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现在还有一个论点要说,然后,我认为我就已经把我们的作者用以证明亚当的主权的一切证据提供给你们了,这一个论点就是假设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有一种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利。我们的作者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地说:“不光是亚当,连以后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在同一页上又说“这种儿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等等。他既然那样屡屡提及这点,使我们认为这就是他取得名望的主要基础,我们满可以期待他会举出明确的理由来,因为他把这当作为达到他的“凡是人一生出来,就很不自由,他一出生便成为生他的父亲的属下”这一目的的必要论点而肯定了下来。那么,既然只有亚当是惟一为神所创造的人,而以后一切人都是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们问,亚当怎样获得对他的儿女的这种权力,他在这里就回答说,这是因为他生了他们出来,他又说,“亚当的这个自然统治权”还可以用格老秀斯自己的话证明,格老秀斯教导说:“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的确,生育的行为既然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父亲,他的作为父亲对儿女的权利,自然不能从父亲的身份以外产生。
51. 格老秀斯在这个地方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范围有多大,但是我们的作者对这一点却是经常说得很明白的,他向我们断定它是“最高权力”,像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权力那样,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如果有人问他,生一个孩子怎样和为什么会给予父亲这样一种对于孩子的绝对权力,他就得不到任何答复。我们只应相信他在这里说的话,和在其他几处说的话那样,自然法则和政府宪法的建立与取消都必须视他的话而定。假如他是一个绝对的君主,这种说法也许很合适;因为“根据意志的理由”在那里是可以容许的。但这只是为绝对君主制辩护的一种拙劣的方法,罗伯特爵士光是空口讲讲,很难把绝对君主制建立起来;一个奴隶的毫无根据的意见没有足以取消全人类的自由和幸福那样大的分量;虽然一切人不是像我所想的那样,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我确信,一切奴隶生来是平等的,于是我就可以在毫不妄自尊大的情况下以我个人的意见来反对他的意见,并对我的关于生育儿女并不会使儿女们成为父亲的奴隶,而会使全人类都有自由的说法充满自信,犹如我们的作者肯定相反的论断,认为生育儿女使全人类成为奴隶一样。不过,这一论点既是主张君权神授者的全部学说的基础,那么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对待,在我们的作者没有举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让我们来听听别人是怎样说的吧。
52. 我所听到的别人用来证明父亲因生育儿女而获得对他们的绝对权力的论证,是这样的:“儿女的生命和存在是从父亲来的,所以父亲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生命的权利”,这是惟一可能作出的论证,因为,一个人对从来不是他的,也不是由他给与的,而是得之于别人的慷慨赐与,因而权利属于他人的东西,当然没有理由提出权利要求。我的回答是,首先,凡是给别人东西的人不一定因此就总有取回这东西的权利,第二,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的儿女们以生命的人们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与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一个连自己的生命是由什么构成的都不知道的人,怎样可以认为他给予别人以生命呢?哲学家们虽经过孜孜不倦的研究,也对此感到茫然不解,解剖学家们在毕生从事解剖并研究人类的身体之后,也承认他们对于人类身体的许多部分的构造与用处,以及整个说来生命是怎样起作用的这些问题一无所知。那么,难道粗鲁的庄稼人或更愚昧的纨袴子弟倒会构造或制成像人这样一副奇妙的机器、然后给之以生命和意识吗?能否有人这样说,他造成了他的孩子的生命所必须的各个部分呢?或者他能否自己认为他虽给予生命,却不知道什么主体适于接受生命,也不知道那些动作或器官对于接受或保持生命是必不可缺的呢?
