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前一章的命题,我们不单要说明没有魔鬼,并且要说明:那阻碍我们达成我们的完善的种种原因(或不如说,我们所谓的罪恶)存在于我们自身之中。

§2 并且我们以上又说明了:我们如何既借助理性、也借助第四种认识以达到我们的康乐,以及我们如何消灭我们的被动感情。并不是像一般说的那样,必须首先克服这些感情,然后我们才能达到对上帝的认识,从而爱恋上帝,因为这就无异于说:如果一个人无知,必须首先克服他的无知,然后他才能有知;殊不知唯有有知才是消灭无知的原因;这是我们从以上所说可以清楚看到的。同样由以上所说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没有德性、或(更恰当地说)没有悟性的主宰,就只能日趋下流,我们不可能有任何安宁,我们的生活永远只能是不得其所的。

§3 因此,即使通过对上帝的认识和对上帝的爱恋,悟性并不像我们所说的那样,得到一种永恒的安宁,而只是得到一种暂时的安宁,我们还是有责任追求这种安宁,因为连这种安宁也是这样:当我们一旦享有它时,我们就不会同意用它交换世间的任何东西。

§4 因为情形是这样,所以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很多世称大神学家的人有一种非常荒谬的说法,认为:如果永恒的生命不是对于上帝的爱恋的必然结果,他们何不去追求各自的私利;这说法之愚蠢不下于一条除了在水里就不可能生活的鱼说:如果从这水里的生活得不到永生,我就要出水上岸去了;试问那些不知上帝为何物的人所论宁非如此?

§5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要理解何以我们关于我们的幸福和安宁所论是真实的,是不需要任何别的根据的,只需要这一条原则,即:我们总是追求有利于我们自身的东西,一切东西原是自然如此。因此,体验到在追求感官快乐、肉欲和一切世俗的东西时我们得到的不是幸福而是我们的灾难,我们愿意接受悟性作为我们的最高主宰;但是悟性的主宰并不足以使事物改观,如果不是我们首先达到对于上帝的认识和爱恋的话,因此最切要的事莫过于追求上帝;而经过以上的讨论、辨析既已认识到上帝是一切利益中的最好的利益,我们势必要停留在这里并且在这里求得安息。因为我们上面看到在它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给我们以任何福祉;而我们的真正的自由也就正在于我们被缚在、并且永远被缚在这些对于上帝爱恋的可喜锁链上。

§6 最后,我们看到,推理的认识绝不是我们心中最主要的东西,而可以说,只是一个阶梯,我们由这阶梯上达到我们希望的目的;或者可以说,这是一个良善的精神信使,它既无错误也不诳骗,传给我们一个最高幸福的消息,促使我们去追求这个幸福本身并和它结合为一;这一结合也就是我们最高的福祉和最高的康乐。

§7 这样,为了结束这一著述,我们只需要再简略地说明什么是人的自由,以及这一自由在于什么,为此,我将利用如下这些确凿不移、已经证明的命题:

1.一个东西愈是具有更多的本质,就愈是具有更多的能动性,更少的被动性。因为可以肯定,作用者是以其所有而作用的,被动者是以其所无而被动的。

2.一切被动的感受,不论它是一个从存在到不存在还是从不存在到存在的转化过程,都必须有一个外在的、而非内在的作用因。因为任何东西,单独就它自身考虑,在它里面没有任何原因在它存在时使它能够自行消灭,在它不存在时使它能够自行产生。

3.凡是并非由外在的原因产生的东西,也就和这些外在的原因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从而既不能为它们所改换,也不能为它们所改变。

由第二和第三个命题,我们得出第四个命题。

4.由一个内在的或者内部的原因(两者在我完全是一回事)所产生的任何作用,只要这个原因继续存在,这个作用就不可能消灭或改变。因为正像这样一个作用不可能被某些外在的原因所产生一样,同样它也不可能(按照第三个命题)为这些外在的原因所改变;又,因为(按第二个命题)任何东西只可能被外在的原因所改变,因此只要它的原因继续存在,这个作用就不可能改变。

5.最自由的、最和上帝致的原因是内部的原因。因为由这样的原因产生的作用或后果这样地依靠于这个原因,以致它没有这个原因就不可能存在或被思议,并且这个作用或后果不受任何其他原因的影响;再次,它和它的原因结合在一起以致和它成为一个整体。

§8 现在我们看,从这些命题应该得出什么结论:

1.既然上帝的本质是无限的,因此(由第一个命题)上帝具有无限的活动性和对于一切被动性的无限的否定;从而事事物物愈是具有较多的本质,和上帝密切结合,它们也就具有愈多的活动性,愈少的被动性,愈能免于改变和朽坏。

2.真实的悟性永远不可能消亡;因为按第二个命题,它不可能在它自身内具有任何使自己消灭的原因。又因为它是由外在的原因、由上帝产生的,因此,按第三个命题,它不受外在原因的任何毁坏;并且因为上帝直接产生它,而上帝又只是一个内在的原因,因此按第四命题必然得出:只要这个原因继续存在,悟性不可能消亡。但是这个原因是永恒的;因此悟性同样也是永恒的。

3.真实的悟性的一切作用或后果,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是最优越的,并且应该视为比其他一切作用或后果更有价值。因为,它们既是一些内在的作用或后果,因此按第五个命题,它们是最优越的作用或后果,又因为它们的原因是永恒的,因此它们必然也是永恒的。

4.我们在自身之外产生的一切作用或后果,愈是能够和我们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同一的性质,它们也就愈完善,因为愈是这样,它们也就愈接近内在的作用或后果。例如,如果我告诫我的邻人去爱恋快乐、想慕荣华、贪图财富,不论我自己是不是也爱恋这些东西,我都要蒙不利、受打击,这是很清楚的事;但是如果我全力以赴的唯一目的是要求能够享受和上帝的结合,以及在我内心产生真实的观念,并使这些同样也为我的邻人所认识,情形就迥然不同。因为我们大家一起都可以分享这个福祉,也就是说当它在他们心里激起了和我心里同样的欲望,从而使他们的意志和我的意志合而为一,我们形成一个同一的性质,永远地、全面地互相和谐一致。

§9 由以上所说的这一切,我们可以很容易理解什么是人的自由;我现在定义说:人的自由是我们的悟性由于它和上帝的直接结合而得到的一种坚固的真实性,在它自身以内产生某些观念,并由它自身造成某些和它的性质相一致的作用或后果,这些作用或后果不受任何外在原因的影响。不能为它们所损坏或改变。由以上所说我们又清楚地看到,什么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不受任何外在原因影响的东西;同时证明了,前此已经以另一个方式证明的,我们的悟性的永恒、不变的持续;以及最后什么样的作用或后果我们应该视为最有价值的作用或后果。

§10 现在,为了最后结束这一工作,我只需要对那些读我写的这本书的朋友们说几句话:请勿为这些新的东西而惊讶,因为你们知道得很清楚,一件东西并不因为不为很多人接受而失其为真。又,因为你们不是不知道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的性格,我恳切要求你们在向他人转述这些东西的时候务必持十分明智审慎的态度。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你们必须把这些东西绝对保留在你们之间,而只是说,你们开始向某个人传播这些东西时,心里存的除了你们邻人的福祉以外,当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或动机,并且你们也必须十分肯定,对这样一个人,你们的劳作不会得不到报酬。最后,如果在本书的阅读中你们发现我持为确凿不移的东西有扞格不入处,我请求你们不要在未经长期、认真的思索以前就轻率地加以弃绝;而如果是经过了这样的思索,我确信不疑你们将会享受到你们在这棵树上所期待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