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些观念是明白而清晰的,有些观念是模糊而纷乱的——我已经将我们观念的起源指示出来,并且亦考察过它们的各种类别,我已经考察过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间的差异,并且观察过复杂的观念如何可以分为情状观念、实体观念、关系观念三种。真的,一个人要想完全熟悉人心在了解事物、认识事物时,有什么进程,则这几层工作是必须都要做到的。我既然论究过这几层,因此,人们或者以为我已经把观念考察够了,不必再多说了。不过我还要求读者允许我把一些别的意见提供出来。第一就是说,有些观念是明白 的、有些观念是模糊 的、有些观念是清晰 的、有些观念是纷乱 的。
2 “明白的”和“模糊的”可用视觉来解释——心中的知觉若用视觉方面的名词来解释,最为恰当,因此,我们如果一反省,在视觉的对象方面,所谓明白的或模糊的有什么意义,则我们便可以在观念方面,充分了解所谓明白的 或模糊的 有什么意义。光明是能给我们发现出可见的物象来的,因此,一种东西所处的光亮,如果不足以使我们发现出它本身中原可以观察到的那种形象和颜色,不足以使我们发现出在较大光亮下所能发现出的那种形象和颜色:则我们便叫那种东西为模糊的 。同样,能引起简单观念的那些物象,如果在正常感觉或知觉中,把那些观念呈现出来,则那些观念可以说是明白的。记忆如果能把这些观念保存起来,并且人心在需要考察它们时,就能把它们重新生产于心中,它们就是明白的观念。它们如果缺少了原来的精确性、失掉了起初的新鲜性,而且被时间所消磨,它们便成了模糊的。复杂的观念既是由简单观念形成的,因此,形成它们的那些简单观念如果是明白的,而且组成它们的那些简单观念的数目和秩序亦是有定的、精确的,则它们当然亦是明白的。
3 模糊性的起源——简单观念所以模糊的原因,或则由于感官太暗弱,或则由于物象所留的印象太微弱、太暂促,或则由于记忆太薄弱,不足以保持所接受的印象。我们如果再用可见的物象,来帮助我们了解这一层,则我们可以说,知觉器官或官能,如果同受了冷而变得过硬的蜡似的,在平常的推动力之下,不足以接受图章的印象,或者如同太软的蜡似的,在接受了印象以后,不能保持印象,则图章所留的印纹便会模糊起来。其次,蜡质如果不变,可是盖印时,并未加以充分的力量,以至不能刻得明白的印象,则印象亦会模糊起来。我想,这种情形,不用解释,就已经不能再明显了。
4 清晰的和纷乱的观念——所谓明白的观念就是外界物象在配置适当的感官上起了作用后,人心所充分地、明显地知觉到的一种观念。同样,所谓清晰的 观念,就是指人心所见为与别的观念厘然有别的一种观念。至于所谓纷乱的 观念,则是指一种与别的观念本应分别而竟不曾充分分别的观念而言。
5 反驳——有人不免会反对说:如果你说,所谓纷乱的观念就是指那个与其他观念本应分别而竟不曾充分分别的观念而言,则我们在任何地方亦不容易找出一个纷乱的 观念。因为任何观念之为此、为彼,都是以人心所知觉的为断;而且这种知觉就足以充分地把它同别的一切观念分别出来,因此,它们只要有分别,就能被人心知觉其分别。因此,除非你如想使一个观念同其自身有所分别,那么没有观念是会同别的差异的观念互相混淆的。因为它同任何别的观念都是显然有分别的。
6 观念的纷乱是就其名称说的——为了避免这个困难,并且为了帮助我们来正确存想,人们所责怒的观念方面的纷乱性究竟是由何起的,则我们必须考究,各异的名称所分别标志的各种事物,常被人假设为是有足够大的差异可以互相分别的,因此任何时候它们每一种都可以用特殊的名称,分别标志和谈说。因此,人们就以为各种差异的名称大部分都表示着各种差异的事物。不过一个人所有的观念既分明是那个观念,而且与别的一切观念互相差异(除了与它自己无差异),因此,我们就应当研究它所以纷乱的原因。据我看来,观念之所以纷乱,乃是因为表示它的那个名称,不是它所特有的那个名称,而且是因为两种事物(两种名称所表示的那些事物)间所应有的差异被人忽略,并且因此使本应属于此名的事物,反而属于彼名。因为这种缘故,我们原来用这些名称所标记的那层区别,就失掉了。
