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在第二种本质性质的模式上谓述是,因此一乃是是的一种感受;因为尽管“是”意谓一所意谓的东西,却不是以相同的方式意谓它。无论“是”意谓什么,它都是主动地和肯定地而不是否定地意谓。而“一”既以肯定的方式又以否定的方式意谓“是”所意谓的所有东西。从表达这个词义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一点。

“一”有几种意思;因为正像哲学大师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指出的那样,一些东西被说成本质地是一,另一些东西被说成偶然地是一。应该把这里的意思理解为是说,“一”这个名本质地谓述某种东西(即“一”在其中起谓述作用的命题是一个本质命题),而且它偶然地谓述另一些东西(即“一”在其中起谓述作用的命题是一个偶性命题)。例如,正像“正直的人和爱好音乐的人是一”这个命题是偶然的一样,“克里斯科和爱好音乐的人是一”这个命题是偶然的。然而,“正直的人和爱好音乐的人本质上是一”和“克里斯科和爱好音乐的人本质上是一”这两个命题是真的。如果有人偶然遇到像“爱好音乐的人和白人偶然地是一”这样的命题,就应该把它们解释成意谓:“‘爱好音乐的人和白人是一’这个命题是偶然的,而且‘爱好音乐的人与克里斯科是一’这个命题也是偶然的。”后面我将说明如何可以区别这些命题。

基本上这就是不被说成偶然地是一而被说成本质上是一的一;尽管哲学大师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提出了许多本质统一体的形式,我们却只需要考虑逻辑学家常常采用的三种本质统一体的形式。

一些东西被说成是数量为一;即那些指代同一个东西的词项;“数量为一”这个表达式可以是一个真谓词。例如,“那个人和苏格拉底是数量为一”;“马库斯和图里尤是数量为一”。这样,当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说“在质料上为一的东西是数量为一”时,他的意思只是说,当一些东西在质料上或形式上没有区别时,就被说成是数量为一。

此外,那些有同一个种的东西被说成是种类为一。这样,种类为一的东西总是要么数量为多,要么数量为一。正像亚里士多德在《论辩篇》第一卷中所说的那样,“虽然是多个”(这里假定,它们不是数量为一),“包含在相同种下的东西却是种类相同的”。

最后,那些被包含在相同的属下的东西是属类为一。属类为一的东西要么是种类为多并且数量为多,要么种类为一。亚里士多德说:“数量为一的东西总是种类为一;但是种类为一的东西却不全是数量为一。同样,种类为一的东西总是属类为一,但是属类为一的东西却不全是种类为一。”

从这些论述得出,除非要么是数量为一,要么是数量为多,否则任何东西也不是种类为一的。因此,不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实质,它种类为一,却既不数量为一也不数量为多。与此相似,也不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实质,它属类为一,却既不是种类为一,也不是种类为多。所以应该说,许多个体是种类为一的,而且一个个体和另一个个体是种类相同的。同样,许多不同种类的个体是属类为一的,而且一个种类的一个个体与另一个种类的一个个体是属类为一的。苏格拉底和这条驴是属类为一的,也就是说,有一个能够谓述他们的属。与此相似,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是种类为一的;他们包含于同一个种下。换一种方式说,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是这样的,从他们可以抽象出一个适于他们两个的种。

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实际上并不是一”这种反对意见,应该回答说,他们实际上是一,如果“一”这个词项在这里是在一种适当的意义上使用的——意谓在种类上为一;因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实际上是这样的事物,从他们可以抽象出一个种。这样,应该承认,有一种不如数量统一体严格的统一体。尽管如此,这些东西个个都是下面意义上的东西:它们不可能与任何与它们有任何不同的东西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