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范畴是质这种范畴。如同在前三个范畴一样,我将先探讨那种无论真假,看上去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原则相容的观点。然后我将描述对立的看法。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原则,似乎应该说质这个范畴是一个概念或符号,其下包含着所有这样的词项,它们不表达一个实体的实体部分,可以被用来回答关于实体而提出的“它有什么性质?”这样的问题。暂时我将不考虑具体或抽象的词项是不是更恰当地属于质这种范畴。

在质这个属中,有一些词项表示与实体不同的事物,即本身不是实体的事物。例如“白”、“黑”、“颜色”、“知识”和“光”。但是质这个范畴也包括这样的东西,它们不表示与实体不同的事物和以上提到的质。例如“图”、“弯曲”、“直”、“密”和“薄”。

为了确定什么时候应该将一种质解释为一种与实体不同的东西,什么时候不应该这样解释,人们可以进行如下检验:一些谓词不能同时真适用于一事物,而能先后仅仅作为一种局部运动的结果适合于一个对象,这样的谓词不必被解释为意谓不同的东西。例如,“弯曲的”和“直的”可以作为一种局部运动的结果先后肯定同一个东西。这样,把某物看作是直的。如果由于一种局部使它的两端变得更近,那么就可以说它是弯曲的。不需要有附加的东西。所以,“弯曲”和“直”不意谓与是弯曲的和直的事物不同的事物。在形状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为一个对象仅仅由于其某一部分的一种局部运动就能呈现一种新的形状。因此在“罕见的”、“稠密的”和类似的词项中就是如此。但是在“白”、“黑”、“热”和“冷”这些词的情况下却不是这样。因为并非仅仅因为一事物或它的部分发生局部运动,这个事物就变得热了或冷了。所以,这些词项表示与实体不同的事物。

应该注意,亚里士多德提出质的四种模式或类型。第一种他称为习性或倾向。每一种质,无论精神的还是肉体的,只要牢固建立起来的,就叫做习性;而且每一种质,无论精神的还是肉体的,只要是容易变化的,就叫做倾向。由此得出,一种质在一个对象中可以是一种习性,而同一种质在另一个对象中可以是一种倾向。

应该注意,在这种模式下不仅包含那些表示与实体不同的事物的词项,而且包含那些不表示任何不同东西的词项;因为每一种质,只要能够由于该事物中的一种变化而被从其主体中很容易或不容易去掉,就包含在这种模式中。正像我后面将指出的那样,每一种质都包含在这种模式中。所以,这叫做一种质,不是因为存在某种既不是习性也不是倾向的质,而是因为有些质不是习性,有些质不是倾向。或者,这叫做一种质,有可能是因为它表示比“质”这个名更专门的东西。

另一种质包括自然的能力和无能。例如,有些东西能够很容易起作用或拒绝作用,它们这样作所凭借的东西就处于这个类型。

第三种质叫做感受和感受质;每一种可感觉的质都处于这种质下。

第四种质包括一事物的形式和确定的形状。“直的”、“弯曲的”和类似的词项处于这个属下。应该注意,如果某种东西根据一种质的说明而被说成是美丽的或丑陋的,那么这种质就叫做形式。这种名不表示与实体不同的事物和已经提到的质。

应该注意,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同一种事物处于不同种的质。这是显然的,因为他说热和冷在第一种质中,也在第三种质中。这样,他不想说这几种质是相互排斥的,而说它们能够至少相互特称地谓述。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在那些能够相互特称谓述的范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哲学大师认为质有许多特性。第一种特性是质允许有对立的东西,因为一种质可以是另一种质的对立面。同样,以间接格表示这些质的具体的名也是对立的。然而,并非每一种质都有一个对立面。有些质,比如光,就没有对立面。

第二种特性是质允许有“更”和“不太”,因为这种范畴的一个具体的形式有时候带有“更”这个副词谓述一事物,有时候带有“不太”这个副词谓述一事物。例如,有时候,“A是比B更白的”是真的;而有时候,“A是不如B白的”是真的。但是这种特性不适合所有特性的情况;因为人们不说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三角,也不说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方。

第三种特性是:关于考虑到的质,事物被说成是相似的和不相似的。例如,两个白东西是相似的,同样,两个黑东西也是相似的,但是白的和黑的不是相似的。

由于我在评注《范畴篇》时比较详细地探讨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质的观点,因此,关于他的说明,这些论述就足够了。每当我评论哲学大师的时候,我都不表达我自己的观点,而是表达我所理解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