃质疑我们一直以来所相信的观念,并对每一个法律变化的阶段都展开研究。 59
希腊人与其统治的近东人具有两种不同的文化气质,但两种文化也实现了融合,对此最著名也最清晰的例证就是萨拉匹斯神崇拜的发展。这种崇拜最初发生于希腊化埃及,而后传播到地中海地区的希腊罗马世界。萨拉匹斯神的崇拜仪式,甚至是这个神本身,都是有目的地被生造出来的,其中混合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埃及宗教仪式中古老而难以改变的传统因素,另一方面是已执掌统治大权的希腊人的新鲜而富有理性的精神。 60 萨拉匹斯是奥西里斯—阿匹斯(Osiris-Apis)与希腊神宙斯—哈得斯、阿斯克勒庇俄斯(Asclepius)的结合。在这个崇拜的发展进程中,其双重起源在很长时间内都一直发生作用,也就是说这个崇拜一直都是双重性质的结合体,而没有在融合过程中结合成一种性质。这种与统一性相反的双重性保持了很长时间,其重要表现就是在亚历山大里亚的萨拉贝姆(Serapeum)神庙中,神庙建筑被分成了两个单独的部分,其中的一部分给信奉奥西里斯—阿匹斯的埃及祭献者使用,另一部分则属于崇拜宙斯—哈得斯和阿斯克勒庇俄斯的希腊人。 61
在对这个具有双重身份的神的崇拜中,出现了一类怪异的宗教信徒,他们被称为katochos 。他们都是献身给神的人,他们会进入萨拉贝姆的一个专门的宗教区域,在他们隶属于神的很长时间内就被禁闭在这个神庙区域内。这些人又被称为katechoumenoi (意为被神“控制”的人),他们把自己献出,自愿效忠萨拉匹斯神。他们的这种自愿献身行为有时源于他们所做的梦,在梦里神鼓励他们献身,称这样做对他们有益;也有时他们的献身是因为他们在违背神的命令之后出现的灾难征兆令他们恐惧。 62
如今我们了解了孟菲斯萨拉贝姆神庙中信徒私人生活的许多细节,提供这些资料的大部分文献集都是一百年以前在孟菲斯发现的,这些文献已经被乌尔里希·威尔肯重新出版,并配有非常好的评注。 63 在威尔肯的分析解释出现以前整整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学者们已经对这些萨拉贝姆文献进行了解读,但这些解读,甚至是威尔肯本人出色的研究,都没有就这种拘禁行为(katochē )的性质和意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被神拘禁的人的宗教和功能关系同样也没有公认的解释。
事实上这些解释五花八门。孟菲斯文献集更早的编辑者们把katochoi 视为自愿的隐居者。赫尔曼·温加滕(Herman Weingarten)和欧文·普罗伊申(Erwin Preuschen)对此分别在1876和1903年给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他们两人都认为这种向神献身的行为是早期基督教修道禁欲生活的前身。克罗尔认为被拘押者实际上都是病人,他们请求萨拉匹斯神治愈他们的疾病,这一观点被威特科斯基(S. Witkowski)采纳。弗里德里希·冯·沃斯(Friedrich von Woess)认为这些人是乞援者,他们逃到神庙来寻求庇佑和保护。库尔特·泽特(Kurt Sethe)称他们是某种意义上的战俘或囚犯,由于违背了军事或民事上的某种纪律而处于神的拘禁之中。其他学者,包括乌尔里希·威尔肯,都把这些“被拘押者”视为献身给萨拉匹斯神的侍者,他们在经历过一场导致信仰改变的精神洗礼之后,采取了这种自我拘禁的行动。 64
在我看来,与katochē 相关的萨拉贝姆文献所使用的专业词汇的几个要素都表明,这种宗教拘禁与希腊奴隶体系中paramonē 的形式和方式一定有关联。paramonē 是一种半役从类型的契约劳动关系,一个刚刚获释的奴隶与他的前奴隶主可以达成这种关系,而如果一个自由工匠在劳动协议中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为他的雇主服役,那么这个自由工匠也处于这种劳动关系中。不论是刚刚摆脱奴隶身份的获释奴还是自由劳动者,他们都在服役期限内放弃了他两方面的自由。一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选择工作的自由;二是他在许诺的时间里放弃了一部分自由迁移的权利。他签订了契约,在指定的期限“保持”供他的雇主使用的状态。同时这个服役者(ergolabōs )还仍然保留着德尔菲释奴文献中自由人有别于奴隶的两项基本权利,即法律上的自由(eleutheria )和不会被无理由扣押的权利。德尔菲释奴文献用一个形容词来表示后一种保护权利,称这个人是anephaptos ,但如果这个人是奴隶的话,这种保护权就不适用。 65
