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以人名为篇名。克力同是苏格拉底的老友,在当时社会上有财力与地位的人。他是苏氏生平忠实的朋友,对哲学感兴趣,常和苏氏一起讨论,柏氏却把他描写成和蔼平庸、缺乏创造力的人。苏氏受审和受刑,他都在场,受审时力劝苏氏承认罚款,自己情愿出钱;受刑时自承为苏氏料理后事,还为他还一笔小债。

苏氏判决死刑以后,巧遇雅典宗教上的拜香(pilgrimage)时期,所以缓刑一个月,监候处决。相传每年政府派船载人去带洛斯(Delos)地方的阿波罗(Apollo)庙进香。向例,船开往与返期内不得行刑,如航程中遇风,行船慢,戒杀时期会拖得很长。苏氏是船开后一天判决的,所以必须等候船到方能执行。

这三十天内,苏氏的朋友常来探监,和他讨论问题,当然少不了克力同。一天清早,天还没亮,他提前来了,得了狱卒的特许,进苏氏牢中,看他睡得很酣,坐在旁边等候着。苏氏醒来,他才把船要到的消息说了。他此来目的非但报告消息,曾经几度劝苏氏逃监,苏氏不肯,现在时期已迫,所以赶早来再劝一遍,这是最后一次的劝。本篇就是他劝的话和苏氏说明不应逃的理由。

本篇目的在于描写苏氏的公民道德,虽受不公的判断,为了维护国法的尊严,情愿牺牲自己的性命。他的主要论点:第一步,在个人的道德上,必须纠正寻常以怨报怨的见解。假设国家是个人,于他有怨,他也不得以怨报之,换句话说,国家对他的判断虽然不公,他总不得以逃亡的手段报复。第二步,在公民的责任上,国家对个人即使有不公处,个人也要忍受,不得随便反抗。国家的威信重于个人的曲直,国家行政与司法必须维持一致的效力,只好以个人迁就国家,不得以国家迁就个人。

本篇可分四段:(一)绪论(43A—44B)。(二)克力同劝苏氏逃亡的话(44C—46A)(三)苏氏初步的答复(46B—49E)(四)苏氏进一步的答复(50A—54E)。

第一段可分两层:(一)克力同报告船要到的消息;(二)苏氏述梦,断定今天船到不了,明天才到。

第二段可分三层:(一)苏氏含冤死去,旁人要笑克力同重财轻友,舍不得花钱救友的命。(二)克力同为苏氏解决疑难问题:(甲)不必顾虑累朋友破财与冒险,钱有的是,冒险是应该的;(乙)不必愁无处可去,啬他利亚等地都有克力同的朋友,能招待他。(三)死去就是抛弃儿子,有亏父职。

第三段可分六层:(一)关于一切事都有两种意见,大众的意见和内行人的见解;(二)内行人的见解值得听从,大众的不值得听从,前者有益,后者有损;(三)关于生活的事,听大众的意见,必定受害。(以上三层是答复克力同怕大众讥笑重财轻友的话。)(四)生活非紧要,生活得好最紧要;生活得好就是生活得正当;不正当的生活不值得。(五)我们的问题在于逃亡是否正当,其他物议可以不顾。(六)以恶报恶是不对的,因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恶总是恶,作恶绝对不可。(以上三层说明(甲)逃亡以后的生活没有价值,(乙)不得以逃亡的手段报复国家对他不公的判断。)

第四段发挥公民的本分,借法律的口气说出,可分七层:(一)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国家之于公民等于父母之于子女;(二)国家的地位高于父母,对父母不可用报复的手段,对国家更不可。(三)公民对国家有履行契约的责任。苏氏和国家所订的契约最紧,因为他一生不曾离开雅典,在七十年的长时期内,对雅典并没有不满的表示(若有不满,原有脱籍他徙的自由),一旦背约窃逃,实在不可。况且在法庭上已承认审判的结果,这又是定约的证据;订约后转瞬背约,更是荒谬。(四)若论利害,逃亡于己于友都无益处,害友犯罪,乃至亡家破产,而自己所去处,唯有受人奚落,余生永无扬眉吐气之日。(五)逃亡中也不能教养儿子,况且死后朋友们自能为他照管。(四五两层是补答第一段克力同的话。)(六)这样死去总算含冤,到阴间见审判官有话可说;假若逃亡,他日入地,也成一个犯法的鬼囚。(七)声明心中只听见法律所说的这些话,谢绝克力同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