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全部道德价值的本质性东西取决于如下一点: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 。倘若意志决定虽然也合乎 道德法则而发生,但仅仅借助于必须被设定的某种情感,而不论其为何种类型,因此这种情感成了意志充分的决定根据,从而意志决定不是为了法则 发生的,于是行为虽然包含合法性 ,但不包含道德性 。如果动力 (elater animi[灵魂的驱动者])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决定根据,而这个存在者的理性凭其天性并不必然合乎客观法则,那么由此得到如下结论:第一,人们决不能赋予神的意志以动力,[其次]但是人类意志的(以及每一个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动力决不能是某种与道德法则不同的东西,因而[第三],如果行为不仅应当实现法则的条文 ,而且还应当实现法则的精神 (3) ,那么行为的客观决定根据必须始终同时是行为唯一主观充分的决定根据。

于是,为了道德法则的缘故,以及为了求得道德法则对于意志的影响,人们不得寻求其他任何会抛却道德法则的动力,因为这会产生种种无法持久的伪善;甚至仅仅让其他一些动力(作为利益动力)与道德法则共同起作用,也是有危险的;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谨慎地决定,在什么方式之下,道德法则成为动力,以及因为动力是法则,那么什么东西将作为那种决定根据对人类欲求能力的作用发生于这种能力之前。因为一条法则如何能够自为地和直接地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这也正是全部道德性的本质所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与自由意志如何可能这个问题乃是同出一辙的。于是,我们必须先天地指明的,不是道德法则何以在自身给出了一个动力,而是它作为一个动力,在心灵上产生了(更恰当地说,必须产生)什么作用。

一切通过德性法则的意志决定的本质性东西就是:它作为自由意志,因而不但无需感觉冲动的协作,甚至拒绝所有这种冲动,并且瓦解那能够与上述法则相抵触的一切禀好。因此,在这样一个范围之内,作为动力的道德法则的作用仅仅是否定的,并且这个动力本身是能够被先天地认识的。因为一切禀好和每一种感觉冲动都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所以(通过禀好所遭遇的瓦解)施于情感的否定作用本身是情感。从而我们能够先天地洞见到: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道德法则,由于抑制了我们的一切禀好,必定导致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可以名之为痛苦,并且在这里我们有了第一个,也许唯一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能够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认识(这里便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认识)与快乐或不快的关系。一切禀好共同(它们也能够归入尚可容忍的体系,而它们的满足便称作幸福)构成利己主义 (solipsismus)。这种利己主义或者是自爱的利己主义,这是一种对自己的过度的钟爱 (philautia),或者是对自己惬意 (arrogantia)的利己主义。前者特别称为自私 ,后者特别地称为自负 。纯粹实践理性只是瓦解 自私而已,因为它把这个自然地和先于道德法则活动于我们之中的自爱仅仅拘囿于与这个法则符合一致的条件之内;这时,自私也因而被叫做合理的自爱 。但是,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平伏 了自负,因为在与道德法则符合一致之前先行出现的自大的主张,都是微不足道和毫无根据的,因为唯有对与这个法则符合一致的意向的确信,才是一切人格价值的首要条件(就如我们立刻就要阐明的那样),一切先于这种确信的非分要求都是错误的和违背法则的。就这种自大单单依据感性而言,自大的偏向属于道德法则所瓦解的禀好之列。道德法则于是瓦解自负。但是,因为这种法则仍然是某种自在地肯定的东西,也就是说,是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它同时就是敬重 的对象,因为它针对主观的对抗,亦即我们之中的禀好削弱 自负,并且因为它甚至平伏 自负,亦即贬损自负,它就是最大敬重 的对象,从而也就是一种并无经验渊源而被先天地认识的肯定的情感的根据。于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产生于理智的根据,并且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的唯一情感,而其必然性我们也能够洞见到。

我们在上一章已经看到,一切在道德法则之先呈现出来作为意志客体的东西,都将由作为实践理性无上条件的这个法则排除于意志的决定根据之外,而后者名为无条件-善。我们也看到,单纯的实践形式就在于准则充任普遍立法的适用性,这种形式首次决定了自在和绝对善的东西,并且建立了唯一在所有方面皆善的纯粹意志的准则。不过,现在我们发现,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我们的本性具有这样的性质:欲求能力的质料(禀好的对象,无论希望还是恐惧)抢入我们面前,并且我们受本能决定的自我,虽然通过其准则完全不适用于普遍的立法,却仍然仿佛造就了我们整个的自我,而试图首先提出它的要求并且使它们成为首要的和源始的要求。人们可以将这样一种偏向,即使依照其意愿的主观决定根据的自我成为一般意志的客观决定根据的偏向,称作自爱 ,这种自爱如果使自身成为立法的和无条件的实践原则,便叫作自负 。现在,唯一真正(亦即在一切方面)客观的道德法则完全排除自爱对于无上实践原则的影响,并且彻底瓦解将自爱的主观条件颁布为法则的自负。现在凡在我们自己的判断之中瓦解我们的自负的东西,都贬损自负。所以,只要哪一个人比较自己本性的感性偏向与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就不可避免地贬损他。某种东西的表象,作为我们意志的决定根据 ,在我们的自我意识中贬损我们,那么这种东西在其是肯定的和决定根据的范围之内,自为地唤起对它的敬重 。于是,道德法则也在主观上是敬重的根据。因为既然在自爱中所见及的一切都属于禀好,但一切禀好都依赖情感,因而一并瓦解自爱之中的所有禀好的东西,出于同样的缘故必然影响到情感;这样我们就领会了,如下一点为什么是能够先天地洞见到的:道德法则因为排除禀好以及使禀好成为无上实践条件的偏向,亦即自爱,而不使其参与最高立法,就能够对情感产生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仅仅是否定的,另一方面,更确切地说相对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受限制的根据,是肯定的 ;对于后者,就无需以实践情感或道德情感的名义设定任何一种先行于道德法则并构成其基础的特殊情感。

这种对于情感的否定作用(不悦),犹如对于情感的所有影响以及每一种情感本身,乃是本能的 。但是,作为道德法则意识的作用,从而在与一个理智原因,亦即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主体的关联之中,这个受禀好刺激的理性主体的情感虽然称为贬损(理智的蔑视),但是在与贬损的肯定根据即法则的关联之中,这种情感同时就是对法则的敬重。对于这条法则而言,并无情感发生,但是因为这条法则排除了抵抗,所以依据理性的判断,清除障碍也就等同于对因果性的一种肯定的促进。因此,这种情感现在也可能称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情感;而出于这两个理由,它也可以称为道德情感 。

这样,道德法则,一如它通过纯粹实践理性乃是行为的形式决定根据,一如它乃是善恶名义之下行为对象的虽系质料却纯客观的决定根据,因而也就是这种行为的主观决定根据,即动力;因为它对主体的感性施加了影响,产生了一种促进法则去影响意志的情感。这里在主体之中并非先行 就有或与道德性相称的情感。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但是德性意向的动力必须是超脱一切感性条件的。相反,那构成我们一切禀好基础的感性情感虽然是我们称为敬重的这种感受的条件,但这种情感的决定原因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之中,并且就其源泉而论这种感受不是本能的,而必定意味着是出于实践的作用的 。这是因为道德法则的表象褫夺了自爱的影响,褫夺了自负的幻想,减少了纯粹实践理性的障碍,而其客观法则 优先于感性冲动的表象就产生了出来,从而依据理性的判断通过摒弃配重,客观法则的重要性相对地(就受到感性刺激的意志而言)实现了。这样,对于法则的敬重不是趋于德性的动力,而是在主观上被视作动力的德性本身,因为纯粹实践理性通过排除与其相对的自爱的一切要求,使现在唯一具有影响的法则获得了威望。于此应当注意,就如敬重是施于理性存在者的情感之上的作用,从而是施于理性存在者的感性之上的作用,它以道德法则让其承担敬重的这种存在者的感性,从而以这种存在者的有限性为前提;于是,对于道德法则 的敬重不能赋予一个至上的或超脱一切感性的存在者,感性对于它不可能成为实践理性的障碍。

因此,这种(道德名义之下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导致的。它并不用来判断行为,更不充任客观德性法则本身的基础,而只是充任使这个法则本身成为准则的动力。但是,人们能够以什么名称比较恰当地授予这个特殊的情感,而它是不能够与任何本能情感相比较的?它是这样一种独特的情感,它看来只听命于理性,并且只听命于纯粹实践理性。