就基本的劳动力控制体系来说,尤其是在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方面,控制劳动力群体的迁移行为可有力地保证他们的从属关系。每个奴隶体系中都有针对逃跑奴隶的法律,该法律为剥夺奴隶的自由迁移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意大利和西西里的大农场奴隶制中,奴隶都被套上脚镣,从而使他们更难逃跑,这再次证明控制迁移行为的重要性。 66
萨拉匹斯的信徒(katochos )和他们所信奉的神之间的关系无需书面合同来保障。因此在埃及的信徒中,自我献身的信徒与神之间的关系没有也不会有书面的表达形式。然而,如果我们把信徒和他们的神之间的关系作为一方,把按照paramonē 制度获得了自由的获释奴及其前主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另一方,当然另一方也可能是按照paramonē 类型的劳动协议签署了劳役合同的自由工匠及其雇主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两方的相似性非常明显。实际上瓦尔特·奥托在他早期对希腊化埃及的神庙及其祭司的研究中,已经开始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孟菲斯及埃及其他地方的萨拉匹斯神庙中的信徒拘押行为,但这一时期的认识还只是朦胧的尚不成熟的想法。 67 在他后来的学术研究中,随着他对托勒密埃及宗教生活的总体认识不断拓展和深入,这个观点也就变得愈加明晰了。他认为在信徒体系中可能发展出一种与神相关的所有权关系以及一种属于萨拉匹斯神且为信徒接受的经济法律役从关系。 68
从希腊劳动关系到半希腊的萨拉匹斯神的宗教役从关系之间经历了一场转变,这个转变过程的表现可被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
1.处于paramonē 契约关系之中的获释奴和自由工匠的迁移权受到限制,萨拉匹斯神庙范围内的katochoi 拘押也采取了这种措施。
在德尔菲以向阿波罗神信托出售的方式释奴的paramonē 释奴文献中,新被释放的获释奴通常都同意为前主人“继续服劳役”(paramenein )。在此这个动词的形式经常都是命令式parameinatō ,“让他继续服劳役”,或者在同时释放多个奴隶时出现命令式的复数形式parameinantōn 。 69 萨拉匹斯神的信徒放弃了他们迁移的权利,他们的活动只限于萨拉匹斯神庙建筑的一定区域。他们不许离开这个区域。 70
2.获释的男奴或女奴在德尔菲的paramonē 释奴文献中都许诺继续为他(她)的前主人或前主人所指定的人服役。 71
如果这两种情况具有相似性,而且迁移限制确实是从劳动领域转变成萨拉匹斯宗教拘禁这种形式的话,那么这个双重神的信徒们必定也需要服劳役,而且他们的劳役应该都和宗教崇拜仪式有关联。 72
3.在德尔菲释放奴隶的行动中,获释奴仍然会继续契约劳役义务,这种劳役的持续时间有时有固定的年限。但在大多数paramonē 释奴文本中,这种劳役都要持续“他(或她,例如前奴隶主)的一生”。事实上,这种以奴隶主一生为劳役期限的契约意味着获释奴的劳役义务是无限期的。 73
如同paramonē 的情况一样,katochē 中为萨拉匹斯服役的时限也是不固定的,这个时间可能很短,也可能长达20年之久。 74
4.希腊所发展出的经济法律上的paramonē 关系与希腊化埃及katochos 的宗教役从关系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这两种役从关系的解除上。
在通过德尔菲信托出售方式释奴之后的paramonē 制度中,获释的男奴或女奴被附加的劳役义务会由一种被称为apolysis 的官方释放文书解除掉。这通常意味着paramonē 义务的结束。 75 但它不意味着从奴隶身份中被“释放”出来。
在萨拉贝姆文献中,把katochos 信徒从拘禁中“释放”的是萨拉匹斯神。公元前168年,一个katochos 的妻子写给他一封信:“在带给你这封信的荷鲁斯(Horus)宣布你已从拘禁中被释放出来的时候,我变得非常烦躁。”这里表示释放的动词用的是不定式完成时的形式apolelysthai ——与德尔菲从paramonē 契约中获释使用的是完全一样的词。 76
