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至于第一点,即是否有一个上帝存在,我们说,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 ① :

首先是先天地以下列方式证明:

1.凡是我们清楚、明确地认识到属于某一东西的性质的 (1) ,我们也可以实际上肯定它属于这个东西。

但是,我们能够清楚、明确地认识,存在属于上帝的性质。

因此……

又可以以下列方式证明 ② :

§2 2.东西的本质是亘古以来永恒如此,而且千秋万世永恒不变的。

上帝的存在是本质。 ④

因此:

§3 后天地,以下列的方式:

如果人具有一个上帝的观念,上帝 (2) 必须形式地存在。

但是人具有一个上帝的观念。

因此:

§4 第一点可以这样证明:

如果有一个上帝的观念,那末这个观念的原因就必须形式地存在,并且在它之中包含那观念对象地具有的一切。

但是,有一个上帝的观念。

因此:

§5 现在,为证明这一论证的第一部分,我们设置下列这些原则,即:

1.可认识的东西无限多;

2.有限的悟性不能思维无限;

3.有限的悟性,除非为一个外在的东西所决定,不能由它自己认识任何东西。因为正像它没有能力同时认识一切,同样它没有能力去开始或从事,例如 ⑦ ,认识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或那一个而不是这一个东西。如果它既不能这,又不能那,那末它就什么都不能〔认识〕 ⑧ 。

§6 第一部分(或大前提)可以这样证明:

如果人的虚构是他的观念的唯一原因,他就不可能思维任何东西。但是他能思维某些东西。

因此:

§7 现在,因为按第一条原则,可认识的东西无限多,按第二条,有限的悟性不能思维一切,又,按第三条,它没有任何能力认识这一个而非那一个、或那一个而非这一个东西,因此,如果它不是由任何外在的原因所决定,它就不可能认识任何东西 (3) 。

§8 由所有这些证明了第二点,即一个人的观念的原因不是他的虚构,而是某个外在的原因,这原因迫使他去思维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东西,也就是说:那些东西形式地存在着,并且对于他比其他——在他的悟性中有它们的对象的本质的——东西更加密切。因此如果人具有上帝的观念,那就清楚得出上帝必须形式地存在,而不是优越地,因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没有任何更真实、更优越的东西 ⑬ 。

§9 至于人具有关于上帝的观念,这一点很清楚,因为他认识它的种种属性 (4) ,后者不能来自他本身,因为他是不完善的。至于他认识这些属性,这一点由此清楚可知,即:他知道:无限不能由许多不同的、有限的部分组成;不能有两个 ⑭ 、而只能有一个唯一的无限;这个无限是完善的、不变的,因为他知道任何东西不会由它自身觅求它自身的消灭,并且这个无限不能变到、或变成某种更好的东西 (5) ,就它是最完善的而言,否则它就不是最完善的,并且,他人知道这样一个东西不可能被某种外来的东西所影响,因为它是全能的,等等。

§10 由所有这些清楚得出,我们既可以先天、也可以后天地证明上帝存在。而更好的是先天地。因为凡是用其他方式证明的东西,我们都要用它们的外在的原因去说明它,这明显地是它们的一个不完善,因为它们不能由它们自身为人认识,而只能由外在的原因。但是上帝,一切东西的第一因、从而也是它自身的原因,是由它自身使它自身为人所知的。因此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话语没有什么意义,他说:上帝不能被先天证明,因为它正是不具有原因的。

注 释

①  “至于第一点,即……”,B稿作“关于这一点,即……”。自来注家怀疑此句以上当有一节缺文,因为通常一本书不会从这样一句开始。

C. Gebhardt认为以下第二章,§17中“因为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关于它一切东西全部地肯定于它”是指这一节缺文。又认为书前摘要中“在第一章里作者指出,他自己心中具有一个上帝的观念;按着这个观念他定义上帝为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包含无限个属性,其中每一个属性是在它自己那一类之中无限地完善的……”是这一节缺文的摘要。

Sigwart (Spinozas neuentdeckter Fractate, Gotha, 1866, S. 8), Freudenthal (Spinozastudie,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 S. 268—270) 都讨论了这个问题。