53. 所谓把生命赋予不存在的东西,就是指让一个有生之物把它的各部分形成起来,使之适合于它们的用途,并在把它们装配停当之后,将一个活的灵魂放入其中。能够这样做的人也许真的可以有某些借口来毁灭他自己的手艺品。但是,有没有人竟然大胆和妄自尊大到这样的程度,认为自己可以做万能的主——只有万能的主最先和继续创造活的灵魂——的不可思议的工作呢?只有上帝才能吹动生命的气息。如果有人以为自己就是这样一个良工,那么,请他把他所造的孩子身体上的各部分数一数,告诉我它们的用处和功能,有生命和有理性的灵魂是在什么时候开始进入这个奇怪的构造之中的,感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以及他所制成的这部机器是怎样进行思想和推理的。如果真是他所制造的话,在它坏了的时候,就请他去修理,或者至少要请他指出毛病是在什么地方!《诗篇》的作者说(《诗篇》第九十四章第九节)“造眼睛的难道自己看不见吗”?看看这些人的虚荣心吧!单是一部分的构造已经足以使我们深信上帝是一个智力无边的创造者,因此,和他精工制造的手艺品一样,他显然有理由享受《圣经》上通常给与上帝的一种称呼,“我们的创造者上帝,我们的创造主”。因此,纵然我们的作者为了夸张他的“父亲的身份”起见,乐意说“即使上帝自己对人类行使的权力也是基于父亲的身份的权利”,但是这种父亲的身份却是完全与人间父母的一切权限格格不入的;因为上帝之所以为主,在于他的确是我们一切人的创造者,而所有的父母却不能以儿女的创造者自居。
54. 但是,假令人类有创造自己的儿女的技巧和力量,那也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手艺,以致可以设想他们能够不经过设计就被造出来。当生儿育女的时候,在一千个父亲中,有哪一个除了满足他当时欲望外还有什么更长远的思想呢?上帝以他的无限智慧,把强烈的性交欲望安置到人类的体质之中,以此来绵延人的族类,而人类这样做时却大都并没有这项意图,而且生育儿女还往往是与生育者的愿望相违反的。诚然,愿意并计划要有儿女的人们只是儿女的存在的偶因,他们在设计和希望儿女时,对于儿女的创造所做的事情一点也不多于希腊神话中雕卡力昂和他的妻子向后抛掷石子来创造人类所费的力气。
55. 可是,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他们的儿女,给了他们以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这也只能给父亲以与母亲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因为,任何人也不能否认,母亲长期间在自己的身体中以自己的血肉来养育孩子,她纵然不取得更大的权利,至少不能否认她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利。孩子在母亲怀里成形,从她的身上取得躯体的物质和生命根源;很难想象,当父亲一经完成他的那份生育行为之后,理性的灵魂就会立刻进入那个尚未成形的胚胎之内。如果我们一定要设想孩子有些东西是从父母来的,那么,可以肯定,它的大部分是从母亲来的。无论如何,对于儿女的生育,不能否认母亲与父亲有同样的功劳,所以父亲的绝对权力是不会从儿女的生育这件事来的。我们的作者确是有另外一种想法。因为他说:“我们知道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就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因为男人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我不记得我的《圣经》上有这样的话。当有人把这个地方——即是说上帝“在创造人类时”给了男人以对女人的主权,其理由是因为“他是在生育中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指给我看时,我将会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和给与答复。可是我们的作者把自己的幻想对我们说出来,当作是确凿的神圣的真理,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尽管他所说的和上帝的启示之间常常有天渊之别,因为上帝在《圣经》中说:“生他的是他的父亲和他的母亲”。
56. 有些人认为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儿女的实践是他们对儿女的权力的证明,这些人与罗伯特爵士同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只是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动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的意见的根据。连狮子洞里和豺狼窝中都没有这样残忍的事。这些在荒野上居住的野兽服从着上帝和自然,对自己的后代慈爱关切。它们为了保存幼儿而去猎夺、警戒、争斗,甚至忍受饥饿,在幼儿不能自立以前,绝不离开或舍弃它们。难道惟独人类有特权比最犷野不驯的动物还要反乎自然地从事活动吗?上帝不是用死刑这样严厉的刑罚禁止我们,即使在被欺侮时也不得伤害一个人——一个陌生的人——的性命吗?上帝是否许可我们把那些交给我们照料并要求我们依照“自然”和理性的命令以及上帝启示中的训诫予以保存的人们,加以毁灭呢?上帝在创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繁衍某几种生物,使每一个体为这个目的而竭力地行动,以致它们有时竟不顾自己的利益,好像竟然忘记了“自然”教导万物的一般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而保存它们的幼儿却成了它们的最强有力的原则,胜过它们特有的天性。所以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我们看到懦怯者变得勇敢,强暴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大。
57. 但是,如果曾经出现过的事例,都可以当成是理应如此的通则,那么,历史将会向我们的作者提供一些这种“绝对的父权”的最高最完整的例子;他很可以把秘鲁人养育孩子,为了把他们养肥了来吃的故事指给我们看。这个故事是如此的特别,我不能不把原作者的话引出来,他说“在有些地方,他们(秘鲁的印卡人)那样酷嗜人肉,他们没有耐性等到完全断气,就吮吸将死的人的伤口中流出的血。他们有公开的人肉屠宰场,他们疯狂到了那样的程度,以致他们自己跟从战争中俘来的女人所生的儿女,也不能幸免,他们把从战争中所获得的俘虏做妾,将跟他们生出来的儿女小心地养育,到了十三岁左右,就把他们屠杀来吃,当母亲们已过了生育年龄,不会再替他们生产肉食的时候,他们也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她们。”——见加西拉索·德·拉·维加著《秘鲁印卡族历史》卷一第十二页。