paramonē 与katochē 文献中表示役从和释放的词语的相似性在一封信中得到了进一步证实,这封信的写作者名叫托勒梅乌斯(Ptolemaeus),是孟菲斯萨拉贝姆的一个著名信徒,他写道:“欢庆吧,我的朋友们!我就要获得释放(aphesis )了。” 77 katochē 并不是奴隶制(douleia ), 78 但aphesis 一词的使用会使我们认为其更接近奴隶身份,而奴隶在获释之后才是被paramonē 劳动契约所带来的契约劳役状态。名词aphesis 的动词形式是aphienai ,这个动词是希腊奴隶制历史上表示奴隶获得自由的一直正式使用的动词之一。 79
通过上述分,我认为埃及katochoi 作为被萨拉匹斯神拘禁的役从人员,他们的身份实现了从经济上的劳动关系到与神的宗教联系的转变。而如果对萨拉匹斯信徒制度的这种认识可被接受的话,那么它还会导致一个重要的附带结果。它使我们更加相信前希腊奴隶体系的形态与希腊形态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差别。在前希腊的制度中,神接受奴隶为役从;然而希腊的神却不接受。我们从萨拉匹斯崇拜中获得的认识进一步证明,katochoi 在埃及作为神的信徒出现,而在希腊却可能只在士麦那(Smyrna)和普利尼两个城邦中出现。 80 萨拉匹斯崇拜在希腊的岛屿和希腊本土迅速地扩张,但在有萨拉匹斯崇拜记录的24个希腊村镇和城邦中却不曾出现过这种神的役从。 81 希腊中部和北部地区奴隶向某个神的献身仪式还导致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在希腊城邦中一个奴隶的出售或奉献,即使对象是萨拉匹斯神,也并不意味着与神建立了一种役从关系,而是奴役关系的终止。
因而,在希腊人接受托勒密神萨拉匹斯的过程中,他们使这个神的一个埃及特征消失了,因为这个特征完全背离了希腊人奴隶制实践的理性基础。希腊人可以而且经常成为另一个希腊人的奴隶,但他们的神却没有奴隶。甚至献身给神的人被神拘禁(katochē )这样的观念在希腊人的宗教实践中也是不可接受的。
注释
1 见本书第五章,原文参考此处 。
2 Wilcken,Ulrich,UPZ 2∶no. 157(3d cent B. C.),and p. 16.
3 Wilchen,U.,Griech. Ostraka 1∶681—704;同作者,Papyruskunde,Grundzüge 1(1)∶27—28;Meyer,Eduard,Sklaverie im Altertum,Kleine Schriften 1∶191,n. 1。
4 John A. Wilson,The burden of Egypt ,187,Univ. of Chicago Press,1951把古代劳动力领域中严格的语言和法律范畴的发展都归于“更晚的时代”。他指的可能是希腊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的看法就是正确的。他在第201、226、256和258页中使用了“奴隶军队”一词,这个用词和古埃及文字中的模糊词语一样令人困惑。他在第256页论述说希伯来人被带入埃及作为“战俘劳动力”,而在下一页(257)中又成了“沦为奴隶的以色列人”,这也同样使人迷惑。哈里斯纸草的神庙财产清单“称有大概450000人属于神庙”(第271页),作者指出这些人的身份不明确,处于奴隶和役从之间。即使“奴隶”一词在这里已被宽泛地使用,这些人也并不是奴隶群体。
5 Westermann,W. L.,The Greek exploitation of Egypt,Political Science Quart . 11∶517—539,1925. Fritz Heichelheim在他名为Die auswärtige Bevölkerung im Ptolemäerreich,Klio,Beiträge zur alten Geschichte,Beiheft 10(n. f . 5),1925,研究中收集了有关这些埃及希腊移民的故乡的资料。
6 Rostovtzeff,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1∶321—322总体上支持的观点是,托勒密埃及一直没有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力,奴隶劳动力在那里所占的比重一直不如其他希腊化地区。然而罗斯托夫采夫认为亚历山大里亚的工业和贸易中一定使用了奴隶劳动。他的这个观点被Claire Préaux继承下来,尤其适用于亚历山大里亚,Claire Préaux,L'économie royale des Lagides ,305,Brussels,Fondation Égyptologique,1939。