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代议制政府理论的所有论题中,特别是在欧洲大陆上,没有比通常叫做两院问题的这个论题讨论得更多的了。它比许多较它重要十倍的问题还更引起思想家们的注意,并且被看做是区别主张有限制的民主和主张无限制的民主的人的一种试金石。就我自己来说,我不很重视第二院所能加于否则就是无限制的民主的任何限制。我倒以为,如果所有其他的宪法问题都正确地解决了,则议会究竟由两院组成还是仅仅由一院组成就只是个次要的问题了。

如果存在两个院,它们的组成或者相同或者不相同。如果组成相同,两者将服从同一势力,凡是在其中一院占有多数的,在另一院也大致会占有多数。的确,任何议案的通过必须取得两院的同意这一点常会成为改革的重大障碍,因为假定两院都是代议制,代表数目相同,则稍稍超过全部代表的四分之一就可以阻止法案的通过;与此相反,如果只有一院,有了勉勉强强的过半数法案就保证可以通过。但假设的这种情况与其说在实际上会发生,不如说抽象地说来是可能的。这样的情况是不常发生的:同样组成的两院中,一院几乎全体一致,而另一院差不多分为相等的两半。实际情况是,如果其中一院否决了一项议案,在另一院一般说来将有很大的少数不同意该议案。因此,能被这样地加以阻止的改革议案,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将不会有比整个议会的简单多数更多的票,随之而来的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把议案的通过推迟一个短时期,或者重新诉诸选民以确定议会中的小小多数是否和国家中的有效的多数一致。推迟的不便和诉诸选民的好处在这情况下可能被看作是大致相等的。

我不很看重最常常被提出来支持两院制的这样的论点:为了防止轻率,并迫使作第二次考虑。因为它所建立的工作方式不要求大大多于两次的考虑,一定是一个很不完善的代议制议会。在我看来,有利于两院制的最有效的理由(而这一点我的确认为是有点重要的)是由于意识到只有他们自己可商量因而在掌权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一个议会)心中产生坏的效果。重要的是,任何一伙人都不应该在重大事情上能够,即使是暂时地,使他们自己的意见占优势,而不征求任何别人的同意。在只有一院的议会中的多数,当它取得永久性质的时候——当它由习惯地在一起工作的同样一些人组成,并始终保证在他们自己的议院中的胜利的时候——很容易变得专横和目空一切,如果不必要考虑它的行动是否将得到另一法定权威的一致同意的话。导致古罗马人设置两个执政官的同一理由使得保有两院成为值得想望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致受到专权的腐败影响,即使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在实际领导政治,特别是在管理自由制度方面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就是和解,即妥协的意愿。也就是愿意对反对者作出某些让步,并作成好的方案以便尽可能少触怒持反对意见的人。两院之间的互让(如人们所说的)是这一有益习惯的永久的学校。作为这样一种学校甚至现在还是有用的,在一个构成得更为民主的议会或许会更加感觉到它的效用。

但是两院不需要同样组成;它们可以作为对彼此的一种牵制。其一假定是民主的,另一的组成将自然地以作为对民主的某种限制为目的。但它在这方面的有效性完全以它能在议院外博得的社会支持为转移。一个不建立在国内某种巨大力量基础之上的议院,对一个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议院是发挥不了有效作用的。一个贵族制议院只是在贵族制的社会状态中才是强有力的。上院曾一度是我们政体中最强大的力量,而下院仅仅是一个牵制团体;但这是在贵族几乎是社会上唯一力量的时候。我不相信,在真正民主的社会状态中上院作为民主政治的调节器会有任何实际价值。当一方的兵力比另一方弱的时候,使它发生效能的方法不是把双方列起队来,在战场上互相对垒一决胜负。这种战术势必造成较弱一方的彻底败北。较弱一方的唯一有利的做法是不要把自己和群众分隔开来,迫使每个人作支持它或反对它的表态,而是采取一种站在群众之中而不是和群众相反对的立场,把在任何一点上最能和自己联合的人吸引到自己方面,丝毫不表现为对抗团体以免挑起普遍的反对,而是作为混合在一起的群众中的一分子进行活动,注入它的酵素,通过增加它的势力使它的作用转弱为强。民主政体中的真正调节力量必须在民主议院中并通过民主议院行动。