58. 理性把一个人提高到差不多与天使相等的地位,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时,他的杂乱的心灵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远为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在航行中指示方向的惟一的星辰和罗盘来引导,幻想和情感定会将他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想象总是不停地活动着,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附随者。由愚昧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旦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目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将会看出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和继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于盛行在人世间的这些习俗予以重视,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和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比起那些在他人的榜样影响之下逾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来,更适合于作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典范。
59. 那么,就算像罗伯特爵士所说的那样,“在古时”人们“时常”“出卖和阉割他们的孩子”。就算他们遗弃儿女;如果你喜欢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呵!——他们生育儿女为的是把他们育肥之后做餐食吃的。如果这些例子就证明有这样做的一种权利的话,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论证,证明奸淫、乱伦和鸡奸都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同样有这样的实例。我以为罪恶的主要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滋生和种族繁衍,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又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需条件。
60. 为要证实父亲的这种天赋威权,我们的作者从《圣经》里上帝的明白训诫中提出来一个蹩脚论证;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看到在十诫中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权之外,他们却拿不出任何东西来证明《圣经》中的任何这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人服从长上,这样,不独是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上帝的规定了。最初的父亲所享有的不仅是单纯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因为他是直接来自上帝的父亲。”在别处几个地方,我们的作者为了同样的目的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亲”三字视作不足为凭的经文而经常把它们删去。这真是我们作者的独特天才作出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具有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使其适合于他现在需要的那样一种达到炽热程度的热情。这种办法对于那些不是因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为了不同于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们不是不常用的,这样做了之后,他们就决心不管怎样地为它们辩护,任意歪曲作家们的原话和意义,来适合他们的目的,正像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去其顶尖或加以拉长,结果这些论证往往就像那些被这样处理过的人一样,变为畸形无用。
61. 因为,如果我们的作者不加窜改地将这一戒条照上帝的原话引出来,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话是直接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不但不足以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而且把母亲与父亲放在相同的地位上,其所训诫的都是对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应尽之责,因为这已是《圣经》的老话,“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复述了这句话(《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的母亲和父亲”(《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节);“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节);“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所罗门的话,他不是一个对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一无所知的人,但他在所写的《箴言》中从头到尾对儿女的全部教训总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的人都受灾殃”。(《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不提母亲。《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如果《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而且,《圣经》不独使“父亲和母亲”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先地位,先提“母亲”然后才提“父亲”,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亲和母亲连在一起,我们因此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既不能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