有关孟菲斯在纺织工业中使用女孩的情况,公元前3世纪中期的芝诺纸草中有一些书信和记载,包括PCZ 1∶59080;P. Mich. Zen .,no. 19;PCZ 1∶59088;P. Ryl. Zenon ,no. 3(Bull. of the Rylands Library ,18,1934)。我在这些文献中并没有找到证据可以证明这些纺织工作必须由奴隶完成,或者像罗斯托夫采夫所说的那样在工场中完成(Rostovtzeff,Large estate in Egypt in the third century,B. C .,116,Madison,Wisc.,1922)。一个代理人阿代乌斯(Addeus)在告诉芝诺有关他的“一家连一家的(账目)”( ,提供 )的情况时,他指的很可能是家庭工业,见PCZ 4∶50660,27—29。
7 持有这个观点的包括Wilheim Schubart,Einführung in die Papyruskunde ,417,454,Berlin,Weidmann,1918;Westermann,W. 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54—59;Hellebrand,Walter,Arbeitsrechtliches in dem Zenon-Papyri,Festschrift Paul Kaschaker 3∶241,Weimar,Bohlaus,1939。
8 参见Wilcken,Griech. Ostraka 1∶703—704。
9 同上,681。这段引文引自Script. Hist. Augustae 中的Firmus、Saturnius以及其他人的传记,8,5—6,可靠地记载了2世纪或3世纪亚历山大里亚的经济生活。
10 Grenfell,Bernard P.,Revenue laws of Ptolemy Philadelphus ,col. 45,1—60,Oxford,Clarendon Press,1896.即使这些榨油工(elaiourgoi )拥有自己的工具,这些工具也必须由政府统一封存管理,只有在产油工场使用它们的时间内,它们才会被拿出来。
11 同上,col. 49,6—13。
12 同上,col. 44,8—13;14—18. Mile Préaux,L'économie Royale ,305以政府任命工匠作为证据,准确地指出这些人不是奴隶。
13 同上,col. 55,15—16:“在亚历山大里亚,芝麻油生产者的工资、佣金和(特许经销的)费用都会在出售时张贴的布告中给出。”这就大大降低了罗斯托夫采夫所推测出的可能性。Rostovtzeff,Soc. and econ. hist. Hellenistic world 1∶321—322推测,奴隶在亚历山大里亚的手工业工艺中得到广泛使用,虽然在土地劳动(chōra )中使用得很少。
14 Rostovtzeff,同上1∶322。Nathaniel Reich,Mizraim 2∶44,1936关于“奴隶”的讨论以Kurt Sethe的研究为基础,指出公元前109—公元前108年的世俗语文献中的“农民奴隶”是神庙的依附者,事实上是土地的主人,因此他是属于役从身份,而非奴隶身份。
15 Otto,Walter,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 .,n. f. 29.
16 同上,sect. 9—10。
17 同上,sect. 10—11。Ambrogio Donini,Science and Society 15∶57—60,1950认为,“神圣奴隶制”一词起源于从原罪中获得解救的救赎神话,其次才被用于释放奴隶。虽然奥托充分理解了hiero-doulos 词组中的形容词“神圣的”的重要性,但由于他在研究中非常谨慎小心,因而并没有陷入发生社会学类似的假设性结论中。
18 Otto,W.,同前引书,30—31。埃及语词汇b'k 被埃及学家F. Ll. Griffith和Kurt Sethe译为“奴隶”。W. Spiegelberg通常把它译为“仆从”,有时也译作“奴隶”。Walter Otto对神圣奴隶制的讨论是从役从关系角度来考察b'k 一词的含义,因此我认为它既非自由仆从关系也非完全的奴隶身份。
19 Sethe,Kut,and Josef Partsch,Demotische Urkunden zum aegyptischen Burgschaftsrecht,Abh. sächs. Akad.,phil. -hist. Klasse 32∶36,1920.