敬重 始终仅施于人,决不施于事物。事物能够在我们心中唤起禀好,或者倘若它们是动物(譬如马,犬等等)的话,甚至可以唤起爱 ,或者也可以唤起畏惧 ,如海洋,一座火山,一匹猛兽,但决不能唤起敬重 。某种近似这种情感的东西,是景仰 ,而这种景仰作为情绪,即惊异,也能够施于事物之上,譬如高耸云霄的大山,天体的宏伟、繁伙和辽阔,以及某些动物的强壮和敏捷等等。但是所有这些都不是敬重。一个人能够是我喜爱、畏惧或景仰的对象,甚至惊异的对象,却仍然并不因此就是我敬重的对象。他的性情诙谐,他的勇敢和强壮,他的位高权重,都能引起我这同样的感觉,但我内心始终缺乏对他的敬重。丰特奈尔 曾说,我对贵人鞠躬 ,但我心灵并不鞠躬 。我可以补充说,对于一个我亲见其品节端正而使我自觉不如的素微平民,我的心灵鞠躬 ,不论我愿意与否,也不论我如何眼高于顶,使他不忽视我的优越性地位。为什么如此?他的榜样将一条法则立在我的面前,当我用它与我的举止相比较时,它平伏了我的自负,并且通过这个在我面前证实了的事实,我看到这个法则是能够遵循和实行的 。纵然我可能同时意识到甚至我自己同样程度的品节端正,而这敬重依然不变。因为在人类这里一切善都有欠缺,所以由某个例子呈现出来的法则总是平伏我的傲慢,为此我眼前所见的这个人指示了一个标准,虽然这个人一直有其过行,却不像我自己的过行那样让我体会到,所以他在我眼里就显得较为清白一些。敬重 是我们对于功业不得不表示的礼赞 ,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至多可以在外表上抑制它,但却不能提防在内心感受到它。

敬重远非 一种快乐的情感,因而相对于某一个人时我们仅仅不情愿地让位给它。我们试图找出某种能够减轻敬重的负担的东西,找出某种责难以补偿由这个实例给我们带来的贬损。甚至死者,尤其当他们的实例显得无法仿效时,也并不总是避免了这种批评的。即使庄严崇高 的道德法则本身也落入了对它拒不敬重的企图之中。我们可以想一想,人们情愿将道德法则贬低成亲昵的禀好,可以归咎于其他原因吗?我们不惮费力,使道德法则成为有助于我们已了然于胸的利益的箴言,不是为了摆脱那严厉责备我们微不足道的令人战栗的敬重,还会出于别的什么原因吗?同时,敬重之中的不快 又是如此之微小 ,以致一俟我们捐弃自负而允许那敬重产生实践的影响,我们又会对这条法则的壮丽百看不厌,而且当灵魂看见神圣的法则超越自己及其有缺陷的本性之上时,就相信自己亦同样程度地升华。诚然,伟大的天才及与其比配的事业也能唤起敬重或与之相似的情感,而将这种情感献给他们也完全是合适的,从而在人看来景仰与敬重仿佛是一样的。不过,当我们仔细一看,就会注意到,因为才具有多少归功于天生的能力,有多少归功于来自勤奋的修养,向来是不确定的,所以理性就向我们提出一个设想说,才具乃是培养的结果,因而是功业,后者明显地抑制了我的自负,并就此切责我们或强使我们以适合我们的方式仿效这样一个实例。这个敬重,这个我们向这样一个人(其实向由他的实例呈现给我们的法则)表示的敬重,并非单纯的景仰;这一点又得到如下的证明:当许多一般的仰慕者相信已经从随便什么地方得知这样一个人(如伏尔泰 )的品格的污点时,所有对他的敬重随之消散,但是真正的学者至少鉴于他的天才仍然一如既往对他怀有敬重,因为他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和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使仿效此人成为他的法则。

于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并且这种情感除了仅仅出于这个根据的客体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体。在理性的判断之中,道德法则首先客观地和直接地决定意志;而自由,其因果性只能是由法则决定的,恰恰就在于如下一点:它将一切禀好,从而将对人本身的尊重限制在遵守其纯粹法则的条件之上。现在这种限制在情感上发生了一种作用,产生了不快的感受,这是能够依据道德法则先天地认识到的。但是,因为这种限制到此为止单单是否定的作用,由于发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影响,它首先在禀好乃是主体的决定根据的范围内抑制了主体的活动,从而抑制了有关主体个人价值的意见(这种价值若与道德法则不相契合就变得一无足取),于是,这个法则对于情感的作用就单单是贬损,后者我们虽然能够先天地洞察,但是于此我们不能认识纯粹实践法则作为动力的力量,而只能认识对于感性动力的抗拒。不过,因为这同一个法则客观上,亦即在纯粹理性的表象里,确是意志的一个直接的决定根据,因而这种贬损仅仅相对于法则的纯洁性才发生,于是,在感性方面道德自尊的降低即贬损,就是在理智方面对法则的道德尊重即对法则的实践尊重的提升;一言以蔽之,依据法则的理智原因,对于法则的敬重就是一种可以先天地认识的肯定情感。因为每一次减少某个活动的障碍就是促进这个活动本身。但是,承认道德法则便是意识到出于客观根据的实践理性的活动,实践理性之所以不能将其作用表达在行为之中,只是因为主观的(本能的)原因妨碍了它。因此,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在这个法则通过贬损自负而弱化禀好障碍性的影响的范围内,必须被看作是法则对于情感的肯定然而却间接的作用;从而它也必须被看作是活动的主观根据,亦即被看作遵守法则的动力 以及一种适合法则的生活的准则的根据。从动力概念生发出了一个关切 概念,关切决不被授予具备理性的存在者之外的存在者,并且在动力是由理性表象 出来的范围之内,关切意谓着意志的一个动力 。因为法则本身在一个善良意志里面必定是动力,所以道德的关切 是单纯实践理性的一个纯粹非感觉的关切。在关切的概念之上还建立有准则 的概念。因此只有当这个准则依赖于人们对于遵守法则的单纯关切时,它才在道德上是真的。但是,所有这三个概念,动力 概念,关切 概念和准则 概念,只能运用于有限的存在者。因为它们一概以存在者本性的局限性为先决条件,盖缘存在者意愿的主观性质并非自发地符合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它们设定存在者有一种以任何方式被推动而至活动的需要,因为一种内在的障碍遏止这个活动。这些概念因此不能运用于上帝的意志。

实践理性呈现给我们一条纯粹的、脱尽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则,以供我们遵守,而实践理性的声音甚至使胆大绝伦的罪人战栗恐惧,不得不闻而逃匿;在对于这条法则的无限宝重之中,存在着一种如此独特的东西,以致我们不必对如下的发现感到奇怪:一种单纯理智的理念对于情感的这种影响是无法为思辨理性所解释的,并且我们也不必感到奇怪我们必须满足于如下一点,即我们所能先天地洞察到的确只限于:在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那里,这样一种情感是与道德法则的表象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倘若这种敬重情感是本能的,从而是一种以内感觉为基础的快乐情感,那么想要发现它与任何先天理念的联结,就会是徒劳无功的。但现在它是这样一个情感,单纯关涉实践的东西,并且仅仅依照法则的形式而非由于法则的客体才与法则的表象相联系,从而既不能够算作愉快也不能够算作痛苦,然而产生了对于遵守法则的一种关切 ,这种关切我们称为道德的 关切。于是,对法则采取这样一种关切(或者对于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的能力其实就是道德情感 。

对于意志自由地 屈服于法则的意识,并且还与一种不可避免的、虽然只是由自己的理性加于一切禀好之上的约束联结在一起,乃是对法则的敬重。这条要求并且也激起这个敬重的法则,如我们所见,无非是道德的法则(因为没有别的法则排除一切禀好对意志的直接影响)。依据这条法则而排除了一切出于禀好的决定根据的行为是客观地实践的,这种行为称作职责 ,后者由于这种排除而在其概念里面包含了实践的强制性 ,亦即包含了对于行为的决定,无论这些行为是如何不情愿地 发生的。这个自这种强制性的意识发源的情感并不像由感觉对象所产生的情感那样是本能的,而仅仅是实践的,亦即是通过一个先行的(客观的)意志决定和理性的因果性而可能的。于是,作为对于法则的屈服 ,亦即作为命令(这个命令宣告了对于感性方面受刺激的主体的约束),这个情感不包含任何快乐,反而在这个范围内包含了附着于行为的不快。但是另一方面,因为这种约束只是由自己 理性的立法施加的,所以它也包含着升华 ,并且这种对情感的主观作用,就纯粹实践理性是其唯一的原因而论,也能够就纯粹实践理性而言单单称作自赞 ,因为我们认识到自己只是受法则而非任何其他关切的决定,并且从现在起意识到一个完全不同的、由法则在主观上产生的关切,后者是纯粹实践的和自由的 ;对合乎职责的行为采取这样一种关切不是禀好所劝告的,而是理性通过实践法则所绝对地命令的和实际地产生的,由此之故,它就拥有了一个完全特殊的名称,即敬重。

