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准则的注释)
准则第一
主权应当是唯一的,并凌驾于社会的所有个人和非法侵犯私人利益的所有不正当企业之上 。因为支配和服从的目的,在于保证一切人的安全和满足其容许范围内的利益。有一种见解,认为在政体上,保持各种互相对抗的力量的制度是有害的,它只证明上层不和睦和下层受压迫。社会分裂为各个阶层的市民,其中一个凌驾于其他之上而行使主权,往往就要破坏国民的一般利益,和在各个阶层人民之间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引起纷争。农业国的管理秩序能使所有私人利益都集中在一个主要目的上,就是必须使作为国家和所有人民的一切财富的源泉的农业繁荣起来,而上述的那种分裂却会把农业国管理秩序颠倒过来。
准则第二
国民明显的应该接受构成最完善的管理的自然秩序一般规律的指导 。对于一个大政治家应该具备的学识来说,只研究人为的法律学(Jurisprudence humaine)是很不够的。有志于行政职务的人,必须对于构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自然秩序进行研究。更加重要的是把由国民的体验和总结所获得的实际而有益的知识,和管理的一般科学结合起来,由被证明是开明的政权,为一切人的安全和达到社会的最大限度的繁荣,制定应该严格遵守的最好法律。
准则第三
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 。因为财富的增加能保证人口的增加,有了人和财富,就能使农业繁荣,商业扩大,工业活跃,财富永久持续地增加。国家行政所有部门的成功,都依靠这个丰富的源泉。
准则第四
必须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正当所有者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基础 。如果所有权没有保障,土地就放弃而不被耕种。如果资本和产品,不能够保证归于为耕种而租进土地和预付支出的人的手中,那就不会有提供支出的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只有保证永久的所有权,才能导致劳动和财富使用在土地的改良和耕种上,以及工商企业上。只有在财富唯一源泉的土地果实的分配上,保有基本权利的最高主权,才能够保证国民的所有权。
准则第五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租税应该对土地的纯产品征课 ,为了避免使征税费用增加,妨碍商业,和使每年不至于有一部分财富被破坏,租税就不应对人们的工资和生活用品征课。同时也不应对租地农场主的财富征收,因为一个国家在农业上的预付,应当看作是不可动用的基金,是为租税、收入和所有市民阶级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所必需的。不这样做,租税就会变成掠夺,很快地使国家趋于衰落破灭。
准则第六
耕作者的预付要充足,要使耕种土地的支出,每年能取得最大限度的产量 。因为,如果预付不足,耕种土地的支出会相应增加,而所得的纯产品却比较少。
准则第七
收入的总额,每年都流回到流通中去,并周转在整个的流通领域 。不应该使它形成金钱的财产,或者,至少要使所形成的金钱财产和流回到流通中去的数量相抵消。因为不是这样,所形成的金钱财产,就会妨碍一部分国民年收入的分配,阻滞国家的货币,这样就会损害耕种预付的回收、工人工资的支付和经营业务的各个阶级的人们的消费。这样的把货币从流通中切断,将使收入和租税的再生产减少。
准则第八
经济的管理只应鼓励生产的支出和本国农产品的贸易,对于不生产的支出则可任其自流 。
准则第九
在有广大可耕地,和在本国容易进行农产品大商业的国家,不应该把货币和人力过多地用在制造业和奢侈品商业上,以妨碍农业上的劳动和支出 。因为,国家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数大量地增加起来 。
准则第十
收入数额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应该流入外国,除非它能以货币或商品的形式收回来 。
准则第十一
必须要使居民不逃亡国外,因为逃亡会把财富随之携带到国外去 。
准则第十二
要使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的子弟永久地留在农村做农民 。因为,如果有什么困难而使他们离开农村,迁居到城市里去,就会使他们把父辈用于耕种土地的财富带到城市里去。农村所需要吸收的,与其说是人力,毋宁说是财富 。这是因为用在耕种上的财富愈多,就可以使从事耕种的人力愈少,耕种事业愈益繁荣,并取得愈来愈多的收入。例如谷物,把富裕租地农场主的大农法,和用公牛或母牛耕种的贫苦的分成租地农业者的小农法进行比较,这种现象是很明显的。
准则第十三
任何人为了取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可以根据对他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能力和对土地的性质最合宜的生产物,有在田地里耕种的自由 。对于耕种土地的垄断,因为要伤害国民的一般收入,绝对不应该助长它。有一种有害的偏见,要不顾损害产品的出卖价值,大量生产最必要的农产物,而忽视其他生产物的生产,这种偏见是以这样一种短见为基础的,有这种偏见的人,没有注意到相互间对外贸易的影响。这种相互的对外贸易能对所有的人供给物资,并且决定着各国以最有利的条件耕种的农产物的价格。为了保护人民不受饥馑和外敌的侵袭,维持君主的光荣和权力,以及国民的繁荣,对于国家来说,最必需的财富,第一是耕种经营所要的财富,其次是收入和租税 。
准则第十四
要奖励家畜的增殖 。因为家畜能提供使土地获得丰收的肥料。
准则第十五
用于种植谷物的土地,应当尽可能地集中在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经营的大农场 。因大农业企业和小农业企业相比,建筑物的维修费较低,生产费用也相应地少得多,而纯产品则多得多。小租地农场主过多,对人民不利。把人划分为各个阶级,对于各种职业和各种的劳动最为有用的人民,是依赖纯产品维持的人民。使用动物、机械、水力等所进行的劳动,能够实施一切有利的节约,对于人民和国家都有好处。因为纯产品愈多,可以使从事于其他劳动和工作的人们取得愈多的利得。
准则第十六
对于本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不要有任何妨碍 。因为再生产是受销售情况的支配 。
准则第十七
要修复道路、畅通运河和江海的航行,以便利产品和手工业品的贩卖和运送 。因为商业上的各种费用节约越多,土地收入的增加也越多。
准则第十八
国内的农产品和商品价格,完全不应该有所降低 。因为如果降低和外国的相互贸易,就会对国民渐次不利。收入是决定于出卖价值 。多而不值钱并不是富裕。价格高而缺乏是贫困。多而价格高才是富裕 。
准则第十九
农产品价格低廉有利于平民的说法是不足信的 。因为农产品价格低廉,就会使平民的工资降低,减少他们生活上的享受,难于得到劳动和营利职业的机会,进一步使国民收入枯竭。
准则第二十
不应该降低最下层市民阶级的生活水平 。因为如果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就会使他们不能够充分消费掉只由国内消费的农产品,这样就会减少一国的再生产和收入。
准则第二十一
