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在上面几章,我们已经见到我们作者心目中亚当的君主政治是什么,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么权利为根据的。他着重强调的理论基础——即他认为最足以替将来的君主们引申出君主专制的那些基础——有两项,那就是“父权”和“财产权”;因此,他提议用来“排除天赋自由说之各种谬误与障碍”的办法就是“维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依着这一点,他告诉我们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儿子对他们的父亲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起源。”至于怎样既说“统治的基本根据和原则必然依靠财产权的起源”,又说“除父权之外没有任何权力的根源”而不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我在这里且先不加讨论。很难理解怎样会除了“父权”之外就“没有别的起源”,而又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依靠于财产权的起源”。因为“财产权”与“父权”是远不相同的两回事情,正如领地的主人不同于儿子们的父亲一样。我也看不出这两个论点中有哪一个与我们的作者所说的关于上帝责罚夏娃的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那就是授与治理权的原始的诺言”有什么一致之处。如果那就是治理权的起源的话;治理权的起源——照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来自“财产权”,也不是来自“父权”,于是他引来证明亚当有支配夏娃之权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之惟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因为,如果亚当对于夏娃具有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的王权,那它必然是根据别的什么资格,而不是根据生育儿女的资格。

74. 但是,我让他自己去解决这些以及其他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罢,只要稍为留心读他的著作,任何一个读者都可以找出很多这样的矛盾。现在让我们进而考察一下,看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起源怎样能互相一致起来,以及怎样用它们来解释和确立后世君主的资格,依照我们作者的规定,这些君主只能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那么,让我们假定:亚当因上帝的赐福而成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惟一的领有者,其权限之广大,如同罗伯特爵士所想望的一样,让我们再假定:亚当凭着父亲的权利,而成为他的儿女们的绝对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最高权力。我试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变成怎样呢?我确信我们的作者会答复说,它们要传之于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著作中有好几处地方就曾这样说过。但是,这个办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传给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所有权,一切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这一点还需要一些证据才能确定),于是,长子根据这一个资格,具有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但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父权,却不能由继承传给他;因为这是一种只凭“生育”儿女才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可以在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惟一条件的情况下,对任何东西享有权利。因为,如果一个父亲,别无其他理由,只是因“生育”儿子一事,对于他的儿子们具有“自然的支配权”,那么,没有生育这些儿子的人,当然不能对于他们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我们的作者说,“凡被生育出来的人,就因为他的出生一事,成为生育他的人的属下”,这话无论对与不对,都必然得出如下的结论,即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他的兄长的属下,除非我们能够假定一个人可以根据同一理由而同时处于两个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之下,或者假定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即一个人只是因为是他父亲所生,所以由于出生应受他的父亲的“自然的支配”,同时,一个人虽不是他的长兄所生,由于出生也要受他的长兄的“自然的支配”。

75. 那么,如果亚当的“个人的支配权”,他对万物的所有权,在他死后,是完全传给他的长子,他的子嗣的话(因为,假如不是这样的话,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垮台了),父亲因生儿育女而获得的对子女的支配权,在亚当死后,他的已生育儿女的全体儿子们便根据与他们的父亲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样资格,立刻平均分配这种统治权,这样,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分离了,因为该隐作为子嗣,独自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而塞特和其他的儿子们则与他平均分配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这是对我们作者的学说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释,在他安排在亚当身上的两重统治权利中,要不是其中之一全无意义,就是如果两种权利都必须同时成立的话,它们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弄得乱七八糟的作用。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这两种权利不能一道传袭,他也承认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曾同意“亚当的儿子们根据个人的支配权,各有不同的领土”,他使人对他的原则永远发生疑问,不知统治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或者我们究竟应服从谁,“父权”和“财产权”既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便马上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两种权利中究竟哪一种应当让路呢?

76. 关于这点让我们把他自己对我们所作的说明来加以考察。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话告诉我们说:“亚当的儿子们在他未死以前,因为亚当的赏赐,指定,或某种的让渡,借着个人的支配权,已各有自己的权利领域;亚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得有他的种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儿建立了一座城”。说到这里,当然需要问起,在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我们的作者回答说是“该隐”。但他是凭着什么条件呢?我们的作者说:“他是元祖们的许多继承人中的一个继承人;这些元祖是同族人们的自然的父母!他们不仅是他们自己的子孙的君主,而且是他们的兄弟们的君主。”然而该隐继承的是什么?他没有继承全部所有物,没有继承亚当的全部“个人支配权”;因为我们的作者承认,亚伯由他的父亲分得权利,“借着个人的支配权,自己领有做牧地的土地”。那么,亚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获有的东西,就不属于该隐的支配权之内,因为他不能对于已经处于别人支配权下的东西,再具有“个人的支配权”,所以该隐对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权,便随着这个“个人的支配权”而一道消失了。于是便暂时存在着两个统治者,而我们的作者虚构的“父权”资格便归无用,该隐也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要不然的话,如果在亚伯有“个人的支配权”的情况下,该隐仍旧保留他对亚伯的统治权;其结果将是,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持相反的意见,“治理权的第一个根据和原理”与财产权便没有任何关系。诚然,亚伯在他的父亲亚当死去之前就先死了,但是这与论点无关,因为无论是说亚伯也好,塞特也好,或者任何一个不是由该隐所生的亚当的后裔也好,都可以用这一论点来反对罗伯特爵士。

77. 当他说到“挪亚的三个儿子,由他们的父亲把全世界分配给他们”时,他也碰到同样的困难。试问在挪亚死后,我们在三个儿子中哪一个身上发现了“王权的建立”呢?如果三个儿子都有王权——我们的作者似乎是这样说的——那么,王权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了。于是父权为王权的源泉之说便要垮台,那大肆夸张的“父亲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如果把“王权”传下给作为挪亚的长子和继承人的闪(Shem),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以抽签分配世界给三个儿子”一事,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将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指定”一事,都是白费气力。而且他把世界分配给三个儿子,是没有什么好处或者是达不到什么目的的,因为挪亚死后不管他生时的诺言怎样,闪都应成为他的兄弟们的君主,那么,挪亚分给含和雅弗以土地的诺言便无甚价值了。要不然,如果这个授与他们以对于分得的土地的“个人支配权”的诺言是有效的话,于是便建立起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彼此互不从属,从而带来了他们收集起来用以反对“人民权力”的所有那些困难。关于这点,我想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只把他的“人民”两字改为“财产权”罢了。“地上世界的一切的权利,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由父权的篡夺而得,除此之外,无论什么权利都没有别的起源;因为,如果承认有两种权力,双方不相从属,那么,谁是最高的权力,便发生永远不断的争议,两个最高的权力是不能协调的。如果父权是最高的,基于个人的支配权的权力便不得不从属和依存于它,反之,如果基于财产权的权力是最高的,父权便不能不屈居其下,没有财产所有者的许可就不能行使,但这事必然会破坏自然的部署和进程。”这是他自己反对两种不同的独立权力的议论,我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只把源于财产权的权力代替了“人民的权力”而已。当他在这儿把他自己极力反对两种不同权力的论证答复了之后,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见他怎样能够从“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从并不总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两种不同资格“父权”和“财产权”中,在任何可以接受的意义上,寻求一切王权的根源。从我们作者的自白中显然可以看出,亚当和挪亚两人死后,继承问题发生的时候,这两种权力便马上分开了。可是我们的作者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们混在一块,当他觉得它们适合于他的目的时,决不放过利用它们之中任何一个的机会,这种荒谬理论,在下一章里将更加充分地显露出来,在下一章中,我们将对亚当传授统治权给后世君主的方法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