于是,职责概念对于行为要求它与法则的客观 一致,对于行为的准则却要求对法则的主观 敬重,作为由法则决定意志的唯一方式。关于合乎职责 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与出于职责 ,亦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之间的区别,就依赖于此;即使单单禀好才是意志的决定根据,前者(合法性)也是可能,但后者(道德性 ),即道德价值却必须仅仅安置在如下的情形里面:行为出于职责,亦即单纯为了法则的缘故才发生 (4) 。

一切道德判断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格外准确地注意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这样,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才被安置在行为出于职责 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必然性之中,而不是安置在行为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东西的热爱和倾心的必然性之中。对于人和一切被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就是强制性,亦即义务,每一个以此为基础的行为都被表象为职责,而不是表象为自己所中意的或可能会中意的行事方式。这仿佛我们某一天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无需对法则的敬重,因为后者是与畏惧或至少与犯规的担心联结在一起的,而犹如完全独立不依的崇高神性,仿佛通过意志与纯粹德性法则的一种变成我们本性的、永不更移的契合一致,某一天终于能够拥有意志的神圣性 (而德性法则,也由于那时我们决不可能再受诱惑去背弃它,便可能最终对我们完全不复是一道命令)。

这就是说,道德法则对于绝对完满的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条神圣性 的法则,但对于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则是一条职责 法则,一条道德强制性的法则,一条通过对法则的敬重 以及出于对其职责的敬畏而决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行为的法则。其他的主观原则不应当被看作是动力;因为否则行为虽然能够一如法则所规定它的那样发生,但是,因为它尽管是合乎职责的,却不是出于职责的,所以趋于行为的意向就是不道德的,而这种意向正是这个立法中的关键所在。

出于对人的爱和同情的关怀而向他们行善,或出于对秩序的热爱而主持正义,是非常之好的,但这还不是我们举止的真正的道德准则,即与我们侧身于作为人 的理性存在者的立场相切合的道德准则,如果我们像志愿兵一样,自以为是,假自负傲慢而抛开职责的思想,不受命令,只是想随一已快意去做那些或许任何命令对于我们都是不必要的事情。我们身受理性的节制 ,并且在我们的一切准则之中我们都必须记住屈从这种节制,不要从中掏掉什么,不要以私心妄想减损法则(尽管它是我们自己的理性所给予的)的威望,以至于把我们意志的决定根据,虽然合乎法则,仍然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法则本身和对这个法则的敬重之中。唯有职责和本分是我们必须赋予我们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的名称。我们虽然是那个因自由而可能、因实践理性而向我们呈现为敬重的德性王国的立法成员,但同时也是其臣民,而非其统治者;并且误解我们作为创造物的低下等级,由自负而否认神圣法则的威望,已经是从精神上背叛了那个法则,即使这个法则的条文得到了实现。

但是诸如爱上帝甚于一切 和爱汝邻人如爱己 (5) 这样一类命令的可能性与法则是完全符合一致的。因为它正是作为命令,要求敬重那条以爱命令人 的法则,而非听任随意的选择使爱成为原则。但是,对上帝的爱,作为禀好(本能的爱)是不可能的;因为上帝不是感觉的对象。这同一种爱对于人诚然是可能的,但不能被命令;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仅仅因命令而去爱某人。因此正是实践的爱 在一切法则的那个核心之中才被理解。爱上帝在这个意义上意谓着乐意 执行它的命令;爱邻人意谓着乐意 对他履行所有职责。但是,那个使这件事情成为规则的命令也不能命令人们具有 这种合乎职责的行为中的意向,而只能命令人们努力追求 它。因为一个关于人们应当乐意做某事的命令,是自相矛盾的,盖缘如果我们自己已经知道我们有责任去做什么事了,如果我们此外还意识到乐意去做此事,那么这样的命令就是毫无必要的;假如虽然我们做了此事,但并非乐意,而只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那么使这个敬重成为准则的动力的命令,就会恰恰与那个被命令的意向相抵触。所以一切法则之中的那条法则,就像《福音书》中的所有道德规矩一样,描述了最为完满的德性意向,然而它作为没有一个创造物能够达到神圣性的理想,仍然是我们应当接近并且在一个不断却无限的进程中为之努力的榜样。如果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某一天达到了能够完全乐意 去执行一切道德法则的层次,这无非就意指:在他心中,甚至连存在着引诱他去偏离这些道德法则的欲望的可能性都没有。因为克服这种欲望,就总是要主体舍己为人,还要求自我约束,亦即要求从内心强制去做他并不完全乐意做的事情。但是,任何一个创造物决不可能达到道德意向的这个层次。因为它是一个创造物,因而就他为完全满足自己的状况所需要的东西而言,一向不是独立自足的,所以他就决不可能完全祛除欲望和禀好;因为后者依赖于身体的原因,所以不会自动地符合源泉与其迥然有别的道德法则;因此,鉴于这些欲望和禀好,创造物始终就有必要将其准则的意向建立在道德的强制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甘愿的服从之上,建立在要求 遵守法则的敬重之上,即便这种遵守不是出于乐意,而不是建立在那种并不担忧意志对于法则的内在拒绝的爱之上;但仍然使后者,亦即单纯对法则(它在此时也就不再会是命令 ,而同时在主观上渐入神圣性的道德性,不再会是德行 )的爱成为他努力的恒常的、虽然达不到的目标。因为对于我们所尊重的、却又(由于意识到我们的软弱)畏惧的东西,由于更加容易适应它,敬畏就变成偏好,敬重就变成爱;至少这会是献身于法则的意向的完善境界,倘使一个创造物某个时候能够达到这一点的话。

这个考察在这里并不注重于达到对于前引《福音书》的命令的明白领会,以遏制对上帝之爱方面的宗教热狂 ,而是注重于直接就人的职责来确切地决定德性的意向,并且控制或可能的话预防那种传染了许多个人的单纯的道德狂热 。人类(按照我们全部的洞见,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乃是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那个致力于使创造物遵守道德法则的意向就是:应当出于职责,而不是出于自愿的爱慕,以及万不得已时出于无需命令的、自己乐意采取的努力来遵守道德法则;他能够时时居于其中的道德状态,乃是德行 ,亦即处于斗争 之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在臆想拥有 的意志意向的完全纯粹性 之中的神圣性 。人们通过鼓励行为来使心灵具有高尚、崇高、慷慨之感,他们因此而使心灵置于这样一种幻想之中:似乎构成他们行为的决定根据的东西不是职责,即对法则的敬重,而法则的束轭 (因为这束轭是理性本身给我们套上的,所以依然是柔软的)不论乐意与否是他们必须 戴上的,并且这个法则始终因为他们遵守它(服从 它)而贬损他们;而且仿佛心灵不是期待那些行为出于职责,而是将它们作为单纯的功业来期待——这就是真正的道德热狂和过度自负。因为不仅通过以这样的原则仿效这样的业绩,他们丝毫没有满足法则的精神,而后者居于委质于法则的意向之中,而不居于行为的合法则性(无论其原则会是什么)之中,他们不仅把动力置于本能层面(同情或自爱里面),而不是置于道德层面(法则里面),而且他们以这样的方式制造了一种依违不定的、过分的和幻想的思维方式,以一种既无需鞭策亦无需控御的心灵志愿的良好来自许,而任何命令对这种心灵也是绝无必要的,于是忘却了他们的本分,正是这种本分而非功业原本是他们应当思考的。其他那些具有极大的牺牲精神并仅仅出于法则的缘故而做出的行为,也很可以在高尚 和崇高的 业绩的名义之下受到称赞,不过只有在存在着某些迹象可让人推测这种行为完全出于对职责的敬重,而不是出于心血来潮的情况下,这才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有人把这些行为当作仿效的实例介绍给别人,那么对职责的敬重(作为唯一真正的道德情感)就必须被用作动力:这个严肃神圣的规矩,它不允许我们虚荣的自爱以本能的冲动(在它类似于道德性的范围内)来耍弄它,也不允许以功业的 价值而自豪。只要我们搜寻一下,对于一切值得宣扬的行为,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发布命令 的职责法则,它不允许听任于那种可能满足我们偏好的东西。这是从道德上塑造心灵的唯一的表述方式,因为只有它才能营造坚固并精确规定的原理。

