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存在于特殊的东西之中但不同于特殊的东西的心外的实体,这对许多人来说可能是显然的。尽管如此,仍然有人要说,普遍的东西以某种方式在心灵之外并且在特殊的东西之中;而且,一方面他们不想说普遍的东西确实与特殊的东西不同,另一方面他们说普遍的东西与特殊的东西是形式不同的。这样,他们说在苏格拉底中有人的性质,这种人的性质由于一种个体差异而缩略为苏格拉底,但是这种个体差异与人的性质不是现实上不同的,而只是形式上不同。这样,尽管不是有两种东西,一种东西在形式上却不是另一种东西。
我看不出这种观点是站得住脚的。
首先,在创造物中,绝不能有任何心外的区别,除非有不同东西;因此,如果性质和差异之间有任何区别,它们就必然确实是不同的东西。我以下面的三段论证明我的前提:性质不是与自身形式上不同的;这种个体差异与这种性质是形式上不同的;所以,这种个体差异不是这种性质。
而且,同一个实体不是既普通又专门的,但是在他们看来,个体差异是专门的,普遍的东西是普通的;所以,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等同于个体差异。
而且,对立的东西不能归为同一个创造出来的东西,但是普通的和专门的是对立的东西;所以,同一个东西不是既普通又专门的。尽管如此,如果个体差异和普通性质是相同的东西,仍然会得出那个结论。
而且,如果普通性质是与个体差异相同的东西,那么有多少个体差异,就会有多少普通性质;结果,这些性质都不会是普通的,但是各种性质都会专门属于它与之等同的差异。
而且,每当一个东西不同于另一个东西时,它要么凭借自身,要么凭借自身固有的某种东西与那个东西相区别。现在,苏格拉底的人性是与柏拉图的人性不同的东西;所以,它们是凭借自身相区别,而不是凭借加给它们的差异相区别。
而且,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种的东西也不同数,但是人的性质和驴的性质凭借自身是不同种的;所以,它们凭借自身是不同数的;所以,它们各自凭借自身都是数量为一的。
而且,不能属于多的就不能谓述多;但是这样一种性质如果确实是与个体差异相同的东西,那么就不能属于多,因为它不能属于任何其他特殊的东西。这样,它不能谓述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不能是普遍的东西。
此外,以个体差异和它限定的性质为例,这两种东西之间的差异要么大于要么小于两种特殊的东西之间的差异。它不大于后者,因为它们没有实在的区别;而特殊的东西确实有实在的区别。但是它也不小于后者,因为如果它小于后者,它们就会有同一种定义,这是因为两个特殊的东西能够容许有相同的定义。因此,如果它们中的一方本身数量为一,则另一方也数量为一。
此外,要么这种性质是个体差异,要么它不是个体差异。如果它是个体差异,我就论证如下:这种性质是专有的而不是普通的,但是这是我开始要论证的东西。我还论证如下:个体差异与个体差异不是形式上不同的;个体差异是性质;所以,性质与个体差异不是形式上不同的。但是,如果说个体差异不是性质,我的观点就得到了证明;因为由此得出如果个体差异不是性质,那么个体性质并非确实是性质;因为从结论的反面得出前提的反面。这样,如果个体差异确实是性质这是真的,那么个体差异就是性质。这个推论是有效的,因为从以对一个东西的确定得出的可确定的东西(这里的确定不降低或减少可确定的东西),人们可以推出由其自身得出的可确定的东西;但是“确实”并不表达一种有降低或减少作用的确定。因此得出,如果个体差异确实是性质,那么个体差异就是性质。
所以,应该承认,在创造出来的东西中不存在形式区别这样的东西。创造物中所有有区别的东西确实都是有区别的,因而是不同的东西。关于创造物,下面这样的论证方式绝不应该被否定:这是A;这是B;所以,B是A;而这不是A;这是B;所以,B不是A。人们也绝不应该否定:关于创造物,有一些东西允许有矛盾概念。唯一的例外大概是这种情况:由于一些助范畴因素或类似的确定,矛盾概念是成立的,但是在我们目前说的情况不是这样。
因此,我们应该像哲学家们那样说,在一个特殊实体中,除了特殊形式、特殊的质料,或这两种东西的构成以外,没有实体性的东西。而且由于这样,谁也不应该认为在苏格拉底中,有这样一种人性或人的性质,它与苏格拉底不同,并且附加有限定这种性质的个体差异。苏格拉底中唯一能够被解释为实体性的东西是这种特殊的质料、这种特殊的形式,或这种质料和形式的构成。因此,每一种本质、每一种本质的东西和所有属于本质的东西,如果确实是在心灵之外,那么恰恰就是质料、形式或质料和形式的构成,或者按照逍遥学派的观点,是一种抽象的非物质的实体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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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是“substantia immaterialis abstracta ”,英译文为“separated and immaterial substance”。——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