在每一种政体里应该有一个反抗宪法上优势力量的中心——从而在民主政体中应该有一个反抗民主的核心——这一点我已经主张过了;而且我把它看作是政府管理的一个根本原理。如果具有民主代表制的人民,由于他们历史经历更愿意容忍第二院或上院这种形式的反抗中心,而不是其他形式,这就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理由使反抗中心具有该种形式。但在我看来它本质上并不是最好的形式,就它的目的来说也决不是最有效的。如果存在两院,其一被认为代表人民,另一只是代表一个阶级,或者根本不是代表性的,我认为在民主政治是社会统治力量的地方,第二院不会有甚至在第一院偏离正轨时加以抵制的真正能力。它可能作为对习惯和同僚关系的尊重而被容许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有效的牵制。如果它发挥独立的意志,它就须按照和另一院同样的总的精神去做;必须和后者同等地民主,并满足于纠正议会更带民众性的那个部门的一些偶然失错,或者在符合民众要求的议案方面和它进行比赛。

对多数的揽权实行任何真正牵制的实际可能性今后将取决于统治机构中最具民众性的那个部门内部的力量分配;我也已经根据我的判断说明最便于建立起力量平衡的那种方式。我还曾指出,即使允许人数上的多数依靠在议会中的相应的多数占有完全的优越地位,但如果少数也被允许按照严格的民主原则理应享有的按人数比例选出代表的同等权利,这一规定就将保证这个国家许许多多的第一流的有识之士和其他议员一样以人民的名义永远出席议会。我还说,这部分国民代表,在未结成独自的帮派也不具有任何惹人恶感的特权的情况下,将有比按照人数比例大得多的个人分量,并将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所需要的道义上的反抗中心。所以,并不需要为此目的设立第二院,而且设立第二院也无助于达到这一目的,反而可能在某些可以想象得到的情况下甚至妨碍达到这一目的。然而,如果为了我已说过的其他的理由,决定设立第二院,就希望它由这样一些人组成,他们由于不牵连到和多数相反的任何阶级利益,就使它易于反对多数的阶级利益,并有资格对多数的错误和缺点作有力的发言。这些条件在按照我们的上院这种形式组成的团体中显然是找不到的。民主政治一不再被世袭地位和个人财富所吓倒,上院就变得无意义了。

在可能借以建立一个缓和和调节民主优势的明智的保守团体的原则中,最好的原则似乎是古罗马的元老院这一事例中所具有的原则。元老院是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曾有过的最为始终如一地慎重而贤明的团体。代表公众的民主议会的缺点就是公众本身的缺点,即缺乏特殊训练和知识。适当的补救办法就是使它和一个以特殊训练和知识为其特点的团体联合在一起。如果一个议院代表舆情,另一个就应代表经过实际公共服务的检验和保证并经实际经验加强的个人美德。如果一个是人民的议院,另一个就应该是政治家的议院,即由通过了重要政治职位或雇用的一切活着的政治活动家组成的委员会。这样的议院将远远不止是适于作为一个单纯的调节团体。它将不仅仅是一种牵制,而且是一种推进力量。它手中掌握的抑制人民的权力将被赋予于那些最有能力,并且一般说来最愿意领导人民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人。被付托以矫正人民错误的任务的这个委员会,不会代表着被认为和人民利益相反的阶级,而是由人民自己在发展道路上的天然领袖们组成。任何一种构成方式在有效地发挥他们作为调节者的职能方面,都达不到这样。把经常站在促进改革的最前列的团体贬斥为单纯妨碍性团体是不行的,不管这样做可能防止多少害处。