20 PSI 8∶79—83,no. 909,line 1的附录。
21 同上,no. 909,1—2。参见Otto,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phil. -hist. Klasse 29∶30—31。
22 GDI 2∶1555d,30—32(=IG 9[1]∶193).
23 PCZ 1∶59003.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当芝诺在叙利亚和巴勒斯坦为管理者(dioikētēs )阿波罗尼乌斯工作的时候,他经常购买奴隶,PCZ 1∶59015,17。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他曾在从提尔港运出奴隶时试图逃过出口税,PCZ 1∶59093,13—40,还有亚扪的酋长图比亚斯曾送给阿波罗尼乌斯四个奴隶作礼物,PCZ 1∶59076。
24 比较吕西亚人皮西阿斯(Pisias)的遗嘱(P. Petrie 2∶22)与逍遥学派领袖们的遗嘱(Diogenes Laertius,Vitae philosophorum 5∶1,11—16;5∶2,51—57;5∶3,61—64;5∶4,69—74)的相对应的部分;Westermann,W. L.,Two studies in Athenian manumissions,Jour. Near Eastern Studies ,5∶92—104。
25 P. Petrie 1,no. 14,line 15.虽然这里的文献残缺不全,但我们仍然可以把它与前注中Diogenes Laertius所引的遗嘱中的释奴文本做比较。
26 时间为公元前260—公元前239年。有一篇公元前273年的文本(PCZ ,1∶59001)虽然也与这些纸草一同被发现,但与芝诺纸草集中表现的其他活动都没有关系。
27 Westermann,W.L.,C.W. Keyes and H. Liebesny,P. Col . 4(Zenon Papyri 2),no. 83.
28 同上,83,line 16∶ 。
29 王室农民以及那些与财政官员相关的属民(hypoteleis )都不可因债务原因而被逮捕和沦为奴隶。见P. Teb . 1,no. 5,225;Taubenschla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1∶403—404。他们不能从国家机构的强制劳役中被转移出来。有关hypoteleis ,参见Wilcken,Urkunden der Ptolemaerzeit (UPZ )1,no.110,第97行的注释及其参考文献。
30 P. Col . 1(inv. 480,23)in Westermann,W. 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 。“对于由于债务原因而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的债务奴隶,要征收转让税”。
31 有关本土埃及人的情况,Sethe,Kurt,and J. Partsh,Demotische Urkunden zum agyptischen Burgschaftsrecht,Abh. sächs. Akad.,phil. -hist. Klasse ,32∶433—448所发表的公元前159年的世俗语纸草第17号中记载得非常清楚。
32 有关拒绝偿付的古老的埃及法律,见von Woess,Friedrich,Asylwesen in der Ptolemäerzeit 5∶82—84。有关无法使梭伦立法在分裂的政治体中被普遍接受的情况,见Pauly-W.,RE ,Supplementb. 6∶56—57中Egon Weiss解释的Exekution 词条。以前的讨论都是关于个人判决以及之后由于私人债务而沦为奴隶的情况,包括刚刚提到的Egon Weiss的说法,都跳过了德尔菲通过向阿波罗神信托出售的方式实现释奴的史料。这些释奴文献表明,如果一个获释奴无法偿还在赎回自由的过程中所欠下的债务,那么根据有关双方签订的协议,获释奴就要重新回到奴隶的身份。Paul Koschaker,Abh. sächs. Akad.,phil. -hist. Klasse 42∶59不接受我对这个法案的解释,Ernst Schönbauer,Arch. f. Pap . 10∶182,1932支持这种反对意见。Mile Claire Préaux,L'économie royale des Lagides ,539—540非常支持我的观点。
