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余的人的自由,后者仍然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

96. 这是因为,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它正是应该成为这样的整体的;所以人人都应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权的议会,在明文法上并未规定其进行行为的法定人数,在这种场合,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的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也当然有决定权了。

97. 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因为,如果这样,那还像什么契约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认为适当的和实际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这个社会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还算什么承担新的义务呢?这样,他的自由就会仍然像在订立契约以前他所享有的或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认为合适时才服从和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98. 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一个人的同意才算是全体的行为;但是要取得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考虑到必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远不如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此外,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是难免的。如果基于这样的条件而进入社会,那就只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 [1] 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使它在出生的这一天就夭亡;除非我们认为理性的动物要求组织成为社会只是为了使它们解体,这是不能想象的事。因为如果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立刻重新解体。

99. 因此,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100. 对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两种反对意见。

第一,在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和建立一个政府。

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权利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处在政府之下,他们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不能自由地创立一个新的政府。

101.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可以这样回答:历史所载关于人们群居在自然状态中的叙述极少,这是毫不足怪的。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和人们爱好合群而缺乏合群的情况一旦把任何一个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他们如果想要继续共同群居便会立即联合并组成一个社会。假如我们因为很少听见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能推定他们曾经是处在这种状态中的,那我们也可以因为很少听见过萨尔曼那塞尔或塞克西斯的军队在成人和编入军队以前的情况,就推定他们根本没有经过儿童的阶段了。政府到处都是先于记载而存在的,而文字的使用,都是在一个民族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其他更必需的技艺为他们提供的安全、便利和丰富的生活之后,才开始的。到那个时候他们才开始追述他们的创建者的历史,而当他们已无从记忆这段历史时,他们才探本溯源。因为国家也像个人一样,通常对于自己的出生和幼年情况是不清楚的。如果它们知道关于自己的起源的一些材料,这是靠参考他人所保存的偶然记载而得来的。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预的犹太民族之外(它根本不赞成父亲的统辖权),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起源都显然是像我所说的那样,或者至少有着这种明显的迹象。

102. 如果有谁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建是由彼此自由和独立的、没有自然的尊贵或臣属之分的人们的结合,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说他在他的假设与明显的事实不符时显露了硬要否定事实的奇怪想法。假如我们可以引证阿科斯塔 [2] 的话,那么他告诉我们说,在美洲的许多地方以前完全没有政府。他说:“基于有力而明显的推测,这些人(指秘鲁的土著)在一个很长时期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的生活,像今日佛罗里达的人、巴西的吉里夸纳人和许多其他民族那样,他们都没有一定的国王,只是逢到和平或战争的关头,他们才随意选出他们的领袖。”(第一卷,第二十五章)。如果说,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隶属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前面已经证明,孩子对父亲的隶属并不能剥夺他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无论怎样,实际上这些人显然是自由的。尽管有些政治家现在怎样想要给与他们中间的若干人以某种优越的地位,他们自己却并没有这种要求;而是基于同意他们是一律平等的,直到他们基于同样的同意在他们之上设置了统治者为止。所以,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103. 我希望我们会承认查士丁 [3] 所记述的那些跟同巴兰杜斯一道离开斯巴达的人曾是彼此独立的自由人,他们曾基于自己的同意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这样,我已从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举出了一些例子,他们由于聚在一起而联合起来并创建了一个国家。如果说可以拿缺少这种例子这一点当作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和不能这样开始的,那我认为主张父权帝国的人们还是放弃这种论调而不要用它来反对自然的自由为妙。因为,如果他们也能从历史中举出像我所举的那样多的例子,来证明政府起源于父权(虽然这种充其量是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据并不十分令人信服),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让步不致会有多大危险。但是,如果能让我在这一点上对他们有所建议,那么他们最好不必过分去寻找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找寻的政府的起源,免得他们发觉在大多数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西是很不利于他们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的。

104.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理的,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因此,对于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什么地方,或者当时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都很少有怀疑的余地。