如果最一般意义上的热狂 是指根据某些原理着意逾越人类理性的界限,那么道德热狂 就是指逾越人类纯粹实践理性所确立的界限,而纯粹实践理性借此界限禁止将合乎职责的行为的主观决定根据,亦即这种行为的道德动力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法则本身之中,禁止将因此而被携入准则的意向置于别处,而不是置于对法则的敬重之中,它因而命令将那摧毁一切傲慢 一切虚荣自爱 的职责思想设立为人类一切道德性的无上生活原则 。

倘若情况就是如此,那么不仅小说家或多愁善感的教育家(即使他们仍然那么竭力地反对多愁善感),而且有时连哲学家,甚至他们之中最严肃的哲学家,斯多亚派,都倡导道德热狂 以替代清醒而明智的德性纪律,尽管后者的热狂较具英雄特色,前者较为平淡伤感;并且对于《福音书》中的道德学说,我们可以毫不虚伪、实事求是地照样说,它首先凭借道德原则的纯粹性,但同时凭借道德原则与有限存在者 的局限相切合的性质,让人类的一切善行都委制于那放在他们眼前的职责的管教,这种职责不允许人们热中于虚幻的道德完满性;它同时为喜欢无视自己界限的自负和自爱设立了谦卑的限制(亦即自知之明)。

职责呵 !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无论人们如何并不经常遵守它),在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出身于这个根源的。

这正好就是使人超越自己(作为感觉世界的一部分)的东西,就是将他与只有知性才能思想的事物秩序联结起来的东西,而这种秩序同时凌驾于整个感觉世界之上,凌驾于那与感觉世界一起可以在时间里被经验地决定的人的此在以及所有目的的整体(只有它才切合于作为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之上。它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只是人格而已,亦即超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而这种自由与独立性同时还被看作是存在者委身于特殊的、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的能力,于是,属于感觉世界的个人在同时属于理智世界的情况下,委质于他自己的人格。这样,人,由于属于两重世界,在与他自己第二重的和至上的天职相关联时,必定只以尊敬来注视自己的存在,必定以至上的敬重来注视这种天职的法则。

许多依照道德理念来标明各种对象价值的表述都依赖于这个渊源。道德法则是神圣的 (不可侵犯的)。人的确是足够罪恶的,但在其个人里面的人道对于他必定是神圣的。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 能被用作手段 ;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 。所以,凭借其自由的自律,他就是道德法则的主体。正是出于这个缘故,每一个意志,每一位个人都将他个人的、指向他自己的意志限制于这样一个条件:与理性存在者的自律 符合一致,即不该使他委质于任何意图,假使这个意图不是依据由承受的主体本身的意志所产生的法则而可能的;这就是说,决不把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鉴于这个世界里的理性存在者无非都是上帝的创造物,这个条件我们甚至有权授予上帝的意志,因为这个条件依赖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而唯有凭借这个人格 他们才是目的本身。

这个唤起敬重的人格理念,将我们本性的崇高性(依照它的天职)陈于我们的眼前,同时让我们注意到我们的行动与它有欠切合,并且借此平伏自负,因此它甚至对于最为庸常的人类理性也是自然而然的和容易注意到的。难道不是每一个大致诚实的人都有时会发觉,他原本可以撒一个无关紧要的谎,以便使自己从某种恼人的争执中脱身出来,或者只是为了某个可爱和可敬的朋友从中得益,却为了不致在他自己的眼中暗受鄙视而放弃了吗?一个身陷生活中极大不幸的正直人,只要他能够不顾职责,原本可以避免这个不幸,他之所以昂立不移,不就是意识到,他维护和尊重了他个人的以及他的尊严之中的人道,这样他就没有理由内疚和害怕内省了?这种慰藉不是幸福,丝毫不是幸福。因为没有人希望有如此遭遇,甚至也许不希望在那样的环境中生活一下。但是他活着,并且无法忍受自己在自己的眼里不配生活下去。这种内心的宁静因而对于一切造成生命快乐的东西而言只是消极的。所以在个人状况的价值都已经完全离他而去了之后,它是对于失去个人价值的这种危险的防范。它是对某种全然有别于生命的东西的敬重的结果,经与后一种东西的比较和对照,生命及其一切愉快反而是全无价值的。他依然活着仅仅出于职责,而非因为他发现生命有一丝一毫的味道。

纯粹实践理性的真正动力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无非就是纯粹道德法则自身,只要后者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存在的崇高性,并且从主观方面在人之中产生了对于人自己高级天职的敬重,而这些人同时意识到他们感性的此在,意识到与之连结在一起的对于他们那易受本能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因为生活中有如此之多的刺激和惬意让自己与这个动力连结在一起,以致于甚至单是出于这个缘故,一个明智的、对于生活的极大福利反复斟酌的伊壁鸠鲁派 也会做出聪明的选择,赞成德性的善行;并且将这种欢乐地享受生活的前景与那种无上的而自身充分的决定性的动机联结起来,也是可取的;但是,如果说到职责的话,那么这只是为了平衡恶习在另一方面所层见叠出的诱惑,而不是为了将真正的促动力量,那怕其中的一丝一毫置于这种前景里面。因为情况倘使如此,它就会在源头上污染了道德的意向。职责的尊严与生活的享受毫无干系;它有它特殊的法则,也有它特殊的法庭;无论人们仍然多么想把它们搅拌一番,从而将它们的混和物当作药剂递给有疾的心灵,它们却随即彼此分离,并且如果它们不分离,前者就毫无作用;而如果物质的生活因此就强劲起来,那么道德的生活就会无可挽救地萎蘼下去。

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批判性阐释

所谓对一门科学或其自成体系的一部分的批判性阐释,我是指研究如下一点并证明其正当性:当人们把这门科学与其他以类似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体系作比较时,它为什么必定有这样的而非其他的体系形式。现在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就两者都是纯粹理性 而言,是以同样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因此,两个体系形式之间的区别必须经由两者的比较来决定,而这种区别的根据也必须予以指明。

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论处理那些可以给予知性的对象的知识,所以必须从直观 ,因而(因为直观在任何时候都是感性的)从感性开始,不过从这里首先进到(这种直观的对象)概念,并且只有在先行处理这两者之后才可以诸种原理 结篇。与此相反,因为实践理性并不处理对象以求认识 它们,而是处理它自己(根据关于这些对象的认识)现实地实现 这些对象的能力,亦即处理乃系一种因果性的意志,只要理性包含了这种因果性的决定根据;因为实践理性无需指定任何直观的客体,而是(因为因果性的概念任何时候都包含着与法则的关联,而法则决定了杂多在相互关系之中的实存)作为实践理性只需指定这些对象的一条法则 :于是,实践理性分析论的批判,在它应当是实践理性(这是根本的任务)的范围内,就必须从各种先天的实践 原理的可能性 开始。唯有从这里出发,它才能继进到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也就是绝对的善和恶的概念,以求依照那些原理初次把它们给出来(因为先于那些原则,它们不可能通过任何认识能力而作为善和恶被给予),并且只有在这时候,最后一章,也就是关于纯粹实践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以及它对感性的必然而可先天地认识的影响那一章,亦即关于道德情感 的那一章才结束了这一卷。这样,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就以与纯粹理论理性完全类似的方式划分了其运用的所有条件的整个畛域,不过是以相反的秩序。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论划分为先验感性论和先验逻辑,相反,实践理性的分析论划分为纯粹实践理性的逻辑和感性论(如果允许我仅仅为了类比而在此处使用这个原本完全不适当的名称的话),逻辑在理论理性那里又划分为概念分析论和原理分析论,而在此处则划分为原理分析论和概念分析论。在理论理性那里,由于感性直观的双重性质,感性论又有两个部分;而在此处感性完全不是被看作直观能力,而被单纯看作情感(它能够是欲求的主观根据),而有鉴于此纯粹实践理性不许可进一层的划分。