假使这样一个上院在英国尚付阙如的话(我不需要说这仅仅是个假设),它可以由以下这样一些人组成。所有现任或曾任前面的一章中所说过的立法委员会委员的人,我认为这是一个组织得好的人民政府的不可缺少的成分。所有现任或曾任高等法院或衡平法院院长的人。所有曾任陪席法官达五年的人。所有曾任内阁职务达两年的人,但这些人也应有资格被选为下院议员,而如果当选为下院议员,他们的贵族爵位或上院议员的职务应暂时停止。为了防止仅仅为了给他们以上院席位而将他们提名为内阁阁员,时间条件是需要的;并且作了两年期间的建议,这样,取得年金资格的同一期限可能使他们有资格取得上院议员职位。所有曾担任总司令职务的人;以及所有指挥过一个军队或一个舰队并受到议会对其军事成功表示感谢的人。所有在十年期间担任过一等外交职务的人。所有曾任印度或英属美洲的总督的人,以及所有曾任任何殖民地总督达十年的人。常任文官也应得到代表;所有在十年期间担任过财政副大臣、常任副国务大臣等重要职务或任何其他同等高级负责职务的人都应该是上院议员。如果除这些因公共事务行政中的实际经验而取得上院议员资格的人们以外,还须包括一些理论家的代表——这事本身是值得想望的——那么就值得考虑一下某些国立大学中的某些教授,在若干年的任期之后,是否可以给与上院中的议席。单纯科学上和文学上的杰出就太不确定和有争议,因为这些包含着选择能力问题,而其他条件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获得声名的著作与政治无关,它们就不是所要求的特殊能力的证明,另一方面,如果是政治的著作,它们就会使逐届内阁能用党派斗争的工具充斥议会。

从英国历史上的先例来说几乎可以肯定,除非在以暴力推翻现行宪法这种不大可能的情况下,任何可能存在的第二院将一定是建立在上院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想废除该院,代之以我所描述的上院,或任何其他的上院,是完全办不到的;但是把刚才说过的各阶级或各类的人,以终身贵族的资格集合到现有团体中去,可能不存在那样不可克服的困难。将来要采取的,也许在这一假设上必须采取的步骤可能是,世袭贵族将由他们的代表而不是由他们自己出席议会。这是已在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中确立的惯例,而且随着这种情况的人逐渐增加,这一惯例大概迟早将变成不可避免。对黑尔先生的方案稍作修改就会防止贵族议员专代表贵族中占多数的政党。例如,如果允许每十个贵族有一名代表,任何十个贵族可以挑选一名代表,贵族就可自由地为这一目的随意组合。选举将这样进行:所有作为代表他们地位的候选人的贵族,必须明白宣布并将姓名记入名单。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希望投票的贵族应亲自出席,或者按照通常议会规定的方式由他们的代表出席。开始举行投票,每个贵族只投一个人的票。每个具有十票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如果有人票数超过十票,除十票外其余的票可以允许撤回,或者抽签选定其中十票。这十人构成该当选人的选民,而其余的投票人可以自由地重新对另外的人投票。这一程序反复进行直到(尽可能)每个亲自或派代表出席的贵族都选出他的代表为止。当剩下的不足十人时,如果达到五人就仍然允许他们一致同意选一名代表;如果不足五人,他们的选票就只好作废,或者允许他们将选票记入某个已被选出的人的名下。除这些小例外,每个贵族议员将代表着十个贵族,所有这十个人不仅投了他的票,而且在所有可供选择的人当中选择他作为他们最希望由他来代表的那个人。作为对未被选作代表的那些贵族的一种补偿,他们应有资格被选进下院;这种公正待遇现在苏格兰贵族得不到,爱尔兰贵族在他们自己的地区也得不到,而另一方面,除了贵族中人数最多的政党外,两者都同样得不到在上院中的代表权。

此处所提倡的组成上院的方式,看来不仅实质上是最好的,而且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历史上的先例和实际上的辉煌成功的支持的。然而它不是可能提出的唯一可行的方案。组成第二院的另一可能的方式就是由第一院选出,其限制条件是他们不得提名他们自己的成员。这样一个议院,和美国上院一样根源于人民的选择,仅仅是隔了一层,将不会被认为和民主制度相抵触,并且大概会取得相当大的群众影响。鉴于它的提名方式,它将特别不致引起人民议院的嫉妒,或同它发生敌对的冲突。此外(由于对少数的代表权作了适当规定),它几乎肯定会组织得很好,并包括有许多有高度能力的人,这些人或者出于偶然,或者由于缺乏炫耀的能力,一直不愿寻求,或者不能得到选民大众的选票。

第二院的最好的组成应该是包括最大数目的不受多数的阶级利益和偏见束缚而他们自己又毫不冒犯民主感情的人。但是,我再说一次,调节多数的优势不能主要地依靠一个第二院,不管是哪一种的。代议制政府的性质决定于人民议院的组成。和这一点比较起来,所有有关政府形式的其他问题都是不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