7 引起纷乱的一些过失——往往引起这种纷乱的,我想是下述的一些过失:——
第一点,由于形成复杂观念的那些简单观念,有时数目太少。——第一点,形成复杂观念(因为复杂观念是最易纷乱的)的那些简单观念,有时数目太少,而且是别的事物所共有的,因此,那个观念的特点就失掉,使原来标记它的那个名称,就失了作用。因此,一个人的豹子观念,如果只是由一种有斑点的动物所呈现出的一些简单观念所形成的,则他的观念不能不是纷乱的。这种观念并不足以同大野猫以及别的有斑点的动物区分开。因此,这个观念虽然有“豹子”一个特殊名称,可是它和“大野猫”一名所标志的那个观念并无分别,它不但可以叫做豹子,而且亦可以叫做大野猫。至于人们常用概括的名词来定义各种名称,那亦能使我们用这些名称所表示的那些观念,纷乱起来、不确定起来。不过这一层可以让别人来考察好了。我们现在只可以说,纷乱的观念是能使文字的用途不确定的、是能消失了各种名称的功用的。我们用各种名词所表示的各种观念,如果没有各自的特点,以与那些名称相应合,则它们一定是纷乱的。
8 第二点,由于复杂观念中那些简单观念次序混杂——观念所以纷乱还由于另一种过失,就是说,形成观念的那些特殊情节虽然数目足够,可是它们又混杂纷乱,使我们不易辨识,它是应该属于它现在那个名称,还是应该属于别的名称。要想了解这种纷乱,我们顶好以常见的一种奇异的图画为例。人们常用铅笔在平面上画一些图画,我们在一看之下,只觉得各种颜色烘托出一些奇怪荒诞的形象来,并且觉得它们的位置亦是杂乱的。这个图形的各部分虽然没有配合、没有秩序,可是它并不是一个纷乱的东西,正如一张有云彩的天空画一样,其中的颜色和形象,虽然没有秩序,可是无人会以为它是一张纷乱的画片。失了对称、既然不能使图画纷乱了,因此,人就会问说,“那么什么才能使它纷乱呢?”这种情形既然分明不能使图画成为纷乱的,因此,我们如果再照这个图形画一个,亦不能说它是纷乱的。不过我可以答复说,我们所以想它是纷乱的,乃是因为它同标志它的那个名称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关系,正如它同其他名称一样。我们如果说,这画画得是人或是恺撒,则任何人可以合理地认它为纷乱的,因为它在那种情形下,并没有特殊的标志,使我们称之为人或恺撒,亦正如我们不能称之为狒狒或庞培一样。狒狒或庞培所代表的观念,虽与“人”或“恺撒”所代表的观念不同,可是在这里,这四个名词和那幅图画都一样无明显的关系。但是我们如把一个圆锥形的镜子置在适当的位置,使平面上那些不规则的光线合拢到适当的秩序和比例中,则便无所谓纷乱,而且我们的眼亦立刻会看到它是一个人或是恺撒;亦立刻会看到,它应该有那个名称,而且与狒狒或庞培厘然有别——与这些名称所表示的观念厘然有别。我们的观念亦正是这样的,因为观念亦就是事物的图画。这个心理的图画,不论其各部分如何配列,都不能说是纷乱的,因为它们分明是它们那样子。可是在你以普通的名称称它时,它与那个名称如果并没有特殊的关联,亦正如与别的意义不同的名称没有关联一样,则它当然是纷乱的。