这种析为两部分的划分以及次一层的划分没有在这里现实地(即使起初人们很可能为前一批判的例子引诱去做这样的尝试)实行,其理由是很容易明白的。因为这是纯粹理性 ,它是就其实践的运用,因而是从先天的原理而非经验的决定根据出发而被考察的:这样,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这种划分结果必定就类似于三段论,也就是说,从大前提 (道德原则)中的一般性的东西出发,经过包含在小前提 里面的、把(作为善或恶的)可能的行为归属于那一般的东西之下的活动,继而进到结论 ,也就是主观的意志决定(对于实践上可能的善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准则的关切)。这样一些比较会使某个也许已经能够确信在分析论中所出现的各种命题的人,感到惬意;因为它们有理由引起如下的期望:有朝一日使人能够洞见到整个纯粹(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能力的统一性,并且能够从一条原则推论出所有一切来;这是人类理性无法避免的要求,因为理性只有在其各种认识彻底系统的统一性里才会得到完全的满足。

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也考察一下我们关于并且通过纯粹实践理性所能已经具有的认识的内容,一如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所阐明的那样,那么在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之间引人注目的类似之外,我们还会发现同样引人注目的差别。就理论理性而言,先天的纯粹理性的认识能力 可以凭借来自科学(在科学里面,人们不必担忧经验的认识根据像在一般的认识那里如此轻易地悄悄混杂进来,因为科学通过方法论的运用以如此之多的方式检验其原则)的实例相当轻易地和不言而喻地得到证明。但是,纯粹理性当是不掺杂任何经验的决定根据而单纯自为地实践的:这一点人们必须能够从最普通的实践理性的运用 来予以阐明,因为这样一条人类的每一个自然理性都认识到其乃完全先天的、不依赖于任何感性材料的无上实践原理,被人们确认为他们意志的无上法则。人们必须首先依照这个原理渊源的纯粹性,即使以这种普通理性的判断 ,确立这个原理并且证明其正当性,然后科学才能掌握它以供应用,仿佛把它当作先行于所有关于其可能性和种种结论的争论的一个事实,而这些结论是可以从这个原理之中推断出来的。但是,这种情形可以由刚才的所述来很好地解释;因为纯粹实践理性必须从原理开始,而这些原理作为最初的材料必定被做成为一切科学的基础,而不能够首先从这些科学之中发生出来。但是,关于道德原则就是纯粹理性原理的正当性证明,也能够通过单纯诉诸于普通人类知性而妥当又充分可靠地完成,因为一切可能潜入我们准则之中而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经验的东西,通过愉快或痛苦的情感让人辨认出来 ,盖缘这种情感就经验的东西刺激起欲望而言必然附丽于经验的东西,不过,纯粹实践理性断然拒绝 将这种情感作为条件采纳进自己的原则。(经验的与理性的)决定根据的异质性就通过在实践中立法的理性对一切彼此干涉的禀好的抵抗让人辨认出来,而这种抵抗依凭一种特殊的感受 ,但后者并不先行于实践理性的立法,而相反只有通过这种立法,确切地说作为一种约束才产生的,也就是说,通过对法则的敬重才产生的,没有人对无论何种禀好有这种敬重的情感,人们只对法则才有这种情感;这种异质性是如此突出昭著,以致任何一个人,乃至最为庸常的知性在某个陈于面前的例子里都会立即明了:虽然他可能会受愿欲的经验根据的怂恿去依从它们的诱惑,但决不能指望他去服从 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之外的任何其他法则。

区别由经验原则构成整个根基的幸福论 与毫无经验成份的道德论 ,是赋予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第一的和最重要的任务;这种区分必须像几何学家从事其工作那样精确 ,如果还可以说什么的话,也必须那样挑剔地 进行。但是,哲学家在这里(就如在理性认识里面那样,总是通过单纯的概念,而非概念的构造)却有更大的困难需要克服,因为他不能将直观设置为(一个纯粹本体的)基础;他却也有一种方便之处,他几乎可以像化学家一样,任何时候对每个人的实践理性做一个实验,以将道德的(纯粹的)决定根据与经验的决定根据区别开来;当他把道德法则(作为决定根据)添加到受到经验刺激的意志(比如,那种因为撒谎能够有所获而乐意撒谎的意志)上去时,他就这样做了。这就像化学分析家把碱加入盐酸石灰溶液里面,盐酸立即脱离石灰,而与碱中和,石灰则沉淀到底部。同样,如果把道德法则持于一个原本诚实的人(或者他这一次仅仅想以诚实人自居)面前,凭这个法则他认识到撒谎者的卑鄙无耻,——他的实践理性(通过判断什么是他应当做的事情)立即就抛弃那种好处,使自己与那种保持他对他自己个人敬重的东西(诚实)符合一致,而那种好处在被从理性(它现在是完全位于职责一边的)的所有附属物那里分离和清洗出来之后,人人都会加以衡量,以让它在别的情形里依然与理性联结起来,只是在它可能不利于道德法则的地方除外,因为理性决不离弃道德法则,而相反使自身与道德法则最为紧密地符合一致。

但是,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种区别 并不因此立即就成了两者的对立 ,而且纯粹实践理性并不希望人们应当放弃对于幸福的要求,而只是希望一旦谈到职责,人们应当完全不瞻顾 幸福。从某些方面来考虑,关怀人们的幸福甚至可以是一种职责;这部分是因为幸福(敏捷、健康、财富均在其中)包含着实现人们职责的手段,部分是因为幸福的匮乏(比如,贫穷)包含着使人触犯职责的诱惑。单单对幸福的促进决不能够直接就是职责,更不是全部职责的原则。因为既然除了唯一的纯粹实践理性法则(道德法则)之外,意志的一切决定根据统统都是经验的,并且因此而属于幸福原则,所以它们必须统统从无上的德性原理那里分离出来,决不能作为条件而并入无上德性原理,因为这会取消一切德性的价值,恰如几何学的原理与经验的混和会取消一切数学的明证性一样,而后者乃是(依照柏拉图 的判断)数学本身所具有的最为卓越的因素,它甚至优先于数学的所有功用。

若无纯粹实践理性的演绎,亦即若无对这样一种先天知识可能性的诠释,所能予以诠证的不外就是:如果人们洞见到一个有效原因的自由的可能性,那么人们肯定不仅仅洞见到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无上实践法则的道德法则的可能性,而且完全洞见到其必然性,而对于这些理性存在者人们赋予以其意志的因果性的自由。因为这两个概念是如此须臾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的,所以人们也能够通过意志对于除道德法则以外的任何东西的独立性来定义实践自由。不过,有效原因的自由就其可能性说是根本无法洞见的,在感觉世界里尤其如此。如果我们只是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这种自由的不可能性无法证明,并且现在又由设定这种自由的道德法则强制去认定这种自由,也同样通过这个法则而得到证明有理由来认定这种自由,那就是万幸了!然而依然还有许多人始终相信他们能够依照经验的原则诠释这种自由,就如诠释任何其他自然能力一样,并且将自由看作心理学的特性,对它的诠释仅仅取决于关于心灵性质 和意志动力的精确研究,而不是将它看作关于位居感觉世界(事实上这就是唯一的关键)的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先验 断定;这样,他们就取消了纯粹实践理性借助道德法则让我们遭逢的一次壮丽的启示,这就是通过自由这一原本系先验概念的实在化而对一个理智世界的启示;他们因此取消了完全不采纳任何经验的决定根据的道德法则本身:于是,这就有必要再加阐述以防范这个幻象,并把经验主义的浅薄赤裸裸地揭示出来。

与作为自由 的因果性概念不同,作为自然必然性 的因果性概念仅仅涉及物的实存,只要这个实存是可以在时间中规定的 ,从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物自身的因果性相对照。如果人们把时间之中物的实存的规定认作物自身的规定(这是人最为习惯的表象方式),那么因果关系之中的必然性根本就无法与自由结合起来;而且它们是彼此矛盾地对立的。因为从第一种因果性得出的结论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的每一个事件,从而每一个行为,都必然是以在前一时间之中发生的事件为条件的。既然过去的时间不再受我的支配,每一个我所实施的行为由于那些不受我支配的 起决定作用的根据就是必然的,亦即我在我发生行为的那一个时间点上决不是自由的。的确,即使我同时假定我的整个实存是不依赖于任何外在原因(比如上帝)的,以致于我的因果性的决定根据,甚至我的整个实存都完全不是在我之外的,这仍然丝毫不会将那种自然必然性变成自由。因为在每一个时间点上,我仍然始终居于那种必然性之下,即由不受我支配的东西决定去发生行为,并且部分在先的(a parte priori)事件的无穷系列是一条持续不断的自然锁链,我始终只有依照一种已经先行决定的秩序继续这个系列,而从不由自己肇始这个系列;这样,我的因果性也决不会是自由。