33 这里只是简单提及,见本书第六章注释4 。
34 P. Rev. Laws ,col. 44,8—18.
35 把pistis翻译成“安全通行”准确地说明了这个文件在经济和财政上的意义。这里借鉴了A. A. Schiller,The Coptic ΛΟΓΟΣΜΙΝΟΤΤΕ documents,Studi in onore di Aldo Albertoni 1∶305—324,Padua,Tipografia del Seminario,1935的研究。参见Schäfer,Diedrich,Zu den ptolemäischen ΠIΣΤΕΙΣ ,Philologus (=Phil .)88∶296—301,1933。由于过分强调了它与庇护所之间的联系(Friedrich von Woess,Asylwesen in der Ptolemäerzeit ,184—192),虽然这些联系在某些方面确实是存在的,但这还是使有关它的具体含义的讨论陷入混乱。Von Woess一定了解许多种类的pistis文件,包括保护型文件,“Sicherheitsurkunde ”(第184页)或“Schutzbrief ”(第185页)。在Pauly-W.,RE 20∶1812—1813中Diedrich Schäfer解释了这个词条,但他却又回到了从前的观点,即pistis 作为文件通常与庇护权有某种关联。这是不正确的。他引用Diodorus Siculus 11∶89,8作为证据,但这只是奴隶主的个人誓愿,他们向神发誓,要宽容地对待到神庙中寻求庇护的奴隶。
36 P. Teb . 3(1),no. 741.
37 BGU 8∶1811,比较1810。
38 BGU 8∶1812.
39 P. Oxy . 14∶1620,13—14.
40 Liebesny,Herbert,Ein Erlass des Königs Ptolemaios II Philadelphos,Aegyptus 16∶257—264(1936);Westermann,W. L.,Enslaved persons who are free,Amer. Jour. Philol . 59∶1—30,1938;Segré,Angelo,Liberi tenuti in schiavitù nella Siria,etc,Archivio Giuridico 11∶161—182,1944.
41 Liebesny,Aegyptus 16∶259,lines 16—20.
42 P. Col .,inv. 480,24—26,in Westermann,W. L.,Upon slavery in Ptolemaic Egypt .
43 Mittels,Grundzüge und Chrest. der Papyruskunde 2(1—2),Juristischer Teil ;Taubenschlag,Rafael,Law of Greco-Roman Egypt in the light of the papyri ,以及他更早的研究,Das Sklavenrecht im Rechte der Papyri,Zeitschr. d. Savigny-Stift.,Rom. Abl . 50∶140—169,193。
44 PSI 5∶549,见G. Vitelli在文章导言中所引用的F. L. Griffith的注释,以及Taubenschl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2—53。
45 Taubenschlag,同上,53。
46 Jouguet,Pierre,Papyrus de Lille (P. Lille )1,no. 29,9—12:“根据与奴隶相关的法律,” 。P. Lille ,no. 29也在Mitteis,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no. 369中出现。
47 同上,13—15。
48 Xenophon,Upon the revenues ,4,21.
49 P. Lille 29∶27—36. Herondas(Herodas),Mime 5,63—68进一步表明在希腊化时代,给奴隶身上做印记是一种惩罚的方式。
50 P. Lille 29∶1—5.
51 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no.71,p.243;Mitteis,Ludwig,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277.
52 P. Hal .,1,219—221,in Dikaiomata:Auszüge aus alexandrinischen Gesetzen ,122—124.
53 Dikaiomata ,123.
54 Powell,J. E.,The Rendel Harris papyri 61∶1—5,Cambridge Univ. Press,1936.我还没有发现任何记载奴隶交易的前希腊文献中出现过奴隶母亲的名字。和希腊文献的情况一样,通常这里出现的都是奴隶主的名字。在5世纪象岛的犹太人共同体中,奴隶和役从阶层之间的身份差别从法律意义上讲还不是非常严格。然而甚至在Emil Kraeling博士于序言中所引用的有关奴隶的阿拉米文文献(The Biblical Archaeologist 15∶50—62,1952,nos. 2,5 and 8)中,一个女奴如果嫁给了一个希伯来自由人,那么她的女儿就被称为“thy daughter”,但这个孩子不被说成是“Tamut的女儿”Yehoyishma。有关这些阿拉米文纸草的意义,参见本书第三章的结尾部分。