105. 我并不否认,如果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尽量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一般地会看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可以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很多,可以自给自足,并继续聚居而不与其他人混杂(像地广人稀的地方往往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政府通常起源于父亲。因为,父亲既然基于自然法而与其他一切人享有同样的权力,即在他认为适当时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罪行,因此也就可以处罚他的犯过失的儿女,即使他们业已成人,脱离了他们的被监护期;他们一般也会甘愿受他的处罚,并且全体会同他一起来对付犯罪者,这就授予他以执行处罚任何犯罪的权力,从而事实上使他成为所有那些仍与他的家族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适宜于被信任的人;父亲的慈爱使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得到保障;他们在幼年时对他服从的习惯使他们对他比对其他任何人更容易顺从。在群居的人们中间,既然政府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如果他们要有一个人来统治他们,除非疏忽、残忍或其他任何的身心缺陷使他不适于这种地位,还有谁能像他们的共同父亲那样合适呢?可是,或者父亲死了,留下的嗣子由于尚未成年,缺乏智慧、勇气或任何其他品质而不适于统治,或者几个家族集合一处,同意继续聚居,这时他们便行使他们的自然自由,选立他们认为最能干和可能最善于统治他们的人为统治者,这是毋庸怀疑的。同这情况相符的,我们看到那些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统治的影响的美洲人,依然享有他们自己的自然自由,虽然从另一方面讲,他们通常推戴他们的故王的嗣子;但是,如果他们发现他软弱无能的话,他们就另立最坚毅和最勇敢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

106.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查考最早的记载所提供给我们的有关聚居的材料和各民族的历史,我们通常发现政府是在一个人的支配之下的;但是这仍不能推翻我所肯定的意见,即: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但是,既然这种情况会引起一些人误解,以为政府本来自然是君主制的和属于父亲的,我们就不妨在这里研究一下,为什么人们最初一般采用了这种政府形式。在有些国家最初建立时,也许父亲的优越地位会促使并在最初阶段把权力交给某一个人;但是很明显的是,这种集权于一人的政府形式之所以能够继续,并不是由于对父权有任何敬意或尊重,因为一切小的君主国,即几乎一切君主国,在接近它们的起源时,通常——至少有时——是选任的。

107. 第一,在开始的时候,父亲对其子女在幼年时期的统治,既然使他们习惯于受一人的支配,又使他们知道只要这种统治是在关怀、循循善诱、和蔼和慈爱的情况下对他们行使的,它就足以取得和保护人们想在社会中寻求的一切政治幸福。怪不得他们要选择和自然而然地采用那种政府形式,因为他们对它从小已经习惯,而且根据经验,觉得它是既便利又安全的。此外,我们还可以说君主制对于人们是最简单明了的,因为当时的经验既没有启示他们以政府的种种形式,也尚未受到帝国的野心或横暴的教训,使他们知道提防特权的侵占或专制权力的骚扰。这些特权和专制权力都是君主政体相沿下来容易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所以当时他们并不费心机去想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他们赋予权力以支配他们的人的任何专横,以及让政府权力分别由人掌握来平衡政府的权力,这是丝毫不足为奇的。他们既没有经历过暴君的压迫,而时代的风气以及他们的不足构成贪婪或野心对象的财产或生活方式,又使他们没有任何忧虑或防范的理由,因此难怪他们就置身于这种如我所说的最为简单明了而且又最适合他们当时的状态和状况的政体了,因为他们当时的情况是对于防御外侮比对法律的多样性更感需要。一种简单而贫乏的生活方式下的平等既然把他们的欲望局限在各人的少量财产范围内,就很少造成纠纷,因而不需要很多的法律来加以裁决,同时又由于侵害行为和犯罪者为数不多,也就不需要各种官吏来监督法律的程序或负责司法的执行。他们既情投意合而参加了社会,就只能被认为彼此有一些交情和友谊,并且互相信赖,他们彼此间的猜疑定然没有像对外人那样大,所以他们首先注意和考虑的,只能被认为是怎样防御外侮来保障自己。他们置身于一个最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政体下,推选最贤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们的战争中指挥他们,领导他们去攻打敌人,而主要在这方面做他们的统治者,这是很自然的事。

108. 因此,我们看到美洲——它仍是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模型,那里地广人稀,人力和财力的缺乏使人们产生不出扩大土地占有的念头,也不致为了扩大土地的范围而引起斗争——的印第安人的国王不过是他们军队的将帅;虽然他们在战争中享有绝对的指挥权,但是在境内和在平时,他们行使很小的统辖权,只有十分有限的主权;和战的决定权通常属于人民或会议,而战争本身既不容许多头领导,就自然会使指挥权归于国王一人。