土地所有者和从事于盈利事业的人们,不应该热衷于不生产的储蓄 。不生产的储蓄会把他们的收入或利润中的一部分从流通和分配中削除掉。
准则第二十二
不要鼓励奢侈。因为这种奢侈会妨碍农业经营与改良的支出,和生活资料消费的支出。正是这些支出维持着本国农产品的良价和贩卖,以及国民收入的再生产。
准则第二十三
不要使国民在同外国的相互贸易中蒙受损失 ;即使这种贸易对于贩卖输入商品的本国商人是有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商人财产的增加,就会减少收入的流通,妨碍分配和再生产。
准则第二十四
不要被同外国相互贸易所取得的表面利益所欺骗 ,只从货币数额的顺差来判断,而不考查贩卖商品和买进商品所得利润的大小。因为取得货币余额的国家往往是遭受损失的,这种损失引起对收入分配和再生产的不利。
准则第二十五
必须维持商业的完全自由 。因为最完全、最确实,对于国民和国家最有利的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在于保持竞争的完全自由 。
准则第二十六
要比关心人口的增加更多地关心收入的增加 。因为由于收入多而生活比较优裕,比人口过多而生活穷苦要好些。人民生活优裕则国家所需的资源丰富,促使农业繁荣的资金也就充裕。
准则第二十七
政府与其只注意节约,不如着重于促使国家繁荣所必要的措施 。因为支出虽然庞大,如果财富跟着增加,就不能算过多。但是不应把浪费和真正的支出相混淆。原因是浪费会吞噬掉国民和君主的所有财富。
准则第二十八
财务行政不要在租税征收方面,或是政府支出方面形成货币财产 。因为这种财产会把收入的一部分从流通分配以及再生产过程中夺去。
准则第二十九
国家非常必要的财源,只能从国民的繁荣中取得,绝对不应该求之于金融业者的信贷 ,因为货币财产是一种不知道什么叫君主或祖国的隐秘财富 。
准则第三十
国家应该避免借债 。借债会形成一种财政上的养老金,使国家担负足以破产的债务,而且由于这种票据的中介,引起金融交易或票据卖买,使票据的贴现日益增多不生产的货币财产。这种财产使现金离开农业,从农村剥夺去土地改良和耕种土地经营所必要的财富。
准则的注释
准则第三的注释
“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 。”
和外国的相互贸易,是用国民收入,通过货币和物物交换,取得作为支付的商品。因此,在君主收入的项目中,不应该把它当作一项独立的收入,因为,在实际上,这个项目是双重(卖与买)的。房租和利息的情况也是相同的;这是由于对支付房租和利息的人说,是从他的收入源泉中支出的。但在生产成本上所规定的地租是例外,因为地租是包含在土地的收入中。因此,农业国家的收入的唯一源泉,是土地和耕种企业家的预付。
准则第五的注释
“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 。”
合理的租税,就是没有掠夺化的不良课税形式的租税,应该把它看作是由农业国家土地的纯产品所派生的收入的一部分。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会使租税失去对国民的财富和收入,以及对担负纳税义务的国民的生计有相适应的比例的基准。而由于大臣们的一时糊涂,不知不觉的使一切陷于破灭。
土地的纯产品是由三种所有者,就是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十分之一税征收者所分配。其中只有土地所有者的份额是可以让与的;而这部分也只能比例于土地所取得的收入来让与。因此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是不会超过这个数额的。由于这个缘故,参加分配的其他所有者的租税,并不是由这个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因为其他所有者所取得的份额,原来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也不是土地所有者所能取得,而且所取得的这些份额是不能让与的。所以土地所有者不能把普通的租税看作是课赋于他的收入份额的负担,因为支付这种收入的不是他,而是把它支付给应该接受这种支付的人,他并不是获得者,因为这是来自不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只有在所有权的安全濒于危险的条件下,由于国家迫切的需要,要求临时的献金,才从他们所取得的份额中,为他们自身的利益而献纳。
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忘记,租税的课赋都只能以收入,即土地年年的纯产品为对象,而不能以农业者的预付、劳动的人们以及商品的贩卖为对象,如果这样就会是破坏的。如果以农业者的预付为对象而课赋,那就不是租税,而是强夺,那就会断绝再生产,破坏土地,陷租地农场主、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于毁灭的境地。如果对劳动的工资和商品的贩卖课赋租税,就是恣意横暴的措施,征税的费用就会超过税额,会无规律地转嫁于国民的收入和君主的收入上。在这里必须把课税(imposition)和租税(impôt)加以区别,课税三倍于租税时,就会把租税本身吞没了。因为在国家的全部费用中,课赋于商品的税,都是由租税来支付。因此这种租税是虚假的,破坏的。
对于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课税,严密地说,不过是对雇佣劳动者的人们所支付的劳动的课税。这就和对耕种土地的马的课税,不过是对耕作费用的课税一样。这种以人为对象,不以收入为对象的课税,结果就会以工业和农业的经费为对象,以双重的损失转嫁于土地的收入,很快地导致对租税的破坏。对于商品的捐税(taxes),也可以同样地来考察。因为这种物品税,是会作为纯损失转嫁于收入、租税,以至于耕种的费用,从整个国家来看,不可避免地要有巨大的损失。
但是这种课税对依靠转口贸易生活的小的沿海国家来说,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方策;这是因为这种国家的耕地很少,转口贸易必然成为课税的对象。即使在大国,如果它的农业显著地衰落,土地的收入不能应付租税的支付时,也常把它作为暂时的财源。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虚假的财源,常要引起过重负担,妨碍劳动,断绝再生产,使人民不得不节约消费,致使国民和君主都陷于破灭的境地。
人们常是议论,创设以十分之一税的形式,从收获中以实物来支付租税的方法。这种课税,事实上是与包含费用在内的收获的总产品成比例的,这是一种与纯产品的量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土地愈小,收获量愈低,它的负担就愈重,这样愈会引起不正和不幸的结果。
所以租税应该直接从土地的纯产品来征收。因为在从土地取得财富的王国,任何方法征收的课税,结局都是土地所支付的。因此最简单,最合理,对于国家最有利,对纳税者负担最轻的课税形式,是比例于纯产品,对继续再生的财富源泉的直接课税。
要把课税设定在收入的源泉上,就是设定在形成国民收入的土地纯产品上,在如下的王国里是颇为困难的。这种国家由于预付不足,农业荒废,或者土地的耕种粗劣,因此生产量很低,处于贫困的耕作状态,农业如此的衰退,以致不能够依据土地的质量来制定土地的收支总账。又由于土地管理稍为改善,耕种状况有所改良,结果土地的收支总账陷于非常的不规则。