62. 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一诫命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如果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因为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因而享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么,上帝为什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他的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与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认为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像《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纵令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如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因此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
63. 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与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上帝在许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则,“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连接在一起的,不要有人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与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既然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所以,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能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样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所谓“双亲”,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同时指“母亲”和“父亲”,如果“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
64. 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他的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如果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不错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能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如果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惟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然而,依照常识他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所以“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意味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因此,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可以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任何政治上的服从。但是,有什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它。
65. 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亲以把对于他的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但是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因此,如果统治者的主权,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如果“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他的臣民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留归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无论在《旧约》和《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的条律,都是对那些其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照着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就意味着命令他们去做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因为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所以这种说法,不独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骚乱分裂;因此,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们作者的君权。为什么呢?因为这既然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必然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但是,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所指的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别的什么意思——事实上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作者的事情,对他的目的也毫无用处了。
66. 我们的作者说:“教人服从君主的规条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就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在于父亲身上一样。”但我说,这规条也表达在“孝敬你的母亲”一语中,就好像一切的权力本来都在于母亲身上一样。我请求读者考虑这一方的论证是否和那一方的论证一样有道理——在《新约》和《旧约》中劝诫子女孝敬服从的地方,“父亲”和“母亲”都是相提并论的。其次,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孝敬你的父亲’这一诫命授与治理之权并使政府的形式成为君主政体”。对于这话,我的回答是,如果“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指对官长的政治权力的服从,它便不涉及我们对我们的生父应尽的责任,因为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我们的生父已因权力全部归于君主被剥夺了一切权力,这样,他们与他们的儿女同样都是臣下和奴隶,纵然是生父,也没有享受那含有政治隶属意味的“孝敬和服从”的权利。如果按照我们救主的解释(见《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及上述其他一切地方),“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是指我们对我们的生身父母应尽的责任,很显然这是对的,可是这样它便与政治服从无关,而只是对那些既没有享受统治权的资格,又没有像官长支配臣民那样的政治权力的人们应尽的一种义务,因为具有父亲的身份的个人,与最高官长享有的服从权是两种格格不入的东西,因此,这一诫命必然是涉及我们的生身的父亲的个人,必然是指我们对生父应尽的职责,而不同于我们对官长的服从,这种服从是极端专制的君主权也不能解除的。究竟这种职责是什么,我们在应讲到它时再加以考察。
67. 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有“绝对无限的统治权”,因此,人类从来都是一生下来就是“奴隶”,绝没有任何自由的权利,他提出来的看起来好像是可以作为他的假设之论证的一切东西,我们终于全部考察过了。但是,如果上帝的创造,只给予了人类以一种存在,而不是把亚当“造成”“他的后裔的君主,”如果亚当(《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不是被确立为人类的主人,也没有被赋与一种除了对他的儿女外的“个人的支配权”,而只是被给予了凡是人类子孙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下级动物的权利和权力,如果上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也没有给予亚当以支配他的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而只是作为一种惩罚,使夏娃服从于亚当,或者只是在有关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上对女性的从属地位作了预言,但不曾因此而给予作为丈夫的亚当以必然属于行政官长的生杀予夺之权;如果父亲们不能因生育儿女而取得对他们的这样的支配权;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也没有授与这种权力,而只是责成人子对双亲同样地应尽责任,不论他们是否臣民都是一样,并且对母亲也与对父亲一样;如果上述诸点都是对的——在我想来,根据上面所说的论证,这是十分清楚的——那么,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坚决地加以否认,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这是因为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除非能把作为万物之主,并永受祝福的上帝用明白语言所表达出来的选任提供出来,用以显示某一个特定个人的优越性,要不然就应拿出一个人对一个上级表示服从而自己作出的许诺。这一点如此明显,就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承认:“王权的有力拥护者约翰·黑沃德爵士(Sir John Heyward)、布莱克伍德(Blackwood)和巴克利(Barclay)三人也不能否认,而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天赋的自由和平等”,认为这是无可怀疑的真理。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任何论据,都远不能证明他的伟大主张——“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因此“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甚至他自己的论据也打了他自己的嘴巴,所以,用他自己的论证方法来说,“最初的谬误原则一旦失败,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坍塌了”,至于对他在如此谬误和脆弱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切理论,也就没有更多的必要给与答复了。
68. 但是,为省去他人的麻烦,在有需要的时候,他又不惜用他自己的矛盾来显示自己主张的弱点。亚当的绝对和惟一的支配权是他无处不说到和一直拿来做根据的论点,可是他又告诉我们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的君主,因此他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也有支配力和权威。”这样,照我们的作者的计算法,亚当的父亲身份所享有的无限和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只能维持很短的时间,只存在于第一代;当他一有了孙儿,罗伯特爵士便说不通了。他说,亚当作为他的儿子们的父亲,“对于他们拥有绝对无限的王权”,由此,对于他们所生的,以至世世代代都有支配权,可是他的儿子们——即该隐和塞特——同时对于他们的儿女也享有父权,因此,他们同时既是“绝对的主”又是“臣下”和“奴隶”,亚当作为“他一族的祖父”拥有一切权力,然而他的儿子们作为父亲也有一份权力。亚当因为生育了他们,对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具有绝对权力,但是他们根据同一资格,对他们自己的子孙也有绝对的权力。我们的作者说,“不然”,亚当的儿子们在他之下有权力支配他们自己的子孙,但仍须从属于最初的父母亲。这种区分听起来很好听,可惜却没有什么意义,与我们的作者的话也不协调。我满可以承认,假定亚当对他的后裔有“绝对的权力”,他的任何一个子女都可以从他那里得到对于其余全体或一部分人的一种委托的,因而也是“从属的”权力。但是,那却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所说的那种权力。这种权力不是一种由授与或委托而来的权力,而是他认为一个父亲对儿子们应有的自然的父权,因为第一,他说,“亚当既是他的儿子们的主宰,所以他的儿子们,在亚当之下,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也有支配权”。那么,他们依照同样的方式,也根据与亚当同一的资格——即是依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父的身份——同样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主宰。第二,很明显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父亲们的自然权力,因为他把这种权力限制为只“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而一种委托的权力是没有这种只对他们自己子女的限制的,除了对自己的儿女们以外,它还可以支配别人。第三,如果它真的是一种委托的权利,它一定会见之于《圣经》,但在《圣经》上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亚当的儿子们除了自然的父权外,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还有任何别的权力。