因此,如果人们赋予一个其此在乃在时间中被决定的存在者以自由,那么他们至少就其实存里面的所有事件而言,从而也就其行为而言,不能将这个存在者排除在自然必然性的法则之外;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把这个存在者交付给盲目的机运。但是,因为事物的此在 是在时间里 被决定的,在这个范围内,这个法则不可避免地关涉事物的一切因果性,所以如果这是人们不得不据以来表象这些事物本身的此在 的方式的话,那么自由就必定会作为一个虚无和不可能的概念被屏弃。因而,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那么只余下一种方法: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从而也把依照自然必然性法则 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 ,却把自由赋予作为物自身的同一个存在者 。如果人们希望同时保存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那么这样做便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不过在运用时,如果人们把它们诠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为里面,并这样来诠释这个结合本身,巨大的困难就会冒出来,这个困难看起来使得这种结合不可行。

倘若我就一个行过一次窃的人说:这件事依照因果性的自然法则是前一时间中的决定根据的必然后果,所以它不发生是不可能的。那么,依照道德法则的判断在这里如何能够做出改变并且设定:这件事原本是能够放弃不做的,因为法则说,它原本应当放弃不做的,亦即这个人在这个时间点上并且在这件行为上,他的确居于无可避免的自然必然性之下,他在这个时间点就同一行为而言,如何能够被说成是完全自由的?一种可怜的权宜之计是从如下的说法中寻找托辞的:人们只是使他那依照自然法则因果性的这类决定根据适合于一种比较的 自由概念(按照这种说法,某种东西,如果其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根据位于发生效力的存在者之内 ,有时就叫做自由的结果;比如,当一个抛掷物在自由运动时所完成的动作,在这里人们之所以用自由一词,乃是因为在这个抛掷物飞行期间,它未受到外在东西的推动;又譬如我们把一座钟的走动也称为自由运动,因为它自己推动它的指针,这个指针也无需外力的推动;一个人的行为,不论它是否当下就因在时间中先行于它的决定根据而是必然的,人们仍然称其为自由的,因为这些决定根据是内在的、由我们自己的力量产生的表象,是通过这种表象而在因缘时生的环境中引起的欲望,从而是由我们的喜好引起的行为),总是有一些人借此来敷衍塞责,以为用一种小小的文字游戏就已经解决了这个困难问题,而为求其解决人们已经徒劳无功地工作了数千年,因而这种解决几乎不可能这样整个地从表面得到。事实上,在追问一切道德法则和与之相关的责任必定以之为基础的自由时,问题完全不在于:那个由自然法则决定的因果性,是否因位于主体之内或主体之外 的决定根据而成为必然的,并且在前一种情形下,它是否因天性或因理性思考过的决定根据而成为必然的;如果照这些人所承认的,这些起决定作用的表象自身在时间中,确切地说在前一个状态 中有其实存的根据,但这一个状态又在一个先行的状态里有其实存的根据,如此等等,那么这些决定根据可以始终是内在的,它们可以有心理学的而非机械的因果性,亦即它们可以通过表象而非身体的运动产生行为:这样,它们始终是某个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决定根据 ,只要这个存在者的此在是可以在时间中决定的,因而是从属于过去时间里必然形成的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在主体要行动时也不再受他的支配 ;于是,这些决定根据虽然具有心理学的自由(如果人们的确想应用这个关于心灵种种表象的单纯内在连接的字眼的话),但仍然具有自然必然性,从而并未留下任何先验自由 ,后者必须被思想为对于一切经验的东西因而对于一般自然的独立性,而不论它们被看作是单单在时间中的内感官的对象,还是被看作是既在时间中又在空间中的外感官的对象;没有这种乃系唯一先天实践的先验自由(在后一种真正的意义上),任何道德法则,任何依照道德法则的责任都是不可能的。正是出于这个缘故,我们确实能够把时间中依照因果性的自然法则的各种事件的所有必然性称作自然的机械作用 ,尽管我们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委制于这种机械作用的种种事物实际上必定是物质的机器 。我们这里所检视的是种种事件在依照自然法则发展时,它们在时间系列中连接的必然性,我们可以把这种过程在其中出现的主体称为物质的自动机(Automaton materiale),因为在这里机器是由物质推动的,或者与莱布尼茨 一样,把这种主体称为精神的自动机(Automaton spirituale),因为在这里机器是由表象推动的;倘若我们意志的自由无非就是后一种(比方说,心理学的和比较的,而非同时先验的,亦即绝对的)自由,那么这在根本上就会无异于旋转式烤肉叉的自由,它一旦让人上紧了发条,也会自动完成它的运动。

现在为了扬弃前面例子所述的同一个行为里面自然机械作用与自由之间的表面矛盾,我们必须回想一下《纯粹理性批判》里面所说过的话或从中推出的结论:这种无法与主体的自由并存的自然必然性,单单附着于对那居于时间条件之下的事物的决定,从而仅仅附着于对作为现象的行动着的主体的决定,这就是说,这个主体的每一个行为的决定根据都位于属于过去的时间并且不再受他支配的 东西里面(他已经干下的事情,和在他看来因这些事情而可由他决定的品格,作为现象也都必须算在这种过去的时间和不再受他支配的东西之列)。但是,这在另一方面也意识到自己乃是物自身的同一个主体,也在他的此在不居于时间条件之下的范围内 考察这个此在,但把自身仅仅看作可以由法则决定的,而这些法则是他自己通过理性给予自己的;在他的这个此在之中,没有什么东西对他来说是先行于他的意志的决定的,而他的此在的每一个行为,以及一般而言,这个此在的每一个依照他的内感官变化的决定,甚至作为感觉存在者的他的实存的整个历史,在他理智实存的意识里面都无非被视为后果,而决不被视为他那作为本体 的因果性的决定根据。从这一点来考虑,理性存在者现在能够有权利就他干下的每一个违反法则的行为说:这个行为他原本能够放弃不做,尽管它同时作为现象是在过去的事情里被充分地决定了的,并且在这个范围之内是无可逃避地必然的;因为这个行为以及决定这个行为的所有过去的事情,都属于他自己所造成的他品格的唯一现象,并且依照这个品格,他把那些现象本身的因果性归于作为一个独立于所有感性的原因的他自身。

