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在我们将讨论我们在上一章里所说各种不同认识的后果,并且,顺便再一次说明什么是意见、信仰和清楚的认识。 ②

§2 第一种我们称为意见,因为它不能摆脱错误的可能,并且决不会产生于我们所确知的东西上,而只会产生于这样的场合,即一个人是在揣测或臆度。 ③ 第二种我们称为信仰,因为,单纯通过我们的理性所把握的东西并非为我们所实见,而只是通过一种合理的信念而为我们所知:它必须是这样而不能是别样的。但是,一种这样的认识我们称它为清楚的认识,这种认识不是通过一种合理的信念,而是通过对东西本身的感觉和对它的享有而产生的,这一种认识远胜于其他的认识。

§3 这些作为引论说过以后,现在我们谈到它们的后果;关于这一点我们这样说:从第一种,产生一切与正确理性相悖的被动感情;从第二种,产生良好的欲望;从第三种,产生真实的、正当的爱恋以及由这种爱恋而来的一切。

§4 由此可知我们把认识看成是心灵里一切感情的直接因,因为我们认为一个人绝不可能既不按以上的式态思议也不认识,竟会被迫产生爱恋、欲望或其他一切意志的式态。

注 释

①  Freudenthal(Spinozastudien,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 S.261 f. und 266)指出,整个第二章只是第一章的简单重复。

②  “……意见、信仰和清楚的认识。”

Gebhardt注,A稿在这一句以下有一句多次窜入正文的无意义的读者注:“因此第一种我们称为意见,第二种称为信仰,而第三种则是我们所说的真正的认识。”B稿把这一句删去了。

③  “而只会产生于这样的场合,……是在揣测或臆度。”

Gebhardt注,B稿此句误读为:“而只会产生于这样的场合,即我们揣测或臆度,这是种意见。”(“nur dort, wo wir vermuten und meinen, dass davon die Rede 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