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种普遍的东西是偶性。哲学家们把它定义如下:偶性是能够在一个主体中出现或不出现同时又不破坏那个主体的东西。
为了说明这个定义的要点,应该注意,“偶性”有四种意义。在一种意义上,偶性确实是一个实体固有的东西,就像热确实是火固有的,白色是墙固有的一样。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偶性”,上面的定义显然是真的,因为任何偶性出现在一个主体中都不会有下面的后果,即上帝不能把它从这个主体重新去掉同时又不毁坏这个主体。如果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偶性”(把它理解为心灵之外的东西),我们没有第五种普遍的东西。作为第五种普遍的东西的偶性可以谓述许多东西;但是除了一个词或其他某种约定俗成的符号外,没有心灵之外的偶性能够谓述许多东西。
在另一种意义上,偶性是任何能够以某种方式或然地谓述某种东西,使得当使相关主项具有存在性的命题保持为真时,偶性可以谓述或不谓述那个主项。如果在这种非常一般的意义上使用“偶性”,说上帝有某种偶性就没有什么错误。确实,安瑟伦就认为上帝有这种偶性,在《独白》第24章中可以看到这一点。然而,正像安瑟伦在这一章中提示的那样,上帝不受确实是一个主体固有的那种偶性的影响。人们可以认为上帝具有的偶性不过是一个或然地适合于某种东西的谓词。如果我们把“出现在或不出现在”解释为不是指现实固有性,而是指谓述时的固有性,那么上面引用的定义就适合这第二种偶性。这样,这个定义的涵义被解释为:偶性是某种东西,它能够谓述或不谓述一个主项,同时不毁坏这个主项。
在第三种意义上,偶性是一个谓词;它或然地谓述并且能够相继肯定和否定某种东西,其原因要么在于其主项所表示的事物中的一种变化,要么在于其他某事物中的一种变化。根据安瑟伦所说,许多关系都是这种意义的偶性。它们可以来或去(即肯定或否定),仅仅是由于主项所表示的事物中的一种变化或是由于其他某种东西中的一种变化。
在第四种意义上,偶性是一个谓词。它不表示主项固有的绝对的东西。它能够或然地谓述某种东西,但只是由于主项表示的事物中的一种变化,它才能谓述这个主项。例如,那些认为量不是与实体和质不同的东西的人说,量是一种偶性,因为除了在主项表示的事物中的一种局部变化,它不能相继肯定和否定主项。他们会说,有的东西现在比过去具有更大的量,不过是因为它的诸部分之间的距离现在比过去大,而且他们说,只有借助有关事物诸部分的局部运动才能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应该注意,除非某种东西能够被神的力量从一个实体上去掉,而这个实体依然存在,否则任何东西都不能是偶性,尽管如此,哲学大师也会否认这一点。他会说,天体上有许多绝不能去掉的偶性。
此外,偶性要么是可分的,要么是不可分的。可分的偶性是这样的,它实际上可以从其主体上去掉,同时又不破坏这个主体;而分离的偶性是这样的,它无法做到这一点。然而,它可以以这种方式被神的力量去掉。不可分的偶性与固有属性的区别在于,尽管一种不可分的偶性实际上不能从具有这种不可分的偶性的主体身上去掉,它却可以从其他某个实体身上去掉,同时又不破坏这个实体。例如,尽管乌鸦的黑色实际上不能从乌鸦的身上去掉,但是黑色却可以从苏格拉底的身上去掉,同时又不毁坏他。而固有属性却不能从任何事物上去掉。一种固有属性既不是从它的一个主体可分的,也不是从它的另一个主体可分的;去掉了固有属性,任何具有它的事物就被毁坏了。
在总结关于普遍的东西的要点时,应该注意,每个普遍的东西都是心灵的一种意向,它意谓许多东西并且可以指代它所意谓的许多东西。一种意向谓述一种与它不同的意向,不是为它自身,而是为它所意谓的东西。所以,那些表示一个意向谓述另一个意向的命题并不断定一个意向是另一个意向,而是断定一种意向所意谓的东西就是另一种意向所意谓的东西。这种普遍的东西不是心灵之外的事物。它们不属于心灵之外的事物的本质,它们也不是这些事物的部分。它们是灵魂中的实体,它们相互不同并且与心灵之外的事物不同。有些是外在事物的符号,另一些是这些符号的符号。例如,“普遍的”这个名是所有普遍的东西共同的;因此,它是与它不同的所有普遍的东西的符号。于是应该承认,可以谓述这五种普遍的东西、不代表自身而代表其他普遍的东西的这种普遍性是普遍的东西的种,恰恰如同一个可谓述所有表达式的表达式是一个名,而不是一个动词、分词、联结词或任何其他言语部分。
关于普遍的东西,这些论述就足够了。谁若是想得到关于普遍的东西及其性质更详细的知识,可以阅读我对波菲略的注释,在那里我更详细地探讨了这一内容。我在这里省略的问题可以在那里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