我们心中那个我们称为良心的奇妙能力的判决与这一点完全符合一致。一个人可以尽力矫揉以把他耿耿于怀的一件违反法则的事情粉饰为无意之举,粉饰为人们决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过失,从而粉饰为某种他为自然必然性的洪流裹入其中的事件,因此把自己解释为清白无辜的:不过,如果他意识到他在犯下那过错的当下他原是清醒的,亦即原是正在使用他的自由的,那么他就会发现,为他辩护的律师根本不可能箝制他心中的原告之口;他虽然解释 他的违法行为出于某种不良习惯,后者由于日积月累的疏忽放任竟养成到了这个地步:他能够把这个违法行为看作这个不良习惯的自然后果,但这并不能使他免于他施于自己的责备和警告。人们在每一次回想许久以前所行之事时而起的悔恨之情也是以此为基础的;这是一种由道德意向引起的痛苦感受,由于它无法有助于挽回已经形成的事件,所以在实践上是空洞的,甚至会是荒谬的(就如普里斯特利 ,一个真正的、始终不渝的宿命论者 ,也把这个说成是荒谬的一样,并且有鉴于他的坦诚,他比那些在事实上主张机械作用而在口头上主张自由的人更其值得赞许,因为这类人虽然没能让人理解这样一种责任的可能性,却总是希望让人认为他们已经把自由包括在他们折衷主义的体系里面了),但是这种悔恨之情作为痛苦仍然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当事关我们理智的实存的法则(道德法则)时,理性并不承认任何时间差别,而只是追问:这个事件是否作为行动而属于我,然后总是从道德上把它与这种感受结合起来,不管这个事件是刚才发生的,或是早已发生的。因为有鉴于对于感官生命的此在的理智 意识(自由意识),感官生命 具有绝对的法象统一性,而法象在它包含关涉道德法则的意向的种种单纯现象(品格的现象)时,是不应当依照那属于作为现象的它的自然必然性来判断的,而是应当依照自由的绝对自发性来判断的。因此人们可以承认:倘若我们能够对于一个人通过其内在以及外在行为显露出来的思想方式有那样深刻的洞察,以致其行为的每一个动力,即使最细微的动力,以及一切作用于这种动力的外在诱因都会为我们所认识到,从而人们能够像计算月蚀和日蚀那样确定地计算出入的未来举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主张:人是自由的。如果我们对于同一个主体还能够有另外一种鉴识(但这当然是完全没有授予我们的,而代替它的,我们只有理性概念),也就是对这个主体的一种理智直观.那么我们就会明了:就那能够始终仅仅关涉道德法则的东西而言,现象的整个锁链依赖于作为物自身的主体的自发性,关于这种自发性的决定并不能够给出任何自然的解释。在缺乏这种直观的情况下,道德法则使我们确信:我们的行为,作为现象,和我们主体的感觉存在的关联,与这个感觉存在自身借此和我们心中的理智基质相连的关联之间是有区别的。——从这个对于我们的理性自然而然却无法解释的考虑来看,那些极其认真地做出然而在乍看之下仿佛完全悖理的判断也就证明自己是正当的了。在某些情况下,有人纵然曾从亦施于他人的同样教育中受惠,却从儿童起就早露恶毒,并且变本加厉,直至成年,以致人们把他们看作天生的恶棍,并认为他们就事关思想方式而言乃是完全无可救药的;人们却仍然按照他们的所作所为来评判他们,依然斥责他们对他们的恶行负有责任,甚至他们(儿童)自己也觉得这种斥责完全有根据,似乎他们与其他人一样依旧是负责任的,而不论他们那被断言为毫无希望的心灵的自然本性如何。这种情形之所以可能发生,乃是因为我们假定,一切由他们的意愿产生的东西(每一个有意实施的行为毫无疑问皆是如此)都有一个自由的因果性作为根据,这种因果性从少年时起就把他们的品格表现在他们的种种现象(行为)里面,而这种行为由于举止的类似性揭示了一种自然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没有使意志的邪恶性质成为必然,而相反是自愿服膺的恶的和不可改变的原理的后果,这些原理只是使这个意志更加卑鄙下流和更其应受惩罚。

但是,只要自由应当在一个属于感觉世界的存在者身上与自然的机械作用结合在一起,它就仍然面临一种困难:这种困难,纵使到此为止所述的一切都已为人认可,它仍然使自由处于彻底毁灭的威胁之下。不过,伴随着这种危险,有一种情况依旧给予了通向断定自由之幸运出路的希望,这就是说,这同一个困难更强有力地压迫(事实上如我们立刻就将看到的,仅仅)如下这个体系:在这里,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中得到决定的实存被看作是物自身的实存;因此,这个困难并不强制我们放弃我们最紧要的先决条件,即作为感性直观的单纯形式,从而作为那属于感觉世界的主体所特有的单纯表象方式的时间的观念性,也就是只要求把这个先决条件与自由这个理念结合起来。

如果人们向我们承认,理智主体就一个被给予的行为而言仍然能够是自由的,尽管相对于同一个行为而言,它作为也属于感觉世界的主体,又是以机械作用为条件的,然而只要人们认定,上帝 作为普遍的原初存在者也是实体实存的原因 (这个命题是决不容许放弃的,否则作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的上帝概念,以及神学中为一切所依赖的上帝的全足,亦需一起放弃),那么看来人们的确必须承认:人的行为在那种完全不受他支配的东西 里,也就是在一个与他全然有别的、他的此在和他的因果性的整个决定完完全全以之为依靠的至上存在者那里,有其决定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在它属于时间之中的人的规定的时候,不但是作为现象的人的规定,而且是作为物自身的人的规定,那么自由便会是无法拯救的了。人就会是由至上匠师(dem obersten Meister aller Kunstwerke)制做和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松式的自动机,并且自我意识虽然使他成为一架思想着的自动机,但如果自发性被认为是自由的话,那么在这里,关于自动机自发性的意识就会是一个幻觉;盖缘它只是就比较而言配称自由,因为它运动的最近的决定原因以及逐次决定它们的一长系列原因虽然是内在的,但最终和最高的原因仍旧完全在一只外来的手中。因此,我无法明了,那些仍然始终坚持要把时间和空间视作属于物自身的此在的规定的人,将如何在这里避免行为的宿命;或者,当他们如此直截了当地(如原本敏锐的门德尔松 所做的那样)承认两者是必然属于有限的和派生的存在者实存的条件,而不是必然属于无限的原初存在者实存的条件,我就无法明了,他们将如何为自己辩护,他们从何处获得做出这种区别的权利;甚至我也不明了,当他们把时间之中的此在视作必然依赖于有限的物自身的规定时,他们将如何规避他们造成的矛盾,因为上帝是这种此在的原因,但它仍然不可能是时间(或空间)本身的原因(因为时间和空间必须被设定为物之此在的先天必然的条件),从而上帝的因果性有鉴于这种物的实存甚至必须是以时间为条件的,这样一来,与上帝的无限性和独立性概念的一切矛盾必定都不可避免地登场了。与之相反,将独立于一切时间条件的上帝实存的规定与一个感觉世界的存在者的规定,也就是把一个存在者自身的实存 与一个在现象之中的物 的实存区别开来,对我们来说是轻而易举的。因此,如果人们不承认时间和空间的那种观念性,那么所余下的就只有斯宾诺莎主义 了,在后者那里,空间和时间乃是原始存在者本身的本质规定,但依赖于它的物(我们本身也)不是实体,而仅仅是寓于实体之内的偶性;因为如果这种物仅仅作为实体在时间之中 的结果而实存,而时间是这些物的实存本身的条件,那么这种存在者的行为也必定是这个实体在某个地方某个时间内实施的行为了。因此,斯宾诺莎主义的基本观念虽然荒谬,它的推论却远比创造论所能做的推论简明,因为在后者,这个被当作实体的和自在地实存于时间之中 的存在者被视为一个无上原因的结果,却未同时被看作属于它和它的行为,而只是被看作自为的实体。

下述方式简单明了地解决了上面所思考的困难。如果时间之中 的实存是世界之中思维着的存在者单纯的感性表象方式,从而并不关涉作为物自身的这类存在者:那么创造这类存在者就是创造物自身,因为创造的概念不属于实存的感性表象方式和因果性,而只能与本体相关。因此,当我就感觉世界的存在者说,它们是被创造的时,那么我只是把它们看作本体而已。就如说上帝乃是现象的创造者是一个矛盾一样,说上帝作为创造者乃是感觉世界的行为因而作为现象的行为的原因,而它同时也是行动着的存在者的此在(本体)的原因,也同样是一个矛盾。倘使现在有可能(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时间之中的此在是某种单单作为现象,而不作为物自身的东西)断定自由而无损于作为现象的行为的机械作用,那么行动着的存在者是创造物这个情况,在这里能够丝毫不更动这个断定,因为创造涉及创造物的思维实存,但不涉及它们的感觉实存,并且因而也不能够被视为现象的决定根据;但是,如果世界的存在者作为物自身实存于时间之中 ,事情的结果便会完全不一样,因为实体的创造者就会同时是这些实体的全部机械作用的推动者。