如果在土地、土地的产品、人、人的劳动、商品及役畜上同样设定课税,这就是同一课税表现为六个项目,它们虽然是各自分别的支付,但都是建立在同一的基础上。把这些税合算一起,对于提供给君主的收入数额说,比较在纯产品上设定的不要很多征收经费的实质的单一税要少得多。这种单一税,从税率来说,实质上和六个课税项目的税率是一样的。这种租税依从自然秩序的指示,可以使君主的收入大为增加,对于国民和国家来说,比之重复的六个项目的课税,只要五分之一的费用。而六个项目的课税,则要破坏所有的土地生产品,阻塞了一切恢复秩序的途径。因为这种课税是君主做了错事,对国民来说是一种破灭性的课税,由于农业的进一步疲敝,对一般俗人说,更是不可避免的。
无论如何,对于租地农场主的恣意的课税,必须尽快地把它废止。不然这种破灭的课税,终至于要使王国的收入完全枯竭。在对土地的课税中,最难决定的是对小农经营的赋课。因为在小农经营中,没有作为计算税额的基准的佃租费,提供预付的是土地所有者自己,而且纯产品极少,也非常不稳定。在租税使租地农场主破产的地方,由分成租地农场主来耕种,这是对破灭的农业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必须很好地加以考虑。因为税虽不多,但负担却重,会吃掉耕作的预付,而使耕作完全破灭。因此不得已而采取小农经营,比生产量要使用较多费用的耕作,而且常是不能获得什么利润的土地,是应该和为了比例课税,有正确的税额计算基准,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定额收入,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进行大农经营的土地,加以明显的区别。如果租地农场主在订立租地契约之前,已经知道应该缴纳的租税数额,那么,在租借费用中如果不扣除去租税数额,这个租税当然不是由租地农场主支付,而是应该由土地所有者支付。在国家必须要求增加租税时,这个增加部分只能由土地所有者来负担。这是因为政府一方面要求租地农场主履行他们的租借契约,而另一方面又以额外的课税,使其不能履行契约,这样就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总之,租税的支付应该由土地的价值来保证,而不应该由经营耕作的财富价值来保证。这种经营上使用的财富,除了用于为国民和君主的财富的再生产之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公共的用途。如果用作其他的用途,必然要陷于浪费,绝不应离开这个自然的必然的用途,而转用到其他方面去。在管理上,遵循这个规律的土地所有者,为确保他的收入和租税,必须留意把自己的土地只租借给富裕的租地农场主。能够注意这种情况,就可以保证农业的成功。因为租地农场主不必为租借时期中的课税而劳心,就会趋向于使它的数目增加,这样,小农经营就会逐渐地消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租税,由于富裕租地农场主耕种的土地的生产量的增加,也跟着增加起来。
由于对用牛马牵引的犁,免除所有的课税,这样国家就能巩固它的实力,确保它的繁荣。负担自身租税的土地所有者,在战时虽然还要若干临时补助金;但是由于土地耕种的劳动,一点也没有耽误,土地的卖买和出卖价值,由于本国的农产交易的自由,而经常地得到保证。因此,在这样的国家,即使在需要巨额的费用,非常长期的战争期间,它的农业和家畜的增殖,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到了和平时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能很好地耕种,很好地经营,继续维持他的大量收入,重新取得很好的保证。这样就容易看出过大的租税和掠夺的租税之间的区别。因为租税的形态如何,可以决定租税不是过大而是掠夺,或者不是掠夺而是过大。
准则第六的注释
“耕作者的预付要充足 。”
即使是最肥沃地土地,如果没有支付耕作费用所必要的财富,也就等于没有,应该注意王国农业的衰落,并不是由于人们的怠惰,而应归因于人们的贫困,如果耕种上的预付,由于政府的过错,只能获得很少的纯产品,这是意味着投入了巨额的费用,而所得的收入微薄;这就是在农村中进行粗劣的耕种,使国家不能取得什么利益,使国民陷入只能过贫穷生活的状态。
曾经有一个王国〔法兰西〕,它的每年的预付,只能再生产出对农业者包含租税在内平均约百分之二十五的纯产品,这百分之二十五 ,除了农业者每年的回收,按十分之一税、租税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分配。如果原预付(avance primitive)是充分的,那么耕作就容易取得年预付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纯产品。有些国家,进行贫困的耕作的经费,一直由土地本身来补充,由它本身来恢复(肥力),所以收获极少,土地就要几年之间轮流休耕,即使这种土地使用和收入的损失不加计算,它的年预付的纯产品,至少也要蒙受五分之四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之下,大部分的居民陷于贫困的状态,对国家也没有任何的利益。因为只有在取得超过预付费用的纯产品时,才能使人的劳动产生纯产品;只有先有土地的纯产品,才有收入、租税以及属于一国各个阶级的人生存所必要的纯产品 。因此,预付愈是不充分,人和土地就愈益对国家不利。由于进行收获不能增多的耕作,过着悲惨生活的耕作者,只会使贫穷国家的人口减退。
在这个王国,几乎全部租税都是任意地向租地农场主、劳动者和商品征收。因而这种租税是直接间接地向耕作上支出的预付征收的,结果土地的普通租税的负担,约为三亿利佛尔,还要负担同一数额的财产管理和征税费等。由于从生产的元本,夺去了十分之一税,从土地生产物等来判断,包括十分之一税和其他的教会收入,对国民来说,只取得了约四亿〔利佛尔〕的纯收入。这样广阔肥美的土地,这样众多的勤劳的人口,生产量是太低了!禁止谷物的输出,生产只限于供国民的消费。而且还有一半的土地,还处在未曾耕种的荒芜状态,在那里禁止葡萄的种植。谷物的国内贸易可以任意地取缔,各地方的贩卖不时地中断,农产物的出卖价值常是不稳定的。
生产费用的预付,由于租税和间接的负担不断地被剥夺,势必损害再生产和租税本身。这样会使租地农场主的子弟离开农村,由于对农产品的过重的租税,会使它的自然价格(prix naturel)提高,在国民支出中商品和工资的费用,要附加负担沉重的价格增加部分。这个部分就成了租地农场主的回收、土地的纯产品、租税和耕作等的损耗的转嫁。肆意赋课于租地农场主的租税所引起强制掠夺,进一步地产生了累进的衰颓,更加以缺乏贸易的自由,使土地转落为小农经营,颠落为荒芜地。衰颓的程度,使耕作的费用,只能生产出包括土地税在内为百分之二十五,而这百分之二十五,还是依靠王国中残存的四分之一的大农经营。 [2] 在这里不想来追寻这个衰退迅速进行的过程,为了能够预见这个悲惨的结果,只想来分析一下相互关联发生的许多破坏因素的作用。
这一切混乱情况和它的弊害,是谁也知道的事,而纠正这种情况的荣誉,更是保留在有见识的政府之手。不过对于国家的需要以及种种的情况,对于良好行政在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改革提出的计划意见,未必是适合的,即使这些改革对于国王和国民的共同利益是很紧急而不可缺的。
准则第七的注释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 。”