9 第三点,由于它们变化而不确定——第三点,我们的观念所以纷乱,还由于第三种过失,就是,复杂观念中有时不免有一二观念是不确定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的人们因为不确知其平常用语的确当意义,就乱用各种言辞,所以他们在每用那些名词时,就总爱改变他们用这些名词所表示的各种观念。一个人在想到教会(Church)或偶像崇拜(idolatry)时,如果不确知这些观念中应当包含什么,或排斥什么,并且不能固守形成这些观念的那些简单观念的精确的集合体,则他的教会观念或偶像崇拜观念,便是纷乱的。不过他的观念所以纷乱,仍是因为前边的理由,仍是因为一个可变化的观念(如果我们可称为一个)同两个互异的名称有几乎相同的关系,使有差别的名称所表示的差异消失了。
10 离了名称,则所谓纷乱是不可想象的——由前边所说的看来,我们就可以看到,人们既然以为各种名称是事物的确定标记,而且以为它们可以借其差别来代表本有差异的各种事物,使之厘然各别,因此,我们之所以说某些观念是清晰的或纷乱的,正是因为人心秘密地、不知不觉地,把它的各种观念同这些名称联络起来。人们在读了我在第三部中关于文字所说的话以后,或者对此点更能充分了解。不过我们确乎可以说,我们如果不注意各种观念同各种清晰的名称(清晰的各种事物的标记)间的关联,则我们便不容易说,什么是纷乱的观念。因此,一个人如以一种名称来标记厘然个别的一类事物或一个特殊的事物,则他在这个名称上所附加的复杂观念之清晰与否,是看组成它的这些观念如何而定的。那些观念如果愈特殊,它们的数目如果愈大,秩序如果愈确定,则那个复杂观念亦会愈清晰。因为它所含的这些观念愈多,则它愈有了许多可觉察的差异。有了这许多差异,则它便同别的名称所表示的观念(甚至与它极相近的观念)愈可分离,便同它们不至于混乱在一块儿。
11 纷乱永远发生于两个观念之间——所谓纷乱既然常使我们不易分别两个本应分别的东西,因此,纷乱便永远发生于两个观念之间,尤其发生于两个极相近的观念之间。因此,我们如果猜想自己的观念是纷乱的,则我们应当考察,它和哪一个观念最容易相混、最不容易分辨。在考察之后,我们将会看到,那另一个观念当属于另一个名称、当是另一种东西。不过因为它或者与前一个观念是一致的,或者是前一个观念的一部分,或者至少亦可同前一个观念有相同的名称;因此,它们就分别得不甚清楚。因为这种缘故,它同那个别的观念,虽有差异的名称,却与它无所分别。
12 纷乱的原因——我想所谓观念的纷乱,就是指观念和名称间这种秘密的关联而言。纵然除此以外,还有别种纷乱,而我至少亦可以说,这种纷乱是最能扰乱人的思想和谈论的,因为表现于名称中的各种观念,是人类自心推论时大部分所用的,而且亦常是向他人所表示出的。因此,我们如果只假设有两个不同的观念为两个不同的名称所标记,可是那两个观念之分别并不如表示它们的那两种声音那样清晰,则我们便不免于纷乱。反之,两个观念如果是清晰的,一如表示它们的那两个声音观念一样,则它们中间便无所谓纷乱。避免纷乱的途径,就在于把一些富有特征的成分至精极当地联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使它们有确定数目和秩序,并且恒久不懈地用一个名称来称呼它。不过这种做法既无补于人的舒适和虚荣,又无助乎其他任何企图,只能把赤裸裸的真理发露出来,因此,这种精确性,我们只好愿望它,却不能希望它,因为人们就不常爱追求真理。不过要把各种名称松懈地应用于变化多的、不确定的,甚或不存在的各种观念上,那不但能掩盖了自己的愚陋,而且足以淆乱人的耳目、迷惑人的视听,使人觉得自己的知识高越、学问广博,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许多人一面抱怨他人的用语含糊,一面却又犯那种毛病。不过我虽然想,在人类意念中所见的纷乱情形,大部分都可以借细心和机巧避免了,可是我并不敢妄说,那种纷乱到处是人故意造成的。有些观念是太复杂的,而且是由许多的部分形成的,因此,我们的记忆并不容易精确地保持一个名词所表示的那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因此,我们更不容易精确地猜度,别人用那个名词时,究竟表示着哪一个复杂的观念。