55 Bell,Sir Harold I.,The Constitutio Antoniniana and the Egyptian poll-tax,Jour. Rom. Studies (JRS )37∶17—23,1947.
56 P. Oxy . 18(E. Lobel,C. H. Roberts,E. P. Wegener,editors)∶2177,12—18。编者们显然接受了亚历山大里亚使用雅典法律的观点,虽然这种接受态度也有所保留。有关这种在一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文学体例,有两项杰出的研究:Welles,C. Bradlord,A Yale fragment of the Acts of Appian,Trans. and Proc. of the Amer. Philol. Ass .(TAPA )67∶7—23,1936;Bell,Sir Harold,The acts of the Alexandrines,Jour. Jur. Papyrology 4∶19—42,Warsaw,1950。在这两篇文章里可以找到这类文学作品的参考书目。
57 其中的一个例证是Ernest Barker,Greek Political Theory ,307,London,Methuen,1947:“这个运用于实践中的法律准则(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准则)对希腊化世界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托勒密时期埃及的本土法律在主体上区别于城邦法律的不同特征的审慎讨论,见Seidl,Erwin,Römische Rechtsgeschichte und römisches Civilprozessrecht ,50,Hannover,Wissenschaftliche Verlagsanstalt,1949。
58 P. Hal . 1的编者起到了传播这一观点的作用,他们认为在希腊城邦中存在着一种法律,可以防止一个希腊公民成为另一个公民同伴的奴隶。见Didaiomata ,123。他们虽然也认真总结了雅典法律与亚历山大里亚法律的不同之处(同前,50—51;78—79;115—116;129—130),但这种差异基本被前述论点掩盖了。
59 Rafael Taubenschlag在Actes du V e Congrès Internationale de Papyrologie ,471—489,Bussels,Fondation Égyptologique,1938中收集并讨论了埃及本土法律与那些受到希腊城邦法律影响的埃及法律之间具体的相似点。
60 Pauly-W.,RE ,2d ser.,1,A2∶2406,Gunther Roeder对Serapis词条的解释。
61 同上,2410—2411。
62 Westermann,W. L.,Alexandria in the Greek papyri,Bull. Soc. Roy. d'Archéologie d'Alexandrie 38∶11,Alexandria,Société Publications Égyptiennes,1949. Youtie,H. C.,The kline of Sarapis,Havard Theol. Rev . 41∶11—12,1948中强调并出色地研究了伊西斯、奥西里斯和萨拉匹斯神话的希腊特征。Youtie在第16页还附加了一封来自密歇根纸草集的非常有趣的信件(P. Mich. Inv. 4686),信中提到了一个即将到来的“萨拉匹斯神”的盛会。这封信还强调了(第27—29页)这个神的双重性质中的希腊性质。
在PCZ 1∶59034,8—10,15—17(公元前257年)中,一个名叫佐伊鲁斯(Zoilus)的人告知管理大臣阿波罗尼乌斯的代理人芝诺,萨拉匹斯神命令他为神建造一所神庙。佐伊鲁斯在想要逃避这个职责的时候生了病。后来由于他没有告之芝诺建造这个神庙的必要性,他的病再次复发。
63 Wilcken,U.,UPZ 1,Papyri aus Unterägypten .
64 Wicken,Zu den des Serapeums,Arch. f. Pap .,6∶184—212,1920.又见Gunther Roeder在Pauly-W.,RE ,2d ser.,1,A2∶2413中的简要概括。
65 Westermann,W. L.,Between slavery and freedom,Amer. Hist. Rev . 50∶215—220;同作者,The paramone as general service contract,Jour. Jur. Papyrology 2∶9—44,Warsaw,1948。
