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仅仅阐述一个人的观点是不够的;还必须用哲学论证为它辩护。因此,我将为我的观点提出一些论证,然后诉诸权威来进一步证实它。

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存在于心外的实体,这可以用几种方式证明:

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数目为一的特殊的实体;因为如果是这样,就会得出,苏格拉底是普遍的东西;因为没有任何合适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一个实体应该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而不是另一个普遍的东西。因此任何特殊的东西都不是普遍的东西;每个实体在数目上为一,并且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因为每个实体要么是一个东西而不是多个东西,要么是多个东西。现在,如果一个实体是一个东西而不是多个东西,则它在数目上为一,因为这正是我们所说“在数目上为一”的意思。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某个实体是一些东西,那么它要么是一些特殊的东西,要么是一些普遍的东西。如果选择第一种情况,就会得出,某个实体会是一些特殊的实体;因此某个实体会是一些人。但是尽管普遍的东西会与单个特殊的东西相区别,却不会与一些特殊的东西相区别。然而,如果某个实体会成为一些普遍实体,或我取这些普遍实体中的一个并且问,“它是多个东西呢,还是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东西呢?”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得出,这个东西是特殊的。如果是前一种情况,我就问,“它是一些特殊的东西,还是一些普遍的东西呢?”这样,要么会有一种无穷倒退,要么就要承认,任何实体都不以某种方式是普遍的东西,否则它与它也是特殊的东西这种情况就会是不相容的。由此得出,任何实体都不是普遍的东西。

而且,如果某个普遍的东西会既在一些特殊实体中存在 [7] 又是与它们不同的东西,那么就会得出,它可以是没有这些特殊实体的;因为所有自然地先于其他某种东西的东西,都是能够依靠上帝的力量没有那种东西的,但是这种结果是荒谬的。

而且,如果所说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就不会有任何个体能够被创造出来。个体的某种东西就会在它之前存在 [8] ,因为如果个体中普遍的东西已经在其他某个东西之中,那么整个个体就不会是凭空存在。由于这相同的原因,就会得出,上帝不摧毁同类其他个体,他就不能消灭一个个体实体。如果他要消灭某个个体,他就会毁掉对这个实体至关重要的整个东西,结果他就会毁掉这个东西中的和其他具有相同本质的东西中的普遍的东西。因此,具有相同本质的其他东西不会继续保留下来。因为若是没有构成它们一部分的普遍的东西,它们就不能继续存在。

而且,这样一种普遍的东西不能被解释为某种完全不是个体本质固有的东西;因此,它会属于个体的本质:结果,一个个体会是由普遍的东西构成的,以致这个个体不会是普遍的东西,也不会是特殊的东西。

而且,这得出基督本质的某种东西会是痛苦的和糟糕的,因为基督身上实际存在的普通性质在糟糕的个体身上就会是糟糕的;因为这种本质肯定也在犹大身上。但这是荒谬的。

本来可以提出许多其他论证,但是为了简明,我将省去它们。相反,我将诉诸权威来证实我的说明。

首先,在《形而上学》第七卷中,亚里士多德探讨了普遍的东西是不是实体的问题。他说明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因此,他说:“普遍的东西是可以普遍谓述的东西,这是不可能的。”

而且,他在《形而上学》第十卷中说:“这样,如果正像我们在讨论实体和是的时候论证的那样,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能是实体,那么普遍的东西就不可能是多个东西之上的和与多个东西对立的实体。”

这些论证清楚地说明,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普遍的东西可以指代实体,但是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

而且,评注家在对《形而上学》第七卷的第四十四条评注中说:“在个体中,唯一的实体是构成个体的特殊形式和质料。”

而且,他在第四十五条评注中说:“因此让我们说,在我们称之为普遍的东西的那些东西中,不可能有一个是任何东西的实体,尽管它们确实表达一些东西的实体。”

而且,他在第四十七条评注中说:“它们(普遍的东西)不可能是自然存在和自身存在的实体的部分。” [9]

而且,在对《形而上学》第八卷的第二条评注中,他说:“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或属。”

而且,他在对第十卷的第六条评注中说:“既然普遍的东西不是实体,是这个普遍观念显然不是存在于心外的实体。”

在使用这些和许多其他权威的论述时,出现一个一般的观点:无论我们考虑这个问题所依据的观点是什么,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这样,我们考虑这个问题所依据的观点与某个东西是不是实体这个问题是不相关的。然而,一个词项的意义与“实体”这个表达式是否能够谓述这个词项这个问题却是相关的。这样,如果“狗”这个词项在“狗是动物”这个命题中被用来代表吠叫的动物,这个命题就是真的;但是如果它被用来代替以它命名的那个天体,这个命题就是假的。但是不可能同一个东西从一种观点看应该是实体而从另一种观点看不应该是实体。

因此,应该承认,无论如何考虑,任何普遍的东西都不是实体。相反,每个普遍的东西都是心的一种意向,这种意向最可能被认为是等同于知性行为。这样,人们说,我把握人生所凭借的知性行为是人的一种自然的符号,如同哭泣是悲痛的自然的符号一样。它是自然的符号,因而可以代表思想命题中的人,如同说出的词可以代表说出的命题中的东西一样。

普遍的东西是心灵的意向,这一思想被阿维森纳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明确表达出来。在这一卷中他评论道:“因此我说,普遍有三种意思。因为我们说如果某种东西(像“人”一样)实际上谓述许多东西,它就是普遍的东西;而且如果一种意向可以谓述许多东西,我们也称它为普遍的东西。”接着是下述评论:“如果一种意向谓述许多东西是没有什么不可思议的,它也被称为普遍的东西。”

从这些评论中可以看出,普遍的东西是一种能够谓述许多东西的心灵的意向。可以通过论证来证实这一论述。因为每个人都同意普遍的东西是某种可谓述许多东西的东西,但是只有心灵的意向或约定俗成的符号才谓述。任何实体都绝不会谓述任何东西。因此,只有心灵的意向或约定俗成的符号是普遍的东西;但是我在这里用“普遍”这个词不是指约定俗成的符号,而只是指本性是普遍的东西这样的符号。显然,实体不能起谓词的作用;因为如果它能起谓词的作用,就会得出,一个命题会由一些特殊实体构成;结果,主项会在罗马,而谓项会在英国,这是荒谬的。

此外,命题只在心中,在言语中,或在文字中出现;因此它们的部分只能是在心中,在言语中,在文字中。然而,特殊的实体本身不能是在心中,在言语中,或在文字中。这样,任何命题都不能由特殊的实体构成。然而,命题由普遍的东西构成;因此,普遍的东西不能被看作是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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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的“存在”一词,原文为“exsistens”。——译者

[2] 原文为“praeexsisteret”。——译者

[3] 这里的“存在”,原文为“existentiam”。——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