因为第一种原因,所以一个人自己的推理和意见往往发生了纷乱,因为第二种原因,所以我们同别人谈话和辩论时,往往发生了纷乱。不过我既然在下一卷中,详细论述过文字,以及其缺点和滥用,因此,我在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13 复杂的观念有时此一部分是清晰的,彼一部分是纷乱的——我们的复杂观念既是由简单观念的集合体错综所形成的,因此,它的此一部分虽是明白清晰的,可是它的另一部分亦许是模糊的、纷乱的。就如一个人说一个千边形时,他的数目观念虽是可以清晰的,可是他的形象观念亦许是纷乱的。因此,一个人在谈论并解证那个复杂观念中属于千数的那一部分时,他往往以为他自己有一个清晰的千边形观念。不过,他显然对于千边形的形象并没有十分精确的观念,借以把千边形,同九百九十九边形分别清楚。人们因为看不到这一层,所以在自己的思想中有不小的错误,在同人谈论中,有不少的纷乱。
14 这种情形,我们一不注意它,就能在我们的辩论中引起纷乱来——人如果觉得自己对于千边形的形象有一个清晰的观念,则他可以把一个组织一律体积相等的物体(如金或蜡),做成一个九百九十九边形,来试试看。我自然相信,他可以借着边的数目,把这两个观念分别清楚,而且他的思想和推论如果限于这些观念中属于数目的那一部分,则他亦会在这两个观念方面,有清晰的推理和辩论,他将会知道,一个形的边数可以分为等数,一个不能,此外,他还可以知道别的情节。但是他如果进而以形象来分辨它们,则他立刻会茫然不知所措,他一定不能只凭这两块金子的形象,在心中形成两个厘然个别的观念,如他对于一个金六面体,同金五面体所形成的观念那样清晰。在这些不完全的观念方面,我们最易自欺,亦最易同旁人口角;而在那些观念有特殊的、惯熟的名称时,尤其是那样的。因为我们既然熟悉了那个观念中的明白部分,而且我们所熟知的那个名称又应用于全体,而全体又包括了模糊的和不完全的部分,因此,我们就容易用那个名称来表示那个纷乱的部分,并且自信不疑地,根据这个名称,在意义模糊的那一部分方面演绎出一些理论,就如在明白的那一部分方面似的。
15 以永久观念为例——因为我们口头上常提到“永久”(eternity)一名,所以我们常想自己对于它有一个涵盖的积极的观念,常想那个绵延中的任何部分都明白地包括在我们的观念中。真的,爱这样想的人,或者对于绵延有一个明白的观念,或者对于很长的绵延有一个很明白的观念,或者可以明白地观念到那个很长的绵延和更长的绵延的比较;不过他的绵延观念不论如何之大,亦不能包括了他所假设的那个无边绵延的全体,因此,在他的思想中所能表象出的那个很长的绵延边境以外,一定还有别的部分,而且那些部分一定是很模糊、很不确定的。因此,在关于永久以及他种无限方面所有的争执和推论中,我们往往糊涂起来,使自己陷于明显的矛盾中。
16 再以物质的可分割性为例——在物质方面,若远远超过了我们感官所见的最小部分而外,我们便再不能明白地观念到部分的渺小性。因此,在我们谈说物质的无限可分割性时,我们虽然可以明白地观念到分割作用、分割的可能性,以及全体分割后的各部分,可是我们如果已经把一种物体分到很渺小的程度,而且它们的渺小程度远出于我们任何感官所能分辨的范围以外,则我们对于那些行将再被分割的分子或微小物体,便只有很模糊、很纷乱的观念。因此,我们所能明白的对之有清晰的观念的,只有抽象的或概括的分割作用和全体 与部分 的关系。至于经了几度分割,而且行将再被无限分割的那个物体的体积,则我想,我们对它完全没有明白清晰的观念。因为我可以问任何人,他如果取来一粒他从来所见的最小的微尘,则他是否能清晰地观念到那个微尘的万分之一,和十万分之一间的差异(数目本身不计,因为它不关乎广袤)?