109. 即就以色列民族本身而论,他们的士师和初期国王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担任战时的将帅和他们的军队的统率者(除从出入时身先民众,即出征和归来时都在队伍前面这一点可以看出以外),这在耶弗他的故事中说得很明白。亚扪人起兵攻打以色列,基列族害怕起来,派人去请耶弗他回来。耶弗他本是基列族的私生子,被他们撵走的。这时他们与他立约,如果他愿意帮助他们抵抗亚扪人,就立他做他们的统治者。这件事情《圣经》里用这样的话来记载:“百姓就立耶弗他做领袖、做元帅”(《旧约》士师记,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在我们看来,这就是等于立他做士师。所以《圣经》又说,“他做以色列的士师”(《旧约》士师记,第十二章,第七节),也就是说他做他们的将帅有六年之久。又例如当约坦责备示剑人对曾是他们的士师和统治者的基甸忘恩背义时,他对他们说:“从前我父冒死为你们争战,救了你们脱离米甸人的手”(《旧约》士师记,第九章,第十七节)。除了提到他曾充当将帅以外,没有提到其他;的确,这就是在他的历史中或其他任何士师的历史中所能看到的一切。亚比米勒特别被称为国王,但至多他只是示剑人的将帅。以色列的百姓因为厌弃撒母耳的儿子的恶行,需要立一个国王,“像列国一样,有王治理他们,统领他们,为他们争战”(《旧约》撒母耳记上,第八章,第二十节),这时上帝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对撒母耳说:“我必使一个人到你这里来,你要膏他做我民以色列的君,他必救我民脱离非利士人的手”(前书,第九章,第十六节)。似乎国王的惟一任务就是率领他们的军队,为保卫他们而战。因此,在扫罗登位时,撒母耳拿瓶膏油倒在扫罗的头上,对他声言:“耶和华膏他做他产业的君”(前书,第十章,第一节)。所以当以色列各族在米斯巴庄严地推选并欢呼扫罗为国王之后,那些不愿意立他为国王的人也只提出这样的话来反对:“这人怎能救我们呢?”(前书,第十章,第二十七节)似乎他们的本意是要说:“这人不适于做我们的王,他在战争中并无策略和才干足以保卫我们。”及至上帝已决定把统治权移交大卫时,有这样的话:“现在你的王位必不长久,耶和华已经寻着一个合他心意的人,立他做百姓的君”(前书,第十三章,第十四节)。似乎国王的全部威权无非是做他们的将帅;因此,那些仍忠于扫罗家族和反对大卫登位的以色列各族带着顺服的条件来到希伯 那里,他们除了别的理由之外,告诉他说,他们不得不像服从他们的国王一样服从他,因为在扫罗的时候,他事实上已是他们的国王,所以他们现在没有理由不奉他做国王。他们说:“从前扫罗做我们王的时候,率领以色列人出入的是你,耶和华也曾应许你说,你必牧养我的民以色列,做以色列的君”(《旧约》撒母耳记下,第五章,第二节)。

110. 因此,一个家族逐渐成长为一个国家,父亲的权威由长子承袭下去,在这个权威下长大的每个人默认地对他顺从,而这种统治的顺利和平等并不妨害任何人,每个人都老老实实地表示同意,直到后来通过时间的考验似乎把它确立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承继的权利;或者是,几个家族的后裔因偶然的机缘、居地的接近或事务联系聚在一起,联合成为社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由于人们在战时需要一位能干的将军替他们防御敌人,以及在这艰苦而有道德的时代里天真和诚实使人们彼此有深厚的信赖(世界上能够存在下来的政府在开始时几乎都有这样的情况),这就使国家的最初创始者们通常把统治权放在一个人的手里,除了事情的本质和政府的目的所需要者外,没有其他任何明白的限制或约束。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使当初统治权属于一人,可以肯定说,它之所以交付给某一个人,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而在国家的幼年时代,享有统治权的人通常都是为了这些目的而行使统治权的。除非他们这样做,年轻的社会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没有这种保姆式的父亲关心和审慎安排公共福利,一切政府都会因为它们幼年时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君主和人民不久就会同归于尽。

111. 纵然这黄金时代(在虚荣的野心、恶劣的占有欲和歪风邪念腐蚀人心,使权力和荣誉的真正意义被曲解之前)具有更多的美德,因而有较好的统治者和不甚恶劣的臣民;并且当时一方面没有不断扩张的特权来压制人民,另一方面对于权利也没有任何争执以减削或限制官长的权力,因而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不发生关于统治者或政府问题的斗争。 [4] 可是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他们原来把这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被用来损害他们了。

112. 由此可见,完全可能的是,天生自由的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顺从他们父亲的统治,或由不同的家族联合而成立一个政府,他们一般地把统治权交给一人掌握,自愿受一人治理,既认为权力在他的诚笃和精明的掌握下相当安全,就没有以明白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控制,虽然他们从未梦想到君主政体是神授的权利这一说法,而这种说法在近代神学还没有把它向我们启示以前,人们是从来没有听见过的;他们也从来没有容许过父权可以享有一种统辖的权利或成为一切政权的基础。可见有很多证据足以证明,就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我之所以说和平的,是因为我在下文将谈到征服,而有些人认为征服是创立政府的一个途径。