流回到流通中去的财产,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消灭掉的财产。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种财产当初虽然是不生产的,或者是休闲(oisif)的财产,但随即是活动的,例如形成有利的大规模农业、商业、制造业的预付,或者用于改良土地,土地所生产的收入又年年回流到流通中去。使国家能够保持着坚固的存在,年年再生产出巨额的财富,维持人民安度幸福的生活,以及为了能够确实的保有必要的大量财富,以保持国家的繁荣和君主的实力的,就是因为充分保有这种可以很好运用的活动财产。但这不能和抽取利息、无生产基金(fonds productif)的货币财产,以及用无用的官职、特权等所获得的货币财产同样的看待。这些财产是不生产的流通,毫无问题对国民说是沉重的负担,是损耗的财产。
准则第八的注释
“不生产的费用可以任其自流 。”
供国民使用的手工业品和工业品的劳动,因所花的费用很多,所以并不是收入的源泉。这些劳动的产品,所以能够向外国贩卖取得利润,只是因为劳动者生活上所需要的农产品的价格低廉,因而手工劳动的工资低廉才有可能。但这对土地生产物是极其不利的条件。因而在为维持本国农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在对国外贸易采取自由和便利的政策的国家,手工业品从对外贸易所能取得的毫不足道的利润也消灭时,这种不利条件才不存在;因为在手工业品的对外贸易中,它的利得是以土地生产品价格低廉所产生的损失为基础。在这里我们不能把纯产品,即国民的收入,和商人与制造业企业家的利得混为一谈,因为后者的利得,对于国民全体来说,是应该放在费用的项目中。总之,如果富裕租地农场主的耕种土地,只是为了他们自己进行生产,那么从富裕租地农场主就得不到多大的益处。
有一种贫穷的王国,在很多的奢侈品制造业中,大部分是依靠垄断特权维持的,而且禁止国民使用此外的手工业品,因而增加了国民的负担。这种对于国民经常引起不利结果的禁制,由此产生的垄断,以及错误的想法,它的影响要波及于耕作和土地生产物的交易,就要引起最为不幸的结果;因为耕作和土地生产物的交易,是为了增加国富,绝对需要最活泼的竞争。
在这里我们不谈和小海运国的命运有关的转口贸易。但是大国不应该为了成为运送业者而放弃耕犁。我们切不要忘记上世纪的一个大臣〔柯尔培尔〕,眩惑于荷兰人的商业和奢侈品制造业的绚烂光彩,而不考虑货币的真实用途,国家的真实贸易,把祖国投入到不谈贸易和货币以外问题的梦想状态中。
这个大臣的善良的意愿是值得尊敬的,但是过分地局限于自己的想法,即使财富的源泉受到伤害,也要用手工劳动来生产财富,结果使农业国民的经济组织整个陷于混乱。为了使制造业者能够过物价低廉的生活,禁止谷物的对外贸易,王国内部的谷物贩卖,委之于专横的取缔者之手,这种取缔中断了各地之间的商业。工业的保护者和都市的首长,为了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取得小麦,由于他们恶劣的打算,不知不觉地伤害了他们的土地耕作,使他们的都市和地方陷于破灭。结果是使农业国只有依靠土地产品来维持的土地收入,制造业、商业以及工业遭到了破坏。因为能够对贸易提供剩余输出品,给土地所有者以收入,对被雇佣于盈利事业的人们支付工资的,就是这些生产物。使人和财富逃亡海外的种种原因,则加快了这个破坏的过程。
人和货币从农业转出去,使用丝绸、棉布和外国出产羊毛的制造业,损害了本国羊毛的制造业和羊群的增殖。这样刺激了装饰的奢侈,并且很快地蔓延开来。地方的行政,迫于国家的要求,对于农村中每年再生产所必要的财富的能够看得到的使用(emploi visible),也不给以安全的保证。结果使大部分的土地转变为小农经营,荒地和降落为无价值的状态。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变成了纯粹的损失,成为不提供租税的商人商业(commerce mercantile)的牺牲品。因为衰落的、由于沉重的压力遭受破坏的农业,已经到了不能负担租税的状态。租税的对象逐渐扩大转移到人、食物和本国的农产品的贸易上。这样租税的数额,由于征收费用的增多,以及达到破坏再生产程度的掠夺和浪费,而大为增加;因而租税就变成了依靠从地方的掠夺物以使首都富裕起来的财政制度的目的。把货币附加利息来贷借,是以货币为元本,从货币产生收入的主要部类;然而这种收入对于国民全体来说,它脱离课税对象,不过是破坏国家的架空的收益。这种支持着毁灭的奢侈豪华,在货币的基础上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富裕的外观,欺骗着下层人民,而使实际财富的再生产和国民保有的货币日益地减少。啊!不幸的是这种一般的无秩序的原因,是在很长的时期不为人们所了解。因而灾祸来临了 (indè mali labes)。现在,政府已经知道根据比较明确的原则,以使王国的财源丰富起来的手段。
准则第九的注释
“不应该把货币和人力过多地使用在制造业和奢侈品商业上,以妨碍农业上的劳动和费用 。”
只有在持有制造业的原料,并且能够用比其他国家较少的费用制造的条件下,才能专心致力于手工业的制造。而且,如果用比在本国制造更为低廉的价格从外国购买,那么这种工业品,就应该从外国购买。由于这种购买,进行相互的贸易。因为,如果什么东西也不购买,同时什么东西也不出卖,则国外贸易,以及比手工业品输出远为有利的本国农产品输出的利益,也就消失了。农业国家,必须从有利地购买手工业品的输入贸易,以促进本国农产品的输出贸易。这就是贸易的秘诀。这样就不会有从属于他国的忧虑。
同一准则的注释
“首先是要富裕的耕作者人数大量增加起来 。”
英国的古德曼斯切斯特镇(Goodmans-chester),在国王路过时,以带领有一百八十架犁的最为尊严的行列,伴随国王行进,是历史上有名的事。这样壮观的情况,在轻浮而讲表面的法国市民看起来,不必说会感到非常滑稽。到现在还有一伙无聊的人,不知道富裕的租地农场主和从事农产品交易的富裕商人,是促进、实行、指挥、管理、独立地保证国民的收入,仅次于活跃、威严、饱学而优异的土地所有者,最诚实而最值得赞赏,并且在国家里形成了最重要的市民阶层。但是,这些农村里值得尊敬的居民,这些主人,这些家长,这些富裕的农业企业家,城里人却轻蔑地称他们为乡下佬,使教他们读书、写字、给他们工作以安全与秩序、扩大他们生活上各方面知识的学校教师,远远地离开他们。
有人说,教育会引起他们虚荣心,会推动他们去搞诉讼。但是由于住在都市的自尊心,由于享有特殊的名誉和欺压乡下人的优越感的人们,如果乡下人对他们要反抗和表示不屈,法律就应给他们以保护。不过是由支付农村的财富所养活的都市居民,他们的虚荣心是十分愚蠢可笑的。
在获得财产的所有方法中,再没有比农业更加优良,更加丰富,更加愉快,更加适合于人,特别是自由人的方法了。……据我所见,不仅是从全人类生存的工作效果来看,就是从它所获得的喜悦和丰富说,不知道是不是还有比它(农业)更幸福的生活?因为土地的耕种,无论是对于人们的生活,以及对于神的祭祀说,都能生产出所希望的一切东西 。
准则第十二的注释
“扩展大农法,排除小农法,把财富吸引到农村来 。”
在大农法中,只由一个人操纵用马拉的一台犁,能够做相当于牛拉的由六个人操纵的六台犁的劳动。后面这种情况,是由于缺乏建立大农法所需的原预付,每年的支出比纯产品多,因而几乎等于没有纯产品,结果等于把十倍以至十二倍的土地无意义的牺牲掉。由于没有能应付优良耕作所需的支出的租地农场主,虽然投入了预付资金,而只给土地以损害,几乎变成了纯粹的损失。草原的生产物,在冬季几乎完全为耕牛所消费,在夏季里,则土地的一部分用于放牧耕牛。因而收获的纯产品近于完全没有价值,只要加以轻微的课税,就等于把耕地荒废起来一样。这种情况,只由于居民的贫困,经常地可以在很多场所产生。在领土四分之三不得不由这种小农法来经营的贫国;在这样的国家,可说它的可耕地的三分之一是无价值的。但是政府应设法阻止这种衰落趋向的发展,采取各种政策来改变这种状态。