66 Plautus,Captivi ,652;Seneca,Dialogues 9∶10,1.
67 Otto,Walter,Priester und Tempel 1∶118—119.
68 这段话最早出现在Otto有关神圣奴隶制研究的阶段报告中,发表于Sitzb. bayer. Akad .,ph. -hist. Klasse 14∶1934。这个观点在他的Beiträ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ph . -hist. Klasse ,n. f. 29∶9—12,1950中得到扩展。
69 Westermann,Jour. Jur. Papyrology 2∶9—32认为paramonē 制度下的劳役是具有普遍性的劳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劳役种类。
70 Otto,Priester und Tempel 1∶120,n. 6;121,n. 1. Ulrich Wilcken指出了萨拉贝姆文献中表达katochē 宗教拘禁的词语和表达神庙扣押的词语之间的差别。Arch. f. Pap . 6∶186—200中表示“拘押”的希腊语动词是 。
71 GDI 2∶1952把一个仆从对他前主人的劳役义务表示为 。在GDI ,1694,1—6中,来自释奴者的代表将获释奴的劳役转交给了另外一个群体。在GDI ,1904,5—6中,paramonē 劳役以学徒服役的形式被加在一个纺织工的身上。
72 我们必须假设或证实这些katochoi 被迫从事一些劳动。这个观点是我的朋友、如今在开罗大学任教的Zaki Aly教授向我提出的。有关萨拉匹斯信徒katochē 劳役的实际状况以及这种劳役的性质,参见UPZ 1∶67—69 and 123,n. 4中Wilcken的论述。很可能像Otto,Tempel und Priester 1∶125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信徒的劳役义务就只局限在宗教仪式方面。
73 在德尔菲释奴文献里有以奴隶主一生为paramonē 期限的案例,其中的两个例子可以确定最终实际服役的年限。在GDI ,1749中,获释奴于一年之后从劳役中被释放出来(apolysis )(GDI ,1750);在GDI ,1918和1919(释放文书)中,paramonē 义务持续了9或10年。
74 Wilcken,UPZ 1∶69—70.
75 德尔菲文献收集的23份释奴文献的惯用语句为: 或 ,意为“他(前奴隶主)把某某人(前奴隶)从paramonē 中释放出来”。又见Daux,Georges,and Salac,FD 3,3(1)∶43,这是GDI ,2151中paramonē 的释放文献;又见Daux,Georges,FD 3(3,2)∶418以及释放文书第419号;还有其他的例子。
76 Wilcken,UPZ 1∶no. 59,24—26∶
77 P. Paris ,51,line 39,Ulrich Wilcken发表于Arch. f. Pap . 6∶204—206以及UPZ 1∶559—561,no.78。其复原的文字 肯定是正确的。
78 Brady,Thos. A.,Reception of the Egyptian cults by the Greeks,Univ. of Missouri Studies 10(1)∶27,Columbia,Mo.,1935中认为katochoi 是被使他们陷入囚禁状态的宗教信仰完全“奴役”的人,“直到他们死去或者神把他们释放为止”,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Brady的说法,Wilcken,UPZ 1∶55把他们视为therapeutai (萨拉匹斯的私人助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显然不是douloi (神的奴隶)。他们确实会被释放,但这种释放是“从拘禁中”apolysis ,而不是“从奴隶身份中”。
79 IG 9,1∶42,3∶ ,佛西斯的斯蒂里斯(Stiris);同作品,9,2∶1268,6,可能是帖撒利的多利西(Doliche);Diogenes Laertius,5∶2,55,泰奥弗拉斯托斯的遗嘱: ;同作品,5∶4,72 and 73,利科遗嘱中的几个例子。有关这个词在希腊文纸草中的使用,见Preisigke,Friedr.,Wörterbuch der griechischen Papyri,Heidelberg ,1925,参看该词条。
80 Pauly-W.,RE 10∶2533,Ganschinietz对Katochos词条的解释;Brady,Univ. of Ma. Studies 10(1)∶27—28。
81 Calderini,A.,Manomissione ,108—113列举了7个希腊城邦,那里的奴隶通过向萨拉匹斯或向萨拉匹斯和伊西斯的宗教献身而获得释放。Brady,Univ. of Ma. Studies 10(1)∶45—46列举了24个建有萨拉匹斯神庙的地区,包括地中海西部的普特奥利(Puteoli)和叙拉古,其中7个建有萨拉匹斯和伊西斯神庙,1个在佛西斯叙安波里斯(Hyampolis)的神庙把萨拉匹斯、伊西斯和阿努比斯崇拜结合在了一起。这些地区中的大部分都没有释奴文献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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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埃及神Sebek,此处是其希腊文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