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的知识有关于我们的观念——人心在一切思想中、推论中,除了自己的观念而外,既然没有别的直接的对象,可以供它来思维,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我们的知识只有关于观念。
2 所谓知识,就是人心对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所生的一种知觉——因此,在我看来,所谓知识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对任何观念间的联络和契合,或矛盾和相违而生的一种知觉。知识只成立于这种知觉。一有这种知觉,就有知识,没有这种知觉,则我们只可以想象、猜度或信仰,而却不能得到什么知识。我们所以知道,白不是黑,不是因为我们知觉到这两个观念不相契合么?我们所以确乎不疑地相信“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这个解证,不是因为我们知觉到,三角形的三角必然等于两直角而不能有所变化么?
3 这种契合可以分为四层——要进一步来了解这种契合或不契合是由何成立的,则我们可以把它归为四种。(一)同一性 或差异性 ,(二)关系 ,(三)共存 或必然的联系 ,(四)实在的存在 。
4 第一,论同一性或差异性——第一,我们可以先论究第一类契合或相违——就是所谓同一性 和差异性 。人心在发生任何意见或观念时,它的第一步动作,就在知觉它的各个观念,并且在所知觉的范围内,来认识各个观念的自相,和其差异性——就是说这一个不是那一个。这种作用是在所必需的,离了它,则根本无所谓知识、推论、想象和清晰的思想。借着这种作用,人心就明白无误地知觉到各个观念都与自身相符,都各有其自相,同时又可以知觉到,各个清晰的观念是互不相符的,就是说,这一个并不是那一个。它这种作用,并不用什么辛苦、劳力和演绎,它在初看之下,就可以凭其自然的知觉能力和分辨能力,发生这种作用。学者们虽然把这一层归纳成一些概括的规则,说,凡存在者存在 ,而且同一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 ,可是这些规则,在我们需要反省时,虽然可以随时应用于一切情节,但是这种能力起初一定是运用在特殊的观念上边的。一个人心中一有了“白”、“圆”等观念,他立刻就会无误地知道,这些观念就是这些观念,而不是“红”、“方”等别的观念,他在以前不知道那个概括规则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得这一层十分明白,十分确定,因此,世界上任何公理,任何命题亦不能使他知道得更为明白,更为确定。这是人心在其观念之间所发现的第一种契合或相违,而且这种契合是它一看之下就知道的。在这方面,我们如果有任何怀疑,那永远只发生于名称方面,而不发生于观念本身方面,因为人心中只要一发生了各种观念,则它们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便立刻被人心所明白地知觉到,这种情形是不能变更的。
5 第二点,论关系——第二点,人心在其任何观念间所发现的第二种契合或相违,我想可以叫做关系 relative,这种契合就是人心对任何两个观念——不论它是实体地、情状地或别的——间的关系 所发生的一种知觉。一切个别的观念既然永久被人认为是同一的,而且它们是普遍地、恒常地互相排斥的,因此,人心如不能在各种途径下来比较各个观念使我们知觉到它们的关系,并且发现其契合或相违,则我们便根本得不到任何肯定的知识。
6 第三点,论共存——第三点,人心在各种观念间所知觉到的第三种契合或相违,就是所谓在同一实体中的共存性 或不共存性 。这一种契合是特殊属于实体方面的。就如我们说,“黄金是固定的”,则我们关于这个真理的知识只是固定性(就是在火中不能销蚀的能力)这个观念,是和黄金的复杂观念中所含的特殊的黄色、重量、可熔性、可展性、王水中的可溶性,常相连合的。
7 第四点,论实在的存在——第四点,至于最后第四种契合,就是指现实的实在的存在 和观念间的契合而言。在这四种契合或相违中,我想就包括了我们所能有的一切知识。因为我们在任何观念方面所考察的,所认识的,所断言的,只不过是说,(一)它就是它自身,不是别的;(二)它与别的观念永远共存于同一实体中,或不在其中共存;(三)它与别的观念有此种关系或彼种关系;(四)它们在心外另有一种实在的存在。就如说,“蓝不是白”就是论同一性的,又如说,“两条平行线间等底的各三角形是相等的”,就是论关系的。又如说,“铁可以受磁力的影响”,就是论共存的。又如说,“上帝是存在的”,就是论实在存在的。同一和共存虽然亦是关系,不过它们是我们观念的一种特殊的契合(或相违)方法,因此,它们应该另立一项,不应该归在一般的关系之下。因为人们只要一反省我在这部论文中所说过的几处,他们就容易看到,这两者和关系并不一样,它们是肯定和否定的完全不同的根据。现在我将进而考察我们知识的各种程度,不过在预先,我们还当先来考察知识 一词的各种意义。