对于我所阐述的政府的起源的另一种反对意见,我觉得是这样的,即:

113. 一切人既生来都处在这个或那个政府之下,任何人就不可能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或具有条件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

如果这个论点是对的话,试问世界上如何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君主国呢?因为,如果有人根据这个假说,能够向我证明有任何一个人在这个世界的任何时代,可以自由地创建一个合法的君主政体,那么,我当然就不得不对他指出有十个其他的自由人自由地联合起来创建一个君主政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新政府;不言而喻,如果一个生来受另一个人统辖的人可以这样地自由,以至享有权利建立另一个新的王国去支配别人,那么,每一个生来受另一个人统辖的人也可以那样自由,而成为另一个政府的统治者或者臣民了。因此,依照他们自己的这个原则来说,或者是,人们不论出生情况如何都是自由的,或者是,全世界只有一个合法的君主、一个合法的政府。那么,他们不用再费唇舌,只要向我们交代两者之中哪一个是正确的就行了;当他们指出以后,我深信全体人类都会毫不踌躇地同意对他表示遵从的。

114. 虽然这已足够回答他们的反对论点,证明这个论点使他们陷于他们用以反对的那些人所陷入的同样的困境,但是我仍将努力对这一论点的弱点稍稍作进一步的揭露。

他们说:“一切人都生来处于政府之下,因此他们不能随意开始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每一个人生来就是他的父亲或君主的臣民,因此他处在臣服和忠顺的永久束缚之下。”很明显,人类从未承认或考虑过任何这种他们生来就处在的自然的臣服状态,未经他们的同意就使他们受制于这个或那个人,对这些人和他们的后嗣臣服。

115. 因为,不论在圣史或俗史中都没有比这再常见的事例,那就是人们从他们生来就受的管辖权和在其中成长的家族或社会中退出,不再服从,而在别的地方建立新的政府。这一情况产生了历史初期的无数小国,而且只要那时有足够的地方,就总是不断增加,直到较强或较幸运的国家吞并了弱小的国家为止,而那些大国又再分裂成许多小的国家。这一切都是父权统治权的反证,清楚地证明最初构成政府的不是父亲的自然权利的世代传袭,因为,基于这种论点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小王国。如果人们当时没有随意地脱离他们的家族和不论任何性质的政府,并依照他们所认为合适的形式建立不同的国家和其他政府,那么必然只会有一个统括全世界的君主国了。

116. 这是从古至今的世界的实践。对于那些生来就处在具有既定法律和固定政体的被组织起来的古老的国家之下的人们来说,现在人类的自由,比起那些生在森林中同无拘无束的野人共处的人们来,并不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那些要我们相信我们既生来就处在任何政府之下,因而自然就是它的臣民,不再有任何权利或借口享有自然状态的自由这种说法的人们,提不出其他理由(除了我们已经答复过的父权的理由之外),而作为论点的根据的,只是因为我们的父亲或祖先放弃了他们的自然自由,从而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永久受制于他们自己所服从的政府。诚然,任何人对于他自己所作的任何约定或诺言有履行的义务,但不能以任何契约约束其儿女或后裔。这是因为,儿子成年时完全像他的父亲一样自由,父亲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断送儿子的自由,正如它不能断送任何别人的自由那样。固然,他可以把某些条件附加在他作为任何国家的一个臣民所享有的土地之上,从而强制他的儿子做那个国家的臣民,如果他想享受他父亲的财产的话,因为那种地产既是父亲的财产,父亲就可以随意处理或附加条件。

117. 这一点通常引起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误解:由于国家既不容许分裂它领土的任何部分或为其人民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儿子就只有在他父亲所处的同样条件下,即成为该社会的一个成员,才能通常地享有他父亲的财产;这样,他就像那个国家的任何其他臣民一样,立即使自己从属于那个他发觉其为业已建成的政府。由此可见,生来处在政府之下的自由人的同意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而这种同意是各人在达到成年时各自分别表示的,而不是大家一起表示的,所以人们就不注意这一事实,并且以为这种同意根本没有表示过或并无必要,就断言他们自然就是臣民,如同他们自然就是人一样。