准则第十三的注释
“在耕作上绝不能助长垄断,应该给各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合宜的耕作的自由 。”
在法国,有一个时候,曾经有一种特殊的意见,认为为了增加小麦的耕作,必须限制葡萄的种植。因为当时禁止小麦的国外贸易,国内各地之间的谷物贸易的交流也受到阻碍,小麦的耕种只限于国内各地自己的消费,很大一部分土地成为荒地,由于葡萄园的破坏,荒芜的土地更加多起来。更在其远离首都的地方,不得不提出异议,来反对增加谷物的耕种,因为由于谷物耕作的增加而无法售卖,使谷物在国内变成无价值的东西,使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陷于破灭的境地,使课赋于土地的租税枯竭。这就使国家的两种主要耕作衰落,渐次地破坏土地的价值。有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甚至不顾损害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以取得耕作的垄断特权。这种情况的产生,在于有江河海岸交通便利的地方,在首都和一切其他城市,容易从国内所有部分得到生产物的供应,并且容易把它输出国外,能够保证多余产物的销售的国家,由于禁止和妨碍土地生产物的交易,因而产生可悲的结果。
葡萄的栽培是法国最有利的耕作。因为一亚尔邦(arpent是古代的农地测量单位)葡萄地的纯产品,平均估计,约为一亚尔邦优良土地谷物耕作的纯产品的三倍。还必须注意,包含在两种耕作的总生产额中的费用,葡萄栽培也比谷物耕作为有利。因此,葡萄栽培的费用和所得的利润,能够对人们提供多得很多的工资;同时支柱和木桶的支出,对木材的售卖也是有利的,葡萄栽培所使用的人力,因为在谷物收割时没有工作,可以把他们用来收割谷物,成为租地农场主的有力助手。还有属于由以土地为基础的工作所支付的阶级的人数愈多,小麦和葡萄酒的售卖就会增加,耕种就会扩大,随着耕作的增加而来的财富的增加;就可以维持售卖价值。因为财富的增加,就会使一个国家的所有阶级的人口增多,而人口的增多,会维持所有方面耕作生产物的售卖价值。
免除了沉重的课税,以使本国农作物的对外贸易得到便利,对于有广大领土的国家是极为有利的;因为这样的国家,为了取得各种高价的生产物,特别是邻国不能生产的生产物,能够进行多样化的耕种。向外国售卖葡萄酒和白兰地,以我国来说,是因为我们的土地和气候的条件好,是我们的特产商业,政府必须特别加以保护。因而对它增多课税,是完全没有好处的;而且对维持王国的富裕的大规模对外贸易对象生产物的贩卖,是极其有害的,所以不能对它多征租税。就是租税应该避免重复,而应该向生产这些财富的土地单一地征收。因此在补偿一般课税时,对于为确保在外国的销售,能够保持有利价格的财富,必须特别地加以考虑。因为虽然减轻了这部分租税,但由于这项交易对其他一切王国财富的源泉以有利的影响,这对国家说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
同一准则的注释
“对于国家说,最必需的财富,第一是耕种经营所要的预付,其次是收入和租税 。”
农业国家的繁荣是怎样来的呢?这是由于有使收入和租税不断继续增加的巨额的预付,自由和便利的国内商业和国外贸易,年年由土地所得的财富的享受,有多额的货币作为收入和租税的支付而来的 。生产物的丰富是由于有巨额的预付而获得。消费和商业维持着生产物的贩卖和售卖价值。售卖价值是国家财富的尺度。财富决定着赋课的租税的数额,提供财富支付,商业流通所需要的金钱;但金钱不应该把它积蓄于国内,因为这样会伤害再生产和相互交易,因而伤害真实的财富,可以每年不断继续的生产物的使用和消费。
铸货是在和其他财富交换时用来支付的,对国家说是作为卖买之间的媒介担保 ,如果把它留置于流通之外,不把它用作财富和财富交换的媒介,就会对维持一国财富的不断继续上不起作用。铸币的积贮愈多,不能更新的财富就愈多,国家也愈益贫困。因此货币只有不断地作为财富和财富的交换媒介时,才是一国真实有利的能动的财富。因为货币本身,在国内只用在贩卖和购买,以及把它再投入于流通的收入和租税的支付上,是没有其他效用的不生产的财富。所以同一货币是不断的交互使用于这些支付和交易上。
因为这个缘故,农业国家的货币总量,大体上等于土地的纯产品,也就是每年的收入。原因是为了国民的使用,这个比数是很充分了。超过这个数量的货币,对国家说也是无用的财富。虽然租税是以货币来支付的,而真正提供租税的并不是货币,而是每年由土地再生产出来的财富。正如一般人所想的一样,一国的繁荣和实力,是依靠它再生产的财富,而不在于它所保有的货币的多少。这种再生产财富的继续更新,货币的保有对它是毫无补益的。但是商业上所要的货币,可以由国内所有的,或送往外国的财富为保证的书面契约(票据),容易得到补充。因为任何人都渴望能够代表货币以外一切财富的财富,即货币,所以对于货币的渴望,任何人都是强烈的。但是这种渴望,使货币脱离了它原来的用途,因此对国家来说,不应该过分的对货币有强烈的欲求。总之,货币数量应该和收入保持均衡,一国所期望的,只是使财富能够不断地再生出来,以确实保证充分满足有效欲求的程度。在被称为贤明君主的查尔第五的治世,和王国其他财富的丰富相适应的货币的丰富,其基础就在这里。我们不计算他金库里所贮藏的一千七百利佛尔(以法国现在货币价值来计算,约为三亿利佛尔),只从这个君主无数财产目录中所详细记载的财富来看,也能给他作出判断。这样巨额的财富,从当时属于法王的各州,只有现在王国领土的三分之一来看,那就更加值得给他大书特书了。
所以货币并不是国民的真正的财富(veritable riches),即不是可以消费和不断再生产的财富。因为货币是不会生出财富的。一埃扣(ecu亦译为盾,法国的古货币)如果使用得好,事实上可以生产出二埃扣,但增加的是生产物,并不是货币,所以货币不应停留在不生产的(人的)手中。谁也想到,不能认为货币放在父亲的口袋里和放在儿子的口袋里都是一样,这对国家说,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事关紧要的,是不要把货币从能够为国家而使用的人的手中夺去。严密地说,在国内为此所使用的货币,完全不属于它的所有者,而是属于国家的必要,这就是为了国民的生活,为君主提供租税而再生产财富所要的货币流通。
这种货币,是不能够把它和征取利息的贷借交易、全部年收入免除去必须向国家支付的租税、贪欲的金钱,混同起来。有着支付手段目的的货币,对于所有个人说,是货币必然的固有的目的。充当租税的实际支付的货币则是属于租税。对于某些用作购买的必要的人说,则是属于这种必要。还有对于想要活跃农业、商业和工业的人说,则是属于这些用途。用于支付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债务的,则属于这种负债等等。因而所有这些人,都不属于把支付手段贮藏起来的人。总之,这是国民的货币,并不归属于任何人,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把它贮藏起来。但是形成真正富裕的王国的货币的主要部分,是这些分散的支付手段,在这样的王国,支付手段总是为国家而作有利的使用。人们是按照它所费的价格出卖,换句话说,为了购买必要的商品,就是把它支付给外国,也不踌躇。外国也同样地知道,为了交换的必要,决定把货币换成商品,把商品换成货币的商业上的利益。因为货币和商品,只有当它适合售卖价值时才是财富。
在流通以外贮藏起来的货币,会稍许增加负债,这不久就会消除。但迷惑着下层人民的是这些休闲货币,俗人就把它看作国民财富,把它看作是一国必要时的大财源。实际上,大国只是由于每年从土地耕作所生产的丰富的纯产品,或者是由货币的更新,不断地促进流通的货币的再生,才能富裕起来。