②  “又可以以下列方式证明”,B稿所无。

③  “例如,具有山谷这一点属于山的本质”。我们按Ch. Appuhn。

Gebhardt据A稿作:“例如山具有山谷这一点属于山的本质,或山具有山谷这一点是山的本质”。

B稿,后半句作:“或山谷属于山的本质”。Freudenthal认为这后半句是译文重复。

Ch. Appuhn显然是取消了后半句。

§1.第4行“性质”。

§1.Note1.第1行“我们指:这样一种特定的性质”。

§1.Note1,第2—3行“例如,具有山谷这一点属于山的本质”。

A. Rivand, les notions d' essence et J'enistence dans la philosophie de Spinoza, Paris, 1906, ch. 1. note 4.指出Spinoza“性质”和“本质”(natura, essentia)两词同义互用。这里是一个例子。

此外,Ethica, 1. p. Ⅶ: "ad natujam substantiac pertinet existere"; dem: "id est, ipsius essentia involvit necessario existentiam, zive ad ezus naturam pertinet existere." 也可以为证。

Rivand指出,在本书中Spinoza应用以下四个名词:1.natura,性质(一般意义下指essentia,本质);2.wezentheid(=essentia,本质);和wezentheid相对,wezenthjkheid(=existentia,存在);4.wezen(=ens,有,东西),wezen(有、东西)混指essentia(本质)和existentia(存在)。而在本书中Spinoza对这四个名词没有作解释。

在中文我们所以特别需要指出这一点,是因为“自然”和“性质”(或《本性》)日译“natura”,而在Spinoza“natura”与“essentia”往往同义互用,这一点,在以中文理解和译注Spinoza中是需要注意的。

④  “上帝的存在是本质。”

这样的说法很不习惯,普通当作“存在是上帝的本质。”Ch. Appuhn悬拟拉丁原文当为“existentia Dei est essentia”,而荷兰文译者以Dei连属existentia。但也可能(V. Vloten, Sigwart)Spinoza为使小前提合于普通三段论式要求,原句形式确是如此。

Cozitationes Metaphysicae,Pars Ⅱ,cap. Ⅰ.:“上帝的存在,和上帝的本质一样,就是上帝本身。”

⑤  “那被肯定于观念的”,A、B稿并作“那被肯定的”。Freudenthal(Spinozastudien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 S. 251)补“于观念的”。

这一个注从“这里,如果有人说”以下,字句舛误殊甚。虽然经过注释家多方校补,还并不十分清楚可读。

Ch. Appuhn除接受以上Freudenthal的补正外又作了其他增补。Ch. Appuhn的法译作:

“这里,如果有人说,这一点的确可以肯定于观念,但不能肯定于那东西本身,这是错误的;因为〔东西的观念〕和属于这个东西的那属性的观念同样并不物质地存在;从而那被肯定〔于观念〕的既不属于(appartenir)那东西本身,也不属于(appartenir)那被肯定于这东西的〔属性〕;那末在观念和它的对象之间就有了巨大的区别,从而我们肯定于东西的,我们不肯定于观念,反之亦然。”

Ch. Appuhn并且认为最后一段,可能从“那末”以下,是某一读者由于本文晦涩,所加的按语。

但是有一点可以清楚肯定的是,反对者的论点代表极端主观唯心论,而Spinoza则正是在任何地方都驳斥了这个论点。

Ch. Appuhn建议,参看Fractatus de Intellectus Emendatune,§27。

⑥  V. Vlolen, C. Gebhardt以本注归于§3.第2行,“上帝必须形式地存在”中的“必须”一字下。Ch. Appuhn, A. Wolf,(Spinoza's Short Freatise, London 1910, p.168)均以之归于§2,第4行“因此”下。前者属于后天的证明,后者属于先天的证明。