他如果觉得自己能把这些观念精致化了,并且完全看到它们,则他还可以更进一步,在这些数目上各加十位数字。我们之假设这样小的程度,并非不合理的,因为在这样分割以后,仍没有达于无限分割的最后点,正如一起始我们只把它分为两半时似的。在我看来,我并不能明白地、清晰到、观念到,那些物体的各种不同的体积或广袤,我对它们只能得到一种很模糊的观念。因此,我想,我们在谈说物体的无限分割性时,我们对于它们的各种体积所有的观念(这正是分割的基础),在进了几级以后,便混淆了,而且几乎完全失没在一片模糊之中。因为一个只表象大小的观念,如果与十倍大的一个观念,除了在数目方面以外,并无别的区分,则它一定是很模糊、很纷乱的;因为我们只能明白地、清晰地观念到十和一,可是并不能清晰地观念到那两种广袤。由此我们分明看到,在我们谈说物体(或广袤)的无限分割性时,我们所能明白地、清晰地观念到的,只是一些数目。至于明白的、清晰的广袤观念,则在几度分割以后,便全形消失。至于那些极微小的部分,则我们根本对它们没有清晰的观念;我们在这方面的观念,亦同别的一切无限观念一样,归来、归去,仍是一些屡加不尽的数目观念,因此,我们并不能清晰地观念到实在的、无限的各部分。真的,只要我们存想分割,我们就会有明白的分割观念。不过我们虽能这样,亦不能明白地观念到物质的无数部分,就如我们不能清晰地观念到无限的数目一样,虽然我们有了一个数目,立刻又可以再加上别的新数。不尽的分割性之不能使我们明白地、清晰地观念到实在的无限部分,正如无限的可加性(addibility)之不能使我们明白地、清晰地观念到实在的无限数目一样。它们两者都在于能无限地增加数目的一种能力——不论这个数目原来有多大。因此,对于后来应加的数目(正是无限的基础),我们便只有一种模糊的、残缺的、纷乱的观念。我们如果根据这个观念,有所推论,有所辩难,则我们便不能达到任何精确和明白的程度;这种情形,在数学方面,亦是一样。我们对于一个数目,如果不能如对四和百一样,有一个清晰的观念,而只是对它有一个相对的、模糊的观念,只知道它比别的任何数目大,则我们的推论万不会精确。因此,我们如果说它大于或多于四万万,则亦正同说它大于“四十”或“四”一样,在两种情形下,我们都不能对它有了明白的、积极的观念。四万万这个数亦并不比四这个数为更近于加的进程(或数目)的尽处。因为你如果在四上加四,如此一直加下去,固然亦不会达到一切加的进程的尽处,可是你纵然在四万万上,再继续加四万万,你亦一样不会达到加的进程的尽处。同样,在永久方面,一个人如只有“四年”的观念,固然不足以有了一个积极的完全的观念,可是另一个人纵然有了“四万万年”的观念,亦一样不能有这种积极的观念。因为在这两个年数以外所余的那些时间,都一样是不明白的;这就是说,他们两人对那个时间,完全得不到任何清晰的、积极的观念。因为一个人继续在四年上加四年,固然永达不到永久,可是另一个人纵然继续在四万万年上加四万万年,亦一样不能达到永久。他纵然尽量往前加,而所余的深渊仍然远超于这些过程的终点,正如其远超于一日之长或一时之长一样。因为任何有限的东西都不能同无限的东西成比例,因此,我们的观念,既是有限的,当然不能同无限成比例。在我们的广袤观念方面,亦是这样,我们纵然以加法来继增(正如以减法来递减似的),并且把我们的思想扩充至于无限的空间,亦一样不能有了积极的无限观念。把我们所惯熟的最大广袤观念重叠起来几次以后,我们对那个空间,便不能再有明白的、清晰的观念。那个观念会变成一个不清晰的大观念,并且还附有一种更大的观念。我们如依据这个观念来推理、来辩论,则我们将会看到,自己常不知所措。因为辩论中所用的观念如果系纷乱的,而且我们的演绎亦是由观念中的纷乱部分来的,则它们当然要常使我们陷于纷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