而且当一个王国由于本国生产物的交易而富裕繁荣起来时,这个王国就会由于交易关系而取得其他国家的财富,这时票据到处可以代替货币。因而生产物的丰富和贩卖,保证这个国家到处可以使用其他国家的货币,这样在耕种得好的王国,每年从土地再生产出来,作为卖买对象的农产物的纯产品,就能提供收入,用来支付给君主和土地所有者,决不会感到货币的不足。虽然为了支付这些收入,绝不会有货币不足的事,但不应错误地认为可以对流通过程的货币征收租税。 [3]
货币是不可捉摸的财富。租税只能对可以处分,能够经常地再生,具体而可以卖买的财富源泉进行课征。正是这里,成为君主收入的源泉,并且在国家紧急需要的时候,可以发现确实的财源。所以统治的重点,不能停留在货币上面,而应扩展得更远,为了增加收入,应该注意于土地生产品的丰富和售买价值。国家的实力和国民的繁荣就在于能够看得见的年年的财富部分。把国民吸引到土地上来,并使他们定居在土地上的也正是这些财富。货币、工业、商人的商业和经纪贸易,如果没有土地的生产物,只是形成附带的独立领域,这个领域不过构成一个共和国。就此,康斯坦丁堡本身并没有政府,只有从经纪贸易所得到的动产,处在专制政体的环境中,由于贸易上财富的交流和自由的地位,保持着他的天才和独立。
准则第十四的注释
“要奖励家畜的增殖 。”
在王国内贩卖和使用羊毛,大量消费肉、乳、牛油、干酪等,特别是最大多数贫民的消费,可以获得利益。因为家畜的贩卖和增殖,虽然只是为了消费,但是由于家畜的增加而能得到丰富的收获,这是由于家畜能够给土地提供肥料。由于丰收和家畜的丰富,因而在生活资料丰富的王国里,消除了对饥馑的不安。家畜供给人们以食物,就会使小麦的消费减少,可以使国家能够比以前把更多的小麦输出贩卖于外国,由于这样贵重的生产物的贩卖,就可以使它的财富不断地增加。因此而取得的贫民生活的富裕,根本上是对国家的繁荣做出贡献。
在租地农场主的预付没有被恣意的赋税所剥夺的危险的国家里,土地租借价格,是由租借地的耕作和家畜饲养的生产量所决定,因此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观点来看,由家畜所取得的利润和由耕作所取得的利润是混同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租税是向租地农场主课征时,就会使土地的收入减少,因为租地农场主,畏惧这些眼睛看得见的家畜,会对他们招来破灭的课税,而不愿预付购买家畜的费用。这样就会由于没有足够的家畜给土地提供肥料,使耕作衰退,由于瘠地的耕作费用多,吞没了纯产品,破坏了收入。
从家畜所得的利润,对于土地的生产量有很大的贡献,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在依据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来评价耕作的生产量时,两者是不能分离的。因为提供收入和租税的纯产品的获得,利用家畜要比使用人的劳动来得多,原因是在使用人的劳动时,几乎不能收回他们生活资料的支出。而为了贩买家畜必须有巨额的预付。所以对政府说,是要把比人更重要的财富吸引到农村里去。实际上,只要有财富,农村里就不会有缺人的事。但是如果没有财富,农村的一切活动都会衰退,土地变成无价值,因而使王国失去资源,失去实力。
因此,必须有把财富明显地用于土地耕作的完全保证,和生产物交易的完全自由。决不应对为生产财富所使用的财富课征租税。还有对于租地农场主和他的家属,必须免除所有的个人负担,对于从事这项事业的富裕的必要居民,不应对他们强加以种种个人负担。因为过于没有见识的政府,偏爱盈利的市民,使他们也想享受都市所有的特权,有使应该用于农业的财富流入城市的危险。安乐的城里人,特别是小商人,只是从公众挣取利得,他们过多地居住在城市,会加重国民的负担。我要说,这些城里人,为子女着想,与其住在城市里不如去从事受保护和受尊重的农业,在农业中可以找到坚实而独立的事业。随着他们回到农村去的财富,可以使土地肥沃起来,使财富加倍增多,保证国家的繁荣和实力。
对于在农村耕种土地的贵族,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在农村有很多贵族,缺少有足够的土地来充分发挥使用他们的耕犁和才能。这样会使他们的支出和工作蒙受损失。特别是租税的负担(没有不正当的支付),不是按人口平均计算和由耕作者负担的地方,为了国家的利益,扩大贵族的耕作和工作,把土地租借给他们,是否会损害他们的体面呢?在城市里租借房屋,对君主和贵族说是不是不合适呢?支付租借费,是和对衣服、利息、房租等的支付一样,都不会对任何人陷入什么从属关系。还有在农业上,必须注意,土地的所有者和耕作预付的所有者,双方同样的都是所有者,双方都是具有相等的品格。贵族由于扩大耕作事业,而对国家的繁荣做出贡献,就在这里,他们可以找到维持他们的支出和担任军职的孩子的支出的资源。在任何时候,贵族阶级和农业都是不可分地结合着。在自由的国家里,免除了恣意作为个人课税的租地费用,这本身是极其公正的。和土地相结合的,由贵族自己所支付的地租,决不会使贵族阶级和农业受到任何玷辱。
准则十六的注释
“再生产是受销售情况的支配 。”
如果谷物和其他本国生产物的对外贸易受到阻碍,那么农业就不会使人口得到增长,而是把农业限制固定在一定的人口状况。把本国原始生产物贩卖于外国,可以使土地的收入增加。由此的收入增加,可以增多土地所有者的支出。这种支出的增加,可以把人们吸引到王国来,因而使人口增加,增大本国生产物的消费。最后,消费的增加和对外国的销售的增加,相互的促进农业、人口以及收入的扩大。
由于输入贸易的自由和便利的结果,使谷物价格经常保持一定的均等性。因为最均等的价格水准,是有交易的国民之间所成立的价格。这种贸易,由于把富裕国家的剩余给缺乏的国家,因而任何时候,都使各国民之间收获不等的情况均等化,这样就使任何地方的生产物和价格,经常地恢复到大致相等的水准。这就是没有可以耕种的土地的国民,和有广大土地可以耕种的国民一样,能够保证他们的面包的原因所在。一个国家的价格,如果稍微有利,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把商品吸引进来,不断的使这种不均等的状况改变,而恢复到均等的水准。
但对外国的销售,可以证明并不在于以较高的价格得到利益,而在于能够经常地保持均衡的价格之下,使土地的收入增加十分之一以上,保证增加耕作的预付,防止过度的高价而使人口减少,避免无意义的使农业衰落。相反,如果禁止对外贸易,就会使必需品不足,过分局限于满足国内需要的耕作,就会随丰年和歉年的收获的变化,而使价格发生波动;这种受限制的耕作,使大部分土地陷于无价值无收入的状态,又由于销售的不确定,使租地农场主处在不安定的境地,妨碍耕作的支出,降低租借土地的价格,使人们专门腐心于最后毁灭自己的狡猾的弥补方策,因而日益趋于衰落。
由于害怕谷物不足,因而禁止对外国的销售,就会妨碍商人为了备荒,在丰收时把谷物贮满仓库,就是我可以这样说,这会妨碍由商人的竞争来防止垄断,在丰收时租地农场主能够得到销售,在歉收时能够保持丰富的自由仓库的增设,如果这样来考虑时,则对于只有依靠本国生产物的销售而达到富裕的农业国民,从这种差距很大的行政原则,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就是平民的生活资料,只能限于马铃薯、荞麦、橡子等,国内的小麦消费则要尽量的加以限制。因而这种不适当的破坏性的警戒心,必然地要妨碍麦子从丰富的地方,向遭到饥馑的地方和没有任何出产物的地方输送。这种任意的破坏性的政策,是何等深重的弊害啊!难道只是使垄断不能发生吗?土地的耕种会变成什么样子?收入、租税、人们的工资和国力会陷于什么状态呢?