69. 可是,他在这里的意思只是指父权,而不是指其他权力,从他在后头紧跟着推论出来的话中是毫无疑问的。他说,“那么,我不晓得亚当的儿子们,或任何人的儿子们,怎样可以免去对他们的父母的从属”,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说的一方面的“权力”和另一方面的“从属”,只是父子之间那种“自然的权力”和“从属”;因为每一个人的子女应当忠于的权力,不可能是别种权力,而我们的作者也常断言这种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我们的作者说,亚当对于他的后裔享有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子应有的自然“权力”;我们的作者又说,这种父亲支配儿子们的权力,当他在世时他的儿女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女们也具有。于是,亚当根据父亲的自然权利,对他的一切后裔,都拥有绝对无限的权力,而在同时,他的儿子们根据同一的权利,对于自己的后裔也有绝对无限的权力。于是这里就同时存在着两个绝对无限的权力,我倒愿意看到有人能把它们协调起来,或使之合于常识,至于他插入“从属”的字眼来做但书,只能使他的话变得更不合理。让一种“绝对的,无限的”甚至是“不可限制的权力”,去从属于另一个权力,显然是矛盾到无以复加的事情。“亚当是绝对的君主,具有父亲身份的无限权力,支配他的一切后裔。”那么,他的一切后裔,都绝对是他的臣民,正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是“他的奴隶”。“儿子们和孙子们同样处于这种从属和奴隶的状态之中”,可是我们的作者又说,“亚当的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父权(绝对的、无限的权力)”,用浅显的英语来说,这就是,他们在同一政府中,同时既是奴隶,又是绝对的君主,一部分臣民根据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对另一部分人享有绝对无限的权力。
70. 如果有人站在我们的作者一边,认为他在这里所说的意思是,本身从属于自己父母的绝对权力之下的人们,对于自己的儿子们仍然保有一些权力,我承认,他这样说法比较接近于真理,但是他这样做不会对我们的作者有任何帮助,因为我们的作者凡是在说到父权的地方,总是指绝对无限的权力,除非他自己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并指出它所能达到的限度,不然我们不能设想他会另外有任何其他的理解。他在这儿所说的是指广泛的父权,由下面紧接着的话中可以看得很明白:他说,“儿子们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那么,他在上面说的“每一个人对他的父亲的从属”,因而也是亚当的孙子们对他们的父亲们的“从属”,这些都是作为一切“王权”——照我们作者的话,是绝对的,不可限制的权——根源的从属。这样,亚当的儿子们对自己的儿子们就享有“王权”,而他们同时又是他们的父亲的臣民,与自己的儿子们同样是臣民大众。但是,让他喜欢怎样解释,就怎样解释吧,显然,他让“亚当的儿子们同其他一切父亲们对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父权一样享有父权”。由此,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必然会出现:或是亚当的儿子们在亚当在世时就和其他父亲们一样——用他的术语来说——“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力,对于自己的儿子们享有王的权力”;或是“亚当根据父亲身份的权利并不享有王的权力”;因为对于具有父亲权力的那些人来说,父权不是给与他们王权,就是不给予。如果他不给予的话,那么,亚当就不能因父亲的身份而成为统治者,别人也不能如此,这样一来我们作者的全部政治学便立刻寿终正寝了;如果它确实给予王权的话,那么,凡有“父权”的人都有“王权”,于是,按照我们作者的父权制政府论,有多少父亲,就有多少君主。
71. 这样,他确立了什么样的君主制,让他和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考虑吧。君主们当然有很大的理由感谢他的这种新政治学,因为这种政治学在每一个国家里有多少父亲就设立多少君主。可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理来立论,这是不能避免的,谁能因此而谴责我们的作者呢?因为,既然把一种“绝对权利”交给了“根据生育权而来的父亲们”,他很难决定儿子对于自己生下的儿子们所享有的这种权力应当是多大,结果,像他所做的那样,把一切的权力授予亚当,而当亚当在世,他的儿子们已做了父亲的时候,又要让他们享有我们的作者无法加以否认的一部分权力,这就成了一桩非常难办的事情了。这种困难使他在用语上非常模糊,在把他称为父权的这种绝对自然权安置在什么地方的问题上犹豫不决。有时只亚当一个人享有这种权力。
有时:“双亲”都具有这种权力,而“双亲”一词很少是只单指父亲一人的。
有时:父亲在世时的“儿子们”。
有时:“家族的父亲们”。
有时:泛指“父亲们”。
有时:“亚当的嗣子”。
有时:“亚当的后裔”。
有时:“元祖们,挪亚的一切儿子们和孙子们”。
有时:“最年长的双亲”。
有时:一切的王。
有时:一切有最高权力的人。
有时:“最早的祖先——他们最初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的嗣子”。
有时:一个选王。
有时:治理“国家”的人们,不问其是少数几个人,或是一群人。
有时:能够攫取这种权力的人——一个“篡位者”。
72. 就这样,这个具有一切的权力、威力和治理权的“新的乌有先生”——这个用以指定和确立人民必须服从的君主和君位的“父的身份”——照罗伯特爵士的见解,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归任何人所有,结果按照他的政治学他可以把王权给予民主制度,可以使篡夺者成为合法的君王。如果他的政治学竟能做出这样巧妙的奇功的话,我们的作者和他的信徒们靠着他们万能的“父的身份”,便做了大大的贡献,因为这个“父的身份”除了把世界上一切合法的政府推翻、摧毁,并代之以动乱、专制和篡夺以外,是没有任何别的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