118. 可是,很明显,政府自身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是这样理解的。政府并不因为对于父亲享有权力便主张对于儿子也享有权力;同样地,它们并不因为父亲是它们的臣民便把儿女也视为臣民。如果英国的一个臣民在法国同一个英国妇女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是谁的臣民呢?他不是英国国王的臣民,因为他必须得到许可方可获得作为英国臣民的权利;他也不是法国国王的臣民,因为如果是的话,他的父亲怎么可以随便把他带走和随意教养他呢?无论是谁,如果他离开或对一个国家作战,就可以单单因为他出生在这国家时他的父母在那里是外国人而被判为叛逆或逃亡者吗?显然,无论基于政府本身的实践或基于正当理性的法则,一个孩子生来并不就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臣民。在他到达成年以前,他处在他父亲的教养和权威之下,到了成年,他便是一个自由人,可以随意地使自己处在哪个政府之下,加入哪个国家。因为,如果一个在法国出生的英国人的儿子可以有自由,可以这样做,那么显而易见,他的父亲是英国的臣民这一点对他并无拘束,他也不受他的祖先所订立的任何契约的约束。那么,他的儿子纵然生在任何别的地方,为什么不能根据同样的理由享有同样的自由呢?因为,不论儿女生在什么地方,父亲自然地享有的支配他们的权力是一样的,而自然的义务关系是不受王国和国家的具体疆界的限制的。

119. 有如上文所述,既然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料想,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通常有明白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的区别,这是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有关的。惟有明白同意加入任何社会才使任何人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臣民,这是不容怀疑的。困难的问题在于应该把什么举动看作是默认的同意以及它的拘束力多大——即是说,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任何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说,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享用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这不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或只是一星期的住处,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120.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不妨认为每一个人最初加入一个国家时,通过使自己加入这个国家的行为,他也把已有的或将要取得的而不曾属于其他任何政府的财产并入并隶属这个共同体。因为,任何人既然为了保障和规定财产权而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却又认为其财产权理应由社会的法律来加以规定的他的土地,可以不受他作为土地所有人而身为其臣民的该政府的管辖权的约束,这简直是一种直接的矛盾。因此,任何人把本属自由的本身加入任何国家,他也就通过同一行为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国家,而只要这个国家继续存在,他本身和他的财产就一直受制于这个国家的统治和支配。所以,任何人此后以继承、购买、许可或其他方法享用这样地归并于那个国家并受其管辖的土地的任何部分,必须接受支配该土地的条件才能加以占有,也就是顺从对该土地有管辖权的那个国家的政府,如同它的任何臣民那样。

121. 但是,既然政府只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是当它的占有人(在他事实上使自己加入这个社会以前)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和享用它的时候,才及于他本人,那么任何人由于这种享用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享用共始终。因此,当只对政府表示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赠与、出售或其他方法出脱上述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去加入其他任何国家或与其他人协议,在“空的地方”,在他们能够找到的空旷和尚未被占有的世界的任何部分,创建一个新的国家。至于凡是以明确的同意和明白的声明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国家的人,他就永远地和必然地不得不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它的臣民,永远不能再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些公共行为使他不能再继续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

122. 但是,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不过,这并不使他成为那个社会的一个成员、那个国家的一个永久臣民,虽然当他继续在那里的时候,他必须遵守法律和服从那里的政府,正如一个人为了方便而暂时寄居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并不能使他从属于那个人一样。所以我们看到,那些终身在另一个政府之下生活并享受它的权利和保护的外国人,尽管他们甚至在良心上不得不像任何公民一样服从它的管理,却并不因此成为该国的臣民或成员。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我所认为的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意,就是如此。

* * *

[1] 利维坦(Leviathan) 的原意是《圣经》中提到的一种巨型海兽的名称,霍布斯称国家为“利维坦”,洛克在这里加以借用。——译者注

[2] 阿科斯塔(Josephus Acosta, 1539?—1600),西班牙人,著有《印第安人的自然和道德历史》(Historia natural y moral de las Indias, 1590年出版),作者在这部著作里,介绍了南美洲的自然界以及南美洲印第安人的生活和风俗习惯。——译者注

[3] 查士丁(Justin,生于第三世纪),罗马史学家。——译者注

[4] “最初,在选定某种类型的统治时,可能当时并未再进一步思考关于统治的方式,但是最后他们根据经验,感到听任统治者凭他的智慧和自由裁量来支配一切,在各方面都很不便,他们所策划的补救办法,反而增加了它应该治疗的创伤。他们看到受一个人的意志的支配,成为一切人的痛苦的原因。这就迫使他们制定法律,让所有的人在法律中事前看到他们的义务,并且知道违犯法律将受到什么处罚。”——胡克尔(《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十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