8 知识可以分为实在的和习惯的两种——人心获得真理的途径,共有几条,其中每条都可以叫做知识。
第一,就是所谓现实的知识 actual knowledge,就是人心对于各个观念彼此间的契合和关系而起的当下的认知作用。
第二,就是所谓习惯的知识 。一个命题如果曾经有一次呈现于一个人的思想中,而且他又分明看到其中各个观念的契合与相违;则他在以后,可以把那个命题贮在记忆中,因此,他在以后反省那个命题时,就可以毫无疑惑地接受了正确的一面,并且确乎相信它所含的真理。储存于记忆中的这种命题亦可以说是为人所认知的,这种知识可以叫做习惯的知识 habitual knowledge一个人如果因为先前有过明白而活跃的知觉,使他在记忆中,把各种真理储蓄起来,则他的心在以后任何时候反省那些真理时,一定会确乎相信不疑,因此,储于记忆中的这种真理亦可以说是为他所知道的。因为我们这有限的理解,既然在一时只能明白地,清晰地思考一件事,因此,人们如果除了现实所思维的以外,便再一无所知,那就太无知了,而且世上最有知识的人,亦只能认识一个真理了,因为他在一时所能思维的,根本只是限于那个真理。
9 习惯的知识可以分为两层——习惯的知识按通俗的说法讲来,可以分为两等。
第一,记忆中的真理分为两种。一等真理在任何时候出现于人心时,人心总可以确实认知那些观念间的关系 。我们凭直觉所知的那些真理全部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各种观念都可以凭直观来发现出它们的契合或相违来。
第二,另一等真理,在被人心一度信仰以后,人心只记得自己的确信却不能记得其证明 就如一个人如果切实记得他曾经有一次瞥见了“三角形三角等于两直角”的这个解证的真实,则他会相信自己确乎认识那个解证,因为他分明不能怀疑那个解证的真实。自然,一个人如果只固执一个真理,同时可又忘却原来说明这个真理的解证,则我们可以说他只是信仰他的记忆,并非有真正的知识,因而这种信仰真理的方式,在我原来亦认为是介乎意见和知识之间的(不过这种信念,却超乎空空的信仰之外,因为信仰是根据于他人的证据的)。不过在适当思考之后,我却见到,它仍然不缺乏完全的确定性,而且实际上,仍然是真正的知识。在这方面,我们初看之下,所以易于发生错误,只是因为我们在这里认知这些观念的契合或相违时,并不与原来认知这个命题中各观念的契合或相违时一样,因为在这里,我们的认识并不是由于纪念公理会到原来那些媒介观念,乃是由于另一些中介观念,而那些观念是以另一条途径,指示我们所确记为真实的那个命题中各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的。就例如在“三角形的三角等于两直角”的这个命题中,一个人如果曾经分明了悟这个真理的解证,则他现在心中虽然忘了那种解证,而且以后或者会再记忆不起来,可是他仍然知道这个命题是真实的,不过他现在之认知它是真实的,却与以前认知它时,完全由于另一条途径。他仍然分明看到在那个命题中结合着的两个观念的契合,不过他现在所凭的媒介观念,和以前产生这个认识的那些媒介观念,却大有别。他记得,亦就是他知道(因为记忆就是过去知识的复现),他曾经有一次确信过“三角形三内角等于两直角”的这个命题的真实在同一而不变的各种事物间,同一的关系仍是不变的,因此,这个“不变”的观念现在就向他指示出三角形三内角如果曾有一次等于两直角,则它们将来亦会永远等于两个直角。他既然确知,在这方面,任何真理只要以前有一次是真的,将来亦永远会是真的;而且以前有一次互相契合过的观念,将来亦永久是互相契合的;因此,他有一次所认知为真实的事物他将永久认知它是真实的——只要他记得自己有一次认知它。在数学中,特殊的解证所以能供给概括的知识,就是由于这种理由。知识所以有充分的根据,如果不是因为我们认知到同一的观念永远有同一的关系,则人们在数学中便永远不认知所谓概括的命题。因为任何数学的解证就是特殊的,而且一个人在解证了一个关于环或三角形的任何一个命题以后,他的知识亦不会超出那个特殊的图解以外。如果他想把自己的知识再推进一步,则他在另一个例证中,还得重新来解证,否则他便不知道,那个命题在那个三角形方面,亦是真的;如是一直可以继续下去。这样,就没有人能以认知任何概括的命题。我想,人人都会承认,牛顿先生在读他自己的书时,他虽然不能现实看到原来发明他的真正命题时所凭借的那一系列可羡的中介观念,可是他一定知道,那些命题是真实的。能保留这样一系列殊事的记忆,不是人类能力所可及的,尤其是因为他是发明、认知和建立各种观念的奇异联系,已经可以说是超出许多读者的理解能力。不过作者本人仍然分明知道那个命题是真正的,因为他记得他有一次看到那些观念的联系;在这里,他之确知这个命题之为真实,正如他记得某甲刺了某乙,因而知道某甲伤了某乙似的。不过记忆既然永不如现实的知觉那样明白,而且在一切方面人总会跟着时间渐渐消灭,因此,这种差异就指明,解证的知识远不及直觉的知识(它们自然还有别的差异)那样完全。这一层我们在下一章中就可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