准则第十八的注释
“本国农产物的低价格,会使和外国的相互贸易对国民不利 。”
例如价格二十利佛尔一塞蒂小麦的价值,把它用以购买同样价值量的商品时,如果政府把小麦的价格降低为十利佛尔,则同一数量的商品,就要支付二塞蒂的小麦。
同一准则的注释
“收入决定于出卖价值 。”
我们在国内,必须把有使用价值(valeur usuelle)而没有出卖价值的财物(biens),和有使用价值和出卖价值的财富(richesses)加以区别。例如路易加纳的未开化的人,享有很多的财物,就是水、木材、鸟兽、土地产品等,它们并不是财富,因为它们没有出卖价值。但是自从他们和法国人、英国人、西班牙人之间建立起一些商业部门之后,这些财物的一部分,变成了获得出卖价值的财富。因此王国的行政的目标,应该是使国民能够取得最大限度可能的丰富和最高限度可能的出卖价值,两者兼而有之。因为只要有大量的财富,国民就能够以贸易为中介,获得和国民的财富状态相适应的、必要的其他所有物品。
准则第十九的注释
“农产品价格低廉,对平民并非有利 。”
例如小麦的高价,如果能够长期的在农业国继续维持,就比低价对平民有利。手工劳动者一天的工资,当然是以小麦的价格为基础来决定,因而是通常一塞蒂价格的二十分之一。按这个比数来计算,小麦的价格,平常是保持在二十利佛尔的水平,手工劳动者一年约可得二百六十利佛尔。他为他自己和家属,要对小麦支付二百利佛尔,这样在他手中还有六十利佛尔可供其他需要的支出。如果相反的,一塞蒂小麦只有十利佛尔,他只能得到一百三十利佛尔,其中为小麦支出一百利佛尔,剩下的只有三十利佛尔供其他必要的支出。由此可以知道,小麦高价的地方,要远比低价的地方,有较多的人口。这种有利的情况,对于其他阶级的人们,对于耕作者的利益,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租税,国家的繁荣说,都是相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生产物能够充分补偿工资和粮食的经费的增加数额。这种情况,从支出的计算和生产量增加的计算,是容易理解的。
准则第二十的注释
“不应该降低平民的生活水平 。”
为了对农村居民的苛敛诛求辩护,不正当的征税者,原则上总是提倡必须使农民贫困,以免他们怠惰。傲慢的资产者是喜欢采用这个野蛮的原则的。因为这些资产者,没有注意到其他更为决定性的原则,就是没有任何积蓄的人,只是为糊口吃饱而劳动;一般的人由于渴望财富,所以凡是有积蓄能力的人,都是勤勉的。受压迫的农民所以怠惰的真实原因,在于生产物的交易不自由,使农产物陷于无价值的状态;还有由于其他原因使农业衰落的国家,工资过低和雇佣极少。苛敛诛求、生产物的低价,没有足以驱使他们去劳动的利得,使他们流于怠惰,成为违禁打猎者、流浪者和掠夺者。这样的强制的贫困状态,并不是引导农民勤勉起来的途径。总之,要给他们以勇气和活力,除了保证他们的利得的所有和享受之外,没有其他方法。
在具有人道的感情,优越的教育,并有丰富的见识的为政者,对于徒使农村陷于荒芜,使人讨厌的破坏性的原则,要愤怒地给以拒绝。因为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能够使国民富裕的,是农村居民的富裕。如农民贫困则国家也贫困。
准则第二十二的注释
“生活消费的巨额支出维持着农产品的优价和收入的再生产 。”
这里要注意的,是农业国为本国农产物消费的巨额支出。这就是说,关于没有耕地的小商业国,则要另行考虑。因为他们的利益,对于他们说,在于保存和增加贸易所必要的财富的基金,或者为了确保在外国销售和购买中竞争的利益,比其他国家以较少的费用进行交易,不得不节约所有种类的支出。这些小商业国可以看作大国商业的代理人。因为对大国说,对于需要很大数额支出的各种部门的贸易,与其由自己来做,不如由那些小国代理通商比较更为有利,自己经营贸易所得的利润,不如诱导外国商人之间的大规模竞争扩大到本国,所得的利润来得大。这是因为一个国家要确保本国土地生产物的尽可能好的价格,和最有利的贩卖,防止本国商人的垄断,除了依靠世界所有商人之间尽可能最大规模的竞争之外,没有其他途径。
准则第二十六的注释
“要比关心人口的增加更多地关心收入的增加 。”
一切国家希望在战争中强大,和关于进行战争的手段——在这一些手段中,俗人只考虑到人——的无智,是认为国家的实力,依存于有大量的人口。为了进行战争,任何人都容易这样想,但是人的数目并不是愈多愈好,过多的军队,与其说是对敌国交战有效果,不如说为了雇佣军队,使国家本身陷于疲敝,因而是招来祸害的根源,通常是招来了祸害。而在国民中服兵役的部分大了,只能由租税部分来维持和活动,却没有充分地加以考虑。
许多见识浅薄的人的想法,国家的巨大财富是由人的丰富而获得。但是他们这种见解是忘记了人只有依靠财富,而且只有在人和财富之间有着适当的均衡,才能获得财富和持续地获得财富。
国民总是认为本国的人口不够多,但没有注意到没有维持较多人口所必要的工资。对于没有财产的人说,只有在自己的劳动,能够获得维持生活所必要的确实的利得时,才对国家有利。当然有一部分农村的居民,他们虽然没有利得和工资,为了养活自己,事实上并不需要很大的支出和长期的劳动,能够生产出容易收获的廉价的许多生产物。但是这样的人,这些生产物,以及生产它的土地,对于国家是没有什么作用的。为了从土地取得收入,农村的劳动除了能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还要能够取得纯产品。因为国家所必要的其他阶级的人的生存,就是依靠这些纯产品。关于这点,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依靠自己的双手,或者其他不充分的手段耕种土地的贫穷的人们。因为他们是贫农,只依靠自己的双手从事工作,不得不从土地取得食物,对没有资产的人说,他们会放弃需要过长的时间和过多的劳动支出的小麦耕种,不得不只为自己的生活而进行自给的经营。
因此你们的土地耕作不能委之于贫穷的农民。把你们土地耕种起来,肥沃起来的是动物。形成你们的收入,保证售卖价格的是消费和售卖的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便利和自由。因此你们如果要使你们自己和国家富裕起来,要把无尽藏的财富再生,能够把土地耕作和农产物交易企业委托给他的,是富裕的人们,这样你们就能够广泛地享受土地以至技术的生产物,维持对敌国的完全的防御,国民福利、农产物交易的便利,国境的边防,强大海军的维持,王国的美化等的公共事业支出,也能宽裕地应付。这样就能把劳动者吸引到王国来,并且使他们定居下来,能够得到工资和利润。因此对农业及其生产物交易的政治管理是财政部及农业国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基础。
只有庞大的军队,并不是就形成了完备的防御,为保持士兵严肃的军纪,优良的训练,强壮、沉着而勇敢,必须给他们以充分的报酬。在海上和陆地的战争中,除人力之外还要其他的手段,和士兵生活的支出相比,还要有远为庞大的其他支出。因而成为战争力量基础的,与其说是人,毋宁说是财富。因为只要给人以充分报酬的财富,是不会没有人来补充军队的。国民用于每年财富再生产的财富愈多,则每年再生产时所使用的人力愈少,这样就可以得到较多的纯产品,政府在公务和公共事业可以使用的人力就愈多。而为维持这些人的生活的工资愈多,由于他们的工作,以及由于他们把工资流回到流通界的支出,对于国家就起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在只杀戮了许多人命,而没有给它其他任何损害的胜利战争的情况下,如果敌人所丧失的人员的工资依然掌握在手中,充分地可以用来募集其他人充当士兵,就不大可能削弱敌人的力量。如果有优裕的报酬,十万人的军队,可以和百万人的军队相匹敌。因为有吸引人的优裕报酬的军队,是任何军队所不能打败的。在这个情况下,勇敢的防卫是士兵的任务;而且即使牺牲很多人的生命也在所不辞的也是士兵;因为有前赴后继甘冒战争危险的决心。所以维持着军队荣誉的是财富。争取战争胜利、占领城市、博得名声的英雄,会转眼因疲乏而不复成其为征服者。专门谈论战功、叙述武勇传记的历史家,他们在叙述历史时,如果不问国民的基础力量和政治状态如何,战争的决定性事件的成果,对后世就没有什么教育作用。因为国家的永久的实力,在于国民中纳税者部分的持续的安乐和爱国的德性。
