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应该论述这五种普遍的东西。跟着波菲略,我们将首先讨论属这个概念。

亚里士多德和波菲略都以下面的方式定义属这个概念:属是这样的东西,它以说明是什么的方式谓述许多不同种的事物。

应该注意,在这个定义中,属不是属于它所谓述的那些东西的本质的心灵之外的东西。相反,它是心灵的某种可谓述许多东西的意向,因而不代表自身,而代表它所意谓的东西。与此相似,当我说出“人是动物”这个命题时,一个词谓述另一个词,但是我们谓述的这个词不代表一个词。我们不是想用这个词表示它自身,而是表示它所意谓的东西;这样它谓述一个事物。以同样的方式,是一个属这种心灵意向在谓述时不代表它自身,而仅仅代表它所意谓的东西。所以,当一个属谓述一个种时,既不是断定主项是谓项,也不是断定谓项属于是现实的主项,而是断定主项所表示的东西就是谓项所表示的东西。但是属 这种意向不谓述心灵之外的东西。这样的东西不能是那种意向的主体。相反,它谓述这样的东西的符号;然而,属不属于这些东西的本质,因为心灵的任何意向都不能属于任何外在事物的本质。

由此说明,属不是种的一部分;此外,属不表示种的一部分。相反,属表示整个事物,而且在“表示”的严格的意义上,它不表示形式,同样不表示质料,或者它不表示质料,同样不表示形式。然而,在不严格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人们可以说属有时候表示质料,而不表示形式;但是这仅仅是说,在每个被这样一个属所意谓的对象中,质料与属有相同的定义,但是形式没有与属相同的定义。

但是即使这样,仍然并非每个属(甚至在这种不严格的意义上所说的属)都意谓一事物的质料,因为有这样的属,对于一些缺乏任何质料和形式构成的简单对象来说,它们是共同的。例如,颜色对于所有颜色都是共同的,但是颜色不是由质料和形式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当哲学权威们说属是一事物的一部分或属是一事物的质料或某种类似的东西时,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他们的意思是说,属被说成是一事物的一部分或一事物的实质要素,这是因为它可以说是该事物的定义或描述中的实质要素。在自然事物中,质料是由形式预先假定的,并且形式达到质料。与此相似,如果某种东西要被定义,就要首先提出属,然后再加上本质差异或偶然差异。例如,属是定义的一部分,而且它是定义中首要的,就像质料是构成的事物中首要的一样。为此(并且不为其他原因)作家们说,属是质料并且是一事物的一部分。

有人可能想说,属是定义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定义和被定义的东西实际上是一样的,因而属是被定义的东西的一部分。这里的回答是:严格地说,定义和被定义的东西是一样的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是,定义和被定义项意谓相同的东西,而且作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意思就是如此。

还应该注意,属既谓述种也谓述特殊的东西。而且在这里我们必须认识到,随着我们考虑不严格意义的“属”和严格意义的“属”,事物是不同的。在严格的意义上,每个属都要求有它谓述的词项所指代的不同的和不相似的东西。但是当我们在不严格的意义上理解“属”时,就不是这样。确实,被属 这种意向所谓述的并且指代其他事物的东西不过是一些相互排除的普通概念。这样,如果是只有实体性的东西是人,那么大量和数这两种意向就可能在不严格的意义上被解释为属。因为多 和大量 可以谓述二、三、四等等这些普通概念,而它们均不相互谓述。但是许多权威的论著不应该被解释为是在这种不严格的意义上使用属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