纯粹思辨理性批判所完成的时间(以及空间)与物自身的实存的分离,就具有这样巨大的重要性。

但是,人们会说,这里所阐述的解决这个困难的方法本身仍旧具有许多繁难,难以有其清晰的表述。然而难道人们曾经尝试过的或可能会尝试的其他解决方法有更容易和更易领会的吗?我宁愿说,形而上学独断的教师们挪移这个难点使之尽可能远离人们的视线,希望他们倘使根本不谈及这个难点,大概也就无人会轻易想到它,他们在这里所表现的与其说是坦诚,毋宁说是滑头。如果科学应当得到促进,那么一切困难就必须揭示出来 ,甚至那些尚隐藏在科学道路之中的困难也必须搜索出来 ;因为每一种困难都唤起一种辅助手段,而这种手段不可能被发现而不造成科学无论在规模方面还是在精确性方面的增长,这样一来,甚至连各种障碍都成了科学彻底性的促进手段。相反,如果困难被着意地掩盖起来,或者只是用止痛剂消去,那么它们或迟或早要爆发为无可救药的祸害,后者使科学毁灭于彻底的怀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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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纯粹思辨理性的所有理念之中,从根本上来说,正是自由概念独独在超感性领域造成了这样广大的拓展,尽管仅仅是实践认识的扩展,所以我反躬自问:为什么独独给予自由概念以如此巨大的丰衍性 ,而其余的概念虽然能够标明纯粹可能的知性存在者的空位,但却不能通过任何东西决定那些存在者的概念。我立刻就明白:因为没有范畴我不能思维任何东西,所以我必须首先在我现在所研究的理性的自由理念里找出这个范畴,它在这里就是因果性范畴;我还明白,尽管对于作为逾界概念的自由这个理性概念 没有什么相应的直观能够置为它的基础,理性概念对于(因果性的)知性概念 的综合要求无条件者,但感性直观仍然必须首先被给予这个知性概念,通过感性直观知性概念才确保有客观实在性。现在,一切范畴都分成了两类,即单单从事于客体表象中的综合统一性的数学范畴 ,和从事于客体实存表象中的综合统一性的动力学范畴 。第一类范畴(量和质的范畴)任何时候都包含齐一的东西 的综合,在这类综合里,对于在感性直观里被给予的空间和时间之中的有条件者,决不可能找出一个无条件者来,因为无条件者必须又再从属于空间和时间,并因而又必须始终是有条件的;因此在纯粹理论理性的辩证论里,为它们寻求无条件者和条件总体的两种相互对立的方式都是错误的。第二类范畴(事物的因果性和必然性范畴)完全不要求(有条件者和条件在综合中的)齐一性,因为这里所应当表象的不是直观如何由其中的杂多构成,而仅仅是与直观相应而有条件的对象的实存如何(在知性里面而与知性相连接)增加到条件的实存上去;这样,我们就可以为感觉世界里面彻底的有条件者(既就因果性而言,又就事物本身的偶然的此在而言)设置一个思维世界之中的、尽管未经规定的无条件者,并且使综合成为超验的。于是,因为人们在纯粹思辨理性辩证论里面也发现,为有条件者寻找无条件者的两个表面上相互对立的方式,比如,在因果性的综合中,为感觉世界里面原因和结果系列中的有条件者设想一种不再以感性为条件的因果性,事实上并不相互矛盾;人们还发现,一个行为在属于感觉世界时始终是以感性为条件的,亦即是机械地必然的,同时,在那行动着的存在者属于理智世界的情形下,而这同一个行为属于这个存在者的因果性时,仍旧能够有一种不以感性为条件的因果性作为其基础,从而能够被思想为自由的。现在重要的事情单单在于,这个能够 会转化成存在 ,亦即在一个现实的事例里,人们仿佛能够通过事实证明,某种行为是以这样一种因果性(理智的、不以感性为条件的)为先决条件的,无论它现在是现实的,还是仅仅是受命的,亦即在实践上是客观必然的。在作为感觉世界的事件而在经验中被给予的现实的行为上面,我们不能期望遇见这种联结,因为源于自由的因果性必定总是在感觉世界之外的理智世界里面找到的。但是,感觉存在者以外的其他事物并未为我们所知觉和观察到。这样,所余留下来的无非就是:一条无可辩驳而且客观的因果性原理被发现了;这条原理从它的决定那里排除一切感性条件,亦即它是这样一条原理,在其中理性就因果性而言不再引证其他东西 以为决定根据,而是理性通过这条原理本身就包含着决定根据,并且在这里理性作为纯粹理性 本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个原理无需求索无需发明;它长久以来就在所有人的理性之中,与人的存在融为一体,是德性 的原理。于是,那种无条件的因果性和这种因果性的能力,自由,连同既属于感觉世界同时又属于理智世界的存在者(我自己),就不仅以无决定的和成问题的方式被思想(思辨理性查明这个说法是适宜的),而且甚至就 自由的因果性法则而言以有规定的 和确实的方式被认识到 ,这样理智世界的现实性就以决定的方式 被给予了我们,更确切地说是就实践的瞻顾而言被给予我们的,这种决定从理论的目的来看会是超验的 (逾界的),而从实践的目的来看则是内在的 。但是就第二个动力学的理念而论,也就是就一个必然的存在者 的理念而论,我们就不可能迈出这一步。若无第一个动力学理念居间,我们便不能从感性世界来到这个必然存在者上面。因为我们若曾想一试,那么我们必然就已经敢于一跃,舍去那给予我们的一切,荡入一个任何东西都未给予我们的境地,而借这些东西我们才能够从中促成这样一个理智存在者与感觉世界的联结(因为必然的存在者当被认识到是在我们之外 被给予的);与之相反,就如当下所阐明的那样,这一点就我们自己的 主体而言是完完全全可能的,只要这个主体一方面 通过道德法则将自己规定(借助自由)为理智的存在者,另一方面 ,它认识到自己是依照感觉世界里面的决定而活动的。唯有自由概念允许我们无需逾出我们之外而为有条件者和感性的东西寻得无条件者和理智的东西。因为正是我们的理性本身通过至上的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认识到自身,和那意识到这个法则的存在者(我们自己的人格),属于纯粹的知性世界,更确切地说,甚至连带认识到它作为这样的存在者如何能够活动的决定方式。这样,我们就自会领悟,为什么在整个理性能力里面唯独实践能力 才是这样一种能力:它帮助我们超越感觉世界,为我们谋得关于超感性的秩序和联结的认识,但也正出于同样的原因,这种认识所能扩展的程度自然止限于为纯粹实践的意图所必需的范围。

若蒙允许,我还要借此机会提醒一事,这就是我们在处理纯粹理性时所走的每一步,甚至在我们全不瞻顾精微思辨的实践领域之中,仍旧那么精确并且自发地与理论理性批判丝丝入扣,仿佛每一步都是经过审慎仔细的考虑而单单为理论理性批判求得证明的。实践理性最重要的命题与常常显得太过精微和不必要的思辨理性批判的评论之间这样一种无法寻求、而是(就如只要人们想把道德探索追溯到道德的原则上面,人们自己就能够相信)自发地产生的严密切合,出人意料而使人诧异不已,并且强化了已为别人认识到和称赞过的准则:在每一项科学研究里面,我们当以尽可能的精确和坦诚推进我们的事业,不费神于它在自己领域之外可能遭遇的障碍,而只是尽我们的所能真正和彻底地完成这个研究本身。经常的观察已经使我们相信,当人们完成这样的劳作时,那在中途在我以外的其他学说看来有时显得相当可疑的东西,在我把这种可疑性置之脑后,单单注意我的事业直至这个事业的完成之时,最终出乎人意料地与毫不顾及那些学说、毫无对于这些学说的偏袒和成见而独自地发现的东西完全符合一致。著作家们如果能够决心以更多的坦诚来从事工作,他们就会免除许多错误,省却许多徒劳的辛苦(因为这些辛苦付之幻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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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学或自然科学中所谓的实践 命题本来应该称作技术 命题。因为这些学科完全无关乎意志决定;它们仅仅指示足以产生某种结果的可能行为的多样性,因而与表示因果联接的所有命题一样是理论的。谁既然喜欢结果,那么他也就必须容忍原因。

(2) 此外,认其为善(sub ratione boni)这个语词也是义涉双关的。因为它可能是说:我们之所以把某种东西表象为善的,乃是因为我们欲求 (愿望)它;但也可能是说:我们之所以欲求某种东西,乃是因为 我们把它表象为善的 ;这样,或者欲望是作为善之客体的概念的决定根据,或者善的概念是欲求(意志)的决定根据;因为在前一种情形下,认其为善(sub ratione boni)这个词语就会意指:我们愿望某种在善的理念之下 的东西,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则会意指:我们根据这个理念 愿望某种东西,而这个理念是必须先行于这个愿望而为其决定根据的。

(3) 对于每一种不是为了法则发生却合乎法则的行为,人们能够说:它只依照条文 ,而非依照精神 (意向)在道德上是善的。

(4) 如果我们准确地思考前面陈述过的对人敬重这个概念,那么就会发觉,这种敬重始终依赖于某个实例持于我们之前的那种职责意识,而且敬重也决不会有异于道德根据的其他根据;无论我们在何处用这个辞语去注意人们在判断道德法则时所取的秘密的而奇妙的、同时却常常出现的瞻顾,总是有益的,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甚至对于知人论事也是非常有用的。

(5) 某些人想定为德性最高原理的自我幸福原则与这个法则形成奇特的对比。这个自我幸福原则的内容是:爱你自己甚于一切 ,但爱神及汝邻人乃为汝自己缘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