⑦  “例如”B稿所无。

⑧  “如果它既不能这,又不能那,那末它就什么都不能〔认识〕”。

Freudenthal:(Spinozastudien Zeitschrift fuer Philosophie 108 Bd.,S. 277)以为是译文重复。

⑨  “它们这样”,B稿作:“在它们自身之中”。

⑩  “只有它才能是”,B稿缺“只有”作“它必须是”。

⑪  “但是这两个属性不足以……;恰恰相反”。

V. Vloten版改读:“但是这两个属性不足以使我们满足;因为不但它们不能就是那所有的一切,由此构成那最完善的东西所以最完善,并且恰恰相反……”。

⑫  这一个注,A稿止于第11行“发生”。以下从第12行“而另一些观念”起,是这个注的附注,置于第6行“一切其他观念”字下。

B稿,上述第一部分直接接§7正文。而注文从第12行“而另一些观念”开始。

Sigwart首先把全注合在一起,认为是一个整体,依次讨论三种观念:不可能真实存在的,可能但不必然存在的,以及最后那独一无二的、上帝的观念。

W. Meizer认为第1行“同样也是错误”似乎是接着§3,note2说,因此在他的版本里又把这两个注合成一个注。

⑬  “而不是优越地,因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更优越的东西”,无论在内容和文字上都是突兀和费解的。在内容上,上文是从我们具有一个清楚、明确的观念,证明上帝存在;这里突然把上帝存在和上帝优越地存在(Descartes自然神论的学说)、上帝内在地存在(Spinoza泛神论的学说)混在一起。在文字上,说“因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没有任何更真实、更优越的东西”,因此,“上帝不是优越地(存在)”,至少在字面上也是荒谬的,即使我们在意义上的确可以感到这是一句对Spinoza内存说的叙述。

Kuno Fischer(Spinoza Leben, Werke und Lehre, 5. Aufl. S. 225)把这一句读为:“上帝是我们的这个观念的形式的、而不是优越的原因;因为上帝不能具有比这个无限的属性的观念所表示的真实更多的真实”。这一读法实质上,如我们上面所说,是把这一句理解为对Spinoza内存说的叙述;也就是说,如果上帝存在,它不能超出我们上帝观念中的这些无限的属性之外。但是另一方面,也正如Freudenthal反对这一读法时指出,它和本文的字面不符,因为本文明白地说:“在上帝以外和以下没有……更真实、更优越的东西”,这并不排斥或正是假定:在上帝以外和以下可以有比上帝较不真实、较次劣的东西,这正是Descartes的自然神论的论点。

Freudenthal提示“没有…更优越的东西”可能是关联到上文“如果人具有一个上帝的观念”,表明因此在我们的观念中不能具有比上帝本身更多的真实,从而证明存在的必是那“十足”的上帝。根据这一理解,Ch. Appuhn把这一句增补并译为:“而不是〔人〕优越地〔具有这个观念〕,因为在上帝以外和以上……”。我们觉得这个读法不免更加牵强。

我们的看法偏于认为这一句是一个读者的附注,传抄中误入本文。这个读者从“形式地”存在一词联想到Descartes的关于上帝“优越地”存在的学说,在这里补叙了一句Spinoza的关于上帝内存的学说,但是他的叙述在文字上是不正确的。

据Gebhardt, A. Wolf同样视为这是一个读者的附注(Wolf, Spinoza's Short Frealise, p. 171)。我们没有看到他的原书。

顺便在这里说一下:“形式地”、“对象地”、“优越地”是中古经院哲学的术语。Descartes, Spinoza都承继、改造、利用了这些概念。简单地说:

一个东西是“形式的”,或“形式地”存在的,是说这个东西具有一种实际的、(不很确切地说)本然的存在。实际的,所以区别于“对象地”(也就是说,只是作为观念的)存在;本然的,所以区别于“优越地”存在,也就是说,它存在在一个比它更高的东西里,这个东西以潜能的方式,在它自己之中含蕴它。(参看Vocabulaire Technique et Critique de la Philosophie,par A. Lalunde,Paris,1947,“Formel”条)

关于Spinoza和经院术语的关系,参看他的笛卡尔哲学原理的附录:形而上学名义通释(Cozilationes Metaphysicae)。但是不能把他在那里的解释全部当作是,也不能全部当作不是他本人的见解,这个问题本身是Spinoza哲学研究中的一个专题。

⑭  “两个”B稿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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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指这样一种特定的性质:由于它,一个东西才是这个东西,并且它不能以任何方式从那个东西上剥去而不立刻使那个东西破灭;正是如此,例如,具有山谷这一点属于山的本质 ③ ,它是一个永恒的、不变的真理,并且将永远在山的概念之中,即使山从来不曾、现在也不存在。

(2) 根据以下第二章上帝的定义,即上帝具有无限属性,我们可以证明它的存在如下:一切东西,凡是我们清楚、明确地看到它属于一个东西的性质,我们也可以把它真实肯定于这个东西。

但是,一个具有无限属性的东西,有一个属性,存在,从属于它的性质。

因此:

这里,如果有人说:这一点的确可以肯定于观念,但是不能肯定于那个东西自身,这是错误的:因为属于那东西的那个属性关于它的观念并不物质地存在;从而那被肯定于观念的 ⑤ 东西既不系属于那东西自身,也不系属于被肯定于这东西的;那末在观念和它的对象之间就有了巨大的差别,从而我们肯定于事物的东西,并不肯定于观念,反之亦然。 ⑥

(3) 并且这同样也是错误,如果有人说:这个观念是一个虚构;因为如果它不存在,我们就不可能会具有这样的一个观念;这在上页已经证明,兹再补充如下:

不错,从一个原来由一个东西而来、但是随后被我们抽象地一般化了的观念,我们可以在思想里虚构一个很特殊的东西,在这个东西上我们附加种种别的、由别的东西抽象来的固有性。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是我们首先已经认识那个东西本身,由这个东西得出这些抽象的东西。但是假定这一个观念是虚构,那我们的一切其他观念就不能不同样都是虚构。

若果真如此,我们从何发现这些观念之间有这样巨大的不同?因为我们看到有一些观念,它们是不可能存在的;例如人们用两个性质结合起来的一切怪兽,某一个动物既是一只鸟又是一匹马,以及诸如此类等等,这些东西不可能在自然——这个自然我们发现是完全不同地安排的——里发生。

而另一些观念,它们可能存在,但并不必然存在;同时这些观念,不论它们存在与否,它们的本质永远是必然的;例如,一个三角形的观念、不具躯体的心灵里的爱的观念等等,这样的观念,即使我起初以为它们是我所虚构,但以后我仍然不得不承认,它们正是、并且将继续就是它们这样 ⑨ ,即使不是我,也没有任何人曾思想过它们。正因为这样,因此它们不是由我所虚构,而是必须在我之外具有一个主体,这个主体不是我,而没有这个主体它们就不能存在。

在这些以外,还有一个第三种观念,并且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观念,这种观念本身就表示必然的存在,而不像前面那一种,只是可能存在;因为在前面那一种,本质是必然的,但存在却不必然;但是这一个观念,存在和本质一起是必然的,并且一者不能没有另一。

因此我看到,一个东西的真理、本质或存在并不依靠于我,因为,上面关于第二种观念已经说明,它们没有我,不论单就本质、或既就本质也就存在说,就是它们之所是。同样的情形,甚至更加确切,我看到这第三种观念也是如此;并且不单它不依靠于我,而且相反,只有它才能是 ⑩ 我所肯定于它的东西的主体;从而如果它不存在,我就绝对不能肯定任何东西于它,如我肯定于别的东西的那样,即使这些东西不存在,因为它必须是一切其他东西的主体。

除了由上文已经可以清楚看到:那最完善的东西的无限的属性这一个观念不是一个虚构,此外,我们还可以证明如下。

在我们仔细考量了自然以后,至今我们还只能在自然中发现两个属性,这两个属性属于这个最完善的东西。但是这两个属性不足以使我们满足,似乎它们就是所有的一切,由它们就构成那个最完善的东西最完善;恰恰相反 ⑪ ,我们在我们以内发现某种东西,后者清楚显示不但有更多的、并且有无限的完善的属性,必须属于这个最完善的东西,然后它才能称为最完善。而这个完善性的观念是从何而来的呢?这样的东西不能来自这两个属性,因为二永远只能是二而不是无限。那末来自什么?不能来自我,因为否则我将必须能予我以我所没有的东西。那末从何而来,若不是来自那些无限的属性本身,这些属性告诉我们它们存在,但是至今没有告诉我们它们是什么,因为只有两个属性我们知道:它们是什么。 ⑫

(4) 它的种种属性:还不如说,因为他知道什么是上帝所固有的,因为这些不是上帝的属性。上帝若没有它们诚然不是上帝,但是并不是由于它们而是上帝,因为它们并不丝毫说明实质的东西,而只是像是一些形容词,这些形容词为要被人理解,需要具有实词。

(5) 这一变化的原因必须或者来自它自身之外,或者来自它自身以内。不能来自自身之外,因为任何实体,凡是像它那样由它自身而存在的,不依靠于在它之外的东西,从而不可能受任何外来的变化所影响。不能在它自身以内,因为任何东西,更不用说这个东西,不会愿望它自身的败坏;一切败坏自外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