关于容易使财富增加的公共事业,同样地非加以考虑不可。这种公共事业中,有开凿运河、道路和河川等的修复改建,这些对国富的每年再生产没有什么害处的公共事业,只有在这些支出可以使纳税人得到相应的享乐时才能兴办。不然的话,这样极其大规模的事业,虽然是大家所十分企求的,但由于不规则的课税和不绝的赋役,可说变成毁灭性的事业,这种强制的事业,最后达到得不偿失的破败的结果。因为一个国家一旦衰败了是很难恢复的。渐次增加的破坏的原因,如果只埋头于抑制它所产生的结果,而不追溯它的起因,则政府的一切关注和努力,都将变成泡影。这个情况由一六九九年出版的《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兰西详情》(《Le détail de la France sous Louis XIV 》)一书的著者布阿吉尔贝尔(Pierre le Pesant de Boisguillebert 1647—1714,这书的初版是一六九七年出版。这里的标题可能是一七一二年的布鲁塞尔版本。请参照E Dairer Economistes financiers du XVIII siècle,Paris,p.152)当时所说的情况来充分证明。著者把考察了王国从一六六〇年开始到该著作出版时的衰落经过。就是他说到原来七亿利佛尔(合现在我国货币十四亿利佛尔)的土地收入,从一六六〇年到一六九九年减少了一半,认为引起这样异常减退的原因,并不在于租税的征收数额,而是不适当的课税形式和它的无规律性。因此,如果这样的行政继续下去,可以断言这种减少的趋势必然继续发展。在路易十四统治时代,租税高达七亿五千万利佛尔以上,其中归入国库的只有二亿五千万利佛尔 [4] ,即使不计算对租地农场主这种恣意的土地税所引起的年年衰退的损失,也每年从纳税人掠夺了五亿利佛尔的私财。对于所有种类的收入所征收的复杂而破坏性的课税,由于双重课税,扩大到租税的支出,使君主也受到损失,因而使君主的大部分收入只落得空名义。因此,如果有良好的行政,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使租税大为增加,此外再把破坏性的课税也废除去,并且促进谷物、葡萄酒、羊毛、亚麻布等的对外贸易,就能够使国民富裕起来。虽说如此,但是如果在没有农业国经济管理的观念的时代,有谁敢于企图进行这样的改革呢?恐怕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会把大厦的支柱来推倒的。 [5]
* * *
[1] 这些准则是苏理氏在《根据国王的敕令所写的情况和记录,并且在一六〇四年你从蒲华道巡游回时,就告诉了他许多事物,这些事物能够预防重大的骚动和弊害,但结果也会给国王、即国家和公国的女王带来了衰弱》(Etat et mémoire dressé par commandement du roi,et à lui baillé à votre retour du voyage de Poitou en l'année 1604,des Choses lesquelles peuvent prévenir de grands désordres et abus,et par conséquent aussi apporter diverses sortes d'affaiblissements aux royaumes,Etats et principautés souveraines) 的题目下,献给亨利第四的三十六条准则为典范所写成。这些苏理氏的《准则》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心,应该是米拉波侯爵的功绩。就是他在《人民之友》第一版第二卷中把它发表了,这时他和魁奈还没有来往。因此我们必须指出,这是魁奈接受了米拉波的提示,而不是相反的情况。在此后不久,在发行《百科全书》的《谷物论》中,我们已经看到在论文的末尾,总结在十四条准则中的基本观点。《重农主义》编者(杜邦),对于它的成长发展,给以如下的注释。
“今天我所发表的《准则》及其注释,最早是一七五八年十二月在凡尔赛宫中和《经济表》一起出版的。在此后的约两年,同一《准则》又再次出版。但注释的大部分,由M×××(米拉波)侯爵收入《人民之友》末尾所载的《经济表 的说明》中。此后《准则》的全文,——但是没有注释——又把它揭载在把《经济表》非常扩大展开了的,以《农业哲学》为题的他的浩瀚而深邃的著作中”。
在《农业·商业·财政评论》(一七六六年)中发表的《经济表的分析》第一版中,没有把《准则》重新刊录进去。但在《重农主义》(一七六八年)中,又再次把《准则》刊登出来,它的项目增加到三十条(一,二,三,四,十七及二十五等条是新增加的)。另外方面,却把《苏理氏王国经济精华》删除了。实际上,魁奈的《准则》和苏理氏的几乎可以说没有关系,同样和《经济表》也没有直接的关联。《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和《关于准则的注释》,本身是独立的著作。因此,这个著作最初的编者(杜邦),附有如下的《前言》。即:
“编者的话。人的自然权利,是对人指示,始终不渝的为人类的最大利益,在完全居于统治地位的自然法则的基础上的形而下的社会秩序(ordre social physique)。我们已经看到过在《经济表》所说的形而下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下面所说的一般准则,是集中了对结合成社会的人说,适应明显而最有益的秩序的不变而且自然的主要法则。附加的注释则是这些法则的更为广泛的应用。这些一连串的著作,形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完全的整体。这正如果实丰富、活力充沛的大树的根、干、枝叶一样,可以说这棵大树,只要世界存在,总是会以丰富的果实,以使利用它的人富裕起来。今天,我们在这个著作集中,对因为职业的关系,没有理解其他事的余裕的大多数读者,只知道它的结果,可以说还是极其重要的。这些准则是真实的,是以自然秩序为依据的,常是万人所能接受的,以口相传,容易为人所相信。学者、政治家、知识分子是认识它的原因和理由的。因而他们是能感到它的完全而合理的明证性,一般人和群众也能感到所谓感情的明证性。(évidence de sentiment)它们所以能够保证这样的一般的同意,是因为真实的准则,并不是人所能创造,而是神所制定的自然法则的表现。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能成为准则。因此所读的准则中,很多都不过是前面的准则所必然要引导出来的准则。很容易认识,如果把全部准则中削除去其中任何一条就会破坏这种经济法典的完整性。如果有人试图在它的上面再加上一些什么,也马上会发现很多困难,人们将会对和社会的幸福与主权者的权势有关的基本法,能够集中体现在少数的命题上,感到非常的惊异。”(翁根注)
[2] 请参看《百科全书》所载的《谷物论》中关于每年损失本国耕作的生产量五分之四的国家的例解。(原注)
[3] 请参看有关租税的部分。(原注)
[4] 参阅D.de B.著的《一般财政史资料》。(原注)
[5] Barbier(Dictionnaire des ouvrages anonymes et Pseudonyme,Paris,一八二〇),认为还有其他著作,如Bellial des Vertus著的《土地管理论》(Essai sur l'administration des terres) (不能把它和Patullo著的《土地改良论》Essai sur l'amélioration des terres 混同)都是魁奈所著。如果他的话是正确的,这书应该是一七五九年(Parjs,J.F.Hérissant)所发表,从编年顺序来排列,应该在《一般准则》之后。但是这推断从任何方面看,都可说是没有根据的。杜邦在《概说》(Notice abrégée ),还有其他的著述中,都没有提到这一著作是出自魁奈之手,可以说重农学派完全不知道有这一著作。这可说是从这一著作的内容来看,不能说是符合魁奈的精神的。实际上,在《租地农场主论》,《谷物论》等论文中,作者很强调大农经营的利益和小耕地的合并,在过些时候之后,却主张完全反对的观点——成为问题在其他文章中论述——这是使人不能理解的。就是这样说:“最大的租地农场,如果只使用一架犁,原则上说对国家是非常有利的。只要能很好地理解国家的财产是依存于居民人数,国家的收入则依存于居民的消费,就会承认这个原则的真实性。但是广大的租地农场主虽然只有一架犁,但是家族人数将一直的增加,因而消费更多,应付战争的人员更要增加。还有它的必然的结果,是要更多的羊毛,更多的大麻,还要更多的养鸡场产品。有四架坚实的耕犁的六百亚尔邦租借地,要分为各耕种十亚尔邦的六十家。为了各家都有鸡、猪、大麻及其他农产品,并分成六十处的养鸡场。这样各家都各有二、三头以至四头牛,形成六十家耕种这全部六百亚尔邦的一个村,合计有二百至三百头牛。如果全部耕地合并成一个租地农场,则只能饲养三十头。”
上面的文章,还附有如下的情况。就是在《序言》中,说作者是初学者,而且再三的说,能对他所说给予谅解。就是这样说:“对于所发表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试论,完全不是为出版来写,作者写这书的目的,只是想把土地管理的和行政的原则提示给朋友。但是结果终于把它发表了,对作者说,对于书的文体,希望能够给予谅解,如果作者所处理的问题是有用的,则希望能对该书的缺点能够给予宽恕。我虽然说明得不好,但由于作者感到自己的研究对于社会有所裨益,因而有勇气把它拿出来的爱国精神,想读者们也会给予声援的。”
在当时的情况下,魁奈不得不向一般读者发出这样的呼吁,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因而从这里所列举的证据——此外还有很多——来看,《经济表》的作者,是不是要以Bellial des Vertus的假名,而把真实的名字隐蔽起来的判断问题,它的回答断然是否定的。(翁根注)